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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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基本原则

4项基本原则

4项基本原则一、四项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二、六项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四项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

(2)税收公平原则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来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

特别强调“严禁不公平看待”的法理。

严禁对特定纳税人给与歧视性看待,也严禁在没正当理由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与特别优惠。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所指经济效率,二就是指行政效率。

前者建议税法的制订必须有助于资源的有效率布局和经济体制的有效率运转,后者建议提升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4)实质课税原则Ghaziabad根据客观事实确认与否合乎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经济负担能力同意纳税人的税负,而无法仅考量有关外观和形式。

例如:核定征税。

(二)六项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Lafferty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目的是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强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是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为了保障政府受益和维护公众利益,税收制定者为确定税收税种及税率,所采用的一些基本原则。

它是由税收法所规定的,是指对税收的计算和征收的一种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公平性原则:即纳税人应根据其税收负担的能力,按照统一的标准或方法来承担税收责任。

二、简洁性原则:即税收制度的规则和规定应尽可能简单明确,不应有重复和冗余的规定。

三、公正性原则:即税收税种、税率应当尽可能均衡,保持税收分配的公平性,不得有歧视性的征税。

四、技术性原则:即税收制度应当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力求实现最佳的税收征管效果。

五、灵活性原则:即税收制度应当具有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和利益变化。

六、公信性原则:即税收制度应当具有足够的公信性,税收征管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落实清晰,保障税收主体的权利。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制度的基础,其规定的税收征管原则应当在税收征管实施过程中尊重,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合理。

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

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

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国家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税收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凭借政府的意志或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国家税收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税收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税收征收的对象、税率、征收方式、征收期限等都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不能随意变更或者增加税种、税率等。

同时,税收征收的程序也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征收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不能凭借自己的意志或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二、税收征收必须公开透明税收征收必须公开透明,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

政府必须公开税收征收的相关信息,包括税种、税率、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让纳税人了解税收征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同时,政府也应该公开税收征收的财务收支情况,让纳税人了解税收的使用情况。

三、税收征收必须合法合理税收征收必须合法合理,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政府不能凭借自己的意志或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征收税款,税收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同时也必须符合税收征收的合理性原则。

税收征收的税种、税率、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都必须合理,不能过高或者过低,不能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税收征收必须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收必须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保障。

政府必须依法征收税款,不能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必须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申诉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纳税人权益保障机制,让纳税人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国家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税收征收的公正、合法和透明。

政府应该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建立健全的税收征收机制,让纳税人了解税收征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同时也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指的是政府制定税收法律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原则,更是税收行政、税收征收及税收管理实施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一般有公正原则、确定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宽免原则、简洁性原则、协调性原则等。

公正原则是指要求税收政策公平合理,在税收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加大对纳税义务人的保护,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减少税收等征税范围。

确定性原则是指税收行政管理中,确定税收征收和管理范围要明确,对纳税人有明确的要求,纳税人明确自己的税收征收和管理义务,避免歧义。

充分性原则是指税收征收制度不仅要求公正合理,还要充分发挥其调节经济的作用,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确保政府的正常运转。

合理性原则是指税收征收和管理范围要合理,不能过分扩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法经营活动得到充分保障。

宽免原则是指税收制度中允许政府有选择性地宽免一定程度的税收,以扩大税收基础,扩大政府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简洁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中不能给纳税义务人增加过多的行政负担,保持税收制度的简洁性,减轻纳税义务人的行政。

税法适用原则详细讲解

税法适用原则详细讲解

税法适用原则详细讲解税法适用原则是指在具体纳税行为中,为了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纳税权益,以及保障税法的公平适用,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和准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税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法定性原则,只有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所得到的行政命令才可以对纳税人产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时,必须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不得凭主观臆断对纳税人的权益进行干涉和侵犯。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税法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平等原则,无论纳税人的社会地位、身份、职业和财力状况如何,都应该按照统一的法定标准进行代税。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税法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公平原则,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时,应当不偏不倚地处理各种有关税收的事务,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操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判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四、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税法适用的原则之一。

根据便利原则,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时,应该尽力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并确保纳税人能够便捷地履行纳税义务。

