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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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程序的有限性及其理念下的重构.

关于再审程序的有限性及其理念下的重构.

关于再审程序的有限性及其理念下的重构内容摘要再审程序是我国的一种基本诉讼程序,在纠正裁判错误、维护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我们过分地刻意追求客观真实和实体公正,同时,加之再审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导致多头申请再审、申诉、抗诉不断且无序,实务界曾概括为“五个无限”:提起发动再审主体无限、再审审级无限、再审时间无限、再审次数无限、提起再审的理由和条件无限。

这种无限再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生效裁判的权威和既判力,破坏了公正与效率的法治原则。

笔者认为,为改变实务中的这种困境,应从理念到制度,全面反省再审程序,客观、理性地对再审程序予以恰当的功能定位,即充分认识再审程序的有限性。

本文试从既判效力、纠错功能、司法效率三个方面论证了再审程序的有限性。

论文百事通在此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针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程序、启动的事由和再审改判标准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可行的运作设计。

关键词: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举证责任审判方式自由心证诉讼成本再审程序是法院对经过裁判生效的案件进行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

近年来,随着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的日益深化和司法审判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再审程序在我国法律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再审程序是参照前苏联的审判监督程序模式设置的,国家职权主义的司法理念较重,且有关的规定相当原则和笼统,实务中又将裁判的实体正义居于法的安定性之上,片面突出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致使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于很多与现行时势不相适应的问题,“法律制度,在任何规定时间,都在产生新规则并改变旧规则的形式和内容。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在理念上深刻认识再审程序的有限性,以利于再审程序的制度重构和司法实践。

所谓再审程序的有限性,是指再审程序的引发、进行和裁判应当受到限制的特性。

可以说,再审程序的有限性或者说有限再审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再审程序设计的基础核心理念之一,也是再审程序法律价值的以发挥的根基所在。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两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两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行 的。 ( 三) 审级 改革 的具体 措 施
要体 现 在三个 方 面 :
主 流观 点 认为 , 根 据我 国 目前 实际情 况 , 宜 建立 多元 审级 制
对 于争 议标 的很 小 、 案件 特 别 首先, 法 院 审判受 行政 的干预 。 我 国 四级法 院 的建制 基本 上 度— — 即主 要 以诉讼 标 的为 标准 , 与行 政区 划相 一致 , 并且地 方法 院 的人事 、 财政、 编 制和 经 费也都 简单 或争议 不大 的案 件 , 适 用一 审 终审制 : 一般 的案件 适用 两 审
f j l I 制6 轧会

2 0 1 3・1 2 ( 下)
’ 。 。 。 。 ‘ 。。 。 。 。 ’ 。 。 。 。‘ 。 ’ 。
◆ 政 法 论 坛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源自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黄正桥
摘 要 作为一项 1 9 5 4 年确立的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两审终审制 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 有必要对民事审判制度进行改革。主流观点认为 , 建立多元审级制度——即以二审终审制为主, 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辅 的审 级制 度较 为符 合我 国 目前 实 际。但这 种做 法 能否 实 际发 挥作 用 , 能否 解决二 审终 审 中存在 的根 本性 问题 , 仍 值得 商榷
和有 待将 来 实践 的验证 。 关键词 多元审级 司法独立
法官独立
利益制衡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1 6 9 ・ 0 2
因为三 审 同样可 以发 挥监 督 的作 用 。这种 资源 的调 配也 体现 了
作 者 简介 : 黄 正桥 , 上 海大 学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生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6 . 2 文 献标 识码 : A

“终审不终”与司法公信力——以民事再审程序为视角

“终审不终”与司法公信力——以民事再审程序为视角

度, 法 院 良好 的司法 能力 是 司法公 信 力生 成 的前 提 ,

制度 却 由于价 值取 向的偏 差 和制 度设 计 的件 。另
方 面 ,司法公 信力 涉及 社会 公 众 的 “ 信 ” 与 司法
上影 响 了司法公 信 力 的彰 显 ,亟 待通 过 改革 予 以完

5 0・
王波 ,项坤 : “ 终审不终 ”与司法公信力—— 以民事再审程序为视角
言 ,司法公 信 力意 味 着 司法 公 正与 司法 权威 ;就 其 从 立法 理念 上深 度检 讨 当前 民事再 审程 序 的制度 设
主 观方 面 而言 ,司法公 信力 则 涵盖 了司 法拘 束力 和 置 问题 。 司法信 仰 。公 正是 法律 的内在 品质 ,是 司法 永恒 的 威 则 意味着 法 律 的至 高无上 ,意味 着对 司法 结果 无 ( 一 )实 事 求 是 与有 错 必 纠 ~ 一 再 审 价 值 取 向 价 值 取 向 对 于 立 法 和 司法 具 有 重 要 的 指 导 作 生 命 ,是 司法 具备 公信 力 的首要 价值 基 础 。司法 权 之 偏差
法本 身 而言 ,它 是 一种 通过 适用 法 律解决 纠 纷 的动 态过 程 ,在 这一 过程 中 ,原 告 、被告 与 法 院之 间形
司法公 信 力 ,意 指社 会 公众 普遍 地 对 司法 权运 作具 有 的信服 力 和认 同感 ,并 遵 从 司法 权运 作 的一 种状 态 和 秩序 。它表 明社 会 公众 对 司法 的信 任 和尊
公信力的重要途径。然而现 实中,民事再 审制度的运作却面临着 “ 终审不终”的尴尬局面,案件久审不结,
使 诉 争 民事 利益 长 期 处于 不稳 定状 态 ,来回 “ 翻 烧饼 ” 更是 淡化 了诉讼 定 纷止 争 的功 能 ,在一 定程 度 上损 害 了司 法权威 与 司法公 信 力 。是故 ,对 民事再 审程序 进行 重 构 ,使 其 兼顾 实体 正 义和程 序 正 义 ,达 致保 障 当事人 申请再 审权 利与 维 护裁 判既 判 力之 间 的平衡 ,从 而彰 显 司法 公信 ,就 成 了 目前我 国立 法部 门及 司法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

