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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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
【发文字号】韶市办联[2003]47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6
【实施日期】2003.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3]47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法院、司法局,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韶中省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市的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1万多件,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的民间纠纷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许多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2002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性质和法律约束力,为人民调解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三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新时期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感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生动实践和重要基础,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
我市现有人民调解组织1530个,人民调解员15000人。
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市的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服务大局,稳定社会的能力,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积极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