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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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20171019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中证协发〔2015〕3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PPP项目收益权、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公司股权等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PPP项目收益权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与政府方签订PPP 项目合同等协议,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提供相关公共产品或服务,并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享有的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包括收费权、收益权、合同债权等。

PPP项目收益主要表现形式为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等。

PPP项目资产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等协议,并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项目设施或其他资产,包括项目公司运营所需的动产(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厂房、管道等)等。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的注册和管理,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是指签署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并在报价系统完成注册流程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

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四条申请注册成为参与人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注册参与人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报价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提交注册申请,并邮寄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一) 参与人注册表;(二) 已签署的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五)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六) 业务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七) 市场监测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机构应当对注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市场监测中心根据申请,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开通相应业务权限。

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发行、创设私募产品或将自己在其他市场发行、创设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推荐自己持有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3)第三章发行与转让 (5)第四章登记结算 (11)第五章信息披露 (16)第六章持有人权益保护 (20)第七章特别规定 (22)第八章业务管理 (25)第九章附则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与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并对违规违约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欺诈投资者。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第四条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与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与监管规则,按规定与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报价系统为债券提供发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该债券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

第六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债券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与变相公开方式。

参与债券认购与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发行、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自律规则,以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询价报价、交易相关协议签署及双边清算,适用本指引。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的,由报价系统另行规定。

第三条【产品品种】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可以进行远期、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参与人权限】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并获得投资类权限。

第五条【电子签名约定】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询价报价、在线签署场外衍生品交易相关协议、双边清算的,应当签署《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电子签名约定书(试行)》(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约定书》”),完成电子签名约定。

第六条【原则】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条【日常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主协议签署第八条【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版本】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应当签署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签署的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版本包括《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013年版)》、《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SAC主协议),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主协议版本。

入门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题2020年(4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入门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题2020年(4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入门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题2020年(47)(总分100, 做题时间12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

1. 金融市场以______为交易对象。

• A.实物资产• B.货币资产• C.金融资产• D.无形资产SSS_SINGLE_SELA AB BC CD D分值: 2答案:C金融市场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

2. 股票等证券的转手一般是在“纸张上的”交易,并不涉及发行企业相应份额资产的变动,这体现的金融市场特点是______。

• A.金融市场的非物质化• B.金融市场是信息市场• C.金融市场是一个自由竞争市场• D.金融市场可以是有形市场,也可以是无形市场SSS_SINGLE_SELA AB BC CD D分值: 2答案:A金融市场的非物质化,首先表现为股票等证券的转手并不涉及发行企业相应份额资产的变动;其次,即使在“纸张”上,金融资产的交易也不一定发生实物的转手,它常常表现为结算和保管中心有关双方账户上的证券数量和现金储备额的变动。

3. 下列属于资本流出的是______。

• A.外国对本国的负债减少• B.本国对外国的债务增加• C.本国对外国的债务减少• D.本国在外国的资产减少SSS_SINGLE_SELA AB BC CD D分值: 2答案:C资本流出指本国支出外汇,是本国资本流到外国,即本国资本输出。

主要表现为:①外国在本国的资产减少;②外国对本国的债务增加;③本国对外国的债务减少;④本国在外国的资产增加。

选项A、B、D都属于资本流入。

4.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实行的经营体制是______。

• A.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B.分业经营、混业管理• C.混业经营、分业管理• D.混业经营、混业管理SSS_SINGLE_SELA AB BC CD D分值: 2答案:A目前我国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经营体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开展业务创新。

但也要认识到,“混业经营”是未来的必然选择,货币产生于商品交换的需要,金融活动则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ABC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ABC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ABC一、什么是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简称“报价系统”),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

2016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推荐,报价系统(3.0)建设规划被国家发改委列为“互联网+”重大工程项目。

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报价系统开展直接融资业务,进一步确立了报价系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地位。

二、为什么要设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新国九条”指出,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拓宽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报价系统即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它是为证券公司等报价系统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是私募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

加快建设报价系统,主要基于实现以下目标的需要:(一)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是私募市场发展的重要使命。

私募市场是最接地气的市场。

报价系统以服务私募市场,服务私募产品的报价、发行、转让为己任,有利于丰富企业的融资品种,拓展融资渠道,是把资本市场融入到实体经济中去、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途径。

(二)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目前创投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创投基金苦于寻找不到优质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大量创投企业又面临资金紧张、难以找到投资方的困境。

报价系统作为一个私募信息的汇集平台和私募产品的交易平台,拉近了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的距离,能够让资本与创新创业更便捷地结合,为企业发展、转型和事业腾飞插上翅膀。

