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经济适用房管理新规三大看点

合集下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20XX年X月X日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各类市场主体以政府提供的补贴和其他扶持措施,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

第一章总则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等内容。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提高城市基本住房的保障水平。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第二章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全体家庭成员在市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费,并已连续工作或居住满一定年限;二是家庭收入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三是当前没有其他住房。

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程序包括资格审查、公示和选房。

通过审核的家庭将有机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房环节。

第三章住房供应和管理第三章主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和管理。

其中,供应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二是政府投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住房分配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

另外,住房的产权归属有一定限制,购房人无法将其转让或租赁给他人。

同时,购房人在一定年限内无法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公共住房申请人,以维护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疑问和问题。

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满5年可上市政府优先回购《市经济适用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8日起颁布实施。

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按一定比例交纳收益等价款,且拥有优先回购权。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回购的重新作为经济适用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据北京市委员会副主任张家明介绍,为改变过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存在的标准不细、审核不实、供需脱节等问题,把政府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北京市出台的新办法根据市民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资产状况确定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新的住房保障办法还建立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

今后,通过审核、进入轮候的低收入家庭,需定期申报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进行检查或复核,并组织摇号配租配售。

北京市建委官员表示,通过建立有序轮候和配租配售机制,将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够分期分批地得到解决。

张家明说,为方便市民办理相关手续,北京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将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北京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买资格,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经济适用房管理问题及措施

经济适用房管理问题及措施

经济适用房管理问题及措施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住房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住房需求的一种重要方式,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政府的支持。

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住房配租不公、住房质量不过关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

本文将分析经济适用房管理问题,并提出对应的措施。

经济适用房管理问题分析住房配租不公住房配租不公是经济适用房管理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配租过程不够透明,存在着“关系户”、“权力寻租”等现象,为一些有需求但没有资源的申请者带来了不公。

住房质量不过关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一些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可能会采用一些不合规的材料,或者一些不合格的施工工法,从而导致住房质量不过关。

这种情况下,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会受到威胁。

维修保养困难经济适用房管理中,由于住户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部分住户在维修保养住房时可能面临着困难。

一些建设单位也可能会缺乏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导致住房的维护难度比较大。

物业管理不力在一些经济适用房小区中,物业管理方可能存在无力管理、无担当、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导致住户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可靠的服务保障。

这种情况下,住户的生活质量、生活安全都会受到影响。

经济适用房管理措施建议完善配租机制要解决经济适用房住房配租不公的问题,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配租过程的公开透明化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开展督查、严肃查处不良行为等方式,提高住房配租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加强监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对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营过程进行严格监管,保障住房质量。

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许可和监管审批时,应加强审核,避免住房建设过程不符合标准。

开展维修补贴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为住户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帮助住户解决维修问题。

政府可以鼓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方加强住房的维修和保养,可以在建设经济适用房时,增加相应的维修保养费用。

强化物业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一套有力有效的物业管理机制和流程,对于物业管理方的服务质量和管理责任进行审核和评价,推行物业服务标准化,建立有效的物业监管机制,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得到提高。

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评价与改进

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评价与改进

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评价与改进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比市场价低的住房,是国家通过特定政策来保障居民住房权利的一个重要渠道。

自2006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基本的住房保障。

1. 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成效从建设数量上看,经济适用房政策建设了大量的住房。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全国经济适用房累计开工建设1322.6万套,其中已竣工213.5万套,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

从价格上看,经济适用房政策大大降低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成本。

根据《中国湖南经济适用住房评估报告》等研究报告,经济适用房的售价一般比市场价低20%-30%以上。

此外,经济适用房还采取了限制转让和限制出租的政策,保证了住房的使用权利,避免了出现“炒房”行为。

2. 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问题虽然经济适用房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首先是地域差异问题。

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城市规模的不同,各地区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量、住房价格等都存在巨大差异,有些城市的经济适用房供给严重不足,有的地区经济适用房数量过多而无法销售或租赁,形成了污染和浪费。

