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帆船基金案”看中国“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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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之源——2010年5大基金老鼠仓

罪恶之源——2010年5大基金老鼠仓

罪恶之源——2010年5大基金老鼠仓作者:奥丁来源:《大众理财顾问》2011年第03期对于全球股市来说,2010年虽然经历了许多动荡,但整体维持上涨, MSCI世界指数上涨9.55%。

有人说是中国经济拯救了世界,然而从中国国内来看,A股却大幅下跌,上证综指累计下跌14.31%。

根据相关媒体调查,有7成投资者亏损。

除了再融资、紧缩政策等“天灾”外,也有人祸因素,屡屡曝光的老鼠仓就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其牺牲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获取了个人的利益,损大家为小家,严重侵害了基民的利益,影响恶劣。

所幸的是,证监会在2010年也明显加大了监管力度,全方位出击,深度挖掘,挖出了很多只“硕鼠”。

李莉、唐建(上投摩根)——老鼠仓第一案旧案后有黑幕主角资料:李莉,证监会职员。

唐建,2006年9月14日起担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基金经理。

事件回放:唐建案是中国老鼠仓的第一案。

2006年证监会发现,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新疆众和的股票,其父的账户买入近6万股,获利近29万元,另一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元,总共获利逾150万元。

证监会决定,取消唐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终身市场禁入。

虽然这是2007年的事件,但由于它是基金业的老鼠仓第一案,目前依然有很大影响,李莉门事件又揭开了其背后的内幕。

2010年,央视报道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涉嫌股市内幕交易,当时主要涉嫌的股票是三一重工。

就在事件逐步平淡下来时,李莉的前夫再次向媒体曝光,李莉之前曾经大批购买上投摩根基金,获利丰厚。

而之前涉案的三一重工,恰恰是2006年上投3只基金(双息平衡、中国优势和成长先锋)的重仓股。

据调查,2006年12月,有国内某知名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和证监会基金管理部和法律部多名干部去欧洲“公务考核”,李莉也在其中。

8天行程中只有1天半的公务活动,其他均为观光游览,为此基金公司支付了约26万元的旅游费用。

“基金老鼠仓”案件的后果和影响

“基金老鼠仓”案件的后果和影响

“基金老鼠仓”案件的后果和影响(本小组成员:卢潇烨、龚晨晨、康倩、张颖、郭珍宇)波澜壮阔的牛市行情让投资者们切实体会到了“粮食丰收"的喜悦,然而喜悦的背后是“鼠患”横行。

在此,我们小组将详细地讨论几个具有代表性“基金老鼠仓"案例的后果和对以后基金业发展的影响。

1案例详情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行为于2007年被中国证监会查实,唐建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查处的第一人.2006年9月14日,唐建成为新募集成立的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的基金经理,当时基金发行规模为54亿元,至2006年底净值突破百亿。

根据晨星(深圳)基金数据中心对106只股票型基金的回报率排名,上投摩根成长先锋排第45位。

截至5月15日,成长先锋的单位净值为1.9867元.而事实上,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总共获利逾150万元。

事实上,唐建案恰与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发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应。

《通知》表示,中国证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监控各公司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公司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他人进行股票投资或提供股票投资信息、建议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拿唐建开出首刀,既是切实加强监管的一个必然,也是对市场中潜流暗涌的“老鼠仓”行为的厉声警告。

这声警告,非常及时而必要。

然而巨大的利益诱惑,并没有阻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2008年,王黎敏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直接操作其父王法林在华泰证券常州和平南路营业部开立的“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股票。

证监会认定王黎敏为市场禁入者,7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罚款50万元。

2009年,基金经理韩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严打“老鼠仓”背后的困局

严打“老鼠仓”背后的困局

严打“老鼠仓”背后的困局作者:郭施亮来源:《卓越理财》2014年第07期自今年3月以来,证监会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可谓空前。

就在5月初,在证监会的例会上,一次点名十多家涉嫌“老鼠仓”的基金公司。

其中,有几家基金公司市场影响力颇大。

此外,证监会对“老鼠仓”的调查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不仅包括了券商业、基金业,还包括了资管业、保险业等行业。

何谓“老鼠仓”?实际上,“老鼠仓”是指庄家在利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或相关关系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

毫无疑问,“老鼠仓”的频繁出现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其中,对广大投资者而言,“老鼠仓”的出现必然会损害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进而削弱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因缺乏资金、信息等优势,当面临股价大幅异动之际,大多数的投资者均束手无策。

更多时候,遇到股价盘中的瞬间跳水,敏感的投资者会果断止损。

殊不知,却遭遇到“老鼠仓”的袭击,无辜地成为了牺牲品。

对部分券商来说,尽管券商具备了资金、信息等优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常被“老鼠仓”搅局。

有时候,当股价大幅拉升之后,大量的“老鼠仓”蜂拥而逃,却影响了部分券商的运作程序。

最终,部分券商在高位被迫接盘,抬高了自身的成本,反而扩大了自身的亏损。

“老鼠仓”盛行多年,管理层也深刻意识到“老鼠仓”的危害性。

2009年,刑法第七修正案正式加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至此,“老鼠仓”被真正入刑。

