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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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法医鉴定公开制度
一、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担负对人身伤害进行法医鉴定的职责。
二、凡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伤害需要进行法医鉴定的,由办案单位提起,并委托天津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及各分中心进行检验鉴定。
三、进行法医检验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案单位的鉴定委托书;
(二)案卷或已经查明的基本调查情况;
(三)委托鉴定要求与鉴定条件相符;
(四)医院出具的最后诊断及诊断依据(包括公安机关印制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X光片、CT片、MR片、检验报告等,上述材料视具体损伤情况的需要而定);
(五)被鉴定人能配合鉴定人进行检查。
四、法医鉴定作出的时限:
(一)凡符合检验鉴定条件的,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凡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材料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凡需要复查或会诊的,待复查或会诊工作全部结束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凡需要观察愈后情况的,待损伤痊愈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鉴定结论一经作出,办案单位应在5日内告知被鉴定人。
五、按我国现已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人身伤害程度划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和不构成轻微伤;交通事故划分为10级伤残和不构成伤残等级。有关详细鉴定标准可向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部门及鉴定部门查阅。
六、法医检验鉴定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有关文件收取鉴定费。
七、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天津市法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按天津市法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八、天津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2313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