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_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_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7〕05号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会制定了《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四月二日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2014四川省造价员机考题库】单选
1、【单选题】间壁墙指墙厚≤()mm的墙。
(答案:A)A.120B.100C.110D.150 (来源:13规范建筑与装饰L楼地面装饰工程L.1整体面层及找平层注,难度:低)2、【单选题】楼梯、台阶牵边和侧面镶贴块料面层,≤()㎡的少量分散的楼地面镶贴块料面层,应按零星装饰项目执行。
(答案:C)A.0.3B.0.8C.0.5D.1.0(来源:13规范建筑与装饰L楼地面装饰工程L.8零星装饰项目注,难度:低)3、【单选题】平面砂浆找平层只适用于仅做()的平面抹灰(答案:C)A.结构层B.防水层C.找平层D.找坡层(来源:13规范建筑与装饰L楼地面装饰工程L.1整体面层及找平层注,难度:中)4、【单选题】墙、柱(梁)面≤()m2的少量分散的抹灰应按零星抹灰项目编码列项。
(答案:C)A.1.5B.1.0C.0.5D.2.0(来源:13规范建筑与装饰 M 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M.3零星抹灰注,难度:中)5、【单选题】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凡定额中注明按设计补充单价的项目,综合费按人工费的()%计算。
(答案:C)A.30B.70C.50D.60(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册说明三,难度:低)6、【单选题】楼地面装饰面积按实铺面积计算,不扣除()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答案:B)A.0.2B.0.3C.0.5D.0.1(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 B.A 楼地面工程工程计算规则二(一),难度:中)7、【单选题】块料面层结合层砂浆厚度为()mm(答案:D)A.5B.7C.10D.8(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 B.B墙柱面工程说明一(四)2,难度:低)8、【单选题】螺旋形楼梯装饰面执行相应楼梯项目,乘以系数()(答案:A)A.1.15B.1.2C.1.05D.1.25(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 B.A 楼地面工程说明三(三),难度:低)9、【单选题】圆弧形、锯齿形、不规则形墙柱面抹灰,按相应项目人工乘系数()(答案:A)A.1.15B.1.2C.1.25D.1.1(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 B.B墙柱面工程说明一(八),难度:中)10、【单选题】楼梯防滑条按楼梯踏步两端间距离减()mm,以延长米计算(答案:A)A.300B.250C.500D.450(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 B.A楼地面工程工程计算规则一(四),难度:中)11、【单选题】一般抹灰中的石灰砂浆厚度为()mm(答案:C)A.21B.18C.15D.25(来源:09定额装饰装修工程 B.B墙柱面工程说明一(四)1,难度:中)12、【单选题】吊顶天棚的内墙抹灰高度以室内地坪面(或墙裙顶点)至天棚下皮,另加()mm计算。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中价协[2006]013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6]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00六年六月五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关于修订《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4-1610:38:17阅读:5582次
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关于修订《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建价师协[2007]05号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一年以来,针对报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细则》进行修订,将第十一条第(二)款(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取消。
二○○八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秘书处2008年4月10日印。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1(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建筑工程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员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人才,具有计算、预测、控制和修正建筑工程造价的职责。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进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以下是对该法规的具体解读。
【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要求】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具有较强的计算、预测、控制和修正能力,而且必须熟悉建筑工程的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造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知识和经验;2.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证书》;3. 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诚信从业,不违反职业道德,不压低造价,不接受回扣。
以上三个条件都是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要求,其中第二个条件是核心条件,在没有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证书》之前,任何人员都不能从事造价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证书的申请和发放】《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证书》是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事工作的凭证,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核实造价员资格的参考。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发放《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证书》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 申请表;2. 大学本科或相当学历证书;3. 从事或曾经从事的有关工作经历证明;4.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工程师等级证书。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上四个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第四个文件,需要申请人在申请发放证书之前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工程师等级考试,取得证书才能进行申请。
【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职责和权利】建设工程造价员是负责建筑工程造价核算和控制的专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以下方面:1.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 建筑工程的预算、决算等造价核算工作;3. 建筑工程成本的控制和审核;4. 可参与工程设计和工程咨询。
以上四个方面是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职责和权利的主要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个方面,建筑工程的预算和决算是建筑工程造价员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的核心要素。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12页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19〕69 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19〕142 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9〕02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范围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从外省、行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州、市和省级各行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辖区内或行业系统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第五条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考,每年9 月举行一次。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
考试成绩两年滚动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报考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即认定为考试合格;增项考试人员及转入考试人员应一次通过规定科目的考试方认定为考试合格。
第七条凡年龄在16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以考试当年9月30 日为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一)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http://bw001相关专业指按教育部专业设置规定设置的土建类所有专业,以及管理类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物业管理专业;(二)相关专业本、专科三年级以上在读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在读;(三)其他专业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1 年,且至少完整参加一期由省造价协会组织的造价员考前培训结业;(四)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增项考试;(五)持外省、行业系统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转入考试。
四川省造价员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年。
A:2 B:5C:3 D: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A:客观﹑公平﹑诚实信用 B:实事求是C:公平﹑公正﹑公开D: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3.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年A:1 B:2C:3 D:44.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
A:其工作单位的其他造价员人员修改并签字后盖单位公章B:其他全国造价员修改,并签字盖章C: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D:其工作单位制定的工作人员修改并签字后盖章5.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工程要素分)》规定,施工企业按照有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
A:其他项目费B:材料费C:企业管理费D:措施费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人民法院()。
A:不予支持B应予支持C支持发承包双方承担50% D:支持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7.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
A:应予支持B:不予支持C:支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D:支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50%支付8.《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登记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病盖执业专用章。
A:建设单位B:财政评审中心C:造价咨询单位D:施工单位9.《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全国造价员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年的,不予登记。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行为,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装饰、监理、造价咨询和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编制、审查、咨询、管理建设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等工程造价岗位配备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装饰企业、设计院(所)、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中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现职在岗人员,除已取得并经注册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外,均应具有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和注册的统一监督管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专业第五条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设以下专业:1、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机械施工、一般民用工程的水电安装以及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
2、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煤气、通风空调、工艺管道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炉窑砌筑工程)。
第六条按国家对工程定额管理的分工,各专业部管定额的专业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在我省使用时,应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六年六月五日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六条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一)通用专业:(1)土建工程;(2)安装工程。
