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商业伦理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居用品销售的企业,旗下拥有多个品牌,其中包括知名品牌乙家居。
近年来,甲公司为了提高销售额,采取了一系列虚假宣传手段,包括夸大产品功能、虚构销量、发布虚假广告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引发了消费者权益纠纷。
二、案例经过1. 虚假宣传事件2019年5月,甲公司推出一款名为“智能节能家居”的产品,宣称该产品具有节能、环保、智能等功能。
然而,经过消费者调查发现,该产品实际上并未具备宣传中所说的功能,且存在安全隐患。
此外,甲公司在广告中虚构销量,宣称该产品销量已突破10万台,实际上并未达到这个数字。
2. 消费者维权部分消费者在购买甲公司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和安全隐患,遂向甲公司提出退货或赔偿的要求。
然而,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3. 法律诉讼消费者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虚假宣传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甲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能、虚构销量,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甲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甲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遵守商业伦理和法律,不得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侵权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手机制造商,乙公司是一家手机销售商。
2018年,甲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命名为“炫彩X”。
该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炫彩X”这一名称,并将其用于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二、侵权行为分析1. 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手机上使用“炫彩X”这一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2. 侵犯著作权甲公司为“炫彩X”手机设计了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材料,包括海报、视频等。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这些广告宣传材料,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侵犯商业秘密甲公司在研发“炫彩X”手机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独特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乙公司在未与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获取了这些商业秘密,并在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使用,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警示教育典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提高企业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加强商业秘密警示教育,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商业秘密泄露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警示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企业。
该公司拥有一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该技术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为了保护这项核心技术,科技公司将其列为商业秘密,并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然而,2018年,公司发现一项重要技术被泄露,导致竞争对手迅速掌握了该技术,对科技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原因分析(1)内部员工泄露:在案例中,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是科技公司的一名研发人员。
该员工在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核心技术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保密规定,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保密意识淡薄:在案例中,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保密意识淡薄,对公司制定的保密措施不够重视。
在实际工作中,该员工未能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3)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案例中,科技公司虽然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这导致保密制度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2. 案例启示(1)加强员工保密意识教育:企业应定期开展商业秘密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
通过案例剖析、培训讲座等形式,使员工深刻认识到商业秘密泄露的严重后果。
(2)完善保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同时,加强对保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并遵守制度。
(3)加强内部监督: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监督。
商业秘密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概述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机构持有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或经营管理信息等,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对其持有人有意保密,不为公众所知晓。
本文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商业秘密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
案例背景ABC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BC)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半导体技术研发公司。
他们在研发、生产和销售半导体芯片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优势。
ABC一直致力于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特别是他们的产品设计、生产流程和销售策略等关键信息。
然而,ABC最近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
案例描述ABC的新产品设计经过了长时间的研发和测试,包括了一项创新的芯片设计技术,可以显著提高芯片的性能和功耗。
此项创新被认为是ABC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然而,在ABC的一个员工辞职后,他将这项创新的芯片设计技术带到了竞争对手XYZ科技公司(以下简称XYZ)。
XYZ是一家新兴的半导体技术公司,一直以来都希望能在半导体市场上与ABC一较高下。
因此,当XYZ得知ABC员工的离职消息后,他们迅速采取行动,与该员工取得了联系,并购买了他手上持有的ABC的商业秘密信息。
据ABC了解,XYZ并非偶然得知这个商业秘密。
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了解ABC的研发进展,并有意地从内部寻找机会窃取商业机密。
该员工的离职为XYZ提供了窃取商业秘密的机会。
XYZ迅速将这项技术用于他们的产品设计,并以更低的价格推出了竞争产品。
ABC察觉到销量下滑和竞争对手产品的相似之处后,开始怀疑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
他们展开了调查,最终确定了这位离职员工与XYZ存在商业交往并可能存在信息泄露。
ABC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XYZ非法获取并使用其商业秘密。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裁定XYZ侵犯了ABC的商业秘密,并判决XYZ赔偿ABC的经济损失。
该案例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对商业机构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根据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保护商业秘密是商业机构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公司受侵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拥有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在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其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非法获取,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发现侵权行为:2018年5月,科技公司发现其一款新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被竞争对手公司(以下简称“竞对公司”)公开。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确认竞对公司非法获取了其商业秘密。
