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_侵占罪的区别_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本案中,某甲首先产生了非法占有摩托车
的目的,继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谎称借车买烟,实则想将车骗到手后再卖掉。
某甲的欺骗行为使得某乙陷入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某甲使用,某甲会及时返还,而“自愿地”将车交给某甲。
某甲在将车骑走后便卖掉,使得某乙遭受损失。
某甲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罪的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代为保管必须基于委托关系发生,而且不限于当事人之间“一对一”的直接委托,还可能由于借用关系、租赁关系等原因产生。
而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赠予、转让、消费、出卖、抵偿等行为。
其次,犯罪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手段实施各类财产犯罪的情况,不仅仅限于诈骗罪。
但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在盗窃罪和诈骗罪中,犯罪分子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不一样的。
在盗窃罪中,实施欺诈行为是为了让被害人放松对
财物的控制,趁财物的支配力一时“迟缓”而秘密窃取,一般也称作“诈术盗窃”。
例如,某甲知道乙买了一个真品古董,存放在保
险箱里,不轻易拿出来。
甲便自称是某古玩协会的负责人,希望
作者简介:罗贵,硕士研究生,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经济法。
侵占罪
构成非法占为己有的条件
• 1. 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 2.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 3.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
案例一
(1)甲某预谋通过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后卖给第三人的方法骗钱后,甲某与A公 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甲某按月支付A公司车辆租赁费,一年以后车 辆归甲某所有 ,但在未交完一年费用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归 A公司所有。甲某在 支 付 给 A 公 司 二 次 租 赁 费 后 , 将车 辆 占 为 已 有 拒 不 归 还 。
三、占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1)
1. 保管关系。在保管合同中, 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财物, 负有妥善保管和依约定返还的义务。 保管关系的建立使寄存人的财物处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中, 形成财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2. 委托关系。在委托合同中, 委托人与受托人依约建立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关系, 且 受托人应将处理事务所得收益转归委托人。这种委托关系中, 委托人委托处理的事务内 容是对财物进行支配和处分时, 该财物和支配、处分该财物所得收益就处于受托人的控 制之中。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至受托人将支配财产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期间, 未被 处分的财物及财物支配处分的收益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中, 产生财物代为保管状态。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3)
7. 运输关系。在货物运输关系中, 承运人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必然使托运人的货物置于 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之中, 在货物未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之前, 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占有 控制之中, 形成货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注:若运输的货物在托运人押运的情况下, 则货物是由托运人自己保管而非承运人所保 管, 财物非属代为保管的状态; 若承运人利用为他人运输货物的便利条件, 将货物非法占 为己有的, 则应视其如何使财物脱离押运人的控制, 如何将财物居为己有的具体手段而 确定其行为性质。 8. 承揽关系。 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中, 原材料交付给承揽人在加工定作之 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合同解除, 定作人负有返还原材料的义务, 原材料在这一阶 段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承揽合同) 注:若是加工承揽成果的物品, 已是一种新的物品, 这种物品与交付的原物所有权不同, 所处保管状态不同。承揽人所负义务为交付, 不具有返还性质, 拒不支付属民事违约行 为, 不以侵占罪论。
浅谈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认定
