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组织架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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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指导思想?答:一、立法体制:(1)中央:实行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执政的国民党在政权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为了确保国民党对国家的全面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度上做了充分安排:由国民党独揽统治权;由国民党指派政府成员;政府对国民党负责等。

A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

B 立法院:是国民政府名义上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权,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因而其立法权极为有限。

立法程序四步:a 由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立法议案: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和个人包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安倍皮肤、监察院、立法委员(五人联名)等;b 法律案的草拟和议决,具体由立法院来负责;c 由国民党党务机关修改法律议案,包括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d 由立法机构或总统对法律加以公布。

(2)地方:在训政时期地方无独立的立法机关,其立法权由省市党政机关共同行使,但一般讲地方党政机关所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中央政治会议复核才能生效。

二、指导思想:总体上讲,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革命纲领和建国理论,包括民族、民权和民生三个方面。

但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是有所取舍的,更多的是一种姿态,一种出于政治上合法化的考虑,在实际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离了这一原则,三民主义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个招牌。

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划分的几个阶段?答:可分三个阶段:(1)草创时期:1927-1935年,主要任务是初步建立其法律体系。

六法体系——1931训政时期约法、1931中华民国民法、1928中华民国刑法、1928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31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类的1928著作权法和1931银行法及商标法等单行法律。

行政组织理论自考题-3

行政组织理论自考题-3

行政组织理论自考题-3(总分:87.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街道办事处是( )A.派出机关 B.分支机关C.合署办公机关 D.地方行政机关(分数:1.00)A. √B.C.D.解析:2.行为科学认为,任何组织设计与管理都要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满足( )A.社会的需求 B.效率的需求C.人的需求 D.国家的需求(分数:1.00)A.B.C. √D.解析:3.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的是( )A.老子 B.孔子C.庄子 D.孟子(分数:1.00)A.B.C.D. √解析:4.中国最早把“法、术、势”的思想兼收并蓄,完成以法为中心的法学行政组织思想的思想家是( ) A.韩非子 B.李斯C.荀子 D.孟子(分数:1.00)A. √B.C.D.解析:5.孟子行政组织思想的核心是( )A.法治 B.仁政C.礼刑结合 D.无为而治(分数:1.00)A.B. √C.D.解析:6.最早提出目标管理的是( )A.西蒙 B.韦伯C.法约尔 D.德鲁克(分数:1.00)A.B.C.D. √解析:7.“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明影响组织活动效率的是( )A.物资设备 B.规章制度C.图书资料 D.经费(分数:1.00)A. √B.C.D.解析:8.组织诸要素中,属于组织赖以产生、发展的基础和原因,也是组织存在的灵魂的是( ) A.人员 B.经费C.物资设备 D.目标(分数:1.00)A.B.C.D. √解析:9.在明清时期,内阁是( )A.决策机构 B.执行机构C.咨询机构 D.监察机构(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中书省废除以后,明清设内阁作为皇帝的咨询、辅助机构,但不能直接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

10.道德标准属于行政组织国内环境的( )A.政治部分 B.法制部分C.文化部分 D.群团部分(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组织外部社会环境的构成。

试述国民政府的五院制度

试述国民政府的五院制度

试述国民政府的五院制度作者:赵红来源:《科教导刊》2011年第02期摘要国民政府五院,是国民政府机关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中央政权体系的实体。

虽然形式上按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建立,但在实际运行中却背离了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内在精神。

关键词国民政府五院制度中图分类号:D693文献标识码:ADescriptions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s Five- department SystemZHAO Hong(Social Science Department of Airforce Aeronautical University,Changchun, Jilin 130022)AbstractThe five departments are the basic components of national government, and also the entity of central political system. Although they are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Sun yat-sen's five-power constitution in form, but in actual operation they deviates from the internal spirit of Sun's five-power constitution thought.Key wordsthe national government; five-department; system国民政府五院,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和考试院组成,分别行使五项职权,是国民政府机关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中央政权体系的实体。

