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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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完整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对如何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感到困惑,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后的变化,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进行了梳理汇总,仅供大家参考交流!一、根据修改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推进: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征收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公告后,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调查结果征收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征收部门根据前述步伐,依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申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地皮方案、供应地皮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构造报批。

第五步:发布地皮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事项。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制度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的总称。

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推动我国的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其次,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决策程序的民主化。

第三,要确保农民在征收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这些法律依据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的程序和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制度需要明确规定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首先,要明确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征收的土地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农村振兴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其次,要进行土地权属的核实和确权工作,明确土地的归属和权益。

再次,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了解征地农民的情况和需求。

最后,要进行公示和听证程序,公示征收的土地范围和补偿标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的补偿和安置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要确保农民在征收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针对不同情况下的农民,可以采取不同的补偿和安置方式。

对于土地被征收的农民,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

同时,要考虑农民的生计和就业问题,提供合适的安置岗位和就业机会。

对于因征收而影响农田种植的农民,要提供相应的补助和支持措施,推动农民转型升级。

四、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的职责和权限。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2020)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姚高员2020年11月13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土地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征收土地项目的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协商、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土地征收具体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依法程序下,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成员享有权益的土地进行征收并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过程。

下面将介绍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

1. 征收需求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对征收土地的需求进行调研和筹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和规模,制定征收计划以及明确征收的公共利益。

政府部门需要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相关数据的收集,以确定土地是否需要进行征收。

2. 征收方案制定阶段:在这个阶段,政府部门制定征收方案,包括征收的范围、征收的土地数量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征收方案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的意见,并依法办理听证手续。

3. 征地手续审批阶段:征收方案制定后,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将对征收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进行程序审查。

4. 征地通知发布阶段:征地通知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决定进行公告,通知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并说明补偿和安置政策。

征地通知应当明确征地的目的、范围、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征收补偿方式等内容。

征地通知要在集体所有土地中张贴发布,并及时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

5. 征收补偿协商阶段:征地通知发布后,相关部门将与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进行补偿协商。

双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方案的约定,进行合理的补偿协商,包括土地补偿、土地流转费、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等。

6. 征收决定阶段:在补偿协商达成一致后,政府部门将制定征收决定,并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

征收决定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依法予以公告。

7. 征地实施阶段:在征收决定公告后,政府部门将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这包括征收土地的测量、界定和评估,以及征收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征地实施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过程的公正、公平。

8. 补偿支付和安置阶段:征地实施完成后,政府部门将按照征收决定和补偿协商达成的约定,支付征地补偿款项,并安排合理的土地安置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温政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于2020年12月15日实施,为做好征地政策的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的衔接。

2020年1月1日前土地征收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2020年4月24日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的标准执行,2020年4月24日前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已经下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需调整的,可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予以确认。

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土地征收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关于新老征地程序的衔接。

2019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已经受理的用地报批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和原土地征收程序执行。

2020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土地征收项目,尚未完成建设用地报批的,前期工作符合《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不再重新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须补充相关材料。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的衔接。

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前已批准土地征收,未完成房屋补偿和安置的,程序仍按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或者《洞头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洞委发〔2013〕19号)执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前已经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批准土地征收的,应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原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作为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用于国家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评估、审计等。

二、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区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住房给予安置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给予妥善安排。

三、征收程序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制定征收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房、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

四、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小组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小组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小组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一、小组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1. 政府部门需要拟定土地征收规划,明确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2. 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土地当前的使用情况和地形地貌特征。

制作征收范围图。

3. 统计拟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林木、设施等附着物,并进行评估。

4. 召开小组集体成员会议,公示征收规划,听取小组成员意见。

二、土地征收评估及补偿标准制定
1. 组织专家对拟征收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

2. 制定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对集体资产的补偿、对集体成员的安置等。

3. 将评估结果和补偿方案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1. 政府部门将评估补偿结果告知小组集体和成员。

2. 小组集体和成员对补偿方案无异议的,可以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3. 小组集体和成员对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或提出调整建议。

四、土地交接和补偿款支付
1. 在签订补偿协议后,由小组集体组织成员按期将土地交付给征收方。

2. 政府部门按协议向小组集体和成员支付相关补偿款。

3. 办理土地、房屋等权属变更手续。

4. 小组成员完成安置搬迁。

5. 政府部门验收征收土地,以完成征收程序。

六、后续服务
1. 对安置后的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慰问。

2. 开展培训等扶持工作,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增加收入。

3. 对小组集体经济进行振兴,帮助发展集体经济。

4. 做好被征地土地的后续规划使用和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集体和农民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所占有的土地实施征用的一种行政和法律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或者农村发展需要,通过对土地进行合理安排和开发利用,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

下面将介绍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

一、立项和规划集体土地征收的第一步是立项和规划。

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的需求进行调研和评估,确定征收的目的、范围和计划等。

同时,还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规划和需求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面积和范围。

二、征收协议谈判在确定了征收范围和计划后,政府部门会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协议的谈判。