浅谈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认定[摘要]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界对“代为保管”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使得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着很大分歧,这也直接影响了对侵占罪的具体认定。
基于此,笔者着重对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含义、理论依据和所保管的财物范围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研究,希望可以进一步丰富与“代为保管”有关的一些理论,并明确其相关内容。
[关键词]侵占罪;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一、对“代为保管”含义的探析(一)我国关于“代为保管”的不同理论由于各个学者的研究重点、知识背景以及思p(二)笔者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理解从以上六种关于“代为保管”的定义不难看出,各种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是以刑法条文为依据,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侵占行为的实质。
在笔者看来,对“代为保管”,我们要从广义上来把握,换言之,无论是否基于双方法律上的委托关系,“代为保管”都成立。
即,“代为保管”不是指财物所有权人委托的目的,而是指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对财物的合法管理的状态。
⑦二、对“代为保管”之理论依据的认定从以上对“代为保管”含义的探究,我们可以看出,学界的分歧主要是p然而,刑法学界对于无因管理行为能否产生代为保管的关系,存在很大分歧,其中以肯定说和否定说为主。
肯定说的理论认为:一般而言,无因管理都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而是出于友善的或者自愿的心态。
但是如果此时行为人想把合法持有的物品非法占为己有,则构成刑法上的侵占行为。
然而,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的意义,就是可以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并且令其履行。
但是,如果将无因管理人拒不返还的行为定性为侵占行为,那么无因管理制度还有存在的意义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们知道,由于双方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关系,只是其中一方为另一方“自愿地”管理财物,那么在物所有权人要求其返还其财物的时候,无因管理人应当返还。
所以,这种情形下,根本不会出现代为保管的问题,当然也就不会产生侵占行为。
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
论侵占罪的代为保管(刘探慧法学硕士政府法制部门)摘要][关键词]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但学者们至今对代为保管的对象众说纷纭。
除学界通说外,代为保管的对象应包括知识产品和违禁品。
代为保管知识产品违禁品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物侵占的对象必须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代为他人保管”是委托物侵占区别脱离占有物侵占的关键。
“代为保管”的理解直接决定着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认定,是构成侵占委托物罪的必要前提,也是此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
对于“代为他人保管”的含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狭义说认为,应该对保管作严格的解释,认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受他人委托暂时代其保管的他人之物,1即代为保管须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保管关系为前提,而且这种委托关系必须是合法的。
如“代为保管”就是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物交给受托人代替自己保藏和管理。
此种观点将保管视为以看护为特征的一种具体行为方式。
(2)广义说,该说认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应当指所有的基于合法原因或根据而产生的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代他人保管财物,不管基于何种目的,也不管是否受财物所有人的主动委托,只要合法即可。
‘即代为保管无须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保管关系,基于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而产生的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是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
2据此,凡是非所有的管理关系,都应视为刑法规定的“保管”行为。
(3)折中说,该说认为,保管关系只1陈立:“侵占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l期,第61-62页。
2肖中华:《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讨》,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58页。