序。先後脊表 了《 斌擒吝判盐督制度的改革舆完善》、《 建立有限再番制度的法律思考》、《 谕法官的释明榷 》 等多篇输文。
通迅地址 :雇西壮族 自治 匡钦州市 中级人 民法院 ,邦编 :5 5 0 。 3 0 0 20 年9 1 0 1 月2 日沈德 咏在 全国吝判 益督 工作座谈合上的裤话。 肖 拷著 : 《 在公正舆效率世钯主题输墟 上 的致 辞》, 曹建 明主编 : 《 载 公正 舆效率的法理研 究 》, 民法 院 ̄ 20年版 , 人 02 第7 页。
维普资讯
20 年2j第二 第2 德第9 中 律宫 06 , 卷, 期( E 期) 圈 币 和法睾 Ju aoC i wead 兰 I 家 or l ha ayrn lS n n L f J ’s
输 民事再 謇程序 的改革
唐 西壮 族 自治 匾钦 州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林 玉 棠
放心,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 法寅现。由于再 窨立案檩率不明碓 ,再窨程序不断被兽助 ,怨窨判决的既判 力弱化 ,司法槿威 和形象受到了很大损害。建立有限再客制度 ,建立展密 、完善 、科学 、 阳的民事再謇 公
程序,才能保蓿绝大多数裁判 的既判力不受勤摇 ,最终连到雉谨司法槽威的 目的。
二 、民事再謇 程序 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同题
陷,尊致在司法寅践 中出现了斡多弊端 ,崴重影警了其功能的强挥 。笔者弑圃通遇 述我圆民事再窨程序 改革的必要性 ,分析我固民事再客程序改革中存在的同题 , 探究我固民事再窖程序改革 的目棵模式 ,逛一 步槽想 民事再窨程序改革的具髓 内容 ,属建立科孥规髓的民事再窨程序提供一黠浅兄。


年,有的案件先後裁判多连十残次;如此案件 ,富事人燕所逋徒 ,法官最後也鞋以分清是非。祗有使 民事 再窖程序规鲍 、有序 ,才能提高 效率,碓保案件雷量。 最後 ,民事再窨程序改革是雉遘终客既判力、树立司法槽威的需要。法院的槽威主要髓现在终窨判决 的既判力上 ,生效 的裁判随畴可能被更改 ,司法榷威就燕 谈起。我圆 目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受到展重的 影簪,静多省事人在法院终密判决後 ,德是以檀棰理 由通遇各檀途径连行 申 。败拆 的不甘心 , 腾 的不

民事再审事由:理念反思与修改评价

民事再审事由:理念反思与修改评价

要 的措 施 寻求结 果 的改变 , 者忍气 吞声 接受 “ 人不 满” 或 令 的结 果 ; 二 , 其 结果更 多 的是 给予 的 , 而不是 自己行
收 稿 日期 :0 8 2 8 2 0 ~1 —1 作 者 简 介 : 信 会 (9 7 )男 , 东 巨野 人 , 赵 16 一 , 山 山东 经 济学 院 教 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民事 诉 讼 法 和证 据 法 学 。 法 主 ① S a oOt , eo m f ii p o e u e Amei n J u n l f o aaieL w h z a R f r o vl rc d r , c r a o r a o mp rt a .V 19 5 2 5 9 c C v o4 . 7 . 6 .
有 些 再 审 理 由应 补 充 进 去 。
关键词 : 民事 再 审 ; 审理 由 ; 改 ; 念 再 修 理
中 图分 类 号 : F 2 D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8 X( 0 9 0 一 0 lO 1 0 —7 8 2 0 ) 6O 5 — 8
20 0 7年 民事诉 讼 法 : 审理 由的细 化有 助 于 解决 申诉难 ; 序 再 程
的再 审理 由作一 简单评 价 , 以求 有益 于将要 进 行 的民事 诉讼 法 的全 面修 改 。


