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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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贷: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简单的说:对整体资产改组,例如由有限责任公司该为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律角度来讲,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了,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成里了,新的公司要建新帐,当然要按评估重新建张了兼并是原企业不存在了,资产负债并入了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当然要按评估价值入帐了。
这两中情况只所以要条帐是因为,原企业不存在了
对于评估是否调帐,有两种情况要调的,1是兼并,2是整体资产改组。
注册税务师讲义如实说:有4种评估增值
1清产核姿中的评估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交易发生时缴税,增值计入应税所得
额。
3.产权转让中净损益。
计入应税所得额。
4.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所得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调整方法2种,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探讨
出 资 产公 允 价值 与 账 面价 值 之 问 的差 额 ,如 果 是 正 差 ,
计 入 资本公 积 ,如果是 负差 ,则计 入 营业外 支 出。 财政 部 于 2 0 年 对 《 01 企业 会 计准 则— —投 资 》进 行 了修 订 ,修 订后 的投 资 准则 规 定 , 以放弃 非 货 币 性 资产
我 国 《 司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的规 定 ,股 东 可 以用 货 公 币出 资 ,也 可 以用 实物 、知识 产权 、土地 使 用权 等可 以 用 货 币估 价 并 可 以依 法转 让 的 非货 币财 产作 价 出资 。此 外 ,根 据 国 家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 《 权 出资 登 记 管理 办 股 法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 9号 )的 规 定 ,也
肯定 了这种 出资 方式 。关 于非 货 币性 资产 出 资 的会 计 处
理 主要 涉及 两个 问 题 :一 是取 得 的长 期股 权 投 资 如何 入
账 ?二 是取 得 的 长期 股 权投 资与 该 资产 的原 账 面价 值 的
差异 如 何进 行 处 理 ?在 我 国会 计 改 革 的历 程 中 ,曾经 对 该 事 项 有 过 明 确 的 规 定 ,但 自财 政 部 于 2 0 0 6年 2月 印 发 的 《企业 会 计 准则 》( 以下 简 称新 会 计 准 则 )实 施 后 , 对 该 事 项 的规 定 又 变得 不 明确 起 来 ,在 实 务 界也 存 在较 多争议 。
而 取 得 的长 期 股权 投 资 ,其 初 始投 资成 本 应按 《 企业 会 计 准 则— — 非货 币性 交 易 》的规 定 确定 ;然而 根 据该 准
则 规 定 ,换入 资 产 以换 出资 产 的账 面价值 加 上 相 关税 费 作 为 入账 价 值 。在 权益 法 核 算 下 ,这种 处 理 造 成 初始 投
【税会实务】非货币性投资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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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非货币性投资如何做账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实现的税款已全部申报缴纳。
2004年3月,公司以一批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账面成本为800万元,评估价为1020万元。
其中,房产原价35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评估价40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评估价80万元;设备一台,原价100万元,累计折旧40万元,评估价120万元;原材料成本100万元,评估价140万元(不含税);产成品成本200万元,评估价280万元(不含税)。
公司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0200000
累计折旧900000
贷:固定资产——不动产3500000
固定资产——设备1000000
无形资产500000
原材料1000000
产成品2000000
递延税款726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374000
请问这笔投资业务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有误,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答:你公司该笔投资业务账务处理有误。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
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会计 处理
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现金资产 的处置业务 , 当 应
按照 《 货准则》《 存 、固定资产 准则 》《 、无形资产准则》《 、长期
股权投资准则》 E 币性 资产交 换》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 、 货 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应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中, 投资方应 当按 照确定 的企 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企业合并成
本包括购买方 付出的资产 、 生或承担 的负债 、 发 发行 的权益
性证券 的公 允价值 以及 为进行企业 合并发生 的各项直接相
关费用之 和。 中, 其 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 价的, 所支付 的非 货币性资产在 购买 日的公 允价值与其账 面价值 的差额应作
溢价 )资本公积 ( ; 资本溢价或股本 溢价 ) 不足 冲减额 的, 调减
留存收益 。 还应注意 , 上述 在按 照合并 日应享 有的被合并方账 面所
有者权益 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时 , 前提 是合并前合并 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 当一致。 企业 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 同的, 当按 照 应 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 、 负债 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
为 资 产处 置损 益 , 计人 企业 合 并 当期 的 利 润 表 。
( ) 一 不构成控股合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不构 成控 股合 并业务的投资行为 , 当按 照非现金资产 应
的公允价值作 为投资成 本 ,公允 价值与账 面价值之 间的差
额, 确认 当期损益。 中, 其 以存货投 资应确认 主营业务收入或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彭怀文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之前税务的相关政策规定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收入,而116号文只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企业可以选择在5年内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已经存在税务和会计方面存在很多差异,现在116号文发布后更加加大了相关的税会差异。
116号第六条也明确企业投资涉及债务重组的具有选择是否适用59号公告的权利,本文分析的税会差异假设不涉及债务重组。
116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一、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1、根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分类①控制: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②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③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④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持有意图不明确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持有意图是为了赚取差价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划分①合并取得(控制)在合并取得中,又分为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②不形成控股合并的取得3、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案例1:甲公司2014年通过将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的存货投资,取得乙公司60%股权。