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税法适用的原则之一。

根据效率原则,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时,应该注重节约资源,提高纳税信息的获取和处理效率,以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果的目的。

六、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税法适用的原则之一。

根据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时,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纳税标准和税收政策,保证税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七、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税法适用的原则之一。

根据稳定性原则,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时,应当保持税收制度的稳定性,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纳税标准和税收政策,以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总结:税法适用原则是维护税法公正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税法适用的依据和准则。

根据法定性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便利原则、效率原则、合理性原则和稳定性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时,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种有关税收的事务,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节约资源,提高纳税信息的获取和处理效率,以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果的目的。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3月1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文公布,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一修改意义重大,是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性一步,将推动我国税收法治的建立和完善,使征税行为更加法治化,公民财产权利将得到更好保护。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早是在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中国来的。

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详细地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尤其强调了税收法定精神。

税收法定原则也为现行立法所接受。

中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

但有的学者认为,宪法中的上述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因而该规定无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

因此,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

另外,应当规定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因为单位是主要的纳税人,对单位课税应有宪法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也应将税收法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源,其涵义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课税要件法定,即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缴纳程序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课税要素明确,即上述基本税收要素在法律中的规定应尽可能是明确、详细的,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合法,即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课税要件和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随意加征、减征、停征或免征。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一)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一)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一)论文关键词]税收法定授权立法立法监督论文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实现。

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

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的根据只能是公民意志协调的产物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等。

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

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

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

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

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其归结为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个方面,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四个方面。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税收法定原则(最新)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税收法定原则(最新)

一、税收法定原则(1)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转授权。

根据《立法法》第9条,上述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5)账簿等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1.原则依据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章税收原则

第三章税收原则
一、什么是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Principle of Taxation) ☆国家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出台税收政策、设计税
收制度,进行税务管理等一切涉税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 准则或规范。
☆用以调节税收职能——财政收入职能、经济调节职
能间关系的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财政政策原则、税收公 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学 Taxa18tion
第三章 税收原则
(一)政府征税权法定
一个国家向人民征税与否以及如何征收,均应由法 律规定。每开征一种新税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律 未规定的税不得向人民征收。
(二)纳税义务法定
两层含义: 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必须履行,否则法律责任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拒绝纳税
税收学 Taxa19tion
职能
税收学 Taxa11tion
第三章 税收原则
(一)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 究》中提出著名的赋税四原则
1.平等原则 2.确定原则 3.便利原则 4.最少征收费用原则
税收学 Taxa12tion
第三章 税收原则
(二)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
西斯蒙第 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完成者, 也是经济浪漫主义的创始人。 1819年发表代表性经济著作 《政治经济学新原理或论财富同 人口的关系》。
税收学 Taxation 28
1759年出版的《道德情操论》获得 学术界极高评价。而后于1776年出版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 《国富论》)。
亚当·斯密被誉为财政学的创始人。
税收学 Taxa10tion
第三章 税收原则
◆开创了财政学的研究 ◆英国古典经济学创始人 ◆反对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主张经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实现。

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

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的根据只能是公民意志协调的产物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等。

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

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

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

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

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其归结为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个方面,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四个方面。

注会学习资料-CPA《税法》讲义

注会学习资料-CPA《税法》讲义

第一章税法总论(一)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税法》学习的基础,包括税法的基本理论、税法的立法和实施的相关规范、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以及税收管理体制概况、国际税收关系等基础知识。

其中许多内容直接影响学习者对随后章节的理解和掌握,但本章不是CPA考试的重点章。

本章内容繁杂,考点细碎,有些考点不明显,考生在复习时重在理解。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均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最近3年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将“税法公平原则”改称为“税收公平原则”;2.增加第八节国际税收关系。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节税法的目标第二节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三节税收法定原则第四节税法要素第五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第六节税收执法第七节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第八节国际税收关系第一节税法的目标一、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熟悉,能力等级1)区别税收——税法: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的内涵——从税收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标三方面把握: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这是我国税收理论界长期以来的主流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用交换说更能说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也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现代财政活动基本上由收入阶段(征税为主)、支出阶段(预算)、收支划分(财税体制)等几大部分组成,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税收已经不仅仅纯粹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大问题。

