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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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国是否应将行政公益诉 讼的原告范围进一步发展推进 呢?答案 是肯
定的。
( ) 二 赋予公 民提起行政公 益诉讼 的资格有 宪法上 的依据 正如笔者之前所 提到的, 我国《 光法》 第四十 一条规 定: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 失职行为 , 有提 出批评、 建议、 中诉、 控告和检举 的权利 , 不得捏造 或者 歪 曲事实进 但 在行诬告陷害。这里的“ 有关机关” 当然指 的是人 民法院。这条规定 无疑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 了宪法依据 , 同时也赋予了我围公民原告资
格 。 ” 新的司法解释只是将原告资格的范 围进展到第二个阶段 , 但并没 有 达 到 与 第 三 阶 段 行政 公益 诉 讼相 符 合 的原 告 资格 范 围 。 那 么在 我
中图分 类号 : 2 D95
谁 有 权 提 起 行政 公 益 诉 讼 , 这在 法 学理 论 界 一 直 争 论 不 休 。 然 虽 对“ 取消对 原告主体资格不合理的限制” 己达成一致。 但对于具体哪些 机 关 有 权 提起 行 政 公 益 讼 , 学者 们 大致 有 以下 三 种 分 歧 意 见 : 观点一: 认为人民检察院是提 起行政 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0 观 点 二 : 为 应 当只 允 许 检 察 机 关 和 相 关 的 公 益 性组 织 提 起 。 认 0 观 点 三 认 为 任 何 组 织 和 个人 都 可 以 向法 院提 起 。 0 检 察 院 可见, 各家对检察院的原告资格 没有异议 , 这也是 由检察院 自身 的 性 质 所 决 定 的 。首 先 , 我 国 。 察 机 关始 终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而 在 检 存在, 代表着国家的利益。 我国宪法第十三 条明确规 定:人 民检察院 “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 、 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 ” 我 国检 察 机 关 独 立 的 检 察 权 , 定 程 度上 排 斥 行 政 干 预 , 利 于 。 一 有 法院独立裁判, 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因此 , 检察 院应 当当仁不让地 成 为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原 告 。 其 次 , 检 察机 关 作 为原 告相 对 于 公 民和 社会团体有较大的优势。由于行政 公益诉讼 具有复杂性 、 广泛性, 它 需 要 专 业 的 知 识 和 技 巧 , 讼 费 用 和 诉 讼 成本 也相 应 较 大 , 之 公 民 诉 加 和社会团体不具有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有可 能败诉 。 很 而检察机关有 充足的人员配置 , 可以采取调查取证手段 , 因此, 以更好地与被诉行 可 政 机 关 抗 衡 , 证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顺利 进 行 。第 三 , 几 年 全 国检 察 保 近 机关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 良好 的社会效果 。 鉴于 以上三点 , 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 , 再结合我 国的实 际情况 , 在立法上 明确确立检察机关作为行政 公益诉讼 的原告资格, 充分发挥我国检察机关的作用。 但如果只赋予检察院原告资格还远远 不够。原因在于 目前检察 机关的人、 、 财 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非独立的体制导致 了其于地方党 委、 人大 以及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种 体制上 的弊端很容 易使他们不敢维护公共利益 , 反而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所 以, 仅赋予检察院原 告资格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 , 笔者不同意第一种观点 。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内容摘要和谐社会源于制度的理性建构,其一切价值存在都离不开法治的确认与调整。

然而目前作为和谐社会应有之义的对社会公益的注重和保护却存在着法律制度的空白,且实践中此类案件日益增多,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主体不当作为或者不作为危害公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的缺失,遏制这类违法行为存在很大困难。

因此如何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

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但最为关键的是确定原告主体,因为原告资格问题既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逻辑起点,又是该项制度的实践基石,它关系到整个诉讼过程能否正确而顺利地进行,也关系到行政效率会不会因为行为人滥用诉权而产生消极影响。

另外,赋予什么样的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不仅仅是个诉讼程序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制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

当前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是从公民的诉权保障出发,主张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放宽至普通公民,我对此持不同意见。

