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 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 势。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 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 系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
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一、成文法的公布及争议:1、郑国的“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作封洫”“作丘赋”等经济改革后,公布中国史上第一部成文法《铸刑书》2、邓析造《竹刑》。
邓析是中国第一个律师,私造刑书。
3、晋铸刑鼎:晋赵鞅、荀寅,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4、楚作“仆区”(ou)和“茆门”(mao)之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被逐渐打开。
3、“礼治”“法治”之争展开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情况:1、《法经》的制定。
魏文侯在位期间,任命李悝为相。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特权(2)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3)增强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4)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变法过程中总结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撰次诸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法经》。
《法经》既是变法的主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的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有重要作用。
2、《法经》内容及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第一篇《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第二篇《贼法》惩罚侵犯人身犯罪;第三篇《网法》或《囚法》,规定囚禁和审讯罪犯;第四篇《捕法》追捕犯罪者;第二部分是杂律:《杂法》内容为“六禁”第三部分是减律《具法》,即刑法总则(后来的明例律)3、《法经》他点以及影响:一部完整的诸法合体的法典。
(1)以镇压盗、贼为主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律列后。
二、商鞅定秦律:变法手段“变法修刑,内务耕嫁,外劝战死之赏罚”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为了有效禁奸止过,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采取最有特色的办法是连坐法规。
(1)伍什连坐——邻里(2)军队中士卒连坐(3)家属连坐(4)官吏职务连坐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 公元前221年)第⼀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礼崩乐坏。
表现:统治权⼒下移,礼乐制度破坏,篡杀事件层出不穷原因⽣产⼒决定⽣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产⼒的发展引起⽣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铁器朱耕的使⽤---开垦井⽥以外的荒地----私⽥出现---新兴地主出现---农民、⾃耕农出现----打破井⽥制2.周王实⼒丧失诸侯经济政治实⼒提⾼,周王天王共主的地位开始动摇。
--⼆.春秋时期法制变⾰的主要表现1. 春秋末期,开始成⽂“法”的实践,各诸侯国纷纷⾃⽴新法,从⽽拉开了成⽂法运动的序幕.甲⾻⽂中迄今为⽌还未发现有法字。
法字最原始的字形存于西周青铜器铭⽂中,春秋以前的“法”字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字⽆关。
法在⽂献中⼤量引⽤是在战国时期,“法”的观念;也产⽣于此时。
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法运动。
2. 各主要诸侯所⾃⽴的新法(1)晋国:其⼀﹑晋⽂公重⽿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为晋国晋⽂公时期制定,据孔⼦认为,此次制定法律仍然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
但"被庐之法"可能没有公布于众.其⼆﹑赵宣⼦作“夷蒐之法”;制事典、正法罪、辟(理)刑狱、董(督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使⾏诸晋国,以为常法。
《左传》其三﹑范宣⼦修订刑书.范宣⼦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其四、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将范宣⼦刑书公布于众。
(2)楚国:其⼀﹑楚⽂王时制定“仆区之法”.“仆区之法”为楚国楚⽂王时制定。
规定严禁奴⾪逃亡,有逃亡者要⼤⼒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
其⼆、楚庄王时制定“茆门之法”.“茆门之法”:楚国楚庄王时制定。
主要是保障国君安全的规范,规定诸侯、⼤夫、公⼦⼊朝时,车不得进⼊宫门,否则就要构成犯罪。
法制史案例:楚庄王太⼦案茆门法案例:此案发⽣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杂法》主要内容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据《七国考》记载,杂法主要包括“六禁”和“逾制”。
“六禁”包括如下内容:
淫禁,是关于惩治违反婚姻家庭制度的处罚规定。如“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割耳朵),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狡禁,是关于惩治政治狡诡行为的处罚规定。如“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即规定盗窃符玺、非议国家法令者处以死刑并籍没家产。
1、 成文法的公布:
① 第一次正式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② 郑国的邓析私自将刑书写于竹简上。
③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走向瓦解。
一、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
二、 公市成文法的意义
(一)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
马克思说: “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私有经济发展的反映,促进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体现出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对推动各诸侯国变法,保护封建私有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打破旧的“礼仪”传统
三、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思想
(一)事断于法
意即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功过、进行刑赏的惟一标准。
这一思想最早由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针对奴隶制时代“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礼治”而提出的,强调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断。齐国的管仲也认为,法是尺寸、是规矩,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其度量,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更是明确主张“缘法而治”、“法任而国治矣”。在商鞅看来,“以礼治国”对争霸诸侯于事无补,远不如“以力治国”具有实际作用,而只有法才能赢得力量。因此,商鞅主张以“法”代“礼”,把法看作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集先秦法家之大成的思想大家韩非,更是认为面对以力相争的残酷社会现实,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只能是明法用法。最有效、最实用的富国强兵的手段就是“法治”,法治是治国之本,轻法慢令将一事无成。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11 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
此案发生于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据《左传》 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 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子,认为罪过在雍子。 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鱼宣判刑侯有罪,刑 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 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着的人而暴尸, 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 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 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 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应 法办。”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鱼、雍子的尸体也暴陈于 市。(据《左传· 昭公十四年》)
三、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政权的地主 阶级进行了变法运动。
(一)李悝新政
1 、经济方面,推行“尽地力之教”和“善 平籴 ” 2 、政治方面,废除旧贵族世卿世禄制,实 行量才任用制度。 3、法律方面,制定《法经》,推行法治。
(二)商鞅变法
秦国商鞅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 公元前359年,其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 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公元前 350年,其重点 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其措施主要有: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 221年)
