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湖南省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市辖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建制镇镇以上的城市,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划定。
第四条永州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本级的城市规划工作。
涉及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路段规划的调整,重大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规划设计必须报市建委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国土、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主动配合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各县城镇规划的管部门是县建委;芝山、冷水滩区建委的规划管理对象主要是农村建制镇。
市规划局对县区城市规划具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和制定城市的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以及城市土地和建设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一书二证”,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四)负责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3.10.30计算规则[定稿]
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送审稿第四版]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服务中心2013年7月22日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划》(GB50095-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以及参照上海、长沙、重庆、南京、杭州等一些城市出台的相关计算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与审批应严格按照本规则执行,市域范围内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中没有覆盖和涉及到的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建筑密度计算第四条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纳入基地面积。
挑出建筑物外墙有永久性顶盖的挑廊、檐廊宽度大于2.1米的,按外轮廓线的水平投影全面积纳入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第五条有柱无围护结构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基底面积。
第六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两建筑物间有永久性顶盖且高度小于4米的架空连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纳入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第七条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纳入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第八条宽度大于2.4米的骑楼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纳入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第三章容积率计算第九条建筑底层架空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计容积率:1.以柱、剪力墙落地,层高3.6米以上。
2.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3.底层开放空间面积不得少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2。
第十条主体建筑内的中空区域,除确实因采光、通风需要的天井外,设置无底板的中空的,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
第二章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第七条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个人单独进行测绘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台港澳人员在大陆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一、引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是指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规范和控制测绘成果的质量,保障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程序和方法。
二、目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测绘成果的可信度和精确性,促进测绘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持续发展,提高测绘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三、基本原则1. 规范性原则:制定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公正性原则:制定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应确保测绘成果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成果符合实际情况。
3. 效率性原则:制定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应考虑测绘工作的效率,提高工作效率和测绘成果的及时性。
4. 可衡量性原则:制定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应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可衡量,有明确的评估指标和标准。
四、基本内容1.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指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
该组织机构应包括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并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和修订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制度的编制和修订过程应有明确的程序和方法,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3. 测绘成果质量控制测绘成果质量控制是指确保测绘成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测绘成果质量控制应包括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用性的评估和验证,以及相关纠正措施的实施。
4. 测绘成果质量评估和认证测绘成果质量评估和认证是指对测绘成果进行评估和认证,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测绘成果质量评估和认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5. 测绘成果质量信息管理测绘成果质量信息管理是指对测绘成果质量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
测绘成果质量信息管理应包括成果质量信息的收集、组织、存储和查询等活动,以便及时获取和利用。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0年12月26日国家测绘局修改)(国测法字〔95〕15号,国测法发〔20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
第二章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第七条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前条规定进行审批。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证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活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是指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特性。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依法对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测绘单位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生产过程和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3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每5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本级行政经费预算或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测绘质检机构)承担。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0年12月26日国家测绘局修改)(国测法字〔95〕15号,国测法发〔20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
第二章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第七条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前条规定进行审批。
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不断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水平
加强基础测绘工作不断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水平摘要:基础测绘工作要以满足城市建设与信息化的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以测绘科技进步为依托,不断强化基础测绘工作的保障能力;坚持以服务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中心,提高水平,强化意识,积极探索完善新机制,推广新技术,使测绘工作的保障能力不断上新的台阶。
本文着重对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用服务工作提出自己的认识及看法。