能基于委托或其他合同关系而产生,对于事实上的管理或基于某种客观事件而产生的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不成立其保管关系。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下列选项中,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的有( )(2012年非法学基础课多选第45题)A.甲在其竞争对手销售的面粉中掺入毒鼠强B.乙为吸引顾客,在火锅底料中掺入罂粟壳C.丙工厂违反规定,向河流中排放有毒废物,造成下游大片农作物绝收D.丁意图报复本单位领导,在单位的公用饮水机中投放无色无味的剧毒农药正确答案:A,D解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罂粟壳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物质,不能危害公共安全,B项错误。
C项中丙工厂向河流排放有毒废物,造成农作物绝收,构成污染环境罪,而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C项错误。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AD项都是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
知识模块:刑法学2.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诈骗罪的有( )(2017年非法学基础课多选第45题,2017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5题)A.甲伪造名画,冒充真迹卖给他人B.乙设立赌博网站,招揽小学生参与赌博C.丙用冰糖冒充冰毒卖给他人,获利4000元D.丁用短信将邻居从家中骗出,趁机进入邻居家拿走1万元现金正确答案:A,C解析:A项甲伪造名画,虚构赝品为真品的事实,将假画卖给他人,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成立诈骗罪,A项正确。
C项丙将冰糖冒充冰毒卖给他人,是虚构冰糖为冰毒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成立诈骗罪,C 项正确。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B项设立赌博网站的行为成立开设赌场罪,不成立诈骗罪,B项错误。
D项甲将邻居从家中骗出,然后进入邻居家拿走现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
浅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的 。 现 实 生 活 中 。 们 将 客 观 实 体 的形 在 我 态 大致 概 括 为 固 体 、 体 、 体 。从 字 面 液 气 上看 , 我们 就不 能将 液 体 和 气 体 视 为 “ 无
体 ” “ ” 该 是 客 观 存 在 的实 体 。值 了.体 应 得 一 提 的是 。罗 马 人 很 早 就 对有 体 物 和
无 体 物 有 着 抽 象 性 的 认 识 了 。在 罗 马法
律上 缴 国库 。这 样 国 家 对 该 财 物 的所
有 权就 有 了法 律依 据 。 见 。 托 人是 在 可 受 受 国 家之 委 托 。但 普 通 侵 占罪 的 对象 是
“ 人财物”这里 的“ ” 以解释为 自 他 。 人 可 然 人 和法 人 . 国家 不 属 于 “ ” 范 畴 。 人 的 因
中 .有 体 物 是 指 :实 体 存 在 于 自然界 之 “ 物 质 。 为人 之 五 官 所可 觉 及 者 也 。 土 而 如 地 、 屋等 。 ” 体 物 是 指 :法律 上 拟 制 房 无 “ 之 关 系 。 为人 之 五 官 所 不 可 觉 及 者 也 。 而 如用 益 权 、 益 权 。 ” 种分 类 方 法 使 人 地 这 们 不 在 同 于 “ 必 有 体 ” 陈 旧 观念 。在 物 的 此 基 础 上 .我 们 还 可 以 按 照 有体 物 是 否
界 也称 其 为 “ 准不 动 产 ” 对 于 不 动产 ( 。 包
括 准 不动 产 )能 否 成 为 普 通 侵 占罪 的对 象 ? 国刑 法 没 有 给予 明确 的 规定 。 我 只是 规 定 财物 是 普 通 侵 占罪 的 对 象 ,既 然财 物 既包 括 动产 , 包括 不动 产 , 么 我们 也 那 就 没有 理 由否 认 不 动 产 也 可 以 成 为 普通 侵 占罪 的对 象 。有 学 者 认 为 :某 种 不 动 “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五)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五)「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相关法条」《刑法》第98、271条。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二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
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还为标准。
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的犯罪。
当然,这里仍然要受刑法总则第98条的制约,即当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注意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同时,侵占行为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
「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83、382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研究述要
“ 行为人侵 占的是 自己业 已持有的, 由他人暂托 自己保管 、 看护的财物 。… 2 “ ” () 代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 或 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 以及习惯而成立 的委托、 信任关 系所拥有 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 、 管理, 而且这种保管必须是 合法的 。 () 代 为保 管是指非财物所有人基于一定 的原 ” 3“ 因而处于 自己事实上控制着 的他人财物进行保管 的行 为。 对 他人之物处于事实上 的控制不必基于合法 原因。 。 圳 上述三种“ 代为保管” 的理解 , 基本上可 以区分为狭义 说、 中间说和广义说, 他们对于委托关系是“ 代为保管” 的根 据没有异议 , 理论分歧主要在于 : 第一 , 除了委托关系外, 是 否还存在其他情况可 以作 为 “ 代为保管”产生 的根据 ?第
