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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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读

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读
首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并未规定纳税人识别号是发票的 基本内容,其次16号公告解释也说明这类发票不是16号公告约 束的发票类型,最后该类发票票面打印哪些内容不是由票面决
定的,而填写栏次,也可以不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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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产品不是我们能提供什么,而是用户需要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
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
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
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
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
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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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 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到与“税”相关的业务,如果未 能取得涉税合法凭证,即未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发票, 则: (1)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2)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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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
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
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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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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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下发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

具体如下:
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

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二类情形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国税函[2009]6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5号)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

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普通发票管理岗练习题

普通发票管理岗练习题

岗位知识练习题(普通发票管理岗)编写人员:李忱泽编写单位:包头市国税局普通发票管理岗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

A.报销凭证B.收付款凭证C.收款凭证D.税务凭证2.()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A.国务院B.财政部C.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D.财政部主管税务部门3.()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刷。

A.增值税专用发票B.普通发票C.专用发票D.商业批发统一发票4.()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A、税务机关B、财政机关C、海关D、工商局5.税务机关以()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A.行政命令B.资格认证C.政府委派D.招标6.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由()规定。

A.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C.财政部D.国务院7.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A.所在地发票领购簿B.经营活动书面证明C.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D.经营地税务机关认证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

A.财务专用章B.发票专用章C.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D.公章9.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并限期缴销发票。

A.保证人和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B.保证人和不超过3万元的保证金C.保证人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D.保证人或不超过3万元的保证金10.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A.3年B.5年C.8年D.10年二、多项选择题: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解读财税157号文件

解读财税157号文件

解读财税[2008]157号:回收废旧物资不再免征增值税《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新政策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和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旧政策对比变化如下。

废旧物资名称有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新政策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销售废旧物资税收政策有变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新政策取消了免税优惠,要求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抵扣有变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知道这个就不纠结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了【经验】

“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知道这个就不纠结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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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知道这个就不纠结填写“购买方纳
税人识别号”的规定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发布,使众多纳税人纠结不已,担心无法保证每一张发票上都能填写上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担心如此便产生了很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担心因此给企业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其实,细心的财务人员可能已经发现,文件仅仅是对发票的开具方和索取各强调了一个问题而已,甚至都不能算是新规定。

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财务人员眼里,取得的发票分两类,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其他发票。

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本文不讨论。

这里重点讨论与公告规定相关的第二类发票。

上面分类中的“其他发票”是否等同于公告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格式与增值税专用发相似度很高,均有对应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但该发票名称明示为“xx增值税普通发票”。

2、全国普通发票:除了特殊行业,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方案,目前票种设置按照。

2011年增值税篇

2011年增值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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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完善并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
(一)完善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五项指标同以前。该政策体现了税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明确税收政策,规范征收、抵扣范围,增强税法刚性。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单位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该政策支持和扩大了就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分别申请。

税务疑难问题与合理避税讲座

税务疑难问题与合理避税讲座

• 第二 节 流转税疑难问题解析 二、购买防伪税控系统的费用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一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 的电脑花费35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固定 资产核算,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 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 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 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 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 打印机。
第二 节 流转税疑难问题解析 四、药品批发企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问:药品批发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 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 请问,有没有特殊的解决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 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5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报刊自办发 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 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 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 发〔2006〕78号)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 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
• 第二 节 流转税疑难问题解析 三、销售固定资产额达90万元的公司是否需要认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问:某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最近销售一笔固定资产, 销售额达90万元。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认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第五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 税行为的企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经 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 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 此,上述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偶发的销售固定资产 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017年16号公告解读:近年影响最广泛的一个税收文件

2017年16号公告解读:近年影响最广泛的一个税收文件

2017年16号公告解读:近年影响最广泛的一个税收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虽然只有短短的两条,但其中第一条对纳税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广泛应该得到纳税人足够的重视。

笔者对16号公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简要分析:1、16号公告的影响对象:所有企业纳税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16号公告核心内容:企业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笔者理解应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下同),作为货物或服务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3、上位法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实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中就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这次16号公告是对国税发〔2008〕80号的补充和完善。

4、少数本就规范操作的纳税人:实务操作中,绝大多数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早已要求销售方开具抬头为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但对“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未引起足够重视。

少部分规范的企业纳税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销售方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所有栏目填写齐全(当然包括“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还引起开票方的反感,认为其吹毛求疵,16号公告的出台对这少部分企业纳税人肯定是有利,以后说服卖家就有理由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附件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日国税发…1999‟221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1)。

第五条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三章系统发行第七条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

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地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发行县级所属征收单位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第八条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九条防伪税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应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第四章发放发售第十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国税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

财税〔2009〕113号,财税〔2009〕119号,国税函〔2009〕617号

财税〔2009〕113号,财税〔2009〕119号,国税函〔2009〕6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九日附件下载:《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9-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关文件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手 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 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第六章 认证报税
第二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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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三、于 月 日前带本通知书及下列资料到我局办理登记认定手续。 1.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______国家税务局 _______年 月 日 ________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交企业;第三联交服务 单位。 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 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 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 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 知书》(附件8)。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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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221号 【发文日期】1999-12-01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第四十三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 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发票类题目

发票类题目

2011岗位练兵发票类题目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施行?(B)A、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B、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C、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D、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发票加盖什么章?( B )A、财务专用章B、发票专用章C、公章D、法人章3.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D)。

A、收款凭证B、付款凭证C、电子凭证D、收付款凭证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D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A 、 1B 、 2C 、 3D 、 55.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 C ),并限期缴销发票。

A、保证人和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B、保证人和不超过3万元的保证金C、保证人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D、保证人或不超3万元的保证金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 C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A、按季度B、按年度C、定期D、不定期7、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 ABCD )检查。

A、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B、调出发票查验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C、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D、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 C )变更、缴销手续。

A、发票B、发票领购簿C、发票和发票领购簿D、发票或发票领购簿9、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应当保存( C )年,保存期满。

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A、 1B、 3C、 5D、 1010、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统一,自( C )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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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

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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