关于不认罪案件出庭讯问策略研究论文
法庭上不认罪怎么发言材料
法庭上不认罪怎么发言材料在法庭上,被告人选择不认罪时,需要发言来表达自己的立场和理由。
发言材料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控罪的否认、对指控证据的质疑、辩护事实和证据的陈述、对法律适用与辩护策略的讨论、对法庭判决的愿景等。
以下是一份关于不认罪发言的材料,供您参考: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陪审团成员们:我是被告,请允许我对这起控罪表示不认罪。
首先,我要强调我对所涉罪行的否认,无论是出于对自己的维护,还是对正义的追求。
我保持清醒的头脑,坚信自己的无辜,因此坚决主张悬挂在我头上的指控是错误的。
正如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似乎存在一些看似扣人心弦的证据和所谓的证人证言。
然而,我坚决地指出这些证据的不完整性和放大了事实的偏见性可能。
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足够可靠,以至于能够对我做出这样严重的指控。
我完全接受审判的重要性,并支持寻求真相。
但我要求尊重我的权利,认真审查并对控诉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合理的质疑。
尊敬的法庭,允许我简单地陈述一些关于案件的事实,以求证明我的无辜。
我坚信,事实是在我这边的,而给我定罪的事实是不准确的。
首先,我提供了多个证人的证言,他们将能够证明我在犯罪发生时并不在现场。
这些证人包括我的家人、朋友,他们将证明我是一个正直、诚实的人,是一个勤奋工作的公民。
同时,我还提供了其他证据,例如时间记录、照片、社交媒体上的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都表明我无法参与被控罪行。
我希望这些证据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并通过法庭辩论的程序来得到充分的审查。
关于法律适用和辩护策略,我想强调的是,法律适用应该是公正和客观的。
任何时候,这个法庭都必须以良心判决,而不是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
我希望法庭能够基于证据的时刻,保持中立,并采用遵循正当法庭程序的原则。
我将依托我的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积极采取适当的辩护策略,以尽力为我讨回公正。
最后,我想表达一下对法庭判决的愿景。
我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地审理每一项相关证据,并根据真相做出公正的判决。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论文模板
摘要现代法制的光辉下,弥留着一块不散的阴影--刑讯逼供,这是一个很矛盾的话题,它往往不是正义,而是争议,有人认为在警察的办案中对于一些人是需要刑讯逼供的,这样才能得到“正义”,但是细想一下这样的正义是真的吗,想想过去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刑讯逼供更多的是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现代社会虽然,经济高速发展,文化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也在稳步提升,但是这对于侦查技术的发展作用,仍是杯水车薪,我国的案件数量的巨大,从业人员的短缺都是刑讯逼供存在的土壤。
我国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继续发展先后出台了像“驻看检察官”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等措施希望在侦查、起诉等阶段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还在《刑法》中设立“刑讯逼供罪”,在自我检查的同时,积极借鉴外国的优秀措施,辅以我国国情更好的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关键词: 刑讯逼供值班律师非法证据排除ABSTRACTUnder the brilliance of modern legal system, there is a shadow that can't be dispelled --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which is a very contradictory topic. It's often not justice, but controversy. Some people think that it's necessary for some people to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in the handling of police cases, so as to get "justice". But think about whether such justice is true, think about the past "huggieletu"“ Nie Shubin,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is more the initiator of unjust, false and wrong cases. In modern society, althoug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cultural level and the steady improvement of population quality, it is still a drop in the bucke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vestigation technology. The huge number of cases in China and the shortage of employees are the soil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In order to curb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China has successively introduced such measures as "resident prosecutor" system and "duty lawyer" system, hoping to better protect the rights of defendants, criminals and suspects in the stages of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Meanwhile, China has also set up "crime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in the criminal law, actively learning from foreign excellent measures while self checking, supplemented by China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better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Key words : Inquisition by torture Duty Lawyer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目录一、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0 年10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高检院、公安部规定》) 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
