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宣传贯彻《反不正当竞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打假、维权、反欺诈-2315在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打假、维权、反欺诈-2315在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打假、维权、反欺诈―2315在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现将《2011年“打假、维权、反欺诈-12315在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1年“打假、维权、反欺诈-12315在行动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2011年“打假、维权、反欺诈--12315在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突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和水平,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省局决定2011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扩大12315形象宣传、打击假冒伪劣、惩治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打假、维权、反欺诈--12315在行动”专项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富民强省”这一主题,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重点,把扩大12315形象宣传与推进12315“五进”相结合,把规范经营行为与打击假冒伪劣相结合,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倡导诚信经营相结合,针对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力,组织开展12315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和谐文明、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6【实施日期】1995.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吉林省自学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作业
吉林省自学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作业反不正当竞争法单选1.《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的侵害法》,又称为《谢尔曼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垄断法。
2.1986年度过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3.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竞争法的发源地。
4.美国竞争法实施主要是由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与制约来完成的。
一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二联邦贸易委员会此外,在美国还有一股不容忽视的执行发托拉斯法的力量,这就是(私人)对违反竞争法律的行为提起的三倍赔偿的(诉讼)。
3执行该法的主体除联邦和各州的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和垄断委员会这些国家竞争主管机关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私人执行机制以及欧洲竞争网络之间的合作机制。
一联邦和州卡特尔局二联邦经济部三垄断委员会4.英国的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5.公平交易委员会是根据(《禁止垄断发》的规定而特别设立的执行机构)6.实施竞争法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俄罗斯(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经济法院)。
7.发垄断机关还有权到(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经济法院)。
8.《巴黎公约》仍然是国际上第一个比较系统规定竞争规则的国际公约。
9.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包括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诋毁)、(和商业误导)。
10首曝险,欧盟竞争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欧盟整个共同市场),并具有(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补充性、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行为法特性12.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却始于20世纪80年代。
13. 侵害特定同业者利益的行为,包括(混淆商品经营)(诽谤其他竞争者)14.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1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式市场混同行为16.成文法规的形式对商标保护加以规定的则首推1803年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和合作坊的法律》,他将假冒商标比照私自伪造文件罪处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式市场混同行为17.即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竞争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竞争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有关垄断协议说法错误的是:( )A.甲纺织厂和乙纺织公司为了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达成了双方限制购买新设备的协议,该协议不构成垄断协议B.城北肉联厂和城南鲜肉公司达成了销售市场以县城工业路为界,互不越界销售的协议,该协议属于垄断协议C.因为经济不景气,乳王奶业公司和牛妈妈乳业公司为了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带来的巨大压力,达成了限制牛奶销售数量的协议,该协议对其他公司有一定的影响,但消费者因此获得了实惠。
该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D.大地户外用品公司和日月帐篷厂为了抗震救灾,达成了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该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正确答案:D解析:《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A选项属于第15条第(六)项的情形,说法正确;B选项属于第13条第(三)项的情形.说法正确;C选项属于第15条第(五)项以及该条第2款的情形,故说法正确。
D选项属于第15条第(四)项的情形,但不符合该条第2款的规定,故说法错误,当选。
知识模块:竞争法2.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说法不正确的有:( )A.进人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B.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C.查封、扣押相关证据D.查询、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正确答案:D解析:《反垄断法》第39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题网络培训试题及答案
反垄断执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课后练习)一. 单选题(共10题)1. 下列关于商品可替代性的分析中,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两个产品具有的物理性能相差很大,以至于它们实际上不具有相同的使用目的,那么就不能被视为彼此具有可替代性。
B.如果同一市场上的两种商品是相互可替代的,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化势不会影响另一种商品的价格。
C.需求的交叉弹性越高就越容易显示供应者处于支配地位。
D.消费者的个人偏好对于商品可替代性分析没有影响。
★标准答案:A2. 下面有关相关市场界定的意义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相关市场的界定不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但它是建立和实施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
B.相关市场界定的内容通常蕴含在反垄断法的各主要制度之中,并成为反垄断执法中的基础性工作。
C.通过相关市场的界定,能够知晓市场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进而判断涉嫌违法企业能在多大程度上正在行使或者将来可能行使其市场力量,使其行为具有或者产生限制竞争的违法性效果。
D.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对竞争行为分析的起点,其具体的分析方法是由反垄断法来直接规定的。
★标准答案:D3. 在对羽绒服、电风扇等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等方面存在特殊性的商品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考虑相关市场时应充分考虑()A.技术性因素B.时间性因素C.周期性因素★标准答案:B4. 在界定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存在争议等复杂情况下,可以借助()来进行分析。
A.市场分析测试B.假定垄断者测试C.实证分析方法D.Redux模型评估★标准答案:B5. 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不包括()A.运输成本和产品特性B.产品价格C.消费者偏好D.产品的创新程度★标准答案:D6. 关于假定垄断者测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假定垄断者测试是指当一种商品进行了一个数目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的价格上涨时,客户是否愿意转向购买可以得到的其他替代品。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两者便归入同一市场。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近日对《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已于2011年2月17日省工商局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明确以下要求:一、要进一步理顺食品流通属地监管体制。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在省工商局核名的食品经营者,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派出机构发放和监管。
县级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发放和监管。
对于申办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要主动指导、协助其申请办理许可。
二、要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发放范围。
食品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要进一步规范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材料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外,应包括单独的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还应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
四、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
要依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统一归档、集中管理”的要求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并做到装订规范,专人负责,妥善保存。
有条件的应当立即着手建立电子档案库,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五、要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敏学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判例虚假宣传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
