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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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失业保险是指通过财政与社会补贴来保护失业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种安抚失业者的情绪、保护其基本生活的补偿性社会保障项目。

国家对失业者的安全保障,主要依靠失业保险制度。

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和政策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政府全力支持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财政直接负担由财政补助支付的部分,并通过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来填补可能存在的不足或缺口。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保资格。

参保资格是认定失业的依据,规定了哪些人有资格获得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法》,在中国,劳动者因正常就业被解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正常参加中小学学习期间实习经历、经历低工资或者由于身体原因未能从事正常从业等情况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

二是参保要求。

参保要求是参与失业保险的前提条件,使得参保者有责任为自己的失业保险账户缴纳参保费用。

《失业保险法》对参保要求有明确规定,即在申请失业保险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提供由本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缴费及缴费期限证明书,以证明申请人在缴费期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三是参保费用。

参保费用是指当参保者缴费给失业保险基金时,偿付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根据《失业保险法》,参保费用的金额由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一同分担。

劳动者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按照规定用财政补贴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参保费用的分担。

四是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有规定,即参保者满足申请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金额由参保者在参保时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期所决定。

同时,失业保险金的金额还受到了本地政府允许的最低金额的限制。

五是失业保险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生活支出,包括住房、饮食、衣着等基本费用。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需要符合《失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需要报告失业保险金使用情况,并向失业保险机构反映实际收入情况,以保证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是合理的和有效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如有下列情况,必须停止享受:
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 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机 构介绍的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 关情形。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2.基本类型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一个机构负责管理,
使用最普遍) 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由工会组织建立,政府提供大量资金,
一般由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有多种方式) 混合模式(上面三种的不同组合,侧重于其中的一个)
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覆盖的范围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雇主缴纳、雇员缴纳和政
单位及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给付原则:
一是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失业保险金应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是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发放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府财政补贴三种或三种组合) (3)失业保险享受的资格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要求; 二是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三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四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期限的要求(缴费期限、就
业期限、居住期限)
(4)失业保险给付的标准与期限 给付标准:一般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项建议作为
参考。 第一,失业津贴的补助,或以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为
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制度——失业和失业率标准

