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视域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
论食品监管渎职罪之立法完善
4 0 1 1 2 0 ) ( 西南政 法 大学 , 重庆
摘要 : 食 品监 管 渎职 罪 的设 立 。 回 应 了 国民 对 于 预 防 和 打 击 食 品 监 管 渎职 犯 罪 的 强烈 要 求 , 体 现 了 国 家对 于社 会
民 生 的 关 注和 重 视 与此 同时 . 更 体 现 出 了国 家 对 于食 品安 全 事 故 治理 思 维 的 转 变 , 开 始 转 向 了重 点 治 吏 和从 严 治 吏 两个 层 面 . 但 是食 品监 管 渎职 罪 由于 自身 用语 的模 糊 性 以及 设 置 的 不合 理性 导致 预 期 法律 效 果 难 以 实现 。 因此 , 有 必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4 .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2 0 3 1 ( 2 0 1 3 ) 0 5 - 0 0 6 5 - 0 7
近 年来 食 品安全 事 故频 发 .各 种有 毒 有 害 的食 品充斥 着 市场 . 严重 威胁 国民身 体健 康 和 生命 安全 。 不 法食 品 生产 商为 了谋 取高 额 的非 法利 益 .不择 手 段 :部分 负有 食 品监 管职责 的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员 法 律 责任 意识 淡薄 , 监管 不力 。因此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法 修正 案 ( 八) 》 对 食 品安 全进 行 了严 厉 规制 , 提 高 了法 定 刑 . 增 设 了危 险犯 . 从严 打 击 了制 假 售价 , 生 产 有 毒有 害食 品 的行 为 。与此 同 时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也对 涉 及 食 品 生产 的各 个 环 节
2 0 0 9年我 国 出台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 法》 取 代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食 品卫 生 法》 , 该 法对 食 品采 取 了分段 监管 为 主 、 品种监 管 为辅 的模 式 , 体 现 了 国家对食 品安全 的关 注 .但 是我 国食 品监 管体 系
关于完善渎职罪的立法思考
关于完善渎职罪的立法思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呈现严重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这种趋势迫切要求加强刑事法制,修改和完善刑法,调整现行刑法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方面,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 一、修改和完善渎职罪是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 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权利进行各种犯罪活动,是与国家公职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严重犯罪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表现。
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性质的严重性为历代统治阶级所关注,他们深知“禁官邪,肃官方,养廉洁”的重要性,以严刑峻法惩治官吏利用职务犯罪,维护其统治地位,如《唐律》“职制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流役”;官吏受财为人请求,受所监临财物、贷所监临财物、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车船等,都以贪赃论。
;;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性质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必需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他们唯一的宗旨。
为确保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廉洁性,我国现行刑法对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刑法颁布的初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遏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活动,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刑事立法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现象越来越重视,通过制定特别刑事法规对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作了多次的补充和修改,除80年代制定和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外,到90年代又先后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补充规定》等。
“风险刑法”下食品监管渎职罪及适用困境
V o 1 . 3 7 N o . 5
S e p t . , 2 0 1 3
“ 风 险刑 法" 下食 品监 管渎 职罪 及 适 用 困境 ’
万 志 鹏
( 湘潭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湘潭 4 1 1 1 0 5 )
摘 要 : 我国< 刑法修正案( 八) 》 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 风险刑法” 理念的产物。“ 风险刑法” 的理念不宜提
第3 7卷 第 5期
2 0 1 3年 9月