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议决逐渐实施五院制。

1 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设有院长、副院长,行政院长在行政院中居于领导地位,是执行国民政府行政权的首脑,副院长协助院长处理行政工作。

第三节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4页]

第三节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4页]
(1)非法的秘密恐怖活动。 (2)锋芒指向共产党人和革命者。“军法会审”,也是一种特 别法庭。军法会审有以下三种:
(1)简易军法会审 (2)普通军法会审 (3)高等军法会审 军法会审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称复审。
二、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
(一)三级三审制
国民党政府建立之初,实行四级三审制。1932年《法院组织 法》颁布后,改为三级三审制。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为审判刑、民 案件的一审,高等法院既为地方法院的上诉审,又是所谓的“妨 害国交罪”、“内乱罪”、“外患罪”的第一审。最高法院名为 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即只受理审判违反法律的案件。
(二)公开审判制
依《中华民国约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 开之。”但仅为形式上,秘密审判才是最足以反映国民党政府司 法审判的反革命实质。《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五条后半段即规定: “但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之决议得不公开 之。”
(三)陪审与辩护制 国民党政府在1929年8月颁发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除了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审判须经过 “当事人之言词辩论为之”。
(四)审检合署制
取消了北洋军阀所设置的各级检察厅,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 法院内。
三、特务机构及其活动
(一)主要的特务组织 国民党的特务组织,主要有两个系统。
一是“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简称 “中统”;二是“国民党军事委员会调 查统计局”,简称“军统” 。 (二)特务机构活动的特点
第三节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普通法院系统: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依据国民政府1932年10月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法院系统
确定为三级。 (二)特种刑事法庭
1927年12月,国民党政府为镇压共产党人而设立“特种刑事 法庭”。根据《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规定:南京设“特种刑 事中央临时法庭”,省市设“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中央特 种刑事法庭与最高法院地位相等。 (三)兼理军法司法法院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同步练习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同步练习

作业练习及答案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有何特色?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坚持“党治”,由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大革命时期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确立的执政党指导与监督政府的原则,所以其立法机关首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

作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的中央政治会议更是具体指导国家立法的重要机关。

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后又改称国防最高委员会),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的政治指导机关。

其主要职权是:讨论、决议建国纲领,决定训政的根本大计;讨论、决议立法原则、施政方针、财政计划、政府重要官吏人选等。

中央政治会议实际上是国民党行使一党专政的重要工具,其中心任务是进行“以党治国”、“以党训政”。

国民党政府最重要的法律,如1928年的《训政纲领》、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等,均由该机构制定颁行。

在国民政府的五院中,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但是,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

行政院作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其他议案,行政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依据法律发布命令。

此外,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均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也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司法院还行使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使之统一之权。

南京国民政府各地方政权的立法权也为国民党所掌握。

2、《训政纲领》确立了怎样的政治原则?1928年10月3日由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确立了如下的政治原则:第一,关于“政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民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其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政权”托付给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

五院制

五院制
《训政纲领》全文共六条。开头申明:依照孙中山《建国大纲》的思想而制定。《训政纲领》附会了孙中山将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两部分即权、能分开的思想,把《建国大纲》中规定属于人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交给了国民党。《训政纲领》第一条规定:“训政时期开始,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第二条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人民应有的四种政权,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明确表明由国民党中央主宰中国的一切内政外交,而人民只能俯首听命。
考试院是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行使考选权和铨叙权。由正副院长,秘书、参事二处以及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组成。考试院可依法在各省组织典试委员会。
监察院是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由正副院长和若干监察委员组成监察院会议。主要行使弹劾权和审计权。下设审计部。
国民政府五院制,从形式上看,它渊源于孙中山的“权能分治”和“五权分立”的学说,它是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上,加上中国古代社会的科举制和御史监察制而形成的。这一制度,作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基本制度而伴随始终。
○1928年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该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组成,分别执行“治权”。任命谭延闿、胡汉民、王宠惠、戴传贤、蔡元培分任行政、法、司法、考试、监察院院长。
○10月10日,蒋介石及国民政府委员在南京国民党中央党部宣誓就职,五院制国民政府宣告正式成立。
孙中山曾在1914年将革命与建设的秩序规划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
就政治制度来考察,孙中山在晚年尤其在国共合作以后,逐渐认识到建国三程序的划分不甚妥适,由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的理论修改为军政、宪政两阶段论,略去了训政阶段。在北上宣言中,更完全不提三个阶段或两阶段,实际上已放弃了这一说法,而主张召集国民会议以决定国是,国民会议即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这一主张显然已打破了军政、训政、宪政的刻板划分,由党治向民治前进。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的精英性及民主转型——以立法委员为中心的考察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的精英性及民主转型——以立法委员为中心的考察