本文从中国的权力结构划分、宪政实践的状况、公民的诉讼理性、检察机关的性质及职权等方面着眼,认为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走渐进发展的道路,当前应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协调公共利益、行政主体自身利益、行政相对人利益这三方的利益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目录一、问题的提出 (1)二、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放宽至公民缺乏现实操作性 (2)(一)赋予公民以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实际上是一种私权对公权的限制 (2)(二)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放宽至公民必将引起大量的纳税人诉讼 (2)(三)目前公民的诉讼理性不容乐观 (3)三、在现阶段立法中应将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仅赋予检察机关 (3)(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应该享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3)(二)我国历史上的成功先例及检察队伍的现状为其行使公益诉讼起诉权提供现实依据 (3)(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司法途径 (4)(四)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公益诉讼行使起诉权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4)四、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的这一职权的规定是缺失的 (5)五、应建立以检察机关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5)参考文献 (7)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日益突出,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他的发展必然会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所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内容和关键之处就在于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设定,这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

为此,我国许多学者站在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借鉴国外的他山之石,利用国外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来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笔者在研读了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所着《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一文后,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方面,并非他山之石一定能攻玉,国外关于个人及社会团体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就不能在我国适用,为此笔者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原告的主张。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已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

近几年,行政公益诉讼已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文章也常见于许多期刊杂志,特别是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是掀起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讨论高潮。

很多学者站在比较法的角度,认为许多外国行政公益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的理论可以适用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笔者最近有幸拜读了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所着《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一文,该文对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全面分析,详细列举了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总检察长、个人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朱教授同样认为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但笔者认为:他山之石未必能攻玉,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未必能全部为我国借鉴,并以此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有检察长、个人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

为此笔者试从行政公益诉讼及原告资格的概念入手,分析国外检察长、个人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在我国的不可行性,进而提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原告的理论,以求教于各位行家。

