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属于自首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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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属于自首
xxx省xxx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白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xxx省xxx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xxx省当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xxx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集镇16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 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x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孝江,xxx名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省xxx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字( )第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字,于 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省xxx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毅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马孝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省xxx市鲅鱼圈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驾驶车牌为贵GB5157号中型自卸货车从xxx市白云区大坝开往白云公园,行至白云区金园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潘红驾驶的无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潘红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以证实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量刑意见。
被告人×××提出死者的车没有与我的车发生碰撞,死者自己摔倒在我的车轮下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肇事后,立即打xxx报警,并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判处有限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及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 8月22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B2。 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驾驶车牌为贵 GB5157号中型自卸货车由xxx市白云区大坝开往白云公园,行至白云区金园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潘红驾驶的无号牌电瓶车发生碰撞,致潘红当场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经xxx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贵遵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红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其妻子刘双青打xxx报警,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潘红驾驶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的及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片、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3、xxx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警院司鉴中心( )尸检鉴字第36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死亡证明,证实潘红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4、交通事故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贵GB5157号车辆在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安全直接状况合格。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红无责任。
6、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于 8月22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B2。
7、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肇事后未离开事故现场,主动打xxx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证实被告人×××驾驶的贵GB5157号中型自卸货车已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计人民币310000元。
9、收条,证实被害人潘红的家属已收到被告人×××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
1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证人刘双青的证词,证实 12月2日15时25分,我......。然后,我就用我自己的xxx请一个过路的人报警。
12、证人潘正荣的证词。
13、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锁链,可作为本案的定安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其妻子刘双青向公安机关报警,可视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别高人×××提出死者的车没有与我的车发生碰撞,死者是自己摔倒在我的车轮下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潘红驾驶的电瓶车与被告人×××驾驶的车是发生过碰撞的,因此,其提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肇事后,立即打xxx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