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制度反思论文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颁布,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价格听证制度推进了政治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但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失职使它的运行陷入了困境。
本文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缺陷建议在2009年,各地水价听证会屡出状况,具体情况如下:□新闻背景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
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
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12月16日,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焦点不在于涨不涨价,而是涨价方式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三年逐步调整”。
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
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即将举行,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
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
在2009年的最后一个月里,各地纷纷展开一场水价听证大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80%的城市都有上调水价的计划。
这意味着全国数百座城市将出现水价齐涨的局面。
但是,一场场的听证过后,有关听证会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开始广受公众质疑,民意“被代表”、缺乏透明度等指责不绝于耳,甚至引发对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的质疑。
[1]不止这些,在其他方面听证制度也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为了更好的了解和解决问题,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发展历史。
听证(Hearing)一词,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实现正义。
完善我国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思考作者:杨辉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0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政府干预价格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价格干预机制的内容与方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自由、自治、独立的市场精神也更加得以彰显,对政府权力的需求在量上越来越少,其只需要政府在市场运行中扮演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角色。
一方面,社会公众要求参与价格干预运行机制的日益强烈,而由于自身经济力量的不足,便演变成为社会中间层,以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形式跻身于政府价格干预中;另一方面,政府职能亦发生着巨大转变,“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已经融入政府价格干预机制之中。
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日益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行政手段命令式手段退居宏观调控的补充手段。
在“经济民主”、“权力制衡”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等现代法治的理念催动下,形成价格干预主体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架构模式,并且我们需要正视政府价格干预的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如价格听证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政府关于价格调控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一、价格听证制度不完善的表现经济民主原则在政府价格干预制度中主要体现为听证制度。
国家为了应对价格机制中出现的新问题,颁布了大量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价格法律法规。
1998 颁行的《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制化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它使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事业迈上新台阶。
为了与《价格法》的实施相配套,1999年 7 月 10 日,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改。
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如 2000 年制定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2001 年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2002 年制定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4 年制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5 年制定的《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等。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效益分析论文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效益分析论文价格听证会制度,是政府定价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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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阅读!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效益分析全文如下:【关键词】价格听证,公共决策,垄断,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的主要商品是通过市场来定价,市场定价的商品占到95.3%,剩下不到5% 的商品由政府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而这不到5% 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大多是电、水、气、教育、公交等项目。
