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章 国家形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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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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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语称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

a.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b.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2)西方宪法的含义

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2.宪法的界定

(1)实质意义的宪法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包括成文宪法、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惯例。

(2)形式意义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

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也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自考《宪法》第五章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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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要了解5⼤原则。

(⼀)民主集中制;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

A.在国家机构与⼈民的关系⽅⾯,体现了国家权⼒来⾃⼈民,由⼈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机构的关系⽅⾯,实⾏“中央和地⽅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使职权时实⾏集体负责制

「答 案」ABC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都由民主选举产⽣,对⼈民负责,受⼈民监督。

国家⾏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民代表⼤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联系群众,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节 全国⼈⼤和常委会

⼀、全国⼈⼤和常委会

1.全国⼈⼤和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从性质上来说全国⼈⼤是权⼒机关、⽴法机关,从地位上来说是全国的权⼒机关、⽴法机关,不只是在权⼒机关中的地位,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常委会也是权⼒机关和⽴法机关,但是全国⼈⼤的常设机构,它的地位是从属于全国⼈⼤的。

2.组成、任期

全国⼈⼤由⼈民代表组成,地域代表为主,军队代表(职业代表)为辅的代表制度。每届⼈⼤的正常任期是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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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

答: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共同的神圣职责。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按宪法规定的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它们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统称为自冶法规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但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但当它同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特区则按其经济法规办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它们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也只能在特别行政区有效。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宪法第一章至第六章【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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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3.1.1复习笔记

一、宪法概念与分类

1.宪法的概念

(1)宪法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阶级意志、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同法的其他形式具有共同的特征。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

(2)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①内容具有根本性

宪法与法律相比,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

②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法律更为严格,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内容、时间、提议修改主体、修改权主体、修改程序等方面较之法律更为严格。

③具有最高效力

宪法效力最高,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

(3)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宪法是确认人民管理国家的方式和程序的法。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民主事实与民主制度的产生。

(4)本质

宪法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分类

(1)传统分类

①按表现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具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成文宪法,没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不成文宪法。

②按效力和修改程序,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③按制定主体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反映了宪法早期阶段的特点,现代多数国家宪法是民定宪法,由议会或制宪会议制定。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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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语称

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

不同于今天的“宪法”。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

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

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

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

(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宪法

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四章 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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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性质

一、阶级性质

1.国家性质的内涵

(1)概念

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2)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

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包括两个方面:

a.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这是决定国家性质的最主要的因素。

b.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②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国家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③社会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制定起着巨大的作用,对国家性质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2.国家阶级性质与宪法

(1)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都是宪法的重要内容。这是由国家性质的重要性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2)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

①新中国成立后历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我国宪法在宪法序言或总纲中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②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西方国家宪法多用“国民”、“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之类词句以抽象的“人民主权”原则来表明它们的阶级性质。

③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不同界定,有学者指出,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点: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与实际相脱节,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表现了原则性与真实性的统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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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性质

4.1 复习笔记

一、阶级性质

1.国家性质的内涵

(1)概念

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2)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

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包括两个方面:

a.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b.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②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国家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③社会的精神文明。

2.国家阶级性质与宪法

(1)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都是宪法的重要内容。这是由国家性质的重要性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2)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

①新中国成立后历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我国宪法在宪法序言或总纲中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②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西方国家宪法多用“国民”、“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之类词句以抽象的“人民主权”原则来表明它们的阶级性质。

3.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特点

①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阶段。

②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阶级基础。

③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政党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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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政党制度

7.1 复习笔记

一、政党概述

1.政党的起源和产生

(1)近现代意义的政党以议会制为平台而产生,是代议政治的产物,议会政治的成熟程度决定着政党的宪政意义。

(2)政党是选举活动的产物,是实现自由选举的前提和关键。

(3)一些政党通过发动暴力革命和武装抵抗,以实现政党的合法化及其执政目标。

(4)在另一些国家,当一党专政、极权统治结束后,短时间内出现权力真空,也会产生大量新的政党。

2.政党的特征

(1)阶级性(群众性)

政党代表着某个特定的阶级、阶层、集团、群体的利益,作为它们的代表,竞争国家权力,捍卫它们的利益。

①政党要与其他政党竞争群众基础,扩大在全民中的影响力,并随着阶级关系、社会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纲领,以保持生命力。

