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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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鲁人社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鲁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2020〕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才项 目 资 助 资金 。
四 (

有关工作人员 滥 用 职权 、
徇 私
舞 弊 、 索贿 受 贿 的 , 依法依纪 追究相 关 人
责任 员 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委 组 织 部 、
省 发展 改革 委 、 省 财政厅负 责解 释 。
山 东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财政厅关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博士 后
资 助 项 目 及 经 费 管 理办 法 的 通 知
鲁 社 号 人
规 〔2 0 1 8 〕 2 1
各市人力 资 源社会保障局 、
财政局 ,
省直有 关部 门
单位 (
),
中 央驻 鲁有 关单 位 ,
的 , 严格按照 《 财政 违法行 为 处罚 处 分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第 4 27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
依法追究有 关单位 和 人员 的 责 任 。
三 (

未经 批 准 ,
擅 自 改 变 项 目 主 要
研发 、 建设 内 容 和标 准 的 , 收 回 拨付 的 人
算 申 报 、 执行 、 绩效 评 价 、 公开 等 工 作 。
省财政厅 负 责 组织博士 后资助 经 费 的 预算
编制 和 管理工作 , 履行财政监督 职能 , 参
与 绩效 评价 等 。
第 四 条 博 士 后 资 助 项 目 主要包 括 :
省博 后创 新项 一



第 五 条 省 博 士后 创 新项 目 , 是指 对
省 内在站
基 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06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

为切实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鲁人社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四)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人社字〔2020〕18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范经办服务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缴费年限要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中“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明确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适用范围(一)鲁人社字〔2019〕85号文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范围的政策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晚于2020年12月31日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业务。

(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适用范围是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证书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

(三)取得证书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需在证书批准日期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工作要求(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鲁人社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实施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事业单位引进、集聚一批青年优秀人才,现就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青优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聘范围和数量(一)招聘范围。

“青优计划”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TOP200高校(参照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三年排名)、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博士,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进行招聘。

(二)招聘数量。

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青优计划”招聘数量,可不受编制、用编进人计划和岗位的限制。

已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引进“青优计划”人才,可申请使用省级高层次人才周转专户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单位空出编制后改为使用本单位编制,周转编制收回。

二、人选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科研、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鲁人社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有关技工院校,大企业:现将《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落实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推进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鲁发〔2010〕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师工作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行业、技工院校、企业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通过采取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审批、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人社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

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鲁人社字〔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各市在推动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成效,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9月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服务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作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总体要求,聚焦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促就业工作现实需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产业园、行业协会优势,创新方式,精准施策,主动作为,为促进稳就业保就业、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二、行动内容(一)联合招聘服务行动。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化作用,主动参与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实现公共、市场信息资源汇聚,激发促就业倍增效应。

在做好防疫措施前提下,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安全有序进行现场招聘,支持采取“现场招聘+直播平台”“现场招聘+微信平台”等线上、线下联动模式,扩大就业供需信息覆盖面。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求职招聘服务模式,积极开发一站式平台,提供全链条服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鲁人社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22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5%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2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4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8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鲁人社函〔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3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进一步提高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适应能力和岗位专业技能,根据《“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要求,现就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推进共同富裕,扎实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

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对创设的120万个左右的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全员开展岗前培训,做到安置一人、培训一人、上岗一人。

二、组织实施(一)培训人员。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经公示审批并签订协议的安置对象。

(二)培训原则。

对符合岗前培训条件的安置对象进行免费培训。

每个安置对象原则上享受一次免费岗前培训。

(三)培训内容。

坚持以岗位需要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基础,主要包括通用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培训以线下集中授课为主,可以灵活使用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通用知识培训。

培训总课时不低于15学时,每学时45分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及其他机构【文 号】鲁人社发﹝2015﹞46号【发文日期】2015-07-28【实施时间】2015-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市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

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

后, 先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 再按本规程办理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接续手续� 第五 条 参 保人 员流动 就业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办理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 男性不满5 0 周岁� 女 性不满 40 周岁的; 2 .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 经县级以上 党委组织 部门� 人
3.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 地经办机构发来的 �通知书� 后, 为在 新就 业地建 立临 时账户 的参 保人员 建立专门标识� (二 ) 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 已经 建立 临时 缴费账 户的 参保 人员, 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 退休年龄的, 应按规定将临时缴费账 户中 的全部 缴费 本息转 移归 集至原 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1.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 户转移时,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 时缴 费账户 建账地 (以 下简称 "临时 建账地" ) 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填 写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 申请表� (附件6 ) � 2 . 临时建账地经办机构受理转移 申请 , 审核 无误的 , 在受 理之 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 取地经办机构发出 �临时基本养老保 险缴 费账户 转移 联系函� (附 件7, 以 下简称 �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 � 3.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 构应在收到 �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 将 �临时 账户转 移联系函� 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经办 机构� 4. 临时建账地经 办机构 收到 � 临 时账 户转移 联系函� 回 执, 按 照本规 程第六条第四项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同时 终止参 保人 员在本 地的临 时缴 费账户, 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5.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 构应 在收到 �信息 表� 和转移 基金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 按规定 将转 移基金 额分 别记入 统筹基 金和 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鲁人社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8日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鼓励各市、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

通过举办竞赛,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五条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色、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鲁人社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省级产业园提质增效,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5日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省级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省级产业园提质增效,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具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功能,集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区域或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级产业园建设遵循国家和省经济发展战略布局,按照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总体规划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产业园一般设立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设区市,或者国家级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第二章功能作用第五条省级产业园要充分发挥“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拓展服务”功能,辐射带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集成产业、创新、人才、资源、政策等多要素,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鲁人社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6月29日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创新人才是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知识和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引进、留住、用好人才,助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强”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一)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用人单位根据聘用的创新人才能力水平、市场价位以及岗位职责、目标要求等,与所聘人才协商一致后自主确定薪酬水平。

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一至三年。

(二)对工作目标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构成。

其中,除基本年薪根据国家工资标准确定外,效益年薪的具体项目、分配方式以及奖金发放水平,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7(000)009【摘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72-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3【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2号 [J],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的通知 [J],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 [J],5.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2009]5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2009]57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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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8.09
【实施日期】2017.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
励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15年3月18日印发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5〕1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8月9日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

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2.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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