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合规管理、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探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合规管理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首先要求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的合规性。
在开展工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环保方案。
在工程施工期间,要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二、节能减排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中注重节能减排。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建筑能效,减少能源消耗。
同时,在建设工程过程中要减少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的污染,控制排放,做到清洁生产。
三、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提倡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应合理规划资源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尽量减少浪费。
同时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推进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降低对环境的负荷。
四、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强调监督检查的重要性。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环保违法行为。
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工程,要依法进行处理,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通过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危害,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共同努力,落实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共同维护好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面
临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愈发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为建设项目开
展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同时保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规范性和
实效性。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合
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引入环保技术、确保环保设施运行完好,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环境监测和管理等环保工作。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施工方
案和应急预案,实行绿色施工,加强现场管理,防止施工对环境造
成损害。
三、监理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和检查,确保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符合要求,发现环保问题及时报告,最终管理和控制环境风险。
四、项目环保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前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应当在开工前
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施工中,实施环保技术措施、科
学管理建设现场和污染物排放,及时处理环保问题;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出具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五、处罚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若未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给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实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
位应当共同落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条款改变后,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以符合最新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建设项目中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1. 环境管理目标和原则: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的目标和原则,如减少排放、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
2. 环境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3. 环境管理责任:明确项目各方的环境管理职责和责任,建立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并指定环境管理负责人。
4. 环境管理计划: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包括环境保护目标、控制措施、监测方法和频率等。
5. 建设过程管理:对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利用、排放控制、噪音防治、水资源管理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6. 污染防治和治理:对项目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进行污染防治和治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7. 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
8.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并及时处理事故和纠正问题。
9. 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项目工作人员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10. 监督和执法:加强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执法,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以上是一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的内容和措施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二)1. 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者和项目参与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
2. 环境影响评估:在项目前期规划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壤、水资源、空气质量等。
3.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建设必要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确保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保障居民的健康,建立合理、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201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是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联动,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应当依据“预防、控制、治理”原则,优先采用可持续发展技术、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科学合理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真实可信,符合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研究的要求,有效规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风险。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敏感性、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影响范围。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环境变化对工程设施的影响,建设合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环保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前立即建设并达到环保要求。
如因建设程序原因无法立即建设,应当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环保设施的建设应当落实到位,操作工艺应当优化改进,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铺设管道、操作设备、原材料、危险废弃物的堆放、采砂采石和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污染源减排。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坚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与的住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投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的行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监测等内容。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经过环评单位审查后,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环保设计,并将环保设计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应当按照环评和环保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环境保护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环保施工措施,保证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监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公开。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宣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年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第六条查的建设项目凡没有取得第七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第八条措施第九条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定第十条对建设项第十一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要编制环境影响报第十三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第十四条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按照证书第十五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附件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对环境的有害本提要由于建设项目的行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结合评价项目的特点阐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气象情况监测布点原则扼要简述下列问题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月日填表说明随表附送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总平面图各一份本表一式份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分送有关部门而定表三所要求的环境影响分析表三的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指可在本表中补充表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违反环保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环保规定的,环保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 罚款、责令改正、暂停建设等。
信用惩戒
对严重违反环保规定的建设单位,可纳入环保失信名单,实施联合 惩戒。
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环保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影响情况:检查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是 否存在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失等情况。
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运行管理 制定运行规程:明确设施运行的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应急预案等。
定期检查: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 记录管理:详细记录设施运行情况,包括运行时间、运行 状态、故障处理等。
环保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应保障环保资金投入,确 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环保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环保手续审查
环保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环保手续 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
家和地方环保政策法规。
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 环保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和 运营过程中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排放达标。
信息公开与报告
02
建设项目环保前期管理
环保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内容
重要性
环保前期工作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基础,确保项目在设计 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
内容
包括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计、环保措施制 定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01
02
03
目的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项目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项目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项目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协调解决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检查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设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制定和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负责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四)组织开展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和统计工作;(五)组织开展项目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审批,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一条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满足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谁污染,谁治理: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治理责任。
