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吉财预〔2017〕608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7]608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2017年8月14日附件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资源枯竭城市应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
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所在县(市、区)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化解民生政策欠账等方面。
第三条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和补助期限。
(一)经国家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
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市县延续补助5年。
补助政策到期后,以退坡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础,分4年按每年退坡2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
省财政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情况确定补助对象。
以往试点地区3年补助期满后相应取消。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6•【字号】吉财产业〔2017〕514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7〕514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性和有效性,我厅会同省工信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1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产业政策、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产业发展重点任务、引导重点产业在关键领域加大投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贯彻民主理财理念,补助范围的确定、转移支付分配、资金使用与绩效考评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并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后研究制定。
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重点突出,分类处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考虑中央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扩大转移支付范围,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
实施绩效考评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和重点民生领域保障力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下降的地区予以适当处罚。
资金分配(一)范围确定、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区、海南国际旅游岛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
、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
对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其他国家生态功能区,给予引导性补助。
不享受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省市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暂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分配办法、测算级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按县测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配落实到相关市县。
、测算办法。
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可居住面积、海拔、温度等成本差异系数,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
用公式表示:某省(区、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该省(区、市)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补助系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禁止开发区补助省级引导性补助其中:①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该省纳入转移支付市县标准支出总额和该省(区、市)标准收支缺口率测算确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22)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4.13•【文号】财预〔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政部2022年4月13日附件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列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提高重点生态县域等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条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包括重点补助、禁止开发区补助、引导性补助以及考核评价奖惩资金。
第四条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中央财政分配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省级财政部门,由相关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范围。
(一)重点补助范围。
1.重点生态县域,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含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下同)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团场。
2.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包括未纳入限制开发区的京津冀有关县、海南省有关县、雄安新区和白洋淀周边县。
3.长江经济带地区,包括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
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地区,包括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原“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功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一、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
资金分配参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收支测算办法,按照统一规范的方式适当考虑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因素。
(二)公开透明。
贯彻民主理财理念,补助范围的确定、转移支付分配、资金使用与绩效考评等具体办法,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并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后研究制定。
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循序渐进。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四)激励约束。
实施绩效考评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和重点民生领域保障力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下降的地区,采取扣减转移支付等措施。
二、资金分配(一)范围确定。
1.关系国家区域生态安全,并由中央主管部门制定保护规划确定的生态功能区。
2.生态外溢性较强、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
3.国务院批准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其他生态功能区域。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对象为上述区域所在地市县级政府(含乡镇级政府,下同)。
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省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不纳入试点范围。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19•【文号】财预〔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0〕6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按照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将2020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此项补助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6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项目代码Z135110079002。
为落实直达基层直达民生资金落实方案要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59.4亿元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
其中,此次发文下达资金纳入直达管理14.4亿元,剩余直达管理资金分别从《财政部关于下达深度贫困地区2020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0〕49号)调整纳入15亿元、《财政部关于预拨2020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0〕19号)调整纳入30亿元。
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002正常转移支付”,该项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省级财政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合理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研究提出直达市县基层资金部分的具体分配方案和初步分配结果并报送我部备案,待我部审核同意后下达市县。
省级、地市级财政在下达直达资金部分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吉政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8号),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以下统称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进市县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财政困难市县的转移支付;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充分发挥省和市县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分步推进实施。
在中央顶层设计框架下,以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分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将转移支付制度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衔接,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支出责任。
合理划分省级事权、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和市县事权,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强统筹使用能力。
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清理、整合、压缩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扩大市县自主分配权限,增强市县财政的统筹能力。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吉财村〔2021〕39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吉财村〔2021〕391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政策要求,现重点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资金及项目管理明确如下:一、要区分职责强化组织领导(一)县级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
按照财政部关于落实农村综改政策要坚持以县为主的原则,县(市、区)政府要对农村综合改革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奖补,加强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
对国家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建设和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试点试验任务,要成立由县(市、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资金及项目管理措施,并负责指导落实。
(二)市县级财政要强化组织管理。
市(州)财政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分解下达及规划指导。
县(市、区)财政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或指导乡镇进行农村综合改革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奖补的项目申报、审核批复、项目设计、招标控制价评审、项目组织、质量检测、竣工验收、结算评审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各级财政要配合同级组织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好农村综合改革中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以及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资金。
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和本地情况,完善本地农村综合改革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奖补资金及项目管理措施,规范项目申报、审核批复、项目设计、资金测算、资金评审、招标管理、项目组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质量检测、绩效考评、资金结算等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
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5.13
•【字号】吉财预指〔2021〕269号
•【施行日期】2021.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下达2021年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
知
