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章 信托法 《商法学》 马工程
商法学课件第10-11章
二、信托的终止 (二)信托终止的事由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3.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第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
一、我国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营业信托 二、我国商事信托的类型 三、我国商事信托的监管
第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
一、我国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营业信托 我国学界通常所言的“营业信托”概念与大陆法系的“商事信托”概
念相当,是与民事信托相对应的概念。 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区分标准:受托人是否为营业性信托机构。 具体来说,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以经营信托业务为其营业,民事信托的
(4)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5)受托人法定资格丧失。
3.受益人和受益权的法定变更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和法理精神,受益人和受益权的法定变更事由有两种:一是受 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是受益权的继受。
二、信托的终止 (一)信托的连续性
为了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连续性”的规则。 信托设立后,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欠缺而终止,这里的“欠缺”包括 两种情形: 1.委托人或受托人的缺失 2.委托人或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有缺陷
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
一、受托人 二、委托人
一、受托人
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
(一)受托人概述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 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
1.受托人的资格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2.共同受托人
同一信托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称为共同受托人。
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内容
除《信托法》中规定的必备内容外,还包括:(1)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2)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3)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 受托人的经营权限;(4)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 方法;(5)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6)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 费用的核算;(7)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8)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 属;(9)信托事务的报告;(10)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1)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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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
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 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 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权的产生 1.大陆法系
第一讲 代理法概述
这些内容的基本知识,对大陆法系形成一个 清晰认识。
第二讲 大陆法系
【重难点】大陆法系的特点 【教学时数】 1课时 【主要讨论题】 (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 (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
关系的?
第二讲 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 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 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 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 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因此,罗 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内容的基本知识,对普通法系形成一个清晰 的认识,同时掌握英国和美国法律制度各自 的特点。
第三讲 普通法系
【重难点】英美法律制度 【教学时数】 1课时 【主要讨论题】 (1)普通法系分布在哪些国家和地区? (2)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
些异同点?
第三讲 普通法系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与分布范围
括: (1)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 (2)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分析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 人的关系的相关规定。
第三讲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重难点】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英美法中的义务标准。
【教学时数】 0.5课时 【主要讨论题】 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
马工程《经济法学》教学课件(11-17)
(四)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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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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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 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市 场规制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章考核要求: 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垄断和反垄断法的 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 集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特征、表现方式;反垄 断执法体制的类型、执行的一般程序,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 含义,适用除外的条件和范围等问题。 本章教学重难点: 垄断的含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相 关市场的理解和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特征、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成因、反 垄断路径中的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反垄断法的本身违法原 则和合理原则。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
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
2、市场结构
•(1)完全竞争 •(2)垄断竞争 •(3)寡头垄断 •(4)垄断
3、市场行为 4、市场绩效 5、三大学派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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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及其原因 1、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2、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原因 (四)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1、市场规制法的语词 2、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3、市场规制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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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域规划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区域规划主体制度 区域规划协作制度 区域规划调控法制度 区域规划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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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外贸易调控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第一章 商法得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4.营利事业
事业,依照其性质和目的,分为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
营利的认定,有目的和手段两个角度。行为人以营利为 某种持续性的活动的,可认定为营利事业。例如以博取“买 之间的差价为目的持续活动。反之,可以认定为非营利事业 人的营利目的虽不明显,但采用了经营或营业的形式,也可 事业。例如,教育事业通常是非营利事业,但以公司形式开 仍可归为营利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2.商人 3.商行为 4.营利事业 5.营业
商人
商和 商事
营业
商行为
营利 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在商法中,“商”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生意或者买卖; 事生意或买卖的人,不限于只从事买卖的“商贩”或“买卖
在我国商法学上,“商”在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 事主体;在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是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三节 商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本章要点
1. 把握商法的基础概念与调整对象,深刻理解商法的原 商法的历史变迁,领会商法的时代精神与伦理导向。
