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法学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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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办公室职责

普法办公室职责

普法办公室职责一、背景介绍普法办公室是指负责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机构,其职责涵盖了法律宣传、法律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

普法办公室的成立旨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各界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普法办公室职责1. 法律宣传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举办法律讲座、撰写法律宣传材料、制作法律宣传视频等。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2. 法律教育普法办公室负责开展法律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法律培训、制定法律教育计划、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

通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技能,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增强法律意识。

3. 法律援助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有需要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通过设立法律咨询热线、法律援助中心等,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援助服务,匡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律监督普法办公室负责法律监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法律实施情况、监督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等。

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保障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5. 法律研究与政策建议普法办公室负责开展法律研究工作,研究法律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通过对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参考,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6. 合作与交流普法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工作。

通过与各方的合作,共同推进普法工作的开展,加强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普法办公室职责的重要性普法办公室的职责涵盖了法律宣传、法律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对于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公民的法律素质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普法办公室能够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其更加了解和尊重法律,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

普法办公室职责

普法办公室职责

普法办公室职责普法办公室是指负责普及法律知识、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培训、组织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以促进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升。

一、法律咨询服务普法办公室负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该服务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普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咨询技巧,能够准确解答咨询者的问题,并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

二、法律培训与教育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和教育活动,旨在提高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这些培训和教育活动可以包括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内容涵盖法律知识、法律适合与操作技巧等方面。

通过这些活动,普法办公室能够匡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法律,提高法律遵从意识,预防和解决法律纠纷。

三、法治宣传与推广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和推广活动,以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

这些活动可以包括制作宣传资料、举办法治主题活动、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普法办公室能够将法管理念和法律知识传递给更多的人群,推动法治文化的建设。

四、普法宣传材料的编写与发布普法办公室负责编写和发布普法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册、宣传册、海报等。

这些材料应具备易懂、通俗的特点,能够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和法管理念。

普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编辑能力,以确保宣传材料的质量和效果。

五、法律研究与政策建议普法办公室负责开展法律研究,分析和研究当前的法律问题和热点,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这些研究和建议应基于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对社会需求的准确把握。

普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和研究能力,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六、法律援助与维权服务普法办公室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匡助公民和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些服务可以包括法律援助咨询、法律援助代理、法律维权指导等。

中国法学会关于第九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获奖论文公告

中国法学会关于第九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获奖论文公告

中国法学会关于第九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
坛”获奖论文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法学会
•【公布日期】2014.12.01
•【文号】
•【施行日期】2014.12.01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中国法学会关于第九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获
奖论文公告
第九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以“维权与维稳问题研究—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为主题,面向论坛区域内的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泛征集论文。

依据《中国法学会征文评奖办法》,论坛组委会组织初评,中国法学会组织终评,确定拟获奖论文共55篇,其中一等奖14篇,二等奖16篇,三等奖25篇。

终评后,中国法学会将拟获奖论文名单于2014年11月20日—11月29日在中国法学会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反映一篇论文题目有误,一篇论文作者有误,一篇论文遗漏一名作者,已予纠正,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意见。

现公示期满,正式将获奖论文名单予以公告。

至此,第九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征文评审工作结束。

附件:第九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获奖论文名单
中国法学会
2014年12月1日
附件:
第九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获奖论文名单。

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普法与依法治市

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普法与依法治市

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普法与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昆明市2001年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市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文字号】昆办通[2001]28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4.23【实施日期】2001.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普法与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昆明市2001年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市工作计划》的通知(2001年4月23日昆办通[2001]28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普法与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拟订的《昆明市2001年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市工作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上级有关指示和本计划,从各自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一并组织实施。

今年是我市实施“十五”计划以及2001-2005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规划的第一年,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的任务十分繁重。

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继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正确处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与各项工作的关系,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市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件大事,作为巩固发展“三讲”教育成果的重要环节,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要把坚持依法治市与实施以德治市有机地统一起来,协调推进,为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实现我市“十五”计划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新一轮五年规划的良好开局。

市普法与依法治市办公室要抓好本计划贯彻实施的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4月23日2001年是我市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我市实施2001-2005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规划的头一年。

普法办公室职责

普法办公室职责

普法办公室职责引言概述:普法办公室是指负责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宣传以及维护社会法制秩序的机构。

