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发行与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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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项目股权转让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报价系统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以下简称“项目股权”)是指证券公司股权类直投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转让方”)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的权益。

在报价系统转让项目股权,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项目股权在报价系统的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转让第四条项目股权在报价系统转让的,转让方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下列材料:(一)项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决策机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包含项目股权所在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内容);(三)转让说明书;(四)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下列内容:(一)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二)项目公司近两年的财务报告;(三)转让股权的数量、意向报价、质押情况;(四)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项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项目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七)项目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及其他重大或有债务;(八)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转让方可以将所持有项目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让方。

转让方将其所持有的项目股权转让给多个受让方的,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等的约定,转让后的股东、合伙人、出资人等的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的注册和管理,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是指签署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并在报价系统完成注册流程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

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四条申请注册成为参与人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注册参与人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报价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提交注册申请,并邮寄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一) 参与人注册表;(二) 已签署的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五)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六) 业务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七) 市场监测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机构应当对注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市场监测中心根据申请,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开通相应业务权限。

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发行、创设私募产品或将自己在其他市场发行、创设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推荐自己持有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2017年12证券从业《法律法规》仿真卷及答案(1)

2017年12证券从业《法律法规》仿真卷及答案(1)

2017年12证券从业《法律法规》仿真卷及答案(1)1.( )是外汇市场上最经济、最普通的形式。

A.远期外汇市场B.即期外汇市场C.自由外汇市场D.有形市场2.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一种( )关系。

A.股权B.债权C.信托D.担保3.中长期资金市场又称为( )。

A.初级市场B.货币市场C.资本市场D.次级市场4.公司型基金依据( )设立并营运.A.基金公司章程B.发起人协议C.基金募集说明书D.基金合同5.在间接融资中,( )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A.金融机构B.商业银行C.证券公司D.融资公司6.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不包括( )。

A.直接审批、监管商业银行B.监督商业银行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C.监督商业银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D.监督商业银行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7.下列不属于货币市场构成的是( )。

A.短期政府债券市场B.中长期债券市场C.商业票据市场D.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8.一般而言,按收益率从小到大顺序排列正确的是( )。

A.普通债券、普通股票、国债B.国债、普通债券、普通股票C.普通股票、国债、普通债券D.普通股票、普通债券、国债9.股票是由股份公司发行,表明投资者投资份额及其权利、义务的( )凭证。

A.所有权B.债权C.债务D.优先受偿权10.按照基础工具划分,金融衍生品可分为( )。

A.股权衍生工具、货币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B.场内交易工具、场外交易工具C.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D.股权衍生工具、债券衍生工具、外汇衍生工具A.300B.500C.100D.20012.下列有关期货的说法.错误的是( )。

A.金融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B.期货交易可以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C.大多数期货合约都在到期前以对冲方式了结D.期货合约对商品质量、规格、交货时间、地点等都做了统一的规定,是标准化合约13.金融期权的要素不包括( )。

A.标的资产B.执行价格C.利率D.期权费14.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的A股每次申报和成交的最小数量单位(除零股交易外)是( )。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3)第三章发行与转让 (5)第四章登记结算 (11)第五章信息披露 (16)第六章持有人权益保护 (20)第七章特别规定 (22)第八章业务管理 (25)第九章附则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与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并对违规违约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欺诈投资者。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第四条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与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与监管规则,按规定与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报价系统为债券提供发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该债券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

第六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债券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与变相公开方式。

参与债券认购与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发行、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1.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1.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私募市场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是指依据本办法为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可以与报价系统进行系统对接。

第四条参与人可以经由报价系统向与报价系统联网的私募市场发布私募产品的报价和进行交易。

参与人经由报价系统向联网私募市场发布报价和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联网私募市场的交易规则。

联网私募市场应当将参与人的成交信息发送报价系统。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直接创设或承销私募产品并按规定事后备案。

报价系统可以为其创设或承销的私募产品提供发行、销售、转让等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自行办理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六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应当明确私募产品的风险等级,并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出安排。

参与人及其代理的客户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或受让私募产品,应当是符合适当性安排的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对报价系统进行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负责报价系统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参与人第八条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等活动的机构,应当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

