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
2025年关于合同中表见代理
关于合同中表见代理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是一方向另一方做出法律承诺的书面文件。
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定义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不同的情况和需求需要不同的约定。
在其中,表见代理是一种重要的条款,与合同的履行和效力密切相关。
表见代理的含义表见代理(apparent authority)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代理关系。
其原意为“表面上的代理”,是指当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的时候,甲方在合同中指定了某个代表人作为乙方的代理人,并且以某种方式向第三方展示了该代表人是乙方的代理人,使得第三方合理地相信该代表人是乙方的代理人而与之形成的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的特点是,代理人并不拥有实际的授权,但因为被甲方明确指定、公开展示了身份而被第三方当做代理人来认定。
这种代理关系是一种人为创造的虚拟关系,只有经过甲方的授权,并向第三方展示代理人身份后,才有代理人模拟乙方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表见代理的实践意义表见代理在商业活动中有广泛的实践意义。
通过对代理人身份的明确和公开展示,能够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恶意欺诈。
具体而言,表见代理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当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可以追溯表见代理的背景和过程来获取代理人的实际授权,判断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乙方签订该合同。
如果甲方可以证明代理人实际未得到乙方的授权,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甲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违约赔偿。
表见代理还可以用于解释合同的含义。
当合同中某条款的含义产生争议时,代理人的行为和言辞可以用作解释合同的依据。
当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明确反映了双方的意图和期望,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解释结果。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人作为一个具备某种代表权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界定的。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有权利代表乙方进行商业活动,但代理人的权利也存在局限性。
比如,代理人只有受过甲方授权,或者乙方授权但甲方已经被告知的情况下,才有权代表乙方签订特定的合同。
合同法表见代理_1[工作范文]
合同法表见代理篇一:合同中的表见代理浅析合同中的表见代理摘要:《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效力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又被称为表现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又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在民法上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况,其成立出须必备无权代理的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因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因此,只有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才会发生表见代理。
2. 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表见代理最根本的实质在于行为人无代理权而又表现为有代理权。
因此,只有从外表上看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才会发生表见代理。
所谓的从外表上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虽然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实际上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正因为在行为人方面有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相对人基于此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所以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才规定表见代理,使其成为有效代理。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是指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若相对人为恶意,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仍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则因法律不保护恶意当事人,没有对相对人加以保护的必要,也就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因其过失而不知道的,因相对人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也无保护的必要,也不应该成立表见代理。
相对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应由否认表见代理的本人负举证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本人应承担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流民法上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对表见代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合同法明确了这一制度,使得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更加完善,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维护民事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完善和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有权代理;完善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需有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公司,乙此后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法律依据。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表见代理制度(Scheinbare V ollmacht)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
德国在制定该法典时,为了强化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鼓励人们积极交易,将表见代理适用于该法典。
该法典第170条规定:“如果全权是以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而授予的,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全权消灭之前,全权对于第三人仍为有效。
”第171条第2款规定:“在以与授予代理权相同的方式通知撤销代理权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
”第172条第2款规定:“在全权证书交还授权人或者声明无效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从而,在世界上首先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如果要向⼈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是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对于表见代理,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满⾜表见代理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法⾏为是有法律效⼒的。
那么,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九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的过错,⽽使相对⼈认为其有代理权⽽产⽣代理的效⼒;⽽因代理产⽣的效⼒待定的合同是因为⼈理⼈虽然没有代理权⽽与相对⼈签约,但⾏为对被代理⼈有利,被代理⼈可能追认⽽构成效⼒待定的合同。
滥⽤代理权的构成有哪些情形滥⽤代理权,是代理⼈为⾃⼰计算或为他⼈计算,损害被代理⼈利益⽽⾏使代理权。
滥⽤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拥有代理权;(2)代理⼈实施了代理⾏为;(3)代理⼈损害了被代理⼈的利益。
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计算”,⽽⾮为代理⼈计算,因此,滥⽤代理权⾏为,为法律所禁⽌。
滥⽤代理权,与⽆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1)滥⽤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的代理⾏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
越权⾏为构成⽆权代理,不适⽤滥⽤代理权。
(2)滥⽤代理权导致本⼈的损害,即滥⽤代理权的结果是本⼈受害,⽽代理⼈或第三⼈受益。