学习重点:
1、郑国子产铸刑书 2、邓析私造竹刑 3、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及意义 4、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5、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6、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
春秋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 1、井田制的破坏 2、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3、礼制的衰落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牛耕
战国时期的铁器
从政治情况看,这个时期的周天子虽然名义上仍是天下 共主,实际上对各诸侯国已逐渐失去控制力量。过去是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现在逐渐成为自诸侯出,自大 夫出,甚至由“陪臣执国命”。犯上作乱,违礼坏法的 情况层出不穷,这种阶级关系的变化,说明奴隶制法体 制度正在瓦解,已无力维持统一的奴隶主政权,西周所 建立的一整套宗法制度也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 公开法律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为后来法家的 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料。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 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 影响。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 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 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 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 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的法令,规定公 私土地一律计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实际上即 废除了井田制。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丘是行政 区域,“作丘甲”是指按丘征收军赋。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公元前548午,楚国对境内土地依其地势进行 测量,规定其产量标准,根据收入征收军赋。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 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 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 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 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 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五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西周中后期起,维系着周王朝统治的宗法等级制度出现了全面危机。
随之而来的是,从经济制度到政治制度,从井田制到分封制,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风雨飘摇中,伴随着旧制度的解体,新时代即将到来。
这是一个“王纲解钮”的时代,这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这是一个英雄豪士辈出的时代,这更是一个学术开放自由、知识分子指点江山的黄金时代。
第一节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
“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
“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
“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
“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
“作封洫”、“作丘赋”。
第二节成文法的公布及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春秋战国时期,在各家思想的影响下,在法律制度上出现了很多具有历史标志意义的事件,这其中就包括春秋时各国相继公布成文法,战国时各国又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变法改革,为新制度、新秩序的创建进行着努力。
一、春秋时期各国立法以及成文法的公布春秋中期开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生的诸多变化,一些诸侯国开始进行立法活动,相继制定了成文法。
其中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
公元前689~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效法周文王时的“有亡荒阅”之法,“作仆区之法”,用以惩治隐匿逃亡者和窝藏盗窃物品的行为。
公元前613~前591年,春秋五霸之一的楚庄王在位期间,又制定了“茆门之法”,规定了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晋国也于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在位时,制定了“被庐之法”。
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命执政赵宣子(赵盾)制定“常法”,是一步包含了刑事、民事和官制法律内容的综合性法规。
公元前554~前547年,晋平公时执政范宣子在“常法”的基础上修订了新的刑书。
5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主张“事断于法”,反对“临事制刑” 商鞅指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 乱也甚于无法”。 有法不依,比无法的危害更大。
韩非提出要“以法为本”,“明法制, 去私恩”。 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 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管仲首先阐明了法的概念。 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 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 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诸种违法行 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 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 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 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 规 定。
(3)《法经》的本质 维护封建君权和政权。 维护封建私有制财产。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镇压劳动者。对于人民群众即使是最 轻微的违反封建秩序和有意无意的反抗行 为,都要施用严厉的刑罚惩治。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 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 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 律。
《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 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 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 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 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 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 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首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以礼法为准绳。
各个国家在治理国家和制定法律方面,都以礼仪与道德行为作为法律的准则。
礼法基于人伦之道,以家族和社会的纪律为核心,它规定了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道德行为。
在实践中,礼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秩序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追求社会和谐。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了中央集权的趋势。
在这个时期,各国国君通过加强中央集权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他们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确立政权的合法性,并将其推广到全国范围内。
这一过程减少了地方权力和乡村自治的程度,增加了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控制。
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还注重以德治国。
各国国君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安宁,并通过教育和德育等手段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
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进步,也可以减少犯罪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存在。
在刑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法律责任和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制定刑律分为三种方式:地方法、邦法和令法。
地方法适用于封建时代的土地管理和法律程序,邦法是根据各邦的特有政治、地理和军事情况制定的法律,而令法是各国国君下达的法令和命令。
刑罚包括笞、刖、杖、腰斩、流放等,其严厉程度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所不同。