新 法 修 改 的理 念 及 其 反 思
( ) 序 正 义 的 理 念 及 反 思 一 程
20 0 7年 民事诉 讼法 修改 秉承 的重 要 理念 之 一 就是 程 序 正 义 。 民事诉 讼 法 学 界对 新 法 在再 审 理 由程 序
诉 难 、 错 的 理念 应彻 底 抛 弃 等 。新 法 的 实 施 已经 为 实 证 检 验 立 法 者 立 法 所 依 据 的 假 定 前 提 提 供 了 基 础 。综 合 实 践 状 况 以 纠 及 理 论 研 究 可 以看 出 : 体 正义 仍 需 考 量 并 应 当作 为 纠 错 理 念 的 内容 之 一 。 此 外 应 予 引 人 的理 念 包 括 : 济 当事 人 的 理 念 以 实 救 及 司 法 效 益 的 理 念 。据 之 , 法 对 再 审理 由修 改 的 许 多 成 就 应 予 肯 定 , 些 理 由需 要 作 限 定 性 解 释 , 些 再 审 理 由应 当取 消 , 新 有 有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摘要:民事再审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已久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重要问题,但大多学者将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的改造与重构,而作者则认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必须转变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论文以对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合理救济为立足点,从反思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入手,进而对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相应的阐释。

提出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是对私权争议的公正裁判、权利基础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目的基础是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

关键字:民事再审制度;国家本位主义;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诉权;处分权为了实现公正解决私权争议的目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不仅设置了相应的上诉制度,而且还设置了特殊的再审制度。

如果说,上诉制度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上诉审程序保证私权争议获得正当裁判的诉讼理念,故将上诉制度称为对受法院未生效瑕疵裁判所确定之私权予以“普通救济”的话,那么,再审制度则是以对因受生效瑕疵裁判损害的当事人私权利益进行特殊救济为程序目的而设置的,因此,再审制度被称为对受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之私权予以“特殊救济”则是毋庸置疑的。

这是因为,相对于基于上诉制度而设置的上诉审程序而言,以再审制度为基础的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由于我国尚未突破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发现案件客观真实”、“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因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确立民事再审制度时,以建立于国家本位主义基础之上的权力监督为立足点,不仅设置了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发动的再审,而且还设置了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抗诉引起的再审,特别是这两种以权力监督为基点而发动的再审不受时间、次数的限制,从而致使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不仅背离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而且使其所具有的功能未得到相应的实现近几年来,许多诉讼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有识之士也致力于对再审制度问题的研究,但似乎大多数人都将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对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的改造与重构的研究,笔者在若干年的教学研究与对审判实务问题的分析中,深感对上述问题的探讨、研究与解决固然非常重要,然而,要想摆脱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目前所处的低迷状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转变研究的思路与方法,特别是将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置由以法院行使审判权以及法院行使监督权公正解决争议为立足点转变为以对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合理救济为立足点,以此为指导思想研究民事再审制度应着眼于如何对当事人的私权利益予以救济,从而分析再审制度的现状,进而探讨再审制度背后蕴涵的理论基础等问题已成为亟待需要开拓的重要理论课题。

对民事再审事由的思考

对民事再审事由的思考
但作为在长期酝酿之后终于跨出的 实质一步 , 不可否认这一步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在此次修改的 重 点 之 一 — — 再 审 事 由方 面 进 行 探 讨 。

问 题 的重 心 : 审的 性 质 与 功 能 再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 , 是民事诉讼程 着 补充性 , 这就 决定其特殊性与复杂性, 也就必然要求了再审程序 的 序 之 中不 可 缺 少 的一 部分 。 民事 再 审 事 由作 为 民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法 启动应该有着严格 的限制 。再审事 由的严格限制将阻止一大批不必 院 启 动 民事 再 审程 序 的理 由 与依 据 是 打 开 民 事再 审 程 序 之 门的 “ 钥 要的再审案件 的出现 , 从而节约大量的审判的社会成本, 更好地优 化 匙 ” 有 着 重要 意 义 。然 而细 心对 比我 国 《 , 民事 诉 讼 法 》 定 的再 审 事 司法资源 。这对在 改革转型期间纠纷增多而司法资源有限的我国意 规

虽然与一审二审程序在追求公平正义 、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 点上有共同之处 , 但再审程序就其本质而言与审理案件 的普通程序有 着 巨 大 的差 别 。 正如 上 文 所 述 民事 再 审 程 序 作 为 一 种 补 救措 施 , 有 具
由, 无论是修改之前还 是修改之后, 与其他国家之间都不尽相同; 而且 各专家 学者对 再审事 由的建议往往 也是各执 一词。究竟 为什么就这 个 再审事由的问题的认识会有如此之大的分歧?什 么样 的事项应该
处 , 要 有 以下 两 种 观 点 : 主 之 间 寻求 平 衡 。这 就 要 求 确 立 民事 再 审 事 由 时 所 考 虑 的 价值 方 向 应 该是两方面的, 公正 与效 率 均 是 题 中 之 义 , 键 就 是 找 寻 到 这 二 者 之 关 间的平衡点。 ( ) 三 实体 与程 序 并 重原 则 司 法 公 正要 求做 到 实体 公 正 和 程 序 公 正 , 一 不 可 。 序 公 正 是 缺 程 实 现 实 体 公 正 的 保 障 , 体 公正 是 程 序 公 正 的 结 果 , 者 相 辅 相 成 。 实 二 在 实 践 中 , 别 是 程 序 正 义 常常 被 我 们 忽 视 , 知 道 在 西 方 从 中 世 纪 特 要 的法 律 理念 就 告 诉 我们 :凡 是在 程 序 不 公 正 的基 础 上 所 形 成 的裁 判 , “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理的难度 对于管辖机关 的确 定标准 , 笔者认 为, 以“ 应 属人主