(三)满足财富管理需求报价系统为参与人自主创设私募产品提供便利,有利于建立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体系,为居民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财富管理工具。

(四)提高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同质化严重,服务手段过于单一。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转让业务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转让业务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2015年6月2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私募股权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私募股权,是指报价系统挂牌企业的股份、股权或其他权益。

私募股权转让包括持续转让和单次转让。

持续转让是指具有报价系统推荐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以下简称“推荐人”)根据挂牌企业的委托推荐该企业的股权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自转让起始日起该企业的股权可在报价系统连续转让;单次转让是指推荐人根据机构、自然人或其受托管理的机构或产品(以下简称“转让方”)的委托将其持有的挂牌企业股权在报价系统注册后全部或部分转让,受让方对其买入的股权再次转让的,须重新注册。

本指引所称挂牌企业,是指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的规定在报价系统挂牌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转让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日常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私募股权在报价系统的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转让注册第五条【转让条件】推荐人推荐转让的挂牌企业私募股权应当权属清晰。

挂牌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人数应当不超过200人且未进行股份公开发行、转让。

挂牌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推荐人不得推荐其私募股权在报价系统持续转让:(一) 主营业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 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三) 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推荐人义务】推荐人应当与挂牌企业或转让方签订推荐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并为挂牌企业或转让方提供在报价系统转让注册、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登记结算以及持续督导等服务。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业务操作手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业务操作手册

金买卖已完成转让注册的私
募产品;
使用在线签约、在线支付和 在线结算服务;
进行私募产品信息浏览、信 息发布、意向报价。
买卖可转让产品 在线签约 在线结算
在线支付
私募产品信息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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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说明
以自有资金或管理产品的 资金认购正在报价系统中 发行的私募产品。
以自有资金或管理产品的 资金买卖已在报价系统完 成转让注册的私募产品。
1. 报价系统概述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简称“报价系统”)是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的,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 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报价系统是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按 照市场化原则管理的金融机构,其运营机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中证报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20 亿元。2015 年 2 月, 中证报价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作,引入 70 家市场战略合作伙伴,注册 资本增加为 75.5 亿元。
免费的私募产品服务
多元化的参与人机构
多样的报价、发行、转让功能
产品事后备案制度
开放的市场互联互通功能
完善的登记结算功能
2
严格的风险管理和风控体系 分层次、多维度的信息展示与发布功能;
7*24 小时不间断运行,支持互联网、移动设备等多途径参与
3
2. 报价系统注册 2.1. 报价系统注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业 务 操 作 手 册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报价系统概述 .......................................... 1 2. 报价系统注册 .......................................... 4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考试题库_复习资料_答案解析 (2)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_考试题库_复习资料_答案解析 (2)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 51题:单选题(本题1分)中央银行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是( )。

A、集中存款准备金B、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C、代理国库D、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B 中央银行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是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

第 52题:单选题(本题1分)证券交易所实行( )的竞价成交原则。

A、价格优先、时间优先B、成交量优先、时间优先C、成交量优先、价格优先D、客户优先、价格优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A 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家批准有组织、专门集中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

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公开竞价确定,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成交原则。

第 53题:单选题(本题1分)下列关于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别说法错误的是( )。

A、间接投资者对于投资对象企业并无实际控制和管理权B、间接投资者只能收取债权的利息和股票的红利C、直接投资有足够的股权来管理经营投资对象企业D、直接投资者只能收取债权的利息和股票的红利【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D 证券投资与直接投资的区别在于证券投资者对于投资对象企业并无实际控制和管理权,只能收取债权的利息和股票的红利,而直接投资则有足够的股权来管理经营投资对象企业,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享受企业的经营利润。

第 54题:单选题(本题1分)以下不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是( )。

A、建设银行B、光大银行C、华夏银行D、兴业银行【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A 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等。