大, 能够认定构成侵 占罪。折中说则将无因管理和不 当得
利 分 别 论 述 , 为 在 无 因 管理 情 形 下 , 果 行 为 人对 无 因管 认 如
对他人财物 的持有 、 管理 的权利 。Ⅲ 在他们看来 , 委托关系
并不是保管他人财物 的唯一原因。事实上的管理 , 以及 因 习惯而成立 的委托 、 信任 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 的持有 、
二 ,代 为保 管 ” 性 质 是 什 么 ?是 否 必 须 基 于 合 法 的原 因 “ 的
民法上 的“ 占有” 持有 的外延要大 于占有。持有 对物 是单 , 纯的事实上 的支配关系, 是纯粹 的空 间关系, 不需要持有人 对持有行为有任何意思附加; 占有 是占有 人对 物基于 占 而
有 的意 思 进 行 控 制 的 事 实 状 态 。
【 键 词 】 为保 管 ; 当得 利 ; 法行 为 ; 益 关 代 不 合 法 【 中图 分类 号 】 F 2 D 65 【 献标 识码 】 文 A
论侵占罪
论侵占罪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理论界对该罪的犯罪对象、告诉问题及其存在的利弊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现行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其中公共财产不包括在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情况不能构成侵占罪,遗忘物与遗失物系同一个问题。
在告诉问题上单纯的告诉才处理不切实际。
此罪的利弊共存。
标签:遗忘物;遗失物;亲告罪;埋藏物;侵占罪侵占罪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
在英美法系的刑事立法中,侵占罪通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盗窃罪中。
而在大陆法系的刑事立法中,侵占罪一般为独立的罪名。
在我国,侵占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1]。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2]。
该罪自增设以来有关该罪对象的认识,告诉问题及本罪设立的利弊等问题的认识一直难以统一。
以下笔者拟就这些问题略述管见。
一、侵占罪的犯罪对象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财物代为保管状态的形成从民法上讲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占有他人财物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代为保管的行为根据是合法的;二是被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能对财物进行处分;三是占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即代为保管是指以合法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依据民法转移占有的法律依据多种多样。
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如借贷、运输、租赁、加工承揽、仓储保管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行纪、代销、借用等;因担保关系而占有,如质押、留置、定金、押金等;因无因管理而占有;因不当得利而占有;因继承而在财产分割前代管;因自然人失踪而为其代管财产;因监护而为被监护人代管财物等。
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基于以上关系,合法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权之后,行为人主观意图开始发生变化,欲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就构成侵占罪。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内容摘要:论文摘要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由于法条固有的概括性及立法性存在粗疏之处,加上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从法条规定和侵占罪的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共财产的情况:1、刑法上的保管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不是一种事实判断,无需借助规范进行价值评判;2、持“合法持有说”会将部分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置于刑法调控之外,既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失刑法公正。
刑法上代为保管就具备了以下的界限机能:1、排除因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光彩的转移所有权合同占有他人已交付标的物后拒不退还的情形构成侵占罪之可能;2、排除基于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的的行为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3、使刑法上的保管与民法上的保管无所区别,从而界定了本罪的主体范围。
二是保管他人财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
1、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2、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3、侵占赃物是否构成本罪;4、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三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放弃占有的意思偶然丧失占有之动产,且在拾得之际该动产并不为任何人实际占有。