吉财预指〔2021〕269号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按照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下达你地(详见附件),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6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
市县政府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1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3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的通知-吉财预指〔2018〕1153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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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的通知
吉财预指〔2018〕1153号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现提前下达你市(州)、县(市)2019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86900万元,此项指标市县列2019年“1100230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
待2019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请你局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预[2010]716号)、《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吉财预[2013]777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等相关工作。
同时,请按照《吉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458号)规定及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提前下达2019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情况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提前下达2019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市县名称金额合计86900延边州39065白山市1394抚松县3694长白县12814临江市13024集安市15498长白山开发区1411
——结束——。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吉财预指〔2019〕310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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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吉财预指〔2019〕310号
现将2019年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你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列2019年“1100202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
请你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要统筹考虑减税降费对财力的影响,重点用于保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附件:2019年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情况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3日
——结束——。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吉财预指〔2020〕1065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现提前下达你市(州)、县(市)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见附件),此项指标市县列2021年“1100230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
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请你局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预〔2010〕716号)、《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吉财预〔2013〕777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等相关工作。
同时,请按照《吉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9〕380号)规定及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提前下达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情况表
——结束——。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6.30
•【字号】吉财预指〔2020〕491号
•【施行日期】2020.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吉财预指〔2020〕491号为加强边境事务管理,改善边境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现下达你市(州)、县(市)2020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见附件)。
该项补助列入“1100230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
按照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中的部分资金(具体额度见附件)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控。
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002正常转移支付”,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同时,要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你市(州)、县(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要求及《吉林省边境地区转
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9〕380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2020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情况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吉政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全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健全充分发挥省和市县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省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好、保护好吉林的自然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建设美丽吉林、实现全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要求,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统筹整合部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统筹整合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吉财农指〔2021〕1073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统筹整合部分)的通知吉财农指〔2021〕1073号有关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14号)、《关于报送2022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畜牧部分)提前下达部分分配明细的函》(吉牧函〔2021〕133号),现提前下达你市(州)、县(市)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畜牧部分)补助资金2731万元,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据实际情况列“213农林水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请你市(州)、县(市)按照提前下达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和前期准备等相关工作。
同时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吉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农〔2021〕132号)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国家级脱贫县,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吉林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613号)执行。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统筹整合部分)分配明细表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10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非统筹整合部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非统筹整合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15
•【字号】吉财村指〔2021〕1126号
•【施行日期】2021.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非统筹整
合部分)的通知
吉财村指〔2021〕1126号各相关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现提前下达你地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34,934万元,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此项资金指标收入列2022年“1100313农林水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列“2130701
(06/07/99)农村综合改革”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付支出”。
请你局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村〔2021〕580号)要求,结合中央和省级下达预算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村〔2019〕414号),现将你地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一并下
达,请依据绩效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明细表(非统筹整合部分)
2: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分解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5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吉财预指〔2019〕300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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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吉财预指〔2019〕300号
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保障能力,按照《省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吉财预〔2016〕424号),现将2019年省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你市(州)、县(市)(具体额度详见附件),列“1100229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
如果转移支付办法有所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
各有关市县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特别是要确保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附件:2019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1日
——结束——。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统筹整合部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统筹整合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15
•【字号】吉财村指〔2021〕1127号
•【施行日期】2021.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统筹整合
部分)的通知
吉财村指〔2021〕1127号各相关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现提前下达你地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7,137万元,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此项资金指标收入列2022年“1100313农林水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列“2130701
(06/07/99)农村综合改革”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付支出”。
请你局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村〔2021〕580号)要求,结合中央和省级下达预算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国家级脱贫县,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吉林省
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613号)执行。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明细表(总表不下发)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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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吉财预[2017]66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8.18
【实施日期】2017.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吉财预〔2017〕669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备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
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2017年8月18日
附件
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按照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