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司法鉴定什么时间做?
与人打架何时做伤情鉴定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与人打架何时做伤情鉴定导读:鉴定一般分为刑事伤情鉴定和民事司法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伤害案件的鉴定期限。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一、与人打架何时做伤情鉴定鉴定一般分为刑事伤情鉴定和民事司法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伤害案件的鉴定期限。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二、打架伤残鉴定在哪里做打架伤残鉴定去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对于打架受伤斗殴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赔偿金双方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打架受伤了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委托法医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涉及多个标准及规范,实践中由于理解和适用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问题并不少见,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适用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意见,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
一、关于鉴定时机的把握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
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
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
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六)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
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轻伤司法鉴定时间限制是多久?
轻伤司法鉴定时间限制是多久?轻伤司法鉴定一般是指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用医学和法律的知识对受伤者的受伤程度做出鉴定和判断的一种方式,轻伤一般指的是对人的皮肉肢体或者容貌损害,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这种伤害一般比较快愈合,如果这种伤害在刑事或者民事审理的情况下遇到,很多人就会问,轻伤司法鉴定时间限制一般有多久,会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受理,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吧。
▲一、轻伤司法鉴定时间限制一般有多久1、报警后由警察指定医院进行伤情鉴定,依据伤情鉴定确定轻伤。
2、鉴定时间没有限定,但一般在案发后三天内应有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是否构成轻伤的鉴定。
▲二、轻伤鉴定的最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
凡须以观察、检测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的,包括影响容貌及器官功能的,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伤后3~6个月)。
3.重伤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重标第5条)。
(八)比照
1.轻微伤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微标A1)。
2.轻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轻标第52条)。
二、头部损伤
(一)头皮损伤
1.轻微伤
头皮擦伤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上(微标3.1);
头皮挫伤(微标3.1);
头皮下血肿(微标3.1);
头皮创(微标3.2)。
2.轻伤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轻标第6条);
头皮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轻标第6条);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分别除以相应条款规定的长度,再将两个数据相加大于1(比照轻标第6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轻标第53条)。
3.重伤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重标第93条)。
(七)鉴定时限
1.轻微伤
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微标2.5)
2.轻伤
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轻标第2条)。
3.重伤
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达到《中华人民XX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重标第2条)。
关于伤残鉴定在什么时候做吗?
关于伤残鉴定在什么时候做吗?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在生活中或者在工作上发生意外而导致受伤的,通常就会做伤残鉴定,然而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再做出相应的赔偿,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我为您整理的关于伤残鉴定在什么时候做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关于伤残鉴定在什么时候做吗?轻重伤鉴定一般出院后就可以鉴定,涉及关节等功能问题的出院后三个月到六个月才能鉴定,骨折有钢板固定的并且伤及关节功能的,要等到钢板取出治疗终结后3-6个月才能鉴定,残疾等级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出院后3个月到6个月才能鉴定,受理鉴定后7天内出鉴定书,有疑难的15天内完成,需要补充材料的从补充完成当天另算,鉴定书由委托单位(如交警大队)领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关于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多久可以拿到钱吗?1、双方协商解决的话,协商后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那么很快就可以拿到;2、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伤情鉴定的时效和标准
伤情鉴定的时效和标准
伤情鉴定时效和标准是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具体的时效和标准如下:
一、时效:
1. 受害人提出伤情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报告;
2. 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鉴定机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3. 在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与当事人协商延长鉴定时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标准:
伤情鉴定应确保客观、公正和科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
1. 伤情描述:鉴定报告应准确描述受害人的伤情,包括伤势类型、程度和部位,并附上相关的照片和医学影像资料;
2. 伤情原因:鉴定报告应评估伤情与事故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详细说明受害人的伤情与事故之间的联系;
3. 伤残程度评定:针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鉴定报告应按照相关的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估,并给出相应的伤残程度等级;
4. 伤情治疗建议:鉴定报告应根据伤情,提出相应的治疗建议和康复措施,以帮助受害人恢复健康。
