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消费者撤回权之正当性基础分析
消费者撤回权的合理性
果甚 为少见 。 二 、 费者 撤 回权 制度 的产 生意 义 消 1 6 年 以 后 美 国 和 欧 洲 等 多 数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都 相 继 90
消 费 者 撤 回权 之 产 生 意 义 在 于保 障 消 费 者 与 经 营 者 之 间 合 理 性 利 益 .消 费 者 如 在 其 于思 想 上 或 信 息 上 处 于 弱 势 的情 况 下 , 予 消 费 者 一 定 期 限予 以 思 考 , 其 决 定 撤 回意 愿 , 给 由 最
时点 开 始 起 算 。 费 者 撤 回权 和消 费 者 退 回权 是 两 个 不 同 的概 消 念 . 者 有 利 于 经 营 一 方 , 不 对 消 费 者 进 行 主 动 告 知 的 情 况 后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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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定义 。 ( ) 意 撤 回权 与 诚 守合 约 二 任 为 了保 障合 约将 来 产 生 效 力 , 当事 人 须 受 其 曾订 立 的 合
后 结 果 是 经 营者 也 并 不 会 亏损 。 回期 间制 度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为 撤 撤 回权 制 度 中 的核 心 内容 , 告 知 经 营 者撤 回权 或 者 获 取 信息 在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购买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文将以该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但以下商品或者服务除外:一次性消耗品、定制商品、不可退货的商品、过期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食品或者药品等。
由此可见,消费者反悔权并非适用于全部商品或服务,而是有所限制。
具体而言,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可以在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2、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是一项合同,则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退货;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周期性提供的服务,可以从最后一次提供之日算起七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情形,对于消费者都有相应的保护。
其次,以下是几个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案例的说明:案例一:小李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觉得尺码不合适,于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第二天联系卖家申请退货。
但卖家告知,超过了七日内的退款时限,无法给予退款。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小李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退货,该卖家拒绝小李的退款请求,是侵害了小李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小张购买了一款电动车,当天就想退货,但卖家告知产品已经被拆封,无法进行退货操作。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因此,如果一旦购买的商品被拆封,就不能要求无条件退货了。
案例三:小王在商场购买了一瓶葡萄酒,事后发现酒质有问题,于是想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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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毕业论文初稿范文导语: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实力持续增强,国际地位稳步提升,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以下为大家介绍金融毕业论文初稿范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生姓名: xx 学号: xx学院:政法学院专业年级: 20xx级法学专业题目:关于合同法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研究指导教师:吴敏讲师评阅教师:20xx年 5 月目录1引言 ...................................................... .. (1)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1.2.1国内研究现状 (1)1.2.2国外研究现状 (1)2消费者撤回权的一般问题 (2)2.1消费者撤回权的界定 (2)2.1.1消费者撤回权的内涵 (2)2.1.2消费者撤回权的特征 (2)2.1.3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性质 (3)2.2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 (3)2.2.1贯彻实质合同自由 (3)2.2.2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 (4)2.2.3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 5 3我国关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立法现状与缺陷 . (5)3.1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现状 (5)3.2我国关于消费者撤回权方面的立法缺陷 (6)4.国外关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7)5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完善 (7)5.1规范体系上的架构 (7)5. 2商品价值限制 (8)5.3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9)5.4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方式 (10)5. 5行使撤回权的法律效果 (10)结语....................................................... . (11)致谢....................................................... (12)参考文献........................................................13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新型交易手段和支付方式的采用和推广,商品交易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现代化、电子化的特点。
论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
论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作者:夏宇煊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法律建设的重点之一,设立消费者撤回制度对保护消费者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實现公平。
本文主要就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问题展开分析,探究消费者撤回权在具体商品交易过程中推动交易公平的实际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撤回权;正当性在要约和承诺有效的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若出现特殊情况,消费者仍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同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撤回权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之一,在世界各国受到广泛支持,本文主要就其正当性基础问题展开分析,进一步论证该观点的正当性。