一、行政公益诉讼及原告资格的概念分析澳大利亚公益诉讼的含义。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的不确定所决定 ” m 法学界对 于公共 利益 的定义 尚未有确定之通说 . 笔者认为 . 厘清 公益的概念要 把握公共利 益基本要素 . 一方面要考 虑 公共利益的公共性 , 另一方面要考虑其利益的重要性。 同时 , 公共利益 应 当通过正 当程序在个案中得以确认和实现 .包括正 当的行政 程序 、
司法审判程序等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 古罗马法学家把 为保护 私人权益 以 私人资格发生 的诉讼称作“ 私益诉讼” : 而 以保护公共利益 为 目的的诉 讼. 则称为 “ 公益诉讼 ” 。当时人们认为公益诉讼乃保 护社会 公共利益 的诉讼 .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 . 凡市 民均可提起 。 m 可见 , 在公益诉讼 出现伊始就确定 了其 与私益诉讼在概念上根本 区别 , 也明确 了它是 由 不特 定的合法主体通 过法律授权 . 对侵犯 国家利 益 、 社会公 共利益或 不特 定的他人利益 的行 为 . 向法 院提起诉讼 . 由法院依法裁 决的法律
1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及 其 基本 特征
从法学界的普遍 观点来看 . 行 政公 益诉讼 是指“ 公 民为维护公益 . 就与 自己权利及法律上无直 接利害关 系的事 项 .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 人员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所 提起 的诉讼 。 ” 那什么是公益? 从 字面上 理 解. 公益就是指“ 公共利益” 。“ 但是 到底什 么是公 共利益 , 却没有 哪个 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 由公共利益 内容的不确定 和受益对象
诉 同时 . 虽然法 院在受理此种诉讼 时要求起诉者表 明他 的诉 的利益 . 但这种利益可 以是 非常间接 的 . 法院对这种行 政越权之诉 的“ 诉 的利 进入 2 O 世纪. 随着资本主义从 自由资本 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 主 益” 的理解上 同样采取 了宽泛 的立场态度, 不 仅包括物质性利 益, 也 义阶段发展 . 现代 政府的管理 范围不断扩大 . 行 政权力也 随之 习益膨 包括精神性利益, 例如宗教尊严, 集体 荣誉等等 。 胀. 有关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行 为也接连 出现 , 如环境保护 、 公共设 4 . 在我 国构建 多元化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施建设 、 消费者权益保 护等。以 1 8 9 0 年美 国国会通过《 谢尔曼反托 拉 我国 尚未建立完整的公益诉讼 制度来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与制度 斯法案》 为标志的现代公 益诉讼 正是在这种公 害问题 日益 凸显 的情 况 较为完备 国家相 比 , 我 国在法 律思想 、 价值取 向 、 起诉条 件 、 司法救济 应运而生。 随后美国通过的《 克莱顿法》 、 《 反欺诈政府法》 以及判例 , 将 手段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检察机关 、 社会组织 、 公民个人等都纳入公 益诉讼 的原告范畴 , 使 公益 进行行 政公益诉讼 就 目前 的司法 实践 来看是一 个相 当艰难 的过 诉讼原告主体范围逐渐扩大 。 程. 主要 原因是一方 面行 政主体在社会 地位 、 资源 占有等方面 占有绝 随着行 政公益诉讼 的不断发展 . 其基本特征 已逐 步明确 , 主要表 对优势 : 另一个方面从 现有行政法律法 规中找不 到具 体的指导 、 操 作 现为原告资格 的广泛性 、 原告处分权的局限性 、 诉讼 目的的公 益性 、 判 性条款 这直接导致 了原告方 因为 “ 无利害关系 ” 无法开始诉讼程序或 决结果 的涉众性和诉讼影响的前瞻性。 者 即便开始 了诉讼程序但最终也会以败诉而告终。 2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理 论 基 础 元化 模式 、 二 元化模式 、 三元 启动模式是理论 界针对行政公 益 人 民主权理论 、 诉 的利益扩展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是 行政公益诉 诉讼原告 资格 的三种主流观点 。 一元化模式 , 主体仅为检察机关 ; 二元 讼 的三 大理论基础 人 民主权理论最早 由卢梭提 出. 其 主要含义是指 化模式将公益诉讼 的起诉权扩展到其他 国家机关 、社会公 益组织 : 三 把公益诉讼原告 主体进一步扩展到 了 自然人 。三种观点 政府 由人 民选举产生 . 受人 民委托行 使权力 . 人 民虽然不直接行 使权 元启动模式 . 力. 但 国家一切权力归人 民所有 。 政府必须按照人 民的意志行使权力 , 都借 鉴了国外的不同做法 , 但都存在不足 。笔者认 为应该建立将检察 社会 团体 和个 人相结合 的多元化行政诉讼 主体资格制 度 . 而不 否则人 民可 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启动救济 I 、 ‘ ‘ 各种途径 ” 当然 的包括 了诉 机关 、 讼这种 司法救 济途径 诉权作为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 能, “ 既不是 能将 行政公 益诉讼 的主体 资格简单化 具体 可以按 照权利义务 的多少 般的实体权利, 也不是一般 的程序性权 利, 而是宪法规定的属 于人 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分为三个层 级 . 较 高层级主体拥有更多 的权 利. 承担更多义务 , 其诉讼 请求 也应优先受理 。 权 范 畴 的公 民 基本 权 利 ” 综上所 述 . 在具 体的司法 实践 中 . 应该 建立 以检察 机关 为主 、 社 在传统的行政诉讼 中 . 原告起诉 只能在 自己的权利或法律利益上 个 人作 为有益补充 的多元化 行政诉 讼 主体资格制 度 , 主张诉的利益 . 随着大量侵害 公益案件 的发生 . 公共 利益保护显得 日 会 团体 为辅 、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坛 ●
论 我 国行 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资格
文/ 王 帅棋 徐 敏芮 摘要 : 在行政公益诉讼这一 问题 中, 我国立法与实践有着相 当一部 分的反差 , 目 前我 国并未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 资格 作出法律上的确定 , 也并未有相关司法解释 , 然而在 实践中行 政公 益诉讼案件却早 已出现 。放眼 国外 , 法制体 系完善 的西方国家都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做 出了详尽 的规定 , 虽然其名称不一 , 但 是性 质相 同 , 因此 我国对于本 问题 的立法 可以在国外的现有经验 上加 以改造进行适 用。 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立法 , 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提供法律保 障, 不仅是维 护行政公 益诉讼制度 , 更是完善我国立法体 系的要求 。 关键词 : 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立法 公共利益
然在 这里要说 清的是 ,讨论行 政公益诉讼原 告主体 资格 的前 提在 于公益行 政诉讼在 我国有存在 的必要 ,并且在公益行政 诉 讼制 度真正确 定之前 ,与此制度相 关的法律概念 的探讨有 合乎法理和 实际的结果,才能使 此项制 度的建设发挥其 重要
作 用, 当然, 公 益 行 政 诉 讼 制 度在 我 国 设 立 的 必 要 性 本 文 不再
详述。
目前 的 问题 在 于 , 全 国各 地 的 环 境 污 染 事件 时有 发 生检察总长也将 完全退 出诉 讼 , 进而 使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和其他种类诉讼程序一样按 序推进。
( 二) 美国 在 美 国, 行政公益诉讼 与其他诉 讼使 用 同样 的法律调 整 , 因此 美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独特I } 生 并不明显 美国 邦行 政程序 ’ 法> > 第7 0 2条规定 : “ 因行 政行为 而致 使 其 法 定权 利 受 到 不 法侵 害 的 人 ,或 受 到有 关 法律 规 定之 行 政行 为的不利影响或损 害 , 均有权 诉诸 司法 审查” 。在 美国的 司法 实践 中, 公 民的诉讼权 利非常广泛 , 相对人 只要 受到 了相 关 行 政 行 为 的侵 害 , 那 么该 公 民就 能 够取 得 原 告 主 体 资 格 。而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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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鲞■—圜匿圈—■灌论行职公盖砺讼庶告毫豫凌馏李复兴摘要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

