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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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我们特地向您发送此份公告,以通知您我公司拟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公司决定通过市场化方式向关联方进行债券发行,同时也计划将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一种创新性融资工具用于资金筹集。

这些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举措将对公司未来的融资状况产生积极影响,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为使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举措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和评估。

公司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相关计划和策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以下是具体的细则和计划:一、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公司决定通过市场化方式向关联方进行债券发行,旨在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和流动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信用等级。

公司将严格按照市场相关规定和准则,根据合规性审查结果以及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并于日后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

公司将严格披露与债券发行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债券的风险和收益,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关联方市场化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作为融资的一种创新性工具,公司拟将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引入关联方投资的一种方式。

资产支持证券是以公司的特定资产为基础发行的,通过拆分公司资产的收益权,形成可交易的证券。

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相关计划和策略,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关联方进行市场化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邀约。

公司将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投资者具备足够的风险认知能力,并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风险提示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到,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前,应详细阅读相关的风险揭示文件,并在充分理解及评估风险后,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投资。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1.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1.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1.2 发行情况公司向公众发行XX亿元债券,发行价格为XX元,票面利率为XX%,期限为XX年。

本次债券发行全部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发行效率高,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资本金补充和项目投资等方面。

1.3 其他信息公司债券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并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公司将会积极履行债券发行及后续管理的相关职责,保证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2. 公司业绩公告2.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2.2 业绩情况公司在第三季度实现了XX亿元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了XX%;净利润为XX 亿元,同比增长了XX%。

公司表示,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产品优化、市场拓展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等因素。

2.3 展望未来公司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3. 其他公告3.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3.2 其他情况公司表示,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原计划于2021年10月中旬举行的股东大会将延迟至2021年10月底后另行通知。

公司将履行股东大会相关职责,并为股东提供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

3.3 其他信息公司还表示,将在第四季度开展公开招标活动,以寻找具有财务、法律、建筑等方面专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支持公司未来发展。

具体招聘信息将在公司官网上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2015年10月21日至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首次评级项目,项目组人员未联系担保人确认担保事项,未对所依据的担保函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证券评级中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

2.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首次评级项目,证券评级过程中使用的评级模型与其披露的评级模型不一致,项目模型打分表中的部分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且评级工作程序倒置,先由项目组分析师判断发行人信用等级再填写评级模型打分表。

上述问题1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问题2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司下发警示函,要求你司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规范执行评级工作程序,强化对项目组工作的相应监督,完善并有效落实对项目评级工作的审核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你公司应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赵凤滨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3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赵凤滨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3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赵凤滨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赵凤滨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334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赵凤滨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建证发〔2012〕52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赵凤滨(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9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巍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巍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巍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巍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63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徐巍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国信〔2011〕112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徐巍(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7•【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1〕146号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请示》(厦安居﹝2021﹞4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20亿元,所筹资金1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官浔公寓项目,0.4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仁和公寓项目,0.5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雍厝公寓项目,0.08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湖边公寓项目,1.67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浯家公寓项目,0.05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林边公寓项目,1.8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龙秋公寓项目,3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洪茂居住区一期工程项目,3.5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龙泉公寓项目,8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本次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国飚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6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国飚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6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国飚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国飚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968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金国飚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东兴证字〔2011〕14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金国飚(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结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预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8〕161号

中央结算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预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8〕161号

中央结算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预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央结算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预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8〕161号相关市场参与机构: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预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财库[2013]28号)等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预发行业务结算规则》(中债字[2016]153号)等制度,现就国债预发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预发行业务前准备国债预发行业务的参与机构在业务开始前,应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准备材料,开通业务资格。

二、预发行履约担保(一)履约担保品范围。

国债预发行业务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品包括保证金与保证券。

保证券应使用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开发性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债券等。

(二)履约担保方式。

业务双方可选择由第三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集中管理服务或选择双边自行履约担保。

业务双方选择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集中管理服务的,应当遵循本通知及中央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履约担保。

业务双方选择双边自行履约担保的,需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保证券的履约担保信息或保证金的履约担保证明。

(三)履约保证金计算。

若业务双方采用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交易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履约担保率。

(四)履约担保率。

最低履约担保率见下表,如有调整,另行向市场通知。

渤海租赁:关于2020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公告

渤海租赁:关于2020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15证券简称:渤海租赁公告编号:2020-037债券代码:112279债券简称:15渤租01债券代码:112284债券简称:15渤租02债券代码:112723债券简称:18渤金01债券代码:112765债券简称:18渤金02债券代码:112771债券简称:18渤金03债券代码:112783债券简称:18渤金04债券代码:112810债券简称:18渤租05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就2020年累计新增借款情况予以披露。

具体情况如下:一、主要财务数据概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5,457,661.50万元,借款余额约为18,844,335.00万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5,489,174.50万元,借款余额约为21,804,266.20万元,累计新增借款2,959,931.30万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4.23%。

二、新增借款的分类披露1.银行贷款截止2019年末,银行贷款余额为6,953,272.50万元。

截止2020年3月31日,银行贷款余额为8,747,682.90万元,累计新增1,794,410.40万元,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Avolon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Avolon”)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加快无抵押循环信用贷款下账所致。

2.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截止2019年末,应付债券余额为10,462,871.80万元。

截止2020年3月31日,应付债券余额为11,636,883.10万元,累计新增1,174,011.30万元。

公司债券 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公司债券 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公司债券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公司管理层决策,并经过董事会审议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我们特此公告,公司将对外担保一笔债券,该债券的担保金额超过了公司的净资产的10%。