失业保险制度——失业和失业率标准

失业保险制度第一节失业概述一、失业和失业率标准1、失业的界定失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于1982年将失业定义为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2、失业率标准1失业率由失业水平和失业程度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失业水平是指社会的失业人数与社会一般劳动力之比;失业程度是指社会失业时间的平均长度;2年失业率的计算公式:年失业率=该年度的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平均失业持续期/52周我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其计算公式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2004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二、失业类型有很多种划分1、摩擦性失业指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功能缺陷所造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方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怎么解决2、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的波动而形成的失业;3、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导致社会生产节省了劳动力而形成的失业;4、结构性失业由于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和规模的变化,劳动力结构不能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5、周期性失业周期性的经济波动,或曰景气循环所形成的失业;此外,依据失业者的意愿不同可划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依据失业的表现形式划分为公开性失业和隐蔽性失业;依据失业程度不同划分为完全失业和不完全失业;依据失业期限不同划分为长期失业和短期失业;等等;三、失业的经济社会效应1、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失业表明一部分资源没有充分得到利益:愿意工作又有工作能力的人没有人尽其用,这是人力资源的浪费,从而使国民收入不能达到潜在最高的水平;2、对失业者及其家庭而言,失业就意味着手里可用的钱大大地减少了甚至没有了,家庭的生活质量将大大下降,要大屋换小屋,度假要放弃,孩子的大学梦变泡影,经济和精神上遭受双重打击;3、失业有时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经营失败、企业倒闭、经济萧条等原因被解聘;这样的失业者如果心理素质差,又没有相应的社团为其进行开导,就有可能走极端,对原企业或社会进行报复;4、失业给不同年龄段的人带来不同的问题:年轻人长期失业,不仅浪费了人力资源,同时也降低了他们今后就业的竞争力,久而久之,其人格与社会格格不入,犯罪和吸毒者将增加;对中老年人其问题就更严重了,企业通常不愿意聘用年老的员工,因为怕他们多病和比较难适应新的工作;对于中老年人来说,失业对于他们是更严重的打击;5、失业除了个人损失外,也给社区带来巨大的损失;一个城市有大批的工厂倒闭,有大批的工人失业,这就意味着土地没人开发、房屋没人住、商品的消费量也减少了,政府的地方税收也就减少了,由政府税收提供支柱的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警察服务也就降低或是减少;6、失业同时也激化了家庭矛盾:家庭中一方有工作,另一方失业,有工作的一方会滋长傲气,看不起失业的一方,造成家庭矛盾;而无工作的一方也有可能把对企业、对政府的怨恨加向家庭中的第二方或是第三方、第四方配偶、孩子、老人或是家庭的其他成员;7、失业还加大了贫富的差距:一方面有大量的失业人员生活艰苦,一但有病生活更是极度的贫困;另一方面,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则利用经济萧条的时机,大量购买别墅、豪华轿车、送子女到国外去读书;社会各阶层的生活反差越大,其社会矛盾也就越大;8、还有一种失业者是自愿失业的;如:家庭成员中有一方有钱,足够养全家,另一方就会自愿辞职在家,时间一长就精神空虚,夜生活多、生活无规律、淫乱、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就多了;四、当前中国的失业问题一五大特征1、城镇登记失业率及估算的真实失业率不断攀升,城镇真实失业人口数创建国以来之最;我国当前的失业问题集中表现在城镇;根据国家统计公布的数字,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最高的是1952年%;然而,当时我国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口过去称待业人口仅有万人;1981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985年降至%; 1986—1995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在2%— %之间徘徊;1996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3%,1997—2000年均为%,2001年陡升至%,2002年达到4%,2003年上半年上升为%;如果城镇登记失业率与城镇失业率相等,则我国当前城镇的失业问题并不突出;问题在于,我国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明显低于城镇失业率;2002年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口为770万,国有企业下岗未实现再就业职工约为410万人;其他下岗职工约为200万人;仅此三项之和即为0万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实际使用的城镇就业人员的数字计算,我国2002年城镇失业率约为%;如果再考虑到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的劳动年龄限制和尚未登记的失业人员,扣减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隐性就业人员,我国2002年城镇失业率大概在9%左右;根据国际上的较为流行的划分标准,失业率在7%—8%为失业问题突出型,9%以上为失业问题严峻型;不难看出,我国当前的城镇失业问题已相当严峻,城镇真实失业人口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的最高峰;2、总量矛盾、结构矛盾与素质矛盾并存;我国劳动力供求的总量矛盾相当突出;就农业而言,我国目前约有从业人员亿,而我国的耕地面积约亿亩,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种6亩地;目前,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农业人口不到该国人口总量的 5%,而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地面积则高达 160亩—1700亩之间;假定我国农业劳动力总量不再增长,从近期看,如果按照每个劳动力平均耕种10亩地的标准,将有亿以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从中期看,如果按照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种亩地的标准即日本1999年达到的水平,将有亿以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从长期看,如果按照每个劳动力平均耕种50亩地的标准即南美洲国家1999年达到的水平,将有亿以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城镇而言,我国目前每年大约新增就业岗位800万人,这还不够满足城镇每年新增约1000万劳动力的求职需要;我国十五计划纲要中规定, 2001—2005年每年拟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约800万人,实际上恐怕不止此数;如果再加上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我国城镇今后若干年内每年工作岗位的缺口约在2500万左右;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力供求的结构矛盾和素质矛盾也相当明显;在我国现有的7000万产业工人中,初级工占60%,中级工占35%,高级工、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则明显缺乏;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第4季度调查,全国89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求人倍率岗位需求量与求职劳动者的比例最大的是高级技师,达到:10;目前,我国仅数控机床的操作工就缺60万人;杭州汽轮机厂需要260名数控技工,参加了十多场招聘会,月薪提到6000元,还是招不到合适的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也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力则因素质较差而失业或难以就业;例如,1998—1999年,我国约有 57%和%的城镇下岗职工只有初中以下学历;3、“需求瓶颈”、“体制瓶颈”与“观念瓶颈”并存;我国劳动者就业不仅受到“需求瓶颈”的制约,而且也受到“体制瓶颈”和“观念瓶颈”的制约;我国农民进城打工,除遇到找工作这一根本关卡之外,还遇到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子女人学、购房限制等“体制瓶颈约束”;而“观念瓶颈”对于一部分劳动者的就业影响显而易见;我国城镇有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并不是根本找不到工作,而是不愿意干苦活儿、累活儿、“伺候人”和收入低的活儿;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2002年约为76%,2003年为70%,近100万名大学毕业生暂时未能就业;某些专业的大学生供过于求固然是原因之一,但基本原因则是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择业标准脱离实际;不少大学生的择业标准和实际需要严重错位,从而出现了“就业难”和“招聘难”并存的尴尬局面;4、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并存;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隐性失业人员已“蒸发”了相当一部分,但仍有一部分尚未“蒸发”或有待“蒸发”;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的隐性失业主要表现在农村;我国农民就业很不充分,通常使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概念不过是农村隐性失业者的另一种表达方式;随着人世后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必将继续向纵深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也将加速进行,在此情况下,不仅国有单位将有上千万的劳动者由隐性失业转化为显性失业,而且城乡集体经济特别是农业集体经济中还将有数亿劳动者从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并积极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隐性就业,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表面上呈分离状态,但实际上劳动者通过市场调节或多或少地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收入;我国目前的隐性就业人员主要是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由于这部分劳动者的就业不在政府的有效管理之内,因而从数量上无法精确统计;但典型调查和直接观察表明,我国城镇隐性就业人员的数量也并非微不足道;由上可见,我国存在的隐性失业掩盖了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程度,降低了失业率;而我国同时存在的隐性就业则不仅使隐性就业者多捞了好处,而且还模糊了失业与就业的界限,“膨胀”了失业率;5、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经济增长率高低与失业率高低存在着替代关系,即高增长往往与低失业相伴,低增长常常与高失业为邻;例如,美国1993年经济增长率降为%,失业率则升至%;1999年经济增长率升为%,失业率则降至%;而我国,尽管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保持了年均%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城镇登记失业率则从1985年的%跃升到2002年的4%,城镇的真实失业率目前已高达9%左右,出现了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局面可以认为,我国近年来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现象在当今世界上颇为少见;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