该批存货经评估,公允价值150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评估费用1.06万元(价税合计),取得专票,银行存款支付。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财税处理(一)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财税处理(一)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涉及的财税问题比较复杂,也是各类考试特别是CPA考试容易出题的知识点,因此需引起高度重视。
以下先就股权投资形成重大影响的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甲公司以持有A、B公司的100%股权,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乙,乙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按公司章程规定,甲用其持有的A、B公司的100%的股权及现金900万对乙进行投资,占比40%(重大影响)。
共同投资过程发生手续费、审计评估费等必要支出10万元。
其中:投资时点A公司的账面净资产是1100万,评估值为1200万;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50万,评估值为100万;甲对A、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是1000万和800万。
(假设对A和B的评估作价均公允)问题: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会计部分分析:甲:因为A、B是甲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应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故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是其初始投资成本。
因为甲公司在乙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只有40%,一般理解将丧失对A、B的控制权,所以可以按照处置股权的方式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六条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该案例因为甲对乙仅具有重大影响,即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因此一般作为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
这一点与形成控制的情况下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此外,虽然支付的补价占整个交换的比例高于25%,但会计处理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无实质差异。
资产对外评估增值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对外评估增值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1、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可否评估增值?2、评估增值所涉及的纳税问题?3、资产报废达到多少金额需要审批或备案?答:企业可以用无形资产评估对外投资,会计处理如下:1、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
2、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税金,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
相关税务处理如下: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
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
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 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 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 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根据定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会使资产和负债从转让企业转移到接受企业,这 意味着,在企业层次上已发生了一项资产交易,而任何交易一般都可能是应税事 项,所以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 产和进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八)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 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 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 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 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和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
积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企业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
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分配股息时,其分配额应以不超过“可 供分配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为限。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 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 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 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 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 失。 (三)对于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 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
浅谈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第 4卷 第 4期
20 2年 8月 0
辽 宁 工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AONI OF LI NG NS TUTE OF I TI TECHNOLOGY
Vo . No 4 14 . Au . 2 0 0 2 g
经 济
・管 理
浅 谈 资产 评 估 结 果 的 会计 处 理
吕志超 任 宇石 ,
(. 1 东北无线电器材厂 财务科 , 宁 锦州 1 1 0 ;. 辽 2 0 0 2 辽宁工学 院 经济管理系 , 宁 锦州 1 10 ) 辽 2 0 1
内容摘要 : 资产评估 的对象 主要是发生 产权变 动或经营主体 变动的资产 存量 , 这些评估 对象的资产 在会计上都 是 按历 史成本核算 的。 进行 评估时可 以采 用收益现值法 、 重置成本法 、 现行市价法和 清算 价格法等 方法 。 不论采 用哪
企 业 改 组 为 股 份 公 司 或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进 行 清 产 核 资 时 , 对 原 有 的 资 产 、 权 、 务 进 行 清 理 , 托 具 有 资 格 的 应 债 债 委
值 或 减 值 的核 算
非现 金资 产是指 除现 金 、 银行 存款 、 他货 币资金 及现 其 金等价物以外 的资产 。按 现行会计 制度规定 , 企业 以非现金 资产对外 投资取得 股权时 , 其发 生评估增 值或评估减 值不需 调 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 生的评估 增值扣 除未来应交所 得税 发 后 的余额 , 记人 “ 资本公 积——股 权投 资准 备” 目, 项准 科 这 备在其增值 未实现 ( 回或转让 ) 不能作其他处 理 ; 来应 收 前 未 交 的所得税 记人“ 递延税款 ” 目的贷 方。以后处 置( 让或 科 转 收 回) 项投 资时 , 该 股权投 资准备再转 入“ 资本公积——其 他 资本公 积转入 ” 目, 科 转让 后 的这部 分增 值才 可用于 转增 资 本 或股本 , 评估增 值递 延 的所得 税转入 “ 交税 金——应 其 应 交所得税” 目的贷方 。如 以非现金 资产对外投 资发生评估 科 减值 , 则依据谨 慎原 则确认为 当期损失记 人“ 营业外支 出” 科 目 如企业对该 股权投 资以后再 次进行评估 , 其发 生的评估 增 值或减值 要 区别 以下情 况处 理 : 如原 评估 为增值 , 次评 再 估 也为增 值 , 则增 值部分 的会计处 理与初 次评估发生增 值的 处理相 同; 再次 评估 为减值 , 将再 次评估 发生 的减 值先 如 应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增资的账务处理观点总结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增资的账务处理观点总结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对于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85“(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的规定,对于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是按照评估值入账。