②政党要依靠自己的政策纲领和群众基础,竞争国家政权,充分实现本阶级利益的最大化。

(2)政治性

政党围绕着国家政权进行活动,通过竞争、参与、取得和控制政权,影响政治权力的运

用.实现其政治追求。

(3)纲领性

政党将其基本的政治主张和目标集中确定在党的纲领、章程,以明确政党活动的手段、方式和目的,纲领是选民投票支持的重要依据。

(4)组织性

政党是一种永久性的政治结社组织,有一定的组织体系。

3.政党的类型

(1)以意识形态为标准,分为左、中、右,或左派、中间派、保守派。

(2)以是否掌握国家政权为标准,分为执政党、在野党,还有介于二者之间的参政党。

(3)以是否得到法律承认为标准,分为合法政党、非法政党。

(4)马克思主义以政党的本质属性即阶级性的标准,将政党划分为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小资产阶级的政党等。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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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复习笔记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语称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

①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②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③在近代中国,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出现无不受日本的影响。一般认为,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

(2)西方宪法的含义

①古希腊使用的宪法用语有“公民身份”、“公民权”、“公民的生活”、“政府”、“行政”、“政策”、“宪法”、“民主”、“国家”等意思,它代表了一种“主体际关系”的宪法观。

②亚里士多德的宪法观念与现代人不同:首先,宪法比现代人理解的宪法小,不包括非城邦国家的宪法;其次,宪法的主体的范围比现代宪法的主体小;最后,宪法的外延比现代人理解的要大。

③而对于现代人而言,宪法只是国民生活的一部分,或曰法律的部分中之至高者。还应当指出的是,在现代,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国内的最高法律称为宪法。

宪法最初作为一个组织法上的概念,经过历史的演变,成为今天具有“最高法”、“根本法”意义的概念,既有词源学上的关联,同时还离不开各国的实践,特别是近代早期英国、

美国的实践。近代日本明治维新,通过借用“宪法”一词,赋予之新内涵,进行了创造性转换,可是在它传入中国以后的百年时间里,则历经沧桑。确立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仍是今日之重任。

2.宪法的界定

(1)实质意义的宪法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三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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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语称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

a.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b.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2)西方宪法的含义

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2.宪法的界定

(1)实质意义的宪法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包括成文宪法、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惯例。

(2)形式意义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也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第五章国家机构试题及答案

宪法第五章国家机构试题及答案

宪法第五章国家机构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哪个有权决定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A.国务院

B.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C.自治州、设立的市的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权?

A.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无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D.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正确答案:A

3、依照法律规定,城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是

A.城市基层人民政府

B.城市群众性自治组织

C.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D.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考试大论坛

正确答案:C

4、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正确答案:B

5、某村有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500人,其中有100名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主任。经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下列选项中哪个是罢免被通过的最低人数?

A.125人同意

B.126人同意

C.250人同意

D.251人同意

正确答案:D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

D.基层群体自治制度

正确答案:A

7、下列哪个是依法享有对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权的机关?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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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见表5-1)★★★

表5-1 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

要点

考点二:我国的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见表5-2)★★★

表5-2 我国的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

考点三:成文宪法的结构(见表5-3)★★

表5-3 成文宪法的结构

考点四:宪法的序言(见表5-4)★★

表5-4 宪法的序言

考点五:宪法的正文(见表5-5)★★

表5-5 宪法的正文

5.2 课后习题详解

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有何不同?

答:(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概念

①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

②宪法形式是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和惯例所表现出来的样态。

(2)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①二者对于宪法的意义和作用不同:

a.宪法渊源并非宪法,它仅仅是可能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宪法渊源是宪法的来源,不同国家宪法渊源的差异使各国的宪法各具特色,并影响宪法的产生和变动。

b.宪法形式则是已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的表现形式。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

②二者的内容不同:

a.宪法渊源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动态的活动也包括静态的文件,既包括政治、宗教也包括宪法的制定活动等。

b.宪法形式作为宪法的载体,原则上只有与宪法内容相关的文件和惯例才能成为宪法形式。因而宪法形式具有特定的内容,范围比较狭窄。

③二者在各国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a.宪法渊源在各国具有趋同性,即各国的宪法渊源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

b.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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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宪政

2.宪法实施

3.国家性质

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5.选民

6.民主集中制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简述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3.简述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4.简述政党的功能。

5.简述人权与基本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6.民族自治机关享有哪些自治权?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

1.如何看待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2.试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对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意义。3.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宪政

答:宪政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以法治和民主政治为主导精神的宪法在一国政治和社会实践中落实后所形成的民主政治秩序或状态。宪政的本质必须是限政,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它具体表现为:

(1)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2)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2.宪法实施

答: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整个国家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指导具体社会关系中所有人的行为。

3.国家性质

答: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把它称为“国体”。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的精神文明。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五章 国家形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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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家形式

