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身伤害法医鉴定公开制度

一、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担负对人身伤害进行法医鉴定的职责。

二、凡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伤害需要进行法医鉴定的,由办案单位提起,并委托天津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及各分中心进行检验鉴定。

三、进行法医检验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案单位的鉴定委托书;

(二)案卷或已经查明的基本调查情况;

(三)委托鉴定要求与鉴定条件相符;

(四)医院出具的最后诊断及诊断依据(包括公安机关印制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X光片、CT片、MR片、检验报告等,上述材料视具体损伤情况的需要而定);

(五)被鉴定人能配合鉴定人进行检查。

四、法医鉴定作出的时限:

(一)凡符合检验鉴定条件的,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凡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材料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凡需要复查或会诊的,待复查或会诊工作全部结束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凡需要观察愈后情况的,待损伤痊愈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鉴定结论一经作出,办案单位应在5日内告知被鉴定人。

五、按我国现已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人身伤害程度划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和不构成轻微伤;交通事故划分为10级伤残和不构成伤残等级。有关详细鉴定标准可向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部门及鉴定部门查阅。

六、法医检验鉴定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有关文件收取鉴定费。

七、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天津市法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按天津市法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八、天津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23130110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