四是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包括人个财物、单位财物、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
[关键词]侵占罪/遗忘物/埋藏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侵占罪属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一种罪名。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侵占罪。
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
侵占罪中的持有行为探究
侵 占行为是 以已然持有为前提 的 ,这是侵 占行 为 区别于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的根本所 在 关 于 已然 持 】 。
泛的柠檬 。这种柠檬可 以是香蕉 、 还可以是苹果 、 更可
以是 哈密瓜 。 时 , 此 刑法上 的柠檬 已经超 出了柠檬本身 的含义 , 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再 叫它柠檬 了 。事实上 , 刑法上 的“ 代为保管 ” 含义 已经远远超 出了该 概念 本身 的含义 , 这一含义 已经 同持有表达 的含义 一致了。“ 代 为保管 ”含义过窄与司法适用时 的含义过 大的矛盾导 致该概念 已经无法适应司法实践 中所认可 的各种 已然
V0 .5 No 6 1 . 2
De .01 c2 0
侵 占罪 中的持 有 行 为探 究
黄 先
( 四川大学 法学 院, 成都 60 6 ) 1 04
摘 要 : 占罪是指将 已然持有的他人财物非 法占为 已有的行为。这种 已然持有行为在刑法条文中表述为行为 侵 人通过代为保 管他人 财物和拾得遗 忘物、 发现埋藏物 而持 有他人财物。 从代 为保管具有的广泛含 义来讲 , 占罪中的 侵
如果一个概念 的外延不断扩 大 ,最 终远远脱离该概念 内涵所指 向的含义时 , 这个概念就有必要更改 。 举一个
律而不是少数的 、 精英 的 、 晦涩难懂 的法律 。既然代为
例子 , 当我们界定什么是柠檬时 , 我们说柠檬 是一种黄
黄的 、 看起来 圆圆的 、 吃起 来酸 酸的 、 还具 有丰 富维生 素 C的水果 。 有人说 , 刑法意义上的柠檬不能仅仅局限 于民法意义上 的柠檬 , 而是一种 内涵更丰 富 、 外延更 广
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形 ,有必要对该概念进行更改 。第
有 ,刑法界认 为包括通 过代 为保管他人财物 和拾得遗 忘物 、 发现埋藏物而持 有他人财物 。 里主要 涉及代 为 这
侵占罪中侵占代为保管物行为的认定
赋予 了监护人代 为保 管被监护人财物的权利 。
2 租 赁 合 同产 生 的 代 管 义 务 在 租 赁 合 同 中 .出租 人 将 财 物 交 付 承 租 人 使 用 、收 益 ,承 租
物保管的义务 .所规定的处罚也是针对行为人对其所负义务的违 反 因而任何可能产生此种义务的形式都是代为保管的外在表现 。
管义务等七个方 面对 代为保 管的形 式进行 了总结归纳 ,并提 出 了对保管权 限的认识理 解。此外就几种特殊 形式是 否构成代
为保 管 进 行 了论 证 。 以期 对 这 一 罪名 的立 法 精 神 、 时代 背景 及 现 实 意 义有 一 个 更 深 刻 的认 识 和 了解 , 更 加科 学地 指 导刑 事
1 合 法 ”如 何 理 解
人取得使 用权 、收益权 ,同时负有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间妥善保 管租 赁物 和合 同期满或终止 时将承租物返还出租入 的义务 。如果 3. 借用关系产生的代管义务 所谓借用是指权利人将财物无偿借予行为人使用 .行为人在 使 用完毕后返还原物 。在借 用关 系存续期 间,借 用人 负有保管该
经 i 与 i 斋 老
饵 酋昂 0馒 卣
一 曹
[ 摘
∞ 雷锄四 围 瘪
西 南科 技大 学法 学 院
华
要]侵 占代为保 管的他人 财物 的行 为是侵 占罪的主要 表现 形式,对这种行 为的认 定、处 罚也是 司法实践 中较 为复
杂 、疑难的问题 。文章对此做 了较 为详尽的 阐述。从 分析其性质入手阐明笔者的观 点 ;从法律 规定、因租赁合 同产生 的代
上的原因和根 据 .也有基于事实上 的原 因和根据 .主要包括委托 护职责 ,保护被监 护人 的人 身、财产 及其他合 法权益 .除为被监 关系、租 赁关系、借用关系、担保关系 、无因管理和不 当得利而 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 的财产。笔者认 为 ,这条法律就
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侵占罪的司法解释中顾网律师解答: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相关法规:概念及其构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关于埋藏物的概念及范围,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也无司法解释可资参考,因而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埋藏物,是指埋藏予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这些财物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之规定,归国家所有。(注: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2页。)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的财物,如埋在院子中或者坟墓中的钱财、珍宝等,这里要将埋藏物与文物区别开来,地下出土的文物,年代久远,一般属于国家所有。(注:参见黄太云,滕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386页。 )显而易见,上述两种观点关于埋藏物的概念还是有较大分歧的。前者认为,这里的埋藏物是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后者则认为这里的埋藏物仅指归个人所有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这两种观点可以说是针锋相对。