都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然而,经济体制改革和以技术进步为主要支撑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又使我国长期存在的人均资源不足、居民消费率低下与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劳动力总量明显过剩的矛盾凸显出来,使传统经济体制下严重存在的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不仅如此,我国当前的高失业还伴有来势猛、覆盖面广、后劲大和持续时间长等特征;二失业原因及对策分析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其他经济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从发展趋势看,今后一个时期,每年新增劳动力在1000万人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3000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将要加入到城镇就业队伍中;另外,随着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历史上形成的富余人员问题将要逐步得到解决,多年来积淀的大量冗员进入社会竞争就业岗位将成为必然趋势;可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存在;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劳动力资源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岗位的竞争是劳动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必要前提;竞争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就业;解决失业问题,不是完全消除失业现象,而是通过发展经济开发就业岗位,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把失业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同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节失业保险制度概述一、失业保险的涵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职能;二、失业保险的类型参教材119面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3、失业补助救助制度4、复式结构1德国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2美国的“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3加拿大的“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的援助型三、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联系与区别参教材121面一保障对象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不是因年老、疾病、工伤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社会经济原因暂时不能参加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人;二保障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如同养老或工伤保险那样长期给付,而且,在待遇资格上要进行甄别;三保障项目失业风险虽然限制了人的劳动能力的发挥,但没有损伤人的机体而导致其劳动能力丧失,因此,失业保险不包括具有赔偿性质的待遇项目;四权利与义务失业保险金来源于失业者在业时的积累,是其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体现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保险权利的统一;而失业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分支,其资金则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它是一种单方面的给付;四、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参教材122面1、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2、增强了企业职工的竞争与风险意识;3、抑制和预防失业的作用;4、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了社会安定;5、促进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劳动制度的改革;第三节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内容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险对象的资格确定、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等;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参教材1、从广义的角度上理解,不管是新加入劳动大军的失业者还是已经工作过又失业的人员,不管是城镇失业人员还是农村失业人员,都应该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制度;但事实上,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有严格规定的;2、从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可以看出,它只是覆盖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容易失业的人,在正规部门就业的人;3、目前,从世界范围看,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1995年,61个实行该制度的国家,16个覆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4、覆盖范围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覆盖范围比较大;二、失业保险对象的资格确定参吴书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16岁时最低劳动年龄未成年人和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被排除在外;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即必须是非本人原因而引起的失业;前面讲到的几种失业就是非自愿失业情况;自愿失业一般有自动离职的、过失免职的、拒绝工作的等;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一般有以下几个要求:1缴纳保险费期限条件;2就业年限条件;3居住期限条件;4投保年限与缴纳保险费用叠加的复合条件;如意大利的失业保险制度规定被保险人须投保2年,并在最近2年中缴纳保险费52周;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劳动能力的确定靠体检可以,但就业愿望是个主观的东西,不好确定;一般有以下几个办法:一是失业了必须及时登记要求重新就业;二是失业期间要与失业保险机构定期联系并汇报个人情况;三是接受职业训练和合理的工作安置;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参吴书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有政府直接负担式、政府和企业分担式、劳动者和企业分担式以及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担式,等等;其中,以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方式较为普遍,约占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国家总数的40%左右;以经济状况调查为依据的失业补贴办法其实质是针对失业的一种社会救助,其资金完全从政府财政拨款中提供;失业保险属短期支付,筹资方式一般是现收现付式;四、失业保险金的给付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1、失业保险津贴;2、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失业保险津贴给付标准1、国际劳工组织曾通过了下列三条建议,作为各国制定失业保险津贴的准绳:1失业保险津贴的厘定,以失业者的投保费为依据,但是,应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定;2失业保险津贴不低于失业者原有工资的50%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建议改为不低于失业者原工资的60%;3失业津贴有上下限;给付标准的上限是不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收入,否则,不能体现劳动与不劳动的差别;给付标准的下限是高于社会救助的标准,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于保障失业者享有“基本”而不是“最低”生活水平;三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比例1、工资比例制;即失业救济金是以被保险人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间上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依据工龄、受保年限、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确定百分比计发;其中工资基数又分为工资总收入、标准工资和税后工资等几种;大多数国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比例为平均收入的40%~75%;2、均一制;即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者不考虑原工资水平而规定统一的、以绝对金额形式表示的失业保险津贴;3、混合制;即失业救济金采取比例制和均一制相结合的方式计发,一部分按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另一部分则按绝对数给付;4、一次性给付;即对失业者一次性支付既定数额的失业保险津贴或解雇金,数额根据工资水平和工龄长短而定;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期限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期限,是指失业者从开始领取失业津贴,到领取期限延续的终止;此外,还包括确定失业保险津贴开始给付的期限,即等待期限;失业保险属于短期给付类社会保险项目,而只能根据平均失业周期确定一个给付期限;1、失业者连续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最长时限大多数国家限制失业者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失业者在失业保险津贴给付期结束后,若仍未找到工作,则改为支付仅能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失业救助金;失业救助不属于社会保险而归于社会救助类项目;国际劳工大会1952年规定失业保险给付期为12个月内发26周,1988年又规定24个月内可以支付30周,特别情况下可支付52周;2、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等待期在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前,须有若干天的等待期;这样规定有两种意义:有助于防止冒领失业保险津贴的行为;有助于减轻管理上处理大量申请小额失业保险金的繁琐负担;大多数国家的等待期为3~7天;3、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缩短乃至取消了等待期;如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完全取消了等待期限;4、等待期为零的规定:国家非常富裕;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缜密,信息灵通;对谎报失业、冒领失业保险津贴的行为惩处极重;工人团体、工会的势力非常强大;生产力水平低下,劳动者的生活十分拮据,不可一日无收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对等待期无具体规定;第四节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情况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我国社会保险其它项目大都在50年代就建立并逐步成形,但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即国家对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实行计划分配,由劳动部门单纯依靠行政手段使劳动者与企业形成一种终身固定的依附关系,劳动者一进入企业,如果没有特。