判例虚假宣传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摘要]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可知,针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本案这种虚假宣传的形式难以通过量化的方式确定其广告费用,进而使行政机关无法确定对其进行处罚的具体数额。
其次,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适用的权力。
被上诉人结合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2016)苏08行终85号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从经销商谢某某处购进标注为“浙江省农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Y两优689杂交水稻种子(净含量500g,品种审定编号为:国审稻2013018,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300袋,进货价格28/袋。
2015年5月1日,被告的执法人员在盱眙县官滩镇进行巡查中发现,原告所销售的标注为“浙江省农科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Y两优689杂交水稻种子(净含量500g,品种审定编号为:国审稻2013018,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该杂交水稻种外包装标签标注特征特性为:平均叶瘟2.4级,穗瘟4.8级,穗瘟损失率6.5%,综合指数4.4,白叶枯病5.0级。
被告执法人员在农业部网站查询的Y两优689审定编号为国审稻2013018的特征特性为:籼型两系杂交水稻品种。
在长江中下游作一季中稻种植,全生育期平均138.3天,比对两优838长4.1天。
株高122.3厘米,穗长27.4厘米,每亩有效穗数17.7万穗,每穗总粒数164.5粒,结实率81.0%,千粒重26.5克。
抗性:稻瘟病综合指数6.0级,穗瘟损失率最高9级;白叶枯病5级,褐飞虱9级;高杆稻瘟病,感白叶枯病,高感褐飞虱。
米质主要指标:整精米率60.8%,长宽比3.1,垩白粒率28.0%,垩白度5.1%,胶稠度74毫米,直链淀粉含量16.3%。
商业贿赂如何认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公文种类: 无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类别: 无 发布形式:
备 注: 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或者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以下简称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是指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2015年9月2日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2013年上半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认真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中提出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基本上能够按照要求报备规范性文件。
上半年,我办收到地区和部门报送省政府备案并予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67件,其中,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35件,部门规范性文件32件。
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部门需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
(一)要增强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和意识。
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近年来,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部门基本上能够按要求报送,但也有一些单位和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和意识淡化,甚至个别单位近两年是“零报送”,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要进一步强化时间意识。
上半年,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时间要求,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但仍有个别单位不能很好地落实此项要求,出现了迟报现象。
(三)要切实按要求报全所需材料。
上半年,各单位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基本上能够按要求报送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和说明,但有些单位没有报送正式电子文本,今后,各部门必须向省办报送规范性电子文本,以便于省办对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掌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工商明电[1993]3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1993年11月17日工商明电<199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该法将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严格按照该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继续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争取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检查部门是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其它业务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应实行垂直领导,上级对下级要加强监督检查,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以强化执法力度。
三、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现有的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集中一批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的优秀干部到执法队伍中来,以确保准确地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务必坚持以下几点:1.要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职能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实施意见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吉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部署,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履职尽责、依法行政,积极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进一步领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质和内涵。
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既是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势头的迫切要求,也是着眼于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赢得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竞争的主动权,提高区域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清醒把握我省所处的“三个关键节点”,切实突出“一个主题”,正确处理“四个关系”,准确把握“三方面的工作要求”,切实增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进一步增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既是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也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清醒认识到,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在这一过程中所肩负的重要责任和使命。
要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历史使命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过硬的业务本领,高质量、快速度地推进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伟大事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练习题(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1.C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
A3000 B5000 C7000 D100002。
B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B知悉真情C维护尊严D依法求偿3。
A4。
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4.B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B让利C折扣D佣金5.A6。
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6.D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7.A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元。
A3000 B5000C10000 D500008.B9。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B应出示检查证件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9.B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
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10.C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B某些经济组织C公民个人D各种法人11.A二、多项选择题: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1.ACDE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A从事生产的法人B从事销售的个人C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D从事商品服务的个人E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2。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吉工商办字[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吉工商办字[2012]95号)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直属局(总队)认真遵照执行,省局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报省局备案。
2012年7月16日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实强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行车,压缩节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安全行车的通知》(吉厅字[2008]19号)和省公车治理办有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后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1.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私用。
严禁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严禁用于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车辆实行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使用车辆。
3.各处室、直属局(总队)自行管理的车辆,处室、直属局(总队)主要负责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