至9 O 名, 1 9 4 3年 1 月 时 一度 达 到法 定 满额 的
9 9名 。立法委 员 额数 的增 加 固然 有应 对立 法 院 日益繁重的工作 任务 之考虑 , 但 根本 目的还 是为平衡 各 派别势 力。对 这一 内幕 , 亲历 者傅
秉常有详细的记 录 : “ 初哲生 ( 孙科 ) 认为, 立法 院之 旧委员 四十九人均极优秀 , 不愿更换 , 但 又
[ 文章编号 ] 1 0 0 0— 5 0 7 2 ( 2 0 1 3 ) 1 1— 0 0 8 4—1 0
民主是 现代 国家 的重 要标 签 , 在 民主政 府
中, “ 所有人 的地位必 须平等 , 不得 有任何人 的 意见 比其他人 的意见更 有分量” …培 。但是 , 绝 对的只是 一种理 想追求 , 因为 天赋 、 家庭背 景 、
中最 为 优 秀 的人 才 。
但在另一方 面 , 纯粹 的精英政 治也 有着 显

而易见 的缺 陷。精英 们优越 的身世 背景与生存
环境 , 致其不能或 不屑感 知普 通 民众 的生存 状
态, 从而与社会生 活形成严重 的隔 阂甚 至对立 ;
的专门立 法机构 , 与行政 、 司法 、 考试 、 监察 四院
立法院是我们研 究立 法模式 的珍 贵样 本 , 它展 示 了中国传统精 英政 治与 现代 民 主理 论碰 撞 、 冲突与融合 的过程 和机理 , 揭 示 了 中国政 治与
[ 基金项 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研究》 ( 批准号: 1 2 Y J C 8 2 0 1 2 0 ) 。
第3 5卷
第1 1期
暨南学 报 ( 哲学社 会科 学版 )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以孙中山的“联俄、联共、辅助农工”三大政策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坚实基础,国民党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

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颁布一系列法规,初步建立了以政府组织法、刑事法规、军事法规、财政法规、土地和劳动法规以及司法制度改革为内容的法律体系。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1.立法机关立法机关首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中央政治会议,后采用五院制的政府体制,规定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不得改变中政会所交议的事项。

此外,行政院、省政府等也享有部分立法权。

2.立法概况(1)第一阶段(1927-1936)。

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一党专政统治地位,是“法统”形成时期。

(2)第二阶段(1937-1945)。

是“法统”确立时期。

(3)第三阶段(1946-1949)。

是“法统”维持和崩溃时期。

3.立法特点(1)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增加欺骗性。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

(3)采取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4)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也可作为审判权的依据。

(三)六法体系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1928年《训政纲领》。

将一切重大原则、方针、政策的制定权都交由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只有实施、执行权。

以“训政”为借口,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把一切大权都集中于国民党,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2)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确立了“以党治国”的原则,由国民党代行国民统治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作出规定,但缺乏充分实际的保障。

(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以法律的形式将国民党党义作为国家的指导方针,在形式上和文字上虽具有资产阶级的民主色彩,但实质上是一部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反民主、反人民的宪法草案。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一.中央政制部分国民党的政权建设在名义上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及“五权宪法”等思想为理论基础。

根据孙中山的设计,建国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在这三个阶段,分别实行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种不同的统治方式。