第 55题:单选题(本题1分)以下不属于金融市场的特点的是( )。

A、交易的时间不同B、交易的双方不同C、交易的价格不同D、交易的过程不同【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A 金融市场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具体包括:(1)交易的对象不同;(2)交易的过程不同;(3)交易的场所不同;(4)交易的价格不同;(5)金融市场上交易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同一性;(6)交易的双方不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注册操作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注册操作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 统”),是指依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为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提供私 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成 为报价系统参与人是使用报价系统各项服务的前提和基础。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 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开通一 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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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面显示的附件类型会根据申请机构在前述步骤(签 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开立产品资金账户)的选择不同而相应 调整,申请机构按照本页面显示的附件类型上传对应材料即 可。
上传完毕后,申请机构应设置参与人(即主用户账号) 初始登录密码,并进行手机短信验证后,点击“立即注册” 按钮提交注册申请。
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提示信息。申请机构需将所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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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如需修改请返回上一步基本信息填写页面修改)
申请机构对上述信息进行确认后,点击“下一步” 确 认注册信息并进入下一环节。 4、上传附件及提交
申请机构应在本页面点击“PDF 导出”或“下载模版” 按钮下载相关申请文件,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上传 至对应位置。无“PDF 导出”或“下载模版”按钮的,申请 机构应按照页面要求上传符合要求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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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流程概述 报价系统参与人注册流程分为 3 步(流程图如下):
1、填写基本信息,开立临时用户用于在线注册和查询 信息;
2、登录临时用户,选择注册方式(快速注册或一般注 册),填写相关登记信息,上传加盖公章附件并提交注册申 请,等待报价系统的审核。如申请材料有误,报价系统将与 注册机构联系,注册机构可在修改信息后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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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员在线申请修改/提交 申请机构登录临时用户后,首先应选择注册方式。报价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基本制度介绍测试试题100分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基本制度介绍测试试题100分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基本制度介绍试题100分————————————————————————————————作者:————————————————————————————————日期:2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以下关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报价方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意向报价和要约报价均具有成交义务B. 意向报价具有成交义务,而要约报价不具有成交义务C. 意向报价不具有成交义务,而要约报价具有成交义务D. 意向报价和要约报价均不具有成交义务描述:null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以下关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业务权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每个参与人仅能申请一类业务权限B. 具有创设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可以创设或发行私募产品C. 金融机构申请代理类业务权限,净资产不得少于2千万元D. 具有代理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可以推荐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转让描述:null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下列陈述中,不属于现阶段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是()。

A. 单个市场组织过度发达,导致不同市场之间缺乏联通机制B. 市场间缺乏联通机制C. 产品单一,没有建立多元、差异化的产品创设机制D. 没有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相适应的参与主体,造成了“小行业大市场”的格局描述:null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4.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为报价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的()服务。

A. 报价B. 发行C. 转让D. 登记结算描述:null您的答案:D,C,B,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5. 可以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包含()等。

A. 资管产品B. 收益凭证C. 私募基金D. 金融衍生品E. 非公开发行债券描述:null您的答案:C,D,E,A,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发展私募市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4]137号【修改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4.08.15【实施日期】2014.08.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37号)各会员单位、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规范开展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公司要切实按照《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柜台市场业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报价系统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后,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证券公司无须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

附件:1.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8月15日附件1: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取得推荐类权限的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推荐人”)接受融资企业委托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活动,适用本指引.融资企业包括拟新设企业和已设立企业(以下统称“融资方")。

第三条推荐人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股权融资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私募股权融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注册第五条推荐人应当与融资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六条融资方应当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在报价系统挂牌。

已设立企业应当在私募股权融资项目注册前完成挂牌,新设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完成挂牌。

第七条推荐人应当与中证报价就融资项目进行预沟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股权认购合同;(二)公司章程;(三)融资计划书;(四)风险揭示书;(五)推荐意见书;(六)投资者筛选标准;(七)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八)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文件。

通过私募股权融资新设企业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二)、(七)项材料。

中证报价对材料齐备性进行核对,材料不齐备的,推荐人应当补充相关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第八条推荐人应当于融资项目募集期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完成产品代码申领及项目在线注册。

中证报价对推荐人提交的私募股权注册信息进行核对,注册信息填报有误的,退回推荐人修改;核对无误的,融资项目进入募集期.第三章募集第九条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融资项目股权的,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融资项目产品代码、产品名称、认购金额等信息。

认购申报在报价系统当日收盘前可以撤回,当日收盘后不可撤回。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6.26•【文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6月26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私募市场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是指依据本办法为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可以与报价系统进行系统对接。

第四条参与人可以经由报价系统向与报价系统联网的私募市场发布私募产品的报价和进行交易。

参与人经由报价系统向联网私募市场发布报价和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联网私募市场的交易规则。

联网私募市场应当将参与人的成交信息发送报价系统。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直接创设或承销私募产品并按规定事后备案。

报价系统可以为其创设或承销的私募产品提供发行、销售、转让等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自行办理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六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应当明确私募产品的风险等级,并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出安排。

参与人及其代理的客户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或受让私募产品,应当是符合适当性安排的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对报价系统进行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负责报价系统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参与人第八条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等活动的机构,应当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710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201710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中证协发〔2015〕3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PPP项目收益权、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公司股权等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PPP项目收益权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等协议,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提供相关公共产品或服务,并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享有的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包括收费权、收益权、合同债权等。

