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神池县长畛乡南沙城村土地整理项目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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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农经发〔2018〕8号

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农经发〔2018〕8号

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农经发〔2018〕8号各市农委、农经(局、中心)、国土资源局,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等九厅局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扎实推进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晋农经发〔2018〕2号)。

日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农办经〔2018〕10号),对部分清产核资报表进行调整,请各地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时,按照新调整的报表进行填报;已经结束清产核资工作的村,要重新按照新的报表调整数据。

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指标说明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指标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相关指标名称相同,指标解释与其一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土地,按照土地调整划定的工作范围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填报除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晋政办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山西省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四日山西省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4月)我省是地质灾害多发省份之一,山区、丘陵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2%,自然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大,加之矿山开发、水利工程、公路、铁路、城市建设等人为工程活动强烈,造成我省地质灾害种类多、危害大。

特别是近年来黄土地区和公路沿线崩塌、滑坡、泥石流以及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山体滑移、滑坡、水源枯竭等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一、2007年度地质灾害基本情况2007年全省共发生突发地质灾害26起,其中:滑坡6起、崩塌8起、泥石流2起、地面塌陷8起、地裂缝2起。

因地质灾害造成27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2.1万元。

2007年我省继续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台合作,全年在山西电视台发布了10次三级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预报范围内大多发生了地质灾害,防灾效果明显。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得到了加强,结合地质灾害气象预报,2007年成功预警地质灾害9起,避让搬迁人员764人,避免人员伤亡185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870多万元,防灾工作成效显著。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2.07【实施日期】2012.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2-04-23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04-25 |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 【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返还及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相关标准、规范、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批复文件进行。

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对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项目,应当组织抽查,抽查率不少于委托验收项目总数的20%。

第六条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单项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上级有关监管机构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基础上,经自验合格。

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方可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一)工程建设任务已按照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并经自验、初验合格;(二)固定标识设立;(三)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四)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五)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七)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经过审计。

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自验工作报告;(三)项目初验工作报告;(四)项目竣工报告。

神池县自然资源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神池县自然资源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广东中地土地房地
TOP1 神池县 12 个行政村实用性村庄规 产 评 估 与 规 划 设 计
29.6
划结果公告
有限公司
2023-08-04
TOP2
神池县 12 个行政村实用性村庄规 划第 5 标段结果公告
华林中创建筑规划 设计有限公司
29.5
2023-08-17
TOP3
平均节支率
4.4%
同比增长:175.0%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1/18
近 3 年(2020-09~2023-08):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神池县自然资源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36
同比增长:500.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2112.84
同比增长:1121.8%
平均金额(万元)
¥64.03
同比增长:85.1%
120.0 39.1 39.1 39.0 39.0 38.8 38.8 34.5
2022-11-01 2023-01-13 2022-12-15 2022-12-15 2023-01-13 2023-01-13 2022-12-15 2023-01-03
(2)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4)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为切实做好全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保护优质土壤资源,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晋发[2017]43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耕作层是耕地精华,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粮食生产之本。

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优质土壤资源、落实占补平衡、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途径,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生态工程和抢救性工程,对保护耕地资源、提高新增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指导方针,按照“政府推动、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难以再生的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不断提升我省耕地保护水平。

(二)工作目标以保护和利用耕地资源为目标,通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探索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管理、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为我省补充耕地、土地整治等一系列工程提供优质土壤,提升补充耕地和新增耕地质量。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17年2号文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17年2号文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17年2号文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油气(煤层气)矿业权人,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XX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对《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XXXX〕,以下简称XX)的解读,现就《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到期延续时补充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

XXXX年以前设立的矿业权,延续登记时补签出让合同,约定资源勘查开采的重大事项,包括最低勘查投入、出让收益(原则上自进入开采阶段即按基准率征收)、定期缴纳规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限期提储、限期转采等具体约定,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则约定;XXXX年以后竞争出让的煤层气探矿权、增列的煤层气矿业权,到期延续时按照新的合同文本续签、补签。

合同文本近期将征求企业意见,结合自然资源部合同文本修改后正式发布。

二、关于探矿权延续年限选择。

勘查许可证截至时间为XXXX年5月1日前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延续2年或5年。

选择2年的,适用原有规定(晋国土资函〔XXXX〕348号,按照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比例核减相应面积);选择5年的,按照《办法》规定核减;勘查许可证截至时间为XXXX年5月1日后的,按照《办法》规定延续5年,并进行面积核减。

三、关于最低勘查投入计算。

以XXXX年5月1日为界限,之前按照每年最高1万元的旧标准计算到月,之后按照每五年提高一档、每年最高10万元的新标准计算到月,两项合计为该区块总的最低勘查投入,其完成比例与《办法》第十七条面积核减挂钩。

四、关于探矿权延续面积核减。

按照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对XX 的解读,从有利于企业角度,我省煤层气探矿权延续登记时扣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探明储量面积)×25%。