2. 了解当代商法的体系,把握商法的理论框架与价值内 分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概述
2.商法是私法。商法在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时,既要 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又要秉承 自由、平等交换、便捷安全等原则。
马工程《经济法学》教学课件(1-10)
第一节 经济法的宗旨
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界定 二、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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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界定
(一)经济法宗旨的内涵与界定标准
(二)正确认识经济法宗旨的意义
(三)经济法宗旨与其他相近概念之 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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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宗旨的内涵与界定标准
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 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金融调控法的目标与原则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相互协调原则一金融调控法的目标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二金融调控法的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手段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常备借贷便利制度一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为金融调控法体系的核心专业性金融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配套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二金融调控法的手段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四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与程序中国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在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政策的执行实施部门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二)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 (三)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 (四)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1、新社会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基本划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界定调整对象需要“问题定位”
•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 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 来确定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 •无论市场机制,抑或政府干预,都可能“失灵”。而这“两个失灵”, 恰恰是传统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的,它们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 问题。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 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的概念: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具有持续性、正当性、营利性的特点。
二、商法的概念: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点1、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2、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4、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内容。
四、商法的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诚实用。
3、企业维持原则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原则;盈利分配原则;企业重整原则。
4.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5.保证交易方便的原则。
交易的简单性;短期处方;交易形式化。
6、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
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现代国家的商法通过公法规范直接调整商事管理关系;b.现代国家的商法越来越强调使用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控制商业活动;c.现代商法在传统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制。
(2)公示主义。
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的第三人。
1(3)外观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法律现象中本质与外观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存在,而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得撤销。
马工程《商法学》笔记
绪论一、名词解释1.商法学:是以商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及商事部门法理论与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理论与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简答1.商法学的功能(1)商法学有助于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2)商法学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商法学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制文化观念的变革。
(4)商法学是树立社会商业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助力。
(5)商法学是我国实现国际经济战略的重要法制理论依托。
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商事:是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2.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3.营业转让(让与):是指商人将对其营业所依赖的、具有有机体性质的整体财产,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
二、简答题1.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原则(2)平等交换原则(3)企业维持原则(4)交易便捷原则(5)交易安全原则(6)守法经营原则第二节商法的渊源与体系一、简答题1.我国商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民商事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7)地方政府规章(8)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
2.我国商法的非正式渊源:(1)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3)交易习惯,一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做法;二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第三节商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一、简答题1.商事调解的程序特征:(1)调解程序的自愿性(2)调解员的中立性(3)调解程序的保密性(4)调解协议的“软司法拘束力”。
2.商事仲裁的程序特征:(1)仲裁程序的自愿性(2)仲裁员的专业性(3)仲裁程序的便捷性(4)仲裁程序的保密性(5)仲裁裁决的强司法效力性。
3.商事审判的理念:(1)维持团体交易关系的理念,一是尊重商事主体的商事判断原则,二是尽力维持团体交易关系的有效存在,三是推进有约必守规则。
绪论 《商法学》 马工程
3.商法学的研究首先应以商法基础理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 基础理论的研究回答商法实践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同时,商 法学还需要以商事P部PT学习门交流法为研究对象,回答商法实践中4 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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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学的功能
第四,商法学是树立社会商业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的助力。
现阶段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商事经营性行为与政府行政 行为、事业单位公益行为、公益团体非营利行为、公民消费行 为等的混同,社会伦理被商人伦理取代,公民行为自由权利观 被商人团体滥用,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全民经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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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学的功能
第三,商法学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制文化观念的变革。 首先,学习商法学要求培育商法思维,这对于改变我国长
期以来偏重民法思维的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人们民商不分的观 念等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其次,商法学的研究承接商法的过去与现在,有助于人们 在把握近代商法精髓的同时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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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 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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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学的研究对 象
1.商法学是以商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及商事部门法理论与制 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理论与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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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学的功能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课件