因此,建立透明、民主、公平的定调价机制至关重要,实行听证制度是实现公共决策的必然要求。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它可以追溯至英国法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法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定,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在关于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邀请相关主体参加听证会,对价格的调整进行论证,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依据的制度。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价格的决策权在各级政府物价部门。
价格听证是政府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是为了辅助政府更好的决策,价格听证并不具有最终的决策权。
价格听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价格听证与政府传统定价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价格听证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听证过程需受到监督,这样政府的定价需要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传统定价方式是直接的政府定价,不需要通知利益相关人,他们没有知情权,也没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1.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听证制度源于西方国家,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最初仅用于司法权的行使,并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被渐渐移植到立法方面和行政等方面。
2.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自1998 年《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
然而回顾几年来引起公众和媒体普遍关注的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原因,即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与价格听证会信息的不透明。
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1 听证会代表选任中的不合理。
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遴选大多采取主办方选择、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这很难保证听证会代表构成的广泛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甚至会出现主办方只选择有利于“己方”观点的代表的情况。
此外,目前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时,选择消费者代表的方式过于简单,听证会上听不到争论的声音,质询方和答辩方“高度一致”,而真正代表群众声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真知灼见的专家学者则被拒之门外。
2 听证主持人公正性不足根据《价格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作为参加听证会三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既扮演了当事人的角色,又扮演了听证会组织者的角色,其中立性受到质疑。
3 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地位不平等。
价格听证中,存在行政主体、企业和不特定的公众三方。
行政主体作为价格法律规范的起草者和实施者,他们了解价格法律规范的内容,熟悉价格法律规范在各种不同情形下的运用,了解政府的政策,并指导着自己对价格法的实施。
作为相对人的企业,它们知道自己企业的现实发展状况,经营的成本和效益状况,完全掌握自己所申报价格的事实信息。
而利益受价格决策影响的不特定公众是一个分散群体,每一个消费者所处的社会关系不同、角色不同,他们的利益和观念也具有多元性,这就使得他们各自所拥有的信息无法得以整合。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如果可以利用各自的信息进行交流和对话的话,第三人则总是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姚斌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咨询题。
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成效如何,这些听证怎么讲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主动的阻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形,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咨询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期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一)有利于保证程序公平。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平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
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
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 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要紧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平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
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平最大限度地保证实体的合法公平,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
民主、公平、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平、准确的保证,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益的爱护。
权益通常能够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
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稳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
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益义务关系得以实施。
