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对雇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佣关系中雇主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雇佣关系中雇主的免责情形有哪些对于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款、第⼗⼀条第⼀款中作了相关规定,该规定体现的是雇主责任适⽤⽆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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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雇主的免责情形有哪些如果雇员具有完全民事⾏为能⼒,雇主⼜尽到了注意、警告和管理的义务,雇主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即便雇员给他⼈造成了财产损失,其损害后果应由直接侵害⼈承担,⽽雇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使⽤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本条规定中,条⽂已经明确指出其适⽤范围为“致⼈损害”,从法理学的⾓度来说,在法⽆名⽂规定的情形下,是不能随意扩⼤其适⽤范围的,况且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名称就是“⼈⾝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这⾥的“⼈⾝损害”中的损害有这样两层意思,⾸先是对⼈的⽣命、健康、⾝体的破坏或侵袭;其次是因⼈⾝受到损害⽽进⾏治疗、康复等所⽀出的费⽤,即狭义上的财产损失,⽽⾮对物的损害。
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财产损失,其责任认定应适⽤民法通则关于⼀般侵权⾏为的归责原则,即适⽤过错责任原则。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的违法性、违法⾏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为⼈的过错。
基于此,如果雇员具有完全民事⾏为能⼒,雇主⼜尽到了注意、警告和管理的义务,雇主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即便雇员给他⼈造成了财产损失,其损害后果应由直接侵害⼈承担,⽽雇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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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员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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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兰!!型!.f叁箜!圭塾垒雇主对雇员责任问题研究林赛斌杨晓磊摘要在实践当中,很多劳动者受雇于没有雇工资格的个人,因此他们在受43-e..后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获得经济补偿,而只能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只有在雇员受伤是由受害人故意以及雇员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关键词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56—02一、案例原告:施某,其定代理人陈某被告:某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某、某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9月19日某五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由建筑公司为五金公司承建冷墩车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又于次日与张某订立了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约定,在施工中发生~切事故均由张某负责。
之后,张某雇佣原告等人为其工地打工。
2008年2月23曰下午l时30分许,原告在施工中从宽约20公分高90公分的跳板上跌下受伤,随即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该院诊断原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心房纤颤,经治疗于同年4月24日出院。
2008年8月19日原告因突发癫痫摔倒再次入住医院。
经诊断:原告’病情为右额叶、左颞叶挫伤性血肿、左颞顶骨骨折、外伤性癫痫,经治疗后于同年9月13日出院。
原告就伤情申请司法鉴定,2008年11月25日某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是:原告遗有左侧肢体偏瘫和精神障碍等,为二级残疾;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为一级护理依赖,营养期限为一年。
被告张某于2008年11月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就原告脑梗塞与外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
2008年12月12日某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原告摔伤出现脑梗塞与摔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外伤性癫痫的诊断依据不充分,但有出现癫痫并发症的可能。
雇佣关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的相关案例 - 副本
雇佣关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的相关案例雇佣关系能否用过失相抵讲的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了伤害,用人单位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员工的过失过大的用人单位可以减少责任。
这种类型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很大的不一样,所以小编在这里向大家用具体案件分析一下。
案情甲和乙合伙购买货车一部,雇佣丙为司机。
某日,丙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丙和丁(也是甲与乙雇佣的人员)的人身损害。
经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认定,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没有责任。
丙治疗终结后,向甲和乙索要治疗及相关费用。
甲和乙认为,丙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责任应当自负。
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
(此为一真实的案件,为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故将其真实姓名隐去。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甲和乙的抗辩理由是否正确,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与丙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雇主对雇员工伤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也就是说,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丙有过错,但甲和乙承担责任的无过错与丙的过错间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因此,甲和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全额支付丙的治疗及其他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的抗辩理由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部分成立是丙的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其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丙治疗及其他费用,应由丙承担一部分,另一部分则应当由甲和乙承担。
部分不成立则是指甲和乙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不成立。
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的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而且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如雇佣关系。
因此,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免能除责任。
雇员受伤害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受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发布:2009-10-22 11:26:44 浏览:29420次【大中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在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雇主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此规定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
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