1.商法是商人法。所谓商人法,是指专门规范商事主体地位、 织及营业的法律。
2.商法是私法。商法在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时,既要 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又要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平等交换、便捷安全等原则。
3.商法是特别私法。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商法又分
商事普通法和商事特PP别T学习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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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三、商法的原则 四、商法的产生、变迁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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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含义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 私法。商法和民法均为私法,都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 对于民法,商法有以下特点:
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的区分标准是弹性的。行为人从 营利事业和非营利PPT事学习交业流 所遵守的法律存在差异。在适11用税法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5.营业
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
包括财产关系。相应地,营业可分为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
主观 指各种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属于法律关系之内容的范畴。商人从事经营 营业 活动的法律效果,包括意定效果和法定效果。
多方商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
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方商事关系中,商
事主体既要遵从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守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的特别规PP定T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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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2.商人 3.商行为 4.营利事业 5.营业
商人
商和 商事
2.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最后,商法基础概念是促进民法发展的重要力量。
2.商法基础概念的变化和生成
古代和近代商法主要采用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体系,反映了商法的交易 法地位,适应了对简单商品交易关系的调整需求。在现代社会,各国立法者 不断介入、干预交易关系,债法统一化趋势日渐明显。随着商法地位的改变 及近代商法向现代商法的转型,近代商法的概念体系必然面临概念转型和重 构的问题。
所谓营业转让或让与,是指商人将其营业所依赖的、具有有机体性质的整体财 产,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营业转让或让与既是标的之转让,也与让与行为有关, 属于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的结合体。
第十一页,共55页。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二)商法基础概念的发展
1.商法基础概念的意义
首先,商法基础概念可以整合具体的商法术语和范畴。
第十九页,共55页。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3.盈利分配规则 企业收益的分配,牵涉投资者、债权人、劳动者、国家乃至社会福利等相 关者利益。为了公平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秩序的价值目标,立法者 需要规范企业盈利分配,乃至明令禁止有损相关者利益的做法。 比如: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文件,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企 业不得在税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也不得采用支付酬金等方式变相提前分配利润; 企业不得非法使用公积金;等等。
第十五页,共55页。
三、商法的原则 (三)平等交换原则
平等交换,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营业或财产交易中,应当基于等价交换而确定商事 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按照平等交换的原则,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商事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是相对的,商事主体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除非商事主体 明确放弃对价,否则,商事主体均有权要求对方商事主体支付对价,应当推定 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是有偿的。商事主体在营业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在营 业中遭受他人损害的,应当参考所受损害的情况予以补偿。
绪论 《商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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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学的功能 第五,商法学是我国实现国际经济战略的重要法制理论依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一国的国际经济战略将成为国家强盛 的关键。国际经济战略以经贸合作为核心连接世界经济,经贸合作的开 展不但需要国家政策支持,更需要一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备及其与国际 商事法律制度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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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理论
商法的起源与历史 商法的价值 商法理念与商法思维 商法原则 商法规范与商法体系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商事纠纷解决程序
商事部门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与保险法 信托法与基金法 海商法 电子商务法 运输与物流法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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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学的功能 商法学的功能具体反映在五个方面: 第一,商法学有助于建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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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1.商法学是以商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及商事部门法理论与制度为研究对 象的部门法理论与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商法学主要研究商法的起源与历史、商法的价值、商法理念与商法思 维、商法原则、商法规范与商法体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纠纷 解决程序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基金法、海 商法、电子商务法、运输与物流法、破产法等。 3.商法学的研究首先应以商法基础理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基础理论的 研究回答商法实践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同时,商法学还需要以商事部门 法为研究对象,回答商法实践中具体的部门法理论问题,对商事部门法 的研究也始终是商法学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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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 经营权信 托问题 托问题
将来权利 和期待权
信托
股权或其 他资产收 益权问题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财产对于委托人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未 设立信托财产 相区别
2.除特定情形 外,信托财产 不属于委托人 的遗产或清算 财产
3.强制执行禁止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二)信托财产对于受托人的独立性 1.禁止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混同。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也不得与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债务相抵销。 4.强制执行禁止。
设立信托不仅必须有信托目的,而且信托目的必须合法。虽然《信托法》 对信托目的合法性及非法信托目的的情形作了规定,但有些情况下,信托目 的的合法性的判定并非易事。
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
一、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
一、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 (一)经营权信托问题 (二)股权或其他资产收益权问题 (是实行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 是企业及其职工成为企业年金信托委托人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设立企 业年金,则该企业及其职工不具备年金信托委托人的资格。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一)委托人资格
4.保险资金信托
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 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
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三、商事信托设立的目的
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
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形式
对于商事信托,一些国家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合同也是设立营业信托的一种 书面形式合同。
二、 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的法定权利
(1)知情权