但这些探讨,几乎都是力图建立一套类似于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尤其是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上,采取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辅的原则。

但我认为现有的理论探讨在学理层面相当充分,在实践层面由于对中国的具体国情重视不够,缺乏可超作性。

笔者现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J-02一、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之现状从两个案例谈一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案例一:2002年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娱乐公司承包了该市椒江区文化馆,并在门口招贴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同时馆内表演的节目也带有色情性质。

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不闻不问,当地许多市民对此深表不满。

该市居民阎正学,因看不惯这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文化局制止这种行为。

在遭到文化局拒绝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以阎正学的孩子的利益没有受到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

案例二:2006年4月3日,湖南省常宁市农民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该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以“财政局超预算、超编制购买豪华轿车”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辆小轿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

4月10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

”的行政裁定书。

以上两个案例,法院一个以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诉讼,一个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 2-10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 (2)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及其要素 (3)(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 (3)(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要素 (3)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分析 (4)(一)检察机关 (4)(二)社会公益组织 (5)(三)公民 (6)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7)(一)美国私人检察长制度 (7)(二)日本民众诉讼 (7)(三)法国越权之诉 (8)(四)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立法的启示 (8)四、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9)(一)规范检察机关的诉权 (9)(二)完善社会公益组织的诉讼权利 (9)(三)保障公民的行政公益诉权 (10)参考文献 (10)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学生签名:王继猛2017 年 6 月 2 日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新的诉讼类型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地应用和发展,但到目前关于原告资格的理论仍然停留在摸索阶段,在立法上并未得到明确的规定。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公益诉讼有⾏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都是社会组织代表全社会向某类组织或者个⼈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特定社会组织才有权提起,那么,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

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的⾮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定经济实⼒和较⾼诉讼能⼒。

本次⽴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我国公益诉讼建⽴的初始阶段,对⽴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定的挑战性。

因此,有关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既要借鉴域外经验,⼜要⽴⾜于我国的国情,⼒求使创设的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其社会治理作⽤。

