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1)
2024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业公司是指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承担小区或园区等业主共有及共同使用区域的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环境卫生、绿化、维修、收费等方面。
第四条物业公司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物业公司设立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事务,并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行事。
第六条物业公司设立维修部门、清洁部门、保安部门、绿化部门等职能部门,每个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有关信息,如维修计划、收费标准等。
并负责公共区域的保洁、维修等工作。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合理投诉要及时受理并给予合理解决。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质量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参与决策的机制,如召开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等,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保安管理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保安部门,负责小区或园区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安全巡逻、门禁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安装和维护相关的安防设施,如闭路电视、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测试。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等行为,并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清洁部门,负责小区或园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清洁人员应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并定期进行消毒、除害、除尘等工作。
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信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诚信度、服务行为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信用档案内容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各区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及技术等级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管理及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的表彰、奖励、荣誉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管理及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等行为。
(四)投诉处理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处理业主投诉过程中的态度、处理结果等。
(五)信用评价结果: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三章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管理,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信用评价与奖惩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应当根据企业信用档案内容,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诚信度等因素。
第十条对信用等级高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并在政策扶持、资质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低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吊销资质等。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无锡市的物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及内容,包括维修、保洁、安全、绿化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2. 物业费用: 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费用清单,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3. 公共区域管理: 对小区或楼宇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包括大门、走廊、电梯、停车场等。
4. 绿化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楼宇的绿化维护工作,包括草坪修剪、花木养护等。
5. 环境卫生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楼宇的日常保洁工作,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
6. 安全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门禁控制、巡逻、安全检查等。
7. 秩序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维护小区或楼宇的秩序,包括处理居民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等。
8. 维修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楼宇设施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包括电梯、水电设施等。
9. 投诉处理: 管理公司负责接收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
10.业主权益保护: 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利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无锡物业管理规定,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物业企业信用档案是指记录物业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员工素质、信用评价等信息的一份文档。
这份档案很重要,不仅可以为业主、政府部门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更可以保证物业企业长期稳定的经营。
一、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性物业企业信用档案是物业企业的形象代表,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度和声誉。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可以反映物业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水平,对于业主及其相关单位也具有相当的重要价值。
对于业主来说,可以通过查阅物业企业信用档案了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以便选择合适的物业企业;对于有关部门来说,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可以作为检查考核物业企业的重要依据。
二、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内容1、物业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企业发展历程:包括成立日期、发展历史、业务范围、业务领域、发展方向等。
3、管理组织结构:包括组织架构、管理层及其职责等。
4、业务领域: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投资、服务等。
5、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经营分析、财务状况等。
6、员工情况:包括员工规模、员工素质、人力资源管理等。
7、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满意度等。
8、资质证书及荣誉: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荣誉证书、行业评价等。
三、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需要由专门人员管理,以保证档案的准确、完整、真实性。
物业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审核、管理、更新以及对外公示等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应与企业各部门紧密配合,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企业信息资料,以及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联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涉及物业企业本身、业主、政府部门等多方面。
物业企业本身应主动利用信用档案,查阅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便不断提高企业对外形象和服务质量。
业主可以通过物业企业信用档案了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对于选择合适的物业企业起到很大的帮助。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第六条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七条中心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中心将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中心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中心向受评企业及相关部门征集但不限于如下信用信息:(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各种特别许可信息、资格认定证等信息,(二)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主要产品、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信息等, (三)财务和资信信息: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法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等,(四)无形资产信息:各种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信息,制假、贩假信息,虚假出资信息,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受行政处罚信息等,(六)其他信用信息。
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建立方案
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建立方案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日益壮大,其对社区环境的维护和服务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信用记录是评价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的重要依据,而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体系是物业管理行业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信誉度的重要保障。
因此,本文将从信用档案的意义、建立目的和具体实施措施等方面,对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建立方案进行探讨。
二、信用档案的意义1. 提升物业管理企业信誉度信用档案是物业管理企业的重要资料,可以客观、全面地记录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及履行合同的情况,有利于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2. 保障居民权益信用档案可以记录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价和投诉情况,帮助居民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通过信用档案的建立,可以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规范,推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目的1. 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准确的信用信息,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公信力;2. 促使物业管理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3. 对优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企业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4.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惩戒,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5. 增强居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评价能力,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四、具体实施措施1. 设立信用评价机构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的建立需要设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确保信息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2. 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集中管理和数字化存储,方便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 规范信用评价标准制定物业管理信用评价标准,包括企业的注册资质、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强化信用信息披露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公开和披露,包括信用评价结果、投诉处理情况等,增加信息透明度,方便各方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服务信息、企业诚信度、社会认可度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房管局钢城分局负责钢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六条实行物业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指标。