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过于片面,没有能够从本质上概括埋藏物的应有特征。所谓埋藏物,应当包括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两种类型。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也即此类埋藏于其他物品中(例如埋藏于土中、埋藏于水中、藏于树洞中等)的物品,是有明确的所有人的,也就是说,是他人为了保守私人秘密、增加物品效用(例如将酒埋藏于地下)或者因其他目的而有意埋藏的物品。(注:参见于志刚著:《新刑法典拆解比较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747页。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其他物品中的物品没有明确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里应当注意,对于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是属于国家所有。因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 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作初步探讨。
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和法人。
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侵占罪中,行为人一般对上述权利都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但最重要的还是侵犯了他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对其财物的最基本的权能,对这一基本权能的侵犯,往往会给财产所有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妨害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后的《刑法》第 2 条刑法的任务中增加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特别规定,在第13条犯罪的定义中也特别增加了“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被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说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刑法将侵占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基本依据。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
首先,从本罪的条文表述上来看,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他人”的本意是指相对行为人自己而言的第三人,一般指自然人个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还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等非法人经济组织,而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或法人。
因此,“他人”的财产只能是私有财产而不包括公有财产和集体财产。
侵占罪
(2)注意要点 )
A、大宗物品和小宗物品应区别对待 B、考虑物权人交付时是否意识到有可能被盗
• 3、共同共有物的委托关系
共同共有人中任一人占有共有物, 共同共有人中任一人占有共有物,亦即占有其他共有 人的财物,如果未得共同共有人全体的同意,擅自处分, 人的财物,如果未得共同共有人全体的同意,擅自处分, 应构成侵占罪。 应构成侵占罪。
三、侵占罪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代为保管” 1、关于“代为保管”关系的确定问题
(1)附随持有:如上下主从关系,雇佣关系的占 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占有,应定为盗窃罪。 (2)数个主体参与管理控制财物,且数个主体之 间存在上下关系时,占有的归属问题: A、共同占有说 B、上位占有说 C、区别说
• 2、封缄物的委托关系 (1)大陆法系的三种观点: )大陆法系的三种观点:
• 一、侵占罪对象的认定
• 1、对“他人”的理解 、 他人”
不仅包括其他个人,也包括国家或者单位。 不仅包括其他个人,也包括国家或者单位。
• 2、对代为保管物的理解 、
(1)狭义说:仅指受他人委托暂行代其保管的他人财物 )狭义说: (2)广义说:认为还应包括一切虽未经他人委托而为行 )广义说: 为人占有的且负有返还义务的他人财物,如通过物权、 为人占有的且负有返还义务的他人财物,如通过物权、债 权合同控制他人之物,借用物,承运、承揽之物,抵押、 权合同控制他人之物,借用物,承运、承揽之物,抵押、 质押之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物。 质押之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物。
主要内容: 一、侵占罪对象的认定 二、侵占行为的认定 三、侵占罪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 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前提条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1、法律主观: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在刑法上,构成任何犯罪都是需要具备构成要件的,一般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四项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职务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6、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如下: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论封缄物的刑法定性