一、概念题

1.政党

答:政党是由一部分政治主张相同的人结合起来,以争取民众或控制政府的活动为手段,以谋促进国家利益实现为共同理想,有目标、有纪律的政治团体。它具有以下特点:

(1)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

(2)定型的组织体系和领导机构;

(3)具有组织纪律性;

(4)以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作为政治目标。

2.爱国统一战线

答: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大陆范围内,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的联盟,这是统一战线的主体和基础;大陆范围以外的,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盟,这是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事务的政治制度。

4.特别行政区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体现在①实行高度自治②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③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组成;④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5.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是一种社会自治。主要特点分别是独立性;自治性;基层性。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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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家机构(上)

一、概念题

1.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依照马列主义原理在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机构组织活动中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常设性内部工作机构,是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专业分工的组织。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审议的意见或报告。各专门委员会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不能对社会和公民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4.国务院直属机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答: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划分的一个部门,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二、简答题

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宪法学》章节练习题 第五章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宪法学》章节练习题 第五章
3、【简答题】
谈谈宪法序言的功能。[25分]
解析:
宪法序言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书,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往往首见于序言之中。当然,各国宪法序言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方式并不完全一样,有些国家宪法将人权宣言之类的政治文件载入宪法之中,直接构成宪法的序言,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则直接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等等,以指导宪法全文。(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中,有的直接表现为纲领性序言,有的综合性序言中含有纲领性条款,这些条款具体表述了一国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方向。虽然这一部分内容不具有规范性效力,但它体现了一国宪法的整体精神,对该国人民具有号召和鼓舞作用以及方向性的指导作用。(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在各国宪法中,以宪法序言方式规定基本原则的为数不少。由于宪法序言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位居篇首,统领全文,因而无疑是宪法分则内容的纲目,也是其他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对一国的执法、司法活动和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4、【简答题】
试述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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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家形式

5.1 复习笔记

一、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1.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2.实质

政权组织形式解决的是同级各类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相互之间的权力划分关系。

(二)政体理论的演进及其实践

1.古代政体理论及实践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君主制是基本形态。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的程度不同,君主制分三种形态:(1)宗主附庸型君主制;(2)绝对君主制;(3)等级代表君主制。

2.近现代社会政体理论的发展及实践

(1)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有限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程度的不同可分为:

①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典型国家是英国,还有日本、西班牙等。这种政体的主要特征是:

a.君主处于“虚位”只是作为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象征。

b.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政府。

c.政府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②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君主掌握主要国家权力,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君主还拥有政府任命权,召集、解散议会权,但君主的权力也要受宪法和议会的适当限制。现代国家,约旦、摩洛哥等极少数封建势力较强的国家仍实行二元制君主制。

(2)共和制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共和制政体可以分为:

①总统制。总统制的特点是:

a.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直接对选民负责。

b.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独揽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

c.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d.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决权、签署权。

e.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弹劾总统。

总统是事实上的国家权力核心,总统制政体以美国最为典型。

②议会制。议会制的特点是:

a.政府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

b.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c.国家元首是虚权元首,不负行政责任,行政权掌握在内阁总理(首相)手中。

d.政府与议会共同负连带责任,如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则内阁必须总辞职,内阁如不愿辞职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

e.议会、政府权力往往合二为一,内阁成员往往是议会成员,议会的重要提案多来源

于内阁。德国、意大利等国均实行此类政体。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监督权、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这种政体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为典型。

④“半总统制”。总统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统掌握行政权,组织和领导政府,同时是国家元首,统管武装力量,政府对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统可以解散议会。

⑤“委员会制”。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联邦议会选举数名委员组成联邦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机关。联邦委员会每年从委员中选出一人为主席担任名义元首和政府首脑,但实行集体负责制。议会无权通过不信任案迫使联邦委员会辞职,委员会亦不能解散议会或否决议会议案。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大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性质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

a.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一种民主共和政体。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代议制。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政体。

(3)特征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③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同时设立常设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大闭会时行使国家权力,实现权力行使的“统一性”和“经常性”的兼顾。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①从性质上看,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②从实践上看,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其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中均占绝对优势,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③从机构设置上,我国的国家政权机关(包括人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按行政区域进行设置,既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又便于人民对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依赖其他制度而产生,是其他政治制度产生的基础,反映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确立人大对党的监督

(1)人大要自觉接受共产党的正确的纲领、主张,接受党的领导。

(2)人大也有权监督党。

①执政党也需要监督;

②人大监督执政党有宪法上的依据;

③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

2.充分有效行使人大职权,强化人大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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