(另外还有依据工商验资的需要也只能这么做)如果母公司投入的是一批资产,而且这批资产构成业务的话,则子公司理论上需要参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在现实中这样处理,除非能满足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在存在评估增值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导致在会计上子公司资本公积为负数,有出资不实的疑虑,故一般在子公司单体层面还是按照评估值入账。
)母公司的会计处理:参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进行处理,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投资,以评估值入账,评估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
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投资,以账面值入账,由于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除非满足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则评估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故会产生一块可抵扣纳税差异,如果预计在可预见未来很可能转回差异且转回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关于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讨论:一般认为,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另外如果出资设立非全资子公司,而少数股东只是出资金的话,也一般会被认为不具有商业实质”,理由如下:“只要该资产在交易前后都在母公司的控制范围内,该资产运用的方式(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方式、金额和时间)就预计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相应地,在母公司的主导和控制下,归属母公司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如果在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时已可预见,则会采取一些措施予以调整,以保护双方利益的,其他股东投入的现金通过在经营中的运用,也可以产生现金流,这部分增加的现金流有80%可由母公司享有,从而对母公司减少的现金流起到一定补偿作用,但这部分发生变化的现金流并不是与资产相关现金流的主体,没有对现金流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所以总体上看还是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可能性较大。
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
(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浅析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财务核算的变革
320 .0 3年 3月 1 7日 ,财 政 部 发 布《 关于 执 行 企 业 会计 制度 和 相 关会 计
二 》财会[ 0 3] 20 资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 :企业以实物资 步 明确 , 业 以非 现 金 的 实物 资 产 和 无 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 )( 企
布《 关于 企 业 资 产 评 估 等 有 关 会计 处 理
出资取 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的计价及会 计核算与同期实施的修订后《 企业会计
准 则— — 投 资 》 持 一 致 , 非 货 币性 保 以
积 —— 股 权 投资 准 备 ” 目。 科
419 . 9年 1月 2 9 1臼 , 家财 政 部 国
权 、 地 使 用 权及 非专 利 技 术 五 种 。在 土
20 0 5年 颁 布 的 新公 司法 将 出资 方 式 扩 如 果所 取 得 的股权 投 资 的公允 价值 更 为
大 到 了货 币及 非 货 币 性资 产 , 具体 规 定 清楚 , 也可 以取得股 权投 资的公 允价值 确
是 : 东 可 以 用 货 币 出 资 , 可 以用 实 股 也
【 关键词 】 非货 币 资产; 对 外投 资; 会计处理 性 19 9 3年我 国第 一 部 公 司法 规 定 了
股 东 出资 方 式 , 括 货 币 、 包 实物 、 工业 产 币资产 出资的会计 处理 方法 : 以放 弃 非现 不 久 , 种 漏 洞充 分 暴 露 出来 , 为突 各 最
31 9 . 8年 1 9 2月 2 日 ,财 政 部 在 8
产 应 当 评 估 作 价 , 实 财 产 。 得 高 估 《 于执 行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和 ( 份 有 限 核 不 关 股 或者 低 估作 价 。
【准则】小企业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键字】准则对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的对外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
而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按投资性质进一步分为长期债券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
本文中的小企业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对外投资的分类与会计处理方法,也减少了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一、短期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持有期限较短,投资品种易变现,既可能是债权性的投资,也可能是股权性的投资。
(一)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通常小企业都是以支付现金取得短期投资,短期投资的成本包括取得短期投资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相关税费是指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印花税等各种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手续费、佣金等。
如果在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属于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应当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二)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持有期间收到的、在购买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债权的收回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股权性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本企业可分得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权性短期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应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 (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 息,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 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 帐面价值。 (2)短期投资取得时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 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 的利息,以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 收利息,不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
①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 决权资本。
②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 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企业 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 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