论封缄物的刑法定性作者:闻一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的刑法规定就封缄物的刑法定性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相关的司法时务有所助益。
关键词封缄物刑法定性侵占罪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64-02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而封缄物是指“大包套小包,包中有包”的财物,所以封缄物只能成为侵占罪下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一犯罪对象。
关于封缄物理论,在日本刑法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观点,“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由委托人占有。
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
修正区别说认为,封缄物的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由受托人与委托人共同占有。
非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与其中的内容物没有区别,性质相同”。
①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存在占有说、委托占有说、受托人占有说三种学说,这与日本相类似。
从区别说观点来看,侵占内容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侵占封缄物外观或者内容物的行为成立侵占罪;修正区别说则认为,受托人侵占封缄物的整体成立侵占罪,而内容物是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占有之物,故受托人侵占内容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的责任竞合,以盗窃罪论;非区别说认为,不管侵占封缄物整体还是其内容,都属于他人委托代为保管之物,其性质一样,故侵占封缄物整体或者内容物的都成立侵占罪。
笔者赞同区别说的观点,应当肯定内容物和封缄物外观的性质是有区别的,因为,委托人“封缄”这一意思表示的行为已经阻断了受托人对财物的支配可能性,即受托人没有对该内容物合法占有的权利。
侵占罪是以合法占有他人财物转变为非法所有的过程,受托人没有对该内容物合法占有的权利那么就失去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而窃取行为则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从而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一个过程,所以只可能构成盗窃罪。
成何罪本案将代保管财物据为己有构
本案将代保管财物据为己有构成何罪?——关键是准确认定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案情:王某出差前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皮箱加锁后交给朋友胡某保管,但没有告知皮箱内所装何物,只是说出差回来后取回。
胡某在保管期间,出于好奇,用自己的钥匙试开皮箱的小锁,竟然将皮箱打开,发现了1万元现金,遂取出据为己有。
王某回来查看皮箱,发现钱没有了就追问胡某,胡某谎称家中曾遭窃,现金可能被盗走。
王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查清事实。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胡某私自打开皮箱取走1万元现金,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王某谎称皮箱遭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胡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私自打开代为他人保管的皮箱(加锁),取走内装的1万元现金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胡某实施犯罪是在自己保管王某财物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在王某发现钱没有以后以遭窃为由拒不退还这些钱财,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施骗行为与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就不会产生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这是诈骗罪的显著特征。
并且诈骗罪中行骗人之所以取得财物,是被害人在受到诈骗后,自愿将财物交给行骗人。
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却不符合这一特征,胡某谎称王某1万元钱物被人盗走,其目的只是隐瞒其私自拿走皮箱中金钱的行为。
胡某能够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要依靠的是其在保管期间私自开箱拿走钱物的行为,并非是其在事后谎称金钱被他人盗走所产生的结果。
所以胡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侵占罪与盗窃罪两罪关键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前就在客观上控制他人的财物,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他人财物。
而后者则是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以后,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控制。