第六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失业保险

2.摩擦失业、结构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生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转 换职业等原因而造成的短期、局部失业。这种失 业的性质是过渡性的或短期性的。 它通常起源于劳动的供给一方,因此被看作是一种求 职性失业,即一方面存在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 与此数量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这是因为劳动力 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厂商找到所需雇员和失业者找到 合适工作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摩擦性失业在任何时期都存在,并将随着经济结构变 化而有增大的趋势,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 这种失业存在是正常的。
2.失业保险的类型
(1)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
失业保险制度。 (2)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即非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而是由劳动者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所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3)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 又有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 补贴制度,如德国;或者采取失业救济制度与非强制失业 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如瑞典和芬兰等。 (4) 附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即并非所有失业人员都能享 受失业保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 济。
(2) 稳定功能。 (3) 促进功能。
(4) 合理配置劳动Leabharlann 功能。 (5) 调节功能。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
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并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 工待业保险制度,明确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 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 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 1986—1993年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近 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 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 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 法规。它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使我 国失业保险逐步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一种为失去工作的个体提供短期生活补贴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失业期间,缓解其经济压力,并提供职业转换培训和就业援助。

失业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失业保险的意义失业保险的意义在于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济,确保他们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平。

失业会给个体和家庭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包括经济负担、心理压力和社会排斥等。

而失业保险的设立,能够有效减轻失业者的负担,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维持他们的基本消费和生活需求。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运作1. 参保和缴费失业保险制度首先需要个体参加,并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参保个体通常包括所有劳动者,以及满足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缴费标准则根据个体的工资收入和所在地区所确定,通常由个体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2. 失业登记当个体失去工作后,他们需要及时进行失业登记。

登记的目的是确定个体的失业身份和资格,为其提供相应的失业救济。

登记机构通常是地方劳动就业部门或失业保险办公室,个体需要提供一定的失业证明和相关材料。

3. 求职援助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提供经济救济,还提供一系列的求职援助措施,以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这些援助可以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创业支持等,旨在提升个体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4. 救济金发放失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救济金的发放。

失业个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失业救济金,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救济金的发放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个体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寻找工作。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优势1. 保障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制度能够缓解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它能够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提供一定的安全感,降低社会不满情绪和社会矛盾。

2. 促进就业稳定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提供求职援助,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人才的优化配置。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变动,失业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社会问题,各国纷纷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向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济和相应的服务,以减轻其经济负担,帮助其重新就业。

本文将从失业保险制度的起源、目的和运作方式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起源失业保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欧洲。

当时,工业化进程加速,劳动力市场面临着巨大变革。

频繁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导致大量的人失去工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在1884年率先出台了《失业保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