一、效率价值的要求(一)促使经营者完整披露信息在实际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经营者为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很可能会做出一些误导消费者的商业行为,消费者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相关合约,可能会损害自身利益。
通过赋予消费者撤回权,使其具有在法定期限内向经营者退货的权利,可以督促经营者为减少交易损失、维护交易正常运行而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商品信息,继而达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出现“柠檬市场”现象的目的。
(二)促进交易正常运行,推动市场发展在消费者撤回权的保障下,为促进交易正常开展,经营者会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商品消费信息,及时提高自身服务质量。
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基础上,对自身购物的合理性会有更为明确的认识,对商家商品的信任度也会提高,消费者的购物热情也随之增加,促进商品市场繁荣发展。
(三)效率损耗小不可否认的是,在消费者撤回权的支持下,部分消费者出现了滥用权力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现象。
但消费者撤回权对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作用是极为突出的。
随着配套制度的完善,对消费滥用权力的行为也会有更完善地惩处措施,可最大限度促进买卖双方诚信交易,推动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继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
二、推动实现契约自由目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出现明显的力量不对等问题。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经过认真考虑和比较后做出的决定,但是有时候消费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自己的想法,甚至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反悔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规中,重要的一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下文将围绕此条法规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这就是消费者反悔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而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卖家和买家在交易时就协商确定的,或者根据商品使用和服务性质、性能等确定的退换货期限。
以往消费者反悔通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企业不仅不提供退换服务,还会以各种方式拖延退换货时间甚至直接拒绝消费者的申请。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下面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首先,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反悔案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内可以退货的保障条款。
如果消费者接收到商品后七天内,觉得自己不需要此商品或者不想购买了,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
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些商家会明示退换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这是不合法的。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收到一个衣服后发现尺码不合适,想要退货。
但是她的退货申请被商家拒绝了,并且告知她退货要承担相关费用。
消费者经过咨询后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对商品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因此,商家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制定退换货政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反悔案例。
一位消费者买了一部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出现了闪退问题,于是带着手机去了售后。
售后确认了问题后表示需要修理,并且需要两周时间。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正当性分析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正当性分析^p - 法学类论文【关键词】:^p :消费者悔权制度质正义论文【摘要】:^p :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我国的商品市场也随之繁荣,消费市场也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但是,消费者在购置商品和效劳的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此使他们的一些权益在遭受损害的时候,现有的法律无法给与救济。
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即,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其从约定权利上升到法定权利,从而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否要纳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学界是存在争议的。
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信誉体系尚未建立完全,假设消费者购物后恶意退货,经营者的利益那么无从保护,此时建立反悔权制度为时尚早。
还有观点认为建立反悔权制度立意虽好,但反悔权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
更有反对观点认为,反悔权制度违犯了合同的根本精神,一旦确定相当于变相鼓励消费者任意撕毁合同,给消费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无条件退货必然会增加经营者的负担,经营者会不会将一些消费者退回的商品重新包装,然后放在货架上公开出售呢?假设经营者这样做,那么,势必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他们不得不使用已经被购置者使用过的商品,其人身和财产平安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害。
因此,这些学者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整体利益出发,也应该制止建立反悔权制度。
[1]相对于强烈反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的观点,我国更多的学者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持肯定态度。
他们认为,法律保护向弱者倾斜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于信息的不对称,经济实力的不对等。
反悔权制度建立后,一方面可以促使经营者为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退货及因货物积压带来的损失,而更详细、真实的披露商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实在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笔者认为,反悔权制度到底要不要纳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应当要考察我国设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正当性,假如反悔权制度在我国有设立的正当性根底,那么就应当将反悔权制度纳入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否那么,那么不应当将反悔权制度纳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