该项对外担保的具体细节如下:(在此处提供详细信息)
我们公司决定进行此项担保是出于对相关方的信任和与其长期合作的考虑。

我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充分的信心,并相信该笔担保将能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商机和利益。

我们将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控制风险等手段,保证公司获益的最大化,并保护公司和各方利益的安全。

我们将持续监控和评估该笔担保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敬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谢谢!
公司董事会特此公告日期:(公告日期)。

证券业协会 公司债券报备清单

证券业协会 公司债券报备清单

公司债券报备清单是证券业协会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重要一环。

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债券报备清单的规范管理能够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公司债券报备清单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公司债券报备清单的重要性1. 规范市场秩序公司债券报备清单的制定能够规范市场秩序,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公司债券进行非法融资活动。

通过清单上的要求规定,可以杜绝一些资金实力不足或者信用较差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使得市场的信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债券报备清单使得企业在发行公司债券时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方式等。

这些规定的制定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让投资者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企业的融资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3. 创造市场信心公司债券报备清单的规范管理能够为市场创造更多的信心,企业在严格遵守报备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更加相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从而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公司债券报备清单的内容公司债券报备清单中包含了大量的细节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

在公司债券报备清单中,一般会包括以下内容:1. 发行企业的基本情况报备清单会要求企业披露自身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等,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对企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清单会规定企业应当明确自己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规模,这有利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融资情况的了解。

3. 募集资金用途企业需要清楚地披露此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

这样的要求使得企业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更加注重资金的透明使用,让投资者有更多的信心。

4. 风险揭露清单中会要求企业对自身的风险情况进行充分揭露,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公司债券报备清单的实施公司债券报备清单的实施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和企业自身共同配合。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1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申请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1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申请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1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申请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2021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申请事宜的通知各市场机构:为完善企业债券发行承购工作,充分调动投资者积极性,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两个《指引》”)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同意,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将2021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申请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投资环境健康发展,根据2020年末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企业债券持有量及诚信等情况,按照两个《指引》要求,现对2021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候选名单(附件1)予以公布。

二、上述名单内列示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2021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

申请机构请于2月5日17点前将《直接投资人申请函》(附件2)原件寄送并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三、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机构自愿申请情况,于2021年3月1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2021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名单。

四、2021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资格的有效期为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底止。

五、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对于尚未开通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投标权限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申购权限的2021年度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须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向中央结算公司客户账户部递交“E14客户端管理员申请表”,完成相关系统权限的开通和设置,并领取电子密押器。

六、若申请机构名下有多个债券账户,只可将其中一个账户申请为直接投资人账户,并在申请函上注明该账户账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18
•【文号】证监许可〔2019〕1724号
•【施行日期】2019.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724号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渤海租函〔2019〕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5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9年9月18日。

海航放弃金融梦,渤海金控改名渤海租赁

海航放弃金融梦,渤海金控改名渤海租赁

海航放弃金融梦,渤海金控改名渤海租赁带你进入新的高度层!在10月20日《18.7亿再卖证券公司,海航金融帝国梦破碎!》一文中,翼哥已经认为海航金融帝国梦已破碎。

果不出所料,2018年10月25日,海航金控平台渤海金控发布公告。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渤海金控于2018年10月24日召开2018年第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本次重组基本情况经各方初步协商和论证,本次重组初步方案为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海航资33.45%股权,并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进一步向渤海信托增资,最终持有渤海信托51.00%的股权。

三、终止本次重组的原因在本次重组推进期间,国内经济形势和政策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相继出台相关政策,要求严控金控平台的发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为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拟将发展战略调整为聚焦租赁主业、特别是航空租赁主业的发展,打造全球领先的、专业化的租赁产业集团,不再拓展多元金融业务并逐步剥离与租赁主业关联度低的金融或类金融投资,切实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提高租赁主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四、终止本次重组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调整需要,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公告的核心内容:一是放弃收购渤海信托。

二是“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三是最为重要海航的战略进行了重大调整。

回望今年的海航一系列动作,就是刺破金融地产梦。

在金融方面:放弃收购华安保险、转让新光海航人寿、卖掉皖江金控、卖出联讯证券,这次又放弃购买渤海信托。

地产方面:将有另文专述。

下图中海航曾经的金融版图已经支离破碎!猜一猜,还有几个能留下来?金融地产最容易将自己变成个胖子,也最容易将自己撑死。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3
•【文号】证监许可〔2019〕603号
•【施行日期】2019.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603号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纾困专项公司债券的申请》(亦庄国投〔2019〕2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5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中银渤海-宜信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中银渤海-宜信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中银渤海-宜信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为“中银渤海-宜信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各相关单位:根据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8年7月9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中银渤海-宜信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宜信租赁一期”)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宜信租赁一期”的转让业务。

二、“宜信租赁一期”设立日期为2018年6月1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宜信1A”,证券代码为“116958”,到期日为2019年2月25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过手摊还本金。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宜信1次”,证券代码为“116959”,到期日为2020年9月21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按不超过年化3.00%利率分配期间收益,在优先级证券分配完毕后获得剩余收益,到期还本。

三、“宜信1A”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宜信1次”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宜信租赁一期”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宜信租赁一期”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7月3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5•【文号】证监许可〔2018〕1032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32号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融通基金字〔2018〕7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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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3-026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批文的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年6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4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5亿元的公司债券。

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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