根据入刑的门槛,主要包括五种类型,分别是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随着“老鼠仓”被正式入刑,相应的违规成本也有所抬高。

其中,“老鼠仓”获刑第一人韩刚成为了经典的案例。

韩刚作为原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因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老鼠仓”案例

“老鼠仓”案例

韩刚获刑一年成基金业老鼠仓领刑第一人2011年05月23日02:42 来源:上海证券报日前,深圳证监局向辖区内各基金管理公司下发《关于汲取教训,加强守法诚信教育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例案件的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指出,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件作为首例基金经理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获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

”胡挺表示。

韩刚虽然是第一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刑的基金经理,但并不是第一位从事此类违法交易的基金经理。

此前,证监会曾查处了基金经理王黎敏、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利用职务便利和未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为私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获利的行为,认定王黎敏、唐建为市场禁入者,给予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道德风险难控是形成“老鼠仓”主因基金行业“老鼠仓”的不断出现,主要在于基金行业的道德风险较难控制。

一般而言,影响基金资产安全的有两类风险:一是市场风险,二是道德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投资理念、市场经验,此类风险会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逐步解决。

而道德风险起于基金经理的道德修养,因道德修养不够而从事违规交易的行为,无疑将基金经理引向了违法境地。

“老鼠仓事件之现象分析与防范对策_什么是老鼠仓现象

“老鼠仓事件之现象分析与防范对策_什么是老鼠仓现象

“老鼠仓事件之现象分析与防范对策_什么是老鼠仓现象[摘要]老鼠仓是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人们追求高利润这一动机在证券市场的一种表现。

证券市场是一个不断产生利润,追求回报的一个市场,但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那就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

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的今天,老鼠仓的存在也是难以避免的,从制度上进行合理设计,老鼠仓现象虽不能绝迹,但也会大大减少。

一、老鼠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中国证券市场起步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要晚得多,基金这一机构投资者则出现得更晚。

1998年,中国才出现了基金,当初只有封闭式基金。

2002年,才有了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生不逢时,它诞生于中国的证券熊市,人们对证券投资处于低潮,更谈不上去投资基金。

基金的规模、基金的投资回报,以及基金的投资热度都非常小,所以,当时老鼠仓对于基金经理来说也没有多少诱惑,即便存在老鼠仓,由于它的影响相对较小,加之投资者及媒体也不是十分关注,所以老鼠仓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然而,时间进行到2006年,由于中国大牛市的出现,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一只基金大的上百亿),人们投资热情的高涨,对基金的关注度提高,基金经理在面对如此难遇的大牛市,一方面是巨大的利益诱惑,另一方面则是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大建老鼠仓,以获取暴利。

老鼠仓这个概念,是人们的一种习惯的叫法,在不同的领域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但是,本文中的老鼠仓,是特指证券市场中基金经理的一种违规行为。

有观点认为,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经理在使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的资金在低价位买入该股票,等到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持股率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因此被套牢。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基本上反映了老鼠仓的本质,但这个表述不太全面。

老鼠仓,应该是指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员在使用公募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事先用其个人的资金在低价位买入该股票,在该股票被拉到一定价位后,再把其持有的股票先行卖出以获取利益,从而可能使该基金的资金或散户的资金被套牢的一种行为。

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刷新纪录:陈志民获利2826万 被判4年

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刷新纪录:陈志民获利2826万 被判4年

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刷新纪录:陈志民获利2826 万被判
4 年
据羊城晚报报道,广州市人民检察院1 月15 日发布消息称,该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30 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2826.059 万元。

记者了解到,涉案的陈某民系易方达基金公司元老、已于2013 年底离职的原副总经理陈志民,现年45 岁。

辞职后,陈志民一度处于失联状态。

当时,有市场就传出其或已跑路或被控制。

不过,监管层并未在公开场合予以披露。

陈志民案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

2015 年9 月7 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同年11 月10 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开资料显示,陈志民管理的易方达积极成长在2004 年至2011 年期间任职回报率高达394.08%,彼时在基金圈中名气不亚于华夏基金的王亚伟。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披露,陈志民一案涉及利用掌握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买卖股票数量达87 只、成交金额达18.84 亿元、非法获利数额达2826.06 万元。

从股票数量,成交金额以及非法获利数额来看,都超过不久前终审的马乐一案,为目前全国最大宗的老鼠仓案件。

在陈志民案之前,最大老鼠仓案为马乐所创下。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马乐在担任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掌控。

解密“老鼠仓”

解密“老鼠仓”

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或通知亲人、亲戚、朋友在低或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提前买入某只股票,低位建仓,然后利用广大投交易者包括上市公司高管以及一些官员。

2122配偶、父母等亲人、朋友或第三人账户,先于或同步于自己所管理的基金建仓时点买入个股以获取暴利。

这些投资经理由于自己就是公有基金的管理人或者操盘者,所以通过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他们就是内幕信息的拥有者。

“老鼠仓”的第三个特征是,庄家打压股价,盘中瞬间暴跌,然后快速回升。

“老鼠仓”在建仓之际,一般都是在低位,这个时候,需要主力庄家在竞价时或盘中瞬间把股价打压下去,而上市公司在此时并没有遭遇特大实质性利空,股价走势一般处于低位徘徊或温和上涨中,盘中的瞬间暴跌没有任何预兆。