之后,欧洲其他国家纷纷效仿,陆续建立起了自己的失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重新就业。

具体来说,失业保险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经济保障: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济,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这样一来,失业人员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寻找新的就业机会,而不至于因经济困难而失去信心和动力。

2. 就业指导:失业保险制度不仅仅提供经济救济,还提供就业指导和培训服务。

通过职业指导咨询、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失业人员提高就业竞争力,更快地重新就业。

3. 动态调整:失业保险制度会根据经济状况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在经济繁荣期,失业保险的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而在经济衰退期,标准可能会适当降低,以应对大规模的失业压力。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失业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缴费:雇主和雇员通常需要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形成共同的资金池。

这些资金将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

2. 给付: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失业救济金。

通常情况下,失业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在失业前有稳定的就业等。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个体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分析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对其二级标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

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概述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落实失业保险政策,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安排。

失业保险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如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失业金的发放、再就业服务等。

1. 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是失业保险的基础,也是保障制度公平和合理运行的前提。

在资格认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待遇,避免对非失业人员的滥用。

2. 失业金的发放失业金的发放是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保障个体生活基本需要的同时,也可以缓解其经济压力,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

然而,失业金的发放与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密切相关,对于失业金的合理制定和发放管理是关键。

3. 再就业服务再就业服务是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再就业服务旨在提升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增加其再就业的机会,从而实现就业市场的有效匹配,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和促进作用。

1. 资金来源和管理不够稳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拨款等。

然而,由于经济状况的波动,企业经营压力加大和就业形势的变化等原因,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存在不稳定性。

因此,应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资金分配存在差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存在差异化的问题。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失业人员,其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同,这可能导致失业人员权益不公平的情况。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一)概念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1、普遍性.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2、强制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介绍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介绍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普遍性。

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用工形式、家居地区,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强制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不得高于2%,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0.2%,不得高于1%。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¹。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制度的给付

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制度的给付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p.196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
失业保险制度
• 第一节 失业与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 第二节 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 • 第三节 失业保险制度的给付 • 第四节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
内容安排
• 一、什么是失业? (45分钟) •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45分钟) • 四、失业金的给付 (45分钟) • 五、失业保险缴费及待遇终止(45分钟)
三、失业金给付期限
中国: 累计缴费1-5年:12个月(最长); 累计缴费5-10年: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24个月。 p.195
2016年失业金标准(续)
• 北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上调多少 ? 北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 958元/月调整到1048元/月。
街道领取失业金
• 第一步:社保中心业务办理,失业转街道; • 第二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60日内
进行职业指导培训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 办理失业登记时:采集个人银行账号。 • 此后,每月待遇领取人都要填写一份《失业金支
京:1212-1321元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
京:800元(2016)
其他省份失业金是多少?
• 上海:1415元-1520元 • 河北:1210元-1480元 • 山东:800元-900元
查找:
• 北京市2015年2016年的最低工资是多少,这两年 的失业金标准是多少?
•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1890元/月, • 2015年…………………17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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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津贴等待期
劳动者失业之后,一般不会立刻能领到失 业津贴。
▪ 等待期的规定有两种意义:有助于防止冒领失业 保险津贴的行为;有助于管理失业保险金。大多 数国家的等待期为3-7天。
▪ 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缩短乃至取消了 等待期。如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 完全取消了等待期限。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对等待期无具体规定。
中国规定
▪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 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被判刑收监执行 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 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
二、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 失业保险制度自创立迄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有 72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 (一)发展历程(三个阶段) ▪ 1、创建阶段(20世纪初到二战以前) ▪ 法国1905年率先通过立法建立起自愿参加的失业
保险制度 ▪ 英国1911年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的失业保
险制度 ▪ 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 ●待业:就是失业,我国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之前 都称作待业。
▪ ●待岗:相对于在岗而言的,不同于下岗。
二、失业的类型及其划分
➢ 古典学派的分类:自愿性失业;摩擦性失业 ➢ 凯恩斯的分类:自愿性失业;摩擦性失业;非
自愿性失业 ➢ 经济学家的一般分类:周期性失业;技术性失
业;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目录第一章失业保险概述 (2)1.1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2)1.1.1失业保险的概念 (2)1.1.2失业保险的特点 (3)1.2失业保险的类型与作用 (3)1.2.1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3)1.2.2失业保险基金制度的作用 (4)1.3失业保险的国际比较 (5)1.3.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5)1.3.2部分国家失业保险的筹资模式、覆盖范围以及给付标准的比较.5 第二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8)2.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8)2.2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9)2.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0)2.3.1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不广,使许多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障102.3.2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低 (11)2.3.3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 (12)2.3.4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存在问题 (12)2.3.5失业保险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13)2.3.6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不强 (15)第三章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6)3.1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16)3.1.1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 (16)3.1.2将大学生失业群体纳入考虑对象之一 (16)3.1.3公务员应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17)3.2完善给付水平与期限制度 (17)3.3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 (18)3.4完善失业保险费征缴制度 (18)3.4.1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法律力度 (18)3.4.2实行差别缴费率 (19)3.5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监督 (21)3.5.1建立起国家统一的监督机构,监督失业保险基金使用 (21)3.5.2建立起失业保险人员信用管理体制 (21)3.5.3专业化运作,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21)3.5.4完善个人缴费记录并逐步形成个人账户 (22)3.6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22)结论 (23)参考文献 (2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摘要:本文通过对失业保险的概念、特征、类型、作用的介绍,并介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对比国外部分国家的筹资模式、覆盖范围以及给付标准,分析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不广,使许多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障,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低,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存在问题,失业保险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不强,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应对的措施如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给付水平与期限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失业保险费征缴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为就业保驾护航的重要保障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就业机制。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员还是会失去工作,这时候,失业保险就成为了他们的一道救命稻草。

