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10年4月) 2010-04-15
万 力 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4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 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四)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
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是指组织内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它是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的重要依据,对于组织的稳定发展和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一、审计工作的目的和范围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组织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和运营流程的审计,评估其有效性和合规性,提供有关改进措施和建议,帮助组织实现目标。
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运营、合规等方面,涵盖组织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
二、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1.确定审计计划:根据组织的风险特征和重要性,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和时间安排。
2.收集资料:收集与审计对象相关的各类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合同文件、流程图等。
3.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走访、观察和访谈等方式,了解组织的运营情况和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4.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
5.风险评估:评估组织内部的各项风险,并确定其对组织目标的影响程度。
6.制定测试程序:根据审计目标和范围,制定相应的测试程序,对内部控制措施进行检验和测试。
7.撰写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包括对问题的描述、原因分析和改进建议。
8.跟踪检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改进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审计工作的原则和要求1.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于被审计对象,不受其干预和控制。
2.保密性:内部审计工作涉及组织的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守机密,避免信息泄露。
3.专业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审计工作。
4.合规性:内部审计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循道德规范。
5.有效性:内部审计工作应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供有效建议,并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四、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内部监督: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外部评估:定期请第三方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估,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森源电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7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部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师或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万邦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4月) 2011-04-19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按照本制度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证监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万 力 达:社会责任制度(2010年9月) 2010-10-23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应优化发展战略,突出做强主业,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管控能力,合理配置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加强风险防范,增加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为社会、所有股东创造利益。
第九条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尽可能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万 力 达: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4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 示函(附件2)或签署保密协议(附件3)。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事宜披露后汇总相关外部单位内幕知情人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内部审计练习题
内部审计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内部审计的定义是:A. 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B. 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审计C. 对公司外部业务的审计D. 对公司员工的个人审计2. 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A. 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B. 评估和改善组织的运营效率C. 保证公司遵守所有法律法规D. 以上都是3. 内部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任务时,通常不包括以下哪项活动:A. 评估风险B. 测试控制C. 编制财务报表D. 报告审计发现4.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A. 审计师不受公司管理层的影响B. 审计师只对董事会报告C. 审计师可以参与公司的运营决策D. 审计师可以向任何员工提供咨询5. 内部审计的类型包括:A. 财务审计B. 运营审计C. 合规审计D. 以上都是6. 内部控制的五要素不包括:A. 控制环境B. 风险评估C. 信息系统与通信D. 财务报告7. 以下哪项不是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A. 客观性B. 保密性C. 公正性D. 灵活性8. 内部审计的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除了:A. 审计范围B. 审计发现C. 审计建议D. 审计费用9. 内部审计师在评估控制活动时,主要关注的是:A. 控制的设计B. 控制的实施C. 控制的效果D. 以上都是10. 内部审计的持续改进是指:A. 审计师持续提高审计技能B. 被审计单位持续改善内部控制C. 审计师持续更新审计工具D. 审计师持续增加审计项目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内部审计可以为组织带来以下哪些好处?A. 降低运营成本B.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C. 增强法律合规性D. 提升员工士气12. 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A. 评估财务报表的准确性B. 评估和改善运营效率C. 评估组织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D. 评估信息技术系统的有效性13. 内部审计师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A. 财务风险B. 运营风险C. 合规风险D. 技术风险14. 内部审计的证据类型包括:A. 书面证据B. 口头证据C. 电子证据D. 观察证据15. 内部审计报告的特点包括:A. 客观性B. 针对性C. 保密性D. 时效性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内部审计师可以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
金亚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6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实现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财政部相关文件及深圳交易所颁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对外投资、建设项目、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使用、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信息披露事务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对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征求公司监事会的意见后由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为保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三元达: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9月) 2010-09-29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9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除前条规定外,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分(子)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四)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十七)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九)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二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二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二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二十四)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万邦达: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1-04-19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0)专字第010678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Ascend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1)专字第010678号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后附的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公司)董事会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保持其有效性是万邦达公司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万邦达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计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万邦达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万邦达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于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李东昕中国 · 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张二勇报告日期: 2011年4月15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一、公司的基本情况(一)历史沿革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身系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7日,原由自然人王飘扬和刘秀芬共同出资设立。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一、引言。
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或部门,通过独立、客观的审计活动,对组织的运营、财务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全面审计和评价,以提供独立的咨询和建议,帮助组织达到其目标。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经营至关重要。
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意义。
1. 保障公司利益。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的利益,通过对公司内部运营、财务状况的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和风险,防范和减少经济损失。