这样在短时间内,有利于“老鼠仓”的低位建仓,而且这个过程持续时间非常短,瞬间暴跌结束后股价迅速恢复原有走势。

如果有个别散户能够把握住时机,短线及时跟进的话,就会跟随“老鼠仓”获利。

“老鼠仓”表现在k线形态上,是留下一根长长的下影线,有时候也会在开盘的时候就出现大幅跳低开盘的现象,然后在盘中形成大阳线走势形态的长阳线。

涉及“老鼠仓”的股票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中,“老鼠仓”一般都隐藏在大大小小的庄股之中。

庄家喜欢的公司一般业绩都一般,因为业绩好的公司大多股价已经很高,且受到大机构的重视,不容易控制筹码;而且流通盘不大,最好小于5亿股,流通市值一般在50亿元以下。

庄股一般与大盘的关联度较小,大盘的涨跌对庄股的影响较小;庄股的成交量不大,也不活跃,由于庄家控制了较多的筹码,往往会用技术进行护盘或者打压股价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股市第一强庄德隆集团旗下曾拥有177家子孙公司和19家金融机构。

2004年4月,德隆股票崩盘,德隆轰然倒下,至少两家证券公司倒闭和多家银行等机构损失数百亿元。

德隆事件就存在严重的“老鼠仓”问题。

德隆通过二级市场收集“老三”合金投资(000633.SZ)、新疆屯河(600737.SH)和湘火炬(于2007年4月终止上市)拉高股价,获取贷款资金。

谈证券市场中基金“老鼠仓”行为及法律认定

谈证券市场中基金“老鼠仓”行为及法律认定

二 、 “ 鼠 仓 ” 的 基 本 技 术 特 征 与 形 成 原 因 老
( ) “ 鼠 仓 ” 的 基 本技 术 特 征 一 老
主体和领域划分可以分为很多种 ,如基金 “ 老鼠仓 ”、上市
公司 “ 老鼠仓 ”、咨询机 构 “ 老鼠仓 ”、券商 “ 鼠仓” , 老
“ 鼠仓 ”的主要技术特征众说纷纭 ,这主要是 由于证 老 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复杂性所决定 的。结合国内外 的一些
打 击该 类犯罪 观念 的更 新和 立 法 的进 一步 完善 。
关 键词 :“ 仓”行为; 老鼠 技术特征;形成原因 法 律认 定 ;完 善
中图分 类号 : D 2 .3 文 献标识 码 : A 9 43
证券市场 ,是股 票 、债 券 、投资基金 等有价证券发行 和交易的场所 。它通过证券信用 的方式融通资金 ,通过证券
中国股 市的特色就是无庄不成股 ,而 “ 老鼠仓 ”就存在 于这些大大小小 的庄股 当中。基金 、券商是庄股 中的主力. 券商是 证券 市场的 中介 ,靠代 理客户 从事证券 交易赚取佣 金 ,承销商和 自营商还可以代理证券的发行和从事证券的交 易。基金包含资金和组织两方面的含义 :从 资金上而言 ,基 金是用于特定 目的并独立核算的资金 ;从组织上而言 ,基金 是为特定 目标而专门管理和运作资金的机构或组织 ,基 金是
量出现的基金 “ 鼠仓”现象 ,更加激化 了投资者对相关利 老 益链条和监管部门的不 满和矛盾 ,严重打击了市场存 ,对
众 多投 资者把资金汇集起来 ,并交 给基金管理人管理 ,投资 于股票 、债券 ,以获取投资收益的金融工具 由于基金实力
雄厚 ,由专业人士理财 ,使得基 金可以涉足多种证券 ,进行
基金亏损累累 , “ 鼠仓”赚个钵满瓮盈 ,其损害的是广大 老 基 民及投资 者的利益 。

揭秘“老鼠仓”潜规刘

揭秘“老鼠仓”潜规刘
终 于 开 口说 话 了 。2 0年 1月 09 1 1 日, 2 景顺长城和长城 两家基金公 司同时发布公告, 认定公司原基金
经理 “ 老鼠仓”属个 人行为, 与基 金公 司无关。
对的一个时点上, 出现监管层的 会
行动雷声 大雨点小 。实际上 “ 老
为准则 》, 准则明确规定 , 该 证监
此 前 不 久 , 国 证 监 会 、上 中 海 交 易 所 在 上 海 组 织 召开 了 一 次
全国18 0 家券商和数十家基金风险 控制及I业务代表参加 的座谈会 , T 证监会市场监管 部有关负责人 和 上交所技术 中心 、市场监察部 相 关人员到会。据称, 此次会议主 旨 是对 刚刚结束 的全 国风险控制业 务检查作总结, 而证监会官员在会
协调 ”等 因素 , 如何根 绝 “ 鼠 老
仓 ” 仍 是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的 一 大 悬
念 。可 以说 , 国金 融业 将 掀起 一 中
本市 场上并 不稀奇 。”一家基 金
公司渠道经理告知, 在中国发展了 1 年的基金业 ,“ O 可以说 ‘ 老鼠仓 ’ 就没断过 。”加 上 目前 的监管体 制存在很多漏洞 ,“ 老鼠仓 ”不但 风险小, 能获得高额 回报。如果 还
位后, _将个人仓位率先卖 出获 便兀 『
取暴利, 当然 , 后 亏损 的是 公 有 最 资 金 和散 p 。
固 典 读 202 经 阅 0・ 10
用 堕 量 壤最 丝 多 些… … …… ……… …… …… . …… …… …… …… …… ….
会证券 犯罪侦查 局仍然未 介入深
起 自己的电脑就跑 还有传言说 , 上海很多 基金公司 的电脑硬 盘全 换了, 以销毁违规交易数据 。因此 “ 鼠仓 ”行 为并未得 到根本扼 老 制, 涉案人仅受到行政处罚 , 只对 情节严重者采取辞退处罚, 并未追 究责任并上报监管部 门。