那么,是什么,它的作用是什么,如何才能让其更好地服务于劳动者和社会经济发展呢?一、是什么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在遭受失业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以便失业者重返就业市场。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失业保险是由国家和工人共同缴纳,由国家提供基本保障,由各级财政承担失业救济金的支付,以及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帮扶和培训。

失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照顾失业人员的生活,同时激发他们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

在失业的情况下,失业人员可以拿到一定的救济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和消费需求。

而随着就业总量的增加,失业保险金缴纳总额也随之增长。

这需要建立严格的财政支出机制,确保财政救济金的合理使用和社会效益。

二、失业保险的作用(一)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利益失业保险的最主要的作用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利益。

为了满足失业人员的生活需要,失业保险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对于那些失去工作、难以维持生计的人来说,失业保险确保了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通过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失业人员的就业前景也得到了较大的保障。

(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失业保险能够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当失业者能够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他们就可以在找到合适岗位前暂时不再就业,这样就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不断更新自己的技能,提高竞争力。

同时,还有助于争取劳动力市场的稳定,特别是在经济形势不稳定时期。

通过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救济,失业保险政策降低了社会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

(三)促进社会公平和民生福祉对于政府来说,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

失业保险可以起到促进社会公平和民生福祉的作用。

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家庭难度,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

失业保险政策可以增加劳动者的就业保障,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失业保

第六章  失业保

第六章失业保险第六章失业保险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保险定义及特点1.失业保险定义失业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规,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一般都要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波动、行业竞争、产业转型、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等原因,对每个就业者来说失业风险是时刻存在的,一旦失业就会失去经济生活来源,后果严重,对雇主来说辞退雇员也要承受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常常造成劳动关系紧张。

这就需要由政府负责建立一种制度,要求雇主与雇员居安思危,为防范可能的失业风险,在平时缴纳失业保险金,由政府负责建立和管理,一旦失业事件发生,失业者就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失业保险金,有基本生活保障,这种制度就是失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特点与其他险种相比,失业保险有如下特点:(1)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失去工作机会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失业保险兼有保护失业者劳动能力的责任。

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对象都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工资收入,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因为失去了工作机会而失去工资收入,而不是因为失去劳动能力。

因此,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没有竞争关系,而失业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之间依然有竞争关系。

(2)失业保险有支付期限。

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其他险种,只要受保原因没有消除(比如劳动能力没有恢复),保险就会延续。

而对于失业保险来说,即使依旧失业,当初受保原因没有变化,只要支付期限已满,失业保险就会停止支付。

(3)失业保险一般完全由政府承办。

养老、医疗、工伤等险种除了政府负责以外,往往还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作为补充保险。

二、失业及失业率的概念1.失业的概念失业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却找不到工作的这么一种个人状态(或这么一种社会现象)。

从这个定义来看,失业者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比如16—67周岁(我国是16—60周岁)被称为劳动年龄人口。

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作者:邵珠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9期摘要失业保险制度隶属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主要功能是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安定和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在新的形势下,其作用显得愈发重要,为此政府及各界作了很大努力,以确保更多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也因此得到了很大完善,更多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然而,由于存在制度和管理上的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着覆盖范围小、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结构不合理及立法、执法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其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必须加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强化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加快建立运营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词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市场经济作者简介:邵珠景,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的教学及研究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47-02中国传统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劳动就业实行“统包统配,安置就业”,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零失业的现象,没有失业现象的存在,失业保险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表面上“零失业”实际上是“低工资,高就业”的“隐性失业”现象,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市场经济制度以后,失业问题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来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尤为重要。

面对失业问题,中国政府也顺应了将失业保险制度作为解决失业问题的重要措施这一历史潮流,从失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构建,到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由此看来,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自从《失业保险条例》颁布以后,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得到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必须加强措施去完善,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论述。