义” 为原则 , 由是 法律对社 会危害行 为实施 制裁终 究要落实 [】 .数字 电视服 务的消费需求分析明 .现代传播 .2 0 () 理 1 葛岩 04 1
2潘伟 R J.中国流 通经 济. 到具体行为人身上 ; 同时以“ 属人 原则” 实施管辖便 于案件的调 [] .C M 系统 在企业 网络 营销 中的运用 []
范作为武 器 , 无论是 管理机构 、 网络广 告活动 主体还 是广告受 广 告主 与广告经营者应该特别注意其网络广 告行 为, 即注意广 避免 以其他地 区或国家为对象 , 限制 网络广告 以外 众都会觉得不便 。在此类 国际法律 规范没有 出来之前 , 在发生 告的 内容 , 国际管辖权冲突 的情 况下 , 以依据“ 可 最密切联系原则 ” 确定管 的促 销 与 广 告 。 辖 。关于管辖权确定 、 法律适用、 查取证和责任追究等 问题 , 调 我们可 以区别不同情况 , 分别对待。对于 国外主体 , 我国的广告
决 申诉 难 、 审 申请 难的 问题有所 突破 , 再 但仍 然遗 留 了一些问题 : 如再 审程序 的启动主体过 多、 审程序 的发 动没有次数 限制 、 再 规 范的“ 审之诉 ” 再 尚未建立等。 笔者试 图从 以下几个方面对 民事再 审程序 的改革和完善进行探讨: 建立规范的 ” 审之诉 ”废除法 再 、
构 和 代 理 组 织 的 , 照 相 关 的 国 际 法 或 者 国 际惯 例 处 理 。而 具 用户 的手 脚、 杀竞争活 力。网络广告监管的实质需要正确处 按 扼 体到一 国国 内, 由于 互 联 网 对 地 域 的“ 化 ”通 常 违 法 行 为 人 理 好 发 展 与 规 范 的 辩 证 关 系 , 发 展 中规 范 , 网络 广 告 朝 着 弱 , 在 使 与 网 络 广 告 的数 据 所 在 服 务 器 并 不 在 同 一 地 区 , 就 带 来 了管 健 康 有 序 的方 向发 展 。 这 辖 机 关 的 不 确 定 性 , 至 相 互 推 诿 的 情 况 , 加 了 网 络 广 告 治 甚 增

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思考

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思考
参考文献: 【】 l陈计男. 民事诉讼法 论( 大专用书) 下册 ) 中华书局. 9 9 ( . 19 年版 . 【】 2宋朝武. 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 点思考. 法学评论( 双月刊) 20 ( ) . 0 3 2 [] 3李浩. 民事再审程序 改造论. 法学研 究. 00 5 . 20 ()
民事再 审程 序概述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 , 其是指为 了纠正已发 生法律效 力的裁判 中的错误而专 门设置 的一种程序 。 的理念在 于: 他 “ 诉讼 主体或 为裁判 基础之资料有重大瑕疵, 或有可罚性行 为介入 等 因素, 改判决之正当性 发生动摇 时, 为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 , 自须有非 常途径予以救济 之必要 。 ” 我国在 1 8 9 2年的 民事 诉讼 法试行法当中首次 出现 了原则性 的 “ 审判监督程序 ” 19 年 < ,9 1 民事诉讼 法》 17条至第 1 8条对该程 第 7 8 序的启动方式、 启动主体、 法定理 由以及审理程序等内容做 出了较 为 详细的规定。2 0 0 7年 1 O月 2 8日,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 法》 的决定” 。 不可否认, 18 自 9 2年 民诉法试行至 2 0 0 7年民诉法 修改, 我国的 再审程序 已经取得 了较大 的进步 , 审理 由得到细化、 再 可操作性进 一 步增强、 再审 申请程序和期 限也得到 了明确 。但是, 联系我国再审程 序 的实施情况并对照世界上得法 治发达国家,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在 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具有较 多缺 陷的。 二 、 动 主 体 多 元 化 启 ( ) 国民事诉讼 法对 民事再 审主体的规定 一 我 我 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了三种情形下 的再审发动程序: 1 各级人 () 民法 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已生效的裁判 , 最高人民法 院对地方 各级人 民法院己生效 的裁决, 上级人 民法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生效 的 裁决所提起之再 审。( ) 2 当事人对 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认 为有错误 的, 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而引起再审 。() 3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对 各级 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 、 裁定 , 上 级 人 民检 察 院对 下级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发 生法 律 效 力 的判 决 、 定 , 裁 按 照 审 判监 督程 序 提 出抗 诉 而 引起 的 再 审 。 这样的对顶看似周全, 实则存在漏洞。 法院、 察院、 检 当事人都 是 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 但是其之间的主体地位却并不平等 , 当事 人的启动权利受到了较 多的限制 , 而法院和检察院的再审提起权却是 实实在在的 正如某学者所言 , 当前 中国的再审程序 受到的外 干预 太多, 再审提起权 已经成为不 同形式的权力共同作用的一个场 。 ( ) 体 从 多元 化 向单 一 化 改 革 二 主 从某种意义上说 , 不管 是由法 院还是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 , 这都 可 以视为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一种侵犯 , 其带有浓 重的行政色 彩 。综合 当前情况 , 笔者 建议应 当取消法 院提起再审的主体地位 , 限 制检察 院提起再 审的范围。 法 院启动再审程序 首先就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则, 当事人有 权 自主处分其程序 性权利和实体权利 。若当事人未 申请再 审那 就意 味着他 对审判 结果的接受和认 同。 同时 , 法院以裁判 者的身份提起 再 审这与其 自身形象也不相符 。 民事诉讼 中裁判者应当处于中立、 被动 的地位 , 法院居于中立地位却提起再审这也是违背诉审分离原则的基 本要求的。 至于检察 院依职权 发动再 审程序 的情形, 这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 检察机关介入 民事诉讼其 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权威 …… 其作用 是综合 的, 比如可 以从中发现其他 的案件线索 。因此 , 笔者认 为当前还不宜彻底取消检察院的再审主体资格 , 应对其行使范围加 以 限制, 加强其对涉及 国家利 益、 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的抗诉监督权 。