谈判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合理的协商。

目的是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征收协议,明确征收方式、征收标准、补偿方式和金额等具体内容。

三、公开公告和听证征收协议达成后,政府会进行公开公告,公告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和相关政策法规,通知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听证和提出异议。

听证会主要是为了让相关方面充分表达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四、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听证会后,政府会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对征收进行决定,并公告征收决定的结果。

同时,要制定明确的征收补偿政策和方案,确保给予征收对象合理的补偿,包括经济补偿、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五、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征收决定公告后,政府根据补偿政策和方案进行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具体包括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经济补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要提供就业机会和安置措施,帮助征收对象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经营。

六、征收用地和开发利用完成土地征收和补偿后,政府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可以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农业生产、生态保护和农村旅游等方面。

七、监督和评估征收程序结束后,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及时了解和解决征收和补偿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征收目标的实现和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全文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全文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和《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一定标准核定的,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除商品住宅开发以外的非农产业经营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本县各乡(镇)范围内留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和规划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各乡(镇)留用地,按本办法执行后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5%安排,总面积不超过100亩。

留用地面积应剔除已安排的留用地、产业用房面积。

第五条各乡(镇)应会同县规划部门、县国土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科学合理编制留用地专项发展规划,统筹留用地的开发建设,留用地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必须符合专项规划要求。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我县留用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选择自行开发利用留用地、申请收储留用地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进行开发使用。

选择自行开发利用留用地模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愿自行开发经营,但不得转让。

第七条留用地采取自行开发利用方式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办理,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本集体土地范围内有符合留用地专项规划的用地;拟建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单独供地;拟用地面积不超过可用的留用地指标总面积。

第八条自行开发利用方案应由乡(镇)指导行政村拟订,并征求县国土、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报请县批准。

未经县批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大宗留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鼓励采取申请收储留用地的方式开发利用留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可通过宗地配建非住宅物业折抵及土地出让收益拨付方式保障。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土地征收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也有城市土地的征收,不论哪一种土地的征收都需要遵守相关的征收程序。

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相关的操作步骤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

赢了网小编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基本工作流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申请内容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申报文件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拟定征地方案基本工作流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一、土地征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土地征收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条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条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条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在中国,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居民住宅或企事业单位房屋,以满足公共利益需
要的行为。

房屋征收通常发生在城市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项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其中包括集体土
地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1. 征收范围: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范围可以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房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 征收目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进行农村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
农村城市化建设等。

3. 征收程序:征收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包括征收方案制定、公告告知、征收协议签订、补偿安置等环节。

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中,补偿是重要的环节之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公正
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规定执行,补偿内容通常包
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和物质补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征收涉及到公共利益和民众权益的平衡,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
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合规、合理,并为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安排。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1. 简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指对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有房屋的征收行为。

征收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满足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征收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以保障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流程。

2. 准备工作在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之前,需要做好一些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立案工作征收机构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立案,明确征收的范围和目的。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土地产权证明、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2.2. 征收计划征收机构需要制定征收计划,包括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

征收计划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3. 信息公告征收机构需要通过媒体公告或社区通知等方式,向受征收人员公告征收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的时间安排等内容。

3.1. 征收通知征收机构向受征收人员发出正式的征收通知书,通知受征收人员关于征收的事项,包括征收的理由、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的时间和方式等。

征收通知书需要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征收人员与征收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

3.2. 征收补偿协商受征收人员在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可以与征收机构进行补偿协商。

协商的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的时间安排等。

双方需要在协商过程中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沟通和妥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方案。

如果受征收人员与征收机构在补偿协商中无法达成一致,征收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需要向受征收人员发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生效。

3.4. 拆迁与补偿根据征收决定,征收机构会进行拆迁和补偿工作。

拆迁工作包括拆除房屋、清理废墟等。

补偿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货币补偿或提供其他的补偿措施。

3.5. 遗留问题处理在拆迁和补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遗留问题。

受征收人员可以向征收机构提出申诉,征收机构需要认真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并积极处理遗留问题,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 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州生态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农转非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第七条市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小组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小组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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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小组的集体土地征收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征地统⼀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

爱⼟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家:
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地共有四类:
⼀类区⽚范围:县城规划区(溪洛渡镇集镇规划区),平均补偿标准:39000元/亩。

⼆类区⽚范围:溪洛渡镇(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城乡结合部;黄华镇、⼤兴镇、莲峰镇、茂林镇、桧溪镇、细沙乡、青胜乡、团结乡、务基乡、马楠乡、⽔⽵乡、墨翰乡、伍寨乡、码⼝乡⼗四乡(镇)集镇规划区,平均补偿标准:31050元/亩。

三类区⽚范围:溪洛渡镇其他地区;黄华镇、⼤兴镇、莲峰镇、茂林镇、桧溪镇、细沙乡、青胜乡、团结乡、务基乡、马楠乡、⽔⽵乡、墨翰乡、伍寨乡、码⼝乡⼗四乡(镇)城乡结合部,平均补偿标准:20000元/亩。