以上是关于伤情鉴定时效和标准的简要说明,如有具体的法律需求,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详尽准确的信息。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8年4月18日鄂司鉴协[2018]6号)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目录1.总则2.伤残鉴定时机3.误工休息时间评定4.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条文适用和理解5.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等级评定6.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定7.前期医疗费评定8.后续治疗费用评定及附表1. 总则1.1 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及相关赔偿项目。
1.2 制定依据本指导意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各伤残鉴定标准中的比照原则,结合误工期、护理期鉴定标准、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制定。
1.3 鉴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1.4 评定伤残适用标准1.4.1 伤残评定的标准适用,应依据具体案件性质,并应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选择。
如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双方一致指定某标准时,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机构可按委托要求的鉴定标准与事项进行伤残评定。
1.4.2 《人体损伤数残程度分级》标准属国家法规性文件,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的鉴定,应严格执行。
1.4.3 职工工伤答规按原则上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机构若接受劳务双方协商同意的委托,需在委托书或鉴定告知书中载明此鉴定的风险。
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接受办案机关有关劳动工伤伤残的委托,按委托要求评定。
1.5涉及精神损伤的鉴定涉及精神损伤,应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对精神损伤进行鉴定。
1.6 劳动能力丧失评定依据伤残等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规定,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等级。
申请司法鉴定最新时间限制规定
申请司法鉴定最新时间限制规定伤残鉴定一般多久能出结果?一、伤情鉴定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如果伤情稳定、功能稳定,不再有反复就可以出具鉴定,有的鉴定很短时间就可以出具,如躯干和四肢创口长度构成轻伤、没有神经损伤的;鼻骨骨折的、四肢长骨不是在关节部位骨折的等等很多很多,都可以短时间出具鉴定。
而有的伤情鉴定,牵涉功能障碍情况的,在较短时间功能会严重障碍,可随着时间的延长、治疗和锻炼,有的功能情况可以恢复,如果短时间出具伤情鉴定,鉴定结论是不正确的。
从医学角度上来说,一般是三个月以后基本稳定,功能情况也趋于稳定,所以有些关节功能情况的鉴定、颅脑损伤后遗症的鉴定等等也是很多很多,短时间鉴定是不能出具的,好多都是在三个月以后出具,有的可以到半年或时间更长。
二、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每个省、每个地市都有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的。
三、依据90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你说的腰椎横穿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般来说是不会有什么后遗症的,所以短时间是可以出具的。
四、法医伤情鉴定结果公安机关只会告知鉴定结果,是不会把鉴定报告给家属的,连复印也是不允许的。
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
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一)鉴定时机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
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软组织损伤司法鉴定时间
软组织损伤司法鉴定时间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器官缺失、破损、挫伤,不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经治疗后根据其治疗效果即可作在治疗终结后伤残鉴定。
一般的脑外伤、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均宜治疗三个月以后作鉴定;若脑外伤伴有精神损伤、智力障碍、癫痫均宜治疗六个月以后。
对于人身伤害类的司法鉴定由于鉴定主体的特殊性,要求必须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申请并进行,这是为了防止由于时间过长导致伤口自动愈合后无法判断严重程度决定的,是出于对被害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而设定的。
所以软组织损伤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呢。
一、软组织损伤司法鉴定时间申请司法鉴定是受害人的权利,能否鉴定上等级,要看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这个要看你做什么司法鉴定,通常分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两种,伤情鉴定通常出现在刑事案件中,鉴定原则为及时性,需要在发生伤害后立即做,伤残鉴定要求稳定性,需要等治疗终结后且病情相对稳定时去做,所以要看你做那块。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器官缺失、破损、挫伤,不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经治疗后根据其治疗效果即可作在治疗终结后伤残鉴定。
一般的脑外伤、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均宜治疗三个月以后作鉴定;若脑外伤伴有精神损伤、智力障碍、癫痫均宜治疗六个月以后。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关于法医伤情鉴定时间规定是什么
关于法医伤情鉴定时间规定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了一些人身损害的案件,公安机关首先会对受害人进行一下伤情鉴定。
因为对于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后续案件处理的必要前提。
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及家属最需要知道的问题便是关于法医伤情鉴定时间的相关规定了。
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法医伤情鉴定时间的具体规定。
推荐: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病假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用期工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了一些人身损害的案件,公安机关首先会对受害人进行一下伤情鉴定。
因为对于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后续案件处理的必要前提。
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及家属最需要知道的问题便是▲关于法医伤情鉴定时间的相关规定了。
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法医伤情鉴定时间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法医伤情鉴定时间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2、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3、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从伤残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报告的出具所需的时间,各个鉴定机构的用时不一致。
但一般来说,鉴定机构在鉴定后约15天至1个月的时间,才能出具鉴定报告。
▲二、法医伤情鉴定标准(一)程序公开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打架做伤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打架做伤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打架做伤情鉴定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是24个⼩时之内,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应该在3天之内就出具鉴定意见,如果打架导致当事⼈的伤情已经⽐较严重,当时⼜不具备及时进⾏司法鉴定的条件,可以在7天之内申请伤情鉴定。