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网购中,消费者通常能够享受到更为便捷的购物体验,但是也伴随着一些消费纠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就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围绕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展开研究,探讨其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的意义网购中的消费者撤回权,也被称为“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常常无法亲自接触到商品,无法直接进行实物检验,因此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在一定期限内无需提出理由退货的权利,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促进消费者信心:有了消费者撤回权,消费者在网购时会更加放心,不再担心商品不符合期望或存在质量问题时无法退货。
这将增强消费者对于网购的信心,促进网购市场的良性发展。
3. 促进供应商提供质量保证:为了避免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退货,供应商将更加重视产品的质量控制,提高产品的质量标准,从而使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好的购物体验。
二、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存在的问题尽管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有诸多益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 不同平台政策不一:不同的电商平台对于消费者撤回权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平台可能会设定更为严格的退货条件,这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 退货流程繁琐:一些消费者反映,在网购退货时需要填写大量的表格,提供各种证明材料,甚至需要承担额外的退货费用,退货流程繁琐且耗时,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3. 退货风险增加:部分消费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选择不申请退货,这导致了一些商品质量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加大了消费者的购物风险。
三、如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1. 统一退货政策:相关部门可以出台统一的退货政策,规范各电商平台的退货条件,明确消费者的撤回权利,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确保平台落实相关政策。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摘要】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行使撤回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消费者的撤回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规定和网络平台的支持,消费者可以有效地行使撤回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向商家退货退款。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流程并不总是顺畅的,消费者可能会遇到退货物流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难点。
网络购物平台对消费者撤回权的态度也是影响消费者决定的重要因素。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存在着一些挑战,但通过法律的保障和平台的支持,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现状分析,保护权益,法律依据,流程,难点,态度,网络购物平台.1. 引言1.1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消费者的撤回权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网络购物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的撤回权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利取消与网络商家之间订立的合同,并要求退款或退换货物。
这一权利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商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等导致的经济损失。
在法律上,消费者的撤回权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障,规范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情形和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
网络购物平台往往存在各种难点,如退货流程繁琐、退款周期过长、客服响应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在行使撤回权时遇到困难。
对于网络购物平台来说,如何积极应对消费者的撤回权,提高服务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网络购物的兴起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购物需求,并且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撤回权,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理由退货。
实际上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消费者在行使撤回权时往往面临着诸多障碍。
首先是退货流程繁琐。
很多电商平台对退货流程进行了严格限制,消费者需要填写一系列的退货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凭证、产品照片等,这无疑给消费者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是售后服务不到位。
有些电商平台在退货问题上存在着不负责任的态度,不回应消费者的退货请求,甚至存在以各种借口拒绝退货。
这使得消费者在行使撤回权时感到困惑和无助。
消费者在行使撤回权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问题。
很多消费者对退货条件和流程不了解,容易被电商平台的各种限制规定所迷惑。
而且,一些电商平台在页面上对退货政策进行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对撤回权的认识存在误区。
这使得消费者在行使撤回权时往往无法正确、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网络购物中,有些商家不合法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撤回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规定,因卫生或者安全原因,不宜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商品,并不属于限制退货范围。
一些商家为了增加销售额,故意制造退货障碍,将商品列入不可退货范围,明显违反了消费者的撤回权。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需要加强法律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
电商平台应该简化退货流程,取消繁琐的退货申请表格和证明要求,为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退货渠道。