包括:1.企业资质情况;2.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3.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4.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情况;6.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7.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8.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情况;9.其它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指标。
包括:10.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上级奖励、表彰认定情况;11.物业管理区受上级表彰、认定情况;1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状况。
(三)警示信息指标。
包括:13.企业、企业法人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通报情况;14、企业、企业法人、托管物业受市长公开电话、政风行风热线、主管部门投诉情况。
物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档案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评价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评价内容物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二)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
(三)服务质量:包括物业服务项目的管理质量、服务态度、收费标准及透明度等。
(四)业主满意度:通过业主满意度调查,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可程度。
(五)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包括企业及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情况。
第四条信用评价等级物业信用评价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其中AAA为最高等级,C为最低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确定。
第五条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由专业的信用评价机构负责,评价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信用评价程序(一)企业自评:企业应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二)提交材料:企业向信用评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三)现场评审:评价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核实企业提供的材料及信用评价得分。
(四)公布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
(五)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每两年更新一次,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奖励与激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激励措施。
(二)约束与惩罚: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企业,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取消资质等。
(三)信息公示: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知。
2023年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023年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体现服务内容和质量的对等性和差异性,并符合市场调节价位的要求。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履行物业服务收费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公开透明度,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巡视、环境卫生维护、保安服务、绿化维护、设施维修、停车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前向业主公布,并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备相关管理部门。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一)满足物业运营和维护的经济合理性要求;(二)兼顾业主的承受能力和公平性原则;(三)符合市场调节价位和供需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进行明细账目的登记和保存,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收费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物业服务收费计划,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收费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业主,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缴费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通知书的内容提出异议,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缴费方式的多样化,方便业主缴费,并提供在线支付等便捷方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滞纳金、停水停电等手段强制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缴纳物业服务收费使用费和税款。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篇)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停车费等。
3.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遵循市场调节价值原则,并听取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4.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应当便捷、规范,可以采取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
5.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及时足额地交纳,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6. 物业服务收费使用应当规范,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或滥用。
7. 物业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账目和报表。
8.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
请注意,以上仅为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一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
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物业公司,以获取最新的规定信息。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境内从事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资金、保洁费、绿化费、安保费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提前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出质疑,并向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供收费依据。
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是对物业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的客观评价,是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
物业企业信用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信息。
1.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
1.2 经营范围,明确物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维修维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1.3 业务规模,评定物业企业的业务规模,包括管理的小区或商业物业面积、服务业主的数量等。
二、管理能力。
2.1 制度建设,评定物业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投诉处理流程等。
2.2 人员素质,评定物业企业的员工素质和专业能力,包括员工的培训情况、从业经验等。
2.3 服务水平,评定物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和业主满意度,包括服务态度、响应速度、问题解决能力等。
三、诚信经营。
3.1 合规经营,评定物业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经营,包括相关证照齐全、税收纳税情况等。
3.2 信用记录,评定物业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投诉记录、诉讼记录等。
3.3 社会责任,评定物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履行环保义务等。
四、财务状况。
4.1 资产状况,评定物业企业的资产状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情况、资金流动性等。
4.2 经营业绩,评定物业企业的经营业绩,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情况、资产负债率等。
4.3 资金运作,评定物业企业的资金运作情况,包括资金利用效率、资金来源合理性等。
五、风险评估。
5.1 市场竞争,评定物业企业所处市场竞争环境,包括市场份额、竞争对手情况等。
5.2 政策风险,评定物业企业所面临的政策风险,包括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等。
5.3 自身风险,评定物业企业内部存在的风险,包括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等。
六、评定结果。
根据以上标准对物业企业进行评定,给予相应的信用评定等级,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以便业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物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是根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展现出的信用水平和信誉度来评定的。
评分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注册信息:评估企业是否合法注册,并查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注册时间等信息,以评定企业的基本信用情况。
2.经营行为:评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约行为等,以及与客户发生的纠纷、投诉等情况。
3.财务状况: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收入、利润、税务纳税情况等,以判断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4.客户评价:评估客户对企业的评价和满意程度,包括客户对企业的服务质量、响应速度、态度等方面的评价。
可以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口碑评价等方式获取客户的评价信息。
5.社会责任:评估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表现,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活动,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备社会责任意识和承担能力。
评分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权重和等级进行评定,每个方面的评分指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衡量。
评分结果可以根据总分来划分等级,比如90分以上为优秀信用企业,80-89分为良好信用企业,70-79分为一般信用企业,60-69分为较差信用企业,60分以下为差信用企业。
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信用度和信誉度,同时也有助于客户和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服务提供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声誉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方面的评分指标。
1. 企业注册信息:评估企业是否合法注册,并查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注册时间等信息,以评定企业的基本信用情况。
合法注册是一个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没有合法注册的企业信用度是无法得到认可的。
2. 经营行为:评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约行为等。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质量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公开自身信用信息,接受监督,并及时纠正不良信用行为。
第二章信用记录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信用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信用记录。
第七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级、信用评估结果、信用奖惩信息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评估第九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信用评级和评估。