对基金“老鼠仓”问题的思考

对基金“老鼠仓”问题的思考

对基金“老鼠仓”问题的思考对基金“老鼠仓”问题的思考摘要基金“老鼠仓”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作客户,任其发展将危及基金业乃至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对“老鼠仓”的形成原因、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若干对策。

关键词老鼠仓形成原因危害防治对策所谓基金“老鼠仓”,是指基金管理者在运用基金资金大量买入某种证券之前,先用自己或其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利用基金资金将该证券拉升到高位后,又让自己或者关系户的证券率先卖出而获利的特殊内幕交易行为。

正是因为这种行为具有比基金资金跑得更快,偷食基金赢利,且这些帐户大多很隐秘等特点,所以被形象地称为基金“老鼠仓”。

“老鼠仓”实际上反映的是一种违规的利益输送问题,而通过对机构的利益进行违规操作,使个人或关联方得到利益,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现象。

一、基金“老鼠仓”的形成原因(一)基金“老鼠仓”隐蔽性强,调查难度大基金经理之所以能够有效地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避开监管机构的监控,其关键就在于基金经理人运用其亲属、关系户,甚至是毫小相十者的身份证开户建仓、避开监管,从而使其能成功地利用内幕信息在低位买入、高位卖出,所得的资金通过他人的账户进入基金经理的实际操控中。

尽管监管部门要求基金经理上报其本人及其自系亲属的账户资料,但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经理的“老鼠仓,,很少会使用上报的账户,甚至连旁系亲属、姻亲的账户也很少使用。

(二)基金管理者自身缺乏投资渠道,制度设计不合理基金管理者相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无疑是高收入阶层,然而他们在接受委托为客户理财的同时,自己的资金却没有正常的投资渠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被限制小得买卖股票。

从立法的基本宗n来看,禁比有关人员从事股票买卖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比内幕交易,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小受侵害。

但是如果严格执行这些,禁比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岂小是等于让他们的闲置资金贬值、缩水,剥夺他们的财产。

浅析基金“老鼠仓”问题

浅析基金“老鼠仓”问题

浅析基金“老鼠仓”问题摘要:随着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老鼠仓”行为屡见不鲜。

“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在基金资金拉升股价前先行私自建仓进而牟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应定性为内幕交易,它不仅危害到投资者的利益,也危害到基金管理公司甚至整个基金行业的发展。

为了对“老鼠仓”现象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治理,我们可以从基金治理、基金监管及法律责任的追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字:基金老鼠仓法律性质防范规制中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在高速发展经济繁荣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会滋生出各种因为利益而产生的违法行为,今天我具体要讲的便是这些违法行为中相当典型的一种,即基金“老鼠仓”。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何为基金“老鼠仓”。

基金“老鼠仓”就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做庄个股股价前,先用自己个人(亲友团)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再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最后套牢亏损的是机构(公有)和散户的资金。

“老鼠仓”有许多的表现形式,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资产管理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知道相关大额资金的投资信息,违规私自买入相关股票以追求私利的行为;二是相关从业人员自己先行买入股票,然后利用所管理的基金拉升该股票价格,进而利用股价差获利;三是利益输送,即相关从业人员故意选择不公平的价格或者不适当的时机交易,让公募基金为私募基金高位接盘,致使公募基金被套牢,私募基金却获利解套。

那么该如何定性基金“老鼠仓”行为呢?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因此,要讨论“老鼠仓”是不是内幕交易,必须要先明确两点:第一,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的主体。

第二,基金投资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先看第一点,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的主体。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可知基金从业人员并不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但只要基金从业人员获取了内幕信息,知道该信息是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该基金从业人员就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基金“老鼠仓”的成因与防治

基金“老鼠仓”的成因与防治

基金“老鼠仓”的成因与防治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开始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审议,而此次修正案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在证券市场中隐秘而广泛存在的“老鼠仓”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将“老鼠仓”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由于基金“老鼠仓”具有极大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引起了整个基金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老鼠仓”是指一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本机构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①。

所谓基金“老鼠仓”,是指基金(多为公募基金)管理者在运用基金资金大量买入某种证券之前,先用在自己或其关系户(或者关系户的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利用基金资金将该证券拉升到高位后,又让自己或者关系户的证券率先卖出而获利②,是一种特殊的内幕交易行为。