电商平台应该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回应消费者的退货请求,并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对虚假宣传、限制退货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网络购物中主动了解相关退货政策和法律规定,及时申请退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撤回权利,但在实际行使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购物成为人们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
由于网络购物存在着一些风险和不确定性,消费者在购物后有时需要行使撤回权。
本文将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进行分析。
网络购物的撤回权源自法律法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这一规定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行使撤回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对于一些小型或个体经营的网络商家来说,其法律意识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对消费者行使撤回权进行阻碍。
一些不法商家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拖延退货时间,甚至不退货,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在一些特殊商品的购买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存在一定的障碍。
例如定制的商品,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个性化特点,不易转售,因此商家可能拒绝退货。
一些易腐商品或者折扣商品,由于其特殊性,商家可能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权。
对于返还商品的运输费用以及退款的方式和时间,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一些商家可能要求消费者承担返还商品的运输费用,给消费者增加了经济负担。
商家在退款的方式和时间上也存在差异,一些商家可能会耽误退款时间,或者采取虚报价值等方式减少退款金额。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并不理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是必要的。
应加强对网络商家的资质审核和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能力。
应明确特殊商品的退货规定,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应规范返还商品的运输费用和退款的方式和时间,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在购物前应查阅商家的售后政策,了解退货规定和条件,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诉讼或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商家履行撤回权等相应义务。
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思考内容_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思考内容_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摘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设立撤回权制度是对消费者权利的特殊保护,更是社会实质公平的重要体现。
构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当考虑适时充实现行法;在适用范围上,应当将重点放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缺乏充分沟通且在消费者决策能力存在瑕疵时的领域;在撤回权行使上,应当考虑以书面方式作为主要的撤回方式;在撤回权期间的设置上,应确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在法律效果上,应当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初的状态。
同时,应对滥用撤回权制度的情形做出禁止性规定,消费者恶意行使撤回权时不应适用撤回权制度。
关键词:消费者;撤回权;必要性;正当性引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了十几个年头,在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影响日益深广。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08年10月,消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消法首次大修已经提上日程。
设置消费者撤回权是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是由于错综复杂的消费关系,仅仅希望靠某一部法律来保障其实施是有一定难度的。
在实际层面上如何操作,通过构建什么样的制度予以协调撤回权制度的和谐运转是当前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一项制度只有有了其他制度的配合,才能够为广大社会主体接受和应用,才能真正从法条上走进人们的生活。
期盼着在这部法律的修订中能够确立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促进我国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发展。
一、消费者撤回权的概述在商品经济日渐发达,人们经济生活逐渐充实、丰富的基础上,经营者不断推陈出新,想出各类促销方式以提高销售量、营业额,现在常见的上门直销、电话推销、电视购物,互联网销售等方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是司空见惯,这些促销方式都是有别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形式。
大家或多或少都曾经用这些形式来购物,那么是不是都有同样的一个感受,在这些形式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特别是在销售人员上门直销的过程中,消费者一般毫无购物的心理准备,普遍缺乏对销售商品的了解,主要是是在听取销售人员热情的宣传,甚至是在受到诱惑、鼓动的情况下,当场与销售人员达成交易。
论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
论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
曹磊;王本存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15(031)004
【摘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设立撤回权制度是对消费者权利的特殊保护,更是社会实质公平的重要体现.本文将从实质正义、效率价值、契约自由三个方面,系统
深入地论述此项制度的正当性,期盼这项制度能帮助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的契约自由.
【总页数】4页(P50-53)
【作者】曹磊;王本存
【作者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作为消费者新型法定权利的撤回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权利名称及适用条件辨析
2.作为消费者新型法定权利的撤回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权利名称及适用条件辨析
3.论欧盟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德国法中的发展——兼论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启示
4.网络消费者的撤回权分析
5.
消费者撤回权扩张适用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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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
