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拟成立电力市场管委会 政府监管部门可行使否决权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8.21•【文号】国能发监管〔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重庆、四川、甘肃、广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同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电力交易机构实现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
随着电力市场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主体类别、市场规则、交易品种呈现多样化态势,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为目标,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的议事协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议事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8•【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管理办法》如何界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区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委),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是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主要举措,是推动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的关键支撑,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能源电力清洁低碳转型,现就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统筹优化布局建设和用好电力系统调峰资源,推动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建设灵活智能的电网调度体系,形成与新能源发展相适应的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支撑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确保能源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问题导向,系统谋划。
聚焦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不足的关键问题,坚持全国一盘棋,推动规划、建设、运行各环节协同发展,推动技术、管理、政策、机制各方面协同发力,充分发挥源网荷储各类调节资源作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信用管终身”,切实提升监管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以及《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的工作部署,现就实施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标准统一、协同共治”的原则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按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监管措施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协同共治模式。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机制,科学规范的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标准健全完备,对接联动、动态管理的平台系统顺畅运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的信用监管格局基本形成,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水平大幅提升,监管对象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行业氛围持续优化。
《电力行业政策法规汇编》札记
《电力行业政策法规汇编》读书札记目录一、政策法规概述 (1)(一)电力行业法规政策背景 (2)(二)电力行业法规政策分类与内容概述 (3)二、电力产业政策及规定 (4)(一)电力产业政策调整方向 (6)1.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 (7)2. 电力市场化改革政策 (9)3. 电力技术创新与智能化发展政策等 (10)(二)具体政策及规定解读 (11)(三)政策对电力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13)三、电力市场管理与监管政策汇编 (14)(一)电力市场准入及监管原则要求 (16)(二)电力市场监管具体措施及办法 (17)(三)电力市场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 (18)四、电力企业法规与政策应用案例解析 (19)一、政策法规概述在阅读《电力行业政策法规汇编》我深感国家对于电力行业的重视程度之高。
电力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石,其稳定、安全、高效的运行对于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政策法规概述部分,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系列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电力行业的基本法规。
这些法规涵盖了电力规划、建设、生产、销售、供应等各个环节,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书中还详细介绍了电力行业的一些重要政策,这些政策往往针对当前电力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对于新能源的扶持政策、对于电力节能减排的要求等,都体现了国家对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努力。
在阅读过程中,我不禁感叹于国家对于电力行业管理的细致入微。
无论是具体的法规条款,还是宏观的政策导向,都体现出了国家对于确保电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和智慧。
《电力行业政策法规汇编》为我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电力行业政策法规的窗口,让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电力行业的重要性和发展前景。
只要我们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法规政策,就一定能够推动电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电力行业法规政策背景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各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具有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等优点,代表了能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形态。
目前,分布式发电已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受到市场化程度低、公共服务滞后、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
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遵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决定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
现将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发电交易的项目规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安装储能设施,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
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
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二、市场交易模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机制是: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以下同)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过网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
正文:
---------------------------------------------------------------------------------------------------------------------------------------------------- 关于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结合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实际,现对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分散在各专业管理部门、行政性公司等单位的政府管电职能,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实行政企分开。
二、原电力工业部直属的北京等27个省(区、市)电力工业局,要在其所承担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所在省(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后撤销。
具体撤销事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办理。
三、原电力工业部派出的电力工业部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业管理局,要在所辖区域内省级电力工业局撤销后撤销。
其原承担的跨省(区、市)资源配置、规划等行政职能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具体撤销事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电力公司办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0年六月二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发改能源[2015]2236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体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确保电力项目(本通知指火电、电网项目,下同)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电力规划指导作用(一)统筹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
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确定各地区规划期内电力需求预测水平、非化石能源开发目标、省(区)间电力送受能力、火电(含自备电站)建设规模及布局、电网发展总体方针及重点建设任务等。
其中,燃煤电站明确分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电网发展明确跨区输电通道和配套外送电力规模、区域电网主网架、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任务。
省级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要在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指导下制定。
电源方面重点明确本地区规划期内燃气电站、燃煤背压电站(含自备电站)的建设规模,以及燃煤、燃气、非化石能源电站的重点布局。
电网方面重点提出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任务,并对本地区750/500千伏电网建设任务进行补充完善。
省级电力发展规划要统筹地市级(县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热电联产规划、计划单列市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2024年电厂行业的相关政策
2024年电厂行业的相关政策引言概述:电厂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能源供应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厂行业的相关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2024年电厂行业的相关政策。
正文内容:1. 电力市场改革1.1 增加市场竞争:2024年,电厂行业将进一步加强市场化改革,鼓励竞争,推动电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1.2 提高电力市场透明度:政府将加强电力市场监管,推动市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保障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1.3 完善电力市场机制: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电力市场的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市场的合理定价和资源配置。
2. 绿色发展与环保政策2.1 加大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力度:政府将鼓励电厂行业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2.2 强化环境保护要求:政府将加强对电厂行业的环境保护要求,推动电厂的绿色生产和减少污染排放。