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1)为国家治理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保障;(2)税收是确保经济效率、政治稳定、政权稳固、不同层次政府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3)税收是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4)税收是促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社会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5)税收是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中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章税收原则

第三章税收原则
第三章 税收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中西方的税收思想与税收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税收原则
第一节 中西方的税收思想与税收原则
一、什么是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Principle of Taxation) ☆国家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出台税收政策、设计税收
制度,进行税务管理等一切涉税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 则或规范。
5.省费增效的原则
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官少税简”——商鞅
“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刘晏的治税目标Biblioteka 三、西方近现代的主要税收原则
(一)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二)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 (三)萨伊的税收原则 (四)瓦格纳的税收原则 (五)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
Adam Smith
(1723-1790)
Say (1767-1832)
瓦格纳
德国最著名的财税学家,优秀 的经济学家,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 人物,资产阶级近代财政学的创造 者 。代表作有《政治经济学教 程》、《财政学》。
反对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 张国家干预,强调社会改良。
主张国家运用财政政策调和社 会矛盾。
瓦格纳是税收弹性理论的最早 提出者。
税收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
间的比率,用下列公式表示:
Et:税收弹性
Et
( (
T /T) Y /Y)
T:税收收入
ΔT税收收入变量
Y:国民收入
ΔY国民收入变量
税收弹性反映税收对经济变化的灵敏程度
Et=0,无反应; Et=1,税收与经济是同步增长 Et>1,税收的增长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 Et<l,表明税收的增长速度落后于经济的增长速度
亚当·斯密出生在苏格兰,父亲也叫 Adam Smith ,在亚当斯密出生前几个 月去世 。亚当斯密一生与母亲相依为命, 终身未娶。

《税收学》课程笔记

《税收学》课程笔记

《税收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税收概论一、税收的起源与发展1. 税收的起源税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剩余产品,私有制和阶级分化,以及国家机器的形成。

以下是税收起源的三个关键条件:(1)生产力的发展与剩余产品的出现: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生产力提高,人们能够生产出超过自身消费需求的产品,剩余产品的出现为税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

(2)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了财产的不平等分配,阶级分化使得社会出现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税收成为统治阶级维护政权和满足公共需求的经济来源。

(3)国家的产生: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国家机器应运而生,税收成为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支柱。

2. 税收的发展税收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奴隶社会税收:在奴隶社会,税收主要以土地税和人头税为主,税收制度相对简单,征收方式直接。

(2)封建社会税收:封建社会的税收制度逐渐完善,出现了以土地为基础的田赋、以人口为基础的户赋以及针对商业活动的商税等。

(3)资本主义社会税收:资本主义社会税收制度进一步发展,所得税和增值税成为主体税种,税收的职能从单纯的财政收入扩展到经济调节和社会公平。

(4)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在社会主义社会,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调节经济、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

二、税收的概念和性质1. 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对纳税人的财产或所得进行强制性的、无偿的征收,以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

2. 税收的性质税收具有以下四个基本性质:(1)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不得拒绝或逃避,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征收。

(2)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直接与国家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相交换,而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3)固定性:税收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不会随着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变化。

(4)共同性:税收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各界的利益,是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经济活动。

