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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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及其发展

一、合同相对性概念、基本理念和内容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基本理念:在合同法理论中,其基本理念在于两个方面: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贯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私法精神的必然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是整个合同法理论的核心所在。依意思自治原则,个人意志是合同的核心,在合同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合同相对性原则恰恰反映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既然合同是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那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就是合同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原动力”,“合同的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保护第三人活动自由的必然体现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一项基本的价值判断,旨在适当维护第三人活动之自由,不致因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侵害债务人或给付标的,而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否则,第三人之责任范围将漫无边际,诚非妥适。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鼓励第三人交易。

合同相对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提起诉讼或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请求。

(二)内容的相对性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三)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的意义

1)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中诸多重要规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2)合同的相对性是物权法和合同法的重要区别。

3)合同的相对性也决定了法律对合同债权提供的救济不同于法律对物权提

供的救济。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而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任何人侵害物权人享有的物权,权

利人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从确立以来就产生了许多例外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使合同关系之外的人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以及使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之外的人承担责任。

(二)确立第三人利益契约和债的保全制度。

我国合同法等也都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契约,民法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

(三)债权的物权化,主要是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受让人。“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是债权物权化的表现之一。

(四)代为清偿,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无论基于法律

的规定,还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五)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在一些制度上,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已经得到了突破。但是,这合同相对性原理仍然是契约法上的基本规则,仍然是契约法上其他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合同相对性原理之所以在今天面临种种挑战,是因为合同所根植的社会土壤发生了变化,并且依社会的需要的又发展出了新的制度,这些制度所蕴含的理念与合同相对性原理居统治地位的时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价值和功能

合同相对性理论的基本价值之一在于保障第三人活动之自由,这对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利。而突破理论的价值取向在于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其旨在于限制第三人一定的活动自由。可见,二者的价值判断存在冲突。如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使合同得不到履行或得不到完全、适当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在此情形下,如果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赔偿,而当债务人只有部分或没有清偿能力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制度的确立,就给予合同债权人以更为周全的保护。又如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设立,可以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以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特定情形下,赋予债权人以更多的救济方式,充分保护利益。

由上可见,突破相对性的理论在于弥补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足,衡平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体现了权利不可侵性和鼓励交易的现代合同法理念。

五、合同相对性原则和突破理论之间的调和

突破理论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间存在冲突,如何协调两者间的矛盾呢?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不可或缺的根本原则,而突破仅仅是该原则的补

充和例外。因为从本质上说,其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其合意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未表示该种合意的第三人,合同的效力当然不应及于该第三人;其二,在特定情形下,应该承认其突破,以兼顾公正、衡平利益。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基本条件是:1.有合法合同债权存在。2.特定第三人已经

知道合同债权的存在。但如第三人并不知道这一事实,而对债权的标的物实施侵害的,则仅构成对标的物的侵权责任,而不是对合同债权的侵害。3.第三人须

有侵害债权的故意;此时,该债权对特定第三人已具备公示性,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所谓第三人有侵害债权的故意,是指第三人明知有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实施以侵害该债权为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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