最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中也包含了一系列的裁判制度和司法程序。
法律制度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规定了相关的判决和审判程序。
在刑事审判方面,通常由国君或其委派的官员进行主持,通过审判程序来确立犯罪事实和定罪刑罚。
总之,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礼法治国为基础的多样化体系,它强调了法律和秩序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人伦道德和德育,以培养人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进步。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以及相应的裁判制度和司法程序,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为政治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1、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2)晋国--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范宣子制定刑书,并把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3)“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3、李悝的<法经>:(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
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2)《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4、秦国的法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历史概况西周最后一个国王周幽王是个昏庸的国王,他宠爱褒姒,想杀太子宜臼(东周平王),立褒姒的儿子伯服为太子。
宜臼的母亲是申侯的女儿,申侯勾结犬戎攻周,公元前771年,西北的犬戎族攻破镐京,杀死周幽王于骊山下,西周积累的货物宝器,全部被犬戎掠走,西周灭亡。
平王靠诸侯的援助迁都洛邑,建立东周,王室衰弱,下降为中等国家。
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春秋时期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是我国奴隶社会的瓦解时期。
平王东迁洛邑以后,王室直接管辖的土地、人口所剩无几,兵力大为减少。
各诸侯渐渐不再听从天子的命令,天子反而依附强大的诸侯。
有一次,晋侯准备召开诸侯会议,恐怕诸侯不来参加,就把周襄王请去,以朝天子的名义来开诸侯会,果然达到目的。
诸侯召天子,而且召之即来,说明天子已经威信扫地。
周天子在经济上也很贫困,遇事不得不向诸侯求援。
周平王去世时,丧葬费筹集不出来,即位的周恒王,只得派人到鲁国去,乞求鲁国给些财物好办丧事。
春秋时期,诸侯国有100多个,为了争夺土地、人口,一些较大的诸侯国,不断进行兼并战争。
谁战胜了,就召开诸侯国会议,迫使大家承认他的霸主地位,成为"霸主"。
先后起来争霸的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和楚庄王,历史上称为"春秋五霸"。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礼法。
中叶以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王室权力下移。
周天子虽然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宗主"的地位,但"宗子维城"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奴隶制礼法制度也相应遭到破坏,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
西周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到了春秋,"礼乐征伐出自诸侯",出自卿大夫,甚至出现"陪臣执国命",卿大夫的家臣把持国政的局面。
调整奴隶制等级秩序的礼法制度已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出现了礼的僭越。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国家的运行、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的特点、法律的来源以及法律的实施等方面来探讨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的特点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呈现出了一些突出的特点,这些特点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殊性,也对以后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以家族法和地方习俗法为主要内容,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决定的。
在这个时期,部落氏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家族法则是部落氏族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和规范方式。
地方习俗则是地方社会在长期演化中形成的一种规范传统。
这些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依赖于氏族长老和地方村委会等机构。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注重补偿和平衡。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并以补偿和平衡为原则。
例如,在刑法方面,《春秋》中记载了“以牛代人”、“以鸟代人”等形式的代罪赎罪制度,旨在通过补偿的方式实现罪行和解。
这种补偿和平衡的原则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由部落联盟向封建国家过渡的阶段,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较为复杂。
因此,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应性,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多样性需求。
这在当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法律的来源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宗法、礼法和律法。
宗法是以血缘和家族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思想是“从宗行法”。
在许多部落氏族中,家族法规是对家族成员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通过规定继承、赔偿、归还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宗法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礼法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范。
礼法源于古代的礼乐制度,以礼为中心,通过规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来实现法律约束。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教学资料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教学资料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本文将围绕春秋战国法律制度展开,介绍相关资料和教学内容。
一、背景介绍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历时近550年。
在这个时期,中国国家和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法律制度也随之发展。
二、春秋法律制度1. 礼法制度春秋时期,礼法作为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发挥着重要作用。
礼法的核心思想是仁、义、礼、智、信,通过礼法的规范和教化来约束人的行为。
2. 家族法律制度家族在春秋时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法律制度成为家族内部调解矛盾、维护家族秩序的依据。
其中包括家族规范、家族仪式、继承规则等。
3. 刑法制度春秋时期的刑法制度相对简单,主要采用了以身体刑为主的惩罚措施,如殴打、杖责等。
刑罚的对象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
4. 私法制度春秋时期的私法制度主要涉及财产权、合同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可以说,私法在春秋时期已经开始成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三、战国法律制度1. 法家思想战国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法家代表人物包括韩非、商鞅等。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强调严厉的法律制裁和集权统治。
2. 刑法变革战国时期,刑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
除了对身体刑的使用以外,还开始采用器械刑,如车裂、割鼻等,以及对财产刑的运用。
3. 地方法律制度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也开始制定和执行各自的地方法律制度。
这些地方法律制度因地制宜,有地方特色。
四、教学资料1. 古籍《春秋》、《战国策》、《韩非子》等古籍中都有关于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记载,可以作为教学资料的参考。
2. 研究论文近年来,有关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研究论文不断涌现,这些论文可以帮助教师和学生深入了解相关内容。
3. 图书和资料一些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相关图书和资料,如《先秦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史》等,也是教学的重要参考资料。