正是因为这种行为具有比基金资金跑得更快,偷食基金赢利,且这些账户大多很隐秘等特点,所以被形象地称为基金“老鼠仓”。

二、基金“老鼠仓”的成因(一)对基金管理者忠实义务的监管不严,导致其忠实义务的缺失基金作为一种信托模式,基金管理者处于信托中的受托人地位,而受托人对委托人是负有道德义务的。

忠实义务正是受托人即基金关系中的基金管理者所应承担的最重要的道德义务,也即基金管理者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为了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的目的行事,不得将个人利益摆在与投资者利益相冲突的位置上。

对于基金管理者忠实义务的监管方面,基金公司和证监会往往忽视对基金管理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其是否履行此义务也缺乏有效监管措施。

另外,实践证明,我国《信托法》对违反忠实义务的处罚(被发现后将其所获利益归为信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不获得报酬)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

仅从德隆事件来看,基金管理者以损失数百亿元的代价获利近千万,恢复原状不可能,不获得报酬对基金管理者损失不大,就算将所得的利益归为信托财产这样的惩罚措施,也不能有效地弥补基金持有人的损失,更不能很好地对基金管理者起到威慑作用。

“我”眼中的老鼠仓:

“我”眼中的老鼠仓:


, 事前 防
范 和 事后

究相结




限 于在证 券 市场 炒得 沸沸扬 扬 之 后 才
展 开 调 查 ,进 行 认 定 作 , 出 处 罚 。
其 次 在 内部 控 制 方 面பைடு நூலகம், 完善 基 金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 加 强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 老 鼠仓 事件 既 然在基 金 公 司发 生 。
关 配 套 的 司 法 解释 。 相 信 此 司 法 解释
会 对 老 鼠仓 的 罪名 、 行 为 的认 定 、 情 节

重的
划分标
准等
问题

出规

一 ,
旦 司 法 解 释 出 台 会 , 在 打 击 “ 老 鼠 仓 ”
方 面起 到重要 的作 用 。
同时 ,还
可借鉴
国外的经 验



基 金 从 业 人 员证 券 投 资 的 范 围 , 建 立
仓? 很 多时候 , 管理 层 很难 找 出基 金 经 理 真正 的 自营 账户。


自由评论 者
影幻
从 世 界股市 的发展史来 看 ,老 鼠仓 问题 从 来就没 有 被解决过 , 只能是处理 掉低 水 平 的老 鼠仓 。 容 忍 高水平 的老 鼠仓 。

首先在外部监 管方 面 , 加 大 证 券 市 场 监 管力 度 , 提 高证 券 市 场 监 管水 平 。 老 鼠仓 行 为是 比 较 隐 蔽 的 。 基 金 经 理 往 往 利 用其他 独 立 无 关联 的 第三 人 开 立 账 户 , 这 样 的 账 户具 有极 高的 隐 蔽性 。 我 国 对股 票 异动 和 交 易账 户的

“老鼠仓”事件简要论述

“老鼠仓”事件简要论述

“老鼠仓”事件简要论述在2007年10月份之前,沪深大盘总体呈现单边上行态势,虽然期间也曾经历过较大的震荡,但持续的牛市给人们带来的巨大财富,让市场各方沉浸在喜悦之中,投资者对于基金“老鼠仓”等危害市场的行为表现得比较宽容。

不少人认为,在一个新兴市场,基金“老鼠仓”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只要自己赚钱,基金经理做“老鼠仓”也没什么关系。

但自2007年10月份起,受美国次级债危机的引发,沪深股市剧烈震荡,在股市赚钱不再像以前那样容易,大量在2007年下半年入市的投资者不但赚不到什么钱,而且在波动剧烈的市场中出现亏损,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老鼠仓”的矛盾开始变得尖锐起来。

一、基金业中的“老鼠仓”在基金行业里,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如基金经理或公司其他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和信息优势,在基金完成买入某只股票前借用他人账户买入股票,在基金完成卖出前提前卖出股票的行为。

由于有公募基金的数以百亿甚至千亿的资金优势做后盾,基金“老鼠仓”的获利率相当高,其利润来源中的大部分其实是对基金资产的转移。

从根本上来说,“老鼠仓”问题是制度缺陷和缺乏完善监管体系大背景下催生的必然利益输送方式。

由于基金从业人员靠利益太近,如果缺乏足够的监管,则极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利来谋取个人私利,而“老鼠仓”则是谋取利益的主要方式。

基金经理利用手中的权利为相关利益者服务的同时,则必然会损害大部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二、“老鼠仓”事件的影响自2006年以来,随着证券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牛市行情的来临,基金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证券投资基金成为普通百姓投资股市、分享我国经济发展的首选理财方式。

目前,基金已经成为我国国内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这与投资人理财观念的更新和对基金行业的信任是分不开的。

而基金“老鼠仓”事件的爆出,犹如在炙热燃烧的焰火上泼了一盆冷水,使得投资人对刚刚熟悉的专家理财形象开始质疑,同时对投资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也产生怀疑。

虽然基金“老鼠仓”在业内一直私下相传,但其暴露于公共视线之下则是在2007年5月。

基金老鼠仓大盘点

基金老鼠仓大盘点

2014年第09期封面文章Cover ·Story距离博时原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一案开庭审理仅仅一周,基金圈再爆“老鼠仓”丑闻,而此次的主角则是去年公募冠军中邮基金经理厉建超。

