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与近因原则的适用--以意外伤害保险为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案例2
❖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死亡, 其生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1万 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 外又保疾病)保额5000元。这样他的家属 可领取多少保险金?为什么?如果此人是 遇车祸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赔偿给他5万 元,死者家属又可领取多少保险金?肇事 司机的赔款又如何处理?为什么?
❖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 梗塞不治身亡。
❖ 近因是:心肌梗塞。 ❖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港
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之 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 ❖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三、近因原则
❖ 分析近因是哪个? ❖ 被保险人:搁浅。 ❖ 保险人:被保险船舶超载和不适航。 ❖ 法院: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
属于保险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 任。
三、近因原则
❖ 3、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20万
损 失: 5万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20万
损 失: 5万
赔 款:
甲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中近因原则适用
意外伤害保险中近因原则的适用摘要: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保险人和保险相对人的利益立场不同,在意外伤害保险中针对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的纠纷时有发生。
正确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类纠纷具有很大的意义。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都将近因原则作为认定承保风险与承包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
本文着重介绍分析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适用,以期能够对这类问题的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近因原则;承保风险;承保损失。
随着意外伤害保险在我国的逐步成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运用意外伤害保险来分担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保险人和保险相对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的利益立场不同,当事故发生后,同时存在几个致损原因时,针对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纠纷时有发生。
正确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类纠纷具有关键作用。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都将近因原则作为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
在我国,虽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近因原则,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
一、近因原则理论最早确定近因原则的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其中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地说,近因原则就是以近因标准来确定因果关系。
但是,问题随之而来,何为近因?如何判定近因?一是近因的概念。
对于”近因”一词的解释,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
一种是时间说,认为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另一种是效力说,认为对结果产生最有效作用的原因才是近因。
时间说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几个原因永远是在时间顺序上发生的,并确立了”间隔时间过长的原因不构成近因”的规则。
这一规则认为,当新的因素介入起初发生的危险事故,并导致标的进一步损害,则可以认为对于进一步的损害,新的介入因素为近因,而最初的损害事故只能是远因。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分解
案例2:
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 年 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 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
案例:1863年的Hatteras Light Case。美国 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 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 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 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 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 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 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 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 在船中,后发生全损。 。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 梗塞不治身亡。 近因是:心肌梗塞。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 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 之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 故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观点二:
李某的自杀行为固然不应受到鼓 励但其家庭毕竟遭受经济精神的双重 损失。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 说明中补充规定了“自保单生效之日 起两年后的自杀,可予通融给付“的 内容,由李某的母亲领取保险金的一 半2000元。
本案分析
故意自杀的特征是被保险人自杀之前,能 意识到自杀的后果,也能防范其行为的发 生,自杀不是本人的必须行为。非故意自 杀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并 非故意,如在心智丧失、神智不清时所致 的自杀,被保险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自杀的辨 别、后果、防范的认识模糊不清。本案中 李某的死亡即是非故意自杀所致。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时,必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保险近因原则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小明的车祸事故。
小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车辆保险。
某天,小明的车辆在驾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坏和人身伤害。
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小明在事故发生前酒后驾驶。
小明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规定酒后驾驶属于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经过调解和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对小明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因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小明的酒后驾驶。
案例二,小红的住房火灾。
小红是一名住房保险的投保人。
有一天,她的住房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小红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她的申请,理由是火灾是由电气线路老化引起的,而小红并没有在购买保险时告知保险公司电气线路老化的情况。
小红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她需要告知保险公司电气线路老化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最终,经过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被要求对小红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因为火灾是由电气线路老化引起的,而不是小红的过失。
以上两个案例都说明了保险近因原则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时,必须要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凭空推测或者根据被保险人的过失来拒绝赔偿。
同时,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风险情况,以免因为信息不真实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近因原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都与风险有关。
而保险近因原则就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
在实际的保险案例中,保险近因原则经常被运用,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经典的保险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