湘 潭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X i a n g t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1 4
的 国家 、 社 会 领域 当中 , 诸 如药 品 、 援助、 经济、 税收、
科技 的 日新 月异 、 工 业 的高 速 发 展 带 给人 们 的不 仅
社会公共福利 、 环境保护、 对外经济、 战争武器监管、 日用 品 ……等 领 域 里 , 刑 法 用来 满 足 安 全政 策 的行 为需 求 , 抑制 绝对 危 险犯 的发 生 。 ” 【 2 j 3 剪换言 之 , 刑
版了《 风险社会 : 通往另一个现代之路》 一书, 首次
提 出风险社会 理 论 。贝克 认 为 , 现代 社 会 正处 于 后 工业化 时代 , 这是一 种 不 同 于古典 工 业 时代 的现 代 化 阶段 , 这一 阶段 的特 点是 人 类 在取 得 巨大 工业 文 明的同时 面临着一 种前所 未有 的、 全球性 的 、 自我毁
一
法> 确定罪名 的补充规定 ( 五) 》 , 新增加的这一条 罪名被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笔者认为, 关乎 民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问题研究
产环节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食 品生产加工环节的 责任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实。 而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 如何确定责任人 、 主体适格与否等必将成为司 监管 ; 工商部 门负责食 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 卫生行 故 , 政部 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 食品 法实践 中新 的难点 。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 、 组织协
迫切。 ” 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 依法打击 数据的巨大差距 , 值得深思。 各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 参与食品安全领域 的 困境 二 、 相 对 于其 他领域 , 食 品 安全 更 为公 众 社 会管 理 , “ 以此 向食 品安 全监 管者 施加 更严 明的 所关 注 , 一旦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 , 严惩 、 重罚 监管 渎 责任约束和更沉重的责任压力 , 并通过监管者将约 职者的刑事重判思维常常在舆论发酵下不断扩散; 束 和压力传 导到食 品生产经 营的各个 环节 , 推动 从 相 反 , 食 品安全监 管渎职犯罪 的查处 难度 在司法 实
当前 , 我 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 , 各类食品安全 品安全的犯罪案件” 。 他又介绍 , “ 今年以来 , 全国检 事故频仍 , 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 , 屡禁不止, 人民 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 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纵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监管 职务犯罪 3 7 件5 7 人, 其 中贪污贿赂犯罪 1 7 件1 8 者怠于监管 、 滥用监管权力甚至权钱交易等问题依 人 , 渎职犯罪 2 0 件3 9 人。” 然突出。 “ 从某种意义上讲 , 打击食品安全监管领域 这组数据说 明检察机关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 的渎职犯罪比打击直接的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 品安 的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应当看到 , 食品监管渎 全的食 品或者有毒 、 有害食品犯罪更加重要 、 更加 职犯罪是食品普通刑事犯罪频发的重要成因 , 两类
监督过失犯罪研究——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监督过失犯罪研究——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热议的话题。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关注。
虽然我国政府加强了对食品领域的监管力度,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一些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被监管部门发现后,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处置、不能有效打击等问题。
然而,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监管过失犯罪却常常受到忽视。
监管过失犯罪是指行政管理或监管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力、疏忽失职、舞弊行为等在工作中发生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既不是故意犯罪,也不是过失犯罪,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
而食品监管渎职罪就是一种监管过失犯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未履行对违法食品的查处和处置职责;或者未履行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使用者惩罚和追究的职责,情节严重造成了危害。