据媒体报道,厉建超因涉嫌违规已在春节前后被监管部门带走,这使得其不仅成为史上首位涉嫌“老鼠仓”的冠军基金经理,也是目前北京地区首位被爆出的“硕鼠”。

不过据知情人透露,这仅仅是冰山一角,截止目前有20位基金经理均遭调查,圈内风声鹤唳人人自危,或现基金经理辞职大逃亡的局面。

事实上,我们看到在现有的“游戏规则”下,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并非始终保持一致的利益关系,这使得基金圈不可避免的成为了“老鼠仓”的重灾区,进入2013年以来,伴随着“大数据排查”成为监管层的“捕鼠”利器之后,涉案者级别越来越高,涉案范围也越来越广,影响力越来越大。

本刊从众多案例中抽丝剥茧,再现“硕鼠”成长史以及“捕鼠神器”的进化史。

“硕鼠”也有亏损自2007年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涉案“老鼠仓”以来,中国基金业已爆出15起之多的“老鼠仓”,而从运作手法来看,大多是老鼠仓账户在公募基金建仓前买入,基金账户后入场慢慢将股价推高,股价经过一段时间上涨后产生利润,这时,老鼠仓账户再先于公募基金账户卖出,路数基本如此,其中不乏明星基金经理。

作为中国公募基金界的风云人物,李旭利“老鼠仓”一案曾引发业内哗然,李旭利曾在2006年担任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是曾与王亚伟齐名的明星基金经理。

据证监会通报,李旭利于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0日,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两只股票,于2009年6月份悉数卖出。

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在马乐案前其一度成为国内基金业最大“硕鼠”。

事实上,盘点众多涉嫌“老鼠仓”交易的基金经理,大都是盈利的。

除了李旭利、马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高达千万元的非法所得,在早期被处罚的“老鼠仓”基金经理,王黎敏、唐建、张野都有上百万元的“老鼠仓”盈利,即使韩刚、涂强、刘海没有出现具体盈利数据,但也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老鼠仓

老鼠仓

老鼠仓百科名片老鼠仓(Rat Trading)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目录[隐藏]简介技术特征判别方法刑法处罚[编辑本段]简介中国股市的特色就是无庄不成股,而老鼠仓就存在于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当中。

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队员,利用自身具有融资的天然优势,从社会各方面融入大量资金坐庄拉升股票。

坐庄本来是为了赚钱盈利的,但券商坐庄很少有真正赚钱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仓的老鼠仓蜂拥出货,券商又在高位接盘。

这样的结果就是券商亏损累累,老鼠仓赚个钵满盆满。

这便是当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为了能顺利实现坐庄,市场中的一些主力庄家在临拉升股票前,往往会提前将一些消息通知相关的个人和机构,也有部分操盘手会将消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使他们在第二天早上集合竞价时,于极低的价格或跌停板处填买单,然后在竞价时或盘中瞬间把股价打下去,使预埋的买单得以成交。

这个过程持续时间很短,为了避免被其他人低价成交,往往以散户来不及反应的速度迅速把股价恢复到正常的交易通道里。

表现在k线形态上是留下一根长长的下影线,有时候也会在开盘的时候就出现大幅跳低开盘的现象,然后在盘中形成大阳线走势形态。

对于这类不属于机构本身的,是通过一定关系来实现低价位成交的仓位,俗称:“老鼠仓”,投资者短线及时跟进往往会有一段快速的利润空间。

其实,老鼠仓就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是券商中某些人花公家资金为私人资金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

著名的垃圾股也是著名的庄股东方电子和银广夏,不知道使多少老鼠仓神奇地变成了百万、千万、亿万富翁,那他们的钱从哪儿来得呢?看看中经开最后亏损累累、资不抵债的下场大家就明白了。

中经开把从中小散户那里骗取来的钱、融来的钱、客户保证金再加上自己的老本,一股脑的全转到了老鼠仓的帐上。

建“老鼠仓”违背职业经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是严重的职业操守问题,并涉嫌犯罪。

从“帆船基金案”看中国“老鼠仓”

从“帆船基金案”看中国“老鼠仓”

字号背景评论打印电邮收藏腾讯微博新浪微博伴随着全球日渐收紧的监管风潮,中国基金业的丑闻季可能正在来临。

近期美国最大内幕交易案定罪,对冲基金帆船集团基金经理拉杰.拉贾拉特纳姆被判全部14项内幕交易罪名成立。

与彼岸控辩如火如荼的对峙喧嚣相比,国内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低调宣判,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被定罪。

和原上海重阳投资首席投资官李旭利涉嫌“老鼠仓”的消息一样,只在圈内引起涟漪,并未引起中国公众普遍关注。

如是异同,或许源于“老鼠仓”在中国已经见怪不怪。

“老鼠仓”一直缺乏统一定义,与内幕交易不能简单等而视之,在欧美往往被称为抢先交易,不过由于国情不同,无论从内涵还是普遍程度都难以相匹。

在A股市场,“老鼠仓”往往指利用机构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操盘手先用自有资金低位建仓,待利用机构资金拉抬股价之后,关联账户率先卖出获利,最后亏损的往往是机构资金。