公益诉讼较之私益诉讼更具复杂性,被告通常为具有较强经济实⼒的⾮公民主体,其实施的损害⾏为往往具有损害结果严重但⼜难以量化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原告须有⼀定经济实⼒和较⾼诉讼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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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会 的公共利益 。 因此, 在我国建立行政 公益诉讼制度 已经非常紧迫和
必 要 。 而 行政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资格 的确 立 是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建 立 的
关键 , 以本文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研 究探 讨。 所 国 内 外对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及 其 原 告 资 格 的 认识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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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乡 亍政 公 益 诉 原 告 资 格
张 晓 燕
摘 要 行政 公 益诉讼 对 于 弥补 法治 的漏洞 、 护社会 公 益 、 动行 政权 的 法制化 等具 有 重要 意 义。在 我 国建 立行 政公 益 保 推
直接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诉之 目的的行政诉讼。有的学者认为“ ” 行政 公 益 诉 讼 是 指 当 行 政 主 体 的违 法 行 为或 不 行 为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侵 害
民 个人 无 理 取 闹 “ 便 车 ” , 而 也 可 以节 约 司 法 资 源 。 搭 等 从 2由公 益 组 织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 . 是对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行 政 公益 诉
上 保 护 的 利 益 和 事 实 上 存 在 的 利益 . ( ) 内对 行政 公 益诉 讼 及 其 原 告 资 格 的 认 识 二 国 我 国 并 未 对 行 政 公 益 诉讼 形成 统 一的 概 念 。 的学 者 认 为 “ 政 有 行
笔者认为, 在我国也可以赋予一定的公益组织行政 公益诉讼原告
英美法系国家还 是大陆法系国家 , 虽然参与行政诉讼的方式、 范围存
在差别, 但其检察机关都有权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诉 讼 。具体 内 容在 第 一 部 分 有 所 详 述 , 此 部分 不 再 复述 。 在

浅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发表时间:2013-10-14T09:23:23.640Z 来源:《赤子》2013年6月下总第284期供稿作者:刘超[导读] 它直接关系到原告资格的建立和行政公益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

刘超(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摘要: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素养的逐步提高,人们用法律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随之增多。

就中国行政法治领域的现状而言,公民面对公共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法律保护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究其原因是在法律关系方面,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是一个集政治与权力于一身的特殊主体。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根本的问题归结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这是公民公共利益诉求资格的根基,是公民权利具体实施的强有力后盾。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实现法律引导作用,保持社会效益与公民效益最大的统一。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6-0000-02前言近年来公民在捍卫公共权益的抗争中,诉权受到了合围式限制,法院言之凿凿的不予受理将许多公益诉讼关在了大门之外,给行政公益诉讼套上了无形枷锁。

我们要打开这样的脖颈之锁,必须规制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原告的主体资格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制好原告资格的层级与适用效力,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社会引导的法律效果。

行政公益诉讼是维系公众共同利益的诉讼形式,是公民民事权利的扩展,在国家法制进程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日益凸显,关系国家法治和谐的程度,关系行政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关系公民公共利益的维护。

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现实意义与法理基础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与行政违法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向法院请求的保护公共权益的行为,并由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审判的诉讼活动。

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资格的确认是这项制度的核心所在,关系诉权实施的本质与公共权益的保护。

【推荐下载】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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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关于个人及社会团体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就不能在我国适用,为此笔者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原告的主张。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他的发展必然会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所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内容和关键之处就在于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设定,这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

为此,我国许多学者站在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借鉴国外的他山之石,利用国外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来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笔者在研读了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所著《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一文后,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方面,并非他山之石一定能攻玉,国外关于个人及社会团体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就不能在我国适用,为此笔者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原告的主张。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已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

近几年,行政公益诉讼已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文章也常见于许多期刊杂志,特别是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是掀起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讨论高潮。

很多学者站在比较法的角度,认为许多外国行政公益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的理论可以适用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笔者最近有幸拜读了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所著《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一文,该文对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全面分析,详细列举了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总检察长、个人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朱教授同样认为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但笔者认为:他山之石未必能攻玉,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未必能全部为我国借鉴,并以此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有检察长、个人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

为此笔者试从行政公益诉讼及原告资格的概念入手,分析国外检察长、个人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在我国的不可行性,进而提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原告的理论,以求教于各位行家。

试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试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试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起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试析。

一、原告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原告。

这表明,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并不仅限于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种开放的原告主体资格体现了行政诉讼的民主和法制化特征。

二、公民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公民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告主体,他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

但公民原告主体资格的确立涉及三个问题:行政行为对象、争议性问题、诉讼主体资格范围。

1. 行政行为对象: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原告主体资格的基础是行政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对象。

如果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公民,在法定期限内满足准许和选择起诉条件的前提下,公民可以作为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行使权利。

但是,公民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只要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侵害,也可以具备原告资格。

2. 争议性问题: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有争议的问题,即公民声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因此,公民原告主体资格是以争议性问题为前提的。

3. 诉讼主体资格范围:公民主体资格范围包括国籍、居住等,这与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区域有关。