(二)通用考试科目:(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手册实施细则
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治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依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治理方法》(中价协〔2011〕021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治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执业、接着教育和监督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治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治理工作。
各市(州)造价治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治理事项采纳计算机网络治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治理系统”)。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
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依照需要设定。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及《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统一管理内容]对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对造价员实行统一的自律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的专业水平考试大纲和统一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证书作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经历、岗位技能和专业水平的证明。
第五条[管理方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各行业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第六条[取得方式]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须通过专业水平考试。
考试工作由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专业设置]考试专业设置:(一)土建工程;(二)安装工程;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八条[职责分工]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大纲》,并对各管理机构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考试教材、培训、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
第九条[申请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承办)机构
河南
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
17
湖北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18
湖南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19
广东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
广西
广西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1
海南
海南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22
重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3
四川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24
贵州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5
云南
云南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水电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价协水电专业委员会)
43
电力
中价协电力专业委员会
44
中建总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执业资格管理办公室
45
水利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46
广电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
47
轻工
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48
机械
国家机械工业安装工程定额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办事(承办)机构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序号
地区/行业
办事(承办)机构
1
北京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
天津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3
河北
河北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4
山西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5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6
辽宁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6
西藏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处
27
陕西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8
甘肃
川建价师协〔2007〕08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7〕08号各市(州)造价站(处、办)、造价协会: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价师协[2007]05号)等文件精神。
制订了《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其中,《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由中价协编写,《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由我会编写。
该考试大纲是造价员考前培训和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应考人员必备的指导材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一、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个科目。
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分土建、安装专业。
二、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单独考试。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
《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试题类型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
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
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一、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一)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二)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三)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
二、建设项目管理(一)了解项目管理的概念;(二)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内容与程序;(三)熟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与划分;(四)了解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内容、控制理论与方法,了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一)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二)了解建设工程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三)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选择方法;(四)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关条款;(五)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的基本原则;(六)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XX]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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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1(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十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
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以及我省相关工程造价政策和计价定额,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二)已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二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应届毕业生;2、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3、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2(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报考无“审核”权的: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1、无“审核”权造价员报考有“审核”权的需提供下列资料:(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技术职称报考有“审核”权的需提供下列资料:3(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和换发新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登记与变更登记第十七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登记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
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造价员登记条件为:(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4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细则第二十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申请登记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申请表》;(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五)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七)逾期登记且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申请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5(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登记。
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登记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登记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登记。
造价员登记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6第二十三条造价员省内变更:(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变更核准后,由市(州)管理部门按相应程序到省造价协会办理。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按相应程序到省造价协会办理。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一式2份、跨市、州变更一式3份);(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跨省或跨机构)转出变更: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机构)变动登记单位,应由本人7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造价员(跨省或跨机构)变更者提交以下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省或跨机构)转出申请表》一式3份;(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省外(或机构)转入变更: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一)凡随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七条省外(或机构)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省或跨8机构)转入申请表》一式3份;(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登记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
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按第十五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项专业登记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9第三十条造价员由非中价机构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理、招标代理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持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二条省外(或机构)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2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二)取得造价员资格2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
原所持省外(或机构)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专业不符者,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应用知识统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