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危害性巨大,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和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加强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研究,深入了解其形成机制、危害性以及处罚力度等问题,对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升监管部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研究旨在探寻食品监管渎职罪发生的主要原因和作用机制,并对其构成要件各项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加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惩治力度,同时也为加强食品监管部门自身建设提出对策和建议。
具体内容如下:1.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等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2.通过案例分析,总结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原因和作用机制。
3.探讨食品监管渎职罪所带来的危害性。
4.分析我国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律制度、惩罚力度及执行效果,并提出完善法律、加强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
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然而,在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加重的情况下,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必须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进行法律定罪和量刑。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界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只有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知或应知存在非法经营行为,或者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才会被认定为渎职行为。
二、量刑应注意的问题1、罪名定罪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其危害性较大且涉及群众利益,通常会被认定为“渎职罪”,罪名也会定为“渎职罪”而非“渎职罪及过失致死罪”。
因此,必须针对这种罪名的定罪情况对犯罪人的刑罚进行定量。
2、蓝頔志案件在蓝頔志案件中,蓝頔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鉴于该案件涉及到的食品有毒物质含量是远远超过国家标准的,因此其量刑可以作为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量刑标杆。
3、严肃处理不足虽然针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已经有了一些刑法规定,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发现,有些食品企业的欺诈行为并不能真正得到严肃处理。
另外,在食品监水立方管机构中,可能还存在一些人员的工作态度不尽如人意,缺乏管好食品企业的意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食品安全问题。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在量刑时予以严肃处理,以免再发生与食品相关的渎职行为。
三、结语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了刻不容缓的大事。
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加强对食品监管人员的监督,并将渎职行为定为刑法罪行。
如此一来,才能真正地保障人民健康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在日趋完善的法制环境中,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愈发突出,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应受到更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此来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及对策
品监管渎职行为 已发生一段时问 , 指证相 为客观不 能切断因果关系而不被 问责 , 这
关 人员 涉嫌 犯罪 的证据 容易在 较长 的潜
一
难题 分析
判 断同样 需要专业人员进行 。因此 , 食 1 . 食 品监 管 渎职 罪 的行 为主体 确 定 伏 期和调查过程 中灭失 , 也 给了犯罪分子 品领域 的专业性 也给食 品安全 监管 渎职
现监管责任 重合 或监管责任 空白情形 , 导 间接 因素 。渎职罪 因果 关系 同其他 普通 认定难度也不断加大 。
致 我 国食 品安全监管面 临主体 分工不 明, 犯罪不一样 , 主要原 因是从 渎职行为到结 庞 大 的部 门之 间又存 在相互 监管 职责交 关 工作 人员 渎职行 为并 非是危 害结 果发 3 . 食 品 监管渎 职罪 具体 适 用的 其他 责任 主体 不明 确的复 杂局 面 。这 些数 量 果 的发 生受第 三 者 因素 影 响。 即国家机 难 题
一
个 较长 的过程 。很 多食 品被消 费者食 者 推卸责 任 的借 口。在追究 其刑事 责任
用后, 要 经过一段时 间危 害结果 才会表现 时 , 他们常常宣称 当时的设 备无 法检测 出 出来 , 即学者所说 的潜伏性 。当重大食 品 食 品存 在的安全问题 。这样 , 司法机关就
一
人 。食 品监管 渎职罪 的主体 只是 负有食 为 , 放纵食 品违法 经营活 动 的发展 , 才导 品安全 监 管职责 的 国家 机关工 作人 员个 致本 罪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 , 重大食 品 人, 不包 括负有食 品监 管职责的 国家机关 安 全事故 或其 他严重后 果 的发生对 违法 本身 。司法 实践中 , 司法 机关常能找 到具 的食 品经 营者 按普通食 品安 全犯罪 追究 体负 有监 管职 责的 国家机关 。但 这一 职 刑 事责任没有争议 , 他们之间存在 因果关