在一个有“坐庄”传统的市场,掌握大量资金的公募基金往往成为拉升股价的最理想搭档。

和韩刚案一样,李旭利案不排除移交司法部门的可能。

而李旭利此前可谓基金业明星人物,曾经任职交银施罗德、南方基金等大型公募基金。

市场传言此次调查更多与公募任职经历有关。

如果消息属实,那么李旭利或许将成为证监会五部门近期联手打击内幕交易树立的典型之一,也将成为继上投摩根唐建之后,近些年公开查处的第七起“老鼠仓”。

距离曾经的“基金黑幕”已经十年,中国股市整体有所改善,但是“老鼠仓”行为仍旧存在,只不过更加隐蔽而已。

为何“老鼠仓”屡禁不止?首先原因在于惩罚机制不够严厉。

证券欺诈在成熟市场往往面临比较严重的刑事责任。

以上述帆船基金为例,以被控罪行计算,拉贾拉特南最高可判入狱205年。

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他可能面临20年刑期。

对比之下,中国基金业人员证券欺诈进入刑事追究历史并不长。

此前相关法规主要针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因此2007年首例“老鼠仓“事件的处理结果仅为罚款和终身市场禁入。

“老鼠仓”事件之现象分析与防范对策

“老鼠仓”事件之现象分析与防范对策

“老鼠仓”事件之现象分析与防范对策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摘要]“老鼠仓”是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人们追求高利润这一动机在证券市场的一种表现。

证券市场是一个不断产生利润,追求回报的一个市场,但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那就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

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的今天,“老鼠仓”的存在也是难以避免的,从制度上进行合理设计,“老鼠仓”现象虽不能绝迹,但也会大大减少。

一、“老鼠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中国证券市场起步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要晚得多,基金这一机构投资者则出现得更晚。

1998年,中国才出现了基金,当初只有封闭式基金。

2002年,才有了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生不逢时,它诞生于中国的证券熊市,人们对证券投资处于低潮,更谈不上去投资基金。

基金的规模、基金的投资回报,以及基金的投资热度都非常小,所以,当时“老鼠仓”对于基金经理来说也没有多少诱惑,即便存在“老鼠仓”,由于它的影响相对较小,加之投资者及媒体也不是十分关注,所以“老鼠仓”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然而,时间进行到2006年,由于中国大牛市的出现,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一只基金大的上百亿),人们投资热情的高涨,对基金的关注度提高,基金经理在面对如此难遇的大牛市,一方面是巨大的利益诱惑,另一方面则是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大建“老鼠仓”,以获取暴利。

“老鼠仓”这个概念,是人们的一种习惯的叫法,在不同的领域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但是,本文中的“老鼠仓”,是特指证券市场中基金经理的一种违规行为。

有观点认为,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经理在使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的资金在低价位买入该股票,等到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持股率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因此被套牢。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基本上反映了“老鼠仓”的本质,但这个表述不太全面。

老鼠仓民事追偿仲裁请求被驳回

老鼠仓民事追偿仲裁请求被驳回

老鼠仓民事追偿仲裁请求被驳回【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本报记者王光平北京报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3日对国内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作出终局裁决。

仲裁庭认为,因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行为而受损失的投资者请求建设银行追偿一案,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请求,驳回其仲裁请求。

此案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表示,正在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决定。

在该案中,申请人是否享有诉权、唐建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被申请人是否应进行追偿等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诉权之争申请人诉称,在“老鼠仓”事件发生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在证监会查处该“老鼠仓”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后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未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维护基金财产的利益。

被申请人一直采取消极不作为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基民的利益,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请求被申请人向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行使追偿权,并赔偿相应费用和承担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基金托管人即便行使追偿权,亦是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而非是为基民个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因此,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托管人为其进行追偿。

申请人只能就其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享有诉权,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没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就基金财产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基金财产有损失,损害的亦是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申请人并没有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并非此案的合适的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庭后提交的《仲裁代理意见》中还称,申请人已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合适申请人。

申请人在庭后提交的答辩意见中称,当基金财产受到损失以后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违约为由起诉被申请人。

仲裁庭认为,虽然申请人已赎回其基金份额,并因此不再是合同当事人,但其合同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仍然受到保护。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人根据本案合同提起仲裁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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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全球日渐收紧的监管风潮,中国基金业的丑闻季可能正在来临。

近期美国最大内幕交易案定罪,对冲基金帆船集团基金经理拉杰.拉贾拉特纳姆被判全部14项内幕交易罪名成立。

与彼岸控辩如火如荼的对峙喧嚣相比,国内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低调宣判,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被定罪。

和原上海重阳投资首席投资官李旭利涉嫌“老鼠仓”的消息一样,只在圈内引起涟漪,并未引起中国公众普遍关注。

如是异同,或许源于“老鼠仓”在中国已经见怪不怪。

“老鼠仓”一直缺乏统一定义,与内幕交易不能简单等而视之,在欧美往往被称为抢先交易,不过由于国情不同,无论从内涵还是普遍程度都难以相匹。

在A股市场,“老鼠仓”往往指利用机构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操盘手先用自有资金低位建仓,待利用机构资金拉抬股价之后,关联账户率先卖出获利,最后亏损的往往是机构资金。