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并无区别。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事故赔偿已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作为劳动者,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是一样的,不能因就业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雇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这就意味着损害将由雇员自负,这与雇员的经济地位不相适应。
因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产生不利于保护雇员利益的后果,且在诉讼中让雇员承担举证证明雇主有过错亦不现实。
如果雇员所受之伤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自身重大过失受伤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原告张永政、张瑞生、吴兰芳诉被告杨二孩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其本人受到损害,被告杨二孩作为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389号(2009年6月24日) [案情]原告张永政。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其适用于一些与过失无关的责任情形。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1.严格责任: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一些行为会导致责任产生,无论是否存在过错。
例如,当农场的动物逃脱时,农场主可能需要承担负责出现的伤害或损失,即使他们没有疏忽行为。
2.产品责任: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域中,产品制造商对于其产品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论制造商采取多少预防措施,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导致损害,制造商将负有责任。
3.邻间责任:无过错责任也适用于邻间关系中的一些情况。
如果一位邻居的树木倒塌并造成损害,然后事后发现没有证据表明邻居有疏忽行为,该邻居可能依然负有责任。
4.管理不当:在一些情况下,管理不当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处理有害化学物质时没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污染,无论是否存在疏忽,该公司可能需要负责产生的环境损害。
5.公共责任: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也可能负有无过错责任。
例如,如果一座桥梁发生结构性问题导致崩塌并造成伤害,政府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即使没有发现结构问题。
6.雇主责任:雇主在雇佣员工时也可能负有无过错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犯错或造成损害,雇主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而无论雇主是否有疏忽行为。
7.意外责任:一些意外事故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可适用。
例如,如果一辆车因制动故障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损害,无论司机是否具有驾驶疏忽行为,制动系统制造商可能需要负有责任。
总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有很多,其中包括严格责任、产品责任、邻间责任、管理不当、公共责任、雇主责任和意外责任。
在这些情况下,被指控方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个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在行为中存在过错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或违法行为,一方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中最基本的责任原则之一。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一方在行为中存在过错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在确定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1. 过错行为:指行为人在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如过失、故意等。
2. 直接因果关系:指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 损害结果:指受害方因过错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一旦上述要素得到满足,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或违法行为,一方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法定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即可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例如,在某些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中,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商承担责任,无需证明生产商存在过错。
2. 特殊关系责任:在某些特殊关系中,一方需要承担特殊的法律责任,即使没有过错行为。
例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即使雇主本身没有过错。
3. 公共利益责任: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一方可能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对个人或企业造成损失,但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政府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事法律中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和适用的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尚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了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
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
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
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
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
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
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应当指出的是,独立的承包商(承揽人)与发包商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定做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指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前)均无明文规定,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原则来解决雇主赔偿责任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1999年第五期发表的《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法院采用的均是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以下是关于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
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
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
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试论雇主对雇工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 主 对雇 工 的赔 偿 责 任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侵权 行 为 , 适 用 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 应 理
受 伤致 残 , 不 适 用 《 动 保 险 条 例 》 而 但 劳 , 应依 照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最 害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第 l条 的规 定 予 以 赔 偿 。 1
五 、 于 举证 倒 置 的 问题 关
反 了雇 佣 合 同所 产 生 的义 务 。而 是 因其
应 承担 的责 任 ,就 其 性 质 而 言 是 一种 侵
权 责任 ,这 种 侵 权 的 客 体 是 雇 工 的 身 体 权 、 康 权 、 命 权 等 人 身 权 , 不 是 违 健 生 而 约 责 任 .雇 工 索赔 权 利 不是 依雇 佣 合 同 而 产 生 。而 是 基 于 劳动 保 护 所 享 有 的权 利 。雇 主 之 所 以 承 担 责 任不 是 因 为其 违
因公 受 伤 、 残 、 亡 , 于 损 害 的 程 度 . 致 死 至
平原则的。 4 .从 雇 主 与 雇 工 的经 济 地 位 来 看 , 雇 主 明显 优 于 雇 工 。雇 工 在 执 行 职 务 中
目前 的 依 据 主要 是通 过 司法 鉴 定 予 以确 认 。 案中。 该 丛某 拇 指 经 司 法鉴 定为 九 级 伤 残 , 害 事 实 清楚 。 损 3损 害须 在雇 工 从 事 雇 佣 活 动 过 程 .
方 给 付 一
受 损 , 难 证 明雇 主有 过 错 。 时雇 主 不 很 这 承担 责任 , 利 于 保 护 雇 工 的利 益 , 悖 不 有
于公 平 原 则 。
方为雇主. 提供 劳务 的一 方 为雇 工 。
雇员受伤,雇主要负什么责任?