失业保险政策—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

失业保险政策—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

(一)中国失业与就业问题的 现状及严峻性
• 3.城市新增就业岗位的供给呈下降趋势,就业弹性不断降低。20世纪80年 代,我国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较大,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拉动 就业增长0.32个百分点。但自90年代以来拉动作用逐步缩小,目前总体就业 弹性为0.1 ,即GDP增长1个百分点,只能带动0.1个百分点的就业增长,大 约是80万人。而发展中国家的就业弹性大约是0.3——0.4。李克强2013年10 月份说中国经济现在每增长1个百分点,能带动150万人就业。
度相衔接的失业保险制度。
四.就业保障——失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目前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失业预警线建立的标准大致是:失业率在3%—4% 之内为劳动力供应紧张型,失业率在5%—6%为劳动力供应宽松型,失业率 在7%—8%及以上为失业问题严重的情形。
(二)失业率
• 失业率=失业人数÷(在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1.城镇失业率加快上升。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1997——2000年一直保持在 3.1%,2001年上升到3.6%,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目前我国城镇实际失 业率大约为8.3%。 2.大规模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1978年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2%,到现 在是45%左右, 未来30年中,中国农业人口还要继续下降, 未来农村转移人口的规模和速度还将进一步加大。
(一)中国失业与就业问题的 现状及严峻性
• 4.每年新增劳动力数量庞大。目前全国每年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口1300万人左 右,相当于欧洲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总量。
• 5.失业与空位并存的问题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难以最终解决。
四.就业保障 ——失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合理拓宽失业保险的实际覆盖人群,加强基金征缴工作。 2.加强失业保险相关立法的完善,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高效、有序和规范运行。 3.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4.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 5.建立同失业预防、职业培训和失业补救制

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或雇主在一定范围内设立的保险制度,以向失业者提供短期经济帮助。

它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困难。

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基于以下原则:1. 缩小社会福利差距,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2. 鼓励就业,降低社会失业率。

3. 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公平就业。

4. 稳定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体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主体:1. 政府:作为制度的运作主体,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定。

同时,政府还负责监督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和使用。

2. 雇主:雇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贡献者,在支付‘失业金和缴纳保险费方面承担了主要责任。

3. 失业者: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受益者,失业者需要遵守规定的申请条件,亲自前往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失业金。

4.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支付。

失业保险制度的运作失业保险制度的运作模式基本分为两种:1. 分级管理模式:指在国家层面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政府实行失业保险的具体实施。

取得失业金需要劳动者符合一系列条件,如纳保期限、失业原因和缴纳保费等。

2. 行业管理模式:在某些特定职业领域,如演艺、咨询和民间金融等行业,需要建立专业失业保险机构。

在此模式下,受益人可以获得更加丰富和专业的服务。

失业保险制度的经济意义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进一步激励人们创新和工作。

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公平和减少社会不安全感,并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将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经济发展保障系统之一。

对于政府来说,失业保险制度还有着巨大的财政收益。

与其他福利项目相比较,失业保险费用的出现周期短,规模小,并且与缴费者的工资状况有关,具有较高收益和较低成本的特点。

总之,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失业保险制度失业和失业率标准

失业保险制度失业和失业率标准

第一节失业概述一、失业和失业率标准1、失业的界定失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国际劳工组织于1982年将失业定义为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

(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

(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

2、失业率标准(1)失业率由失业水平和失业程度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失业水平是指社会的失业人数与社会一般劳动力之比。

失业程度是指社会失业时间的平均长度。

(2)年失业率的计算公式:年失业率=该年度的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平均失业持续期/52周我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其计算公式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2004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二、失业类型(有很多种划分)1、摩擦性失业指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功能缺陷所造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方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

(怎么解决)2、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的波动而形成的失业。

3、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导致社会生产节省了劳动力而形成的失业。

4、结构性失业由于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和规模的变化,劳动力结构不能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

5、周期性失业周期性的经济波动,或曰景气循环所形成的失业。

此外,依据失业者的意愿不同可划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依据失业的表现形式划分为公开性失业和隐蔽性失业;依据失业程度不同划分为完全失业和不完全失业;依据失业期限不同划分为长期失业和短期失业;等等。

三、失业的经济社会效应1、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失业表明一部分资源没有充分得到利益:愿意工作又有工作能力的人没有人尽其用,这是人力资源的浪费,从而使国民收入不能达到潜在最高的水平。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一、失业保险金的定义和目的失业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给予其一定期限内的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为其提供再就业的支持。

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激励劳动者积极找工作,减少失业的社会风险。

二、失业保险金的适用范围1.具备本市户籍或取得长期居住证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居民;2.未满 60 周岁的劳动者;3.有正当理由失去工作,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申请人在失业前几个月内已经连续参加失业保险;2.失业人员登记为待业人员并按时到就业服务机构报到;3.申请人已经努力找工作但未能找到,且愿意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指导。