第3章税收法定原则课件

第3章税收法定原则课件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 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 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 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第10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 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 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立法法》第11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 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 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
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 性原理和准则。它不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规定明 确的法律后果,它是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 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控机制。
法理学角度看,基本原则体现着该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价 值,该法全局性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维系着该法的稳定 性和统一性,是该法的精神内核之所在。
一 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由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2)1.1 概述 (2)1.1.1 立法宗旨 (2)1.1.2 基本原则 (2)1.1.3 适用对象 (3)1.1.4 适用范围 (3)1.1.5 不适用范围 (3)第二章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1.1.6 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 (3)1.1.7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1.1.8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4)1.1.9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定义 (4)1.1.10 扣缴义务人的范围 (4)1.1.11 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4)1.1.12 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5)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5)1.1.13 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规定 (5)1.1.14 增值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5)1.1.15 税率适用范围及调整 (5)1.1.16 增值税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5)1.1.17 增值税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6)1.1.18 征收率适用范围及调整 (6)第四章税基和计税方法 (6)1.1.19 税基的概念 (6)1.1.20 税基的种类 (6)1.1.21 税基的确定原则 (6)1.1.22 计税方法的概念 (7)1.1.23 计税方法的种类 (7)1.1.24 计税方法的选择 (7)第五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1.1.25 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1.1.26 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第六章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8)1.1.27 增值税纳税期限的确定 (9)1.1.28 纳税期限的延长与缩短 (9)1.1.29 纳税期限的起止时间 (9)1.1.30 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9)1.1.31 跨地区经营纳税地点的确定 (9)1.1.32 特殊情况下纳税地点的确定 (9)第七章税收优惠 (10)1.1.33 减免税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0)1.1.34 减免税的种类 (10)1.1.35 减免税的申请与审批 (10)1.1.36 免税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0)1.1.37 免税的种类 (11)1.1.38 免税的申请与审批 (11)第八章进口环节增值税 (11)1.1.39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定义 (11)1.1.40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1)1.1.41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税率 (12)1.1.42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2)1.1.43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算的基本原则 (12)1.1.44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12)1.1.45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2)1.1.46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2)第九章税收征收管理 (12)1.1.47 申报期限与方式 (13)1.1.48 申报内容 (13)1.1.49 申报要求 (13)1.1.50 征收方式 (13)1.1.51 征收程序 (13)1.1.52 征收管理 (14)第十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14)第一章总则1.1 概述1.1.1 立法宗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一、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呢税收法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征税得有法律依据。

就好像我们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政府征税也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来。

不能想征多少就征多少,想怎么征就怎么征。

这是对我们纳税人权益的一种保护呢。

你想啊,如果没有这个原则,今天这个部门来收一笔钱,明天那个部门又来收一笔,我们哪受得了呀。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1. 对纳税人的重要性这一原则让我们纳税人心里有底。

我们知道自己交的税是依据什么法律,不是被乱收费。

比如说,我们每个月交个人所得税,就是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根据我们的收入来计算的。

如果没有这个法定原则,可能就会有人乱收我们的税,那我们辛辛苦苦挣的钱就会被莫名其妙地拿走一部分,多冤呀。

2. 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建立一个有序的财政体系。

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就是税收,如果征税不规范,那整个财政体系就会乱套。

就像盖房子,如果地基没打好,房子肯定盖不牢固。

而且,按照法定原则征税,也能让政府的征税行为更有公信力,老百姓才会更愿意支持政府的工作。

三、税收法定原则在实际中的体现1. 税收种类法定不是随便什么东西都能被设为一个税收种类的。

得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行。

比如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这些常见的税种,都是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的。

这样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就清楚自己要交哪些税,怎么交。

2. 税率法定税率也不是能随便定的。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来征税。

如果税率随便变,那市场就会乱套。

就拿消费税来说,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消费税税率,这些都是法定的,这样商家在定价的时候就能考虑到税收成本,消费者也能清楚自己购买商品的价格构成。

四、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前可能有些地方存在征税不够规范的情况,现在都在逐步改进。

比如,不断地出台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同时,也在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确保征税行为严格按照法定原则进行。

税收法定原则的案例

税收法定原则的案例

税收法定原则的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税收法定原则可是个超级重要的事儿呢!来,我给你们讲个例子。

就说小王吧,他经营着一家小超市。

有一天,突然来了一群人说是来收税的,可把小王给弄蒙了,因为他根本不知道这些税是咋回事,收多少也没个准数呀!这不就好比是你走在路上,突然有人跑出来说你欠他钱,你不也得傻眼嘛!小王就很纳闷啊,这税难道还能随便收?
税收法定原则就像是给我们老百姓的一把保护伞呀!它规定了收什么税、怎么收、收多少都得由法律说了算,可不是谁想咋收就咋收的。

这不就像是一场比赛,得有明确的规则,大家才能在公平的环境里竞争,对吧?
再想想,如果没有税收法定原则,那岂不是乱了套了!那些贪官污吏不就可以随心所欲地鱼肉百姓啦?我们辛辛苦苦挣的钱,岂不是随时可能被莫名其妙地拿走?哎呀呀,想都不敢想啊!
举个例子,就像我们家里整理东西,如果没有个规矩,那不是乱成一团糟嘛。