2013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对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如下思考: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五)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六)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规则》的规定扩大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的嫌疑人归入应当讯问的范围内。
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但是在2003 年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检查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2004 年高检侦查监督厅第20 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中再一次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 2010 年10 月1日施行的《高检院、公安部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做了细致的规定,该规定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规定是一致。
论检察讯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为庭 审 讯 问
发 现 场 细节 的描 述 却 一 带 而 过 、 存 回 避 , 杨 某是 北 意 且
京 某 保 安公 司 的负 责 人 , 一 定 的 朋友 圈 子 , 有 找不 知 底
对 于检察讯问 、 审讯 问 , 庭 检察 人 员 ( 括 审 查 起 包 诉 的 办 案 人 员 、 庭 支 持 公 诉 的公 诉 人 ) 审 判 人 员 普 出 、
发 当 晚其 让 司机 甄 某 开 车 带 领 公 司里 的 三名 保 安 去 赵
某 居 住 的小 区等 候 赵 某 , 由甄 某 对 赵某 进行 指 认 后 , 三 名 保 安将 赵 某 打 伤 , 为 了不 让 赵某 认 出 自己 , 而 自己确
刑事 责 任 的人 ; 、 否属 于 不 应 追 究 刑 事责 任 的 ; 、 3是 4 有
19条 规 定 “ 民检 察 院审 查 案 件 , 当讯 问 犯 罪 嫌 疑 3 人 应 人 ” 第 1 5条 规 定 “ 法 庭 上 … … 公 诉 人 可 以讯 问 被 . 5 在 告 人 … …审 判 人 员 可 以讯 问被 告 人 ” 。为便 于讨 论 , 我
学 高 效 运 用检 察 讯 问 , 之 发 挥 应 有 之 作 用 , 检 察 实 使 是
实基 础 。
二 、 察 讯 问 的 功 能 与 特 点 检
问 前 , 问人 制 定 了详 细 的讯 问 提 纲 。 在 实施 讯 问时 , 讯
论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庭审应对
论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庭审应对作者:郑柯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5期摘要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确定庭审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以解决庭审虚化的问题。
随着庭审实质化的推进,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更好地得到贯彻实施,控辩对抗在庭审中将得到更为集中的体现,这将对被告不认罪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构成重大挑战。
本文认为深入分析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特点,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完善对证据证明力和可采性的审查,提升出庭支持公诉水平,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需要。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不认罪案件庭审作者简介:郑柯迅,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230为贯彻落实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两院三部制订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四个“在法庭”,即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让庭审在刑事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进而确定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带来重大影响,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需要面对直接而艰巨的挑战。
本文就审查起诉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庭审应对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情况分析《意见》第八条规定所指的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是指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仍不认罪的案件,包括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告人在审前阶段就不认罪,在审判阶段仍坚持不认罪;另外一种情况是被告人在审前阶段认罪,案件提起公诉后不认罪,即在审判阶段翻供的情况。
进一步细分的话,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零口供的情况。
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都不予承认。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承认有犯罪事实发生,比如受贿罪中辩解没有收受他人钱物;另一种情况是,虽然不否认犯罪事实的存在,但辩解犯罪行为并非其所为。
论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庭审应对——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视角
◆管理视野
论被告人不认罪案件 的庭审应对
——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视角