2. 收集证据:科技公司立即组织内部调查,收集了竞对公司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证据,包括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电子邮件、网络通信记录等。
3. 法律咨询:科技公司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提起诉讼:2018年6月,科技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竞对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5.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科技公司提起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件焦点:- 竞对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果侵权成立,竞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竞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 法院判决竞公司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商业秘密。
3. 加强市场监控: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
法律保密规则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在市场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甲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保密规则,要求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
然而,在一次公司内部培训中,甲公司发现员工乙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甲公司发现乙在培训过程中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具体表现为:(1)乙在培训中向同事透露了公司的核心技术、产品设计方案等商业秘密;(2)乙在与朋友聚餐时,无意中透露了公司的客户信息、项目进度等商业秘密;(3)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公司的产品图片、宣传资料等商业秘密。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 案例分析(1)乙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上述法律依据,乙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乙在培训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属于违反约定披露商业秘密;在与朋友聚餐时透露公司商业秘密,属于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商业秘密;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公司商业秘密,属于违反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2)甲公司能否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本案中,乙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甲公司有权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间谍行为案例

商业间谍行为案例标题:商业间谍行为案例——手机制造商的技术窃取事件案例背景:时间:2005年地点:美国主角:公司A(手机制造商),公司B(竞争对手)事件概述:公司A是一家领先的手机制造商,致力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在2005年,该公司突然发现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机密设计文件在市场上被未知公司泄露,这使得公司A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过公司A的内部调查,他们确定公司B是窃取其商业机密的幕后黑手。
公司B是该行业的一家新兴企业,一直试图抢占市场份额。
公司A认为,公司B利用商业间谍行为获取了他们的技术信息,以此来迅速推出了一款与公司A产品相似度极高的手机。
具体案发经过:时间:2004年至2005年1.公司A开始发现自己的产品设计和技术规格在市场上广泛流传。
这些信息前所未有地泄露,势必会对公司A的商业利益造成巨大伤害。
2.公司A的内部调查小组开始追踪相关信息源,他们发现公司B的员工曾多次接近公司A的研发中心,并与公司A高级工程师进行了联系。
3.通过电子邮件监控等手段,调查小组获得了一批公司B的内部邮件。
从这些邮件中,他们清楚地看到公司B的高级工程师向公司A的工程师提出有关产品设计和技术规格的问题,并以秘密约定的方式获取了这些信息。
4.公司A向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报案,提供了他们的调查结果和公司B的内部邮件作为证据。
5.美国FBI展开了一项全面调查,并于2005年成功地搜查了公司B的办公室和员工住所。
在搜查过程中,他们找到了大量窃取的商业机密文件,以及与公司A的员工进行交流的证据。
案件结果:时间:2007年1.公司B被美国当局起诉,罪名包括商业间谍、盗窃商业机密等。
该案经过一系列的审理和曝光,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
2.公司B的高级工程师被判定为罪名成立,被判处重罚和监禁刑罚。
涉案员工和公司B也被迫支付巨额赔偿金。
律师点评:这个案件是商业间谍行为的典型案例,展示了一家手机制造商如何通过内部调查和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解析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行政责任:
竞业禁止 VS 商业秘密
产生依据 保护对象 禁止的行为 协议的期限不同 保护的范围不同
商 用人单位对商 抽象的技 禁止的是对
业 业秘密享有的 术信息和 商业秘密的
秘
民事权利 经营信息 泄露、擅自
密
使用行为
期限可能 很长
除了重要商业秘 密外,还可包括 一般的保密信息
用人单位 禁止的是从 竞业禁止协议
秘密形成初步的保护
发展阶段
企业已经得到稳定发展, 可能有更大的能力去进
行商业秘密管理
这时应该在企业建立基本的商业秘密 保护和管理制度
稳定成长 阶段
在企业进入稳定成长期 以后,内部管理和运营
变得更加规范
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 构、在前阶段的制度基础上继续完善
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法律保护)措施
2.能为权利人带来效益 (价值性):指商业秘密必须具有 商业价值性能给权利人能带来收益 。
3.具有实用性(实用性):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 价值。商业秘密在其权利人手里能应用,被人窃取后别人也能 应用。
4.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为拥有的商业秘密采 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分析4商业间谍行为及应对措施

05
合作与协同打击商业间谍 行为
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和作用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应制定专门针对商业间谍行为的法律法规,明确其定义、性质、处罚措施等,为打击 商业间谍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大对商业间谍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商 业间谍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惩处。
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市 场地位,减少对商业秘密的依赖,从根本上降低商业间谍 行为的风险。
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
媒体宣传引导
媒体应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和商业间谍行为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 识和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会组织参与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 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商业间谍行为的挑战。
总结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不足
案例暴露出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如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制度不完善、保密措施不到位等,为企业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敲响了警钟。