申请注册成为参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机构;(二)是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自律组织会员,或者报价系统认可的其他机构;(三)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业务规则,签署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四)证券业协会和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条件。

金融市场密押卷1

金融市场密押卷1

金融市场密押卷1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1、下列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限定为机构,属于场外债券批发市场(正确答案)B 股票场外市场包括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柜台市场C 目前我国外汇期权和期权组合的市场规模较大,并且发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D 我国第一家商品期货交易所是大连商品交易所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A选项正确,我国债券交易市场分为: (1)场外市场,包括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①银行间市场的市场参与者限定为机构,属于场外债券批发市场;②银行柜台市场参与者限定为个人,属于场外债券零售市场。

(2)场内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B 选项错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属于股票场内市场,而非股票场外市场。

C 选项错误,目前我国外汇期权和期权组合的市场规模较小(并非较大),并且多数发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

D选项错误,自1990年10月我国第一家商品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并非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故本题选A选项。

2、下列关于证券监管的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建立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B 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于证券监管的目标有三个: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降低系统性风险C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自律管理机构不属于监管体系(正确答案)D 中国证监会的核心职责为“两维护、一促进”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监管的内容。

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证券法》(2019年12月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ABC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ABC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ABC一、什么是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简称“报价系统”),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

2016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推荐,报价系统(3.0)建设规划被国家发改委列为“互联网+”重大工程项目。

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报价系统开展直接融资业务,进一步确立了报价系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地位。

二、为什么要设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新国九条”指出,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拓宽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报价系统即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它是为证券公司等报价系统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是私募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

加快建设报价系统,主要基于实现以下目标的需要:(一)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是私募市场发展的重要使命。

私募市场是最接地气的市场。

报价系统以服务私募市场,服务私募产品的报价、发行、转让为己任,有利于丰富企业的融资品种,拓展融资渠道,是把资本市场融入到实体经济中去、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途径。

(二)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目前创投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创投基金苦于寻找不到优质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大量创投企业又面临资金紧张、难以找到投资方的困境。

报价系统作为一个私募信息的汇集平台和私募产品的交易平台,拉近了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的距离,能够让资本与创新创业更便捷地结合,为企业发展、转型和事业腾飞插上翅膀。

(三)满足财富管理需求报价系统为参与人自主创设私募产品提供便利,有利于建立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体系,为居民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财富管理工具。

(四)提高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同质化严重,服务手段过于单一。

2023年资产评估相关知识测试卷及答案

2023年资产评估相关知识测试卷及答案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测试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长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共 100分)1、下列情形中,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是()。

A、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B、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D、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答案】C【解析】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除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

2、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税应税项目的是()。

A、粮食白酒B、调味料酒C、实木地板D、电池【答案】B【解析】选项B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3、某企业本期应交房产税3万元,应交土地使用税2万元,印花税2万元,耕地占用税5万元,契税3万元,车辆购置税1万元,则本期影响应交税费科目的金额是()万元。

A、5B、4C、16D、10【答案】A【解析】影响应交税费科目的金额=3+2=5(万元)。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其他的不通过该科目核算。

4、已知甲乙两个方案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分别为8%和12%,标准差分别为5%和6%,在比较甲乙两方案风险大小时应使用的指标是()。

A、变异系数B、标准差C、协方差D、方差【答案】A【解析】在两个方案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不相同的情况下,应该用变异系数来比较两个方案的风险。

5、(2018年真题)企业在溢价发行债券,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的情况下,在债券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时,债券的账面价值和利息费用的变化趋势为()。

A、逐期增加B、先增加再减少C、逐期减少D、先减少再增加【答案】C【解析】溢价发行债券,每年的账面价值和利息费用呈下降态势。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政策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政策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2014]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称“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在报价系统募集与转让私募基金,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募集与转让第四条在报价系统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下列材料:(一)私募基金合同;(二)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若有);(三)风险揭示书;(四)委托管理协议(若有);(五)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私募基金资产托管协议。

第五条参与人认购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份额的,应当在报价系统中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私募基金产品代码、产品名称、参与金额等信息。

参与人认缴公司制或合伙制私募基金权益的,应当在募集期内与管理人签署认缴出资承诺书,并在认缴出资承诺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缴款义务。

认缴出资承诺书中应当包含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管理人可以与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认购合同或认缴出资承诺书。