如果本⼈受损害⾮滥⽤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滥⽤代理权。
⽆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代理效果,因为⽆权代理⾏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不利的,但纵使对本⼈有利,本⼈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如果⾏为⼈滥⽤代理权的,被代理⼈是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消代理权限的,如果他⼈是表见代理的,被代理⼈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可以⾏使⾃⼰的追偿权。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表见代理制度
浅谈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本文主要论述并评析我国学界关于表见代理的三种定义,揭示表见代理的本质,阐述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论以期为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带来些许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交易安全一、表见代理的定义对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观点。
但笔者认为以下三种较为合理。
其一,”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信其有代理权时,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之制度。
”[1]该观点明确将表见代理定性为无权代理,同时又清楚的阐述了它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但是该说法并没有指出表见代理对第三人善意初衷和无过错的要求。
其二,”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2]推崇该观点的原因在于它描述表见代理的内涵是基于代理的分类体系的,清晰的展示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
同时,也表明了外观主义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基础,因此,笔者较为支持该观点。
其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3]该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它突出了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方式,”直接”一词表明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否认了本人在有权代理中所享有的追认权。
另外,值得肯定的是该说法强调了交易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在这一点上弥补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二、表见代理的性质1、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的现象。
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上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特殊的无权代理。
第一,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第二,无权代理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第三,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合同法解释二 表见代理 追偿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追偿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通过一种虚假行为或者借助他人的名义来作为自己的委托人,代为表达或达成意思表示的一种行为。
在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行为要求符合某些条件,否则可能会导致追偿的问题。
首先,表见代理必须是以虚假行为或他人的名义来作为自己的委托人。
这就意味着代理人通过谎言、欺骗或其他虚假手段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通过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
例如,某人冒充他人的身份来签署合同,或者某人假借他人的名义进行谈判。
其次,被代理人必须对代理人作为委托人的身份和行为有正当理由的认可。
被代理人在认可代理人的委托人身份和行为时,应当具备近似实质认定意思表示的重要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有充分、合理的认可,那么被代理人就不应该要求追偿。
此外,合同法对于表见代理的追偿问题也有着一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追偿因其同意无权公司代为订立从合同所产生的损失。
换句话说,如果被代理人之后发现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是虚假的或者无效的,那么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追偿,即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追偿的过程中,被代理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发现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虚假之前,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利益,那么被代理人应当无条件地返还这些利益。
总的来说,表见代理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通过虚假行为或他人的名义来表达自己的委托人身份的一种行为。
在追偿问题上,被代理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被代理人也需要无条件地返还已获得的利益。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合同的公平性和正当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合同法表见代理之构成要件
为, 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 但不可否认 的 生无过 错 ; 两者 的分 歧在 于 , 否强调 本人 对无 权代 是 是它兼有有权代理 的特点 , 其构 成是 该制度 中最复 理的发生有过错 。 4折衷要件说的特别之处在 于, J 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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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见代理 ; 表 构成 要件 ; 同法 合 中图分类号 : 9 3 6 I 2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2 X(0 6 0 17 9 0 20 )3—04 0 19— 4
历史上 , 表见代理制度肇始于 10 年德国民法 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说 ) 90 其基本 观点是 , 表见代理 的 典。而直到 2 世纪 8 0 0年代中期 , 随着我 国市场经 成 立必 须 同时具 备两 个条 件 : 是 须 本人 以 自己 的 一 济 的逐 步建 立及 经 济代 理 贸 易 的 日益 频 繁 , 陆 学 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 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 大 二是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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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合 同法 表 见 代 理 之 构 成 要件
卞 莉
( 海 对 外 贸 易学 院 ,上 海 上 20 0 ) 0 0 1
表见代理制度
试析表见代理制度内容提要:《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首次在法律上提出了表见代理制度,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从表见代理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及效力上进行简要论述,以期全面理解表见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
作为代理权权源的基础法律关系有以下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的权源;二是基于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即指定代理的权源;三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授予的代理权,即委托代理的权源。
如不具备上述权源则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是不科学的,将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交易的安全,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因此肯定一部分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简要论述。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及相关律规定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流民法上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对表见代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合同法明确了这一制度,使得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更加完善,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维护民事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约束。