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化改革研究

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化改革研究

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化改革研究引言:民事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执行制度在应对复杂的债权纠纷、提高执行效率等方面面临许多挑战。

因此,对民事执行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革已经成为迫切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化改革研究,分别从法律法规、执行程序和执行效果三个方面展开。

一、法律法规: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化改革首先涉及到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

因此,加强对民事执行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将成为改革的关键。

首先,应当推进立法工作,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

例如,针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期限、执行异议等问题,可以制定详尽的规定,加强对相关程序的监管,确保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要加大对执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民事执行制度的了解和信任,使其能够在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

同时,也要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专业素养,确保执行工作的高效进行。

二、执行程序: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外,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化改革还需要着重优化执行程序。

在传统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时效低、流程繁琐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执行工作的开展。

因此,对执行程序进行改革也是现代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加强执行机制的创新。

为了提高执行时效,可以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例如通过建立在线平台,实现执行文书的电子存档和查询等功能,以加速案件的办理速度。

此外,也可以探索跨界协作机制,通过与其他部门合作,加快执行过程中需要的信息交换和协调工作。

其次,要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管和评估。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执行程序各环节的监督,以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同时,也要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对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以提升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三、执行效果:最后,现代化改革的目的在于提升执行效果。

在传统的执行制度中,执行效果不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收稿 日期 :0 9 0 —0 20-73
作者简介 : 赵学敏(9 5 )女 , 18一 , 黑龙江双城人 ,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 2o 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 o8 研究方向 : 诉讼法 。
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 发现确有错误 , 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 中我 ” 们会发现, 我国现行 民事再审程序是依据“ 实事求是、 有 错必纠” 原则来设计的。它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 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 , 尤其是追求个案的实体公正 , 意在 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正确的处理, 使每一个错案都能 得 到 彻底 的纠正 。然而 , 一过 于理 想化 的司法 原 则并 这 不符合民事诉讼 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首先它过分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 , 却忽视了诉讼程 序的安定性 , 过分强调对错误裁判的救济 , 过于偏重纠正 错误 而牺牲 和 忽视 了了生效 裁判 的稳定 性 和权威 性 。对 于当事人来说只要他以为生效裁判有错误 , 就可以不断 地要求再审, 导致纠纷的解决没有止境, 违背 了程序的及 时终结和一事不再审原则。另一方面实际上违背了诉审 分离的基本诉讼理念 。因为该原则表现出强烈的职权色 彩, 即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或不当, 都应主动予以纠正 , 是法 院将再审提起与再审的审理集 于一身 。 其次 , 这一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很难做到。从 民事诉 讼理论和制度来看,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要查证的事实都 是过去发生的情况 , 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没有亲身经 历过, 因此要依靠一系列的取证 、 质证和认证的诉讼活动 来确定它。审判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让与事件无关的 人( 法官) 通过对实物 的观察和人们的叙述查证案件真实 情况的过程 。Ⅲ 在这个诉讼查 明真相的过程中 , 由于 案件 中各种证据的情况错综复杂 , 人们对证据收集和使 用及时间、 空间等客观环境的制约和影响 , 就决定了对案 件事 实 的追 求 只能 是接 近 于事 实真 相 , 而无 法达 到再 现 事实 真 相 的程度 。闼 由于人们 不 能使 时 间倒 流 以便 向事 实审理者展示“ 事实 真相” 调查并不能够产生这类“ , 真 相” 。事实审理者可以从人们提出的证据 中来认定或然 性事实以此来解决当事人之问的实际争议。 功 因此 , 法 官的审判只要合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 他的审判就应

对民事再审事由的理论思考

对民事再审事由的理论思考

对民事再审事由的理论思考摘要: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的程序。

对该程序的启动要求具有法定理由。

本文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介绍,从民事再审的一般规定到民事再审的功能、民事再审事由与既判力、民事再审事由的构成,以加深对民事再审规定的理解。