小明在一天晚上开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
第二天,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小明的保险合同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刚刚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早于事故发生时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起医疗保险的案例。
小红在某家医院进行了一次手术,手术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小红向医疗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关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发现,小红的医疗保险合同在手术后才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红的医疗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晚于手术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康复治疗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财产保险的案例。
小李的房屋在一场大火中被烧毁,他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小李的财产保险合同在火灾发生后才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李的财产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晚于火灾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近因原则在不同类型的保险案件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确保保险合同在需要时能够发挥作用。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保险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有效的保障。
保险案例:近因原则
教学案例:近因原则事故相同赔付各异——近因原则的运用案情简介: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
某天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载着所有乘客的面包车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坐在前面的员工甲和员工乙受到了重伤,由于员工甲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便死亡了。
而员工乙坐在他后面,失去了一条大腿,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员工甲和员工乙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单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甲死亡时27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乙52岁,患有心脏病多年。
处理结果,保险公司赔付甲员工的受益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万元;赔付乙员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5万元。
分析意见:1)员工甲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意外伤害,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因此能够得到死亡保险金10万元。
2)员工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肌梗塞,心肌梗塞不属于外来的伤害,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根据近因原则可知,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险中死亡保险金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员工乙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应向员工乙给付伤残保险金5万,即保额的50%,因为员工乙在车祸事故中失去一条大腿,其丧失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责任范围。
近因原则是理赔的基本原则案情简介: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100万元。
运输途中船舶碰到恶劣气候,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仓内温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
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对本案处理的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拒赔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舱汗造成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
近因原则案例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
近因原则: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为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某的死因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与意外摔伤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于某是因为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内及肾而死亡.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责任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分析:在本案中,摔伤本身并不会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如果不是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不幸就不会发生.但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发生被保险人结核扩散伤及颅及肾,都必然会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因此,此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是其体内存在的结核杆菌,而摔伤仅是其死亡的见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保险人对本案被保险人的死亡可不负保险责任,只对意外摔伤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一)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近因原则是一项基本的保险原则。
该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的主要任务就是:在这种一果多因的情况下,从多个原因中寻找出最近的原因,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近因”是舶来品,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在中文中很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直译成“近因”。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
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但其中“决定性”、“有效性”的含义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仍有待司法实践以判例的形式予以个案化和具体化。
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
该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国。
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近因原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法对于何为近因、如何确定近因等具体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交给了判例法,由法官通过实际的案件审理来解决这一问题。
海上保险法发展的早期,人们普遍认为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即为近因。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时间最近作为确定近因的标准不尽合理,并且其漏洞易为不当利用。
比如假设被保险人指示船长将被保险船舶凿沉,这样指示行为发生在先,凿船行为发生在后,那么船舶沉没在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是船长的行为,而被保险人有意的不当行为仅属于远因,这样,保险人仍需负赔偿责任。
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一种新的确定近因的标准应运而生。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运用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运用
近因原则是指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只考虑导致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即“近因”,而不考虑其他间接因素。
比如,如果一个人在开车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会考虑车祸导致的伤害,而不会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例如司机是否酒驾或疲劳驾驶。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应用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为一些间接因素拒绝赔偿,使得被保险人能够在受到伤害时得到及时的救济。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也可以减少保险理赔的成本,提高理赔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近因原则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加精确地判断保险事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但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做好尽职调查和审核工作,确保理赔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近因与近因原则的适用