第七条私募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满足私募基金募集条件的,管理人应当于募集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募集成功并向认购/认缴该私募基金的参与人披露本次募集结果信息。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考试题库_复习资料_答案解析 (2)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考试题库_复习资料_答案解析 (2)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 51题:单选题(本题1分)中央银行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是( )。

A、集中存款准备金B、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C、代理国库D、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B 中央银行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是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

第 52题:单选题(本题1分)证券交易所实行( )的竞价成交原则。

A、价格优先、时间优先B、成交量优先、时间优先C、成交量优先、价格优先D、客户优先、价格优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A 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家批准有组织、专门集中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

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公开竞价确定,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成交原则。

第 53题:单选题(本题1分)下列关于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别说法错误的是( )。

A、间接投资者对于投资对象企业并无实际控制和管理权B、间接投资者只能收取债权的利息和股票的红利C、直接投资有足够的股权来管理经营投资对象企业D、直接投资者只能收取债权的利息和股票的红利【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D 证券投资与直接投资的区别在于证券投资者对于投资对象企业并无实际控制和管理权,只能收取债权的利息和股票的红利,而直接投资则有足够的股权来管理经营投资对象企业,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享受企业的经营利润。

第 54题:单选题(本题1分)以下不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是( )。

A、建设银行B、光大银行C、华夏银行D、兴业银行【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A 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等。

第 55题:单选题(本题1分)以下不属于金融市场的特点的是( )。

A、交易的时间不同B、交易的双方不同C、交易的价格不同D、交易的过程不同【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A 金融市场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具体包括:(1)交易的对象不同;(2)交易的过程不同;(3)交易的场所不同;(4)交易的价格不同;(5)金融市场上交易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同一性;(6)交易的双方不同。

中国结算TA系统登记产品在报价系统同柜转让业务指引(终稿)

中国结算TA系统登记产品在报价系统同柜转让业务指引(终稿)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产品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同柜转让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私募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登记在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系统”)的产品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进行同柜转让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同柜释义】本指引所称同柜转让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份额转让的业务。

第四条【业务管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的产品在报价系统的同柜转让业务进行管理。

1第五条【登记结算】转让产品的登记结算等业务,按照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转让业务办理第六条【产品转让条件】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拟在报价系统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人数不超过200人;(二)产品合同约定可转让;(三)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备案确认函或审批函;(四)管理人和指定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的销售机构同时是中国结算TA系统的参与人和报价系统的参与人,且具有报价系统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五)中国结算和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转让测试】在报价系统开展同柜转让业务前,产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市场监测中心和中国结算组织的同柜转让业务测试。

第八条【转让申请】拟在报价系统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向中国结算提交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申请书等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的产品名称及其代码、管理人名称及其机构代码、指定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的销售机构名称及其代码等。

2中国结算收到上述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参数配置,并向管理人发送开展同柜转让业务申请书回执。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主用户使用人可以通过“业务规则报备”栏目对投资者 适当性规则或其他业务规则进行报备。
主用户使用人应点击“上传”按钮,在弹出的文件报备 页面,选择需报备的文件加载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上 传。上传时一次只允许上传一个文件,支持 WORD、PDF 和 JPG 等文件格式。
机构信息维护过程中若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中证报价客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 主用户可登录报价系统,进入“参与人专区”-“信息中心” -“机构信息维护”栏目对参与人的各项信息进行维护和管 理。
主用户介绍详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用户 管理操作指引》。
参与人进入“参与人专区”-“信息中心”-“机构信息
维护”栏目,根据业务需要点击“机构展示信息”、“完整信 息及权限修改”、“基本信息修改”和“业务规则报备”各子 栏目。
后,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对应位置。上传完毕并输入验证码 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提交信息修改申请。
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提交成功信息。
(三)进度查询及审批 1、进度查询
提交信息修改申请后再次访问参与人信息修改页面,系 统会显示进度提示信息。
审批过程中,主用户可通过“申报进度查询”栏目查询 相关流程审批情况。
3、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状况 申请机构应按照页面提示,详细填写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以及审计情况。
4、管理资产规模 申请机构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其他拥有资产管理业
务的机构,需在该项填写管理资产规模情况,若无该类业务 可以填 0。
5、所属协会 申请机构应点击“新增”按钮,填写机构所属协会和会
员代码。
6、主要人员信息 申请机构应点击“新增”按钮,填写机构的主要人员,
构基本信息资料、联络人信息等进行修改。