关键词:再审程序;民事再审;事由一、民事再审事由简介民事再审事由是指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是打开再审程序的关键。

因此,可以通过再审事由的合理设置来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的程序,他与一、二审程序不同,既不是裁决民事争议的一种独立程序,也不是民事案件审理的一级程序。

启动一、二审程序不需要已经存在的事实理由,即便要求当事人在诉状中写明事实和理由,那也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选取的,而且,法院也不会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

由于再审程序否定的是生效的裁判,也就是说如果启动再审程序必将会使通过裁判稳定下来的法律关系被动摇,而且不能够实现通过裁判定纷止争的作用。

所以,只有将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事后补救的特殊程序,严格的限制该程序的启动,才能够实现维持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目的。

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再审事由,使再审程序在维护裁判的终局性、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纠错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

立法者在对再审事由的设置上都秉承这样一种设置理念那就是想通过法律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达到严格控制再审程序启动的目的。

生效裁判只有在存在着法律明确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依据该再审事由来。

请求法院启动再审。

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进行认真的审查用来确定是否存在着再审事由,如果再审事由确实存在,纠纷才能有机会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二、民事再审事由的功能(1)限制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法律的权威。

将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作为一种意识树立起来,才能保证社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浅谈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

浅谈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

浅谈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摘要]学界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多数持建立再审之诉的观点。

文章在理清相关概念后,从再审的功能及启动主体两方面着力论证了向再审程序改革的必要性。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再审之诉;再审程序虽然“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不来的正义更会导致着负面的情绪在社会上蔓延。

这样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司法的公信力也将会被质疑。

民事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

但是,纠错一要遵循诉讼规律,二要进行价值权衡。

学界很多观点对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不加区分,大多是论证在我国建立再审之诉。

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

一、对相关不同概念进行厘清审判监督程序,学界很多学者也称之为再审程序,指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该项程序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例外的特殊审判程序。

[1]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特点在于整个再审制度建立在诉的基础上,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要启动方式。

[2]再审之诉是“指终局判决确定之后,发现具有诉讼程序方面的重大瑕疵,或者该判决的基础资料中存在异常的不完善现象时,当事人以此为理由,例外地请求废弃该确定判决和重新审理该案的声明不服方法。

”[3]笔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并不等同。

审判监督程序为我国所特有,受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以司法监督权为权力基础,法院和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

再审程序是均衡以司法监督权和当事人救济权为基础,由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启动的,主要特点在于不是着重于公权力对再审的干预,而是相对均衡地对待和保障司法监督权和当事人救济权。

二、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立法上的变迁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权仅为法院的职权。

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这在各国是鲜见的。

[4]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活跃,社会公众对于通过司法正义来维护其权益的有着迫切需求。

再审制度改革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

再审制度改革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

再审制度改革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

司法机关的强行介入,漠视了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有违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文明性。

因此,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迫切需要改革与完善。

笔者拟从分析我国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依据入手,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院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

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的司法理念。

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
1。

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法制园地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蔡冲(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江苏沛县221600)摘要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补充形式。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现。

本文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容作了简要论述,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构思。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再审程序再审理由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58-02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的错误,依据法律规定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

再审制度设立的宗旨是为了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正义,以实现司法公正。

1991年正式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作了修改,该程序的设定与运用,对纠正错案起过积极的司法救济作用,但随着时间不断深入发展,其弊端也显露出来,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种种弊端与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再审程序的实际运作结果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对再审程序的改革已成为司法改革研讨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间的冲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解读这条(及第178条均如此)会发现这样字眼“发现确有错误”,从中我们会发现,我国诉讼法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立法指导思想设计再审程序的。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无疑是正确的,但若不加分析地运用到司法工作中来,将会导致诸多问题。

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设计的再审程序,一方面表现出强烈的职权色彩,即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或不当,都应主动予以纠正,是法院将再审提起与再审的审理集于一身,这种非常理想化的制度实际上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基本诉讼理念;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要他以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就可以不断地要求再审,导致纠纷的解决没有止境;另一方面,就是过于偏重纠正错误而忽视了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遥背了程序的及时终结和一事不再原则。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完善舒金曦摘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成立,是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最主要方式。

对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 行审查的再审审查程序已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

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 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少法院再审审理与再审审查交由不同合议庭评议的做法,以及法释〔2015〕7号规定中对提审为原则、指令再审为例外不够坚定的用语,导致出现裁定再审 率和再审改判率差距过大等问题,应在全国法院推行谁裁谁审模式。

再审审查程序的现行规定存在 诸多不足,程序设计理念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再审之诉与职权色彩浓厚的审判监督中摇摆不定,应进一步完善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送达、案外人及一审生效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在再审审查 中申请调解等规定,并适时建立附条件的三审制。

关键词:三审制再审审查再审审理审判监督案外人申请再审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 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 要(2〇19—2〇23)》强调要完善指令再审案件的审 判监督机制和推动完善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构建规范公正透明的审判监督制度。