PPP项目收益主要表现形式为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等。

PPP项目资产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等协议,并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项目设施或其他资产,包括项目公司运营所需的动产(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厂房、管道等)等。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企业挂牌注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挂牌企业分类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引》)等报价系统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在报价系统开展信息展示、发行或转让股权、股权质押融资、发行或转让债券等业务的,应当在报价系统进行挂牌注册。

挂牌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第三条【填报资格】企业为报价系统参与人的,应自主在报价系统填报企业信息进行挂牌注册。

企业不是报价系统参与人的,应通过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挂牌注册。

第四条【信息分类】挂牌注册信息分为必填信息和选填信息。

企业可自主决定选填信息的填报及展示范围。

企业在报价系统挂牌注册的,报价系统在特定位置展示企业注册信息。

第五条【责任义务】挂牌企业或参与人应保证企业注册挂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填报及展示信息的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注册条件】合法设立的企业挂牌注册,应通过报价系统填报企业注册信息表并提交信息真实性声明等报价系统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信息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企业挂牌注册进行事中事后管理。

填报及展示的企业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报价系统相关规定的,中证报价可要求挂牌企业或相关参与人及时更改或撤销。

挂牌企业或相关参与人未及时更改或撤销的,中证报价可直接对相关信息进行撤销。

第八条【信息更新】企业是报价系统参与人的,企业应对挂牌注册信息进行更新。

企业通过参与人进行挂牌注册的,通过参与人对挂牌注册信息进行更新。

企业信息更新应当通过第一推荐(含自荐)参与人进行维护。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年2月1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报价系统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符合相关业务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及《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的有价证券。

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注册与转让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报价系统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计划备案机构负面清单的规定,权属明确,可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完成备案;(四)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五)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报价系统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市场监测中心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并提交专项计划的拟备案文件以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测中心认为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报价系统转让条件的,可以向管理人出具无异议函。

市场监测中心与专项计划备案机构建立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产品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的发行与转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私募产品,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规定的参与人条件,开通相应业务权限,并在报价系统开立相关账户。

第五条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关于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的规定。

第六条报价系统接受报价与申报、进行匹配成交以及交易信息发布的时间为每周7天,全天24小时。

第七条报价系统的结算开始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30。

对于在每日15:30之后匹配成交的交易,报价系统在次一工作日15:30之后进行结算。

报价系统可以根据私募产品的特殊要求,经参与人申请后提前对该私募产品进行结算。

第八条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应当在注册前在报价系统领取产品代码。

按照相关规定在其他场所已领取产品代码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其产品代码体系与报价系统一致的,可以直接在报价系统使用;不一致的,应当在报价系统重新领取产品代码。

第九条中证资本市场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发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产品的,应当由具有创设类或推荐类业务权限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并向特定参与人披露相关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报价系统为私募产品的发行提供意向发布、在线路演、在线协商等服务。

在报价系统发行注册私募产品之前,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定向推介和询价。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依据】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以下称“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及服务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在报价系统募集及转让私募基金,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日常管理】中证资本市场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募集及转让第四条【发行注册】在报价系统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并通过报价系统向参及人定向披露下列材料:(一)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二)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若有);(三)委托管理协议(若有);(四)报价系统规定的其他文件。

若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私募基金财产,还应当提交私募基金资产托管协议。

第五条【认购、认缴】参及人认购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的,应当在报价系统中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私募基金产品代码、产品名称、参及金额等信息。

参及人认缴公司制或合伙制私募基金权益的,应当在募集期内及管理人签署认缴出资承诺书,并在认缴出资承诺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缴款义务。

认缴出资承诺书中应当包含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募集成功】私募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满足私募基金募集条件的,管理人应当于发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发行成功并向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及人披露发行结果信息。

第七条【募集失败】募集期内私募基金的规模未达到约定的最低募集规模或者发生约定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募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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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参与人声明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是指为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

申请机构在报价系统注册前应认真阅读《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声明》(以下简称“本声明”),充分理解本声明内容,并遵守如下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认可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二、认可并遵守报价系统的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接受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管理。

三、保证提供给报价系统的信息、在报价系统中展示的信息、通过报价系统传递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采取利益输送行为,不扰乱报价系统的正常秩序,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损害其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干扰报价系统的安全运行,不利用报价系统进行
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六、认可报价系统不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报价系统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责,报价系统将尽力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七、认真填写《报价系统参与人注册表》,并在填写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申请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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