2. 促进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执行可以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和监督,提高公司内部运营的效率和透明度,降低各种风险的发生概率。
3. 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通过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全面审计和评价,发现并解决各种管理问题,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
4. 符合法律法规。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使公司更好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审计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建立。
1. 确立内部审计部门。
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或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审计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 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审计活动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确保审计活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3. 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审计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执行。
1. 开展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开展公司内部各项业务的审计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和风险。
2. 提出审计意见。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活动的结果,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 监督审计执行。
这十年,足以重新定义内部审计的10件大事
这十年,足以重新定义内部审计的10件大事10年前,也就是我担任IIA首席执行官的第一年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写了一篇博文,内容是回顾本世纪头十年里对内部审计产生巨大影响的事件。
很难相信,今天又到了回顾第二个十年的时刻!对于内部审计机构来说,2010’s年代开始时,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我们更加注重对监管规定的遵从。
伴随着一系列旨在保护消费者数据和隐私的新规定的出台,第二个十年即将结束。
对于一般的观察者来说,法规遵从性似乎仍然是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过去10年的技术进步为内部审计专业机构打开了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新世界。
从重塑网络安全的日益复杂而又厚颜无耻的黑客行为,到承诺颠覆传统工作模式的人工智能,技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重新定义和确定了风险管理的优先级。
很难准确地回答过去的这十年对内部审计行业的影响有多大,因为有太多重要的因素影响着我们,包括技术进步、气候变迁、监管加强、全球化、宏观经济波动、地缘政治动荡和投资者的激进主义。
尽管如此,我还是希望通过研究2010’s年代给内部审计带来深远影响的十大头条来捕捉一些信息。
1.《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凸显了董事会监督风险管理的职责2008年金融危机的副产品是美国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这些法律旨在防范金融机构过度冒险,并改善公司治理。
2010年7月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对美国金融监管进行了全面改革,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局(Consumer Protection bureau)和一个维护金融稳定的机构,并大大扩大了美联储(FED)的作用。
对内部审计来说,最重要的是该法案制定了公司治理和披露规则,旨在强化问责,并对过度冒险行为进行监管。
该法案以及随后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新成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Company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简称PCAOB)制定的规则,让董事会注意到了自己的监督职责。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办法
新能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行为,根据《新能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公司开展审计时应遵循的基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组织的内部审计业务。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四条审计计划包括中长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第五条中长期审计工作规划由公司审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中长期审计工作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内部审计现状与发展需要等组织编制,经公司审批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核备。
第六条年度审计计划由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公司中长期审计工作规划、集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管理要求、以及审计资源等情况组织编制。
年度审计计划主要包括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项目与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审计资源配置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每年年末应组织审计计划调研,汇总各部门(单位)、子企业相关经营管理信息,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与工作重点和审计计划建议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报送集团公司审计部。
第八条年度审计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核备。
第三章审计准备第九条审计准备包括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等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项特点、审计资源等情况成立项目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根据审计需要,审计部门可聘请审计中介机构承担部分专业审计任务和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审计组通过实地调查、试审、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等方式开展审前调查,全面了解接受审计单位情况,收集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并与接受审计单位就审计项目实施的有关安排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审计组应根据审前调查情况,考虑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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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过程的效率及效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公司根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评审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并经济有效;(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为公司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五)对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六)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供应物资采购价格情况进行审计;(七)就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有特性的事项,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向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改善公司运营,帮助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八)应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对象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九)定期向审计委员会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的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包括:(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参与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二)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四)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资产等;(五)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六)内部审计部门对阻挠、妨碍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八)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九)有权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向公司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责任(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负责;(二)因工作失误,对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重大违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内部审计部门对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反映或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三)工程审计:对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价格审计:参与公司物资采购或处理的定价、招标等审计监督工作;(五)专项审计,包括:1、效益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计;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六)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方式有:(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实施程序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程序(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年的经营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三)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
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
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四)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五)提出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审计实施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在一周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根据所提供的情况重新复核,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六)做出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适当修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需将经公司批准的含有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正式审计报告在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 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批准,组织复议;(八)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自批准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在的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己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己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