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5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02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监督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业务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技术监督分计量专业、标准化专业、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特种设备专业四个专业,各专业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分别为:(一)计量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计量方法和测试技术的研究、检测仪器的开发;2.计量基准、标准研究与建立、标准物质研究制造;3.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修理、定型鉴定、量值传递系统与规程制定;4.计量保证、计量认证、基标准器考核与其它计量业务管理。
(二)标准化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标准化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国际标准化动态研究;2.标准制定与修订;3.国内外标准化出版物分类管理、标准文献计算机管理以及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4.标准化计划、规划、技术法规的制定、标准的审查以及组织标准实施。
(三)质量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l.产品生产、经销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质量监督、质量检验;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3.质量理论研究、质量咨询服务、审核以及宏观质量管理、检验技术开发;4.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内教技函〔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内教技函〔2016〕8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现将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和资助额度(一)2017年度设立的高校科研项目1.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2.人文社会科学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3.高校专项项目:(1)自治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思政专项”),包括重点、一般、自筹项目;(2)自治区高等学校学术期刊“名栏建设”项目;(3)自治区高等学校“图书情报技术与文献资源建设”项目。
(二)对批准立项的课题,我厅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所在高校应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1.自然科学重点项目申请经费不超过6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不超过4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1万元;2.思政专项:重点项目不超过1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0.5万元;3.所有自筹经费项目由学校或申请者自行筹集经费;4.自治区高等学校学术期刊“名栏建设”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5.自治区高等学校“图书情报技术与文献资源建设”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3万元。
一般项目和思政专项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重点项目和其他专项项目经费分两年拨付。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一)申报范围1.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项目申报不设指南,申请者应紧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扣学术前沿,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形成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计划遵循职责清晰、组织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简化管理程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安排立项,并由自治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五条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第二章设置与调整第六条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关键技术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
第七条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科技计划体系应根据监督与评估的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实施的主体是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接受自治区科技厅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内教技字[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技字〔2008〕6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和改进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我厅在广泛征求各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发挥我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全区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资助高等学校在理、工、农、医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全区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符合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特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符合国家、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的战略研究;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发应用目的明确,具有生产或合作生产配套计划,技术先进的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2009〕33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通知
2013.9.3
33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村〔2009〕35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9.10
4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12〕38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2012.7.11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2.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00〕15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建人〔2008〕44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设工程社保费机构财务办法》的通知
2008.12.26
2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人〔2008〕30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8.18
2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工〔2009〕208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
2009.12.21
37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27
3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2号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内教技字〔2008〕6 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和改进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我厅在广泛征求各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主题词: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发挥我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全区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资助高等学校在理、工、农、医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全区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符合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特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符合国家、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的战略研究;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发应用目的明确,具有生产或合作生产配套计划,技术先进的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内质监量发[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质监量发[2008]174号)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院,各有关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到计量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的管理,规范各技术机构的检定、校准工作,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范围内开展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各有关机构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及已建标准到期申请复查工作、各技术机构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四)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五)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六)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其计量标准的建立、复查、标准器的更换等事项应由授权部门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内建工[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工[2010]220号)各盟市住建委(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建设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严等现象依然存在。
建筑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市场过度竞争、诚信缺失,导致不合理工期和造价、转包和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随着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质量监督力量与建设规模不相适应,人员紧缺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我区今年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一)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增强勘察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文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签字认可,确保所签章的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有足够的可靠性;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强化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重大项目管理运行机制,确保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是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部署,为实现自治区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组织实施的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示范与产业化、重大科技工程。
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跨学科的重大技术问题,突破制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对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实施重大项目旨在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支撑和引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重大项目来源于国家科技支撑等国家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基金中确定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确定的具有前瞻性、战略性、投入产出及社会效益比较大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实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体现政府战略目标、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化机制体制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原则。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统筹资源、分工协作的机制。
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四条重大项目管理包括顶层设计、需求调研、指南发布、项目征集、可研论证、项目凝练、预算审查、项目批复、合同签订、中期监理、验收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重大项目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
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重大项目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自治区财政拨款支持重大项目的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加强对经费的审计与监管,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2.2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投资者、使用者和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和建筑构配件质量。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
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自治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