本案中,胡某取得钱物的手段是在保管期间私自开箱秘密取钱,这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较为相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的 问 题之 一 。本 文 通 过 对侵 占罪 中代 为 保 管 的他 人 财 物 问题 进 行 研 究 , 来澄 清侵 占罪 保 管 的含 义 和依 据 , 以及 对 财
物 的 理 解 , 得人 们 更 好 F对侵 占罪进 行 定 罪 量 刑 。 使 关键 词 : 为保 管 ; 据 ; 物 代 根 财
较大 , 不交出的” 拒 也依 照侵 占罪 处 罚 。 由此 可 见 , 占罪 的对 侵 象 是 代 为保 管 的 他 人 财物 、 人 的遗 忘 物 和 埋 藏 物 。 他
一
、
对 代 为保 管 的理 解
( ) 为 保 管 的含 义 一 代 “ 为 保 管 ” 为 是 构 成 侵 占罪 的必 要 前 提 , 是 侵 占罪 代 行 也 区 别 于其 他 财 产 性 犯罪 的 主要 特 征 之 一 。对 于 代 为 保 管 的 含 义 , 者 们 有不 同 的理 解 。其 主要 观 点 有 以 下 几 种 : 学
物 返还 。 果借 用 人 不 履 行返 还 义 务 , 借 用 期 间或 借 用 期 满 如 在 后 , 出 借物 非 法 占为 己 有 , 将 就是 侵 占行 为 。 这 里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为 合法 持 有 原 因 的 借用 关 系 , 同于 借 款 关系 中对 金钱 作 不 的 借用 , 借款 的性 质 决 定 着标 的物 所 有 权发 生 转 移 。 款 人 负 借 有 偿 还 相 同数 量 款项 及 利 息 的义 务 , 款到 期 不 能 偿还 的 , 借 应 作 为借 款 纠纷 处 理 , 符 合 其 他 犯 罪 构 成 , 其 他 罪 处 理 , 如 按 不 构成 侵 占罪 。
一
是 认 为 “ 为 保 管 是 指受 他 人 委 托 暂 时 代 其保 管 ” 代 。
二 是 认 为 “ 为 保 管 是指 受 财 务 所 有 权 人 或 有关 权 利 人 , 代 如质 权 人 、 留置 权 人等 的合 法 委 托 或 因合 同关 系而 代 为 暂 时
收受 管 理 ,因 而 行 为人 合 法 取 得 该 财 物 的暂 时 占有 权 而 非形
成权 。” 三 是 认 为 “ 为保 管 是 指 基 于 委 托或 者 其 他 原 因 而 合 法 代 保 管 他 人 财 物 ” 。
付 报酬 。 在财 物 未处 分 的情 况 下 , 财 物置 于 行纪 人控 制 之下 , 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处 于代 为保 管 的合 法 持有 状 态 。 在财 物 不 能 卖 出时 行 纪 人 负
四是 认 为 “ 为保 管 是 指 接 受他 人 委 托 或 者 根 据 事 实 上 代
的管 理 而 成 立 的对 他 人 财 物 的 持 有 、 理 ” 管 。
五 是 认 为 “ 为 保 管 主要 是 指 基 于 委 托 合 同关 系 . 者是 代 或 根 据 事 实 上 的 管理 , 以及 习 惯 而成 立 的委 托 信 任 关 系所 拥 有 的对 他 人 财 物 的持 有 、 理 , 且 这种 保 管 必 须 是 合 法 的 。 ” 管 而 六 是 认 为 “ 将 代为 保 管 理 解 为 占有 ( 盗 窃对 象— — 他 应 与 人 占有 的 财 物 中 的 占有 含 义 相 同 )  ̄: 财 物 具 有 事 实 上或 者 ,p, x - J
Au . 0 g201 V0. . 1 No 8 7
第 7卷 第 8期
论侵 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 人财物
杨 俭峰
( 北 经 贸大 学 法 学 院 , 河 河北 石 家 庄 0 0 6 ) 50 1
摘 要 : 占罪是 法 学界 学 者争 议 较 多的 一 个 罪 名 , 侵 而侵 占 罪 中代 为 保 管 的 他人 财物 又 是 侵 占罪 当 中争 议较 多
21 0 0年 8月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学 报 (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u a f b i iest fE o o c( ma ie n o il ee e s o r lo n Hu e vri o e n misHu nt sa dS ea in e Un y i S
有 返还 义 务 , 如行 纪 人 将 之据 为 己有 拒 不退 还 , 即构 成 侵 占。
4 借 用 关 系 . 借 用 关 系 是 指 出借 人 将 出 借 物 无 偿 地 交 给 借 用 人 使 用 . 借 用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或 使 用 完 毕 后 将 原 物 返 还 出 借 人 的关 系 。 用 人 通 过借 用 获 得 了对 他 人 财 物 的 使用 权 . 发 生 所有 借 不 权 的转 移 , 在使 用 完 毕 或 借用 期 满 以后 , 用 人 有义 务 将 出借 借
我 国刑 法 第 2 0条 第 1 规 定 ,将代 为保 管 的他 人 财 物 7 款 “ 非 法 占为 已有 , 额 较 大 , 不 退 还 的” 成 侵 占罪 ; 条 第 2 数 拒 构 该
款 又 规定 , 将 他 人 的遗 忘物 或 者 埋 藏 物非 法 占 为 己有 ,数 额 “
程 中 , 果 行 为 人 产生 非 法 占有他 人 财 物 的 目的 , 不退 还 或 如 拒 者 拒 不 交 出 , 额 较大 , 么 , 数 那 行为 人 应 以侵 占罪 论 处 。 2 租 赁 关 系 . 租 赁 关 系 是 指 “ 事人 双方 约定 , 一 定 期 限 内 , 方 转 当 在 一 移 特 定 物 于他 方 使 用 或 收益 ,他 方 给付 租 金 并 于期 限届 满 时 返还租赁物。 ”在 租赁 期 间 内 承租 人 享 有 对 租 赁物 的 占有 、 使 用、 收益 的权 利 。 同时 , 承租 人 也 有对 租 赁 物 妥 善保 管和 租 期 届 满 时 返还 原 物 的义 务 。如 果 承 租人 非 法 将 租 赁物 据 为 已有 拒 不 返 还 , 额 较 大 的 , 行 为 就 已经 构 成 侵 占罪 。 数 其 3 行 纪 关 系 . 根据 法 律 的规 定 , 纪关 系 是指 行 纪人 以 自己的 名义 为 委 行 托 人从 事 贸易 活 动 , 委托 人支 付 报酬 的关 系 。 行 纪关 系 中 , 在 行 纪 人 以 自己 的名 义为 委 托人从 事 贸 易活 动 , 委托 人 向 行纪 人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