第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 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 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 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B公司30%的 表决权资本。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 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 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 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实施范围:修订前上市公司,修订后 股份公司,鼓励其他
新旧投资准则的对比
原条款内容 原准则中投 资计价中的 “实际投资 成本” 公允价值定 义
以非现金资 产对外投资 会计处理
修改后内容 改为“初始 投资成本”
取消
取消
新增:以债 务重组取得 的投资会计 处理
差异比较 因股权投资成本不但有最初的实际 投资成本,而且需按照占被投资单位 净资产额再次确定的成本。所以如此 规定更为准确。 由于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 组准则的直接利用,本准则中不再涉 及“公允价值”概念。
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前言公司在进行投资时,不仅限制于现金资产,还可以通过非现金的方式进行投资,例如以自有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出资、借贷委托等方式进行投资。
这种方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本文将就此进行讨论。
非现金资产与现金资产在讨论非现金资产的投资会计处理前,我们需要先了解非现金资产和现金资产的区别。
现金资产指公司手头上可以自由支配的货币资产或可以随时变现的资产,例如银行存款、现金等。
非现金资产则指公司手头上不能自由支配、且难以变现的资产,例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等。
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非现金资产可以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
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以自有固定资产出资公司可以将自有的固定资产作为出资方式,以此对外投资。
例如,公司可以将自有的房地产作为出资方式,投资到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
借贷委托公司可以将自有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委托或担保,以此进行投资或融资。
例如,公司可以将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借款以此进行投资。
非现金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确定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以自有固定资产出资的情况,公司需要确定出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
确定以非现金资产作为担保或委托的借款或担保金额对于借贷委托的情况,公司需要确定非现金资产的借款或担保金额,并确认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借款或担保金额的比例关系。
如土地使用权的借款金额为其账面价值的50%,则说明借款对应土地使用权的50%。
确定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允价值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例如,公司以自有房地产作为出资方式投资到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该投资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
如果该投资处于未上市状态,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指标或市场数据来确定该投资的公允价值。
确定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的损益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损益,应对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作出的会计处理予以确认。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如何进⾏会计处理对接受⾮现⾦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问题,⽆论在存货准则指南,还是在固定资产、⽆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指南,都基本未涉及到接受⾮现⾦资产捐赠问题。
那么,究竟对接受捐赠的⾮现⾦资产应如何处理呢?财会[2003]29号⽂件是否还适⽤于上市公司呢?下⾯,店铺⼩编通过对新准则的解读,有如下理解:⼀、税法处理不变企业仍然根据国税发[2003]45号⽂件计算并缴纳应交所得税,因为⽬前尚⽆新的相关税收法规发布:2003年4⽉2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3]45号⽂件《关于执⾏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主要精神是,从2003年1⽉1⽇起,企业在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时,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并记⼊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经营中使⽤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后,可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摊销或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
该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两个⽅⾯:其⼀,纳税时间改为接受捐赠时,⽽不是⾮货币性资产出售或处置时;其⼆,该受赠⾮货币性资产的折旧、摊销等可以正常进⼊企业的⽣产成本或费⽤,构成企业损益。
⼆、相关会计处理按新准则进⾏相关会计处理之所以按新准则进⾏,是因为财政部财会[2006]3号⽂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规定,“执⾏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现⾏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融企业会计制度》”。
可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发布的财会[2003]29号⽂件也不再执⾏,因为⽪之不存,⽑将焉附。
那么新准则⼜是如何规定的呢?虽然相关资产类新准则并未涉及该问题,但在新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营业外收⼊”科⽬核算企业发⽣的各项营业外收⼊,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处置利得、⾮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和捐赠利得等。
可见,接受的资产捐赠不再作为“资本公积”,⽽作为企业的损益处理。
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随着国有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无论是整体改制,还是合并、分立改制,按国家现行规定都应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而对企业在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处理,虽然国家都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但由于有些规定的不合理及前后不一致,以致实务处理中,会计审计人员有着无所适从的感觉。
笔者拟结合国家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有关税务、会计处理规定及企业改组改制实务中遇到的一些,谈谈自己的看法。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74号)。
其税函[1999]5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
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要求,企业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有关企业改组的规定提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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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 编辑整理: 会计职称考试编辑:王菲文章来源:新浪