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问题及其立法完善探析
2 1 年 2月 2 日, 国人 大常委 会 通过 的《 01 5 全 中
与 “ 品监 管 渎职 罪 ” 不矛 盾 。 者 实 际上 形 成 了 食 并 两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正 案 ( ) ( 八 》 以下 简称 《 法 修 刑 正 案 ( )) 4 八 》 第 9条 第 1款规 定 , 刑 法第 4 8条 在 0
状 : 负有食 品安全 监 督管 理职 责 的 国家机关 工 作人 “ 员 . 用 职权或 者 玩忽 职守 , 致发 生 重大食 品 安全 滥 导 事 故或 者 造成 其他 严重 后果 的” 它 与刑 法第 3 9条 , 9
个 罪 名 . 查办 危 害食 品安 全 渎 职 罪提 供 了有 力 武 为 器 。各 级检 察 机关要 认 真学 习《 法 修正 案( ) , 刑 八 》 准
第 3款 ( 刑 法 修正 案 ( ) 第 8条第 3款 ) 《 四 》 的罪 状 :
“ 在执 行 判决 、 裁定 活 动 中 , 重 不 负 责任 或 者 滥 用 严 职权 , 依 法采 取诉 讼保 全 措施 、 不 不履 行法 定执 行 职 责 。 者 违法 采 取诉 讼 保全 措施 、 制 执行 措 施 。 或 强 致 使 当事人 或者 其 他人 的利 益遭 受 重大 损失 的 ” 两者 , 也完 全是 等 同或 者是 相似 的 ,但在 确 定罪 名 的结果 上也 有 了不相 等 同或 者根 本不 相似 .即前 者被 确定 为 “ 品监 管 渎 职罪 ” 食 一个 罪 名 ; 而后 者 则 被 确定 为 “ 执行 判 决 、 定 失 职罪 ” “ 行判 决 、 裁 与 执 裁定 滥 用 职 权罪” 两个 罪名 。 两条 款 是等 同或 者是 相似 的 角度 从 来看 , 都应 确定 为 两个 罪名 才是 科学 的 、 合理 的 。
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反思——以风险社会为视角
关键 词
食品 安全
风 险社会
反思
作者简介: 汪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4
一Hale Waihona Puke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0 7 3 - 0 3 者 有其他 特别 严重情 节 的” 等 等都 说 明了这一 点 。 这样 的立法 修 改, 从 法益保 护 的角度 , 无 疑是“ 更加有 利于打击 此类犯 罪” , 但 作
金” 没有 规定 并处 罚金 具体 数额 , 同时在 生产 、 销售 有毒 、 有害 食
刑 法 法益 保护 的早期 化 即为 了防止 更 为严重 的 危害 结果 的 品罪 中取 消了拘役 的规 定; 因食 品安全 犯罪而致 人死亡 或者有 其
发生 , 刑法 过早地 介入 一些 比较 严重 的犯罪 以便 于提前 更好地 保 他特 别严 重情节 的, 处十 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 无 期徒刑 或者死刑 : 对
售 不符 合卫 生标准 的食 品罪 由原来 的结果犯 又规 定为危 险犯 , 只 到 实际侵 害但有 发 生的现 实 可能 性 。 而 风 险是一种 状态 , 不仅 是 要 有造成 危害 的现 实危 险即可 , 而《 刑法 修正 案 ( 八) 》 的立 法则一
一
种 危险 状态 , 而 且 同时包 含着 危险 和实 害的 可能性 。总之 , 危
风 险 刑法 中 , 安全 的控 制与 预防 是刑法 的主 要功 能 。 风险 刑法 在
核心 刑法 体系 之外 通过 规制行 为人 违 反规范 的行 为导 致的风 险,
3 . 程 度上 : 刑 罚的重 罚化 相 比于一般 犯罪 , 危 害食 品安全 犯罪更 能体现 刑罚处 罚的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法评析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2020 年 6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 次审议,并于 7 月 3 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一时间赞同者与批评者各持 己见,引发了包括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10 月 13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 10 月 21 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二审稿)》, 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二审稿)》虽然作出了一些调整以回应社会公众的意见,但并未完全消解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内在逻辑困境,还需进一步完善。12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上修订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罪状和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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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法评析及司法适用
这种尝试受到来自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多方质疑,在立法模式、入罪门槛、具体行为方式以及区分滥用职权 型和玩忽职守型等方面引发诸多讨论。