C140066课后测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基本制度介绍

C140066课后测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基本制度介绍

C140066课后测验一、单项选择题1. 以下不属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提供的信息展示与项目对接服务的是()。

A. 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B. 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展示自身的业务、财务、项目等信息C. 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与机构投资者进行项目对接D. 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展示推荐企业的业务、财务、项目等信息2. 下列陈述中,不属于现阶段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是()。

A. 市场间缺乏联通机制B. 没有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相适应的参与主体,造成了“小行业大市场”的格局C. 产品单一,没有建立多元、差异化的产品创设机制D. 单个市场组织过度发达,导致不同市场之间缺乏联通机制3.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账户安排不包含()。

A. 名义持有账户B. 自营账户C. 实际持有账户D. 受托账户二、多项选择题4.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开发的理念体现为()。

A. 竞争性B. 多元性C. 包容性D. 开放性5. 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中,参与人提交的要约报价应该包含确定的()等要素。

A. 私募产品的数量B. 私募产品的价格C. 私募产品交收方式D. 私募产品的名称或代码E. 私募产品买卖方向6. 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信息披露规则,下列私募业务信息,不得向公众披露的有()。

A.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B. 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向公众公开的信息C. 合同约定的不得向公众公开的信息D. 涉及参与人客户隐私的信息三、判断题7.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快建设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对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创设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前备案”。

()正确错误8. 申请开通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应当为金融机构。

()正确错误9. 申请注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的机构依照报价系统有关规则通过网页提交注册材料后,无需经过报价系统确认,即可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并享受相关业务权限。

金融基础前三章测试 (1)

金融基础前三章测试 (1)

金融基础前三章测试1.一个有效的市场当中,价格能够反映所有市场参与者所搜集到的总的信息,这反映了金融市场的()功能。

[单选题] *A、资金融通B、价格发现C、风险管理D、信息成本(正确答案)2.持有未到期外汇应收账款的出口商,可以通过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货币互换和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锁定以本币计量的销售收入反映的是金融市场的()功能。

[单选题] *A、资金融通B、风险管理(正确答案)C、价格发现D、提供流动性3.直接融资的特点是()。

[单选题] *A、融资方式般具有可逆性B、融资信誉的差异性相对较小C、融资者有相对较强的自主性(正确答案)D、融资的相对集中性4.风险投资企业以让渡企业的部分股权换取企业经营资金的资金融通方式是()。

[单选题] *A、股票市场融资B、债券市场融资C、风险投资融资(正确答案)D、商业信用融资5.资金需求者与资金初始供应者之间不发生直接信贷关系,而是由金融中介机构起桥梁作用,二者只与金融机构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这反映了间接融资的()特点。

[单选题] *A、资金获得的间接性(正确答案)B、融资的相对集中性C、融资信誉的较大差异性D、可逆性6.下列不属于间接融资方式的是()。

[单选题] *A、银行信用融资B、消费信用融资C、租赁融资D、证券市场融资(正确答案)7.按照交割方式,可以将金融市场划分为()。

[单选题] *A、债权市场;权益市场B、现货市场;衍生品市场(正确答案)C、货币市场;资本市场D、证券市场;非证券金融市场8.按照辐射地域,可以将金融市场分为()。

[单选题] *A、债权市场权益市场B、—级市场二级市场C、国际金融市场国内金融市场(正确答案)D、证券市场非证券金融市场9.按照组织方式,可以将金融市场划分为()。

[单选题] *A、债权市场;权益市场B、一级市场;二级市场C、货币市场;资本市场D、交易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正确答案)10.按照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证券市场可以分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

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以及其他合法场所发行、转让私募债券且委托本公司办理登记、结算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私募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依照本细则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完成发行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

第四条本公司通过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集中办理私募债券的登记,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登记其持有及变动私募债券的情况,并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记录为发行人提供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通过其A股证券账户进行,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如有)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