在一个有“坐庄”传统的市场,掌握大量资金的公募基金往往成为拉升股价的最理想搭档。

和韩刚案一样,李旭利案不排除移交司法部门的可能。

而李旭利此前可谓基金业明星人物,曾经任职交银施罗德、南方基金等大型公募基金。

市场传言此次调查更多与公募任职经历有关。

如果消息属实,那么李旭利或许将成为证监会五部门近期联手打击内幕交易树立的典型之一,也将成为继上投摩根唐建之后,近些年公开查处的第七起“老鼠仓”。

距离曾经的“基金黑幕”已经十年,中国股市整体有所改善,但是“老鼠仓”行为仍旧存在,只不过更加隐蔽而已。

为何“老鼠仓”屡禁不止?首先原因在于惩罚机制不够严厉。

证券欺诈在成熟市场往往面临比较严重的刑事责任。

以上述帆船基金为例,以被控罪行计算,拉贾拉特南最高可判入狱205年。

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他可能面临20年刑期。

对比之下,中国基金业人员证券欺诈进入刑事追究历史并不长。

此前相关法规主要针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因此2007年首例“老鼠仓“事件的处理结果仅为罚款和终身市场禁入。

直到200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这才意味着“老鼠仓”作为内幕交易的一种,被定性为“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将会面临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上文所言韩刚,
对其判罚为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适用正是此款。

这一惩罚力度遭遇不少质疑,而对于“老鼠仓”的司法解释久不见下文,也使得《刑法修正案(七)》在实际使用中往往鞭长莫及。

除了惩罚机制的滞后之外,激励制度也存在不少弊端。

公募基金存在准入门槛,整个行业坐享垄断红利,竞争不充分的结果令其几乎旱涝保收。

根据2010年基金年报,中国的公募基金在去年总共为基民赚了51亿,但管理费却收了302亿。

也正因此,基金从业人员被认为是高收入人群,也成为不少监管部门人员转换职业的首选行业。

与此同时,如是土壤之上滋生的公募基金无论从股权激励还是业绩提成上,相关激励机制的甄别作用并不尽如人意。

业内往往认为,自身获得与付出难以对等,也使得不少明星公募人员转头私募行业。

李旭利去职私募之时,正值“公转私”风潮顶峰,私募基金规模在2010年爆发。

根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当年阳光私募基金总数达到669只,其中45%为当年发行,257家发行过信托产品的私募基金公司中,105家在当年成立。

谈到公募与私募分野,这也回到一个老话题:中国是否具有真正意义的对冲基金?抛开做空等技术问题,基金经理能够从业绩分成拿走大约20%,一直是对冲基金的基本特点。

虽然目前中国私募基金在产品层面也许未必能够算得上对冲基金产品,但是其激励制度、提成比例都为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公募人员提供了想象空间。

由此可见,当前种种制度缺失,正是造就“老鼠仓”泛滥渊薮。

惩罚机制不力造成了“老鼠仓”犯罪成本低廉,而激励机制不明则激发了“老鼠仓”的原始动机。

北大教授宋国青曾经总结过“老鼠仓”模型,在其中坐庄的庄家、“抬轿子”的机构、跟随的散户三方都有利益动机,利益上链条上的个体都表现出足够理性,三方结合的“理想状态”在于:最终亏空的是机构的资金,也就是“别人的钱”。

而除了机构亏损之外,事实上诸多跟庄散户也损失不菲。

也正因此,比起一般内幕交易,“老鼠仓”对于基金持有人的损害最明显也最直接,即使保险公司等机构面对“老鼠仓”维权也显乏力,何况不少持有人都是中小投资者,往往属于沉默的大多数。

如何引入民事索赔制度,使得这些“沉默的大多数”能够维护自身权益,对于防范“老鼠仓”乃至整个证券市场意义重大。

遗憾的是,当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不明晰,使得基民维权之路颇为艰难。

当前集体诉讼制度并不完善,使得中小投资者诉讼成本高昂,而“老鼠仓”的处罚往往止于当事人,其供职机构往往免责,难以成为诉讼对象。

笔者认为,这些因素不应该也不能成为回避基民正当权益的障碍。

应该在司法解释层面给多更多明晰定义,比如可将“老鼠仓”归为“背信罪”。

防范“老鼠仓”,疏堵必须兼备,要点在于如何兼顾投资者利益、从业人员激励机制和基民权益。

除了惯常的监管加强以及业界自律之外,通过鼓励中小投资者自发维护他们的权益,事实上也是打击“老鼠仓”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方式。

与此同时,某些根本性的制度变革显然需要加快步伐,比如明晰相关司法解释、放开公募基金的准入门槛甚至公司制运营、完善“老鼠仓”民事索赔制度等等。

不少研究已经证明,内幕交易以及“老鼠仓”与股票市盈率以及波动性都成正相关。

换而言之,“老鼠仓”等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相关基民权益,更是间接推高了整个资本市场
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所有投资人的权益。

“老鼠仓”表面是市场失败,事实上则是监管的低效造就了市场的失灵。

如果仍旧延续以往行政处罚独力支撑的局面,那么“老鼠仓”仍旧将继续,公募转私募的潮流也会再来。

杜绝“老鼠仓”,首先应该从规范行政之手开始,让法律的归法律,监管的归监管,剩下的交给市场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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