其职责涵盖了法律宣传教育、法治文化建设、法律援助、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普法办公室的职责。

一、法律宣传教育1.1 组织宣传活动: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类法律宣传活动,如法律知识讲座、法治宣传展览等,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1.2 制作宣传材料:普法办公室负责制作法律宣传材料,如宣传册、宣传片等,以便于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1.3 推广普法平台:普法办公室积极推广普法平台,如普法网站、普法APP等,以便于公众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法治文化建设2.1 组织法治宣传活动:普法办公室组织法治宣传活动,如法治文化节、法治主题展览等,以提升社会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2.2 培养法治意识:普法办公室通过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如法治讲座、法治课堂等,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3 弘扬法治精神:普法办公室通过组织法治文化活动,如法治书画比赛、法治文艺演出等,弘扬法治精神,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三、法律援助3.1 提供法律咨询:普法办公室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公众关于法律问题的疑惑,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3.2 组织法律援助活动:普法办公室组织法律援助活动,如法律咨询日、法律援助讲座等,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3.3 协调法律援助资源:普法办公室负责协调社会法律援助资源,建立法律援助网络,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覆盖面。

四、法律监督4.1 组织法律监督活动:普法办公室组织法律监督活动,如法律宣传巡回、法律监督检查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4.2 推动法律执行:普法办公室积极推动法律执行,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法律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督促,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4.3 督促法律修订:普法办公室通过收集公众意见、开展法律调研等方式,积极参与法律修订工作,为法律的完善和进步提供建议。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昆财行〔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行〔2024〕35号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5日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市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政协办公室,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全市代表大会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会议以召开形式划分为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

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调整设置情况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通知如下:一、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全称简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民族宗教委)昆明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昆明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昆明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昆明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昆明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昆明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昆明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昆明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局)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昆明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委)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明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昆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外侨办)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金融办)昆明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扶贫办)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普法办公室职责

普法办公室职责

普法办公室职责普法办公室是一个负责普及法律知识和促进法治建设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宣传教育: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宣传展览、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向广大群众普及法律法规,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提高法律素养。

2. 法律咨询服务:普法办公室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他们在法律问题上的疑惑。

通过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开展在线法律咨询等方式,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渠道。

普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咨询技巧,及时准确地回答公众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3. 法律援助:普法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帮助那些经济困难或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人士获得法律援助。

普法办公室会与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合作,为符合条件的人士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他们会协助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安排律师代理案件,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指导。

4. 法律监督和维权:普法办公室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会关注社会上的法律问题和矛盾纠纷,及时介入调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普法办公室还会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确保法律的公平实施。

5. 法律宣传材料的编制和发布:普法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发布法律宣传材料,包括法律手册、法律宣传册、法律知识问答等。

这些材料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法律条文,向公众传达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宣传重点。

普法办公室需要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宣传材料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宣传效果。

总之,普法办公室的职责是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他们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法律监督和维权以及法律宣传材料的编制和发布等工作,为公众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0年法学会工作站成立暨第一届法学会志愿者会员会议讲话

2020年法学会工作站成立暨第一届法学会志愿者会员会议讲话

法学会工作站成立暨第一届法学会志愿者会员会议讲话在区政法委的亲切切关怀和上级法学会的指导导下,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投入几十万元建设高标准的法学会工作站,并于近期竣工运行。

建成运转后的工作站在大家的努力,将达到实现全区引领、全市独有、全省知名的法学新靓点。

经街道工作站班子成员精心筹备及会员的共同努努力,法学会**工作站成立暨第一一届法学会志愿者会员工作正式启动。

法学会振兴工作站的成立,是依法行政,创建平安振兴、和谐振兴的需要,是打通基层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法学会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系,是构建符合街情、社情、民情的桥梁与纽带,法学会是法律服务资源载体及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平台。

确保通过法学研究、法学实践打造运转规范、服务高效、用法准确、群众认可的服务品牌和服务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1、研究法学理论、案例分析、法律实践;
2、法律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3、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矛盾纠纷调处。

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对策建议;
4、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法律援助;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