1. 关于立法模式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基于明确性的不同,分别存在“概括”“列举”“概括 + 列举”的行为立法模式。 原食品监管渎职罪采用“概括”的行为立法模式,“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与《刑法》第 397 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一致。《草案(一审稿)》则采取 “列举”的行为立法模式,细化为五种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立法说明中指出,修改食品 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⑥对此, 赞同者认为,《草案(一审稿)》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较好地实现了《刑法》与《食品安全法》《药 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衔接,及时地回应了社会重大关切,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⑦而持否定 意见的学者则认为,“列举”行为立法模式要件规定过于明确,有悖于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并不可取,而且 没有兜底条款,不利于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行为的惩治。⑧ 2. 关于入罪门槛 原食品监管渎职罪要求渎职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入罪“门槛 高”,并且因果关系证明存在现实困难,使得其在实践中几乎处于“休眠”状态。针对原食品监管渎职罪入 罪“门槛高”和因果关系证明难的问题,《草案(一审稿)》取消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结果要件,仅在 第 1、第 4 项中规定“情节严重”,其它 3 项都没有情节或后果的要求。对此,有学者批评指出,《草案(一审 稿)》在无情节严重或导致重大损失的要件要求的情况下,将该行为直接入刑,虽然有利于加大对食药监领 域渎职犯罪的打击,却既有悖渎职类犯罪的立法逻辑,也有违罪责罚相当原则,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⑨ 还有学者从行刑衔接的角度分析指出,《草案(一审稿)》的规定在行政不法要件与刑法构罪要件上高度近 似重叠,删除危害后果的构成要素,势必使得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更加模糊,进而导 致司法适用困境。⑩ 3. 关于具体行为方式 《草案(一审稿)》采用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为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五种行为模式,有利 于及时查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保障食品安全。⑪但对于这五种行为模式的规定,同样引发了学界和实务 部门的广泛争议。 这五种具体行为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既有重叠部分,又有不一致之处。⑫对于不一 致之处,刑法可否依其独立于前置法的评判价值,从而肯定其刑事处罚的正当性?如行为方式第 1 项中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
事故 具体 标准 基础 上 . 制 订该 罪 的立案 标 准 。建议 食 品 安全 事 故 应 从死 亡 、 重伤 、 轻 伤 的人 数 以及 导致 的 直接
或 间接经 济损 失 等方 面予 以界 定 。而对 于 “ 造 成其 他严
进 行 制定 ,如可 规 定 : “ 3次 以上 不履 行食 品监 管职 责 , 情 节恶 劣 的 ” . “ 对 生产 不符 合食 品安 全标 准食 品的企 业
对 重 罚食 品安 全犯 罪 的强 烈要 求 .并 根 据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关 于 办理 渎 职刑 事 案 件 适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一) 》 强调 对食 品 监管 等渎 职犯 罪 应 当 “ 从 严惩 处 ” 的要求 , 同时遵 循 立 案标 准 的统 ~性 、 完 整 性 原则 . 该 罪 的立 案标 准可 参 照略 高于 滥用 职权 罪 和玩 忽职 守罪 的立 案标 准来 确定 . 如可 规定 该 罪 的立案 标准
刑 相适 应原 则 . 这 是关 于此 罪 立法 的一 大亮 点 。从 完 善
立 法 的 角度 .鉴 于一 些情 节 严 重 的渎 职 行 为虽 未 造 成
严重后果 , 但却具有潜在危险性 . 建议进一 步修改《 刑 法》 . 将 情 节严 重 的食 品监 管 渎 职行 为 也 纳入 追 究 的 范 围 .具体 的立 案标 准 可 参 照放 纵 制售 伪 劣 商 品犯 罪 等
首先 , 明确 立 案标 准 。 提 升 指导 司法 实践 的有效 性 。 司法机 关应 与相 关 单位 积极 沟通 . 在制 定重 大食 品安全
或者拘 役: 造 成特 别严 重后果 的 。 处 五年 l  ̄ 2 Y _ 十 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 以体现 刑罚 与罪行 和罪过 之 间的基本平 衡 。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拟定与立法体例
安全问题 ,而且还是一个经济 问题和政治问题 ,但无可置疑,食品安全却是最为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
舍却食 品安全 问题 ,其政 治和 经济 意义 无从 论起 ,正 所谓 “ 之不 存 ,毛将 焉 附” 皮 。 以苏丹 红事件 和三 聚氰胺 事件为 代表 的一 系列重 大食 品安全事 故 , 关系 到 国计 民生 的食 品安 全 使 问题开 始频受 国人 的关注 。20 年 6 1日,( 09 月 ( 人 民共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 中华 )的颁 布 实施 ,给 由于 频 发 的食 品事故 而陷入 惊恐 不安 的国人 注入一 针强 心剂 ,该法创 立 了食 品安 全 “ 段监 管”的模式 ,规 分 定 了食 品安 全 由农业 、质 监 、工商 、食 品和 药 品行政监 督 管理部 门共 同实 行分 段监 管 。 然而 ,被 寄予厚 望 的食 品安 全法 并未 能使食 品安 全事故 销声 匿迹 , “ 革奶 ”案 、“ 皮 毒大米 ”案 、
二 、食 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拟定 :合并抑或分立
