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要求强化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6•【文号】安监总办〔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12月发布了第一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但是,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单位重视不够,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完整,没有将“黑名单”制度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举报等有关制度结合起来。
为进一步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对“黑名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黑名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运用“黑名单”制度的意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二、完善信息报送和季度通报机制,确保“黑名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落实承担信息报送的具体处室和责任人员,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全面采集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并认真审核、汇总,确保纳入“黑名单”的信息准确、完整;要及时向“黑名单”发布部门提供和更新信息,不得瞒报、漏报或错报。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准点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3、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当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4、未按照照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7、未按照照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8、未按照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信息采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行为的惩戒,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不良行为,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和惩罚的名单。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行为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2. 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3. 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4. 不良行为的限制措施;5. 不良行为的期限;第五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1. 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2. 取消或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和证照;3. 罚款,追缴违法所得;4.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力度;5. 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进行改正和整改;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公正,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2. 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擅自改变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工艺,导致事故发生的;5. 虚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7.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作出的整改指令的;8.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取证,对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正式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3. 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和事故发生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1.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禁止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2.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相关产品和服务将受到市场准入限制;4.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受到从严从重处罚。
六、动态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应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查,对整改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将其移出黑名单;2. 对发生新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重新列入黑名单。
七、监督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对黑名单的管理,确保黑名单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对黑名单的监督,对发现黑名单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
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黑名单建立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7 相关部门按照黑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示教育、禁止担任特定职务、降级或辞退等。
4.黑名单管理措施4.1 黑名单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示,供全体员工查阅。
4.2 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黑名单上的从业人员不进行提拔或晋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安监总厅〔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全面规范的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流程(一)省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下同)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煤矿方面情况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报送),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审签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1);总局办公厅汇总并分类后,分别印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审核;有关业务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反馈总局办公厅。
(二)通过总局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获得的相关事故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总局统计司要于每周一将上周接报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信息汇总梳理后,报送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2),由办公厅印送有关业务司;有关业务司会同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审核并按规定格式进行完善,审核后的事故信息(含有关说明)经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周五报送办公厅。
(三)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司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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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严格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一)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
(三)对国家、省、市公告,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的。
(五)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任务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认为有必要进行纳入“黑名单”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通报。
(二)终止安全生产方面的所有行政优惠政策。
(三)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该关闭的,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五)有关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督查。
(六)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其他有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五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市政府安委会向发改、财政、税务、国土、卫生、环保、工商、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挂钩;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安全生产“红黑名单”制度.doc
安全生产“红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x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xxx 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7号)和《xxx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0年)的通知》(国发〔〕2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红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六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安全生产“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安监局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诚信行为,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监管相对人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总称。
对有不良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要求按时改正的;(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七)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八)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十)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进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的紧要举措。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努力探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了一些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必要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理解为一项企业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监管机制。
对于存在重点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安全标准等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之中,并受到一系列严格惩罚。
实在来说,订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应遵从以下原则:一、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进行全程监管,包括建设、维护和使用全过程的监控、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和精准,让“黑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和有效。
二、实行公开透亮制度。
公开透亮可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同时也可以加添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
订立规定,将“黑名单”公示于企业官方网站、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等多个渠道。
三、严格惩戒措施。
对于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应受到以下一系列的惩罚措施:1、限制信用;2、禁止参加招投标;3、通报批判等。
同时,还应开展专项行动,加大监管力度。
四、建立“红名单”制度。
通过建立优秀企业安全生产“红名单”制度,既可以对安全生产工作有良好表现的企业进行表彰,也可以起到激励诚信企业的作用。
五、加强培训和宣扬。
通过各种培训和宣扬手段,让企业了解这一制度,并且知道本身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
培训和宣扬应紧密结合实际情况,以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六、形成联合惩治机制。
通过企业联合惩治,将违法违规企业置于“黑名单”名单之中。
同时,企业之间也可以进行安全生产阅历交流和合作,相互促进安全生产的不断提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起到正确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削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等多个方面的作用。
因此,必需引起政府和各行业的高度重视,切实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
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程序合法、处罚合理。