4.休息日、节假日除安排的值班车辆外,其它公务用车原则上一律封存停放在局机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车辆驾驶员或使用人承担。
5.局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领导出差或因其他情况不使用时,车辆应参加单位公务用车值班;无公务活动的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准驾驶员或其他人员私自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车辆驾驶员承担。
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年终总结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年终总结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里,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致力于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宣传力度,我们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本文将回顾并总结这些成果,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打击力度的加强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在过去一年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我们加强了对虚假宣传的监测,对广告中的虚假、夸大及误导性言辞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我们还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诈骗和侵权行为。
三、执法力度的加大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在过去一年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着力整治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测和调查,发现了大量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我们坚持依法办案,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四、宣传力度的加强为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示和预防,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在过去一年加强了宣传力度。
我们通过各类媒体和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的宣传资料,向公众普及了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
同时,我们还积极组织培训活动和座谈会,向企业和个人传授合法经营的方法和技巧。
五、展望未来在未来的工作中,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将继续加强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我们将深入调研,了解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及时修订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
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构建一个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结语通过过去一年的努力,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取得了显著成果,为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坚定信心、加大力度,为建设法治化、诚信守法的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部署要求,省局决定从2009年4月20日至26日,在全省系统内集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今年“4.26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宣传力度,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各项宣传工作。
为此,各市、州局要加强组织和领导,精心筹划并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突出本地特色和亮点,确保宣传周的各项活动有重点、有措施、有实效。
要周密部署、明确责任,不折不扣地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要做好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形成合力,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的各项宣传活动。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充分认识此次“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结合热点问题和本地实际,围绕“建设创新型吉林”、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为重点,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
1、在《吉林电视台》开办“实施企业商标战略高层访谈”、“消费者身边的商标故事”专题节目、通过《吉林商标网》站等运用鲜活事例广泛宣传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
2、在《吉林日报》专版报道“各地区政府和企业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情况,集中反映三年来利用商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3、加强注册商标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地深入到乡村街镇,加大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相关知识内容的宣传,使人们认识和了解商标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的重要作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军服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军服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军服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现将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关于开展军服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后需物油[2009]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局要把开展军服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近期全省开展“打假护软”、创建“平安市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
要做到主要领导全面筹划、主管领导具体指挥,公平交易、市场规范监管、广告监管、经济稽查等职能机构分工合作,具体任务落实到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突出整治重点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军服管理条例》规定工商机关查处违反《条例》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条款,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要以检查服装市场、劳保用品市场、重点服装生产企业为重点,严厉查处以“军服”、“军品”、“军需”等用语招揽顾客,利用军服做商业广告宣传、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以及军服承制企业超出合同范围生产军服、军服仿制品和军服专用材料等违法行为。
要比照《军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生产销售仿冒着装部门服装的违法行为,一并列入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予以整治规范。
三、加强军地配合,建立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与部队有关机构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军地联合执法的优势作用。
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监管信息,明确工作流程,完善案件的协调、通报、查办、移送等工作程序,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反不正当竞争题库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证券公司规定,对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可以将手续费的30%作为折扣返还给客户,并如实入账,其他证券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以下( D )说法是正确的。
A.甲证券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B.甲证券公司的行为构成贿赂C.甲证券公司的行为既构成贿赂又构成不正当竞争D.甲证券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
对此行为的性质,以下( B )观点是正确的。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D.如果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当有奖销售3、某白酒厂在其产品的电视广告宣传中称其产品"获1990年巴拿马酒类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
实际该酒厂并无获得此奖项的相关证明。
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4、某县县政府部门为了保证本地蜜桔能够顺利销售出去,禁止其他地区的蜜桔经销商来本地销售蜜桔,该行为属于( A )。
A.滥用行政权力行为B.滥用优势地位行为C.滥用法律约束行为D.滥用政策制度行为5、下列行为中,属于商业贿赂的是( A )。
A.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B.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并如实入账C.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D.给予中间人的佣金,并如实入账6、某牌啤酒是国内知名品牌产品,2000年进入某地市场以后,销量直线上升,使当地的一种品牌的啤酒市场占有率迅速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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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宣传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部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1.15
【实施日期】2017.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宣传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扩权强县试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
现将《吉林省工商局宣传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
吉林省工商局宣传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
》工作实施方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贯彻落实工作,按照《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开展宣传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7]202号)要求和11月13日工商总局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工商局宣传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作实施方案。
一、宣传贯彻工作的意义
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增进民生福祉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力抓手,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将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