近因与近因原则的适用作者:周依群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在意外伤害保险案件理赔的过程中其作用是非常明显而重要的。
本文旨在研究近因与近因原则的适用,分别从近因原则的概念、判断标准和认定方法入手,结合具体意外伤害保险实例对近因原则的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进行分析。
关键字近因原则意外伤害保险因果关系承保风险中图分类号:TL364+.5引言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日益蓬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来分担日常生活中事故所带来的风险。
很多投保人都认为发生了承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对由该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起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责任。
但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保险人会以发生的损失并非由承保风险引致为由拒绝理赔。
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诸多纠纷、诉讼。
那么,如何辨别投保人受到的损失是由承保风险所引发的,这就应该正确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此便产生了关于“近因”的思考。
一、近因原则理论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Leyland shipping company.Norwih Union Fire Insurance CompanyLtd.一案中Lord Shaw大法官将近因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该案件的判决在近因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
所谓近因(Proximate Cause)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二、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一)单个原因。
也就是说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种情形分析起来比较简单,很快就能找出损害发生的近因,若该近因属于承保风险的范围,保险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相反则反。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意外伤害保险在我国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是一种能够有效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经济利益的保险产品。
然而,在实际的保险操作中,因为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可能会出现保险合同纠纷的情况。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问题。
这时,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近因原则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人身保险产品,其中的条款通常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到保险赔偿范围的确定。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通常主要包括意外伤害、意外身故、残疾、医疗保险等。
2、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金额和保费是保险合同的经济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按合同要求互相履行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费。
3、保险期间和保险范围:在合同中,保险期间和保险范围是另外两个重要的条款,保险期间通常是一年或三年,保险范围则通常是全球、国内或者是指定区域。
以上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需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内容,对于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要有清晰的认识。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近因原则的适用近因原则是保险领域中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他要求在事故发生时,诊断依据应该以最近的因素来判断。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近因原则也是一种重要的判断标准,具体的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意外伤害意外伤害通常指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损伤,如跌倒致伤、车祸、铁路事故、职业事故等。
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近因原则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于赔偿的认定。
比如,如果保险合同规定对于车祸致伤的情况进行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在对于保险事故的认定时,应该以车祸发生时的情况和严重程度为准,而不是之前被保险人身体的情况。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关系形成的基础,而保险合同的成立又离不开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
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所处的危险状态必须是保险合同成立时的状态,即保险合同成立时的危险状态是保险标的的近因。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保险近因原则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小明的车祸理赔。
小明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不久后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事故发生时小明的车辆并没有通过年检,因此认为小明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义务,拒绝了小明的理赔申请。
小明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
因为在事故发生时,小明的车辆年检问题并非事故发生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案例二,张先生的火灾理赔。
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
不久后,他的房屋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未按要求购买防火材料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
张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
因为火灾发生时,张先生未购买防火材料并非火灾发生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案例三,王女士的意外伤害理赔。
王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后来,她在外旅行时不慎摔倒导致严重受伤。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王女士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
王女士不满,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
因为意外伤害发生时,王女士未佩戴安全帽并非意外伤害发生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近因原则在保险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申请时,必须要严格按照保险近因原则来进行判断,不能随意拒绝理赔。
同时,作为保险投保人,也要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保险原则:近因的认定及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的判断正确与否,关系到保险双⽅的切⾝利益。
近因原则从理论上讲⽐较简单,但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确定近因具有相当的难度。
因此,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认定近因的基本⽅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法有以下两种: (1)顺推法。
从原因推结果,即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个事件的近因。
⽐如,雷击折断⼤树,⼤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电器损毁,家⽤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
(2)逆推法。
从结果推原因。
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第三者死亡的近因。
2.近因原则的应⽤ 保险⼈在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应以最先发⽣的原因为近因,从应⽤近因原则来进⾏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来看,可能会有以下⼏种情况。
(1)损失由单⼀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原因所致,那么该原因就是近因。
若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该项近因属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例如,某⼈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地震引起房屋倒塌,使机器设备受损。
若此险种列明地震列为不保风险,则保险⼈不予赔偿;若地震列为保险风险,则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由同时发⽣的多种原因所致。