2.3 鼓励能源节约与效率提升:政府将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电厂行业加强能源节约和效率提升,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3. 安全生产与风险防控3.1 加强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政府将加大对电厂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强化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3.2 推动电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政府将推动电厂行业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3.3 加强电厂设备检修与维护:政府将加强对电厂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4. 人才培养与技术创新4.1 加强电厂行业人才培养:政府将加大对电厂行业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4.2 鼓励技术创新与应用:政府将鼓励电厂行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4.3 加强行业技术标准建设:政府将加强电厂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提高行业的技术规范化水平。
5. 国际合作与交流5.1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政府将积极开展电厂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现就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有关事项(一)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豁免发电项目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要做好豁免项目信息报送与其他信息报送工作的统筹,避免企业重复报送,并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报送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项目信息。
派出机构开展豁免实施工作时,要做好与许可工作的衔接,并对发电项目豁免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贵州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贵州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附件贵州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为规范贵州省电力市场交易秩序,保证贵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主动接受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遵章守纪、诚信经营。
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交易。
第三条电力市场交易是指已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交易。
各类市场主体均应满足国家及省节能环保要求,符合产业政策。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电力市场和电力交易及电力市场成员实施监管,可以派员参加贵州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并对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行使否决权。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在贵州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市场主体指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含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含供电企业)等。
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应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成为市场主体。
进入省级政府准入目录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应到交易中心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
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的电力交易。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售电企业的准入由贵州省政府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附件3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推进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建立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现就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适应电力工业发展客观要求,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为目标,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依法依规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平稳起步,有序推进。
根据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目标、进程及重点任务,立足于我国现有网架结构、电源和负荷分布及其未来发展,着眼于更大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建立规范运行的全国电力交易机构体系。
相对独立,依规运行。
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
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鼓励具有相应技术与业务专长的第三方参与,建立健全科学的治理结构。
各交易机构依规自主运行。
依法监管,保障公平。
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构建保障交易公平的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优质的交易服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促进交易规则完善和市场公平。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二、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一)职能定位。
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二)组织形式。
电力工业部《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公平调度上网电力电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电综[1997]458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公平调度上网电力电量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公平调度上网电力电量若干意见》的通知(1997年8月12日电综[1997]458号)随着多家办电局面的形成,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独立电厂。
在电力调度中严格实行“公正、公平、公开”调度的问题,已成为电力体制改革必须解决和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部门在组织、协调电网运行和电力资源动态平衡的同时,如何兼顾中央和地方,所有投资者、经营者和电力用户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已把这一问题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并将作出统一部署。
各电管局、电力局和有关电力公司可以先做准备,积极开展工作。
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为实现资源优化,降低电力成本,并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电网的整体经济效益,部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充分发挥电网中水电机组的优势,充分利用水力资源,特别是在汛期要千方百计多发水电。
在电网运行中,注意发挥好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作用。
二、要充分发挥电网中大机组的作用,对并网运行的凝汽式小火电机组,要认真执行电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关于印发〈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三、电网调度必须依据公平的原则,在同一电网中,不同经营者的同类型机组的利用小时,要基本保持在相同的水平。
要认真贯彻部《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电办〔1997〕99号)。
四、对独立发电厂,在全网能够完成全年发电计划时,各电网要保证独立发电公司或独立发电厂完成合同发电量;如果全网不能完成全年发电计划,则要等比例地调整独立发电公司或独立发电厂的合同发电量或发电计划;对于独立发电公司或独立发电厂超过计划或合同的发电量,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按上网电价高低的顺序调度上网。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9月13日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发改价格〔2024〕19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对保障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科学确定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规范辅助服务计价等市场规则。
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充分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加强政策协同配套,规范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
二、优化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一)完善调峰市场交易机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中电联:现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结束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为适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进度的需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确定的原则,在模拟运行中完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有关《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中涉及的《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及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差价部分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备。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年度购售电合同原则上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一、东北电网概况东北电网覆盖辽宁省、吉林、黑龙江省,蒙东的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兴安盟、呼盟地区,供电面积120万平方公里,供电服务人口1亿左右。
全网火电资源主要分布在内蒙东部和黑龙江煤炭产区,以及大连、绥中等港口城市,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负荷主要集中在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等中、南部大中型城市,形成东、西部电力向中部输送,北部电力向南部输送的局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多地拟成立电力市场管委会政府监管部门可行使否决权
随着各地电力交易中心的成立,如何保证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和规范运行成为行业热议的焦点。
近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宣布成立,该委员会由送电省份、受电省份、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交易机构、第三方机构等类别代表组成,这也是全国首个区域电力市场管委会。
早在去年11 月,电改六大配套文件之一《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电改配套意见)就明确提出,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
政府监管部门可行使否决权
实际上,在未有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委会之时,广东经信委曾下发通知对售电公司提出多条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卖壳、炒作、闲置。
比如,列入售电公司目录的企业不允许变更法人代表和股东构成;确需变更的,将在售电公司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
对此,广东经信委相关人士独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应称,电改之后,广东售电市场仍有许多问题和风险存在,目前这些只是暂时的规定,会按照市场期待的方向去努力,而成立市场管委会正是市场期待的方向。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非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市场主体,比如中小型发电企业、工商用户及售电公司,其诉求如何表达尚不清楚。
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市场主体有多种途径参与市场管理委员会,一是参与推选所在类别的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代表;二是通过电子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