2020年10月22曰,周强院长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 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动申诉、再审审查与再审审 理有效衔接,还要减少无理申诉和申请再审进人审 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江必新也曾强调 “如何重新设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是完善整个 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问题”』U随着公民权利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 当事人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仍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 请再审。

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各 巡回法庭和各省高院受理案件总数的最主要组成部 分,与再审申请相对应的再审审查程序,作为守护 *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中的最后一道壁 垒,也成为事实上的“准三审”,其重要性日渐彰 显。

然而,也正如上文所言,民事再审申请程序和 标准尚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故应进一步探究的 是,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在审判实务中究竟还存在哪 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又应通过何种路径去进行完 善,如何平衡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的再审之诉与以 依职权纠错为典型的审判监督间的关系。

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反思——兼议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立法完善

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反思——兼议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立法完善

【 摘
要 】 公 正 ” “ 率 ” 法 的 核 心 理 念 和 价 值 诉 求 我 国 现 行 民 事 再 审 程 序 作 为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 ‘ 和 效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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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 响 了 诉 讼 程 序 的 科 学 性 、 主 性 . 文 明性 影 民 j - . 从 和 谐 视 域 而 言 . 待 用 新 的 f 法 瑚 念 、 维 模 式 加 亟 i = J 思 以 考 量 新 修 改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对 原 再 审 制 度 存 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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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心— — 公 正 、 率 效
从 法 理 而 言 .公 正 ” “ 率 ” 是 法 的 核 心 理 “ 和 效 当 念 和 价 值 诉 求 所 在 0 8 年 4 月 1 日起 实 施 的 20 于修 改 “ 关 《 华 人 民 共 和 同 民 事 诉 讼 法 》 的 决 定 ”( 中
加 大 了不 履 行 裁 判 的 处 罚 等 .顺 应 了 改 革 开 放 与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客 观 需 要 .也 进 一 步 便 利 了 当 事 人 依
机 关 形 象 等 问 题 做 了修 改 。 于 实 现 司 法 公 平 公 正 , 高 诉 讼 效 率 , 障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和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对 提 保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我 国 民事 再审程序及其意义
二 、 国民事再 审程序存在 的弊端 分析 我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 也叫再 审程序 , 是我 国民事诉讼 我 国民事再审程序对于保障司法公 正 、树立 司法权 制度 中的一项补救制度 ,是 民事诉讼制度 中不可或缺的 威 , 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随 个组成部分 。它是指人民法 院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 着我国司法改革 的深入发展 ,该项制度本 身存在 的一些 裁判或调解 ,以及 因本院法 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 弊端也 日渐显露。 ( 再审程序 的立法宗 旨有失偏颇 一) 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 提审或指令再审 , 因当事人或 其他有权提 出申诉或 申请再审 的人 的申诉或 申请再 审符 我 国民事诉讼法设定 再审程序 的立法宗 旨是 “ 实事 合法定再审情形 ,或 因人 民检察 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 求是 , 有错必 纠” 。这种立 法指导思想重视保护 当事人的 定情形而依法提 出抗诉 ,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 和 实体权利 , 使每一个案件都 得到正确 的审理 , 使每一个错 方式 。 该程序 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 , 只要确 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 , 它的出发点是好 的。 但是如果一味 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 以纠正。 地追求纠正错案而牺牲 了裁判 的稳定性 ,那么其正确性 在我 国的 民事诉讼 中,人 民法院行使 国家 审判权作 就不是绝对 的了。实事求是 , 有错必纠 , 意味着司法机关 出的判决 和裁定 , 一经发生法律效力 , 任何机关 、 团体 、 单 无 论什 么时候发 现生效 裁判 的错 误都 应 当主动 予 以纠 位和个人 都无权 变更和撤销 , 以维护法律 的严肃性 , 确保 正 ,而 当事人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 误就可以不断地 当事人 之间权利 和义务关系的稳定性 ,但生效判决 的稳 要求再审。 如果照这样的立法思想设置再 审程序 , 那么纠 定性应 当建立 在正确性 的基础上。由于民事案件 的复杂 纷 的解决将 是永无止境 的。程序法的止争原则 要求法 院 性 和其 他原 因 , 定 了生效判决 即使经过 了一审 、 决 二审 , 应作出解决 纠纷的最终裁决 ,因为如果人们求助法律程 仍有可能 出错。 如果确实错误并达到了必须 纠正的程度 , 序来解决争执 , 那么争执须在某一 阶段上最终解决 , 否则 就应 当通过再审程序来改变它。 从这个角度来说 , 再审程 求助法律程序就毫无意义 。这意 味着裁判 中允许有一定 序有其重要的意义 。 的错 误存在 , 因为廉 价的 、 快速 的、 大体上符合 实事求是 1 审程序是针对 已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 再 裁定 中的 的判决 , 错误 的风险虽然有所增加 , 于有效执行实体 但对 错误发生的 , 因而它使发 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错误 , 仍有通 法所体现 的政策 , 将具有更大的效力 。 立法指导思想 的偏 过 法律程序得 到纠正的机会 ,是对合法 民事权 益的更 完 颇 体现在再审程序 的设 置上 :1 ()法 院可以主动发 动再 善的保护 。 审, 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 , 不仅上级法 院可以通过 2再审程序的设 立也是对我 国两审终 审制 的一种必 再审撤销 自己的判决 ,原审法 院也可以通过 再审撤 销 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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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司法理念浅谈1、如何理解现代司法理念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

