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合集下载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1.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方便和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中国政府决定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

本文档旨在为参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的相关主体提供操作指引,以帮助其顺利进行人民币结算。

2. 试点范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适用于以下范围:•跨境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结算;•跨境服务贸易的结算;•跨境直接投资的结算。

3. 参与主体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涉及以下主体:1.企业:包括跨境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企业、直接投资企业等;2.银行:包括境内商业银行和境外机构的分行。

4. 操作指引4.1 银行申请银行作为参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的重要主体,需要在试点前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获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申请流程如下:1.准备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信证明、金融监管机构许可证等;2.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递交申请;3.监管机构审核并发放许可证。

4.2 企业申请企业作为试点的主要参与者,需要进行以下操作:1.准备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授权文件等;2.在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提交申请;3.等待银行审核;4.完成注册后,企业可以通过系统提交外汇结算申请。

4.3 外汇结算申请企业完成注册后,可以通过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管理系统提交外汇结算申请。

1.登录系统并选择外汇结算申请;2.填写相应信息,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交易货物/服务的详细信息等;3.提交申请后,等待银行审核。

4.4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企业的外汇结算申请后,将进行审核。

1.银行审核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信用状况和资信证明;3.银行审核交易货物/服务的合规性。

4.5 结算支付和报关通过银行审核后,企业和银行确认结算金额后,进行结算支付。

同时,企业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1.企业向银行支付结算款项;2.银行确认收到款项后,将款项核销到企业的跨境贸易结算账户或外汇账户;3.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关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
(1)情形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 上报告的缘故、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关于上述 1、2 规定范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 业可依照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
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3)关于企业报告信息错 误且严峻阻碍其外汇收支 与进出口匹配情形的,可 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
1、属地治理 原则。 2、相关材料 是否完整、 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 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 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 更操作。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缘故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 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治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 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 年备查。
治理原则
1、属地治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 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 处理: (1)关于按规定应当报告 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
注意事项
1、关于已报告信贷业务信息,在物资进出口或收付款 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 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物资进出口或收付款 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 系统企业端对截至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 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带情形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
1、金融机构 应按规定为 企业开立待 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 户按活期存 款计息。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代码为 1101.
待核查账 户收支治

1、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 1、待核查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本文档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本文档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一、引言货物贸易在国际间的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也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引导和管理货物贸易外汇,制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指引原则1. 依法合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外汇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风险防控:加强货物贸易外汇风险防控,确保外汇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使用。

3. 简化流程:简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4. 信息透明:建立健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信息披露和查询机制,提升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外汇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货物贸易外汇,下面将详细介绍几项外汇管理措施。

1. 贸易核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对涉及外汇的贸易活动进行核查,确保贸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合同的真实性、贸易商品的真实性、贸易金额的真实性等。

2. 贸易融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贸易融资的管理,确保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贸易融资相关的手续和文件应齐全,确保贸易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外汇风险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设立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外汇风险的预警和管理。

通过建立风险管理指标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外汇风险,确保外汇的安全和稳定。

4. 外汇监测报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外汇监测报告,对当前外汇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外汇监测报告的发布应公开透明,为相关方提供决策参考。

四、实施细则根据上述指引原则和外汇管理措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具体落实以下细则:1. 贸易核查细则•对涉及外汇的贸易活动进行核查,核查范围包括贸易合同、贸易商品、贸易金额等。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11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名录管理问题1:关于企业名录变动情况银行如何把握。

1)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2)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核查?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对于B类企业,银行在信用证开证和出口融资放款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企业成为“B”类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开证或出口融资放款(当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已经越过了“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的实施环节。

因此,在企业信用证付汇和出口融资回款时,不需要电子核查。

问题2: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而不需企业主动说明?答: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

* 贸易外汇收支问题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单证审核?答:试点地区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一、试点的背景和目的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商品贸易国之一,货物贸易占据了我国国际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我国货物贸易存在一系列不便之处,如资金结算难、汇率风险等。

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的目的就是为了破解这些问题,推动我国货物贸易的发展。

二、试点的范围和内容1.外汇结算方式:允许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外汇结算方式,包括先结汇后开票和先开票后结汇等。

这样一来,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外汇市场的波动,减少风险。

2.货物贸易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支持贸易企业利用外汇管理政策创新,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比如,允许贸易企业更多地利用境内和境外资金进行货物贸易融资,提高贸易企业的融资能力。

3.外汇管理流程优化:试点将简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货物贸易的时候,可以更加快速地完成外汇管理手续,提高运作效率。

4.激励措施:试点政策还将采取一些激励措施,鼓励贸易企业积极参与试点。

比如,对参与试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三、试点的实施机制为确保试点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实施机制。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明确试点政策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

这样一来,企业在参与试点的时候可以有一个明确的操作指南可依循。

2.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尽管试点政策放宽了一些限制,但仍需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一套监管机制,对试点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管和评估,防范风险的发生。

3.加强宣传和培训:为了确保试点政策得到企业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加强对试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通过组织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贸易企业普及试点政策的内容和操作流程。

四、试点的预期效果1.促进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贸易的结算成本和时间,提高贸易的便利程度。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一、前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外汇市场的开放,企业参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外汇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企业的外汇管理行为,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了该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二、外汇管理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

2.自主管理原则:企业应自主管理外汇资金,自行决定外汇交易的时机、金额和方式,选择适合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