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根据当地失业率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调整;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一定时间内,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最近连续缴费月数确定发放期限;3.发放标准包括基本失业金和补充失业金,基本失业金根据个人缴费基数和失业前一段时间工资水平确定,补充失业金则根据家庭情况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补充;4.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个月的固定日期。

五、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流程1.失业人员需要在失业后的期限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失业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2.就业服务机构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提供再就业指导;3.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被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1.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安全支付和合理使用;2.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信息真实可靠,防止虚假申请或其他不当行为;3.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七、失业保险金的再就业支持1.就业服务机构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等支持,促进其迅速重新就业;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间,领取人员需要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和指导,并积极配合就业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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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答: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2、什么是失业人员?答:《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3、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答:城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4、哪些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答:与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5、用人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答:(1)登记义务。

(2)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

(3)缴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4)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5)申报义务。

(6)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义务。

(7)为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明的义务。

(8)告知义务。

(9)通报义务。

(10)、配合义务。

6、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7、参保单位职工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答:参保单位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每月由其所在单位直接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8、缴费单位是否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答: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9、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答: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0、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答:只要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三个条件,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1、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答: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及时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告知到哪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12、如何办理失业登记?答:职工失业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本人持《失业人员享受失业待遇通知书》、近期免冠照片四张、身份证、解除合同证明书、求职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手册》,填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登记表》。

失业保险金从登记之日起计算,次月领取。

13、参保单位的职工在失业后,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一)失业保险金;(二)医疗补助金;(三)丧葬补助金;(四)抚恤金;(五)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1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办机构为其开展哪些服务项目?答:发放待遇、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出具证明、档案管理等。

15、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答: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于1-5日(法定双休日除外),须本人持《失业保险手册》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25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6、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计算的?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失业人员1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太原市六城区2008年10月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10元/月,医疗补助金为51元/月,合计561元/月。

1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如何申报?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在门诊就医的,医疗补助金为失业保险金的10%,每月随同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失业人员患大病住院的,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凭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单据,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大病医疗补助。

补助标准:按发生的医药费一次性补助50%。

一年之内,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19、怎样申请女工生育补助费?答: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须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补助,补助标准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答: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000元。

2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抚恤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直系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00元。

2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申领?答:失业人员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街道或社区出具的与其关系证明、身份证明,书面申请,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手续。

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23、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在同时失业期间有何待遇?答: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无法维持生活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同时失业期间各增发本人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4、缴费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领取生活补助?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其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其工作缴费年限,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具体标准为:连续工作满1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一年,增加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

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作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

25、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者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答:(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6、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答: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

27、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答: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者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8、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和期间,应参加哪些培训?答:失业人员应参加3次培训:(1)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参加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享受及有关政策法律知识等政策教育、培训;(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提高失业人员职业技能,促进其再就业而组织的技能培训;(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参加有关就业政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教育、培训。

29、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能享受优惠政策吗?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培训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3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参加职业介绍?答:失业人员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参加职业介绍交流活动,也可在当地的公共职业介绍等部门参加招工洽谈会,还可参加由政府组织的一些大中型人才交流会或公益性岗位的招工活动。

31、因经济困难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失业保险或已参加但欠费多年,现能否参加失业保险或补交?答:能参加,欠费可以补交。

根据山西省政府晋政发(1986)77号文规定,国有企业应从1986年10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应从1995年10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

32、核定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原则是如何规定的?答:(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于缴费工龄,与《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3、失业后进入失业保险中心是否影响调动?实现再就业后如何办理调动手续?答:失业后失业人员档案由失业保险中心接收管理,不会影响调动。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享受完失业保险实现再就业的,由其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本人持《失业保险手册》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失业保险中心出具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转移介绍信,将其档案转入新接收单位,把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盖章后送回失业保险中心,调动手续即完成。

接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转移并与新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

(2)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仍未实现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将本人档案已由失业保险中心挂靠到中介机构的,如需调动由中介机构填制调动四联单办理调动手续,本人档案转至新的用人单位。

34、失业后进入失业保险中心,对已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以及退休是否会受到影响?答:失业后进入失业保险中心,对已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以及退休不会受到影响。

(1)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原社保机构予以保留。

(2)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算。

(3)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达到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5、失业人员进入失业保险中心后如何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答:(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经济困难可以不交纳养老保险基金。

(2)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享受完实现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

(3)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或自谋职业,将本人档案挂靠到中介机构,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申领基本养老金。

36、理顺劳动关系,扭转隐性失业,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隐性失业”:隐性失业就是由于各种原因,职工下岗或不在岗位上,但仍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未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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