其次是中低收入的定义问题。

根据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售价必须低于本地房价30%以上,基于此,目前绝大多数城市的经济适用房售价都处于40万以下,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中低收入群体定义在不断变化,一些家庭的收入水平已经超过经济适用房的限制标准,他们也面临着住房问题。

第三是配套设施不完备问题。

由于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同,很多经济适用房小区的配套设施不完备,包括公共交通、医疗设施、商业服务等无法满足住户日常需要。

3. 经济适用房政策改进方向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经济适用房政策进行评价和改进。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向:首先,根据具体地区以及不同家庭群体的实际需求进行差异化调整。

如对于一些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需要增加财政补贴力度,降低售价,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能够通过经济适用房政策获得实际住房保障;对于一些开发过度的地区,应当限制新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鼓励老旧市区住房改造和重建,提升社区住宅质量。

最新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关于的最新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敬请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新规九问

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新规九问

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新规九问一问:物业公司对三类住房的综合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主要的工作内容及要求有: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全体员工统一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

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问:物业公司如何帮助三类住房业主维护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物业公司在对上述房屋及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时,要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一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供暖等设备。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保证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三问:物业公司如何维护小区的绿化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维护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四问: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哪些范围的保洁物业公司负责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范围的保洁。

主要包括: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进行管理;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问:物业公司如何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公共秩序。

主要包括: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维护交通秩序;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确保其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住房需求,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布局。

在选址方面,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性,优先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可靠。

同时,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为了控制建设成本,应当合理规划设计,优化户型结构,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在建设资金方面,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投入、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当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公示。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不得转借、出租或者闲置。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

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家庭,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近日,省政府正式公布了《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型限定中套80㎡小套60㎡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收费卡制度”卡住乱收费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卡制度。

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并加盖公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购房者须符合四项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环节,保障公平公正,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首先,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方面,要结合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分布和需求情况。

选址应交通便利、配套设施相对完善,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建设标准要严格把控。

在户型设计上,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的居住功能,同时注重空间的合理利用。

建筑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耐久性。

资金的筹集是建设的关键。

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可以通过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政策,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与审核明确申请条件是保障公平分配的基础。

申请人应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时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审核程序要严谨规范。

由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实际情况。

初审合格的名单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有异议的申请,要进行复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管理分配方式应公平、公正、公开。

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住房。

优先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

对于这些群体,可以在分配时给予适当的倾斜政策。

在分配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杜绝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与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应明确界定。

在一定期限内,购买者拥有有限产权。

在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办理完全产权。

对于上市交易,要设定严格的限制条件。

比如,购买未满规定年限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回购。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昨天,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

《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2003年,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1998年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2001年初,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政策有什么规定一、两种不同情况的经济适用房买卖1、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2、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规定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

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位置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

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二、户型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

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法律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法律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法律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减半即按2%收取;2、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买卖交易的手续费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3、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4、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1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籍证明或同籍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通过各种形式筹集资金建设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的、面向特定购房人群销售的住房。

为了确保经济适用房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分配,各级政府制定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经济适用房的背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其意义进行探讨。

一、经济适用房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的急剧增长导致住房紧张问题日益严重。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经济适用房政策应运而生。

经济适用房旨在通过政府的干预和支持,缓解住房市场供需矛盾,平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内容(一)适用范围和条件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对象通常是居住在当地、户籍所在地,且符合一定收入和购房资格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管理办法规定了购房对象的居住年限、家庭收入、身份认证等条件,以保证房源供给与需求者的有效对接。

(二)购房申请和摇号配租购房申请是经济适用房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一环。

购房人需按规定办理购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相关的审核和资格评估。

当经济适用房需求大于供给时,一些地区或城市会采取摇号配租的方式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

这样可以避免不正当手段和炒作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限售与回购为了防止经济适用房成为投机炒作的对象,管理办法通常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转让。