盟行政公署与旗县(市)人民政府同在一地的,可设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经自治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进入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自治区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自治区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八条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业务范围划分:(一)工业、交通、邮电、通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生产区内的建设工程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二)军队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军事设施及军队营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单建式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五)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铁路沿线100公尺以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监督站)监督站范围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办法
内科信字[2018]10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项目课题组举办、包括业务会议和行政会议。
第三条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据实报销会议费。
第二章会议管理与审批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分为两类:第一类业务会议是指因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论坛、研讨会、咨询会、论证会、结题与验收会、评审会等。
第二类行政会议是指除学术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包括单位召开的工作研讨会、工作布置会议、传达类会议、总结表彰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加强会议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行政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大力压缩会期,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包含会议报到和离会时间。
第六条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各类会议审批程序如下:(一)单位、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举办或承办的业务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单位召开的表彰会、庆祝会、纪念活动等,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会议召开前,会议举办者应编制会议预算,填写《会议审批及会议费支出预算表》,列明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举办会议时间、地点及场所、参会人员范围及人数、编制会议经费来源及支出预算,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他实行预算控制的经费召开会议的,应在经费批复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
会议预算按会议审批程序审批后报财务审核。
第八条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科研能力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依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实施组织管理。
第四条中心的管理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组成。
第五条中心的财务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与规定进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职责制和内控制度。
第六条中心应依法参与和组织国家相关科研项目的实施,同时积极申请和参与国际和省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中心应定期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科研成果和财务状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第八条中心的建设应坚持“开放、合作、创新”的原则,与大学、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共享资源和人才。
第九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应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中心应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应用化,并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和转让技术。
第十二条中心应建立人才培养和交流机制,提供良好的学习和交流环境,支持人才的研究和发展。
第十三条中心应加强对队伍的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激励措施,鼓励创新和团队合作。
第十四条中心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经费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七条中心应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章法规宣传第十八条中心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确保中心的工作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中心应加强科学伦理和学术道德的培养与宣传,确保科研工作的诚信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中心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工作情况和科研成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内质监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质监办发[2010]33号)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政令畅通,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政务值班工作是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政务值班以及特殊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值班工作。
第三条政务值班工作应遵循“全时值守、上下畅通、反应灵敏、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值班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值班室设施配备、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安排值班计划。
对本级政务值班负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
各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一名政务值班联络员,负责日常政务值班工作联络,并报区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区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盟市局均应设立政务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不得以值更室、传达室代替政务值班室。
政务值班平时可以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也可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待岗待命的形式。
节假日和紧急状态下必须采取24小时专人值守的形式。
要确保政务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值班传真24小时可以收发紧急文件。
第六条政务值班室的职责是:(一)组织 24 小时不间断值班,及时接收上级、下级和有关部门的指示、报告和情况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背景介绍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发展,工程监理企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建设项目的“第三方”,工程监理企业需要拥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以便更好地履行监理职责。
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也备受重视。
为了确保监理企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政策与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连续多年加强了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以提升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和服务能力。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这部法规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企业条件、业绩情况、人员数量和质量以及经济实力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才有资格参加工程监理项目的投标。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评审流程,发展前景,以及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资质认证与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工程监理企业,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了一套科学规范的资质认证和评定机制。
根据工程事务管理部门的规定,四级监理企业可以参加二级及以下工程的监理,三级监理企业可以参加三级及以下工程的监理,二级监理企业可以参加四级及以下工程的监理,而一级监理企业可以参加所有工程的监理。
同时,为了确保资质认定的客观公正性,内蒙古自治区还将认定工作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或组织进行。
评审机构主要采用专家组评审的方法,由专家组成员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结果公正客观,确保了工程监理企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监管与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和管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认证和评定工作。
如果发现违规或不良行为,工程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扣减资质,降低评定等级,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多种形式。
这些监督与制约措施通过强有力的监管、处罚手段,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行为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内质监标函〔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的通知内质监标函〔2017〕250号各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标委会)管理,更好地发挥自治区级标委会对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服务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管理办法》,开展自治区级标委会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截至2016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成立满一年的24家自治区级标委会,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细则》(附件2)及《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分表》(附件3)。
三、考核方式(一)自评。
请各自治区标委会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报表》(附件4);全面总结2016年工作成效、主要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注意突出新举措、新亮点;提出2017年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工作思路和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措施。
(二)现场考核。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按自治区级标委会成立的时间顺序,对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现场考核评分表》要求,组织标准化管理人员、行业领域专家现场考核。
考核时间定于2017年9月、10月。
四、报送要求自治区级标委会请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自评及总结材料纸质件寄送至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石化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邮编:010070)。
电子件发送邮箱:***************。
五、联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米丽,************。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项情况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结项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内教技函[2013]6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2.10
【实施日期】2013.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项情况的通知
(内教技函〔2013〕60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我厅对申请结题的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结项审核情况
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共受理全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项申请1159项,其中,1017项通过审核准予结题,120项申请延期结题,18项申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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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2015―2016年度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2015―2016年度全区冬季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内发改价字[2015]123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5.09.17【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2015-2016年度全区冬季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1238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开展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检测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390号)规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区汽、柴油密度进行了检测。
为规范全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5年10月1日0时至2016年3月31日24时,我区汽、柴油执行2015-2016年度冬季吨与升折算系数。