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人身伤害,应直接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内容:
关于“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这里,《劳动法》中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经过登记的,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
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
不论就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就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就是通过使用她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因使用她人劳动而使雇主事业范围扩大或者活动范围扩大,也相应增加了其她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
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她人劳动获得利益人的,当然要为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她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随着私营、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雇佣劳动关系将会在生活中普遍存在,雇佣劳动的法律制度将会越来越健全。
在雇佣劳动法律制度中,雇主与雇员赔偿责任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直接涉及到人们的财产与人身的安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中对此并未加以明确规定,对此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11条分别规定了雇主责任、雇员责任,使得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有了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该解释对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如何确认,怎样确认及相应的法律适用未作一个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就雇员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况,欲对此作进一初步的探讨一、雇主与雇员及其雇佣关系。
(一)、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概念在《民法通则》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文雇主就是指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外的与雇工即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个体与私营用工者。
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现阶段,仍然就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劳动制度。
雇主主要适用于私人企业、三资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以及其她公民用工的情况;本文的雇员则可参考《德国劳动法院法》第5条规定:"受雇人谓劳动者及使用者,学徒亦包括在内。
无劳动契约关系,基于特定她人之委托,为其计算而给付劳动之人视同受雇人。
" 《土耳其劳工法》第6条规定:"受雇人就是指按照雇佣契约在任何行业为换取工资而工作的人员。
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关键词 : 佣 法律 关 系;无过错 责任原 则 ;过 失相抵 雇
雇 主对雇员 在完成 受 雇工 作 中所 受 损 害承 担 的是 民事 责任, 是一种 侵权责 任 , 而非 合 同责 任 。雇 员是 基 于劳 动保 护 所享有 的人身 权和财 产权不 受侵犯 , 切人不 得损 害他 人 一 合 法权益 的普遍 义务 。如 果雇 员 选 择 以侵 权责 任 追究 雇 主 的 民事 责任 , 那么 在法律上 就必须 要确 定雇佣侵 权关 系 的规
是 否 在 受 雇 时 间 内 遭 受 损 害 。这 里 的 受 雇 时 间 不 一 定 限 于
、
雇佣 法律 关 系的概述
( ) 佣 法 律 关 系 的概 念 一 雇 雇 佣关 系存 在 与 否 , 是雇 主责 任 的基 础 。雇 用 法 律 关
工作 时间 , 也可 以是工 作 时 间 以外 的时 间 , 要雇 员 的工 作 只 与受 雇工作 有关 ; 是雇 员 受 害 的地 点 。即损 害发 生 时 , 三 雇 员所 在 的地 方是否 为 其应 该 出现 的地方 。这 里 主要 是 考查 损 害发生 的地点 与受雇工 作之 间的关 系 , 而不限 于雇员 完成
仅是雇 主雇用来 完成 某 种 工作 的 人 。雇 员 在 完成 此 种 工作 时听命 于雇 主 , 从雇 主 的监 督指 导 , 主为 雇员 提 供 劳动 服 雇
条 件 。 第 三 , 员 应 为 雇 主 所 选 任 。雇 员 既 可 以是 雇 主 自 己 雇 亲 自选 任 的 , 可 以 是 雇 主 授 权 选 任 的 。 也 应 当指 出的是 , 立 的承包 商 ( 揽人 ) 发包 商之 间不 独 承 与
一
雇 主的 主要 权利 为劳务供 给请求 权 , 主要义 务为报 酬 支付义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引言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一个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也可以追究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1.1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一个人的过错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具备过错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即必须有一定的过错行为才能追究其责任。
1.2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部分民事纠纷中,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受害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过错责任原则的证明要求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受害方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
证明过错行为的方式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报告等方式进行。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也可以追究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某些特殊法律关系,如雇佣关系、产品责任等。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例如,雇主对雇员的安全负有责任,即使雇主没有过错行为,但如果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证明要求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方只需要证明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并证明损害与该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即可追究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3.1 两者的共同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法律领域中追究责任的原则,都是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2 两者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
雇员重大过失雇主无责吗?
