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电钻、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非防爆工具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四)生产装臵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的作业。
(五)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动火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一)油库、储装站、外运站、联合站(包括天然气处理装臵、原油稳定装臵、污水处理装臵等)、炼化装臵、集气站、污水处理站、压气站、气举站、配气站、计配站、选井站、接转站、污油泵房、临时储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油作业区;(二)原油(含成品油)管线和天然气管线两侧10米以内;距单井油罐、露天油池、污水池、污油池、油气井半径30米以内;(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受限空间以及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容器、设备、管材等的维修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管理。
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动火作业审批流程,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漳州招商局码头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本公司管辖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已租赁给其它单位自主经营管理的独立区域除外。
已租赁给其它单位自主经营管理的独立区域指由租赁单位自主经营管理,且地理位置独立于公司管辖区域之外的区域。
第三条动火作业分类等级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如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
二、动火作业等级: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包括:(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7)筒仓、方仓、加油站,已堆放原木的堆场、废纸堆场,固机机仓等易燃易爆场所;2.二级动火作业包括:(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4) 已堆放非易燃易爆货物场所及仓库(平仓或堆场)。
3.三级动火作业包括: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一、安全质量部1.负责确定动火作业等级;2.负责动火作业审批;3.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二、动火作业实施部门动火作业实施部门指实际进行动火作业的部门(单位),即动火申请部门。
1.拟定并实施动火作业实施方案,含安全防范措施等;2.填写动火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流程;3.组织、落实动火实施方案,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三、动火工程主管部门动火工程主管部门指代表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公司内部部门(单位)。
1.初次审定动火作业实施方案,含安全防范措施等;2.监督、落实动火审批流程,确保在流程审批完成后进行施工动火作业;3.与动火区域管理职能部门协商,综合协调解决动火作业与动火区域及其其周边区域的其它相关作业等问题;4.监督动火作业部门落实动火安全防范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能引燃可燃物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热加工、焊接、切割、熔化、铆接、浸烫等作业。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以下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一、动火许可证管理1. 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2. 动火许可证必须在动火作业区域内显眼地张贴,且有效期内不得过期。
二、动火作业人员管理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焊工、切割工或其他相关工种的合格证,并进行岗前培训。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关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面罩等。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违反操作规定。
三、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器材,如灭火器、水管等。
2. 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必须清理可燃物质,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确保通风良好,避免积聚可燃物质的爆炸风险。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动火设备、工具和用火材料的完好和安全性。
2. 检查动火区域的燃气、电力等供应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安排专人负责观察周围环境和动火区域,及时发现火源和火灾隐患。
五、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1.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2. 完成动火作业后需对现场进行清理,关闭动火设备,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场。
六、动火作业的安全督导和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动火作业人员也要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严禁违规操作和安全意识淡化。
通过以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大局。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定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天然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本制度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分类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第七条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九条二级动火作业: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第十条许可证格式《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2)。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部(组)长及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部(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下属工段段长审查签字,安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动火管理,杜绝违章动火,减少因动火导致的火灾、火警、爆炸等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厂区内的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明火照明和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器具和设施等。
适用于公司及在公司所属区域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
3 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3.2 具体包括:3.2.1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 管理职责4.1 动火实行分级管理4.1.1特级动火作业(凡在下列区域动火属于特级动火作业)4.1.1.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4.1.1.2节假日及双休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4.1.1.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4.1.1.4 在运行的罐区(球罐区、常压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4.1.1.5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4.1.1.6特许动火作业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
4.1.2一级动火作业(凡在下列区域动火属于一级动火作业)4.1.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2.2厂区管廊上动火作业。
4.1.2.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4.1.2.4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1.2.5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台。
4.1.2.6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动火作业系指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所在地消防、安全监管等政府管理部门对动、动火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危险源辨识(一)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作业方案”、《动火作业许可证》及《动火作业安全确认单》内。
第四条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一)一级动火作业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油气回收装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或移出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除一、二级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1.2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1.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级别最高。
6.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和管道、管廊内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3 职责3.1 安全生产部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立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2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作业审批。
3.3 安全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作业审批。
3.4 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各单位(含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本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3.4.1负责本单位区域内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作业审批。
3.4.2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分级定义标准,确定动火作业级别。
3.4.3 编制动火作业任务单中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应急预案。
3.4.4 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动⽕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动⽕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产或施⼯作业区域内,⼯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明⽕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㈠固定动⽕指在⽣产⼚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的固定动⽕区域内进⾏的动⽕作业。
㈡⽣产⽤⽕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产性设备⽤⽕。
㈢临时动⽕指能直接或间接产⽣明⽕的临时作业。
㈣“四不动⽕”指动⽕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动⽕部位、时间、内容与动⽕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监护⼈不在场不动⽕。
第⼆章职责第五条炼油与化⼯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企业基层单位执⾏本单位动⽕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条属地单位㈠向作业单位进⾏安全交底,明确动⽕施⼯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㈡审查作业单位动⽕作业安全⼯作⽅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发现违章有权停⽌动⽕作业。
第九条动⽕作业单位㈠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风险削减措施,对动⽕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㈡负责作业⼈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员从事作业。
㈢负责编制动⽕作业安全⼯作⽅案,严格按照动⽕作业许可证和动⽕作业安全⼯作⽅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即终⽌动⽕作业。
第⼗条动⽕作业申请⼈(作业现场负责⼈)㈠负责提出动⽕作业申请,办理动⽕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工程和检修施工旳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旳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本规定合用于企业在工程和检修施工用火中旳管理,在用火中还应执行业主旳有关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2动火作业分级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种。
2.3下列状况均为特殊用火在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旳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许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运行或人身安全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节假日期间对严重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旳用火,一律按特殊火处理;生产运行旳车间、储存区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时,在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旳用火要作特殊用火处理;2.4凡属生产运行装置危险区域及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区;2.5凡属下列地点旳用火均属二级用火: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分析合格旳化工等工艺生产装置。
从易燃、易爆、有毒生产运行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旳容器、管线。
一般物品仓库、车库、加工场。
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电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旳地区。
3.编制根据3.1《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233.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23等规范原则4.职责4.1用火审批权限特殊用火由部门向生产部提出用火申请,由生产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并报企业总经理确认后,方可用火。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生产部会同用火部门、施工单位,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可靠旳安全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后方可用火。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制定贯彻防火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部门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有效且已贯彻,生产部同意用火作业方案后方可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确保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企业内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电焊、气焊、火焰切割等。