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下同),但各种待摊销的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上应主要解决如下三个问题: 1.如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其投资成本应当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两者均能合理地确定,则应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投资成本。
以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其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也应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1:A企业以固定资产作价对外投资以取得C企业的股权,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580 000元,已提折旧150 000元,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40 000元,则A企业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为44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假如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取得C企业的股权每股市价为6元,A企业共计取得C企业65 000股股份,则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390 000元(65 000×6),作为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为39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2.公允价值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如何处理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2:A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拥有的专利权对B企业投资,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 企业注册资本的18%,A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下同)。
A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表1.
表1 单位:元
项目账面原价已提折旧账面价值评估确认价值
设备A 30000 10000 20000 24000
设备B 42500 12500 30000 32000
设备C 25000 500020000 19000
专利权——5000 3000
合计97500 27500 75000 78000
根据上述资料,A企业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期权投资——B企业78 000
累计折旧27 500
贷:固定资产97 500
无形资产 5 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 010(78 000——75 000——990)
递延税款990
例3:Y企业以固定资产和专有技术对C企业投资,Y企业对C企业的投资占C企业注册资本的15%.Y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表2.
表2 单位:元
项目账面原价已提折旧账面价值评估确认价值
设备1 80000 25000 55000 50000
设备2 30000 10000 20000 21000
专有技术——6000 4500
合计110000 35000 81000 75500
据上述资料,Y企业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C企业75 5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 5 500
累计折旧35 000
贷:固定资产110 000
无形资产 6 000
3.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和递延税款如何处理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发生的投出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金额,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但在处置该项长期投资时,将处置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处置投资所得价款小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或小于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原计入“递延税款”科目而不需交纳的所得税应随同该项投资的其他股权投资准备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例4:假如上述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二年后A企业将该项投资转让(二年内A企业未再追加投资),如果转让所得价款分别为:(1)85000元、(2)76 000元、(3)70 000元,其他资料如例2(假设二年内未获得任何投资利润)。
根据上述资料,A企业在这三种情况下转让该项投资时,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1)处置投资所得价款85 000,大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且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85 000——78 000=7 000(元)
借:银行存款8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 000
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7 000
②该项投资应交的所得税=(85 000——75 000)×33%=3 300(元)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7 000×33%=2 310(元)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3 300——2 310=990(元)借:所得税 2 310
递延税款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 300
③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 0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 010
(2)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6 000,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76 000——78 000= ——2 000(元)
借:银行存款76 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 000
②该项投资应交的所得税=(76 000——75 000)×33%=330(元)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330元。
借:递延税款3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
③原计入“递延税款”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330=660元。
借:资本公积——投权投资准备 2 010
递延税款6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2 670
(3)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0 000,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且小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70 000——78 000= ——8 000(元)
借:银行存款70 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8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 000
②原计入“递延税款”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元。
借:资本公积——投权投资准备 2 010
递延税款9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 000
笔者认为,在解决上述三个问题时,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其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如果企业该项长期投资再次评估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如果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
3.投资企业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或中止采用成本法,改按权益法核算时,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