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常常会遇到诸如商品质量问题、商家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以保障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一、消费者撤回权的含义和作用消费者撤回权是指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可以自由地取消订单或者退货退款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可以让消费者在商家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出现时,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这一制度作为保障,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会很难维权,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
而有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消费者就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撤回订单或者申请退货退款,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国内外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现状目前,国内外都对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和具体的实施。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了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权益。
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的撤回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回权,以及在撤回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在国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消费者的撤回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商家应当无条件接受。
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也对消费者的撤回权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保障了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权益。
虽然国内外都对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地方,一些商家对消费者的退货退款请求不予理睬,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一些商家也存在一些不正规的操作,比如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
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购物方式。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如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之一就是网购中消费者的撤回权制度。
撤回权,又称为退货权或者退款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可以在一定的时限内自主决定不购买,将商品退还给卖家并要求退款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消除消费者在网购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购买力。
撤回权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常常通过夸大商品的优点和性能进行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
当消费者实际使用商品后发现与宣传不符时,他们可以通过撤回权制度要求退货退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就迫使商家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更加遵守诚信原则,减少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撤回权制度可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购买信心。
在传统的实体店购物中,消费者可以看到、触摸和试用商品,从而更好地判断商品的质量和适用性。
在网购中,消费者无法对商品进行实际检查和试用,只能依靠商家提供的图片和描述来判断。
所以,如果消费者购买之后发现商品不符合期望,他们可以通过撤回权制度申请退货,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购物信心和选择权。
撤回权制度还可以促使商家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
在实体店购物中,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商家面对面交流,对商品有任何问题都可以迅速得到解决。
在网购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沟通较为困难,很难即时得到售后服务。
通过撤回权制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这就迫使商家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以避免退货退款的发生。
撤回权制度对于发展电子商务和增加消费者购买力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网购中,消费者拥有撤回权可以降低其购物的风险和压力,从而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网购。
撤回权制度也可以增加消费者的购买力,因为消费者知道如果购买后不满意可以撤回,并要求退货退款,他们也更加愿意尝试购买新产品和新品牌。
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
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购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购物方式。
在网购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对所购买的商品产生后悔,或者对商品的质量产生疑虑,希望能够撤销购买或者退货,这就引发了网购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购中消费者的撤回权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网购中消费者的撤回权:概念和现状在传统的购物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一定的撤回权,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退货、换货或者撤销购买。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购中消费者的撤回权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网购中消费者的撤回权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而是以具体的平台规则或者商家政策为准。
这就使得消费者在网购中的权益保障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网购中消费者的撤回权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欧盟的《消费者权益指令》规定,在网购中,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的14天内无理由退货,而且商家必须承担退货的运费。
这种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增强了消费者在网购中的信心。