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证也等于零。
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明白得。
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置,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权益。
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公共听证在政府的行政决策过程中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在《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中确立了公共听证的地位,制定中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也将引入听证程序。
年价格法在我国的行政决策领域率先引入了听证,实践几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也在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疑问和困惑,到底听证在政府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如何,如何定位听证制度,本文拟根据我们近几年来价格决策听证的经验和实践,对听证的地位和关系进行一些探讨。
一、价格法所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属于准司法公共听证范畴。
根据听证的目的和法律要求的不同,公共听证可分为准司法听证()和立法听证()。
一般说来,立法听证属非正式听证,所有利益关系各方均有权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对论点和论据的相关性的要求不高,往往也不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意在听取最广泛的。
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明确了听证结论对价格决策的约束,防止了听证过程的走过场。
另一方面,作为准司法听证,价格听证应当遵循法庭质证的一般原则,即要求价格决策所依据的论点和依据应当在价格听证会上公示,未向听证代表提交的材料内容不得作为价格决策的依据,这是保证听证会严肃性、避免法律诉讼的重要方面。
明确听证对价格决策的约束作用可以有效地衔接好听证会同行政决策之间的关系,约束政府决策部门、申请人,防止暗箱操作,同时也可以消除大众对于听证会的误解。
三、价格听证是政府价格决策参考会。
作为重要商品和服务政府定价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位置如何,是价格决策还是决策参考,是走过场还是不可或缺,社会上疑惑不少,客观上对价格听证产生了一些副面的影响。
我们认为应当明确听证会本身不可能是价格决策会,而是价格决策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价格决策作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决策过程,需要经过调查、论证等一系列步骤,而听证只是其中的一环,是“听取”和“论证”,也就是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听证会小论文
浅析中国价格听证会现状听证会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是指将司法审判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我国从1996年起陆续建立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和2000年的立法听证制度。
近年来,大家耳熟能详的便是价格听证会。
在一个个犹如“听证会代表专业户”和“听证帝”等网络术语产生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价格听证会制度在国外是民主的助推器而在中国就成了忽悠百姓的工具。
听证会本应该是广纳民意,提高政府政策合理性的途径,而现在听证会制度却遭遇前所未有的公共信任危机,完善听证会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国外听证会制度听证一词,最早产生于普通法系。
英国较早在司法程序中创造了听证制度,以后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又把它移植到立法之中。
二次世界大战后,立法听证又传到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
当今世界,美国是立法听证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听证会普遍存在于立法与行政方面,从而使听证会成为权力部门的内部限制机制,使自身决策更合理,合情,合法。
听证会制度在西方被称为民主的助推器,顾名思义,听证会是为维护民主制度而存在。
西方也有价格听证会,比如美国。
美国的价格听证是由一个独立机构联邦和各州规制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是根据国会立法而成立的,并向国会负责。
规制机构的负责人由行政法官担任而非政府官员担任,这让价格听证看起来更像是一个司法的程序。
二、我国价格听证会的困局(一)普通民众对价格听证会热情降低价格听证会要的是听证代表反映民众的意见,好让政府做出百姓满意的正确合理的价格政策,这应该是民众积极报名的事情,但事实恰恰相反。
早在2002年10月份,一项来自广州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听证会的价值正在市民心目中滑落,认为听证会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竟有62.5%,其中15.5%的人明确认为“是形式主义”。
今年六月份,东莞市物价局发布了征集水价听证会参加人的公告,然而截至最后一天,仅5人报名。
浅谈价格听证会的问题与出路
浅谈价格 听证会 的问题 与 出路
姜 来
( 青海 民族大学 法 学院, 青 海 西宁 8 1 0 0 0 0 )
【 摘 要】 自1 9 9 6 年《 行政处罚法》 正式确立行政听证制度后 , 我 国便建立 了价格听证制度。随着一系列听证会 的举 行 , 听证 制 度在 社 会 中引起 了较 大反 响 , 学界也 对 听证 制 度 中存 在 的 问题进 行 了讨 论 。 十 几年 来 , 听证 制度 取得
果显 示 , 听证 会 的价 值正 在 广 卅 I 市 民 的心 目中滑 落 , 认 为 听 证 会 对 公 民参 与 决策 “ 没有作用” 、 “ 作用不大” 、 “ 是 形 式 主
义” 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竞有 6 2 . 5 %, 其中 1 5 . 5 %的人认为“ 是
形 式主 义” 或“ 听令 ” 的摆设。
2 0 1 3年 3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Ma r . 2 01 3
第 3期 总 第 1 3 8 期
No. 3 Se r . No . 1 3 8
能; 哈尔滨出现 了得不 到发言机 会而 向听证会主持人扔水 瓶抗议、 代表身份造假 的现象; 福卅I N是对消费者代表身份 的关注度远远超过听证会本身 ; 银川 的听证会则被质疑缺 少下岗职工 、 低收入者代表 。一项来 自广州社情 民意研究 中心 的调查更是让人对价格听证会的实施产 生疑 问。 其结
题。 例如, 济南水价听证会上一位消费者代表 打瞌睡, 当问
及 能不 能代 表 一 般 老 百 姓 时 , 这 位 代 表 不 假 思 索 地 回答 不