关键词: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服务中图分类号:p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 引言城市基础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一项先行性、基础性的工作,是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和城市公共管理等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是为城市信息化建设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的国家公益性事业,是城市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的各类信息的依托。
基础测绘工作涉及到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各个领域。
近年来,我院测绘事业的发展始终以满足用户对基础测绘保障和地理信息的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以测绘科技进步为依托,不断建立和完善数字测绘技术体系,不断强化基础测绘工作的保障能力。
1 扎实工作,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用服务我院在测绘事业发展和基础测绘信息数据建设过程中,十分注重测绘产品的质量和推广,始终将服务于各级领导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各领域的应用服务作为测绘事业发展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的宗旨。
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地图支持近几年,我院为本省各级政府提供了不少的航空影像图和地图集(册),以及部分专题地图,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管理决策、宏观分析和制定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指导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以及进行资源开发利用、生产资源总体布局、重点区域等提供了可靠的测绘保障。
1.2 为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测绘工作保障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是一项涉及政治、社会、文化等多领域、多学科的综合性科学,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规划设计信息、规划实施管理信息、规划建设档案、土地管理信息、资源管理信息等,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规划设计、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永政〔2018〕10号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永政〔2018〕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2日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将永城打造成为豫鲁苏皖四省交界地区充满活力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在永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函)、管线和其他一切地上地下工程设施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用地规范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第四条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来划分。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级分类体系。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用地性质、规划内容及规划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XX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办法
XX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要求进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居(村)民自建房外,规划批后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所有地上、地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监管,是指自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送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主体完工后止,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审批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的行为,不包含违法建设处理。
规划批后监管包括:放线(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完工核实四个阶段。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应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推进审批、监管系统和执法平台互联互通。
第五条建设工程批后监管实行联合管理。
建设工程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送信息,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告知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放线。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接收后,推送市城市管理局,分阶段联合组织监管。
其中放线(定线)、验线阶段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监管;跟踪检查阶段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撑;完工核实阶段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送完整的建设工程审批资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2、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电子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3、建施图电子版(含效果图等)。
测绘单位成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测绘单位成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提高测绘成果利用率,保障国家、社会和用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测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测绘成果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保障测绘成果质量。
2.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成果资料归档工作。
3.测绘单位技术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把控。
4.测绘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三、测绘成果生产管理1.测绘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测绘项目设计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作业方法和成果形式。
3.测绘项目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确保成果质量。
4.测绘成果生产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四、测绘成果质量监督与验收1.测绘成果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测绘成果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测绘成果验收不合格的,应退回生产部门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五、测绘成果资料归档与管理1.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确保归档资料完整、准确、系统。
2.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后,应定期进行整理、补充和更新。
3.测绘成果资料应按照保密等级进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六、测绘成果提供与使用1.测绘成果提供应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测绘成果。
2.测绘成果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3.测绘成果提供与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七、附则1.本制度由测绘单位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划验收规定》
《规划验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2x〕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2x〕14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规划验收,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权。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图纸为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
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详见附表)即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16层以上,跨度24米以上;高耸构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分段规划验收。
工程竣工后,实行工程竣工整体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分段和整体验收,并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测量,并由勘测单位进行工程实测。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构筑、道路、管线等工程)验收时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含附图复印件)。
2.建设工程计划项目表,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平、立、剖面图,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制度1. 引言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对测绘项目所需的测量数据、成果报告、档案资料等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流程。