我国合同法设定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仅指有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虽有代理权但是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都属于无权代理,如果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并且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逻辑上分析,代理人要么是有权代理,要么是无权代理,二者必居其一,换句话说,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应该属于无权代理,因为它和有权代理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实质内涵不同。
有权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性授权的内在依据,而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根本就没有实质性授权的依据;二是构成要件不同。
有权代理不涉及相对人的行为,只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符合法定要件即可,而在表见代理中,则要求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方能成立;三是表现形式不同。
有权代理是被代理人和本人之间实实在在的内部授权,而表见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只是符合“外观授权”的表象特征;四是内部责任承担不同。
有权代理中,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而在表见代理中,在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代理人追偿;五是功能作用不同。
合同法解释二 表见代理 追偿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追偿
一、引言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和追偿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
本文将根据百度搜索的内容,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的解释和阐述,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和补充。
它主要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它还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但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代理人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追偿
追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后,被侵权人或者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追偿过程中,被侵权人或者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追偿也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建设。
五、总结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和追偿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
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解释和阐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这些概念在实践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和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和具体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在我们⽣活中,代理⼈只有在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在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内,以本⼈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本⼈才承担民事责任。
有很多民事、经济纠纷中都涉及到代理⼈的代理⾏为是否有法律效⼒、本⼈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那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客观⽅⾯必须要存在有使善意第三⼈(相对⼈)相信⽆权代理⼈有代理权的事实。
这是表见代理成⽴的客观要件。
⾏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但是,因为本⼈的某种过错,造成客观上存在某种事实,善意第三⼈由此可以认定:⾏为⼈与被代理⼈之间存在某种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
根据这些客观情况,造成⼀种已经授权的假象,⾜以让善意第三⼈做出判断:⾏为⼈有代理权。
此种情况下构成的表见代理具体可分以下⼏种情形:1)⾏为⼈在事实上从未得到被代理⼈的授权,根本没有代理权,但是因为被代理⼈的某种⾏为造成了已经授权的假象,致使相对⼈与之为民事⾏为的,被代理⼈应当对产⽣的法律后果负责。
例如,某建筑公司将盖有公章或者合同专⽤章的空⽩合同书、介绍信出借给⾏为⼈使⽤,⾏为⼈持该建筑公司盖有公章或者合同专⽤章的空⽩合同书、介绍信,到某混凝⼟公司联系业务,同时⾏为⼈据此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某混凝⼟公司签订了混凝⼟买卖合同。
此种情况下,混凝⼟公司作为善意第三⼈没有理由怀疑⾏为⼈的代理权,相反,在⾏为⼈的相关⼿续齐全的情况下,混凝⼟公司作为善意第三⼈,完全有理由相信⾏为⼈是有代理权的,因⽽与⾏为⼈签订混凝⼟买卖合同,某建筑公司就应当承担该混凝⼟买卖合同产⽣的法律后果。
2)⾏为⼈与被代理⼈之间有委托合同,具有代理权,同时被代理⼈对⾏为⼈的代理权限有⼀定的限制;但是,代理权授权不明。
客观情况让善意第三⼈不仅不能知晓⾏为⼈的代理权是受限制的,反⽽让善意第三⼈有⾜够的理由相信⾏为⼈的代理权未被限制的。
谈谈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从代理制度上产生的一个怪胎;也是代理制度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着重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三要件说和二要件说作了详细的对比分析,并附带论述了与表见代理制度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表见代理的权限和表见代理主张权利的行使。
关键词:表见代理;表见事实;表面授权:轻过失引言早期的英美法系判例认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意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舍此无它。
例如,格兰沃斯勋爵在1863年“泼勒诉李斯负”一案中指出,“除非一方同意另一方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做为他人的代理人”〔1〕一百多年以后的1968年皮尔森勋爵也同样主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只能根据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意确立”。
〔2〕后来,英美法系对此观点的态度发生了一些改变。
即从主观上理解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意,转向从客观上理解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代理人与被理人之间的合意,这也就是英美法系观不可否认代理的基础。
反观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制度最早规定于《德国民法典》,其后,在《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以及大陆《民法通则》也加以明确规定。
大陆法系中的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与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梁慧星先生认为:大陆法系民法强调:代理制度作为私法自治之扩张和补充,本应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
因而,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与表见代理是互相排斥的,只不过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承认表见代理。
〔3〕由此可见,代理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使民事主体摆脱事必躬亲的束缚。
这无疑促进交易的发展、商品的流转、增加社会财富。
,同时也构成对交易安全的极大威胁,这尤其表现在无权代理之上。
这样的维护交易的安全,维护本人的静的安全、鼓励交易和倡导效率三在功能的表见代理应运而生。
民法典解读之表见代理制度
(1) 向一般归责原则的逃避 (2) 向法律行为论的回归
既然代理权通知事实上成为了本人与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变动之基础, 发挥着类似于法律行为一样的作用,那么对于代理权通知以及表见代理, 可以也应当类推适用错误意 思表示可撤销等规定。
X将印章、授权委托书等交付A保管,结果A拿着这些材 料 与Y订立了合同。
思考 民法典第172条为何不表述为“代理权通知”?