论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摘要:价格听证制度是确保价格决策民主、科学、合理的重要程序制度。
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近几年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都获得了很大发展,但在很多方面仍存在不足。
本文通过对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价格听证制度的法律分析,揭示我国现行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构想。
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它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高效化。
关键词:价格听证价格听证制度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主要问题的反思(一)价格听证代表机制尚需完善价格听政的产生不够透明、民主,代表性难以保障。
听证会代表不是简单地代表个人,而应该是某一方相关利益群体的代理人。
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复杂化,以及作为委托人的社会公众”民意人格主体”的虚化和缺位,民意代理人的选择非常困难;同时价格听证会代表从事的工作专业性很强,代表不仅要能够客观地表达自己代表的民意,还要对价格调整提出中肯的意见。
应该说,代表名额与分配比例比较合理,消费者代表选拔原则也没有问题。
但是这些代表如何个别地予以确定,却缺乏相当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从益友的资料看,主要是组织者及其委托人通过内部程序确定。
因此,价格听证代表机制需要合理设计。
《办法》第9条对价格听证代表的产生和运作机制做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实施的具体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样就造成以下问题:1、代表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地方选择的代表不具有广泛性,无法表达多数群众的呼声,影响了听证的公信力;2、代表产生办法操作性不强,没有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代表产生的倾向性和随意性大,使人产生人人都能当代表的错觉;3、代表选择标准不明确,代表选择不科学。
非利益关系代表有被优惠政策”收买”的可能。
以上制度设计中的粗糙和漏洞使得价格听证实践中听证代表的遴选不规范,随意性较大,造成许多与民主、公正要求相距甚远的问题。
价格听证问题研究论文
价格听证问题研究论文价格听证问题研究论文信息公开,对于实现价格听证会说明理由的功能而言,既是基本渠道,又是基本前提。
价格听证公开透明是制度公信力的基础。
一、价格听证会信息的事前公开1.事前公开的主要内容和现状基本信息的公开,信息源不通畅是瓶颈;听证“规范”阻碍代表观点公开,代表观点神秘化;听证申请书难得一见、艰涩难懂,政府介入是关键;直面各类质疑,建立长效事前沟通机制是根本。
2.事前信息公开的时间段事前相关信息公开停留在非制度化阶段,民众集中在事后得到信息,价格听证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3.事前信息公开不足的负面作用对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对定价机制、成本核算方式等实质内容和相关程序内容是否知晓把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听证能力,事前信息公开不足对价格听证的整体效果将产生决定性的负面作用。
对公众:事前的信息获得是公众合法知情权的一部分,事前信息渠道的不通畅不利于民意的形成发展。
对听证申请人:丧失了解释方案、沟通信息的良好时机,错失了树立公开透明形象的最佳阶段。
对作为最终决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政府:事前公开不足导致的民意形成、完成时间的滞后,不利于政府集纳民意;不利于培养事前对价格听证会实体和程序的舆论监督,不利于发现矛盾焦点和问题所在。
课题组认为,信息公开应成为一种长效机制,有健全、可操作的法律为依据规范信息公开的制度执行,并建立与义务履行相配套的责任承担机制,每一场听证会都能做到在合法保密范围之外的信息的完全公开和透明。
从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开的角度讲,直播并非必须。
课题组认为,弥补目前问题的做法是国家制定统一的听证目录,把影响范围广、程度深的事项列入目录;根据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及自然垄断经营商品进行分类列举;再根据利益群体大小确定不同事项的价格听证由不同级别的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没有列入强制听证范围的事项可统一归到选择性听证事项当中。
各地应在国家统一的目录下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状况制定地方强制听证目录,然后交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审核。
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缺失及完善
出逐年递 减的趋势甚至一度下滑到 5 .%。 3 3 针对我 国价格听证制度 的现状, 笔者认为主要存在 以下不足:
( ) 格 听 证 制度 的透 明度 不 高 一 价
价 格 昕 证 制 度 在 我 国 开 始于 上 个 世 纪 九十 年 代 。1 9 年 ,深圳 93
一
要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最关键和核心的一点是公开即 向群众公
开 ,向 社会 公开 。这 种 公 开 也包 括 听 证 内 容 的 公开 和 听 证 程 序 的 公
开 。另外一个重点就是要给予 公民充分的知情 权和表达权 。然而在
现 实 生 活 中有 些 机 关 在 听证 会 上 拒 绝 媒 体 的采 访 。 且 在 听 证 会 前 。 而
模扩大、 角色错位 、 信任危机等问题 , 也能弥补 由于知识的局限性使得 节价三种价格 形式并存的基本格局 。但是, 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 。 价格不公的不足 。然而, 。 价格听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尽如人意, 黑箱操作的情况 时有发生 ,价格听证会有 时候成为形式主义的走过
场。
、
价格听证制度的定义
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和信息资料也被秘密保护, 使得消 费者无法在会 前做好充分 的准备。 在听证过程 中, 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受到不 公 同程度的剥夺 。 以广东省春运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为例 , 由于是中央 电视台现场直播 ,为期 3个小时的听证会上留给代表 发言 的时间仅 10分钟 , 多出席的代表都没有机会发言。有的虽然做 了发言但仍 0 很 然觉得意犹未尽 , 还有的消费者代表的发言则被多次打 断。。 透明度 的高低是一个 国家听证制度发展是否完善的标志。我 国法律对 申请 人 申请的材料、 听证会代表的名单以及价格 决策部门的最终决定方案 是否应当予以公开还没有作出规 定。这样使得听证 内容的公正性和 程序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这不能不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一大缺 陷