四类区⽚范围:除以上三个区域外的其他地区,平均补偿标准:175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欢迎咨询爱⼟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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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人民政府文件永政发〔2012〕27号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善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推进我县城镇化发展进程,确保我县城市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率,特制定《永善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搬迁实施办法(试行)》,并经县人民政府2012年3月12日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永善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搬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城市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统一、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永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布之日起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用地且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相适应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

中央、省、市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永善县人民政府授权永善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项目实施安置区域的划定及规划设计审查审核工作,拟订规划安置方案。

第五条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六条集体土地及房屋宅基地征收协议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

第七条集体土地征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中涉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搬迁安置方案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土地房屋补偿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

第九条被征收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

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

被征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支持国家征收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移交,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土地及青苗补偿第十条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测算标准,永善县城规划区年产值统一测算标准为:1500元/亩,征地补偿倍数为20倍,即征地补偿标准为30000元/亩。

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征收水田、大棚蔬菜地,每平方米110元;(二)征收旱地,每平方米100元;(三)征收渔塘、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以及征收宅基地、建设用地、晒场、农用沟渠、田间道路等生产生活用地,每平方米90元。

选择宅基地配置安置的,被征收的原宅基地只补偿安置剩余部分的宅基地。

(四)征收荒地,统一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

第十一条青苗补偿费:大棚蔬菜地按每平方米6元,水田按每平方米3元,旱地按每平方米2元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临时用地的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和耕作层恢复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水田每年每亩2500元,旱地每年每亩2100元。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经济作物苗圃按平方米5元补偿。

第三章地上附着物补偿第十三条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树木、地上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坟墓等的补偿。

县人民政府发出征收公告后种植和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零星林木补偿以实际棵数计算,按未挂果幼树和挂果成树分类别补偿。

第十五条需迁移坟墓的,应予以公告。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每冢800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参照《永善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选择宅基地配置的,按照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第十七条其他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评估时一并纳入评估,分类列出评估价值,按评估价分类补偿。

第四章安置、搬迁第十八条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自行安置或划定安置区域农村宅基地配置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安置区域划定,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城城市规划拟订安置区域规划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征地区域内确定。

规划确定的安置区域内集体土地只作调查补偿,集体土地权属性质不发生改变。

选择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方式的,户均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被征收宅基地1户超过100平方米的,对超出部分只作征收补偿。

宅基地配置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按县城规划区农村宅基地来审批、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属非农户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即只对被征收的房屋宅基地进行补偿,不再采取其他方式安置。

第十九条安置条件。

申请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的安置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被征收房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有合法常住农业户口,必须以项目用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公安机关的登记注册农业户口为准;(二)房屋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且在本县没有其它房屋宅基地;(三)被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属合法修建;(四)长期在搬迁区域内居住和生活的农户;(五)申请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时,申请户应提交安置申请书、户口薄、被征收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本县没有其它房屋宅基地的证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搬迁房屋腾空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安置户及安置面积计算。

符合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的农户,一宗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只有一个户口的,计一个安置户,安置面积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属两户或多户共有,申请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的,由同一权属被征收宅基地上的申请户自行协商确定安置面积,但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宅基地的面积,且户均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搬迁。

兑现征收补偿后,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被征收区域内的个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搬迁、拆除工作。

项目用地征收区域内的搬迁户应在搬迁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将房屋腾空交由承担搬迁工作的机构验收并同时签订搬迁协议。

拆搬机构向被搬迁户出具房屋腾空验收证明。

实施搬迁、拆除后,承担搬迁、拆除工作的机构应向永善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区域搬迁情况报告,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区域内的搬迁、拆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手续的办理,由安置户向永善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安置条件证明材料、安置申请、搬迁协议及搬迁机构出具的房屋腾空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永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规划、建设、溪洛渡镇人民政府等职能部门集体会审确定集中安置区域宅基地配置安置户,规划、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等手续。

第五章搬迁补偿、补助及奖励第二十三条自来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的迁移费按征收公告日相关单位的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计发,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户补助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平方米的每户补助2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补助3000元;按两次计算。

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过渡时间按腾空交房验收之日起算,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自行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8000元;11至20日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自行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元;2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并自行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元。

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外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侵占、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及有关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按补偿标准补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拒不移交土地的,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移交。

逾期不移交土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将其征地补偿费划转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储存。

第二十八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妨碍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及建设施工的,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骗取安置用地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有关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必须注明责任人,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批后盖章认可。

对违反政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耕地被征收后符合转移为城镇居民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相关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外其他项目用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按涉及区域内征地年产值统一测算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地上附属设施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被征收房屋的安置、搬迁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2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批准实施后,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启动建设项目中已签定补偿安置协议但未安置、未结算并在2012年4月20日前搬迁结束的,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

永善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执行标准明细表永善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征收青苗补偿执行标准明细表永善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征收地上零星林木补偿执行标准明细表永善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征收地上零星林木补偿执行标准明细表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办法通知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法院、检院、人武部。

(共印120份)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4月20日印发校对:刘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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