3.风险控制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控制外汇风险。

4.信息公开原则:企业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外汇交易情况和外汇账户信息。

三、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流程1.外汇资金申请企业在开始外汇业务之前,需要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外汇资金,填写《外汇资金申请表》,包括外汇种类、金额和用途等信息。

2.外汇交易操作企业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事项:a.选择合适的外汇交易方式,如现钞买卖、电汇、信用证支付等,根据交易对手和货物的特性来选择。

b.根据外汇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以获取较好的汇率。

c.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选择适合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如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以降低外汇风险。

3.外汇结售汇业务企业在货物贸易完成后,需将外汇收入进行结汇,将外汇支付进行售汇。

申请结售汇时,需要填写《外汇结售汇申请表》,提交至外汇管理机构。

同时,企业需办理结汇、售汇凭证,如汇票、电汇凭证等。

4.外汇账户管理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外汇账户类型,如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等。

管理外汇账户时,企业应遵守外汇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账户的变动情况,如账户余额、货币种类等。

5.外汇报告和备案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外汇交易及外汇账户的报告和备案信息报送至外汇管理机构,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四、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在进行外汇业务过程中,企业需重视外汇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汇率风险管理:企业可通过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工具,进行汇率风险对冲,避免汇率波动对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 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 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 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 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 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 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 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 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企业名录管理企业应当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名录登记,取得货物贸易外汇经营资格。

企业名录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三、贸易外汇收支审核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数据。

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企业报告与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贸易进出口及外汇收支等相关数据。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外汇登记手续。

五、非现场核查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六、现场核查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的实际业务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企业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七、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状况及合规情况,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八、电子数据核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数据核查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核查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

九、罚则与附则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附则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发布时间: 2011-09-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附件2: __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试行)为完善__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21]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22号)特制定本流程。

一、名录管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信息登记表》(见附1); 2.《关联企业信息登记表》(见附2);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6.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区内企业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他区内企业可免交本项规定的资料。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1、2须加盖企业公章资料3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资料4、5、6须提供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应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区内系统”)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及网上业务开户。

首次使用区内系统的用户须通过系统同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使用确认书》有关内容方可使用。

(三)区内企业名录登记信息发布、变更、注销按区外规定办理。

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四)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首先通过区内系统查询其当前外汇业务状态在已登记名录的前提下按本流程规定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辅导期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辅导期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辅导期企业须知
企业外汇局在办理名录登记后,应当及时了解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特别需要明确:企业必须于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履行报告义务。

外汇局将以专项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对辅导期企业进行必要的辅导。

同时,对辅导期企业实行专项监测制度,按月对辅导期企业进行监测,包括总量核查监测、进出口业务监测、特殊交易监测等。

对监测中发现的指标异常企业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企业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外汇局人员在辅导期结束前通过电话或系统通知辅导期企业做好报告准备。

辅导期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说明和《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至外管局:
【1】书面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贸易信贷情况等。

【2】《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应当包括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等。

【3】报告方式为无锡市外汇局行政服务大厅柜台。

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或未按规定履行辅导期企业报告义务的企业,外汇局将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或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附件: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表
企业报告情况说明
特殊交易业务报告表
转口贸易报告表。

企业付汇外汇管理局管理规定

企业付汇外汇管理局管理规定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 转。
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局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3、待核查账
待核查账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 户中的外汇
户收支管 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 资金必须先
理 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 划入企业经
3、对于 90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 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
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 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
1、对 业务实 业端进 业务实 系统企 行数据 证明材 2、对 据或收 企业端 外汇局 时修改 相应处 3、区 贸易信 在监测 4、外 留存相
1、按 行表外 实际对 不包括 其中: 期为准 的付款 2、对 过表外 迟对外 物进口 据修改 可通过 进行数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 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 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 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 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 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 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 统中直接删除。
贸 汇 息与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待核查账 户开立管

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 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 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 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账户。
常项目外汇
5、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 账户后方可
的人民币账户。

国际贸易管理与外汇管理知识分析政策ebgg

国际贸易管理与外汇管理知识分析政策ebgg
2024/7/18
17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BOP单证填报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 第十四条——贸易收入审核 第十五条——贸易支出审核 第十六条——转口贸易收入审核 第十七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退汇审核
主要内容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2024/7/18
4
《《《《《《《《《 《《《《《 《 《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六章 分类管理
主体不一致业务 差额业务、其他特殊交易
报告类型
报告修改/调整/删除
网上报告 超期 现场报告
2024/7/18
根据报告信息 进行核查数据调整
非现场核查
30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 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 以及延期付款;
2024/7/18
2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确立登记业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管理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明确B类企业凭《登记表》办理的 业务种类
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登记单证审查
2024/7/18
24
常态管理——作为分类管理措施,加强B类企业贸易收付 汇事前审核
6
企业享有的权利: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一节名录登记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货贸系统)发布名录。

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1)、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四条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条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进行辅导期标识,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

外汇局对货物贸易收支异常的辅导期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和核查,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第六条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从事对外贸易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
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的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局对新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
延期付款;
(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四章非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出口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以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等特定主体实施专项监测。

第十九条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一)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
(二)经专项监测发现异常或可疑的;
(三)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

第五章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可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二条外汇局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

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单位有权拒绝。

第六章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相关企业。

企业可在收到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异议。

外汇局应当对提出异议企业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理信息。

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
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外汇局对B、C类企业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和金融机构违反本指引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贸易信贷管理、登记管理、非现场核查以及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本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三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本
指引。

第三十四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管理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所称离岸账户,是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境内机构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门开立的账户,视为境内机构境外账户。

第三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前法规与本指引相抵触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