价格听证制度探究论文
价格听证制度探究论文价格听证制度是一个国家用来强制实行价格调控的方法,它借助了政府的先进监管手段,对价格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在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是2011年10月1日,这项政策的推行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市场竞争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价格听证制度的意义与价值,以及实施中的问题与困境。
第一部分:价格听证制度的意义与价值价格听证制度的出现,是为了维护国家政策的实施和促进市场竞争的稳定发展。
价格听证制度参照了国际先进的价格调控制度,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制止价格垄断、价格虚高、市场炒作等不良行为。
首先,价格听证制度提高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过去,企业之间通过价格的升降来进行竞争,而当出现同行业企业价格差异极大、价格不合理,就会导致出现价格垄断、价格能力过高或市场炒作的现象。
这种不合理的市场行为将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很大影响,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企业之间在竞争价格上的公平性,确保每个企业都能够合理地控制自己的价格,不会滥用垄断地位,从而保障消费者与市场双方的利益。
其次,价格听证制度促进了市场的健康稳定。
通过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早发现可能会出现的垄断、价格虚高、市场炒作等不良现象,从而防止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当价格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价格听证制度能够及时进行干预,采取恰当措施进行稳定价格,从而保障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部分:价格听证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困境不过,价格听证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困境。
具体表现如下:一方面,价格听证制度的时效性不强。
价格变化往往是随时随地发生的,而价格听证机制是需要一定时间和机制来发挥作用的。
因此,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过程可能会存在价格变动过快,离时间差过大导致不能及时发挥作用的问题。
另一方面,价格听证制度的监管机构也存在信息不对等、权力过大等问题。
有的市场监管机构可能会滥用其权力,利用价格听证制度在市场调控中过于强硬,导致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以及政策失误。
价格听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方 案 , 好 地 兼 顾 了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府 和 社 会 各 界 较 政
均 较 为满 意 。价 格 听 证 之 所 以 成 为 当 前 社 会 关 注 的
热点 , 所 涉 及的价 格 与百姓 生活 息息相 关外 , 表 除 更 明 了 人 们 对 新 事 物 的 欢 迎 ,对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向 民 主 化 、 学 化 、 制 化 方 向 改 革 的关 心 和 期 望 。 科 法
一
容包括 公路 春运 客运 价格 ; 疗 服务 收费 ; 、 、 医 水 电 气
价格 ; 水处 理 费 ; 游景点 票 价 ; 线 电视收 视 费 ; 污 旅 有 大 型 停 车 场 收 费 ; 房 租 金 ; 租 车 收 费 和 公 交 车 票 公 出 价 等 。 价 格 听证 受 到 了社 会 各 界 的普 遍 关 注 和好
片 面性 提 高 了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 面 性 , 此 成 为 了 全 因 政 府 价 格 决 策 平 衡 各 种 利 益 关 系 的 一 种 的 形 式 , 从 而 受 到 社 会 各 方 面 的普 遍 关 注 。 我 们 应 当 充 分 估
价价格 听证 制度 的重 大意 义 , 真坚 持这一 制度 , 认 并 使 之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完 善 。 但 通 过 我 省 在 价 格 听 证 上 的 实 践 , 们 也 认 识 到 . 格 听 证 说 到 底 就 是 广 泛 听 我 价 取 各 方 意 见 的 一 种 形 式 , 是 政 府 价 格 决 策 过 程 中 的
恩
发 展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等 诸 多方 面 。价 格 听 证 由 于 有 了
社 会 不 同利 益 主 体 的 广 泛 参 与 , “ 门定 价 ” “ 由 关 到 开
完善和提升价格听证会公信力的思考
是使 由政府定价或 实行指导价 的重要 民生价格需调整 任 何 自主 报 名代 表信 息 , 当地 市 民普 遍存 在逢 听必
时 ,能在调整 的过 程中充分 了解价格 收益方和被 收益 涨 ,懒得参加 的心态 。逢听必涨 的尴尬实质就 是听证
方之 间的分歧 ,为 价格决策增加 民意基础 和合法性 ,
价 格 管理
Pr i c e Cont r o ]
■ U
完善和பைடு நூலகம்升价格听证会公信力的思考
叶 琦
( 东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河源
5 1 7 5 0 0 )
2 0 1 0 年2 月2 4 曰,丰 田汽 车总裁 丰 田章男在 美 国 调整 决策 。 但 是 目前我 国的听证制度存在 明显性 的缺 陷:听 国会 听证会上为丰 田汽 车 “ 致命 的安全缺 陷 ”对消 费 者造 成伤害表示深切道 歉 ,日本 电视媒体 纷纷惊 叹: 证会 民众参与度低 导致 听证会流于形式 ;行政程序 中
会 制度面临信任 危机 。现在 ,这种情况仍然存在 ,也
并根 据真实 、有 效的成本核算 、监 审作 出合理 的价格 必将 导致听证会无法 真正收集各方面声音 ,也无法在
价 格 管 理
pr j c c Co 1 1  ̄ r o i
此基础上形成各方面可接受的听证方案 。
利 益 ”的属性 。那么 ,价格形成 的过程及 其根据 ,都
证 的行动很好 。”
意见 ,另外缺少 民主机 制 ,也使得听证结果形成 不了
2 O l O 年1 月1 3 日 《 法 制 日报 》 以 《 发改 委承认 听
在 门 口的记者们表 示: “ 丰 田社长 自动出席听证会作 事 实上的约束。
听证程序在物价检查中正确运用的思考
, ,
价格 违 法性 质 及 其 处 罚 程 序 是 否
。 ,
执 法 设 听证 程 序 的 先 河
查工作
其不 仅 对 物 价检
结 合物价检查 工 作的 具 体实
而 且 对 整 个 行 政 处 罚 领 域都将产
。
我认 为物价检查 中听 证程 序应 包 括 以
:
、 。
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所谓听证
,
是指行政
下 程序
l
机 关 在 作 出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价 格 监 督检查 机构 实施较 大数额 的罚款 )
, ,
听证制
响
下 面 就 听 证 程 序 在 物 价 检 查 工 作 中的
。
度 通 过 民主
,
充 分听取
正 确 运 用 谈 点 自己 的 看 法 一
、
当事 人 的 意 见
益
。
既 可 维 护 当事人 的 合法 权