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针对商业间谍行为,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和建议,包括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完善保密 制度、强化技术防范、加强法律制裁等,为企业和国家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数据泄露
敏感信息如客户数据、交 易记录等可能因安全漏洞 而泄露,导致重大损失。
系统瘫痪
黑客利用漏洞攻击企业系 统,可能导致系统瘫痪, 影响正常运营。
内部人员泄密风险
人为错误
员工可能因疏忽或误操作 而泄露敏感信息,如错误 发送邮件、遗失设备等。
恶意行为
员工可能出于个人利益或 报复心理,故意泄露企业 秘密。
商业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
2008年,甲公司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乙公司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甲公司100%的股权,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协议还约定,甲公司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负债转移给乙公司,并确保乙公司接手后的公司经营不受影响。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甲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公司资产及负债转移给乙公司。
然而,在乙公司接手甲公司后不久,发现甲公司存在大量债务,且部分债务已经逾期。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向乙公司提供了公司财务报表和资产清单,乙公司在查阅后确认了甲公司的资产状况。
然而,乙公司在接手甲公司后,发现甲公司存在大量债务,且部分债务已经逾期。
甲公司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披露这些债务,构成欺诈行为。
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乙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由于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商业秘密泄露典型案例

商业秘密泄露典型案例北京承天倍达过滤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飞粒彻科贸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2002)⼆中民初字第6086号、北京市⾼级⼈民法院(2003)⾼民终字第326号判决书。
⼆、案件要旨 ⼀项技术信息能否构成权利⼈的商业秘密,取决于权利⼈能否对其中相关的秘密性技术进⾏证明。
虽然该证明过程⼀般需通过鉴定机构完成,但其前期的收集取证⼯作却很⼤程度上依赖于权利⼈⾃⾝。
在遭遇此类情况时,权利⼈可选择先启动⾏政或刑事程序,请⼯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对相关的证据进⾏保全,⽽后再去法院启动民事保护程序。
三、基本案情 承天倍达过滤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承天倍达公司”)成⽴于1996年,主要从事流体过滤技术的研究、开发及⽣产。
1997年7⽉郭某进⼊承天倍达公司,负责市场销售。
1998年8⽉任某进⼊承天倍达公司,从事过滤设备图纸的设计和改进,同年12⽉27⽇任某被聘为设计⼯程师,合同有效期⾄2002年12⽉31⽇。
郑某于1998年10⽉进⼊承天倍达公司,担任采购部外协⼯程师,负责材料供应。
2001年6⽉任某从承天倍达公司辞职,同⽉22⽇任某作为法定代表⼈的飞粒彻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粒彻公司”)成⽴。
2001年10⽉和11⽉,郑某和郭某相继从承天倍达公司辞职。
⾃2002年1⽉起,郭某代表飞粒彻公司与数公司签订了多项合同。
2001年12⽉飞粒彻公司与承天倍达公司的原加⼯单位涿州市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定,飞粒彻公司提供图纸,涿州市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其加⼯产品。
次年3⽉正式签订了⽣产加⼯协议。
2002年5⽉承天倍达公司及飞粒彻公司均参与了东⽅化⼯⼚组织的招标活动,在活动中,承天倍达公司发现了飞粒彻公司从事与其相同的⽣产经营活动,随后向北京市⼯商⾏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投诉,指控飞粒彻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为。
2002年7⽉8⽇通州分局对飞粒彻公司进⾏不正当竞争调查,在飞粒彻公司办公地发现了属于承天倍达公司的客户通信录,会议代表名单14页及过滤设备图纸23页。
司法考试课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 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的管 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行为人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采用自认为权利人不知道的方法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浙江省余姚市东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系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原淄博梧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纳 斯公司)甲基氯丙烯产品的用户,其公司经理朱兴荣认为甲基氯丙烯产品市场前 景较好,有较高的利润率,即产生自己生产该产品的想法。2001年夏,朱兴荣与 被告人李得杰预谋,由朱兴荣提供资金、场地,被告人李得杰提供澳纳斯公司的 甲基氯丙烯的生产技术,双方合作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其中李得杰所持技 术可分得销售利润的25%.后李得杰伙同其在澳纳斯公司的亲友李得良、杨伟林、 陈涛、陈雨、毛国栋、赵良兵等人将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工艺流程、工 艺参数、主要设备构造等生产技术,采取秘密测量、摘抄、绘图、记录及盗窃关 键设备(反应器)等方式,将该技术窃取。被告人李得杰于2002年3月带至东泰 公司,与朱兴荣合伙建厂。后被澳纳斯公司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 为被告人李得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02年4月23日将其 抓获归案。但朱兴荣仍继续利用被告人李得杰提供的技术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 施,于2002年7月建成投产,至2002年10月生产甲基氯丙烯100余吨,销往澳纳斯 公司的原用户江苏省太仓市新毛涤纶化工总厂30余吨,其余东泰公司自用,使澳 纳斯公司市场份额减少,造成利润损失50余万元。经鉴定,澳纳斯公司的甲基氯 丙烯生产技术为非公知技术。澳纳斯公司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另查明,澳 纳斯公司为研发该技术,共投入248.578万元。案发后,朱兴荣赔偿了澳纳斯公 司经济损失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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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例分析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案情简介】被告人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原均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其中,余某宏系常务副总经理,罗某和系国际市场销售总监。
2010年下半年,余某宏因与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即与江西商人黄某志另行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
余某宏等人将与其关系较好的原珠海赛纳公司员工肖某娟等拉入新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
李某红受余某宏指使,将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客户信息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余某宏、罗某和;余某宏利用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与罗某和共同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欧洲价格体系,价格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等人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利用其非法窃取的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7,659,235.72美元,给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5,737.03元,后果特别严重,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事处罚】2013年2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江西亿铂公司罚金人民币4500万元;被告单位中山沃德公司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人余某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罗某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肖某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宣判后,上述