良好的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保证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长期保存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2. 测绘成果管理测绘成果管理主要涉及测绘项目的数据处理、报告编制和成果归档等环节。
以下是测绘成果管理的一些主要要求和措施:2.1 测量数据管理测量数据是测绘项目的基础,对于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非常高。
在测量数据管理方面,需要进行以下工作:•采集和处理测量数据,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校验和整理;•建立测量数据的存储和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对于重要的测量数据,需要进行备份和归档,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损坏。
2.2 成果报告编制成果报告是测绘项目的最终产品,对于成果报告的编制要求如下:•成果报告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写,并包括必要的技术参数和说明;•成果报告应具备可读性和可理解性,需要符合一定的排版和文案要求;•完成成果报告后,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审核。
2.3 成果归档成果归档是指将测绘项目的成果数据和报告进行整理和分类,并存储于指定的档案库中。
在成果归档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建立完善的成果归档流程和制度,明确归档责任人和操作流程;•对于不同的测绘项目,需要设定不同的归档周期和保管期限;•归档后的成果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成果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对测绘项目涉及的各类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
以下是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3.1 档案整理与归档档案整理与归档是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求如下:•对于每一个测绘项目,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目录和编号体系;•对于档案资料,需要按照一定的分类和整理规则进行归档;•档案归档后,需要编制相应的档案目录和档案登记表,并进行定期更新和校验。
3.2 档案存储与保护档案的存储和保护是档案管理的关键环节,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建立适当的档案库房和存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防火防潮等要求;•对于重要的档案资料,需要进行定期的翻检和抽查,防止文件的丢失和损坏;•对于电子档案资料,需要进行定期的备份和更新,确保档案的可靠性和可存储性。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粤建规字[2003]165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粤建规字[2003]165号)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加强规划监督的需要,根据《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的精神,我厅决定开展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工作,并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资格管理,按规定开展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工作(一)核准资格范围此次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的对象主要是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下的,以及较大的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属下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
原则上对每个市、县(市)和较大的中心镇只核准1家单位。
(二)申请条件申请核准资格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须符合如下条件:1、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单位;2、具有相应的测绘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3、配备与承担城市规划测绘项目相适应的法定计量合格的测绘仪器和设备;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资料和财务等管理制度;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核准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申请核准资格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要如实填写《广东省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于12月15日前送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后,于12月22日前报我厅。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我厅发文核准其城市规划测绘资格,并发给《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测绘业务行为经核准资格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由建设厅根据其技术力量、设备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其可在全省开展的城市规划测绘业务,但一般不得超越如下范围:(一)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二)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含数字化成图及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三)城市大比例尺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四)城市规划定线、竣工测量与拨地测量;(五)城市管线工程测量、地下普通建(构)筑工程现状测量;(六)城市规划专题地图的编绘。
永州市中心城区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管理暂行办法(20151019)
永州市中心城区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第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科学合理地组织城市交通,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规范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职责负责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助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启动阀值):1、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项目。
2、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
3、建设项目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含以上的场馆、园林、医疗类建设项目。
4、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含高等院校、中专及成教学校、中学、小学和幼儿园。
5、交通生成量较大的交通类项目,包括交通客运场站、货运站场、加油站、停车设施。
6、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市政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可在规划报建或项目选址阶段进行。
其中第四条中1-3项可在选址阶段也可在规划报建阶段进行;第四条中4-6项应在规划报建阶段进行;下列项目应在项目选址阶段进行:1、达到启动阀值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2、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3、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在规划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在规划总平面图提交规划部门审查前,在规划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在选址论证报告被批准前。
第六条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质或专业交通管理咨询资质。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进行,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规划设计项目在规划选址或给定规划条件为依据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29
•【字号】永政办函〔2019〕40号
•【施行日期】2019.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
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让“一把尺子量到底”
让“一把尺子量到底”作者:刘华宝来源:《资源导刊》2023年第11期“实行联合测绘以来,建设单位通过平台发起服务需求595项,提供测绘成果使用199项。
”近日,说起联合测绘工作,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级主任科员廖绍辉说。
近年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以市场主体期待和诉求为导向,全面深化联合测绘工作,提升营商服务环境,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合事项促共享“实行联合测绘后,建设单位不再重复提供测绘成果备案,只需将成果推送到审批管理系统,审核部門对上传成果进行线上审核。
”廖绍辉说。
实施联合测绘前,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测量测绘服务事项多达16项,实施联合测绘后,将原来的测量测绘服务事项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全流程联合测绘,并将政府投资类的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极大地缩减了测绘时限,降低了企业投入成本,助推了营商环境服务改善。
同时,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步优化完善建工证、规划核实等业务信息和附件的共享,满足相关部门对测绘成果的使用要求,从而打通原来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审批类业务结果自动推送“信用郑州”系统,解决工作人员需要登录多个系统、多次录入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服务水平。