5.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区域特点;2.项目对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影响;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排放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4.环境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管理要求;6.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与落实;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环境监测与评估的实施;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5.环境敏感源的管理;6.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7.环境监管机构的组织与管理;8.环境保护培训与宣教;9.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八条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水环境质量监测;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4.噪声环境质量监测;5.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处置监测;6.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监测内容。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停工、复工到拆除等全过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建设或者建造、改造、扩建的各类生产、经营、民生等用途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系统、声、振动、辐射等各种资源和因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工程投资及进度安排等;(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方法:包括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质量现状及预测、环境影响预测等;(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计划,以及对环境管理和监测的建议和要求等;(四)公众参预情况:包括公众参预的程序、结果和意见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认真审查并进行环境影响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公司,所属企业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境内建设项目和境外建设项目。
境内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境外建设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境外投资且实际控制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所属单位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所属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调试投产、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所属单位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HSE)部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组织所属单位报批需报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获得审批文件;(三)负责对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和督办。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人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人管理办法一、总则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单位筹划、设计、施工、投资和运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为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责任人的设置和职责(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人应由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任命。
(二)工作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落实。
1. 制定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分工;2. 组织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充分评估和合理控制;3. 监督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确保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实施;4. 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环境保护工程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5.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6. 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维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7. 推动建设项目的绿色施工和可持续发展;8.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9. 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
三、工作责任人的考核和约束(一)工作责任人的工作绩效应纳入单位的绩效考核体系。
(二)对工作责任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不负责任、不合规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工作责任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追究相应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四、工作责任人的培训和资质要求(一)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为工作责任人提供相关环境保护知识和管理培训。
(二)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制定工作责任人的资质要求,并对其进行资格认证。
(三)工作责任人应不断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五、监督检查和建议改进(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工作责任人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安全生产管理1. 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规范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合理布局工人住宿区域,并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保证工人的生活安全。
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工人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严禁无证上岗。
4. 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安全评估机构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5.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三、环境保护管理1. 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和排污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相关审批手续,并确保按照审批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2. 建设单位应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评估报告要求进行施工。
3. 施工单位应采取控制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空气、水源和土壤等环境的污染。
4.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现场的垃圾分类、处理和处置,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5.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共同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监督与处罚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
2. 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可暂停或撤销工程施工许可证。
3. 对于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工程。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减少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阶段。
(三)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项目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项目各部门负责人。
(二)项目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和目标。
2、审议项目环境保护规划、方案和措施,协调解决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监督检查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
(三)设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流程,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3、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4、负责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定期收集、分析和上报环境监测数据。
5、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纠纷和投诉,配合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在项目规划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全面评估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得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参考范本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参考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负责,并将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工程投资预算。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当按照规定堆放整齐,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直接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和午休时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堆放。
四、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26日国环字1986〃003号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定经济合同时,有关各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
第十二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审批权限办理。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颁布。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
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
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初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是,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评价;论证和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布局上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
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提要”是针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范围、程度较大的大型项目制订的。
由于建设项目的行业不同,大小不同以及所处的地区不同,其对环境的影响也就有很大差异。
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工作。
一、总论1.结合评价项目的特点阐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2.编制依据;(1)项目建议书内容;(2)评价大纲及其审查意见;(3)评价委托书(合同)或任务书等;3.采用标准;4.控制与保护目标;二、建设项目概况1.名称、建设性质;2.地点;3.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4.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5.主要原料、燃料、水的用量及来源;6.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噪声、震动数值;7.废弃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8.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布局;9.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10.发展规划。
三、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包括必要的测试);1.地理位置(附平面图);2.地形、地貌、土壤和地质情况,江、河、湖、海、水库的水文情况,气象情况;3.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农作物等情况;4.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5.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6.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健康状况、地方病等情况;7.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8.交通运输情况;9.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资料。
四、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和环境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包括:建设过程、投产、服务期间的正常和异常情况)1.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2.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3.对周围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4.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及居民生活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5.噪声、震动、电磁波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防治措施;6.绿化措施,包括防护地带的防护林和建设区域的绿化;7.环境措施的投资估算。
五、环境监测制度建议1.监测布点原则;2.监测机构的设置、人员、设备等;3.监测项目。
六、环境影响经济损益简要分析。
七、结论。
扼要简述下列问题:1.对环境质量的影响;2.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3.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4.是否需要再作进一步的评价。
八、存在的问题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