2. 岗位责任2.1 生产车间主管责任生产车间主管负责下发动火作业的命令,并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和安全控制。
同时,生产车间主管应当督导动火作业的进行,防止人为因素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2.2 动火作业工的责任动火作业工应当遵守专业的动火作业标准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火焰扩散,及时发现可能造成火灾的隐患,进行报告并加以妥善处理。
2.3 安全员的责任安全员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邻近区域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提示和警示。
并且,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安全员应当督促动火作业工按照标准进行动火,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4 监理员的责任监理员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对动火工具设备等的检查确认,确保动火作业在安全条件下进行。
并且,在动火作业后,应当及时审查安全风险控制、工作现场清理等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加以落实。
3. 安全防范措施3.1 动火区域的设定在企业内进行动火操作前,应当事先确定动火区域。
动火区域应明确划分,并标注警示标志,防止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交叉造成人员的伤亡和物质上的损失。
3.2 动火工具和设备的选择动火作业工需要选择合适的动火工具和设备,确保其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并按照专业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3.3 动火作业时间的限制动火作业的时间应当与作业环境的危险性、周围设施的布置等因素相匹配。
一般而言,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宜选择在白天繁忙时段以及高温天气等情况下进行。
3.4 动火作业人员防护动火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措施必不可少。
身着防火防护服、防火手套、防毒面具、安全鞋等防护装备,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承担检修、维护任务的外来单位,实施基建任务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包括:油灌区、柴油机房、控制室、监控室、工程师站、配电室、蓄电池室、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间及夹层、生物质料场靠近燃料部位、煤仓、档案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第五条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
包括物资库、办公楼、宿舍、食堂及其它部位和场所。
第三章安全职责第六条保卫处是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利,负责对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保卫处负责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管理和归档;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要及时查禁违章动火作业行为,并给予处理。
第九条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⑴ 工作必要性;⑵ 动火条件是否具备;⑶ 工作是否安全;⑷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动火工作许可人应审查:⑴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⑵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⑶ 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3、动火工作负责人应负责:⑴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⑵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⑶ 落实完善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⑷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代防火安全措施;⑸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⑹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⑴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⑵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⑶ 检查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⑷ 消防监护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⑸ 动火间断、终结、转移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各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集团公司规程制度:《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氢气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等。
第二章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第七条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天然气输送系统、制氢站等氢气系统,以及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有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应结合工程作业特点制定建设期间的基建动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做好与生产交叉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
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条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至少包括:1、油区及油库围墙内;油码头引桥岸端以内;输油、燃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废油储放区;汽轮机油系统。
2、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围墙内。
3、天然气调压站、处理及输气管道系统、液化气站。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定:(一)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道、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 置换采用清水、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清除并替换动火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介质的作业。
(三) 相关方是指对动火可能造成影响或被影响的外方单位,如与分输站、末站工艺流程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
(四)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基层场站)是指具体组织实施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
(五) 作业单位是指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承包商或公司基层场站。
(六) 作业申请人是指承担动火作业的现场负责人。
如施工方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七) 作业批准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人。
批准人委托授权人授权后仍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八) 作业监护人是指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
(九) 作业监督人是指由各级动火批准人指定对动火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的人。
(十) 作业人员是指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现场操作人员。
第三章职责第四条生产运行部是公司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制定及修订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二) 负责组织公司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三) 对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四) 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对一级、二级动火作业方案上报辽宁分公司,对三级动火作业方案上报公司;(五) 对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申请上报辽宁分公司,对三级动火作业申请上报公司;(六) 对职责范围内各级动火作业许可申报资料及现场情况进行审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人员身心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离辐射、易燃气体等形式进行的点火、烘烤、焊接、切割、热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未经专业人员批准和监督,任何人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施工方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装备,并保证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落实责任,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事故预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动火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操作步骤,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须在充足的通风条件下进行,确保氧气供应和烟尘排放。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防止火源直接接触易燃物,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可燃物,保持安全环境。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做好防火巡查和监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协调工作,保证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必须严禁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必要时需要封锁和隔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必须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未取得证书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联力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第四条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生产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备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八条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第九条动火作业人职责(一)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二)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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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金制品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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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09.1.1
1. 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动火单位 4.程序 4.1 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 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4.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 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 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 1 )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 于 2 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 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 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 动火 证". 4.2.6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 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 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 动火证". 4.3 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 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 净。 4.3.3 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 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 2 ),方可进入容器。 4.3.4 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 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 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 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细则第五条第二点处罚。 4.3.7 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 10 米以上,乙 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 7 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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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盈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盈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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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 级以上大风 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 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 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 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 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 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 方可离开。 4.3.13 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 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 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 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 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 须指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