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转」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深化审计内容,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央、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部署,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同时结合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要努力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揭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以及个人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促进被审计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提高行政效能。
加强分析研究,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上发现问题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积极作用。
二、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对象:......。
审计范围:本次审计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的部门(单位)审计为主。
同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兼职和分管的所属单位,以及行政拨款金额和资产规模较大、行政性收费项目较多的所属单位,以及有重大资金往来的其他单位进行必要的延伸审计和审计调查。
审计时间以近3年为主,对有关重大事项应作必要的追溯。
三、审计重点和内容(一)审计重点。
本次审计应紧扣审计目标的要求,以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核实其真实性,界定其合法性,分析其效益性。
要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决策、财经法规政策执行以及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全部过程,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事业投入及实施效果、国家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个人遵守相关廉政规定情况。
在审计中,应重点揭示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重大管理疏漏、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并剖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意见。
(二)审计内容。
遵照法定审计职权,坚持以财政性资金审计为主线,聚焦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方案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方案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实施,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1. 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实施。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坚持科学执法,加强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审计能力和水平。
4. 加强宣传,提高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二、工作步骤1. 确定审计对象。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2. 制定审计计划。
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和审计需要,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内容。
3. 开展审计工作。
依据审计计划,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采集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材料和信息。
4. 进行审计分析。
对采集的经济责任审计材料和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查找问题线索,形成审计报告。
5. 审议审计报告。
在审计机关内部组织专业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确保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发布审计报告。
将审计报告送交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求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
7. 跟踪落实情况。
对审计报告中的问题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三、监督措施1. 加强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审计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推动合作联动。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联动,形成合力,提高审计工作的效果。
3. 强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加强舆情监测。
注重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并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质疑。
5. 健全问责机制。
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对审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操作指南辅导
《苏州市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6、送达审计通知书。《指南》第十三条
送达对象: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送达时间: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送达。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 通知书实施审计,但必须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发文流程:一般由主审负责起草,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以内审机构名义发文,由内审机构盖章。
主管部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构批准 抄报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苏州市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2、接受委托。
《指南》第九条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必须首先取得组织 人事机构出具的书面指令(委托)。 委托方式可分批分次委托,也可集中委托,也就是说组织人事机构可 能按人出具委托书,也可按批出具委托书。 委托书应明确委托审计内管干部姓名、任职单位、职务及审计时间范 围。
“以《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推动内管干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
《苏州市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二、加强基层干部监督管理,完善“惩防体系”建 设的现实需要
(一)下属单位发现的问题日见增多,呈现出“问 题下移”的现象 。
2011年6月审计署结果公告披露,中央部门2010年度预算 执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有80%以上发生在所属二、三 级单位。
1999年,《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 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县级以下;
2004年,《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 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地厅级;
《苏州市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2010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各级各类。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责。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县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县干部监督管理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措施制度日趋完善,取得了明显成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经济责任方面的不正之风,违规违纪问题明显下降。
但从整体上看,这项工作与上级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监督制度和保障措施仍然需要健全完善。
为此,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经济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明确行使经济权力与履行经济责任的关系,切实增强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和从事经济行为的规范性,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和领导经济发展的能力,努力实现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
1二、实行计划管理,突出任中审计,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监督和源头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对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动态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上做到“三年审一遍,一次审三年”,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重点加强对指掌握资金量较大或者有资金管理及审批分配权以及有执罚执收权的单位,以及拟提拔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的单位。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每年年底前由县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审计项目建议,报经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向审计局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审计局按计划组织实施。
如遇干部调整,可随时补充审计对象。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篇一:20xx-20xx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此文来源于网络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审计厅川经审联20xx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20xx—20xx年工作规划》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纪委、组织部、国资委、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为理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进一步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1-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了《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20xx-20xx年工作规划》,经20xx年第二次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审计厅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20xx—20xx年工作规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即将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进一步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和创新,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中发20xx9号)、省委《四川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实施办法》(川委发20xx23号)和审计署《20xx至20xx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审办发20xx72号),结合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20xx至20xx年,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为灵魂和指南,牢固树立经济责任审计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机制和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的审计理念,按照“总结、规范、提高”的指导方针,全面落实《审计法》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在强化和规范干部监督管理,治理整顿财经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4