听 证 在物 价 检查 中 的 前提 和 作用
又 可 确 保 行 政 机 关 依法 有 效地 行 使行
、
月 1 日起执行
这 一 规 范行 政
,
许 当事 人 与 执 法 人 员 质 证 事实 同时 防 止 主 观臆 断
、 , ,
辩论
,
对澄 清
。
处 罚 的 基 本法 增 设 了听 证 程 序
,
这项新的
是 有 积极 作 用 的
。
工 作 将 对 价格 监 督 检查 工 作 产生 较 大 影
对执法 人 员 也 是 一 种制约 公 开 的组 织 形 式
,
物价检查 人员 必 须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代表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代表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价格听证代表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本文将从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拔、听证会程序、代表责任等方面进行浅析,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一、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拔制度存在不足我国的价格听证代表制度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进行代表的选拔,代表的担任期为一年。
然而,这种选拔制度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处于权力地位的部门或组织可能会存在利益游戏在选拔价格听证代表时,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通常会从所辖区域内的居民中甄选,并在最终选拔中进行评定。
这样的选拔机制可能存在着利益游戏,因为部门或组织往往具有评定代表能力的权力,他们可能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不太关心代表的实际需求。
2.代表本身可能存在不良行为记录价格听证代表是代表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公共人物,而广大消费者对于代表的素质有一定的要求。
然而,在实际选拔中,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可能会忽略代表的不良行为记录,或是因只关注个人关系而忽略其实际能力,这可能会导致代表的利益代表能力受到影响。
3.代表的代表能力难以把握价格听证代表主要是负责参与政府或其他机构召开的价格听证会议,代表的代表能力和代表作用是受人关注的问题。
然而,在实际参与听证会议时,代表的代表能力难以把握,因为很多代表中智者不一定合适地发言与表现,可能会影响到听证会议的效果。
二、听证会程序存在不足价格听证代表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听证会议。
听证会议是居民和代表与政府或其他机构进行沟通交流的机制。
但在现实情况下,听证会议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听证会议中的代表发言效果低下可以看到,很多价格听证代表发言时仅仅是简单地表达意见而已,或者是响声过大而影响到听证会议的进行,不能像议员那样有效地代表居民利益。
这也导致听证会的效果大打折扣。
2.听证会议时效性较差听证会议的开展需要时效性保证,否则整个听证会议的效果就会受到影响。
浅谈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思考
浅谈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思考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渐加剧,价格成为了企业竞争的焦点。
在制定价格策略时,企业需要考虑市场需求、产品成本和竞争对手等多种因素。
而在制定价格时,面临的挑战不仅来自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还需要面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反垄断法规和规定,以确保价格的公正和合理。
价格调整一旦涉及到该领域,就需要企业完成价格听证会。
虽然价格听证会的目的很明确,但是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因此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显得尤为重要。
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思考1. 确立明确的主题和目标价格听证会是面对企业外部且短时间内做出重要决策的公开论坛,企业在主题、目标的确定上需要格外注意。
需针对企业市场需求、产品成本、竞争对手的情况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确立如下目标:让政府监管机构了解企业价值分析的正确性,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争取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支持等,这样才能将企业价值充分传递给决策机构,增加企业的政策影响力。
2. 制定科学的策略针对何时召开听证会、如何邀请的代表、如何呈现、如何解答方案等问题,企业在制定策略时可以参考如下要点:•按照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确定听证会日期,预留充分的时间为策划、准备、呈现方案等各环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尽早获得审批。
•根据听证会规定和过往经验,了解有哪些代表会参加,分析这些代表对审批的态度和看法,做出应对策略,提升工作效率。
•在呈现方案环节,可以使用预先制作好的幻灯片或案例,这样可以提高呈现速度和效果,同时不失真实性。
•在解答问题的环节,需要针对代表的反问做出宏观的思考,不仅仅是知道产品定价的事宜,而是要综合市场、公司发展战略及综合业务顾虑等进行对接。
3. 做出失败分析如果企业在价格听证会中遇到失败和挫折,不要急躁,要有耐心,做出好的失败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此时不仅要认真分析事发原因,还需要认真总结思想、完善策略、优化流程等方面进行评估。
只有不断总结和改进,才能提高听证会的效能,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之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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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制度的反思与对策【摘要】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已经运行了13年,蔚然成风的价格听证会备受争议,公民参与热情日减,为了摆脱制度困境,亟须在制度构建上予以完善,文章从代表遴选、预备听证和案卷排他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代表遴选;预备听证;案卷排他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实施情况我国1998年颁行的《价格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价格决策领域,依据价格法规定,原国家计委于2001年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并于2002年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决策的听证规则得以具体化,时至今日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已运行到第13个年头。