雇员重大过失雇主无责吗?不一定。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内,雇主和雇员虽然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雇主将从雇员的职务行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雇员的地位往往属于弱势的群体,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就是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雇员重大过失雇主无责吗?一、关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认定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二、关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形下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划分:1、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内,雇主和雇员虽然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雇主将从雇员的职务行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雇员的地位往往属于弱势的群体,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就是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虽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雇员受害,但在责任划分上也应照顾雇员一方,在责任划分上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雇员一方一般划分为10%至40%为宜。
三、雇员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情形:1、对因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对雇员有追偿权。
2、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内部责任份额未作规定。
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法院支持雇主向雇员的追偿权,有的不支持,对部分追偿还是全部追偿的认识也不一致,造成了相似案件的判决差别很大。
此外,对如何认定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不明确。
四、关于雇员受害赔偿案件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雇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过错推定为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即一般情况下推定雇主存在过错,雇主如果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可以相应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侵权雇主无过错责任如何界定
侵权雇主⽆过错责任如何界定在现实⽣活中侵权的⾏为是⾮常多的,发⽣侵权⾏为的时候,就需要认定债权的责任,由责任⽅对被侵权⼈进⾏赔偿,⽽雇佣产⽣的侵权案件是经常出现的,那么侵权雇主⽆过错责任怎样进⾏界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侵权雇主⽆过错责任如何界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雇主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责任,如果雇员有重⼤过错的,雇主雇员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造成的,由第三⽅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职务或者与履⾏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条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对第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伤保险范围的,不适⽤本条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雇主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责任,如果雇员有重⼤过错的,雇主雇员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造成的,由第三⽅承担责任。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劳务关系雇主没有过错承担多少责任
劳务关系雇主没有过错承担多少责任劳务关系是常见的⼀种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的⼀种,劳务⼈员按接受劳务⼀⽅的要求完成⼯作,从⽽获得相应的报酬。
⽽劳务⼈员在⼯作过程中可能受伤的,那么劳务关系雇主没有过错承担什么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劳务关系雇主没有过错承担多少责任雇员在⼯作的过程中,出现⼈⾝伤害时,雇主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果雇员有重⼤过错的,雇主减轻责任。
如果第三⼈造成的,雇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个⼈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提供劳务⼀⽅追偿。
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的⾏为造成提供劳务⼀⽅损害的,提供劳务⼀⽅有权请求第三⼈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补偿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1、它的主体双⽅具有平等性,没有⾪属性。
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变更和消灭,以及履⾏,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意思为主导的特征。
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变更和消灭,以当事⼈的意思表⽰为标志。
体现了当事⼈的意思⾃治,国家意志基本不⼲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的关系,⽽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的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雇员⼤雇佣活动中受伤的,雇主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雇员有重⼤过错的,雇主减轻责任。
如果第三⼈造成的,雇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典,承载着我国民事法律的核心原则和基本规范。
其中,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保障公平合理的民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与制度安排。
一、无过错责任的内涵与适用范围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其行为或行为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
这一规定的核心理念是,在确定责任时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以保护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人的无过错责任:当事人在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中,无法预见并控制事故发生,此时不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对于某些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因工作需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3. 地方和社会团体的无过错责任: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履行公益职能时,若无过错则不负法律责任;4. 受雇人的无过错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因雇佣关系引起的无过错损害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与限制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忠实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公平原则和社会需求。
然而,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适用。
首先,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其他责任形式的适用。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同时存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
此时,法律应根据权益保护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责任的适用。
其次,无过错责任亦不免除事后救济的义务。
虽然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其并不意味着对受损害方的救济责任消失。
相关法律仍为受损害方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
此外,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受到合理预见和紧要防止义务的限制。
当事人在能够预见和防止危险的情况下,仍需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他人受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过错也不能免责。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法律领域中,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仍
然需要对特定行为或事件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领域,以保护弱势群体或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要确定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存在特定关系:无过错责任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共
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等。
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会导致相关一方需要对另一方的行为负责,即使没有过错发生。
2.违反特定义务:在确定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也需要考虑是否
存在违反特定法定义务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发生,一方如果违反了法定义务,也需要承担责任。
3.造成特定结果: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考虑是否造成了特定
的结果。
例如,在公共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关系中,如果用户因为提供者的过失而受到伤害,即使提供者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
4.弥补受害者损失:无过错责任旨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保护社会公
共利益。
因此,在构成要件中也需要考虑受害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以及责任方是否有能力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5.公平与合理:最后,在确定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时,还需要考虑
是否符合公平与合理的原则。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在公平和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涉及到特定关系、违反义务、造成结果、弥
补损失以及公平合理等方面的考虑。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要件进行综合考量,以保障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8种情形在法律领域中,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因由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或者特殊关系而产生的责任,与人的过错行为无关。