税收法定原则就是那个整理的规矩,让一切都有条不紊。

其实,这税收法定原则对我们每个人都很重要。

它保障了我们的权益,让我们明明白白地交税,不用担心被坑被宰。

这就跟你走夜路,有了盏明灯照亮一样,心里踏实呀!而且,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公平公正地运行,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发展进步呀!
所以呀,大家可得重视这税收法定原则,它可不是虚的,是真真切切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的呢!。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导读:本文论税收法定原则,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摘要: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当今各国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税收立法和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

但是在实践中其与严格规则主义是一对密切相关的概念。

本文在分析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和内涵以后,进一步论述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为我国的税收立法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严格规则主义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产生及发展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英国。

按照当时封建社会“国王自理生计”的财政原则,王室及其政府支出的费用由国王负担。

而在当时的英国,国王的收入主要有王室地产的收入、王室的法庭收入、贡金等。

但是由于战争、王室奢侈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收入难以维持其整个财政支出。

为了缓解财政上的紧张局面,国王开始在上述收入之外采取诸如借款、出卖官职、征税等手段来增加自己的收入。

在其采取这些新的增加财政手段的过程中,基于“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则不得行动”这一传统的观念,议会与国王之间逐渐就该问题产生了矛盾。

这种矛盾主要体现为封建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与国王争夺课税权的斗争。

1215年,在双方的斗争中处于弱势的国王一方被迫签署了《大宪章》。

该《大宪章》对国王征税问题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其历史意义在于宣告国王必须服从法律”(1)。

1225年,《大宪章》又获得了重新颁布。

在重新颁布的《大宪章》中补充了御前大会议有权批准赋税的条款,明确了批税权的归属。

在这以后,双方在此方面的斗争从未间断,国王和议会在斗争的过程中又分别制定了《无承诺不课税法》和《权利请愿书》,它们都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

1668年“光荣革命”爆发,国王按照国会的要求制定了《权利法案》,再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的课税应当被禁止。

至此,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得到了最终的确立。

这一原则“在其历史的沿革过程中起到了将国民从行政权的承揽者——国王的恣意性的课税中解放出来的作用”(2)。

税收三原则释义

税收三原则释义

税收三原则释义
税收三原则,也被称为税收三基础,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

1.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公平分配税收负担。

它要求税收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分配,努力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

2.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征收和缴纳成本最小化,并尽可能地增加财政收入。

这意味着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征税过程中的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并尽可能地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

3.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征收,纳税人有权了解他们所承担的税收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税收的开征、征收管理、税务争议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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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导一国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立法、执 法、司法、守法诸环节的基础性法律理念。

税收法定原则

磨牙税 中世纪法国的一位皇帝,以“皇帝每日三餐有伤 于牙齿”为由开征了“磨牙税”,规定全国凡长有牙齿的 人,无论男女老少,均须缴纳“磨牙税”,以补偿皇帝因 吃饭造成的牙齿损失。

胡须税 沙皇彼得大帝在位时,特别反感男子蓄留长胡须, 就借以征税禁止留须,胡须税与胡须长短成正比,按留胡 须者的社会地位高低进行累进征收。对每一缴税的留胡须 者,发给特殊证照,对无证留须者,检查人员将其胡须一 剪了之。


《立法法》第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 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 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 项除外。 《立法法》第10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 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 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立法法》第11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 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 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 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 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 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 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立法法》依据






《立法法》第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 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 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 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1“部分事项”是什么?立法机关、国务院 2《立法法》目的 《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结合,实定法依据;税收法 定主义的具体适用而不是终极源泉。

税收法定主义学说的发展


1 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税收。 2 现代宪政的“税收法律主义”: 禁止立法机关滥用权力、制约议会课税权,构筑租税法律 主义的法理(量能负担原则、公平负担原则、保障生存权 原则等实体宪法原理都是其应有之意);贯穿立法、行政、 裁判的全过程,是实体与程序的统一、具有现代法理精神 和以维护人权为己任的理论。 3 维护纳税者基本权、立足于租税征收和使用的统一。纳 税者有权只依据和宪的法律纳税,有权参与税收的支出过 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 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 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 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解读: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税收开征”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 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2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 用本法。
《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 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三)税收法定主义与授权立法