自听证制度被引进并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后,在肯定听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的同时,对听证制度的质疑也从未间断过。
雨后春笋般的听证会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大众在感受民主与公正的同时,“涨价信息发布会”、“涨价秀”、“听话会”等评价却频繁出现。
诸多异化现象削弱了公众对价格听证制度的认同感,普通民众甚至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的参与热情与日俱减。
价格听证虽然揭开了政府行政神秘面纱的一角,但政府的权威却受到了质疑,而这些正在逐渐腐蚀着公众对这一朝阳制度的信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价听证制度辅助政府制定价格作用的正常发挥。
鉴于听证制度的实施现状,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听证行为,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10月15日颁布了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下文简称《听证办法》)。
正当公众对《听证办法》寄予厚望之时,2009年济南水价调整听证会事件再次为我们泼了一盆凉水。
在此次听证会上,到会的听证代表中有处长、教授、高级工程师、副总经理,没有一名是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或退休职工,代表的身份受到了严重质疑,24名代表中20人同意涨价,9名消费者代表中仅有2名在校大学生反对涨价,听证会结果与媒体调查的民意大相径庭。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主要问题反思(一)听证代表遴选机制不健全价格听证实践中,政府垄断着听证代表择选的主导权,听证代表的遴选呈现出明显的“政府化”倾向,代表如何选定和代表比例如何分配等都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同时,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较单一,主要为单位推荐、自愿报名或者委托选拔,并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政府高级公务员等“身份”往往成为听证代表遴选的实质性标准。
再者,消费者代表的代表性不足、参与性不够,其中不乏有的消费者代表因缺乏质辨能力不能充分反映民意,有的代表对于参与听证缺乏应有的准备工作,在听证会上充当哑巴代表。
由于大部分的消费者代表对高度复杂的企业成本核算一窍不通,在很多听证会上根本听不到来自消费者一方专业有力的质询意见。
[1] (二)听证信息不够公开听证会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不平等的前提下制定出来的价格决策自然难以达到公平和公正。
实践中,听证会代表的挑选方式、产生过程、组成名单、听证会的具体议程、听证会在最终的价格确定中的影响等关键信息往往被主办方以不同理由和方式过滤、屏蔽。
以2008年1月22日举行的降低移动电话漫游费听证会为例,距漫游费听证会只剩7天,听证代表名单仍未公布,代表名单俨然成了智力竞猜题。
[2](三)听证时限规定不科学听证会材料送交听证代表的时间太短,准备时间不够。
根据《听证办法》规定,材料送至听证代表的时间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
听证材料常多达上百页,且涉及很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准备这些材料的相关部门尚需花费大量时间,遑论非以参加听证会为专职且缺乏专业知识的听证代表,致使听证代表很难对听证材料有全面的把握,自然也难以有理有据的提出反对意见。
另外,听证会举行时间过短,很难保证听证会对决策真正发挥作用,听证会的举行在理念上的意义大于实际效应。
听证会的事项往往事关重大,需要讨论的问题自然不少,但很多听证会仅仅举行一天,在短短几个小时内,还要被主持人宣布纪律、介绍代表等占去一部分时间,留给听证代表发言和辩论的时间非常有限。
(四)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足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组织听证的核心人物。
正当程序原则不仅要求必须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而且要求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实践中往往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作出价格决策的同一部门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行政机关事实上成为自己的法官,不仅无法保证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合法性,也无法保证听证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
[3]与此同时,公用事业单位虽然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目前公用事业的代表者往往是各地的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这种“政企不分”的阴影,使得主持人成为潜在的利益相关人,特别是在某些背景下,行政机关就是一方利益关系人,这种主持人身份所代表的客观公正性受到一定的质疑。
[4](五)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的约束力不明确听证案卷是价格听证会举行前后所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和文书的集合。
其中,作为记载听证会实况及各种意见总结的法律文书,包括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是最重要的听证案卷。
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对价格决策机关的最终定价行为是否具有拘束力往往是衡量一场价格听证会有无用处的“试金石”。
[5]目前,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的规定均不明确,作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最高法律依据的《价格法》对价格听证笔录未予涉及,《听证办法》第26条只是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制度上“充分考虑”的模糊规定为实践中的操作留下了缺口,价格决策机关时常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反对而照样提价,有时甚至还无视听证笔录迳行作出涨价决定。
三、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法律对策价格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民主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为了从根本上摆脱价格听证的困境,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完善:(一)建立合理的代表遴选制度“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价格听证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听证会代表不是简单的代表个人,而应该是某一方相关利益群体的代理人。