第二章黑名单范围第五条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三)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五)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决定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发布、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三)列入黑名单的原因、依据和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发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三)其他依法可以发布黑名单的渠道。
第十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黑名单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三)有特殊情况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延长黑名单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为了有效惩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2015年7月29日,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的,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黑名单”:(1) 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3)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督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査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査.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订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彫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所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限制或禁止批准其新项目、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化工、建筑、消防、交通运输、电力等行业。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公示,限制其参与招投标、项目审批等,形成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黑名单的建立与公布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企业黑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二)隐瞒、谎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确定企业列入黑名单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第六条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黑名单企业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解除黑名单。
第八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得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二)安全生产示范企业评选;(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四)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承担以下惩戒措施:(一)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进行安全生产整改;(二)公开向社会承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三)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四)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宣贯与培训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宣贯,提高企业对黑名单制度的认识。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各类承包商(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的认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1.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级管理黑名单。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3.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四、黑名单的管理与惩戒1.安全生产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
2.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3)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评优评先活动;(4)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5)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后,可向监管执法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
五、监督检查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附则1.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公开曝光,限制其参与相关项目或行业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借助舆论力量,强化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敬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普及化。
具体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发布安全生产“黑名单”,将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或个人列入其中,并公布相关信息。
2. 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限制参与相关项目或行业活动,如无法申请相关资质证书、无法参与相关招投标等。
3. 增加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黑名单”企业或个人的处罚力度,如处以罚款、吊销执照等。
4. 鼓励社会各界对“黑名单”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以推动其规范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此制度时,应确保公正、公平,防止滥用权力或打击报复行为。
此外,制度本身只是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升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以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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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然而,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我国决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震慑效应,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提高社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4.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三、制度内容1. 黑名单定义: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是指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列入的黑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企业;(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用工、拖欠工资、劳动条件恶劣等的企业;(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企业;(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监管部门认定应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3. 黑名单发布与公示:(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对符合黑名单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企业可提出异议;(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黑名单。
4. 黑名单管理:(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2)黑名单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3)黑名单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自动移除,但如发生新违法违规行为,可重新列入黑名单。
5. 联合惩戒措施:(1)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活动;(2)限制或禁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等;(3)限制或禁止办理相关证照;(4)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5)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级“黑名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黑名单”:(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S)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五)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六)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或者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A)被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进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一个紧要的话题。
然而,尽管安全生产已经变得越来越紧要,我们依旧无法阻拦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防止这些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需实行一些严格的措施,在这个黑名单制度就是其中一个举措之一、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一种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的严格惩罚措施。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将违规行为者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加公共招标、竞标、投标和信用评价的活动,从而达到惩罚违规行为者,提示其他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意识到安全生产的紧要性,提高掌控安全风险的本领。
建立这个黑名单制度不仅能够严格管理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而且还能管束从业者、引导从业者树立诚信意识。
首先,这个制度能够严格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在实施这个制度之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然后,这个制度将会严格执行,适时跟踪处理全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这个制度能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通过严格订立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可以削减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生产经济的连续性和健康进展,维护社会稳定与民生安定。
最后,这个制度还能管束从业者、引导从业者树立诚信意识。
在使用黑名单进行管束和惩罚的同时,依据该条例对企业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人或企业予以表扬和嘉奖,以此推动从业者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老到公司,让其他的从业者也能够树立诚信意识。
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黑名单制度的订立和执行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更需要企业和从业者的积极参加。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推动安全生产的紧要性,才能真正达到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总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特别有必要的。
这个制度可以严格管理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束从业者、引导从业者树立诚信意识,同时推动从业者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削减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国家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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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要求强化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徐博
2016年05月05日08:32 来源:新华网手机看新闻字号
原标题:安监总局要求强化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监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切实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方面的作用。
通知指出,“黑名单”制度目的在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要提高对“黑名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黑名单”制度的意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通知要求,要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全面采集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向“黑名单”发布部门提供和更新信息,确保“黑名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要注重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举报等制度,推动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通知强调,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要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