这有助于确保经济适用房的稳定供应和购房人的居住权益。

另外,一些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回购制度,即购房人在一定时间内有权选择将房屋出售给政府或相关机构。

这样可以为购房人提供一定的灵活性和保障,并确保经济适用房的长期使用。

(四)后期管理和维护经济适用房的后期管理和维护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通常会成立相关的机构或委托专门的管理公司负责经济适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环境卫生的保持和社区活动的组织等。

这有助于提高住房质量,增加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意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低收入人群能够购买到合适的住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新政解读回归自身居住功能重点

经济适用住房新政解读回归自身居住功能重点

经济适用住房新政解读:回归自身居住功能2007年11月30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下简称《办法》),住房保障政策又迈进坚实的一步;从8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24号文,到11月26日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到11月30日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立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可谓步步为营。

此次新办法是按照24号文的精神制定,文件详细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价格管理、准入及推出管理、监督管理等。

具体来看,新办法体现了回归“家庭自身居住”功能等三个亮点。

亮点一: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24号文扩大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后北京市调整了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收入方面按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调整为按家庭人口不同制定不同标准,最为普遍的3口之家要想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需低于45300元,这就意味着经济适用房已经更倾向于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

此次新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这也更进一步体现出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保障功能。

亮点二:加强经济适用房用地管理,确保经济适用房供应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2004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77号)只是简单的规定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开发商通过采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达到商品房开发的目的;新办法从源头上禁止了此类行为的发生,在加强经济适用房土地管理的同时,也确保了经济适用房的供应。

另外,经济适用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左右,相对于2004年的建住房[2007]77号规定的中套控制在80平米,小套60平米,可以增加更多的供应量。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解读引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国家根据居民的住房需求和经济状况,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价格适中的住房。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我国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定义和范围第一条《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将其界定为满足一定条件下的购房家庭购买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包括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

这意味着经济适用住房不仅包括市场上的商品房,还包括政府部门提供的一些特殊类型的住房。

第二条《办法》规定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包括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要求。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是不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这一条款的存在,保证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具有一定的限制,确保了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和配置第三条《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方式,包括集中供应和分散供应。

集中供应是通过售楼处等形式,集中发布供应信息,由购房家庭进行申请、摇号选房等方式进行配置。

而分散供应是通过市场方式,由购房家庭自行选择购买。

第四条《办法》明确了住房分配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

通过公开发布住房供应信息,确保各个购房家庭都能了解到资源供应的情况;通过摇号方式进行选房,确保分配的公平性;通过规范的程序和透明的决策,确保分配的公正性。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和使用第七条《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流程,包括申请、选房、签订合同等环节。

购房家庭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通过摇号选房确定房源,最后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这一流程的存在,保证了购房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要求。

购房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需要按照规定使用该住房,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同时,购房家庭不能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12月1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和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细致明确了经济适用房审核、转让和监督等相关规定。

我爱我家市场研究中心认为新管理办法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限定在60平米左右《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限定经济适用房在60平米左右,在增加住房套数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降低住房舒适度。

通过增加住房套数和降低住房舒适度保障经济适用房实际供给低收入人阶层,解决住房难问题。

因为以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存在户型过大、舒适型偏高,导致经济适用房没能真正地售给中低收入群体。

此次明确经济适用房限定面积为60平米左右,并明确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经营,以及在二手房经济经济适用房转售环节的严格限制极大地消除了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属性,使得投资者和骗购人群消除了购房动机,回归并强化了经济适用房是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自住需求的本质。

明确经济适用房属于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之所以被强调是有限产权,是基于《物权法》的前提下,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来说业主只享有房屋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仍为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业主和国家共有产权,相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个人来说只能享受房屋而非土地的有限产权。

有限产权主要体现在房产转售环节上,《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有其他原因需要转让的则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满5年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同时,购房人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在转售环节的严格限制基本消除了房屋的投资属性,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适用房用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同时,国家也会考虑并保证业主房屋升值所得收益。