二、我区东部地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西部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分别执行统一的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具体吨与升折算系数和密度见附件。
三、全区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汽、柴油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级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检测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四、冬季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2015-2016年度全区冬季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9月17日附件:2015-2016年度全区冬季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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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全区质监系统科学研究及管理的水平,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质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要求,通过专家组审查论证,列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监局)年度科研计划,由系统内的法人单位承担,具体课题研究人员参与,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项目的管理实行课题制。
经自治区质监局立项审批列入系统内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应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
第五条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课题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具体办理系统内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补贴、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和科技奖励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立项第六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一)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与开发;(二)检测与校准原理和方法研究;(三)检测结果诊断分析研究;(四)计量器具及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品质量评价规则及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修订研究;(六)质量技术监督领域软课题研究;(七)其他相关课题研究。
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项目及系统内科研计划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立项申请理由充分、准确,创新点明显、技术路线可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主要成员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研究能力和时间;(四)课题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由系统内各专业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担任;(五)经费预算合理,项目承担单位有明确的经费保障;(六)课题组负责人每年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凡未能按期完成己批准立项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新的科研项目;(七)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不能继续申报项目;(七)项目立项申请手续完备,提交材料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相近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给予支持:(一)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或能够填补检验检测技术领域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二)能够解决全区质监系统业务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项目;(三)有一定经费投入,已经完成了前期基础性工作,并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研发项目;(四)项目负责人获得过发明专利、奖励,或承担完成过自治区级的科研项目;(五)项目负责人属于我区质检系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带头人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者。
第九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专家评审、行政批准、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组织申报根据系统内科技创新发展需要,自治区质监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组织年度项目申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及具体申报方式等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凡符合第七、八两条规定的项目,申报人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向自治区质监局提交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区局对项目材料进行格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确定是否进行答辩评审。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照相关单位要求整理成册:(一)项目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6.计划进度安排;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8.经费预算。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按申报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盟市、旗县有关单位申报项目由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并汇总后报自治区质监局科技信息处,自治区级直属单位和区局机关处室直接报区局科技信息处。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与签订合同(一)自治区质监局组织专家及专业处室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汇总评审和推荐意见。
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拟申报的项目是否与质监系统的业务领域吻合,是否符合本章第七、八条的要求;2.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创新性、合理性、时效性;3.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技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项目相适应;是否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是否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4.经费、仪器设备等基本科技条件保证情况;5.项目支出经费总体预算的合理性。
评审的主要方式为项目介绍、演示和答辩。
根据评审意见,区局科技信息处编制《年度科研项目立项计划表》,并提出科研经费补助方案,提交主管局长审批。
(二)自治区质监局科技信息处根据局领导的批准意见,进行项目和补助经费的下达。
(三)项目和经费下达后,自治区质监局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科研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必要时将对重大项目采用商业招标或行政委派的立项形式,直接由自治区质监局科技信息处提出立项建议,提交主管局长审批。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所有列入自治区质监局科研项目计划的都应当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自治区质监局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在年度项目计划下达1个月内完成,到期不签合同的,作自动撤项处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质监局负责自治区直属机构承担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盟市局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系统内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的日常管理实行项目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制(一)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创造便利的条件,并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
1.严格审查本单位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合理安排科研人员的工作任务,保证科研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2.保障充足的科研工作经费投入,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并对资金投入质量和效益负责;3.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二)项目课题组负责人职责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应切实承担项目课题组的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职责,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并对课题负主要责任。
1.为承担的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2.按照项目时间进度的要求,组织精干的科研队伍,进行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3.对科研人员报送的有关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如发生承担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科技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项目课题组成员职责1.合理分配工作时间,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确保所参加的科研项目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2.如实报告本人承担的科研工作量情况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的变更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确有需要的,须报经自治区质监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一)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计划目标、技术路线、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进度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需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下达单位逐级提出申请,并向区局计财科技处备案。
属于区局直属机构承担的项目直接报区局科技信息处。
(二)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执行合同的项目,报经区局计财科技处同意后方可中止或撤项,但必须申请结题。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申报渠道提交“科技项目结题申请”,并向自治区质监局备案。
(三)对未按项目合同书执行的项目,自治区质监局将根据实际全部追回或者部分追回己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在研项目应当于每年12月上旬书面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并接受区局实施的在研项目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期限自自治区质监局科研项目下达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2年。
确需延长的,应向区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质监局每年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科研专项资金,用于对系统内科研项目的经费补助和科技兴检奖的评审与奖励。
自治区质监局科技信息处根据财政预算和年度科研计划,提出系统内科研项目专项经费补助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下达。
第二十三条对已下达的自治区级科研专项补助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
验收时,必须详细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推行科学合理的预算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明确经费来源,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课题组人员差旅费、设备费、外协加工费用及其他研究经费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支付为项目服务的临时人员劳务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项目经费足额到位。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具体项目设立明细科目,实行项目经费独立核算,适当简化经费使用程序,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使用、报销制度。
第二十六条未完成的项目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经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可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及成果鉴定第二十七条系统内及自治区级项目完成合同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自治区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合同书;(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六)项目经费决算表;(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八)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质监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由区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应用前景评价分析;(三)知识产权情况;(四)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五)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五)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三十一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此后三年内申报系统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对无正当理由不申报验收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三年内申报系统科研项目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