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 , 滥用职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按照 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去行使 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而是违反法定的权限、 程序去任意妄为, 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积极地超越职权 ,
“ 地沟油”案等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在全国各地接二连三地不断上演,民众仍然一次又一
次地通 过食 品安全 事故 “ 被普 及 ”各 式各 样 的化 学名 词和生 物名 词 ,所 期盼 的食 品安 全仍然 可望 而不 可及 。在 这种情 形 下 ,民众 将 目光转 向了和 平时 期战争 的合法 发动者— — 刑法 身上 , 望 能借 助 刑法 希 的力量 来 向食 品安全 发动 一场 胜利 的 战争 。
职罪现在 的司法运用和 未来 的立 法完善 。食品监管 渎职 罪在 罪名拟定上存在着 忽视罪责要素 、忽视主观
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困境与对策
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困境与对策作者:陈逸舒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4期摘要:如何充分发挥作用,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管理犯罪,有效参与食品安全区域的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应关注的重点。
本文通过分析,就如何追究食品安全管理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检察工作如何创新机制,参与食品安全区域社会管理创新进行阐述。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困境;因果关系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该罪进入刑法规范五年多来,并没有起到预期效果。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6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601件819人。
这些案件直接侵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且渎职背后隐藏着贪污贿赂等犯罪,对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故有必要对该罪司法困境进行梳理,寻求对策以突破困境,有效打击及预防食品监管渎职行为。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困境1.线索发现难目前查处该类案件都是倒查发案,即食品案件事件大范围爆发后才发现监管者存在渎职行为。
食品监管工作均是在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体系内进行,业务性较强,一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也不够,行政不公开、不透明,同时群众知晓率低,难发现违规行为,更无法判断食品监管者是否构成犯罪并向司法机关举报。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通过网络、微信等渠道销售食品的行为逐渐增多,新资源食品、转基因技术等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不确定性,有企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掺杂造假,鉴别成本高,增加监管和打击的难度。
2.案件取证难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属于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对于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等方面非常熟悉,自身又通常具有查处、询问的相关经验,因此反侦查、反审讯、规避法律能力较强,突破口供的难度远大于一般渎职侵权犯罪。
该罪又与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事故紧密相连,而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潜伏性、延续性和隐蔽性,需要调查的环节众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
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与食品安全犯罪的遏制
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与食品安全犯罪的遏制
韩轶
【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24)001
【摘要】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按两罪并罚处理不仅能体现刑罚公平,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按相应的共同犯罪论处;同时应贯彻刑罚必然性与刑罚及时原则,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强化刑罚的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整体效果,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总页数】4页(P44-47)
【作者】韩轶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成罪理论基础及其立法完善 [J], 江献军
2.论食品监管渎职罪之立法完善 [J], 陈伟;李文军
3.论食品监管渎职罪之立法完善 [J], 陈伟;李文军;
4.风险社会视域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 [J], 陈莹;