⼀、打架做伤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般情况下是24⼩时之内,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内出具鉴定⽂书。
对伤情⽐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起7⽇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时难以进⾏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书。
”从受理之⽇起⼀般应当在15⽇内出具司法鉴定⽂书。
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说明理由,可延长⾄30⽇。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批准,并征得委托⼈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
⼆、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国《》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案件可以和解吗?可以和解。
《》第⼆百七⼗七条下列案件,、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除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本章规定的程序。
伤情鉴定的结论显⽰其中有⼀⽅是轻伤的话,那么打架这种⾏为就涉嫌构成故意伤害了。
报案以后,公安机关会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做伤情鉴定的时间,很多公安机关内部就可以做伤情鉴定的,关键是,⾃⼰⼀定要及时报警处理。
司法鉴定每周工作安排
司法鉴定每周工作安排
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时间安排一般如下:
1. 每天上午8:00-12:00进行工作,全年无休。
2. 下午工作时间根据季节有所不同,5月至9月为15:00-18:30,10月至4月为14:30-18:30。
3. 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13:30以及下午17:40-18:20是固定的值班时间,值班人员需做好来访者的接待、问题解答以及来电接听等事务。
值班人员也需要在值班记录册上记明值班日期、星期、值班人员及值班内容,内容中应记明当日活动、活动部门、活动时间及大致内容。
重要电话应记明来电单位或来电人员及大致内容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传达,重要信件应妥善保管直至转交给相关人员。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可能会根据地区和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受伤后六个月进行鉴定的依据
受伤后六个月进行鉴定的依据1.引言1.1 概述受伤后六个月进行鉴定的依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旨在确定受伤的程度和可能导致伤害的原因。
这个过程可以为受伤者提供合理的赔偿和保障他们的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受伤后六个月进行鉴定的依据,并对其重要性进行说明。
在受伤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鉴定是非常关键的,因为这个时间段内的证据和医学记录通常是最为准确和可靠的。
在此期间,受伤者通常在医院接受治疗,并经历各种检查和测试。
这些记录可以提供重要的证据,来证明受伤的程度以及对身体功能的影响。
在进行鉴定时,医学专业人员将仔细检查和评估这些医疗记录,包括病历、诊断报告、医学影像等。
他们还会与医疗团队进行交流,了解受伤者的症状和治疗历程。
这些信息对于鉴定受伤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导致伤害的原因至关重要。
受伤后六个月进行鉴定的依据不仅仅局限于医学方面的证据,还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相关的调查报告。
目击证人可以提供重要的信息,例如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当时的情况。
调查报告可以提供事故现场的状况和可能的责任方。
根据这些依据,鉴定专家会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结论。
他们会尽力确定受伤的原因和责任,并评估受伤对受伤者造成的影响。
这些结论将为受伤者提供一个基础,以便他们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总结,受伤后六个月进行鉴定的依据是多方面的,包括医学记录、目击证人的证言和调查报告。
这些依据都对确定受伤的程度和原因至关重要。
通过准确和全面地鉴定,受伤者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受伤后六个月进行鉴定的依据是一个重要而必要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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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好了拿病例可以司法鉴定吗,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伤好了拿病例可以司法鉴定吗,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在现实生活之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例是十分常见的,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申请鉴定的理由有鉴定工伤、人身损害。
一般来说,此类司法鉴定在职员职员期间就会进行,但若用人单位没有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的,伤好了职员拿病例可以司法鉴定吗?在现实生活之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例是十分常见的,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申请鉴定的理由有鉴定工伤、人身损害。
一般来说,此类司法鉴定在职员职员期间就会进行,但若用人单位没有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的,伤好了职员拿病例可以司法鉴定吗?▲一、伤好了,拿病例可以司法鉴定吗?对于外伤好了已经出院的现象,由于根据法律规定,时间太长不给做伤残鉴定了,只有病例,是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
▲二、司法鉴定的流程▲(一)鉴定的受理1、初审----由鉴定人负责——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2、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法医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法医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在受伤之后,需要进⾏鉴定的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
特别是对于轻伤的受害者来说更是如此,那么在时间上的限制规定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家从本⽂的内容介绍中来了解。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医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有时间限制,《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伤情鉴定。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后进⾏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鉴定。
因此,我们在进⾏轻伤鉴定的时候就要知道相关的时间限制,才能更好的进⾏鉴定。
这样才能在维护⾃⼰合法权益的时候有相关的鉴定报告,对于受害者来说才能更加有利。
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法医鉴定的最佳时间有多久
法医鉴定的最佳时间有多久一、法医鉴定的最佳时间有多久1、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二、注意事项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
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