如果行政行为在公民所属的行政辖区内发生,公民就可以行使原告资格。

如果公民没有居住证,还可以参考《行政诉讼法》规定,以行政行为事实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是原告。

三、法人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法人被视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其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存在清晰的财产权、管理权等关系,因此被认定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

在行使原告权利时,法人必须满足行政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对象、争议性问题和主体资格等要求。

1. 行政行为对象:法人的主体资格范围包括诉讼地所在区域内或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和其行政行为的对象。

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随着行政公共利益的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保护,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在逐渐增加,相关的法律问题标本兼治地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并就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概念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指的是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所具备的起诉条件,即原告所属的法律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拥有权利主张或请求的资格。

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前提,是行政诉讼的正常开展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

二、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为确定原告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实际,运用法律规则,确定原告与被告间的关系,进而判断原告是否具备起诉的条件。

在实践中,虽然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存在着许多特殊情况,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可能受到侵犯,请求行政机关作出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享有起诉权,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质疑,并且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为原告,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满,请求撤销许可决定或其实施后产生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为原告,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以上是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三种情形,但事实上,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起诉主体,还存在许多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析和判断。

而在特殊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难度会大大增加。

三、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在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过程中,常涉及以下的法律问题:1、是否具有起诉权?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在具备起诉条件的同时,还需要同时符合起诉权。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政府来保护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在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难以受到有效约制,行政违法行为也不断的出现,公共利益愈来愈受到行政权力的威胁侵害。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确立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资格是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决定着诉讼能否得以进行。

编辑。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也存在着很多的分歧。

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设定,取决于该国行政诉讼的目的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在我们倡导建立和谐社会的同时,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不仅体现了法制发展的水平,更是全面保护群众利益的完美体现。

根据本人的理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从原告主体资格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以主体资格,提起诉讼(;2)赋予社会团体组织,如消费者保护协会,工会,残联等以起诉人资格(;3)赋予公民以起诉资格。

当然,此处的公民应作广义理解,不仅仅是指违法行政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而是说认为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侵犯其权利的所有公民。

一、检察机关代写论文德国的公益代表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英国的私人检察总长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普通法院提起的诉讼,都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表现,可以为我们设定由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主要适格主体提供借鉴,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公共利益的守护者,理应而且也有足够的能力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从法律依据上看,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论行政原告的主体资格(一)

浅论行政原告的主体资格(一)

浅论行政原告的主体资格(一)内容摘要:概括地讲,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

在审查中,认定原告主体资格时,除考虑全面理解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正确掌握原告资格的实质标准;审查标准与案件阶段性相配套;受侵或影响的合法权益分属不同的权利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影响;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间接影响与可能的影响等因素外,还要对影响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因素作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治国方略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主体意识。

法律素养不断得到提高,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及行政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和规范。

同时在这一进程当中,行政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意见分歧及矛盾在量上会有所增加,在表现形式上也会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这种情况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行政诉讼事件会不断的涌入司法程序。

这样,就为司法实务界提供了新的课题和任务。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解决种类行政诉讼案件的首要问题,因此,对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无疑会给我们正确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有怕裨益。

现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粗浅地谈一下行政诉讼的原告的主体资格。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概念。

概括地讲,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

只有具备主体资格,并具备符合法院受案范围,诉讼期限等法定条件,才能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因此,确定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对于解决行政诉讼事件是一首要的问题。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作出规定。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提起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作为原告,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本文将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法定条件、特殊情形等方面进行阐述。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具备的一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依法为保护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二、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不当行为,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不当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条件有所不同。

对于依法为保护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注册的社会组织资格;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三、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对于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不当行为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不当行为与自己的权益侵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三、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对于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不当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能够证明自己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社会组织;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不当行为导致了公共利益的侵害;三、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的,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原告的资格条件、案件性质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具备了原告资格的人或者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他的发展必然会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所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内容和关键之处就在于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设定,这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

为此,我国许多学者站在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借鉴国外的他山之石,利用国外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来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笔者在研读了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所着《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一文后,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方面,并非他山之石一定能攻玉,国外关于个人及社会团体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就不能在我国适用,为此笔者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原告的主张。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已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

近几年,行政公益诉讼已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文章也常见于许多期刊杂志,特别是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是掀起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讨论高潮。