5.风险社会视域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 [J], 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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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
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其第49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从保护民生和严惩渎职犯罪的立法初衷来看,这一规定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过,若对该罪罪状以及由其决定的犯罪构成进行考察,无论是罪名如何确定,还是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都存在相关争议。
笔者认为,尽管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犯罪化并不意味着很快能够彻底改变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但以长远的眼光来看,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必然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基于此,本文拟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若干基本争议问题入手,进一步研究不同理论观点乃至有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以期对今后的立法工作能够有所帮助。
一、有关罪名存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后,有关第49条是一个罪名还是两个罪名的争议随之产生。
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该条款所规定的行为方式中包含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个方面,而一般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又分别成立不同的渎职犯罪。
尽管具体犯罪的成立是由不同的犯罪构成所决定的,相同的危害行为并不意味着就成立相同的犯罪,但不可否认的是,刑法的大多数罪名并不以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要件为显着标志,常常是以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也是为什么罪状大部分内容都描述的是该罪行为方式的原因所在。
⑴既然如此,本罪到底是两个罪名即滥用职权型渎职犯罪和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还是仅仅规定了一个罪名也就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存在两个罪名: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⑵这是对条文进行直观的解释所得出来的必然结论。
但也有学者认为,该条款仅仅规定了一个罪名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风险社会视域下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社会视域下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摘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们生活水平带来了一定影响。
因此,为保证食品安全,积极做好食品风险防范和治理工作尤为重要。
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在食品风险防范和治理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食品监管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存有盲区;问责机制不完善,监管职责不固定;领导机关不统一,职能部门权责不明确;检验水平不高、监管力度不足。
一、前言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生活品质和身心健康,也关系到国家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名副其实关乎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面对频繁的食品安全事故和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找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做好食品风险防范和治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食品监管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存有盲区2018版《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条例,但这些规定、制度的设计依然存在盲区,有些只提出了设计制度的要求,可操作性并不强。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大多法律法规先于《食品安全法》,存在冲突的地方,因此,这些法律法规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法》进行重新修订,保证在不冲突的前提下,细化各种规章制度。
实际上,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监管制度和文件并未及时出台,反射出了我国食品监管体系并不健全,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盲区。
面对当前食品监管上法律法规的冲突和矛盾,很多政府监管部门选择性地放弃与《食品安全法》相冲突的条文法规,创造性地行使食品监督管理职权。