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珠海赛纳公司出具《求情书》,以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红、肖某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013年7月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除余某宏维持原判外,江西亿铂公司罚金减至2140万元;中山沃德公司罚金减至1420万元;罗某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肖某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民事赔偿】2012年4月6日,珠海赛纳公司以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等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5月7日,珠海赛纳公司与被告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计3000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3年07月10日原标题:“顺”走客户资料另立门户被判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二、法律分析透过本案,进行法律分析,我们试图明了如下问题:何谓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换言之,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哪些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如何保护其作为重要资产的商业秘密?(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要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流程等;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主要表现形式为客户名单和具体的交易信息。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因此,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四个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不为公众所知悉,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保密措施,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行为、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这里所指的损失并不单指经济损失,而且还指竞争优势的丧失或者弱化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罪刑法定是刑法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上,应当以是否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进行判断。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前述四种,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后续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常态。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具有上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述四种行为),我国法律明确予以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前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权利人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的重大损失。
(三)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罪与非罪界定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因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特性而具有竞争性,但不等于具有独占性、排他性。
同时,商业秘密虽为无形财产,却依附于有形载体而存在,这种有形载体不仅包括图纸、视频资料,而且还包括知悉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
国家法律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亦要维护员工合法权利,特别是自由择业权,因此,界定获取、占有、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就很有必要。
对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如前所述的四种行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予以处罚;对以合法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则不作禁止。
目前,法务界通说认为,以下情形可以界定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独立研发。
商业秘密是一种智力成果,它对主体没有限制性,只要是独立的主体进行独立研发而获得的商业秘密,都具有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
换言之,先权利人不具有对抗后权利人的效力。
出于对科研创新的鼓励,对劳动成果的尊敬,以及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对独立研发获取的商业秘密,国家是承认其合法性的。
受让取得。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商业秘密的合法转让是允许的,权利相对人可以通过买卖方式从权利人处取得商业秘密。
行为人也可以通过合营、合作允许对方以商业秘密作价入股,从而取得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权。
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反向工程必须以获取途径的合法性为前提,如通过买卖、互易、赠予、善意取得等方式,实施者不得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若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其行为当属非法。
疏忽泄露。
法律对权利人商业秘密保护行为作了较高的要求,包括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如果权利人因为自己的疏漏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让他人获得了商业秘密,他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获得。
当前,人才流动频繁,不论是员工另起炉灶,还是竞争对手引进人才,掌握有原东家商业秘密的员工,都存在如何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问题,故对商业秘密的获取行为进行法律判断是很有必要的。
企业员工离职后,擅自处分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
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属于商业秘密的合法知悉人,他们因为工作需要,掌握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企业往往与这些员工签有保密协议,约定其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员工离职后,如果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擅自处分、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显然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如本案所述的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等人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些员工记忆力极好,另起炉灶或跳槽新企业后,他们可以将在原企业工作中所接触的数据、图表、公式等通过回忆记录下来,运用于新企业。
这种凭借记忆的方式复制原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会损害原企业的合法权益。
目前,司法实践尚未有承认其行为合法性的案例,因此,如果这种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仍然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员工利用自己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积累的知识、经验、技能服务新企业的行为界定。
员工在原企业多年的工作中,必然会积累很多工作经验与知识技能,应属于其个人能力的组成部分,具有人格性。
当员工离开原企业后,如果仅仅是利用这些知识、经验、技能服务新企业,不能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员工另起炉灶或跳槽新企业后与原企业客户的交易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员工在职期间,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员工所在企业进行市场交易,该员工离职后,客户自愿选择继续与该员工或者其任职的新企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
但前提有二:能够证明该客户系自愿选择;该员工与原企业没有保密和竞业禁止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