日本民法典第109条: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了他人以代理权的意 旨的人,就其他 人在该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之间所实施的 行为,负其责任。但第三人知道或 因过失而不知道该他人没 有被授予代理权的,不在此限。
第110条:代理人实施其权限外的行为,而第三人有正当理由 相信代理人有权 限的,准用前条正文的规定。
•行为人自称有代理权 •本人直接或间接表示过行为人是代理人 •行为人持有代理权凭证 •本人知道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而不加阻止 •本人将行为人置于某种通常伴有代理权的地位
注意
上述情形区别于仅行为人自称有代理权的主要之处,就在于一般 情况下相对人均会认为已无 必要向本人核实确认代理权限。
相对人一般情况下之所以无需再向本人核实有无授权,皆 因本人一方的 举止态度一般情况下已构成了旨在表明行为 人有代理权的“代理权通 知”。所谓客观上存在代理权表 象,即指本人一方的举止态度一般情况 下存在“代理权通 知”的表示价值。
• “有过失”即指相对人有核实代理权存否之义务而未 尽到 • “权利外观因素越充分,越能够说明合同相对人主观 上善意无过失” •有时存在客观表象但仍可认为相对人恶意或有过失
注意
客观方面的着眼点是“一般情况”,而主观方面强调的 是“具体相对人” 的主观样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虽然存在就“一般情况”而言的代 理权表象,但个案中 的相对人仍须核实确认代理权之有无。
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业务员被取消代理权后,仍旧拿着盖过原单位的章的合同去签约,合同的对方仍以为该业务员有权签约,而签订合约,业务员的这种代理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力,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如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一般围绕表见代理的三要件即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有无主观过失、合同的内容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法律规定
表见代理法律规定1. 引言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进行交易的一种合同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表面代表,代理他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对表见代理行为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介绍表见代理法律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
2.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素表见代理的法律要素包括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方。
委托人是当事人,即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进行交易的一方;代理人是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其行为视为委托人的行为;第三方是与代理人进行交易的另一方。
表见代理合同的成立需要三方共识,并符合法律的要求。
3.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各国法律对于表见代理都有相应的规定,下面将列举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3.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有权选择代理人,并将代理的权力和责任委托给代理人。
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委托人有义务向代理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并支付代理人应得的报酬。
3.2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完成交易,并为委托人争取利益。
代理人有权接受委托并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但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代理人有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交易情况。
3.3 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方应当相信代理人的表见授权,并按照代理人的指示处理交易事宜。
第三方对于代理人的合法行为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第三方知道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授权,也继续与代理人进行交易,第三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4.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表见代理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国家法律规定产生法律效力。
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才具有法律保护。
如果表见代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导致代理合同无效或无效的部分。
5. 表见代理的限制和解除表见代理的限制和解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并终止代理关系。
代理人有义务在接到撤销通知后停止交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结论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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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点。
【 关键词 】 真正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人;被代理人;相对人
在司法实践 中,经常会遇到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仍然 以 被代理人 的名义与相 对人 签订 合同的情 况 ,那么这种 合同是 否具有法律 效力呢?这些代理是否均构成表见代理 呢 ? 本 文 为父亲的代理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