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

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

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看来,理念一般应该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理念具有客观基础,不是纯主观的、先天和超验的东西,而是由社会决定的。

理念通常都是建立在其主体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具体历史条件之下的,总是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相联系的。

其次,理念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应然的或普适的,理念应该能够通过外在的表现形式和活动得到反映和验证,具体化为一系列实证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实践。

理念的合理性必须与具体的制度及其运作环境相结合才有真实的意义。

第三,理念是发展的,而不是静止和永恒不变的。

西方法治自近现代以来,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多次重大的理念的变革,20世纪后半叶以来,这种变化则更加明显。

最后,理念是相对的和多元的,而非绝对的和单一的。

「1」“司法”是历史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现象,他随着国家的社会制度、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

但都含有三个要素:一是它以社会关系上的纠纷为对象;二是由第三方即主要由官方的法官来解决;三是解决纠纷的尺度是法律,习惯为解决争议的是非标准。

其概念至今说法不一,有人称之为“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具有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裁决的权威性的特点。

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概念系统是它的理论基础、组织系统是司法组织体系、规则系统是司法规范体系,含司法组织规则和司法活动规则、而设备系统指司法物质设施。

「2」因此,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这种解决纠纷的机制在创设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是支配人们在司法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并贯穿司法制度的四个组成部分的创设过程。

而现代司法理念则是以现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

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含义来看,每一项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都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体现出现代性的司法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

2、我们需要的现代司法理念一是程序正义理念。

司法本身具有强烈的程序性特点,程序就是诉讼的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其本身的独立价值和内在品格不容忽视。

罗尔斯说:“程序正义之所以存在合理性基础,乃是因为人类对正义永远的追求和永远的距离。

”罗尔斯还认为,囿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局限,案件的事实真相往往是难以确定的,程序无论设计的多么精巧,出现与结果向左或偏离的情况总是难以避免的。

裁判只要是根据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这个裁判结果就是公正的。

如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所言:“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3」十几年来,法院陆续进行的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庭前举证指导、证据交换,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等制度,都是围绕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对抗、制约、严密的程序机制展开的。

司法程序是以程序公正为本的,但是并不应仅以此作为减轻法官和法院责任的理由,因为社会还不能接受这种理由。

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的法官思维方式面临的传统和现实压力、甚至于要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4」当前,根据当事人能力及国情,在现阶段应尽量缩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差距。

二是中立意识。

中立性是当代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共同特点。

司法最基本的职能是通过法官居中裁判实现社会正义,裁决要做到不偏不倚。

美国法学家戈尔丁认为,法官的中立性包括三项具体要求:(1)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2)裁判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3)冲突的解决者不应当有对一方当事人的好恶偏见「5」。

这种审判的独立性对维护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至关重要。

但应具有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和监督机制。

中立意识的另一个层面是,司法带有消极性、被
动性,它并不是解决社会矛盾惟一的手段。

这就要求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意思和处分权,不能主动寻找案源,挑起诉讼;也不能偏离职责,积极充当地方、部门利益的代言人,或者为某一类诉讼主体提供特殊保护。

以往我国关于司法理念的论述,往往是以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方式出现的,表现为类似于“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之类的口号,这种表述使司法者偏离了中立者的立场,也使该意识形态的合理内涵产生谬误。

三是效率和效益意识。

效率和效益意识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波斯纳提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种含义是指效率。

……只要稍作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的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浪费是不道德的行为。

”「6」一个国家司法效率的高低,可以反映出该国司法制度在实现民主、公正途径中的科学化程度或进步性程度,效率应是现代司法理念追求的价值目标。

司法的成本含直接、错误和伦理三种。

直接成本是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活动中所直接消耗的费用。

错误成本是指由于国家专门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的不当追诉或错误判决而造成的耗费。

伦理成本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司法活动中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失,如错误判决导致民众对国家专门机关消极评价而带来的信念、尊严、和权威的损失等。

「7」一些诉讼案件中,迟到的司法审判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争端的对象可能消失,或者法律权利变得毫无价值。

在很多情况下,不必要的延迟还使得诉讼费用提高,直接成本加大,当事人精神长期紧张和社会矛盾长久不能化解。

这些都严重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同时也使司法者承担道德和经济上的风险。

因此,树立效率意识,通过改革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法官在审限内尽快缩短案件的处理周期,提高司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对社会的整合、促进作用是必然的价值取向。

四是法律真实理念。

“排除非法律因素困扰,坚持司法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保持中立,坚持正当的司法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新世纪法官必须具有的职业道德,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8」庭审的过程是法官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按照一定的证据规则,分析、推断过去发生的情况,并使之尽可能与客观事实相符。

但从事物的复杂性和人的认识规律来看,庭审并不总能完全再现案件客观事实。

有时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完全吻合,要求法院在已查明的证据条件下发现所有的“客观事实”是不现实的,同时,追求实体上的绝对公正也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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