郑柯迅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 其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 确定庭审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 以解决庭审虚化的问题。随着庭审实质 化的推进, 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更好地得到贯彻实施, 控辩对抗在庭审中将得到更为集中的 体现, 这将对被告不认罪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构成重大挑战。本文认为深入分析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特点, 强化对侦查行 为的监督, 完善对证据证明力和可采性的审查, 提升出庭支持公诉水平, 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需要。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不认罪案件 庭审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2.230 第二, 时翻时供的情况。 这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较为常见 的一种情况, 审前阶段有供述, 但供述不稳定, 从已发现的错案来 看, 这类案件发生错案的风险较高。 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 在 侦查阶段, 被告人有认罪的供述, 也有无罪的辩解, 审查起诉阶段 选择认罪, 提起公诉后不认罪。另一种情况是, 侦查阶段既有有 罪供述, 又有无罪辩解, 但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和提起公诉后都不 认罪。 第三, 审判阶段突然翻供的情况。侦查、 审查起诉环节供述 一直稳定, 到了庭审时突然翻供的情况。 这类不认罪案件的特点 是除了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外, 往往出现证人改变证言, 被害人改 变陈述,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形, 对控方极为不利。这类案件 大多靠言词证据定案, 客观证据相对较为有限, 辩方往往以刑讯 逼供、 非法取证为由推翻之前供述, 并申请 “非法证据” 排除。 以上是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来区分不认罪的几种情况。 从实体法的角度来区分, 情形较为复杂, 难以准确归类, 从司法实 践的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种较为常见的情形: 第一,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作无罪辩解。 即认为受指控的行为 不违法, 或者认为虽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控辩双方在事实问题上 并无争议, 只是对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 比如非法经营 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等, 这类案件构成犯罪需要以违反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为前提, 有时控辩双方在是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问 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更为常见的是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 的案件, 比如职务犯罪案件中, 控辩双方对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 员的主体要件, 以及是公务还是劳务等问题上意见不一致。 又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 如何界定不特定多数人, 学理上和司 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同意见。 另外有些犯罪, 在是否属于正当防 卫等违法阻却事由, 存在争议, 常见于故意伤害、 聚众斗殴等罪 名。 从性质上来讲这种情形只能算作是无罪辩解, 并非被告人在 事实问题上不认罪, 但就庭审准备而言亦需引起重视。 作者简介: 郑柯迅,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 D926.2
论侦查中冤假错案的遏制——以侦查讯问为视角
论 侦 查 中 冤 假 错 案 的 遏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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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侦查讯问为视角
张 超
( 铁道警察学 院, 河南 郑州 4 5 0 0 0 3 )
[ 摘
要] 近年 来, 冤假错 案吸 引着人 民 的注意 , 刺痛
着人们的神 经 , 人们在谴 责公安 司法机关 办案不利的 同时 ,
也开始质疑 司法的公信力。通过对冤假错案的综合分析来 在此之前 ,须先引入刑讯逼供的一个上位概 案 以及今年的萧山案 、 张高平案 、 李 怀亮 案等等 。 非法讯问方法就 这些冤假错案刺痛着每一个 国人 的神经 ,在法治 念——非法刑讯方法。顾名思义, 进步的今天 ,冤假错案竟然能够走到审判执行这 是讯问时采用 的方法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即侦查 讯问人员以不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 的讯 问方法 的, 个环节 , 其原因不能不让人深思。 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的强调司法应当实现 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讯 问策略的讯问的一种讯问 公平正义 , “ 顺应人 民对公共安全 司法公正权益保 模式 。非法刑讯方法是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理念 是为现代法律明确禁止的。 障的新期待 ” 、 “ 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 司法案件 中 的,
、
刑讯 逼供概 述
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 5 4 条 明确规定 了采 用刑 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 述和采用暴力 、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 应予以排除。由此可知 , 非法讯 问方 法主要包括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 引诱 、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 在这些非法讯问方法之中, 刑讯逼供是无 疑是 最 为重 要 的一 种方 法 ,也 是法 律 严格 禁 止 的 方法,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 程 中, 对 犯 罪 嫌 疑人 、 被 告人 采 取 肉刑 、 变相 肉刑 和精 神 折磨 等方 法 逼取 其供 认 犯罪 的行 为 。基 于 此, 本文着重研究刑讯逼供及其带来的相关 问题。 ( 二) 刑讯逼供的危害 1 刑 讯逼供是形成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 司法裁判 的基础是“ 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 准绳 ” , 这就要求在侦查阶段必须查明案件 的真实 情况 。 一个刑事案件发生之后 , 由于时间的一维性 以及 物 质在 交换 转移 过 程 中不 可避 免地 会 发生 丢 失 ,这使得侦查过程 中收集到的证据往往并不能 还原 整 个案 件事 实 ,尤其 是 案件 的一些 细 节性 问 题 。然 我 国刑事 诉讼 法 在对 证 明标 准规 定 的模 糊 性( 只是笼统地提到“ 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 分” ) ,这又使得侦查人员无法理解何 为案件事实 清楚 , 证 据确 实充 分 这一模 糊 的法律 语 言 , 于是 只 得按其主观上对证明标准 的理解 。对案件真实情 况的主观追求和无法还原整个案件事实的客观情 况之间的矛盾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求助于犯罪嫌 疑人的口供 。 这使得通过讯问手段获得最直接 、 最 便捷的有价值的证据的手段在我 国始终得不到有 效遏 制 。然 而通 过刑 讯逼 供 获得 案件 真 实是 有 其 前提条件的 : 第一 , 刑讯逼供的对象经过证实确实 是本案真正的作案人 ; 第二 , 犯罪行为人在刑讯下 逼供的情况下所作 的供述必须是真实 的。