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复杂化,同时价格听证会代表从事的工作专业性较强,代表不仅要能够客观地表达自己代表的民意,还要对价格调整提出中肯的意见,因此代表的选择要体现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首先,代表须具有代表性。
选择代表时应该考虑到这些代表与听证内容的利害关系的程度。
如关于公交车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应当是经常乘坐公交车的消费者和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出租车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应当是经常乘坐出租车的消费者和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
另外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社会精英和他们的“身份”并不能代表他们对价格听证事项的熟悉程度,必须谨慎选取。
其次,要打破政府对听证代表遴选的垄断格局,建立一种由各利益集团、社会中介组织等与政府双向主动、共同协商遴选听证代表的机制,从而达到以社会自治有效制约国家公权恣意行使的目的。
在新的遴选机制下,政府的定位应该是规则的制定者,各个利益集团依据规则具体组织实施遴选事务,并及时将自行产生的能够代表本集团利益的合适人选报政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各司其职的运行将使政府的超脱性和代表的广泛性、独立性得以彰显。
最后,代表要具有专业性,要着力提升听证代表尤其是消费者代表的专业水准,从而避免消费者群体在价格听证的力量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只有逐步实现消费者代表的专业化,消费者群体才有望在价格决策过程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6](二)完善信息公开,实现信息基本对称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完全对称是不可能实现的,但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进而提高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
具体的做法就是进一步科学合理地配置价格听证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加重价格听证申请人的义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赋予听证会代表更多的权利来扭转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一方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决定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同时将听证代表的选拔方式和选拔标准同时公布。
听证代表名单确定后,有关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也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便于各利益群体能与其代表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价格主管部门有义务缩小不同利益主体在掌握信息方面的差距,实现信息基本对称。
另一方面,听证申请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旦申请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价格听证申请报告,申请人就必须同时将申请报告中所有与定价相关的信息尤其是申请方的经营成本核算报表向全社会公布,以便广大消费者尽早了解定价方案,从而运用这些有价值的基础性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驳意见。
另外,鉴于消费者一般都不是专业人员,听证申请人有义务为代表们提供专业帮助。
(三)合理确定听证的时限规定,增设预备听证制度虽然新的《听证办法》规定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虽然比原来的10天已有所进步,但是对于大多数普通消费者来说,15日之限仍使他们难以熟悉相关政策并收集更多意见。
美国要求正式的听证必须提前至少60天通知利害关系人,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调研和取证。
[7]我国宜借鉴美国的经验,适当的延长听证材料的送达时限。
另外,听证会时间应予适当延长,代表的发言原则上也不应设定时间限制。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可以考虑增设预备听证制度。
预备听证制度来源于美国,目的在于简化争端的同时,使当事人之间有机会通过协商解决争端,避免费时费钱。
代表们的论辩能力和分析能力存在差异,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所需咨询和质疑的意见表达清楚且有理有据并非每个代表都能做得到,但是如果借助于预备听证制度就可以缩小这种差异:价格听证会组织者尽早将听证会上出现的程序安排、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等向听证代表讲解,做出一些必要的提醒,听证代表还可以就听证会中的材料如调价的政策依据,有关财务分析资料等有疑义的地方提出问题,申请方和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在预备会上或之后做出回答或解释。
(四)建立听证中立制度政府在听证过程中应将自己定位于组织者、政策咨询对象等中立角色,邀请第三方主持听证会议并做最后的听证结果的裁判,价格主管部门应成为超脱的聆听者,不具有投票权,只有听证会需要专业知识支持和政策解释时才能发言,从而保证听证结果的公正有效性,这也是正当程序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五)完善成本监审制度成本是定价的核心依据。
成本监审是保护民众利益不被相关强势利益集团侵害的有效利器,应该强制性要求所有的听证会必须根据申请人的听证请求,由独立的成本监审部门对相关产品及服务的成本进行全面监审,以公正和透明的成本监审作为基础依据,从而提高价格听证资料的可信度。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评审机构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的行为,应予以追究。
(六)引入案卷排他规则听证案卷能否作为价格决策机关最终定价行为的重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将直接关系到价格听证制度根本目的的实现。
如果听证案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当事人的主张未能反映在决定中,那么听证的举行就没有任何意义,不仅劳民伤财、降低行政效率,还会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滋长抵触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