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
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申请司法鉴定的期限
申请司法鉴定的期限在现实⽣活中运⽤到司法鉴定的时候⾮常的多,许多⼈不知道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申请司法鉴定的期限的相关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申请司法鉴定的期限司法鉴定从受理之⽇起⼀般应当在15⽇内出具司法鉴定⽂书。
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说明理由,可延长⾄30⽇。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批准,并征得委托⼈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般应在受理之⽇起60⽇内完成。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鉴定时限。
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法确定时,可以做司法鉴定。
如民事、⾏政案件的诉讼当事⼈、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被告⼈、被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保险理赔机构、⼯伤保险等部门就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进⾏司法鉴定请求。
个⼈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吗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委托司法鉴定时⼀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
当事⼈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做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2、向司法⾏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的。
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哪些情况会进⾏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的标准、⽅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盾的;5、原司法鉴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伤情鉴定的时间要求
伤情鉴定的时间要求伤情鉴定是指通过对受伤者的身体状况和伤情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其伤残程度和康复情况的一项专业工作。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伤情鉴定的时间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伤情鉴定应该在受伤后的合适时间进行,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一般来说,伤情鉴定应该在受伤后尽快进行。
因为在受伤后的初期,伤情的表现会比较明显,这样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受伤者的伤残程度。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伤情可能会有所改善或者加重,这样就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应尽量选择受伤后的早期进行。
伤情鉴定的时间应该与受伤者的治疗进程相配合。
在受伤后,受伤者会接受一定的治疗和康复训练,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应该在受伤者治疗进程的合适阶段进行。
这样可以更好地评估受伤者的康复情况和伤残程度,为后续的治疗和康复提供指导。
伤情鉴定的时间还应考虑到相关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伤情鉴定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伤情鉴定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以便及时提供给相关的法律机构和司法部门。
这样可以保证受伤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为相关的法律程序提供有效的证据。
伤情鉴定的时间还应考虑到专业人员的安排和调度。
伤情鉴定是一项专业的工作,需要由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或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完成。
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应该根据专业人员的安排和调度来确定伤情鉴定的时间。
这样可以确保鉴定工作能够得到专业人员的全面和细致的处理,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伤情鉴定的时间要求在伤情鉴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的时间安排可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为受伤者的治疗和康复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因此,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应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和司法程序,合理安排伤情鉴定的时间,以期达到最好的鉴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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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司法鉴定什么时间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1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外伤司法鉴定什么时间做的问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然后分析,才能得出一定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申请司法鉴定是受害人的权利,能否鉴定上等级,要看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这个要看你做什么司法鉴定,通常分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两种,伤情鉴定通常出现在刑事案件中,鉴定原则为及时性,需要在发生伤害后立即做,伤残鉴定要求稳定性,需要等治疗终结后且病情相对稳定时去做,所以要看你做那块。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器官缺失、破损、挫伤,不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经治疗后根据其治疗效果即可作在治疗终结后伤残鉴定。
一般的脑外伤、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均宜治疗三个月以后作鉴定;若脑外伤伴有精神损伤、智力障碍、癫痫均宜治疗六个月以后。
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
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2]第四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条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
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五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第四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十九条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通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信通过上述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应该对外伤司法鉴定什么时间做时的问题得到了一个好的了解,医疗终结就可以进行司法鉴定,而医疗终结的概念是指创口愈合,临床症状消失等。
对于此,也必须按照相关的行政部门审查也会非常的严格,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操作,不能违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