从理论 上讲 , 只有 同时满足这两个前提 , 通过刑讯逼供发 现案件真实才是可能的。然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 和客观实际情况却不能确保这两个前提的实现 。 我 国刑诉法将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还未经审判 机关判决的人称 为犯罪嫌疑人 ,这是 因为侦查权 指 向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犯罪人 ,而是仅仅 是被 怀 疑犯罪 的人 。在 刑讯逼 供思 想 的主导 下 , 侦 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等 同于犯罪人 ,这无疑就是 本末倒置。当犯罪嫌疑人吃尽苦头被迫承认犯 罪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审判过程中,证人证言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来源,对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偏低,成为影响刑事审判质量的一大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存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问题1.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许多证人选择不出庭作证,导致法庭难以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
2. 证人作证意愿不强由于证人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压力,如被报复、被牵连等,导致证人作证意愿不强,甚至出现证人作伪证的情况。
3. 证人作证能力参差不齐由于证人文化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作证能力参差不齐,部分证人无法准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证言,影响证据的效力。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缺乏对证人权利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导致证人缺乏作证动力。
2. 社会环境影响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群众对作证存在抵触情绪,认为作证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从而选择不出庭作证。
3.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庭审过程中对证人作证的引导和保护不足,导致证人作证效果不佳。
四、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加强对证人权利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的建设,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信心。
2. 加强宣传教育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让群众了解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作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 改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应提高办案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视程度,加强对证人的引导和保护,确保证人能够准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证言。
同时,应加强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和质证环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真实性难以确认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也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较低,大部分证人选择不出庭或者仅提供书面证言。
这主要是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证言可信度不高、庭审程序繁琐等原因所致。
(二)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人证言。
2. 证言真实性难以确认:由于缺乏有效的证人审查和质证机制,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
3. 庭审效率低下:证人出庭作证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导致庭审效率低下。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在证人保护、证言审查和质证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信心不足。
(二)社会环境影响社会风气、司法公信力等因素也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例如,一些证人担心遭受报复或被威胁,因此选择不出庭作证。
(三)庭审程序繁琐庭审程序繁琐也是导致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质证程序,耗费时间和精力。
四、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2. 加强证言审查和质证机制:完善庭审中的证言审查和质证程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式,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信心。
(三)简化庭审程序优化庭审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耗费的时间,使证人更愿意出庭作证。
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当庭不认罚情况的应对与思考
QingHai’s--------ProcuratorialN海检察 BimonthlyA.对铽f试罚嚓件中被告人劣龛采试罚锖浼的裘对与思考|张忠辉**王雪峰我院在办理一起认罪认罚案件时,出现了被告人 当庭反悔不认罚的情况。
案后,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教 训,围绕被告人当庭反悔问题研究了几点对策。
一、基本案情2019年初,某部战士顾某伙同两名地方人员,盗 窃部队仓库内价值170余万元的军用物资。
案发后,顾某主动投案并退还了被盗物资。
审查起诉阶段,被 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我们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 序,提出了幅度量刑建议,顾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 签署了具结书。
庭审中,顾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反悔不 认罚,公诉人及时应对处置,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增加 刑期,最终法院采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顾 某有期徒刑十年。