第七条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私募债券初始登记申请;(二)承销协议(如有);(三)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具体执行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指南;(四)私募债券担保协议(如有);(五)已完成发行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六)发行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七)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八)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0•【字号】深府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规〔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0日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及《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3〕6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指依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在我市设立的,为省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开展挂牌、信息展示、登记托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作。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年2月1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报价系统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符合相关业务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及《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的有价证券。

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注册与转让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报价系统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计划备案机构负面清单的规定,权属明确,可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完成备案;(四)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五)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报价系统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市场监测中心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并提交专项计划的拟备案文件以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测中心认为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报价系统转让条件的,可以向管理人出具无异议函。

市场监测中心与专项计划备案机构建立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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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2014年9月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并发布试行;2016年4月第一次修订,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并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产品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的发行与转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规定的参与人条件,开通相应业务权限,并在报价系统开立相关账户。

第五条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关于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的规定。

第六条报价系统接受报价与申报以及交易信息发布的时间为每周7天,全天24小时。

第七条报价系统在每个交易日按照统一的结算时间进行清算交收。

报价系统可以根据私募产品的特殊要求,经参与人申请后提前对该私募产品进行结算。

第八条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应当在注册前在报价系统领取产品代码。

按照相关规定在其他场所已领取产品代码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其产品代码体系与报价系统一致的,可以直接在报价系统使用;不一致的,应当在报价系统重新领取产品代码。

第九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发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产品的,应当由具有创设类或推荐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并向特定参与人披露相关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报价系统为私募产品的发行提供意向发布、在线路演、在线协商等服务。

在报价系统发行注册私募产品之前,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定向推介和询价。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定向推介和询价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报价系统相关规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可以采用定价及针对特定对象的簿记建档、招标等方式。

参与人在发行注册时应当明确私募产品的发行方式。

第十三条参与人在发行注册时应当明确私募产品的发行期。

发行结束后,私募产品达到发行条件的,参与人应当在发行期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确认发行成功并向认购该私募产品的参与人披露本次发行结果、发行数量、发行总金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参与人可以在私募产品发行文件或认购协议中约定最低发行规模或发行失败的其他情形。

约定发行失败情形的,参与人应当在私募产品发行文件或认购协议中约定退还认购资金的时间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私募产品发行文件或认购协议未约定的,参与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认购私募产品的参与人退还认购资金及按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产品合同或说明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参与人应当在发行注册时明确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成功发行私募产品的,应当在发行成功后进行初始登记,并向认购私募产品的参与人披露初始登记信息。

第二节定价发行第十六条定价发行方式是指参与人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产品。

参与人以定价方式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产品的,可以向报价系统全部或部分参与人定价发行私募产品。

参与人在发行前可以在报价系统选择部分特定参与人进行协商,在确认认购意向后定向发行。

参与人应当在发行注册时明确私募产品的发行价格、发行规模等发行要素,并在报价系统向参与人定向披露相关发行信息。

第十七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认购私募产品,应当在发行期内发出认购申报。

认购申报应当包括产品代码、产品名称、认购数量、认购金额、认购人信息等内容。

第十八条参与人在发行注册时可以明确认购申报不可撤销,并在发行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申报允许撤销的,参与人可以在当日15:30之前撤销当日发出的认购申报。

参与人以定价方式发行私募产品的,应当明确认购配售原则并在产品发行文件中予以明确。

参与人可以选择按照时间优先或比例配售等配售原则在报价系统进行认购配售。

第三节簿记建档发行第二十条私募产品以簿记建档方式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在发行人确定私募产品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私募产品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出申购申报,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原则及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

第二十一条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的参与人作为簿记管理人,负责在报价系统进行簿记建档发行注册、按照约定进行发行配售以及对簿记建档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等。

簿记管理人应当是具有创设类或推荐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

第二十二条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披露簿记建档发行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及方式。

簿记管理人在发行注册时应当明确私募产品申购利率(价格)区间、单笔最低与最高申报份额、簿记开始及结束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发行注册通过确认后,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簿记建档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簿记开始时间在报价系统确认开始发行,接受参与人的申购申报。