而在国内,虽然有一些电商平台制定了相应的退货政策,但是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导致消费者的权益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网购中,消费者的撤回权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和性能并不是完全了解,可能会产生后悔的情况。
在网购中,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图片和文字来了解商品的情况,而无法进行实际的试穿或者试用,这就增加了消费者产生后悔情况的可能性。
一些不法商家也可能利用消费者的不理性消费或者欺诈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发送假货或者以次充好。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消费者在网购中的权益保障确实需要得到相应的完善和加强。
如果没有有效的撤回权制度,消费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这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对消费者的信心和购买意愿造成影响。
为了保护消费者在网购中的权益,有必要对网购中消费者的撤回权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反悔权 必要性 可行性 立法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反悔权分析【中文摘要】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被称为冷静期制度,这项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具有特殊的保护作用。
在国外,冷却期制度在商品交易领域早已被广泛应用,反悔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在中国反悔权制度却鲜为人知。
本文主要对反悔权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结合当前立法现状与实践,认为在现今消费者主权时代,反悔权有其建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冷静期制度,适度修正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反悔权制度,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英文摘要】Consumers back right system in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proxy statement system called system means that consumers in commodities trading after the contract within a certain term enjoys the rights of the unconditional return of disadvantaged, the consumers with special protection. In a foreign country, proxy statement in commodities trading system have been widely applied field, back right is an important consumer rights, while in China back right system, butlittle-known.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b...【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必要性可行性立法【英文关键词】consumers back right necessity feasibility the legislation【目录】消费者反悔权分析摘要4-5ABSTRACT5前言8-9一、反悔权制度的基础理论9-14(一) 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9-11 1. 反悔权的涵义9 2. 反悔权的特征9-10 3. 反悔权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10-11(二) 反悔权制度的价值11-14 1.反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实现的重要保障12 2.适用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12-13 3. 顺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趋势13-14二、反悔权制度的立法现状14-17(一) 国外的立法现状14-15 1. 德国法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14 2. 英国法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14 3. 其他国家法律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14-15(二) 我国的立法现状15-17三、在我国构建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7-20(一) 我国构建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17-18 1.构建反悔权制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7 2. 构建反悔权制度有利于经营者的发展17 3. 构建反悔权制度有利于公平、有序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17-18(二) 我国构建反悔权制度的可行性18-20 1. 构建反悔权制度的现实基础18 2. 构建反悔权制度的立法基础18-20四、构建我国反悔权制度的思考20-26(一) 反悔权的适用范围量定20-23 1. 反悔权的适用范围20 2. 撤回权的行使20-22 3. 反悔期的规定22-23 4. 权利滥用的禁止23(二) 完善反悔权制度的法制环境23-26 1. 设立一个常设维权机构23-24 2. 加强企业行会自律24 3. 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24-26参考文献26-28致谢28。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了在网络平台上购物。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享有行使撤回权的权利。
但是,在现实中,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却并不理想。
一方面,部分商家并未充分履行诚信与诚信义务。
当消费者行使撤回权时,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拒绝消费者的撤回请求,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困扰。
例如,有些商家声称产品已经使用或者已经过期,不能退货或者退款;有些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引导消费者购买低价的商品,在收到商品之后发现,商品的实际成分和所宣传的不符,并要求退货、退款时,商家却躲避退款或耗费消费者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去解决。
这些问题的出现,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声誉和信誉。
另一方面,消费者自身对于行使撤回权的认知度比较低,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消费盲区”。
一些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没有留意商家的退货政策,以及商品的质量问题,导致在购物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问题。
在行使撤回权的方式上,消费者也容易发生差错,例如,没有及时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或选择了错误的退货物流渠道等问题,使得原本可以得到协商解决的问题变得不可调和。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消费者和商家都需要拥有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和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以保障消费者的行使撤回权。