五、教学内容1. 时间先后顺序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将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段式的教学,让学生了解其变革和发展。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制 定《法经》。 2、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楚怀王时, 曾命屈原作“宪令” 3、秦国在孝公时,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4、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 5、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 。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 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 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 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据《论语· 子路》)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 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 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 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 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学习目标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 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 3、郑国邓析的“竹刑”。 4、李悝《法经》的篇章、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 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返回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 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 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 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 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 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 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 (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 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 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 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 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
在这个时期,中国诸侯国互相争雄,社会动荡不安,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会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的萌芽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封建制度已经初步成形。
从这个时期开始,国家不再是一个氏族部落的集合体,而是由君主统治、各级王侯、士大夫和庶民组成的社会团体。
随着社会组成的变化和国内战争的频繁爆发,法律制度逐渐得以建立,成为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尽管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备和系统,但在古代法律的历史长河中,这个时期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扮演了法律制度的萌芽。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于犯罪行为,刑罚的规定不同于现在。
例如,在《左传》中提到了“刑不可加于贫者”,这说明了古代法律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对于社会阶层和经济情况也有所关注。
此外,刑罚还有一个代表性的例子——“十恶不赦”。
这一概念源于《韩非子》中对犯罪程度的分类,其中包括:乱国、作乱、作恶、违法、背主、泄密、逃亡、谋叛、行诈、杀人。
这些罪行都属于极其恶劣的犯罪,可视为刑法中的重罪。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民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民事法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财产、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的处理越来越严格。
在对待财产方面,古代法律规定,在有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处罚最高可达到财产全部没收的程度。
与此同时,限制染指他人财产的行为也是刻不容缓的。
在婚姻方面,古代法律好像对离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却对男女合法婚姻有着严格的规范,楚国提出的“三婚”的原则,也表明了保护家庭和孩子的态度。
四、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不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健全整个史实,但也存在其不足。
这些不足有时是由于社会制度的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当时法律意识的薄弱。
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中,尚未出现完整系统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书籍,法律的实施更多的是依据王室的命令而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8)10.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 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 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 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 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参考答案
(2008)9. C (2008)10. D (2003)6. D
一、社会变革与百家争鸣
(一)春秋战国社会变革 (二)诸子百家的政治法律主张 1.儒家: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墨家:兼爱、尚贤、尚同 3.道家:道法自然 、清静无为 4.法家:以法治国、重刑主义、富国强兵、 君权至上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一)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铸刑书” 2.邓析“竹刑” 3.晋国“铸刑鼎”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课时:2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 布;了解战国时期变法;掌握《法 经》的产生、内容及影响等问题。 重点: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法经》 难点: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司考考点: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法经》
一、社会变革与百家争鸣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三、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的兴起与成文法典的 编纂
(二)成文法的公布所引起的争论 1.《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 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 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 以成之,弗可为矣。 ” 2.《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 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 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 ……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 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9.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 “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 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 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2003)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 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 的?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 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 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三)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1.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三代宗法礼治秩序及对 “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贵族专擅司法体 制的否定,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创造了条件。 2.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 的重大发展与进步。
三、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的兴起与成文 法典的编纂
(一)变法运动 (二)变法运动中成文法典的编纂 (三)成文法典的杰出代表——《法经》 1.《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法经》共分六篇:一为“盗法”,二为 “贼法”,三为“囚法”,四为“捕法”, 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2.《法经》的特点与历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