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二、 应对处置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庭 前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中,其突然反悔不认罚,打乱了 庭审节奏,公诉人沉着应对及时处置,保证了庭审顺 利进行。
一是及时调整举证重点。
本案庭审鉴于被告 人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定采取普通程序简化 举证、质证的方式,但公诉人在当庭讯问时,被告人认 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公诉人随即向法庭提出该案不再适合简化举证、质证,按正常普通程序进行 审理,并及时调整了讯问重点,在举证、质证环节除了 正常出示证据外,对证明犯罪行为危害性、量刑情节、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进行重点示证和说明,阐述了 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
二是及时固定不认 罚证据。
被告人在庭审时表露出不认罚的意思表示 后,公诉人讯问时反复问其是否认罚,要求被告人明 确答复予以确认,并提醒法庭对被告人当庭不认罚的 情况记录在案。
同时,公诉人对被告人庭前自愿认罪 认罚、签署具结书,规范性和合法性的相关证据予以 重点出示和说明,证实被告人当庭不认罚无正当理 由。
对出庭支持公诉诸问题的思考
对出庭支持公诉诸问题的思考在刑事诉讼的庭审活动中,法庭讯问、法庭举证、法庭辩论是三个重要环节。
刑诉法修改后,公诉人在这三个环节的工作都发生一些变化或有了新的要求。
要做好这些工作,既有赖于我们不断积累经验,增强技能,又需要我们对存在于这三个环节中的一些认识问题认真地加以思考,以使我们的工作真正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
一、法庭讯问刑诉法修改后,取消了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的必经程序,并将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前提,增加了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的规定。
实践中,被告人的陈述大多不系统或不完整,而审判人员的讯问也只是补充性的。
这样,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讯问,对查明案件事实、更好地揭露犯罪有了关键的意义。
因为认识上的原因,公诉人在法庭讯问时常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不注意法庭讯问和庭外讯问的区别。
法庭讯问有不同于庭外讯问的一些特点和要求,值得我们认真地加以注意。
在审查起诉时,我们提讯被告人,是为了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事实的一些意见。
这种讯问是一种对案件事实从不清楚到清楚的讯问。
讯问时主要的要求就是承办人自己充分了解案情。
在讯问方式上多种多样,允许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做很多的思想教育工作。
法庭上讯问被告人则是为了支持公诉,让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做清楚供述。
由于事先已充分了解案情,这种讯问是一种明知故问。
讯问的要求不限于公诉人自己明白,最重要的是让审判人员明白,让旁听者明白,讯问的方式的选择以讯问效果清楚明白为原则。
实践中存在一些缘于对二种讯问没有加以区分的问题或不足。
如讯问时针对性不强。
法庭讯问事先内容清楚,讯问的目的又是为了论证犯罪,讯问的内容就不能不直指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否则既浪费时间,又没有意义。
再如讯问时不全面、不彻底。
这一种讯问走形式,应该问到的没问到,有些虽然问到了,但问得还不清楚就不再问了。
在法庭上应该全面揭露起诉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只要被告人没有事先陈述清楚,公诉人就要通过讯问来问明白。
浅析讯问嫌疑人程序中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讯问嫌疑人程序中的问题及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九十六条对讯问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但从实践中看,由于讯问程序在立法上不够详尽,导致了讯问程序隐含着对人权的侵犯和一些违法行为难以查处及追究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而且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度。
对此笔者就讯问程序的问题及完善,谈点个人见解。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这一条款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在实践中只要经过第一次讯问之后,嫌疑人就具有了申控权,同时司法机关便启动了对程序违法的监督。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加之嫌疑人在经济收入、文化素养以及掌握法律知识程度等方面的原因和差异,讯问程序在适用上存在如下的问题:1、法律援助不到位,有些嫌疑人的诉权难以实现。
从“可以聘请律师”的规定上看,目前我国经济相对落后,低收入人群众多,请不起律师的嫌疑人占案件的多数,况且我国现有律师数量有限,完全满足所有符合援助条件的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目前尚不能实现。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的工作报告公布的案件数量,以及律师队伍现状中的一些情况,就可以解读出答案。
20XX年最高法院共审结、办结各类案件2923件,地方各级法院审结、办结各类案件7873745件,共判处罪犯767951人。
共审结各类民事一审案件4303744件。
20XX年,检察院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811102人,各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43757人。
而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14万人左右,每9000人平均拥有一名律师,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上海是每 1800人拥有一名律师,而美国纽约是每200人拥有一名律师。
从律师的地区分布的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
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
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出庭公诉要讲究方法
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出庭公诉要讲究方法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如何直接影响案件办案质量。
特别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给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更是面临严峻挑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推进这项改革规划了制度设计,提供了路径指引。
《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在此,结合司法实践,对庭审环节当庭讯问、举证、质证的方法进行探讨分析,以期有利于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法庭讯问方法当庭讯问被告人,是庭审的重要环节。