消费者应当具备必要的消费者意识和防范意识,对于商品质量和商家信誉进行认真考虑,同时要学会正确行使撤回权,以免因自身操作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疲劳。
商家方面,应当加强自身的信誉和口碑建设,诚恳地回应消费者的诉求和问题,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退货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总之,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消费者、商家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共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运转。
民法语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意思表示的瑕疵与救济
民法语境下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意思表示的瑕疵与救济作者:李浩然何冰玉黄书立来源:《行政与法》2017年第04期摘要:单纯认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而赋予其撤回权的认识过于笼统,且不足以解释为什么要赋予其效力如此强大的权利。
法律完全可以通过确定责任较重的罚则来保护消费者,而无须挑战合同严守原则。
因此,在民法语境下审视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实有必要。
随着意思突袭与远程通讯手段的出现,消费者意思表示的形成已经受到了实质性影响,意思形成自由受到拘束。
非充分意思表示才是撤回权可以冲破合同严守原则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消费者撤回权;非充分意思表示;意思突袭;远程交易通讯手段夫弱者与强者斗,弱者利乘捷,而强者利于角力;富者与贫者讼,贫者乐于速结,而富者乐于持久。
[1]作为处于弱势经济地位的消费者,如何及时、快捷、方便、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追求并努力的方向。
基于这种理念,消费者撤回权应运而生。
消费者获得了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一个无需任何理由、任何责任的“零负担”权利。
但消费者撤回权的确立,对民法传统理论造成极大冲击,合同严守的基本原则被毫不留情的冲开了一个大缺口。
[2]那么,从合同严守到“任意背弃”的法理基础便成为法律人不得不谨慎对待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学者对于消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的论证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会存在正反两方面的争论,这在消费者撤回权领域内更为明显。
因为很少有制度像消费者撤回权一样,对传统法学理论和民法体系造成如此大的冲击。
所以,该项制度自产生之日起便受到了我国学者的热烈讨论。
对于撤回权,有许多学者持反对态度。
著名消费者保护法专家何山先生认为,后悔权如果作为一个基本权利,即意味着消费者想退就退,不仅在法理上站不住脚,而且还会把市场搞乱。
[3]但更多的学者尝试去解读该项制度的正当性,主要观点有:第一,限制合同自由的需要。
民法上的自由强调自主自治自为。
在订立合同时,一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了来自另一方的非正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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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者确定的法定情形或者法定合同类型下,消费者的意思形成被推定受到了妨碍。在逻辑上,该妨碍被排除后,消费者即应受其意思表示约束,那么如何判断消费者的意思不再受到妨碍呢?在立法技术上,法律特别规定了撤回期间,以便使消费者真正地进行考虑并形成意思。
在德国法上,撤回期间为两周,自经营者履行撤回权告知义务之后开始起算。只有在撤回期间起算后,消费者才能在没有精神压力的情况下思考是订立合同还是行使撤回权。30
这些制度的共同特点在于,即在特定的事实构成被立法详细描述(类型法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于一定期限内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且无需给出原因地从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摆脱出来。5而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立法者要赋予消费者以“无因”撤回权。
虽然消费者撤回权的引入深受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影响,但其正当性基础并不在于保护消费者。实际上,在法律交易中不存在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使其享有优于经营者地位的一般原则,私人与经营者同样都享有私法自治与合同自由,立法无论偏向哪一方都是违反平等原则的,故消费者保护本身并不能成为规定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理由。
2.特定合同类型情形下的消费者撤回权
颁布于1894年的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原先并无消费者撤回权制度,1974年修改时14增设了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撤回权制度。1990年,该法为《消费者信贷法》15所取代,撤回权制度被扩张适用到其他类型的消费者信贷以及分期交货合同情形。立法者认为,在消费者信贷合同情况下,赋予消费者以撤回权的原因在于:消费者无法完全判断合同条款的整体,在谈判这一很短的时间内无法对其有充分的理解。16消费者信贷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若无专门知识无法理解,且所贷款项金额巨大、期限较长,消费者有可能无法正确判断贷款内容及自己的贷款能力,往往会陷入到长期债务负担之中,目前的“房奴”称谓恰是这一情况的“写照”。
(二)意思形成障碍的救济
意思形成障碍在本质上是属于意思瑕疵的一种,但经营者妨碍消费者意思形成的情况,并不总是符合诈欺或者胁迫的构成要件,如二者均需具备主观故意之要件,但经营者妨碍消费者的意思形成在大部分情况下均非出自故意,而证明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的难度较大。根据法律上的“错误”理论,动机错误一般不构成可撤销之事由,而消费者意思形成障碍的情况大部分属于动机方面的问题,而证明动机问题亦十分困难,故不能通过错误制度解决意思形成障碍问题。在法律规定消费者撤回权之前,德国法院通常通过公序良俗条款救济消费者意思的形成障碍问题,主要涉及合同价款的合理性以及对所提供的给付是否有个人需要的问题。27在消费者被迫仓促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法院还运用缔约过失制度给予救济。28根据缔约过失制度,在合同谈判时,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地违反咨询和解释义务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2条的有关规定,在远程销售的情况下,撤回权期间的起算还与其他信息义务之履行以及货物是否到达受领人有关,期间之开始不得早于其他信息义务之履行34以及货物到达受领人之时。消费者即使获得了相关信息,消费者的撤回权亦不立即消失,因为消费者被告知相关信息后,仍需消化这些信息,并与同类产品进行比较。35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应引人经营者告知撤回权之义务以及说明义务的规定,使消费者清楚自己的权利状况,并区分销售合同、提供服务合同或者信贷合同等情况规定撤回权期间的起算点。
对于告知义务,法律的要求比较严格,除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外,尚须明确告知撤回权的行使、行使的相对人、期限开始起算时点以及消费者的权利。31在实践中,纠纷最多的就是经营者是否正当地履行了撤回权的告知义务问题。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55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如果经营者事后方履行撤回权告知之义务,则撤回期限为1个月,如果经营者未履行撤回权告知义务或者货物没有到达,则撤回期限为6个月。与撤回权期间关联的并非经营者意思表示的作出,而是消费者意思表示的作出。32
(一)意思形成障碍
立法者一般不会在法律中规定一般性的消费者撤回权,通常只针对特定情形或者具体合同类型规定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而每种情况下的规范目的又各不相同。