第二十四条申购私募产品的参与人应当根据私募产品利率(价格)区间在报价系统发出申购申报。

参与人在簿记建档期间只能发出一次申购申报,且不可撤销。

簿记建档申购申报应当包括产品代码、产品名称、申购数量、申购利率(价格)、申购人信息等内容。

每次申购申报可以包括对多个不同利率(价格)价位的申购意愿。

第二十五条簿记管理人应当根据簿记建档发行方案确定的定价、配售原则在报价系统确定有效申购申报及申购成功的参与人,并确定产品的利率(价格)。

簿记建档定价应当按照发行方案确定的申购办法进行,原则上应当按照利率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累计,直至累计至计划发行额募满或全部申购申报配售完成为止。

第四节招标发行第二十六条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以招标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应当由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发行注册并披露招标发行材料。

在报价系统招标发行私募产品的,发行人应当签署通过报价系统招标发行的承诺函,并在发行注册时提供。

第二十七条参与人在发行注册时应当明确招标发行的招标标的、招标数量、中标确定方式、标位投标限额、投标利率(价格)区间、应急招投标方案等要素。

参与人在发行注册时可以明确要求投标参与人在投标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长,即一定的投标标位变动幅度进行投标。

参与人在发行注册时可以规定参加投标的人数限制,但最低不少于3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参与人应当在招标发行开始前在报价系统报名参加投标,经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的参与人确认后可以在报价系统进行投标。

私募产品的发行人可以在发行前明确投标参与人的名单并在发行注册时提供。

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的参与人可以在发行注册时确认简化投标报名程序,允许报价系统的参与人无须报名即可直接在报价系统投标。

第二十九条发行注册通过确认后,参与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招标开始时间在报价系统启动招标发行,接受申购私募产品的参与人的投标申报。

第三十条投标参与人应当根据发行人确定的投标利率(价格)区间在报价系统发出投标申报。

参与人在招标期间只能发出一次投标申报,且不可撤销。

投标申报应当包括产品代码、产品名称、申购数量、投标利率(价格)、投标人信息等内容。

每次投标申报上可以包括对多个不同利率(价格)标位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参与人在发行注册时可以选择单一价格招标、多重价格招标或者混合价格招标。

报价系统根据参与人的选择按照相应招标发行方式确认中标结果。

第三十二条符合招标利率(价格)区间的投标为有效投标。

报价系统按照利率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

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该标位只有一个投标申报的,报价系统按照剩余招标额满足该标位的申购并确认中标;该标位有多个投标申报的,报价系统按照参与人在发行注册时选择的时间优先或按比例配售原则等处理方式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招标发行的招标标的为产品票面利率时,采用单一价格招标的,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产品票面利率,中标参与人均按面值认购;采用多重价格招标发行方式的,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产品票面利率,中标参与人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认购;采用混合价格招标发行方式的,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产品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中标参与人按面值认购;高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中标参与人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认购。

招标标的为发行价格时,采用单一价格招标的,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产品发行价格,中标参与人均按发行价格认购;采用多重价格招标发行方式的,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产品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认购;采用混合价格招标发行方式的,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产品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中标参与人按发行价格认购;低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中标参与人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认购。

第三十四条投标截止后,报价系统对有效投标按照发行注册确定的招标方式进行处理,产生招标结果。

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的参与人确认招标结果后,报价系统向各中标参与人发送各自的中标结果。

参与人中标后应当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

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的参与人未及时确认招标结果的,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书面文件进行说明和解释。

非经取得全体中标参与人一致同意且不具备合法理由,参与人未及时确认招标结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的参与人不得干预或提前终止投标过程,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招标不能正常进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中证报价可以为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的参与人提供招标发行现场,招标发行现场与其他区域隔离,并设置用于招标发行的电脑、应急电话和应急投标传真机。

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的参与人未选择前往发行现场招标发行的,在招标期间报价系统将不对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的参与人显示投标申报的具体信息。

招标结束后,发行或推荐私募产品的参与人可以查阅、打印、导出报价系统自动生成的中标结果。

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十七条具有创设类业务权限的私募产品发行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回购或回售业务,发行人也可以委托具有代理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回购或回售业务。

第三十八条参与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明确产品回售原则,在不晚于产品发行文件约定的时间在报价系统发布回购或回售公告。

发行人应当按照回购公告的要求,在回购期限在报价系统进行产品回购;投资者应当按照回售公告的要求,在回售期间在报价系统进行产品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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