表示或者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至于在什 么情况下 ,相对人才算有正当理由相信行 为人 有代 理权 , 法 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官可以依据案件的具 体情 况 , 结合
一
般人所能达到 的认知程度来断定相对人是否有正当的理 由
相信行为人是有代 理权 的。 ( 一)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相 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 ,这种代理也构成表
为人有代理权 。 二 、结 语 综上所 述 ,表见代理 是我国合 同法 中的一项重要 制度 , 这 种制度有 利于保 护交易安全 和交 易的稳定性 ,同时可 以降
合 同时属于善意且没有过失 ,依据交易 习惯及一般认知 ,相
对人可 以确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 的。例如父亲拿着属 于儿子 的房产证和儿子 的身份证到房屋 中介公 司把儿子 的房屋进行 出售 ,相对人在查看 了父亲 出示 的户 口本后 ,确定行为人 与 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确产证再加上父亲又 出示 了儿子 的身份下 ,这 时相对人 已 有 了足够 的理 由相信父亲是有他儿子 的授权才代理儿 子出售 房屋 的。故相对人与父亲签订 的房屋买卖合 同是有效 的 ,因
就表见代理 的概 念 、分类及表见代 理的本质 等相关 问题进行 了探讨 ,为深刻 理解 表见代理并依 据表 见代 理进 行判 断合 同 是否有效提供 了一些个人 的看 法和观点。表见代 理是 我国合 同法 中的一项重要制 度 ,是判定相关 的代理 行为是否具有 法 律效力 , 从而进一步判断合同是 否具有法律效力 的重要依据 。 表见代理的概念 要研究表见代理 , 首先要 明确什么是表见代理 , 依据 《 合 同法 》 第 四十九条规 定 : 行 为人没有代 理权 、 超 越代 理权 或 者代理权终 止后 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 ,相对 人有 理 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的 , 该 代理 行为有效 。这 些代 理就是表见 代理 。即所谓 的表见 代理是指行为人其 实没有代 理权 , 但 相 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 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 , 表见代理从本质上来讲应属于无权代理 ,其结果应 由行 为人 承担才较为合情合理 。但 是 ,由于表见代理的起因和授 权人有关 ,比如授权人授权以后又将所授权力减少 ,也未通 知他人 , 使他人一 时难 以知道 , 他人信 以为真有 “ 合法授权” , 或 者明明授权是有期限的 , 但 未在授权书中写明 ,让相对人 误认 为授权 是无期限的。此时授权人是有责任的 ,在这种情 况 下 ,如果 完全让善意相对人承担 ,很不公平 ,不利于交易 安 全。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同时体现公平原则 ,不过分增加 交 易成本 , 立法者在 《 合 同法 》中设定 了表见代理制度。 表 见代理 的构 成要件 判断 一个代 理行 为是否 构成 表见 代 理 ,主要 看这个代理行为是否同时满足 以下二个条件 : 第 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其实是没有代理权 ,即行为人没有得 到被代理人的授权 ,仍 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 了合 同; 第 二 、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的。所谓的相 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订立
一
、
见代理 。构成这类表见代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代理人享 有代理权 ; 二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行使代理权 ; 三是相对人 在与行为人订立合 同时属于善意且没有过失 。四是被代理人 不作否认表示或者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 。 ( 二) 行为人在代理权 终止后仍然 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 合 同,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 ,这种代理 也构成表见代理 。构成这类表见代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是 必须有原代理权 的存在 ; 二是代理权 已终止 ; 三是代理权终 止后 由于授权人 的问题使得他人有理 由充分认为代理权仍然 存在 ,比如代理权终止后 , 授权人没有收 回授权书或者授权 书没有写 明授权 的期限等 ; 四是 相对人属 于善意 , 没有过失 , 同时被代理人不作否认表示 。五是相对人有正 当理 由相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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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的分类 依据 《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规定 , 通 常我们把表见代理分成 以下三类 : 行 为人本来就没有代理权 ,但行为人以被 代理人名 义与 相对人订立 了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 的代
理 ,这种代理构成了表见代理 ,构成 这类 表见代理须具备下 列条件 : 一是行为人确实没有代理权 ; 二 是相对人 在与行 为 人订立合 同时属于善意且没有过失 ; 三是被代 理人 不作 否认
青年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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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
金 高云
( 上海大学 ,上海 2 0 0 4 4 4 )
【 摘 要】 我国合 同法的第四十 九条规 定 了 表 见代 理制度 ,文章对合 同法的中的表 见代 理的概念及分类 ,及构成表见代 理 的构成要 件进行 了详 细的阐述 ,对如何正确理 解表 见代 理 ,并据此判断 由表见代理所 签订 的合 同 是 否有效提 出了一 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