1.上门交易情形下的消费者撤回权
在立法政策上,消费者撤回权实际上是与直销(direktvertrieb)等特殊销售形式进行斗争的结果。10现代社会,由于货物与服务销售形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其中直销模式以及网络交易模式颇为兴盛。欧盟于1985年针对直销模式颁布了《上门交易撤回指令》(85/577/ewg),德国于 1986年制定了《上门交易法》。11德国立法者认为,在交易场合不适宜的情况下,如在消费者工作场合以及私人住宅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存在对消费者突袭的危险并阻碍了其决定自由。12在欧盟《上门交易撤回指令》的立法理由中,亦认为其基础在于“突袭之要素”,该突袭使得消费者丧失了比较价格与质量的机会。13因此,在此种交易情形下,消费者通常没有表示出其在适当考虑情况下本应作出的表示。
综合而言,在前述第一种情形下,消费者处于精神上的弱势,突袭之情形导致其不能充分考虑和形成意思;在第二种情形下,消费者处于信息上的弱势,信息不完全导致其无法自由形成意思。所以,消费者撤回权的基础在于其意思形成受到了妨碍(beeintrachtigung der willensbil-dung)。24而这种妨碍并不必真正形成,只要具有潜在的妨碍意思形成之可能性即可。25实质上,立法者已推定在该法定情况下,消费者的意思形成受到了妨碍,而该推定是不可以被推翻的。
在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之后,德国又相继于1976年颁布了《远程授课保护法》,17于1990年颁布了《保险合同法》,18于1996年颁布了《分时使用住宅法》,19于2000年颁布了《远程销售法》。20这些法律均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远程销售情形下,立法者认为,于订立合同前,消费者与供货者并无个人接触,且无法亲眼看到商品或仔细了解服务的质量,也无从向其他自然人了解相关信息。21在远程金融服务、分时度假以及消费者信贷合同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完全判断合同条款的整体,在谈判这一很短的时间内无法对其有充分的理解。22分时度假合同具有长期合同的性质,消费者于订立合同时可能无法理解合同的长期约束力意味着什么,故应给予消费者一定期间以更好地检查其权利与义务。23
关键词: 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撤回权;意思自由;合同严守;效力待定
前言
信息义务(informationspflicht)与撤回权(widerrufsrecht)属于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两大传统法律工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确立了一般性的信息义务规则,但并无撤回权制度。目前,我国学界对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多为介绍德国撤回权制度以及英美冷却期制度者,1而从消费者撤回权与合同自由关系角度论及撤回权制度正当性基础的研究成果甚为少见。2要在既有的民法体系中加人撤回权制度,首当其冲的就是需要考量其正当性,保护消费者这一口号就足以构成撤回权的正当性理由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直接决定了撤回权制度调整的范围,是建立一般性的撤回权制度,还是确立某些撤回权类型。与既有的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不同,撤回权有一个特殊的撤回期间制度,如何确定撤回期间的起算点?如何保护经营者信赖合同应被遵守的利益?撤回权制度是对既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发展,二者的关系如何,也值得研究。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首先阐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规范目的,其次探讨契约自由与契约严守之间的平衡,最后尝试将消费者撤回权归入既有的民法体系,以明确其特别法之地位。
还有学者认为,谈判地位不平等是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撤回权之目的在于使消费者在撤回期限内有机会再次进行考虑或者自合同中脱身,从而使消费者受到妨害的谈判地位平等性(verhandlungsgleichgewicht)得以回复。6该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消费者不能因为其在合同中体现的意思内容少于经营者就撤回其意思表示,故该观点亦缺乏说服力。
早在1891年,德国学者heck就建议规定分期付款买卖(abzahlungskauf)情况下的后悔权(reurecht)制度。7他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的情况下,顾客可能被劝诱购买非必需的以及超出其财产能力的标的物,其原因在于心理上的因素,即与目前的享受相比,将来才履行的义务往往被低估。8这一建议在当时并未被德国立法者所采纳。直到1969年,在消费者运动浪潮的影响下,德国立法者才在《外国投资份额销售法》9中规定了撤回权制度。虽然heck的建议已经触及问题的实质,但仅有经营者的劝诱因素,尚不足以构成消费者享有撤回权之正当理由。问题的关键在于消费者的意思是否受到了影响,是否具有劝诱行为反而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规范目的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欧盟、德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都陆续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widerrufsrecht)或者与其类似的冷却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使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后仍有机会修正其可能比较仓促的法律行为决定。3在我国既有的法律法规中,亦规定有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如2002 年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首次规定了该项制度,4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直销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并且将无因退货期限定为30日。
有争议的是,是否将撤回权的类型限定于特定的合同类型,如仅限于买卖合同类型。德国学者梅迪库斯在为债法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中认为,不应根据合同类型规定撤回权制度,而应根据交易场景以及其他不当销售形式确定撤回权制度。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理由与合同类型并不相关,而是在于其销售形式使消费者可能过于匆忙作出决定。如果根据合同类型确定撤回权,则如何选择合同类型往往会陷入任意性的危险。26
通过背俗规则或者缔约过失规则对意思形成障碍固然可以部分地予以救济,但根据此两项规则无法构建“考虑期规则”,即通过赋予消费者一定的考虑期来保障法律行为上的决定自由,只有立法特别规定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才能容纳“考虑期规则”。29经过考虑期后,消费者决定是否撤回意思表示或者让意思表示有效,而不是一概否认其效力。
基于消费者撤回权之正当性基础分析
本文来源:论文 /
摘要: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之引入,对传统的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行为理论带来重大挑战,急需澄清其正当性理由。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并非因为“消费者是弱者”或者“保护消费者”,而在于其在意思形成阶段的意思不自由。意思形成不自由包括精神上弱势造成的意思不自由和信息上弱势造成的意思不自由这两种情况。消费者意思不自由的问题不能通过错误、欺诈等制度予以解决,且不适宜通过事后救济方式予以解决,而应采取事先预防的方法予以解决。通过给定撤回权期间,使消费者真正考虑并形成真实意思。作为撤回权人的消费者并不需给出撤回之理由甚或证明撤回之理由。消费者撤回权的效力包括无效和有效这两种模式,无效模式下的意思表示处于待定无效状态,有效模式下的意思表示处于待定有效状态。在前者,推断之沉默具有确认待定无效意思表示有效的功能,而撤回权具有阻碍意思表示有效的功能;在后者,撤回权可以归入可撤销之类型,一旦行使撤回权,意思表示即为确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