立标准控质量“实行联合测绘后,不仅破除了保护壁垒、消除了地域限制、培育了市场竞争力,还通过整合测绘事项和精简收件材料,大幅缩短了测绘时间,降低了测绘成本。
”河南华顺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孙华刚高兴地说。
2020年4月10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测量、房产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4个测量测绘服务事项,整合为一个阶段测绘事项,进一步简化了流程。
2020年9月28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四部门先后联合发布《关于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联合测绘的通告》《全面推进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联合测绘改革提供了路线图。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第二节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三节建筑用地容量控制 (4)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第一节建筑间距 (6)第二节建筑离界、退让 (12)第三节建筑日照 (15)第四节建筑无障碍设施 (18)第五节装配式建筑 (19)第六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20)第四章建筑环境与公共服务设施 (20)第一节城市绿地 (20)第二节广场 (22)第三节海绵城市 (23)第四节公共服务设施 (23)第五章道路交通 (26)第一节城市道路 (26)第二节公共交通 (30)第三节慢行交通 (31)第四节停车场管理 (33)第五节停车位配建 (34)第六节交通影响评价 (36)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37)第一节给水工程 (37)第二节排水工程 (39)第三节供电工程 (42)第四节通信工程 (44)第五节燃气工程 (46)第六节加油加气站 (48)第七节环境卫生设施 (48)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49)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9)第二节风景名胜区保护 (54)第八章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管理 (55)第一节城市消防 (55)第二节城市人防 (57)第三节城市防震减灾 (58)第四节城市防洪、防涝 (60)第五节城市地质灾害防治 (61)第六节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62)第九章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4)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64)第二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5)第十章城市设计 (68)第一节城市设计管理 (68)第二节城市设计引导 (68)第十一章各类指标和配建计算规定 (72)第十二章附录 (81)附录一标准用词说明 (81)附录二术语解释 (82)附录三永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86)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永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日期:2007-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大中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规划验收工作与建设工程的基槽验收、基础验收、竣工验收有效整合,将规划批后管理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有效结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遏制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放线?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验收?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
第四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其中,规划放线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经办科室负责组织;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的规划验收等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馆)(以下简称市城档办)负责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具体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组织。
在上述具体各项工作中,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的工作由规划管理科负责,涉及到市政管线工程的工作由市政管线科负责,涉及到测量、绘图的工作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
第五条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竣工综合验收记录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不同阶段,分别记载现场放线标桩测量情况、现场验线和基槽验收情况,现场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情况,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规划验收情况,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情况,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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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规建发〔2009〕14号
市各有关单位、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加强对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测绘成果的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满足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测绘成果Δ管理办法Δ通知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09年6月26日印发
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测绘成果的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结合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测绘成果(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的保管、利用和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不包括房产、国土、林业、水利等其他行业测绘成果。
主要包括下列成果:
(一)经批准建立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
(二)1:1000航测数字化地形图;
(三)城市路网、地下管线测绘资料;
(四)基于规划建设的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等;
(五)其他具有规划建设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
第四条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实施工作。
第五条保管、利用、更新及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保管
第六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
第八条信息中心为规划编制项目和规划建设局提供最新测绘成果,并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系统维护工作。
第九条信息中心负责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工作,凡是对外提供的图纸都要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利用
第十条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信息中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政府决策和政府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利用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填写永州市规划建设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见附表),报规划建设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应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对外提供属于军队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凡是规划编制和报建项目所使用的测绘成果,必须使用信息中心入库的测绘成果(现状地形图),信息中心负责地形图的审核,审核合格的,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入库。
如测绘成果的地形地貌已发生变化,不能反映现状,由测绘成果使用人委托有相应测绘资质并在市规划建设局备案的单位进行新测、修测。
第十四条新测、修测成果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能满足信息中心入库要求,并加盖信息中心审核专用章。
第十五条提供给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测绘成果,仅限本项目使用,未经信息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转让及进行增值服务。
第四章更新
第十六条信息中心负责测绘成果的动态更新及建立永州市地理信息系统工作。
第十七条动态更新采取新测、修测成果入库方式完成,新测、修测成果在规划编制、规划报建后由信息中心入库更新。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成果入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需把实测地形图及管线成果入库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更新。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报建项目不予受理:
(一)规划设计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测绘成果进行规划编制的;
(二)规划报建单位或个人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测绘成果进行规划报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