相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不认罪案件的讯问重在辨明事实真伪,发现被告人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合情理之处,凸显争议焦点,便于之后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
不认罪案件的庭审讯问方法,需要因案而异,根据被告人不供或者翻供的理由、被告人性格、证据特点等情况,选择、搭配不同的讯问方法。
1.间接讯问法。
可以将被告人的辩解作为突破口,从细节和不合常理之处寻找破绽。
公诉人必须先确定讯问思路,准确发现问题,提问一环紧扣一环,通过逻辑缜密的连续性发问,呈现案件事实。
使用这种讯问方法时,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对相关问题进行讯问,不能偏离讯问主题。
如,在王某强奸案件中,被告人否认强奸故意,辩解其进入被害人住处的目的是偷电视机。
公诉人首先讯问其进入被害人家中的目的,在被告人辩解后,接着追问电视机所在位置、是否行窃、为什么没有偷电视机,以及后来又实施了哪些行为?间接证实了被告人的真实犯意。
2.递进讯问法。
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问题进行简化,通过简单讯问,让被告人直接回答“是”或者“不是”,一连串的发问要依次递进,使案件事实逐步清晰。
如,在张某贪污案中,被告人对一笔重复报支的贪污事实辩解为超标准补贴,公诉人首先讯问该款项是否已报销、报销时间等问题,被告人均作肯定回答,在被告人想展开解释时,公诉人追问:“为什么在自己单位有现金的情况下又从其他公司领取所谓的超标准补贴?”被告人无法自圆其说。
(完整word版)浅析惯犯反审讯心理及侦查讯问对策
浅析惯犯反审讯心理及侦查讯问对策【摘要】“惯犯”作为当今社会主要的犯罪类型,研究并分析其特有的犯罪心理和反审讯心理是当今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这对于侦查人员制定讯问计划,正确选择和运用讯问的策略和方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研究分析惯犯的反审讯心理制定出合理有效的侦查讯问对策是攻破惯犯坚固的心理防线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制定的侦查讯问策略能够针对惯犯的反审讯心理的一系列特征,从而能达到讯问目的。
审讯策略的任务就是要使侦查人员克服惯犯所设置的障碍,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取得真实可靠的口供。
【关键词】惯犯反审讯心理侦查讯问对策一、惯犯的反审讯心理惯犯的反审讯心理首先要了解惯犯,“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刑法对其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情形。
“惯犯既是一种犯罪类型,又是一种犯罪人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
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人"。
成立惯犯,客观上必须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即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同一性、多次性和时间上的长期性;成立惯犯,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基于惯常犯罪的心理倾向而多次产生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
要具有犯罪的习癖性.这里的习癖性,是指犯罪成为习癖,因而具有某种犯罪人格,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
“惯犯”在现行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对行为人多次实施的同种危害社会行为按一罪认定,属法定的一罪,多次同种危害社会行为的涉案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是“惯犯"的确认应当以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为限.所谓的反审讯,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或减轻罪责,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对抗和阻碍审讯活动,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不仅直接影响审讯活动的进程,而且还严重妨碍审讯任务的完成。
反审讯的特点有预谋性、迷惑性、多变性。
侦查讯问中虚假认罪认罚案件的防范对策
侦查讯问中虚假认罪认罚案件的防范对策李鹏【摘要】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公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将得以全面施行,必将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在讯问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虚假认罪认罚案件,因此,应当从完善讯问工作的具体操作性对策、扩大辩护律师在讯问阶段的参与权、加强检察机关的审查监督、设置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提升讯问人员的专业素养等方面来防范讯问中出现的虚假认罪认罚案件.【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1)001【总页数】6页(P9-14)【关键词】侦查讯问;虚假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者】李鹏【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2018年4月25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中增加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性规定,将第118条改为第120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这就明确了在侦查阶段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领悟制度的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和程序的指导下开展讯问工作,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面临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讯问是以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言语交际为表现形式,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侦查行为。