很多学者站在比较法的角度,认为许多外国行政公益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的理论可以适用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笔者最近有幸拜读了华东政法大学朱应平教授所着《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一文,该文对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全面分析,详细列举了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总检察长、个人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朱教授同样认为澳大利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但笔者认为:他山之石未必能攻玉,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未必能全部为我国借鉴,并以此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有检察长、个人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

为此笔者试从行政公益诉讼及原告资格的概念入手,分析国外检察长、个人和社会团体三种类型在我国的不可行性,进而提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唯一原告的理论,以求教于各位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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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 阶段 , 政公 益 诉讼 制度 , 行政 法 治较 为发 达 的 西方 国家和地 区 已经普 遍 建立 , 我 国 目前还 未被立 法者 所 行 在 在 承 认 , 是在 理论界 已有诸 多论 述 , 立行政 公 益诉 讼机 制 已是 学界 共识 。但 这些探 讨 , 但 建 几乎都 是 力图建 立一 套类 似 于西 方法 治 国家 的行政公 益 诉讼 机 制 , 其是在 行 政公 益诉 讼原 告 资格 的规 定上 , 尤 采取 了以检察 机 关为 主, 民 、 公 法人或 其他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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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国库 。4月 l O口, 常宁 市人 民法 院作 出 了“ 起诉 人 蒋石 牛 所 诉 小
事项 不属 于人 民法 院 行政诉 讼 受案 范 围, 不符 合起 诉条 件 , 故法 讼 主 体资 格 问题 , 以资 借鉴 。
名普 通纳 税人 的 身份将 该市 财 政局 告上 了法 庭 , 财政 局超 预 此 , 国 当前的 行政 诉讼 法律 规定 , 以“ 我 还不 具备 真正 意义 上的 为维
算 、 编制购 买 豪华轿 车” 超 为由 , 求法 院认定 该市 财政局 超 …年 要 护 公众 或 一部 分公 众 的利益 而诉 讼之 目的。 二 、 方 国家 关于 行政 公益 诉讼 原告 资格 之界 定 西 下面笔 者就 以较 为典型 的美 国为例 , 探讨 以下西 方的 公益 诉
没有 受 到实 际影 响为 由 , 吲起 诉 。 驳 案例 二 : 0 6年 4月 3日, 20 湖南 省 常宁 市农 民蒋 石朴 ,以一
该个人 或组 织就具 有 了原告 资格 。但 是这 并没有 实际超 山“ 利 , 有
害关 系” 的范畴 。 因此 , 如果政 府行 为 侵害 了社 会公共 利益 , 山 于这种 侵 害与 私人 没有 利害 关 系, 则被 排除 在司 法审 查之 外 , 这 样 公 民便 无法 通过 司法 于段 监 督行政 行 为, 维护 公共 公益 。 来 因
织 为辅 的原则 。但 我 认 为现有 的理论探 讨 在学 理层 面相 当充分 , 实践层 面 由 于对 中国 的具体 国情 重视 不够 , 乏可超 作 在 缺
性 。笔者 现就 行政 公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问题谈 谈 自己的粗 浅看 法 。 关键 词 行政 公益 诉讼 原告 主体 资格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o 0 9 (0 O l— 3 .2 l 0 5 22 l )00 1O 中 图分类 号 : 9 5 D 2
民主法制 观念 日益提 高 , 发现 行政机 关或其 他 公权性 机构在 履 如 果否定某 一受 害人就 公益 妨害而 提起 诉 讼的资格 , 在 那么对 危害
一、目前 我 国行 政 Nhomakorabea公益 诉讼 之现 状
从 现行 法律规 定看 , 按照 我 国行政 诉讼法及 其司法 解释 的规
定, 能够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行政 诉讼 的公 民、 法人或 其他 社会组 织 ,
从两 个案 例谈 一下 我 国行政 公 益 诉讼司 法实 践现状 :
案例 一 :2 0 年浙 江 省 台州市 一 家娱乐 公 司承包 了该市 椒 必 须 同被诉 具 体行 政行 为有 “ 02 直接 的利 害关 系 ” 。虽 然 2 0 年 3 00 江 区文化 馆 , 在 门 口招 贴带 有色 情 内容 的广 告 , 时馆 内表演 并 同 月 8口颁 布的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诉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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