“军政时期”的国民政府孙中山所说的“军政时期”的政府,是指1925年7月至1928年10月国民党所建立的中央政府,即初期的国民政府。

1925年3月,孙中山逝世以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7月1日通过了《国民政府组织法》,于是国民政府正式成立。

《国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共10条,其要点有三:一是国民政府在中国国民党的指导与监督之下行使全国政权。

二是国务采用委员合议制。

三是中央政府采用二级制。

初期的国民政府,在国民党中央的指导与监督下掌握全国政务。

国民政府采取委员会形式。

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任期不定。

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5至7人为常务委员,执行日常政务。

除了1927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不设主席外,其他时期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推选国民政府委员时,指定1人为主席。

从规定来看,主席也没有什么高出其他委员之权,只是负责召集国民政府委员会议,至于公布法令及其他文书,是由主席与主管部长或常委署名,以国民政府的名义进行。

在不设主席时,签署文件须有委员3人以上署名。

国民政府的内部机构,先后成立有秘书处、副官处、参事处等。

至于行政各部,设有军事、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内政、工商、农矿等部,以及教育行政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禁烟委员会等等。

初期的国民政府,并未设立正式的立法机关,一切法律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政治会议所制定。

1927年中央特别委员会时代,政治会议一度取消,立法权即由国民政府行使。

直至1928年3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立法程序法,立法权才有明文规定。

国民政府初期,虽没有设立正式的立法机关,但设有专门管理法律起草与审议的机关。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立法院的制度设计、运行和定位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立法院的制度设计、运行和定位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立法院的制度设计、运行和定位丁天立 张仁善(南京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93)提要: 立法院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高立法机关,是国民党结束“军政”开启“训政”之时所建立的五院制政府中执掌“治权”的重要职能机构,也是晚清民国以来,推动中国收回“治外法权”以实现司法独立和法制近代化的关键一环。

基于孙中山先生藉立法院的组织架构以划定整个国民政府的政治体系,以及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政权统治形势,立法院成立初期在整个国民政府立法体制中的定位,就直接反映了国民党政权在处理立法冲突之时的政治取向。

通过对立法院职权设定和具体运作方面的实证分析发现,立法院实际上已经颠覆了孙中山先生所谓“宪政民意机关”这一预设,经过胡汉民等人的改造,已然成为国民党“司法党化”下的行政立法机关。

关键词: 国民政府;五院制;立法院;立法委员;议会中图分类号: K2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20)03-0222-08 作为正式的立法机关,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LegislativeYuan)成立于民国十七年(1928),当时国民政府面临的挑战极为严酷:一方面,政治权力久已落入地方军阀之手,他们常常忽视民众的福祉,只求依靠军事实力来增加个人的财富和权力;另一方面,道德社会的觉醒被打断,“即有关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价值观的适当关系的广泛而深入的共识,它对传统中国的稳定曾作出过重大贡献———已经崩溃,取而代之的是混乱和争斗”[1]。

面临如此境况,肩负立法重担的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用很短的时间分别草拟、修订和审议了各项法律议案,并逐次完成了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重要法典的编纂,“渐以完成训政,促进宪政,厉行法治,实为中华民国立法最盛之时期”[2]245。

南京国民政府的“黄金十年”,立法院可谓立下汗马功劳。

但是,由于国民政府初期针对立法院的设计,在宪法理论与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

国民党治下的南京国民政府,率先试行“五院制”,此举与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本意在时间节点上并未同步,使得立法院作为五院之一的立法机构,本应作为“民意机关”出现在宪政时期,却吊诡的早产于“训政”开始时期,以致对这个“怪胎”的定位颇为模糊。

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经过及其民法的结构、内容、特点

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经过及其民法的结构、内容、特点

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经过及其民法的结构、内容、特点“摘要”: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