[1]在我国刑法定罪体系中口供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要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因此,讯问工作在侦查阶段乃至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具有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地位。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中得以有效的贯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口供将被严格排除,这对侦查人员在讯问工作中的专业素养和法治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自2016年9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坚持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实现案件分流,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取得了大量的成功经验,提升了案件的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刑事辩护问题存在的不足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中刑事辩护问题存在的不足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们国家在刑事审判领域中实行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轻我国的司法压力,同时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的惩罚。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给我们的判决与审判制度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
本论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之处,希望可以为今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一、对于无法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无解我们的刑事制度中,很大程度上还是以认罪为基础的。
因为只有认罪了,才能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惠。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并不承认自己的罪名,这种制度便无法施行。
此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会失去作用,犯罪嫌疑人也会因此而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无辜的人,只能暂时无奈地忍受判决的痛苦。
二、对利益的垄断和侵害明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其实很多情况下反映的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正义性,更多的是权力的垄断和侵害。
因为对于那些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认罪是他们唯一的出路。
但是一旦认罪,就会降低他们在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上的保护。
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大大削弱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而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机会。
三、人性化的贯彻存在问题人性化是我们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我们可以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也是尽可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同时还尽可能缓解了司法机关的压力。
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还存在问题。
尤其是在取证方面,很多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如何既保证公正,又将人性化落实到具体执行中,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四、对刑罚制度的认知不足刑罚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性化之间的平衡。
如果对于刑罚制度的认知存在欠缺,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领域内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很多的罚款金额是未经权威认证的。
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思考和预防对策
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思考和预防对策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
然而在教育整顿活动的查摆问题过程中,发现无罪案件在一些地区具高不下,导致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把案件质量视为生命,视为形象,下大力量把无罪判决案件降低到最低程度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和职责,为此,笔者针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成因、检察人员执法观念和防范措施等方面作了认真思考,下面就此谈点浅见,一,无罪判决案件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根据刑诉法162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定无罪,一类是证据不足的无罪。
法定无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刑诉法第15条之中。
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1、案件原本证据就不充分,由于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事过境迁,证据灭失,有的证据搜集不齐,或无法搜集,造成了案件本身就带有证据不足的情况,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从而给案件认定带来困难,法院有可能对案件宣告无罪。
2、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导致案件认定不充分。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一对一“的案件中。
在庭审过程中,一旦翻供或翻证,否定犯罪事实或改变原来证言,使案件证据出现定与不定的”一对一“状态,如果无新证据出现法院一般要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关键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案件认定证据不充分。
有的证据在案件中起决定作用,有它案件就可以认定,无它案件就不能认定,如鉴定结论等一但发生变化,很可能导致案件不能认定,从而出现法院判无罪的情形。
无罪判决案件产生原因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大致有以下几类:1,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无罪判决案件的产生。
1979年刑法实施以后,我国政治经济形式发生很大变化,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许多决定、规定和补充规定,两高对如何执行法律亦作了很多司法解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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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认罪案件出庭讯问策略研究论文
今天小编又给大家整列了一篇关于不认罪案件出庭讯问策略研究论文,不认罪案件在出庭的时候应该审理,下面这篇范文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吧!