第十条信用评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用于评价和区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十一条信用评估应综合考虑企业的信用记录、服务质量、诚信程度等因素,形成信用评估结果。
第四章信用奖惩第十二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信用奖励或惩罚。
第十三条信用奖励可以采取表彰、奖金、减免费用等形式,以激励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信用水平。
第十四条信用惩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形式,以惩戒不良行为和提醒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信用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信用管理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暂停信用记录、撤销信用评级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9日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无锡市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无锡市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客户服务1.礼貌热情:所有物业管理人员应礼貌、热情地接待每位业主或访客,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帮助。
2.规范用语:使用规范的语言与业主或访客进行沟通,避免使用粗俗或不得体的语言。
3.及时响应:对业主或访客的诉求或投诉,应在最短时间内给予响应和处理。
如果不能立即解决,应告知其预计解决时间和方案。
4.定期沟通:定期与业主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物业服务。
5.公开透明: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如费用使用情况、维修计划等。
二、维修维护1.定期巡检:对物业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并及时处理设施的问题。
2.紧急维修:对物业设施的紧急故障,应立即进行维修,确保业主的生活不受影响。
3.预防性维护:对物业设施进行预防性维护,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4.维修记录:对所有的维修活动进行记录,以便查询和管理。
5.维修公示:对于一些需要公示的维修活动,应在物业区域内进行公示,方便业主了解。
三、绿化环卫1.环境整洁:确保物业区域内的环境整洁,无垃圾堆积,无杂草丛生。
2.绿化美观:对物业区域的绿化进行管理,使其保持美观和舒适。
3.设施清洁:确保公共设施清洁无尘,如公共卫生间、电梯间等。
4.消杀管理:定期进行消杀活动,防止蚊虫滋生和疾病传播。
5.垃圾分类: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引导业主正确分类垃圾,提高环保意识。
四、安全管理1.安全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区域内的安全。
2.安全设施:确保物业区域内安全设施完备,如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
3.安全检查:定期对物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紧急预案:制定紧急疏散预案,在紧急情况下指导业主安全疏散。
5.安全宣传: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
2023年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无锡物业管理规定2024年无锡物业管理规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和规定,以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
下面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总共约____字。
一、总则1.1 规定的目的:本规定旨在加强无锡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并保护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所有小区和物业管理公司。
1.3 定义:除非本规定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涉及的术语应按照《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定义解释。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2.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营资质,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质量稳定的物业管理服务。
2.2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
2.3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明确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居民满意度。
2.4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物业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快速查询。
2.5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小区居民会议,听取居民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服务。
三、小区基础设施管理3.1 小区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绿化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确保小区绿化环境的良好状态。
3.2 道路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道路的清洁、维护和修缮,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3.3 照明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夜间照明充足。
3.4 停车场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合理规划停车位,并建立停车位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停车秩序井然。
四、小区安全管理4.1 门禁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小区门禁系统,确保只有合法人员能够进出小区。
4.2 安全巡逻: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巡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4.3 消防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使用指导,确保小区消防安全。
4.4 监控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小区监控系统,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监控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推进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
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定结果。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调查业主满意度。
第四条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制定诚信自律规约,做好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服务的项目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等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八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管理项目、项目经理及员工信息等有关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九条业绩信息主要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和政策性扶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在职员工等受到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表彰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15]548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所属的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分档案管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一)基础信用信息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信息。
3.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4.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
主要包括:1.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2.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3.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4.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优秀的;5.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6.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5.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7.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8.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填报,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锡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住所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外来企业在锡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不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个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条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的信用信息。
以下情形除外:(一)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二)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通报表彰或批评的;第十条人民法院、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向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一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到申请企业。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10日内向市物管中心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物管中心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结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反馈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管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第十三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等级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评级。
(一)定期评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录入企业及项目经理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及确认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定期评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阶段评分情况。
(二)定期评级。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
市物管中心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通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初值+基础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具体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市住建局根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上述两个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为的,依据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中的具体条款予以确定时效,具体条款未说明的可视企业整改情况来确定计算周期。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所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分,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中。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照1/10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为诚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B级,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C级,为诚信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 级。
列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6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的,将上报列入全市企业“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