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法制编制法为主干的六法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当时中国在西方先进法文化和移植与法律资源的本土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标志着以近代法律理论为指导、具有近代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成长与确立。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民法一、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制定原则一九二九年民法典制定之时农村家族社会仍是社会现实主流,宗法意识强烈,以个人为本位的权利意识稀疏淡薄,因此一定程度上立法超前法律与现实相隔离,但是民法为私法、为权利法,民法的任务即维护个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因此民法的原则必离不开私法自治、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

在此基础上,民国民法典已有所变革立法者认识到人非遗世孤立而是具有社会连带特征共营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因此民法典预设的社会模式经济背景应当考虑社会连带性与中国固有的集体家族观念。

在立基于人的本位及人的尊严之伦理立场上,以人的互相尊重伦理为原则适当淡化绝对意义的个人本位而产生出社会本位的特征。

二、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制定经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一九二八年成立了国民政府立法院,由胡汉民任院长,林森任副院长。

次年一月二十九口立法院十第十次会议决议指定委员傅秉常、史尚宽、焦易堂、林彬、郑毓秀组成了民法起草委员会,并聘请了司法院院长土宠惠、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作为顾问,该委员会成立之后即开始着手起草民法总则编。

前后历时两年,民国民法典全部完成。

首先是编制立法原则,二是起草各编法律条文。

主要是由民法起草委员会根据立法原则分别起草相应各编的法律条文,在起草法律条文的过程中,民法起草委员会都进行充分的讨论,如民法总则编先后开会二十余次,民法债编则先后开会一百五十余次,民法物权编开会四十余次,亲属编、继承编亦是先后开会二十余次,始克成稿。

南京国民政 府的建立及其政 治制度

南京国民政 府的建立及其政 治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及其政治制度1927 年 4 月 18 日,南京国民政府在南京正式成立。

这一政权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政治格局的重大变化,也开启了一段复杂而多变的历史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是在国共合作破裂、北伐战争取得一定成果的背景下发生的。

1927 年,蒋介石在上海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大肆屠杀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

随后,汪精卫在武汉也发动了“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国共合作彻底破裂。

在这种形势下,蒋介石在南京另立中央,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其政治制度在形式上借鉴了西方的政治体制,但实际上具有浓厚的独裁色彩。

国民政府实行的是“五院制”,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

行政院负责行政事务,立法院负责立法工作,司法院主管司法审判,考试院掌管官员的选拔和考核,监察院负责监督政府官员。

从表面上看,这种制度设计似乎实现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但在实际运作中,蒋介石通过一系列手段,逐渐掌握了绝对的权力。

他利用政治手段打压异己,扶植亲信,使得国民政府的政治运作成为了他个人独裁的工具。

在地方政治制度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省、县两级制。

省政府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十分严格,地方的自主权受到很大限制。

这种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也导致了地方积极性的下降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制度还存在着严重的阶级不平等。

广大农民和工人阶级在政治上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而地主阶级和大资产阶级则在政府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掌握着大量的政治和经济资源。

在政治运作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内部派系林立,争斗不断。

蒋介石的嫡系、桂系、粤系等派系之间为了争夺权力和利益,经常发生冲突和斗争。

这种内部的不团结和争斗,严重削弱了国民政府的统治力量,也影响了其政策的实施和国家的发展。

在法律制度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往往成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对普通民众的权益保障不足。

中国政治制度史(答案)

中国政治制度史(答案)

填空A1.皇帝制度创建于公元前221年,它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中枢。

2.(察举制)是汉朝先拔人才的主要制度。

3.(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人才选体制的主要方式。

(科举制)是隋唐以后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

B1.北宋前期,中书门下主民政,枢密院主军政,三司财政,彼此不相统属。

2.标志着我国近代教育的的开始的是同文馆等学校的设立;标志着我国近代海军的诞生的是近代化海军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近代陆军诞生的是新军的组建。

C1.春秋时期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是(郡县制)的出现。

G1.工农民主政权的中央政权机关,包括(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

2.共产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46年5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成立。