摘要:讯问是公诉人出席法庭的必经程序,是整个出庭过程中基础环节。
庭审中有的被告人拒不认罪,在讯问时,部分公诉人感到很棘手,无计可施,如果置之不理会强化被告人拒不认罪的侥幸心理,作出种种狡辩,严重影响庭审的效果。
因此,除了吃透案情、充分准备外,公诉人还应采取相应的策略进行讯问,争取占据主动。
关键词:不认罪讯问策略
一、庭审讯问地位作用
(一)便于查清事实。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庭审的实质化,要求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犯罪时间、地点、动机、行为、态度等,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展示在庭审参与者的面前。
即使被告不认罪,也可以通过讯问被告人揭露其谎言,使庭审参与者对案件有全面深刻的了解。
(二)有效提供方向。
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内容通常就是其质证意见和辩论
观点。
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无论其回答是否有理、内容是否客观真实都应当认真听取注意,从中获取信息。
如王某强奸案庭审中,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如何相识的问题上,被告人回答称被害人穿着非常性感、长得非常漂亮,主动和被害人搭讪而认识。
公诉人意识到他要将从被害人引诱才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方面辩称其行为不是强奸,果不出所料,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辩称是对方引诱自己。
(三)及时调整思路。
公诉人根据讯问被告人的情况,可以及时改变方式方法,调整事先准备好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内容,为证实、揭露犯罪,有效指控犯罪打下了良好基础。
如张某某盗窃案庭审中,张某某当庭翻供,公诉人对其进行讯问时其辩称受害人的钱包是其在路边拾得而非盗取。
公诉人根据讯问情况调整了举证顺序,有效击穿了其谎言。
二、庭审讯问基本规则
(一)讯问的合法性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公诉人庭上讯问不同于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讯问,公诉人在庭上的讯问均被法庭记录在案,即便认为问题欠妥也覆水难收。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切忌在讯问中穷追不舍迫使被告人认罪甚至诱供。
(二)讯问的关联性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
解释》第二百一十四l规定,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有必然的联系,与指控有关。
凡是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系的问题都不能讯问,否则有可能被审判长制止或辩护人提出反对意见。
(三)讯问的目的性规则。
由于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对被告人进行过提审讯问,该问的问题当时已问清楚了。
庭审中公诉人的讯问是“明知故问”,目的在于向法庭表明指控的思路。
因此,庭审中公诉人的讯问,应当有逻辑性并有证据支撑,否则极易陷入被动局面。
如问:“你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问你的时候你供述的是否属实?”答:“我本来不承认,他们打我我才说的。
”问:“你到底偷东西没有?”答:“没有偷,我说的都是事实。
”如果没有证据来支撑被告人说谎,没有好的策略对付被告人,再问下去,只会越来越被动。
三、庭审讯问的策略技巧
(一)巧设陷阱,揭示矛盾。
对于侦查阶段被告人作有罪供述,当庭翻供否认实施过犯罪行为,狡辩此前的认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或者指明问供所致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先认真分析被告人翻供理由,找出要害,设置陷阱,
让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陷入自相矛盾或者露出破绽,揭穿其谎言,进而揭示其翻供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讯问陷阱要谨慎使用,被告人可能怎样回答难以准确预测,如果被告人没有按照预测回答则应立即采用其他方法应对,否则讯问意图无法实现,效果会更差。
(二)沉着应对,冷静反驳。
部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会任意编造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并大肆渲染,企图博得法官及旁听人员的同情,公诉人如不采取措施应对会助长被告人的嚣张气焰,如被激怒有失风度,正中被告人的下怀。
公诉人应找出被告人谎言中与生活常识相违背的地方,运用证据进行有力驳斥。
一是可先问清楚何时被打,侦查人员逼供采取的手段。
二是问清楚受伤的情况。
三是问清楚打后是否做笔录,做了多长时间。
四是问清楚多长时间才被送看守所。
五是向法庭介绍入所体检表及看守所入所检查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并没受伤,对其谎言进行有力反驳。
(三)借力使力,不攻自破。
部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不但不认罪,还作出种种振振有词的辩解,咋一听还很有道理,很容易混淆视听,影响庭审效果。
公诉人在讯问中要根据掌握的信息,攻其不备,让其谎言不攻自破。
总之,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从讯问被告人时就已开始,公诉人讯问策略不胜枚举,针对不同的案情应当运用不同的策略。
公诉人的讯问方式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需要公诉人
根据出庭的实践积累经验,在庭审中随机应变。
作为一名公诉人,应热爱自己的职业,在工作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多观摩,多思考,才能在庭审讯问中应对自如,成功指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