虽然,这一定程度上对食品安全监管产生效果,但政府部门应该尽快解决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内部冲突、不和谐的问题,否则,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权威性将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到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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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对 “ 生 产 、销 售 不 学 、基 因技术 等 等) 都转 变为 不 可预测 的危 险
刑事法学
陈
莹
风 险社会视域下食品监管渎职罪 的立法完善
源 泉 ] 5 9 。 至 此 ,人 类 已 经 坐 在 了 “ 文 明 的 火 许可 ,一 种文 明的必然命 运 【 , 】 3 6 。
念、 调 整 司法 策略 , 将 食 品监 管 渎职 罪 的 法益 进 行前 置保 护 , 运 用客 观 归责 的 相 关理 论 , 构 建 符 合我 国国情 的 风 险刑
法理论 。 方能更好地发挥食品监管渎职 罪的应然作 用。
关键词 : 食品监 管渎职 ; 风险社会 ; 风险刑法 ; 刑事政 策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3 9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1 1 4 0 ( 2 0 1 5) 0 2 — 0 0 4 7 — 0 6
上 海 电视 新 闻记 者 卧 底 一个 月 的深 度 报 道 中 , 无 限泛滥 的风 险 。对 此 ,应 当借鉴 风 险社会 的
过 期 的鸡 肉原料 被优 先 安排 在 中 国使 用 ;公 司 有关 理论 ,运用 风 险刑法 的有关 理念 去完 善现 内部 通 过篡 改数 据 ,建 立 阴 阳两 本账 ,使得 很 如今 的刑事 政策 ,进 而反 思 食 品监管 渎 职罪 的
国人 脆 弱 的神 经 , “ 吃不死 人 ”成 了国人 生 活 核 技术 、基 因技术 、交 通技 术 、计算 机 技术 等
的下 限 。反思 我 国关 于 食 品安 全 的 刑法 规 制 , 现代 “ 文 明 ”被广 泛 的应用 到 人类 社会 中 ,人 从 1 9 8 2年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 卫 生 法 ( 试 类 开 始不 容 回避 地面 临着 越来 越 多 “ 制造 ” 的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1 2 — 1 8 基金项 目: 河南省人 民检察 院 2 0 1 4年度检察调 研重点课题 “ 风 险社 会视野 中食 品安全刑法保护研 究” 作 者简介 : 陈 莹( 1 9 7 8 一 ) , 男, 河南漯河人 , 刑法学 硕士 , 郑州市高新 区人民检察 院检 察官 ,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 究 。
2 0 1 5年 4月
湖 南 警 察 学 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Hu n a nP o l i c e Ac a d e my
Apr . 201 5
第2 7卷
第2 期
V0 1 . 27 No . 2
风 险社 会 视 域 下食 品监 管渎 职 罪 的 立 法完 善
行) 》 中 以附 属 刑 法 的方 式 对 食 品安 全 犯 罪 的 风 险 。无 害 的东 西 、酒 、茶 、生 面 团等 等 都变
最 初 规 定 ,到 1 9 9 3年 《 关 于 惩 治 生 产 、销 售 成危 险 的东 西 。化肥 在世 界范 围内成 为长 期毒
伪 劣 商 品 的犯 罪 的决 定》 这 一 单 行 刑 法 的 诞 物 。 曾经 被 高度 赞扬 的财 富 源泉 ( 原 子能 、化 生 ,再 到 1 9 9 7年
调查 组 与公 司负责 人 的约谈 中 ,负 责人 竟 表示
多年 来 一 直如 此 。近年 来 ,诸 如此 类 的食 品安
( 一) 风 险社会 的有 关理 论
风 险社会 理 论来 源 于德 国社 会学 家 乌尔 里
全事 件 总是 “ 一波 未平 ,一 波 又起 ”地 刺 激着 希 ・ 贝克 ,该 理论 认 为 ,随着 社会 的快 速 发展 ,
《 刑法 修 正 案 八》 第 四十九 餐纷 纷 中枪倒 地 。人 们 曾经 津津 乐 道 的麦 职罪 ” 的特殊 规定 。 国家 关 于食 品安全 的有 关
乐 鸡 、迷 你小 牛 排 、烟熏 风 味 肉饼 、猪 肉饼 竟 制度 不可 谓不 健 全 ,法 网不 可谓 不细 密 ,监 管 然 是 以过 期 的鸡 皮 、发绿 的牛 肉等 为原 料 。在 也不 可谓 不严 厉 ,然食 品安全 犯 罪仍 然存 在着
陈 莹
( 郑州 高 新 区人 民检察 院 ,河 南 郑 州
摘
4 5 0 0 0 1 )
要: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层 出不穷, 究其原 因是 多方面的 , 但刑事政策的不 完善及监管不力是其重要原 因。应
对风险社会食 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 当务之急是在 坚持刑法基本 原则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的背景下 ,更新立法理
2 0 1 4年 7月 ,上海福喜 食 品公 司使用 过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食 品罪 ” 和 “ 生 产 、销 售 有
期 劣质 肉的事 件再 次 引发 了食 品安 全 的舆 论 风 毒 、有 害 食 品罪 ” 的立 法 规 制 ,以及 2 0 1 1 年
波 ,麦 当劳 、肯德 基 、必 胜客 、德 克 士 等知 名
多见 不 得光 的生产 行为 被掩 盖 ;当上海 食 药监 立 法 问题 ,以更 好地 指 导和 完善 食 品监管 渎 职 管部 门连夜 出击 进 行调 查 时 ,却 被 阻扰 在 门外 罪 的入 罪量 刑 。 长达 近 两个 小 时 ;在食 药监 管 部 门和公 安 机关
一
、
风 险社 会视 域 下刑 事政 策 的完善
山上 ” 。但 也 有 学 者认 为 ,在 当代 社 会 ,风 险
被 察 觉 、被 意 识 的风 险增 多 和加 剧 了[ 2 ] 。还 有
( 二) 刑 事 政 策 的 完善 和 风 险刑 法 的有 关 刑 事政 策是 国家 和社 会整 体 以合 理 而有效
实 际上并 没 有增 多 ,也 没有加 剧 ,相反 仅仅 是 设 计 学 者 以古代 的航 海 与现代 的驾 车做 对 比 ,认 为 地组 织对 犯罪 的反 应 为 目标 而 提 出的有组 织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