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公场所使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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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公场所使用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办公场所的管理,降低非生息资产占用比率,提高办公场所的使用管理效率,促进联社安全、稳健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业务发展、城市规划或其它原因,需购建、租赁以及正在使用的所有办公场所。
第三条坚持“勤俭办社、厉行节约、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既要展现农信社的良好社会形象,又要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条办公楼购建、租赁和使用,应根据自身的人员状况、所处地域、存贷规模、经营效益等确定是否符合购建条件,确定购建规模大小。
第五条分行申请购建、租赁办公场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两年经营无亏损;
(二)现有办公楼不能满足业务经营需要;
(三)严格遵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近3年无违规购建记录。
(四)经有权质检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五)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搬迁或纳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购建的。
第六条申报先征地后建房的,除应符合以上所述条件外,还应当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七条办公场所面积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行办公用房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县级行社办公楼购建暂行办法》
(二)分行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单位:㎡):
1、营业用房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网点性质
分行
(含营业和信贷)
综合性网点
(含信贷业务)
分理处
自有房产800-1000 400-500 300 租赁网点
(5年以
上)
500-600 300 200
过渡性网
点(3-5年)300-500 120 注:原则上不使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下的房屋。
2、非营业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接待室、值班室、档案室、厨房、餐厅等),原则上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0㎡;过渡性非营业办公用房,原则上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5㎡。
①原则上不再设立会议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接待室,面积不超过40㎡。
②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主任室面积约40㎡,含办公室、休息室和卫生间,办公区域应大于休息区域;副主任室面积约20㎡,原则上不设立休息室和卫生间。
3、营业部营业及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500㎡。
第八条非营业办公场所一律作普通装修,装修金额原则上不超房屋价值的10%。
第九条房屋建造价格按当地的建筑工程造价标准执行,房屋价值按当地的房价进行估算。
第十条单位收回的抵债资产转为办公楼的,视同新增固定资产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办公场所使用期间要严格执行相关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杜绝一切违规违纪行为,建立以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县级行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