经济适用房管理体系逐渐规范《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经济适用房申购管理程序做出了进一步规范,提出制定申请、审核、公示和轮侯制度,与此前北京市政府提出的三审两公示制度吻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03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的实践与问题
实践现状
政策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我国已经实 施多年,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 供住房保障。
建设规模
近年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逐渐扩大,覆盖面更广,满足更 多家庭的住房需求。
申请与审核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申请和 审核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 能够享受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
汇报人:
汇报时间:
CONTENTS
• 经济适用住房概述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的核心
内容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的实践
与问题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的完善
与创新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的国际
01
经济适用住房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或企业为中低 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 住房,其价格相对较低,且符合国家 规定的住房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可以引导房地产市 场向更加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避 免过度投机和房价过快上涨。
促进社会公平
通过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以缩 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 定。
02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申请与审核制度
01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等条件,可申请经济适用住
优化建设与分配制度
加大政府投入
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提高住房 供应量,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合理规划经济适用住房的选址,确保住房 建设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
创新分配方式
根据申请者的实际需求和优先级,制定合 理的分配方案,确保公平合理。

对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评析

对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评析

对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评析摘要: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增加了社会住房总供给量、缓解了住房供需矛盾。

然而经济适用房供给政策运行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负面现象.阻滞了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使得经济适用住房违背了政策出台的初衷.影响了政策的效果。

正确看待及解决目前经济适用房政策显露出来的问题.对于今后经济适用房的走向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政策,居民住房国家在取消福利分房后.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于1998年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和完善了城镇居民住房体系,即低收入者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政策从出台至今,已经运行多年。

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增加了社会住房总供给量、缓解了住房供需矛盾。

然而经济适用房供给政策运行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负面现象.阻滞了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使得经济适用住房违背了政策出台的初衷.影响了政策的效果。

正确看待及解决目前经济适用房政策显露出来的问题.对于今后经济适用房的走向有着重要意义。

1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意义1.1有助于逐步缓解居民住房困难通过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实现住房商品化,最终解决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

着眼于房改目标的实现,致力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1.2有利于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解决我国是低收入国家.中低收入者占大多数.迫切需要与其购买力相适应的住房,以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

从国外经验看,即使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也总有一部分低收入者需要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

因此,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原则下,把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既与市场经济相衔接,又与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建立以中低收人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供应市场,以保证巾低收入居民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并且经过中低收人家庭的努力.解决自身住房问题。

1.3有利于社会稳定住房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体现了政府对住房困难户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文简体 | 繁体中文 | 邮箱 搜索:提交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网站首页 | 城乡规划 | 住房保障 | 住房公积金监管 | 房地产业 | 建筑市场 | 诚信体系 | 城市建设 | 风景名胜节能减排 | 科技进步 | 标准规范 | 质量安全 | 行业发展 | 村镇建设 | 政策法规 | 建设人才 | 统计资料 | 城建档案当前位置: 首页>行业动态
解析经济适用房管理新规三大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4月2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26日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
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

仔细研读,记者发现,这份文件有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强化使用过程的监督和加强上市交易管理三大看点。

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
与兴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热情始终不高。

为此,《通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

商品住房价格过
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种,严格准入标准尤为重要。

《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
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使用过程的监督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
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通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加强上市交易管理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为此,《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
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
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
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通知》还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
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

在量化政府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
等管理事项。

摘自 新华网 2010.04.27 记者 杜宇 附件下载: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相关连接
· 杭州大幅放宽经适房准入条件 家庭经济收入准入标准比去年提高60%(2010/05/10)
· 住房城乡建设部:违规出租出售经适房将被收回(2010/04/27)
·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房价过高城市经适房供应要大增(2010/04/27)
· 住房城乡建设部采取措施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2010/04/27)
· 住房城乡建设部多项措施加强经济适用型住房管理(2010/04/27)
版权信息| 业务联系|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北京金建信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86-10-58933575、58933447、58934153、
58933740(网站)、589341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机) E-mai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