通过举办社区法律学堂、法制讲座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精神,提高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法学会将充分发挥法学法律工作者在法治建设、平安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为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全面助力法治振兴、平安振兴建设与社会稳定和谐、回应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需求。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法学会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法学会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学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法学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会员、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法学会工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会,严格规范;(二)民主集中,集体领导;(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高效务实,服务社会。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法学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法学会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监事会是法学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维护法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秘书处是法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法学会的日常工作。

三、会员制度第八条法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法学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法学事业,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或对法学有兴趣;(二)遵守法学会章程,积极参加法学会活动;(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法学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法律服务等相关领域;(二)遵守法学会章程,积极参加法学会活动;(三)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理事会制度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职责:(一)制定法学会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四)审议年度财务报告;(五)决定法学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五、监事会制度第十三条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监事会职责:(一)监督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二)检查法学会财务状况;(三)维护法学会的合法权益。

六、秘书处制度第十五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负责法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秘书处职责:(一)负责法学会的日常行政管理;(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三)负责法学会的对外联络和交流;(四)负责法学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五)负责法学会的文档管理。

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昆普法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普法办、开发(度假)区有关部门,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工作要点和普法责任清单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的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要点)。

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2024年4月26日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全市“八五”普法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实施,根据《2024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普法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作成效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全面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一年,是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云南省“法治宣传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

2024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以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普法和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为重点,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为总抓手,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八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为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昆明实践迈出坚实步伐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1. 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学会工作制度

法学会工作制度

法学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学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法学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学会是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法学会工作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法学会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实用性,坚持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法治建设。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决定法学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法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法学会的工作,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

第七条法学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负责法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法学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分支机构,负责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第九条法学会的工作任务是:(一)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二)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和咨询服务;(三)开展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学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四)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帮助;(五)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治建设,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治解决方案;(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支持。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法学会工作的程序是:(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二)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法学会的日常工作;(四)专门委员会和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工作计划和报告。

法学会工作站工作流程及职责

法学会工作站工作流程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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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工作。

1. 活动筹备,协助法学会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包括研讨会、讲座、辩论赛等,负责活动策划、宣传、场地安排、嘉宾邀请等工作。

云南省法学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云南省法学优秀论文征文评比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法学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云南省法学优秀论文征文评比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法学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云南省法学优秀论文征文评比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法学会•【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云法会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云南省法学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云南省法学优秀论文征文评比活动的通知(云法会发〔2013〕8号)省委政策研究室、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各州市党委政法委,省级政法各部门,省社会科学院,省依法治省办,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政法干部学校、昆明学院、玉溪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保山学院、楚雄师范学院、红河学院、文山学院、大理学院、普洱学院,云南省法官协会、云南省检察官协会、云南省警察协会、云南省律师协会、云南省公证协会、云南省司法鉴定协会,昆明市、楚雄州、保山市、文山州、西双版纳法学会,各专业研究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繁荣法学研究,推进理论创新,服务平安法治云南建设,省法学会决定开展2013年度云南省法学优秀论文征文评比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文主题推进政法工作“四项改革”,深化平安法治云南建设。

二、论文要求2013年以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或未发表过的法学类论文;为鼓励创新,已在省级以上(不含省级部门)获奖的论文,不再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参评论文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2.坚持法学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执法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注重论文的理论性、指导性和原创性。

3.论文紧扣主题、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文字精炼,篇幅以6000字左右为宜;论文题目也可根据征文主题和参考题录自行拟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昆明市人民政府涉法事务工作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增加负责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翻译审查工作。

(三)增加负责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听证工作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听证的工作。

(四)加强昆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五)加强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负责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核。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

负责拟订昆明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立法后的评估工作。

(三)负责审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法学会_工作制度内容

法学会_工作制度内容

法学会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法学会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法学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规范和会员管理,发挥法学会在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法学会是我国法学界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动法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法学会工作制度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工作规范、会员管理、财务管理、交流合作等方面内容。

二、组织建设第四条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第五条法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法学会的工作,理事会成员由法学界、法律界和相关界的知名人士组成。

第六条法学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负责领导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法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法学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分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开展法学研究、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工作,分会负责在地方开展法学会的工作。

三、工作规范第八条法学会的工作内容包括:(一)组织开展法学研究,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四)参与法治建设,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建议;(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法治建设。