税收法定主义不排斥授权立法 1税收的专业性、技术性 2 各国立法实践 税收授权立法的要求 1 在法律详细规定的授权立法目的、范围、监督程序的约 束下进行; 2 税收立法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和国库利 益的矛盾,对此应持审慎态度。


《宪法》依据




《宪法》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 《立法法》第2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的解释 《宪法》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 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56条既是对公民纳税义务的确认,也是对国家课税 权的一种限制。

政治学若不以史学来开阔视野,便是粗俗的;史学若看 不到它与实际政治的关系,便退化为纯粹的文学。
——约翰.西利 爵士

从历史中寻求相关的经验和考虑,我坚持认为,这就是 法律类此推理的精髓,是实践理性的一个重要和有价值 的维度。
——理查德·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A·
二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形式上,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法律渊源是 “法律”,即税法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通过。 实质上,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是 基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而制定的,即税法的制定者应该具 有自觉的纳税者意识的权力机关的代表,税法的具体内容应 该充分维护纳税人权利,合理界定国库利益与纳税人的财产 权利,并对税务机关的课税权作出明确的界定,防范税务机 关滥用行政权力。 税收法定主义内容: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要求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 课税标准、纳税程序等,应尽可能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详细的 规定。 税务合法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
第三章
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 性原理和准则。它不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规定明 确的法律后果,它是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 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控机制。

法理学角度看,基本原则体现着该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价 值,该法全局性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维系着该法的稳定 性和统一性,是该法的精神内核之所在。
(二)税法法定主义的观念限制

1 由于缺乏制度保证,宪法至上的意识没有真正确立; 政治纲领;宪法目的
China's Billionaire Congress Makes Its U.S. Peer Look Poor /news/2012-02-28/china-s-billionairecongress-makes-its-u-s-peer-look-poor.html
一 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由来
英国——无承诺则不课税

“国王生计自理” 1215年 约翰王被迫签署 《大宪章》规定未经王国 一般评议会决议,不得课 征一切盾金及援助金。此 即为著名的“无承诺不课 税”原则,一般认为其为 现代税收法律主义的初始 型态。


1297年,爱德华一世《无承诺不课税法》,承认“国民同 意”为议会批准,议会批税权得到正式确认。 1628年,查理一世,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要求:国王 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向人民征税和借贷。 1688年,光荣革命,威廉,《权利法案》主张议会地位优 于国王,再次强调未经过后同意的课税应当被禁止。
案例:

某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外地人员来本市投资办企 业实行税费优惠,2004年3月该市政府与外地人员在本市 开办的生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签订了税费承包协议。协议 约定:2004年3月至12月,有该公司定额承包上缴税费13 万元,其中税、费各多少并未分开。该市国税局根据该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该公司实际应纳税额18万元,该公 司以税费年承包13万元为由拒绝缴纳应纳税额的另外5万 元。国税局向市政府指出了包税的违法性,要求其纠正, 并对生茂公司的欠缴税款予以强制执行。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三 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理念

1 税收法定原则追求的基础理念是保障社会公众 享受基本的财产权; 2 税收法定原则是界定、规范国家与税务机关税 款征收代理关系的法律理念; 3 税收法定原则是界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税权的法 律理念;


四 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实践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美国——无代表则无课税





1764年,砂糖税和印花税→弗吉尼亚殖民地 议会决议要求和英国本土一样实行税收法定 主义。 1773年,英议会《茶税法》,波士顿倾茶事 件。 1776年6月,《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未经其 本人同意,或其选出的代表同意,不能对其 征税”,正式确立“无代表不课税”原则。 1776年7月,《独立宣言》“政府的正当权力, 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他不得到 我们的允许就向我们强迫征税” 1787年,美国《宪法》将税收立法权授予联 邦国会,并明确界定了联邦各州的税收立法 权限,成为税收法定主义的又一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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