附件1:审计实施方案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种类审计方式编制依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计划审计时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审计重要性确定及审计风险评估: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年月日主管领导批示年月日编制人:编制日期:年月日附件2:**** (审计机关名称)审计通知书审*通… ****‟**号***厅(局)关于审计***同志任***单位***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通知******: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的委托书,决定派出审计组,自****年**月**日起,对***同志任***职务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必要时将延伸审计其他年度和有关单位。
请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附件:1. 需要提供资料清单:( 1 ) **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及提供的有关资料。
(2)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
2.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纪律规定。
主题辞:审计经济责任 **** (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通知抄送:****组织部、***同志。
****办公室****年**月**日印发附件3:承诺书、资料交接清单格式如下: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组:根的要求,本单位向贵组提供了料及相关资料。
并郑重承诺如下:据年度全部财务会计资一、所提供的会计报表是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编制的,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二、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相关资料是真正的、完整的,若有虚假和隐匿,本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愿承担全部法定责任。
(附:资料交接清单)。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主管人员签字年月日资料交接清单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名称:附件 4:经 济 责 任 测 评 表对述职报告的基本评价(请选其一) 1.填属实 2.基本属实 3.不属实单位的主要工作成绩是否属实单位存在的问题是否讲清述职人的主要工作成绩是否属实述职人存在的问题是否讲清述职人在廉洁自律方面是否还存在问题提供资料者签字: 审计组接受资料者签字:日期:接受归还资料者签字:日期:日期:审计组归还资料者签字:日期:对该同志任职期间的综合评价及其他意见建议:1.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填写。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意见》等有关法规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下属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下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院下属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下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及其他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直接责任是指各单位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1、直接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3、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4、其他由于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各单位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1、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单位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章的;3、除直接责任以外其他应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般2年审计1次。
各单位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任何人的干预。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苏审发〔2012〕184号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上一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单位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主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总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界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总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总公司授权经营和管理运用的资源和资本发挥的效益和效果,对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营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公司负责人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财经制度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根据内部分工,公司负责人对其分管部分工作以及公司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公司负责人对其所在公司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干部管理权限与产权关系不一致时,应以产权关系一方为主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
届中审计是指对负责人任期中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为2年一次;届满审计是指对负责人任期届满后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负责人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最新)
一:任期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质量并按时完成任务,统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各项要求,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在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础上,摸清单位家底,重点揭露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存在的违规违纪、重大损失浪费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做出正确评价并分清经济责任。
通过审计,增强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党管干部和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审计范围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属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其他单位可根据与本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和重要程度抽审。
垂直管理的可适当延伸下一级单位。
审计时限应为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已进行过任中审计的,原则上再也不重复审计。
所需审计时限较长的,可重点审计后三年或者最后一届任期,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重点(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
部门单位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经法规情况,有无做假帐、私设“帐外帐”,或者偷漏税金、私分乱发等违法违纪问题;部门单位内部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执行中央及省市出台的经济政策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一是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各类资金、基金和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项收入问题;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是否到位,票据和帐户是否合规等;有无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三是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它专项资金问题。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
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和子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上一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单位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主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1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明确审计职责,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审查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为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考察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依据是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审计指令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书。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其管辖范围按如下情况确定:(一)各级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实施。
(二)审判、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
(三)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报经本级党委或政府同意后由上级审计机关实施。
(四)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内部自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时限范围按如下情况确定:(一)领导干部任职时限较长(一届以上)且未进行年度和届中审计的,重点审计后一任期。
(二)已进行年度和届中审计的,可将任期内未审计的年度重点审计;届中和举报审计时限,按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时限确定。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公正时,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
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准备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四章审计内容第五章审计评价第六章审计报告第七章审计终结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主要规范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及操作方法,力求做到系统性、可操作性。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对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
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级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内部管理的,财政财务实行独立(或相对独立)核算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承办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适用本指南。
第四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经济工作目标、事业投入及发展情况,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审计调查。
重点分清内管干部在重大经济活动或经济事项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主管部门组织人事机构出具的书面指令(或委托)中注明的审计时限为审计时间范围。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