(2)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的 (3)信托财产处分行为撤销的
要求权
申请权
(4)对受托人的解任权 (5)剩余信托利益的归复权 (6)信托的解除权
(7)受益人的变更权和受 益权的处分权
2.委托人的保留权利
(8)信托财产损害的救济权
(9)受益权损害的救济权
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
一、受托人 二、委托人
一、受托人
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
(一)受托人概述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 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
1.受托人的资格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2.共同受托人
同一信托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称为共同受托人。
(二)信托的法定变更
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法定变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 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2.受托人的法定变更
(1)法定解任。
(2)受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3)受托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信托的终止 (二)信托终止的事由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3.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二、信托的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变更的含义与依据
信托变更的含义
信托的变更,是指信托有效设立后,当出现约定或者法定的变更事由时, 信托当事人依法对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事项进行的改变和调整。
信托变更的依据:(1)约定变更(2)法定变更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一)委托人资格
对于一般类型的营业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没有特殊限制,特定类型 的营业信托,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对委托人的资格有一定的要求。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企业年金信托 保险资金信托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一)委托人资格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限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 人数不得超过50人。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十章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第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 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 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 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 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节 投资基金
本章要点
1.掌握商事信托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商事信托设立的具体法律制度。 2.理解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独立性。掌握信托法律关系中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3.掌握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类型,把握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关系 主体。
委托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2)建立了项 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3)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4)拥 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5)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 录;(6)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7)风险管理符合有关 规定和要求;(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信托文件规定的变更方式相比,信托当事人对信托的另行变更,条件要 严格得多。这是因为:信托当事人对信托的另行变更是在信托文件之外的变更, 在时间节点上发生信托设立之后,与受益人利益攸关,此时,仅有委托人和受 托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受益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内容
除《信托法》中规定的必备内容外,还包括:(1)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2)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3)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 受托人的经营权限;(4)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 方法;(5)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6)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 费用的核算;(7)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8)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 属;(9)信托事务的报告;(10)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1)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二)受托人的特殊资格
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信托机构。从事特定类型营业信托业务的信托 公司来说,还有特定的资格上的要求。 1.企业年金信托受托人资格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既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养老金管理公司等受托机构,受托人不限于信托公司。 2.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的资格
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二)信托的约定变更
1信托文件规定的变更
对于信托文件规定的变更事项,我国《信托法》唯独对受益人和受益权的 变更作出了特别的授权。《信托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信托设立后,如果出 现了信托文件规定的情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 权。
2.信托当事人的另行变更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受托人为特定目的受托机构。必须是信托公司或 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3.保险资产投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实际上是满足特定条件的信托结构。
三、商事信托下信托目的
在我国现行实践中,大多数营业信托中的信托合同都是将信托财产的主 要运用方式及拟实现的具体目的结合起来,来表述信托目的。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信托财产对于受益人的独立性 1.信托虽然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但在信托结构上,受益人并不占 有、管理、控制信托财产,他对信托财产仅享有受益权。 2.在强制执行问题上,强制执行禁止也适用于因受益人负债而要求对信托 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形。 3.信托财产独立性对受益人依赖的唯一可能情形是信托唯一受益人死亡或 被清算。
受托人不能以经营信托业务为其营业。
二、我国商事信托的类型
集合资 金信托
保险资 金信托
商事信托
企业年 金信托
信贷资 产证券 化信托
三、我国商事信托的监管
信托公司作为营业信托最主要的经营主体,在我国属于金融机构而 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特别监管。实 践中,关于信托公司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均体现为银监会制定的 相关部门规章。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不受限制。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一)委托人资格 2.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委托人,目前我国实行审核制。 未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对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也可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 (一)委托人资格 3.企业年金信托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四)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
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在处理信托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和其他信托 利益,归于信托财产,非受托人过失或其他人过失或侵权导致的信托财 产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的同一性是一 脉相承的。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既是信托财产同一性的表现,也是信 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与结果。
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真实
不真实包括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等几种情形,不同情 形对于信托行为具有不同的影响。
在欺诈的认定上,消极地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一般民事信托中一 般不构成欺诈,但在商事信托的一些业务中,受托人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信托公司有如实披露信托存在风险的义务且不得使用任何误导性陈 述,如果信托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欺诈,委托人有权撤销资金信 托。
一、受托人 (五)受托人的责任 1.受托人的内部责任 (1)受托人的有限责任 (2)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2.受托人的外部责任 (1)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 产承担。 (2)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