第九条法学会在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二)坚持学术自由,尊重学术规律,推动学术创新;(三)坚持服务社会,关注民生,切实履行社会职能;(四)坚持会员主体地位,发挥会员积极作用,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法学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学术研究、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会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法学会的职能职责

法学会的职能职责

法学会的职能职责法学会的职能职责是什么?法学会是法学领域内的研究、交流和合作组织。

它的职能职责包括:1. 推进法律研究和实践法学会是一个学术组织,其最基本的职能职责是推动法律研究和实践。

法学会可以通过组织学术会议、出版书籍和杂志等方式,推进法学领域内的知识和思想的交流和传播。

2. 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法学会可以针对公众和相关群体提供有关法律的咨询和服务,以便协助公众了解和运用法律。

法学会也可以通过学术研究和教育项目等方式,帮助相关机构和人员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3. 促进法律制度和规章的改善和完善法学会可以通过法律研究和公开讨论,促进法律制度和规章的改善和完善。

同时,法学会也可以提供对法律制度和规章的分析和评估,以便社会和政府更好地了解现有法律制度和规章的弱点和优点。

4. 推进国际法的研究和实践国际法是一种颇为复杂的法律体系,需要不同国家的法学家不断合作和研究。

因此,法学会在推进国际法的研究和实践方面也具有重要的职责和责任。

法学会可以通过组织国际会议、研讨会和培训课程等方式,推进国际法的研究和实践。

同时,法学会也可以协助政府和国际组织制订和实施国际法规。

5. 推动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法学会也是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参与者。

通过组织学术研究、编写教材和参与课程规划等方式,法学会可以为法律教育提供有价值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法学会还可以与法学院和其他教育机构紧密合作,推动人才培养工作。

6. 保护法学家的权益和声誉作为法律学者的代言人,法学会也负有捍卫法学家权益和声誉的重要职责。

法学会可以通过公开声明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于侵害法学家权益和声誉的行为表达公开立场,并寻求社会和政府的支持。

总之,法学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学术组织,其职能职责在推进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促进法律制度和规章的改善和完善、推进国际法的研究和实践、推动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以及保护法学家的权益和声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法学会工作职责

法学会工作职责

法学会工作职责
法学会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县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法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引领、繁荣县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3)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4)组织县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传播;
(5)参与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与论证工作;
(6)组织评选和表彰本县法学届、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7)组织与各县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8)参与本地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刊物,编辑出版相关资料;
(9)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
(10)指导、协调本县团体会员的工作;
(11)履行本县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12)反映本县广大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和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13)完成上级法学会及县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昆政办笺〔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明确如下: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甘红增加分管参事文史工作。

增加分管大健康推进一处、大健康推进二处、大健康推进三处、参事文史处。

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毕昆闽协助做好市大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

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郭沫彪增加协调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增加分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处。

副秘书长李德鸿负责市滇池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

联系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滇池管理局(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滇池北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协调市残联,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烟草公司,驻昆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协调精准扶贫、双拥、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水利工程搬迁安置和农村防洪,全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等工作。

分管秘书九处。

副主任杨秀峰增加负责办公室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增加分管机关党委以及工青妇、保密委工作。

副主任符光曙联系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防震减灾局,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市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协调主城区供水排水、滇中调水、城市园林绿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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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法学会办公室
公开选调公务员报考诚信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昆明市法学会办公室公开选调公务员的公告,清楚并理解其内容。

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昆明市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准确填写及核对有效的手机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并保证在报考期间联系畅通。

三、不弄虚作假。

不伪造、不使用假证明、假证书。

四、如被确定为选调对象,本人负责协调办理调动手续的相关工作。

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报考人本人签名:
本人身份证号码:
2009年月日
附:对违反有关规定已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相关处理措施
1.未真实、准确地提供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或未准确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造成信息无法传递的,由报名人员自行承担可能的无法知晓笔试成绩、无法进行面试、体检、考核或录用等的相关后果。

2.对个人信息弄虚作假,或伪造、变造、使用假证明、假证书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1)视情节轻重,对违规人员分别予以取消本次考试或选调资格并登记为考试作弊人员、建议原单位予以处分。

(2)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未在报名表中设置但已公示的相关规定,考生若明知自身达不到条件却执意报名,经查实本人达不到规定的,按填报虚假信息处理。

承诺人(报名)人:
200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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