H1.汉代仍实行普遍征兵制,规定23岁以上56岁以下皆需服兵役2年。

同时,也实行募兵。

2.汉以后逐渐形成了廷尉、尚书台、御史台三足鼎立的中央司法机构布局。

3.宦官在唐以后称太监,宦官制度是后宫制度的派生物。

J1.郡县制开始出现在战国时期,由于它的出现,意味着选官制将逐渐代替“世卿世禄制”。

2.将行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的是元朝,省以下有路、府、州、县。

3.监察机构取得独立地位是从隋朝开始,其机构为御史台。

K1.抗日民主政权在人员组成上,遵循“(三三制)”的原则。

M1.明代宦官的组织系统是二十四衙门,其中司礼监是其首席衙门,其掌印太监和秉笔太监是整个宦官集团的首脑。

2.明朝设置的监察专项事务的巡抚、总督后逐渐转变成为地方军政长官。

3.明朝皇帝以下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有刑部,它和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4.明朝评论官员任期内的工作态度叫考满,针对需要处理的官员的审查叫考察。

5.明朝是中国宦官政治最严重的时期,在明代政治中权势最大的是(司礼监)的秉笔太监。

6.明朝皇帝以下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有(大理寺),它和(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7.明朝废除御史台,建立(都察院),行政中央监察机构职责。

第十二章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管理

第十二章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管理

• 区为市以下自治组织,设区民大会(最高权力机构)、区公所(行政机关)、 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关)及监督委员等。 • 县以下的地方自治组织的层级和名称: • 区、乡(镇)、闾、邻。
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 • • • (一)国民党中政会的决策和国民政府的决策 南京国民政府行政决策的中枢机构:中政会。 1、中政会的决策形式、程序和特点: 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主要有常会和临时会(特别会)两种。
?中政会处于国民党和政府之间隶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但不处理党务不属于党务机关中政会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实行训政领导政府而设但不属于政府系统不直接发布命令和处理政务国民政府在实施训政计划和方案上对中政会负责但在法理上仍为最高国家机关并非中政会的下属机关
中国行政史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管理
• 常会规定每周或两周举行一次,以主席或副主席为会议主席,会前由各专门委 员会提出议案,开会时就各专门委员会所提出的议案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交议的 亊项进行讨论,讨论的结果以决议的形式做出,然后交国民政府执行。
• 国民政府内部的决策一般由国民政府委员会作出,主要讨论、决议、公布法律和 解决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 • 采取合议制,经到会委员多数同意才能作出决议。 • 自改为国民政府会议后,合议制遭到破坏,其职权也大大缩小,仅留下决议院与 院之间不能解决亊项之权,国民政府主席和委员也不须以会议方式决定国家大亊。
• • • • • • • • •
(三)行政监督的发展趋势 南京国民政府行政监督的发展趋势: 1、取消了人民的监督;孙中山的五院是以人民监督为内容的 2、加强国民党的监督;中政会、中央执行委员会 3、扩大了监察院的监督范围。 监察院行政监督的三个系统: (1)监察院本部:负责对中央政府的监察亊宜; (2)派遣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进行巡回视察; (3)审计监督:监察院设审计部,掌理审计亊宜,监督国民政府所属全国各地 机关预算、计算、收支及稽查财政上的不法行为。

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过程

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过程

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过程内容摘要:通过对五院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过程的分析,探究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实质。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训政五权分立一党制一、五院制的概况和理论依据(一)简介五院制是指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后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形式。

国民政府由主席、委员和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等五院组成。

五院同为治权机关,互不统属,互相独立。

(二)理论依据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组织结构形式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

而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治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国家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政权就是民权,治权就是政府权。

首先是人民有权,人民享有四项政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

这些权利通过县自治和国民大会得到制度保障;政府有能就是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共同组成中央政府,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实行五权分立的五权宪法,五院各司其责并对国民大会负责;实行“权能分离”,也就是把政权和治权相分离,分别交给不同的主体去行使,政权要具有控制治权的力量。

五权宪法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是要在直接民权的基础上,建立“万能政府”,其中五权分立强调的不是政府权力之间的制衡,而是集权下的分工。

孙中山在领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过程中,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过程划分为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创立了独具特色的三序方略。