第五章审计评价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财经法规及审计证据,对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界定和评判,作出结论性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要求审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地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分,客观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准确性原则。
要求审计评价用语准确,措辞应用恰当,是非清楚明白,界定责任明确,以事实为依据,少用修饰性语言,切忌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或漫无边际,高谈阔论,任意发挥。
(三)重要性原则。
要求审计评价中必须突出重点,即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无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较少评价或不予评价,并就事项性质和数额大小来选择评价的重点。
(四)谨慎性原则。
要求审计评价中坚持稳健、谨慎的态度。
对非审计事项不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或超出任期内法定经济责任范围的事项不评价;对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不评价;对某些审计事项,如一些失于偏颇的指标、计划等,要全面、辩证地分析后发表意见。
(五)写实性原则。
要求审计评价,集中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已经发生的经济责任从性质、程度、直接与主管等方面加以确认。
对这些事项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造成的后果给予充分的说明,明确领导干部在这些事项运作中所起的作用,进而确定其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一)单项评价,是指就某一具体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结果,对照审计标准所进行的评定。
(二)专题评价,是指就某类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结果,对照审计标准所进行的专门评定。
(三)综合评价,是指就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根据审计结果,对照审计标准,从总体作出的全面评定。
第四十条审计评价的内容(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进行综合评价。
江苏省领导干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是指省委、市委、县(市、区)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1(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以及需要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的,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省辖市市委书记、市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包括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由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二)市直党政机关、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省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由各省辖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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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苏发〔2001〕19号)、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经审办字〔2003〕3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上级部署,认真做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市及市(县、区)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上述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审计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其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其职责。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精神,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建议,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确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有关举报材料和其它相关情况;受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将移送的案件线索核查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对下级机关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利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建议,经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确定后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实施审计前,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自然情况、任职经历等有关情况;积极运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必要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对下级部门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以及利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组织部门委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下级机关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市及各市(县)审计机关应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财政拨付使用。
第二章审计管辖与权限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一)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市(县、区)委书记、市(县、区)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直党政机关、市(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县、区)级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三)市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部门)内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内部自行组织实施。
(五)其它干部管理权限与审计管辖范围不一致的,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协商确定审计管辖。
实施审计时须办理有关授权手续。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以及需要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的,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的;(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三)领导干部已经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四)领导干部已经被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领导干部已经被提拔或者任用到可能影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六)其它不宜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审计实施程序第十一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体现“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
每年12月上旬,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建议,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部门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告知审计机关,并将审计委托书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机关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担任。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三)审计组将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通知书上的具体要求、审计组进点时被审计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内容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五)审计机关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应带领审计组进点并召开进点会。
对市(县、区)党政领导和重要部门领导审计时,可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审计部门通报审计实施安排。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进点会上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或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实行审前公告制度。
审计机关在审计进点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及期间、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等。
(九)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它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二)任期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三)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
主要包括:(一)本单位经济工作中的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三)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复、执行及调整资料;(四)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五)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六)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七)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记录)、会计资料;(九)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十)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可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
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执法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法定期限内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单位意见,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代拟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于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对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审计内容与范围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内容。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二)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四)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益情况;(五)任期内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期一届以上的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不满一届的以实际任期为审计时限。
审计重点一般为任期内近三年,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它年度和延伸其它相关单位。
第五章审计方法第二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
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立项计划时,应当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经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