下面是8种常见的无过错责任情形:1. 合同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合同法中,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因为自己有过错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保险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保险法上,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承诺在特定情况下赔偿投保人的损失。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即使没有具体的过错行为,也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如,在被盗抢、自然灾害等特定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3. 法律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一些法律规定中,涉及到无过错责任的责任规则。
例如,雇佣合同中的员工受到工伤,雇主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并没有过错行为,但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需要承担责任。
4. 药品管理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因为罕见的不良药物反应等原因,带来了某些意外的后果。
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或者相关部门并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5. 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无人驾驶的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应该由车辆生产厂商承担部分责任。
因为无人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往往不是由驾驶员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生产厂商需要承担责任。
6. 房屋租赁合同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一些由房屋本身因素导致的损坏行为,例如房子的老化导致管道破裂,水漏到下面邻居处。
这时候,房屋租赁方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7. 生产厂商的无过错责任在生产厂商进行生产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一些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但是其已经在产品测试阶段进行了尽职调查控制,尽职义务得到了履行,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8. 知情同意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在医疗行业中,患者在接受手术之前应该明确知道手术的具体风险,手术带来的可能获益和不确定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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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任玉峰
【案情】
原告梁某,男,下岗工人,现住东营区辛店镇街道办事处南里村。
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
被告陈某,男,汉族,胜坨镇胜利村,农民,现住该村。
原告梁某因为受雇于陈某,在为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的楼房施工中因吊架脱落,被摔伤,致二级残。
原告梁某诉称,2001年10月初,被告陈某为承揽孙家村的商用楼工程施工,雇佣我等为其承揽的工程刷涂料,施工时事故发生后,为给我治伤,我家大量举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继续治疗费、一次性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7434.16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辩称,我公司已将工程承包给了陈某,所以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的受伤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理由是:1,原告没有资质不能承揽刷涂料的工程;2,原告没有高空施工的能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3,原告在施工中注意不够;4,原告承揽了工程后就应承担风险。
所以除去原告自己外其他任何人均无责任可承担。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答辩人更不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要求我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也无依据,应予驳回。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5日,原告受雇于陈某在为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的楼外墙刷涂料时,因吊架脱落,从空中摔下受伤。
胜坨建筑安装公司将承包的楼房工程又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陈某。
受伤后入住垦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原告因伤花费医疗费为33758.77元。
2002年3月13日经垦利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梁志有的伤情进行鉴定,做出(2002)垦法鉴字第15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梁某的伤情相当于工伤二级伤残,另有三级伤残、四级伤残各一处。
原告因伤致残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56127.21元。
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志有受雇于被告陈文光进行施工,陈文光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施工工具和施工环境,原告在施工中因用于施工的吊篮脱落坠地而造成伤残,被告陈文光对此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作为工程的第一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负责,况且在其将工程分包时没有严格审查分包人的资质,擅自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质的他人,因此被告东营市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对原告的受伤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156127.21元应当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文光、垦利胜坨建筑安装公司等赔偿原告梁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56127.21元。
【评析】
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陈某对梁某受到的伤害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是陈某虽是梁某的雇主,但对梁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且梁某在施工中应当充分履行注意义务,梁某的受伤与其在施工中粗心大意由直接的关系。
建筑公司作为第一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在分包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审查义务,且在施工中没有履行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义务。
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梁某的损失应有陈某赔偿。
梁某是
陈某的雇工,梁某在完成雇主陈某所指派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受伤,理应由雇主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作为第一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在分包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审查义务,且在施工中没有履行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义务。
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所涉及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其焦点是该种责任的性质和规则原则。
一、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性质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
对这种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
1、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为受益人。
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2、雇员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应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如提供和保养适当的生产设施、安全的工作场所、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工作系统等,以保证雇员在完成工作中免受伤害,如果雇主没有履行其保障雇员安全的义务,导致雇员因工受伤,无异于雇主致人损害,雇主自应负责。
3、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雇员作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
在以前的许多司法解释或法规中都已明确规定。
4、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因为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
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对于这种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无明文规定。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责任原则解决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先例。
但笔者认为此种规则原则适用于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显属不当。
因为:
1、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是现代民法之通例。
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
他们都通常规定:不论雇佣人或受雇人有无过失,雇佣人对于在雇佣期间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应当承担风险。
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的经济地位明显优于雇员。
在一般情况下,雇员是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而且有时雇主也确无过错。
这是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择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更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而雇主因承担无过错责任所增加的负担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分配给大众。
3、在我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但为对国家职工在劳动中所受到的伤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是通过劳动保险加以解决的。
而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其受到劳动保护的权利是一致的,因此,雇主对雇员在劳动中的受害亦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4、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企业经营活动为意外灾害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唯业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有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四是业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因此,本案中陈某作为雇主,即使没有责任,对于雇员梁某所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