1924年在国民党一大通过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孙中山对三期作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明确了各个不同时期的任务和目标。

概括地说就是,在军政时期,由军政府总揽一切政权,集中武力扫除国内障碍,促进国家统一,奠定民国基础;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督率国民建设,实现地方自治,而一切军国庶政,悉由国民党完全负责,并训练人民逐渐学会行使政权,以立宪政之基础;在宪政时期,由国民选举代表,组成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1928年10月以后的组织形式。

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1928年10月以后的组织形式。

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1928年10月以后的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编辑1928年10月以后的组织形式。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1928年10月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由主席、委员和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等五院组成。

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该法,并任命了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和五院的正、副院长。

10月10日,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宣誓就职,五院制政府体制正式确立。

以后至1947年以前,《国民政府组织法》多次修改,主要是根据蒋介石是否担任国民政府主席而改变国民政府主席与行政院长的职权,五院的体制、组织、职能等均无原则上的变更。

按照《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五院同为治权机关,互不统属,互相独立。

1943年 9月以前,五院正、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并向其负责。

此后,五院正、副院长改由国民政府主席于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五院院长向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国民政府主席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

国务会议编辑1928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设主席 1人,以国家元首的身份代表中华民国,并兼任全国海、陆、空军总司令。

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由主席签署。

国民政府主席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蒋介石出任国民政府主席。

1931年12月蒋介石辞国民政府主席职,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为不负实际政治责任的国家元首,不得兼任其他官职。

1943年 8月,蒋介石再任国民政府主席。

同年 9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恢复了国民政府主席在1931年12月前的权力,实行主席集权制。

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12~16人组成国务会议,负责处理国务。

它是国民政府的决策核心。

1930年11月国务会议改称国民政府会议,1931年12月又改称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委员增为24~36人),逐渐成为以处理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为主要职权的协调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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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 甚 至有 时上 午召 开立法 院 院会 , 下午 就要 求专 门委 员会提 交审议 案 。 但在 之后 的立 法院会 议 中, 明确 限定 专 门委员 会工作
这是 因为 在立 法 院成 立 之初 , 胡汉 民 趋势, 但 也形 成机 构臃 肿 、 效率 下 降、 成本 上升 、 职 能交叉 等 负面 完 成 时限 的情 况 极为少 见 。
加快 。
委员 会审 议案 件得 由院长或 院会 议预 定审 查期 限 ,不得 延
寅 初 更擅长 于财 政 立法 , 后转至 财政 委 员会 ; 吴 尚鹰有游 历考 察 搁 。第 一 届立法 院 经常 会要 求专 门委 员会 在一 两周 内完成 议案
各 国 的经验 , 后 转至 外交 委 员会 。抗 战 时期 , 专 门委 员会 增至 2 1 个。 专 门委员 会 的增加 , 固然 顺应 了立 法 事务 细分 化与专 业化 的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2 9 7 - 0 2 各委员 会审议 的议案 来 自于 院长交议 的、 本 院会议 议决交 审
1 9 2 8 年南京 国 民政 府成立 后 , 按照 孙 中山先生 的五权宪 法理 论 ,构 建 了五院政 府 。立法 院 自 此 成 为法理 上 的专 门立法机 构 ,
{ I } J l 占 缸金 2 0 1 3・ 1 2 ( 中)
。。。。。。 ‘ 。。。。 民政 府立法院组织架构研 究