即“先扣除探明储量面积再核减区块面积25%”。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晋政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六日山西省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我省地处黄土高原,境内沟谷发育,新构造运动等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强烈,自然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大,加之矿山开发、水利工程、公路、铁路、城市建设等人为工程引起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日趋严重,已影响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一、2005年度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山西省2005年共发生地质灾害38起,其中地面塌陷与地裂缝20起,崩塌3起,滑坡7起,泥石流1起。

有2起地质灾害造成了人员伤亡,死亡26人,损坏房屋1000多间,毁坏耕地16000亩,直接经济损失约4000万元。

2005年5月9日,我省吉县吉昌镇桥南村209国道右侧发生黄土崩塌,崩塌体积约60多万方,5个民房院落被摧毁,24人被掩埋窒息身亡,209国道吉县至乡宁段完全中断。

这是我省近年来发生的最严重地质灾害伤亡事件。

主要原因一是原生地质环境条件不良,黄土结构疏松,强度低;二是坡脚建房、筑窑进一步降低了土体的稳定性和强度。

由于采矿强度的增大,矿山地质灾害进一步加剧,2005年襄汾县塔儿山铁矿采空塌陷地质灾害造成2人死亡。

采矿造成的纠纷事件也日渐增多。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404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404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40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省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53号)的要求,为保证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要求,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通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工作,确保我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达到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的。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编制相关图表册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晋政办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我省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最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征地补
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的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山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44528元/亩;旱地/园地:22264元/亩;林地:11132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5566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平川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3866元/亩;旱地/园地:26933元/亩;林地:13466.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6733.25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城郊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68126元/亩;旱地/园地:34063元/亩;林地:17031.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8515.75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
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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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2•【字号】晋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日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完成前款规定耕地开发任务,由有偿出让该新开发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首批启动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垫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逐步实现滚动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和资金回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申请和项目预算下达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形式逐级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的通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的通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晋自然资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6号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土地管理局:为服务全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享受土地要素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4月25日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第一条在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保持本地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要求、程序、划拨价款标准和权能的一致性,不得对民间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区别对待。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记载的项目建设内容为依据判断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不得以建设单位投资来源为民间投资、外商投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为由限制申请划拨用地。

对于《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国务院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但不得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提出同等要求。

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

山西土地整理实施方案

山西土地整理实施方案

山西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山西省制定了土地整理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有效整治,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高效生产,推动农村产业升级,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总体要求。

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力为核心,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具体要求包括: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农业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土地整理范围和布局,合理划分土地用途,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 依法依规,保障权益。

在土地整理过程中,严格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在土地整理实施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二、具体措施。

1. 加强规划设计。

组织专家对土地资源进行调查评估,科学规划土地整理范围和布局,合理划分土地用途,制定详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

2. 推进土地整治。

对农田进行平整、疏浚、绿化等整治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力,改善农田生产环境。

3. 保障农民权益。

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农民稳定增收。

4.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在土地整理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耕地、水源地、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5. 推动农业产业升级。

通过土地整理,优化农田布局,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升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土地整理实施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土地整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2.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土地整理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土地整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土地整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 加强宣传教育。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过十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当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特点和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国土资发〔2005〕343号)、《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01-1013-200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技术服务相关单位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前期技术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水文勘探和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

(一)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初步设计及预算报告编制单位准入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团体;2、具备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或水利工程设计或水土保持规划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等级,且通过工商年检和资质年审的法人;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土地规划、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预算等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具有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和规划初步设计方面的业绩;7、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土地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8]3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土地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8]3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土地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土地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8〕3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局土地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8]3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6号文件精神,搞好全省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2008年土地利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2008年土地利用工作要点2008年全省土地利用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3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2008〕16号文件精神,按照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提出的总体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保证重点,及时有效供地一是保障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供地,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供地给予倾斜;二是要安排好“两区开发”、招商引资、产业转型、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项目的供地;三是按照住房需求,优先考虑民生用地,要确保70%以上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和沉陷区、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土地供应。

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印发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56号文件规定,建立年度土地供应考核制度。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晋国土资发[2013]281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81号)各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已经省转型综改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请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9月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联系人:杨阳联系电话:************,186****2233电子邮箱:186****************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9日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转型综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任务,根据省转型综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各市、省级试点县(市、区)2013年转型综改试验任务指导工作的通知》(晋综改办生态发〔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晋政发〔2013〕16号)和《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3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3〕47号)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严格程序、大胆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深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土地管理制度供给。

在确保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尊重农民意愿、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试点县开展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拓展试点县(市、区)用地空间,促进试点县(市、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推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探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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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神池县长畛乡南沙城村土地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的评审意见》及批复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晋国土资技审[2010]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1.22
【实施日期】2010.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神池县长畛乡南沙城村土地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
的评审意见》及批复立项的通知
(晋国土资技审〔2010〕5号)
神池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晋国土资发[2005]343号《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神池县长畛乡南沙城村土地整理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形成了评审意见。

经审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予以确认。

并据此批准该项目立项,项目建设规模494.68公顷,新增耕地147.1公顷,项目总投资1721.72万元。

现将该评审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神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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