摘 要

立法 院作 为 南京 国民政 府五 院 中仅 次 于行 政 院的部 门,对推动 近代 中国政 治 现代化 与 法制现 代化进 程发 挥 了重

要 的 历 史作 用, 这在很 大程 度上是 因为其 建 立 了较 为合 理 的组织 架构 , 有效 地促进 了立法 院职能 的 实现 。 关 键词 南京 国民政 府 立 法院 专 门委 员会 临时委 员会 内设 机 构 基 金项 目: 2 0 1 2年度 教 育部人 文社 会 科 学研 究 青年 基金 项 目“ 南京 国民政 府 立法 院研 究” ( 1 2 Y J C 8 2 0 1 2 0 ) 。 作 者简 介 : 徐骏 , 法 学博 士 , 南京信 息 工程 大 学法律 系讲 师。
查的 、 本 委员会 委员提 议 的以及 由各委 员会 移送之 件与本 会相关
与其 他 四院相 互制 衡 , 共 同行使 国家 权力 。同 年颁布 的 《 立法 院 联的 。 委 员会会 议可 由委 员长 , 根据 工作任 务 , 随时 召集 ; 法律规
组织 法》 与《 立法 院 各委 员会 组 织法》 成 为立 法院 组织 与运行 的根
效应, 影 响 了立 法 院的工 作质 效 。 面 临着构 建三 民主 义法 系 的重 大使命 , 对工 作效率 的要求 非常之
各 委 员会 内部 的工 作分 工 ,也 按照 各 自的特 长 再行 具体 安 高 ; 随着立 法经验 的积 累, 其也 认识到立 法工 作事关 重大 , 必须审 排 。在 第一 届 立法 院 中 ,邵 元冲 就 按照 经济 委 员会 各委 员的 专 慎 , 这或 许是 他及 后来 者少用 时 间限定 的原 因 。


专 门委 员会
若 连各 种委 员会 审查会 合并 计算 , 几于 无 日无会 ” 。 对此, 胡汉 民 在立法 院工作 一周年 总结 中大 加赞赏 : “ 本 院成立 以来 , 各 委员会
立 法 院设立 之初 设法 制 、 外 交、 财政、 经济、 军事 五个 专 门委
员会 , 各 设委 员长一 人 , 由院长 指 定 。第一 届立法 院 分别 任命 焦 逐 日工作 , 迄未 间断 , 虽 在盛暑 , 亦 照常 开会 , 甚至有 晕厥倒 地 , 不 易堂 、 傅秉常、 邓 召荫 、 邵元 冲 、 钮永 建 为委 员长 。立 法委 员根据 省 人事者 。 ”抗 战爆发 以后 ,立法 院 的工作受 到很 大 的影 响和冲 自己的 专业 所长 ,分 任 各委 员会 之委 员 。如 当时 的经 济委 员会 击 , 院会改 为两 周一 次 , 各委 员会 的会议 频 次也相 应减 少 。行宪 中, 汇集 了马寅 初 、 黄 昌谷 、 吴 尚鹰 等经 济管理 方面 的理论权 威和 前后 , 因政 治体 制在形 式上 出现 了重大 变化 , 加之 内战进 行 得如 立 法院及 各委 员会 的工 作量 急剧增 加 , 工 作频率 又 随之 实务 专家 , 其他 备委 员会 的情 况 也基本 相似 。因此 , 五 大委 员会 火如 荼 , 堪 称 中 国当时五 个权威 的专 家小组 , 为 高质量 的立法 工作 奠定 了 坚 实 的基 础 。 立法 委 员也会 因特 殊 原 因调 整 到其 他委 员会 , 如马
定经三 分之 一 以上委 员 的请 求 , 亦可 以召集 委员 会会 议 。 在立法
本依 据 , 立 法 院据此成 立 了专 门委 员会 与秘 书处 、 编 译 处、 统计 处
院成立之 初 , 立法 事 务繁重 , 加 之人手 不足 , 各 委员 会的会 议召集
等 内设机 构 , 因立法 任务 的需要 , 还在某 些 时段成 立临 时委员会 。 十 分频 繁 。据 林森 的记 述 , “ 本 院成 立一 年 , 已开 院会 六十 三次 ;
长, 将《 土 地法》 交 吴 尚鹰 起 草 , 《 农 民银 行及 信用 合作 条例》 交 马 寅初 起草 , 《 采矿 法》 交 黄 昌谷起草 , 自己则担 任《 劳 动法》 与《 森林
法》 的起 草 。抗 战爆 发 以后 , 组 织 法允 许立法 委 员兼 任三个 委 员
二、 临时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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