多种原因同时导致损失,即各原因的发⽣⽆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 1)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例如,暴⾬和洪⽔均属保险责任,暴⾬和洪⽔同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保险⼈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2)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有除外风险,保险⼈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定。
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保险⼈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
保险法案例
条款》的规定,如遇航程变更,被保险 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 要时加缴保险费,该保险合同才继续有 效。否则,利益受到影响的保险人有权 拒绝赔偿。
对于无法得到保险赔付的新加坡S公司而
言,是否可以向中国C公司索赔? 可以。本案中S公司无法履行通知义务的 主要原因是C公司在得知船舶出现故障时 ,没有及时通知S公司。
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1:国际海运货物中的保险利益
原告:B进出口公司 被告:A保险公司 我国福建龙岩市B进出口公司 (卖方)与法国 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芦笋罐头买卖合同, 数量:2万箱,每箱15美元,FOB厦门。 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 赛的一切险。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 买方要求向A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仓至仓” 条款,起运地为B公司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 马赛。 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口途中发生 意外,10%的货物受损。
2004年4月23日,原告将被保车辆送至修理
厂做全车翻新。4月29日,原告的朋友彭某 将车提出,经原告同意后借用开回自己家 中,并停于楼下。4月30日上午发现该车被 盗,遂通知原告,原告报警,并向保险公 司提出承担保险责任的要求。 被告做出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保险车 辆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免除保险人赔 付责任”的规定。双方后起诉到法院。
买了平安永利两全保险及附加险(意外 伤害保险),受益人为丛某。平安永利 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意外伤害险保额为 5万元。 2001年6月,丛某夫妻在水稻田劳动时身 亡,公安局经过鉴定确认死因是:死者 系生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紧急性 发作致溺水窒息死亡,无外力性损伤。
丛某于2001年11月向保险公司索赔,要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
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 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举例: 一架飞机在飞行过程中遇到雷击,致使机尾受到严重损坏, 为了机上乘客安全起见,飞机必须紧急迫降,而由于机尾受 损,紧急迫降时机身发生剧烈的震动,机上一名乘客因此突 发脑溢血而身亡。而在这次事故中,其因果关系为:
连续发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因素的
发生具有不间断性,后一个风险因素是前一 个风险因素的直接结果,且没有新因素的介 入。在这种情况下运用链式法则,根据各风 险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判定,最先 发生并引发一系列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对此情况的具体分析如下: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合同的承保风
结论:英国的法院驳回了保险人的拒赔决定,
理由在于:被保险人首先是由于意外摔下而 导致其在漫漫长夜中无法获得救援而感染了 肺炎,最后导致死亡。在这一事件中,从树 上摔下的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应该被确定 为近因。而意外事故则属于保险的承保范围, 所以保险人必须对此进行赔偿。
近因原则适用总结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有若干个
对保险近因的认定
第一种是顺推法,即从原因对结果进行推断。
若从最初原因按逻辑推理能达到最终结果, 则最初原因为近因。 第二种是逆推法,从损害按逻辑关系往前推, 能推理到的最初原因为近因。 通过以上方法认定造成保险损害的近因后, 便可以通过近因原则判断损害是否为保险责 任。
通过近因原则判断损害是否为保险责任
案例:英国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
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 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命令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 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导致船舶沉没的原 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 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 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 该案例看出:假如该船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对于承 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 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案例
近因原则案例1: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2005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一下,顿觉胸闷头晕。
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
医院的死亡证顿觉胸闷头晕。
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
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王女士家人想不明白:如果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分析:“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因,是否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故原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
事故原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
经常有这种情况,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起,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起,这时要区别对待。
这时要区别对待。
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
确定诱因是否“近因”,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
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
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
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
案例2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外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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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必要 区分 哪种 原 因才是 近 因。 ⑦如 果多 种原 因中 既有 承保 风险 , 又有 除外风 险 , 通常认 为 除外风 险是 损 失 的近 因 , 保 险人 不予赔 偿 。 ③如 果多个 原 因中 既有 承保 风险 , 又有 未承保 风险 , 则 承保 风险作 为损 失 发 生 的近 因 , 保 险人 应 当赔付 。
一 一
l
车 祸 一 死 亡 2 几种原 因 的发生 不可 避免地 依 次发 生 。 ( 1 ) 数 个原 因 构成 的原 因链未 断裂 。 ①后因是前因直接的、 自然的结果, 是前因的合理延续, 那么最先发生并造 成 一 连串事 故 的前 因即为 近 因。 某养老院为其老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有团体意外险, 保险期间老人胡某意外 跌伤, 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 卧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部感染 , 造成坠积性 肺炎, 后 抢救无 效 死亡 。 该 案例 的原 因链 如下 : 跌伤 一骨 折 一住 院治疗 一肺 部感 染 一死亡 ②如 果后 因只是 前 因的一个 可能性 结果 , 则 保险近 因的 确定 , 要 比较前 因 和后 因对结 果 的原 因力 例 如在 L a wr e n c e v .A c c i d e n t a l I n s C o .L t d案中, 死 者 投保 了事 故 伤害 致死 险 , 但 排 除突发病 造成 伤害 致死 的情 况 。 死者 站在 华铁 声的一 个 站台 上时, 突 发病情 , 跌 倒在 驶过 的火车 下致死 。 因为某 人在车 站站 台上 发病 , 他 并 不是 一定要 落在火 车 下 , 落在火 车下本 身就 是一 种事故 风 险, 而 如果 此人确 实 掉 到 了火车 下 , 伤害 肯定是 不可避 免 的。 可 见火车 的作 用对 损害 的发生 所起 的 作用 更大 , 应 当是 近 因。 因此保 险公 司要进 行 赔偿 。 原 因链 如下 : /其他 情 况 … 一 一一
( 一 ) 单个原因
( 3 ) 多种原因对损害的发生都产生了作用 , 但只有一个或几个具有决定意 义, 则 这 一个 或几 个原 因就 是近 因。 例如 , 谭某 投保 了人 身意 外伤害保 险 , 在保 险合 同有效 期 内谭 某 因严重 贫 血 需住院 治疗 , 在赴 医院途 中横穿马路 时 , 被 一辆 闯交通 红灯的 出租车 撞倒 , 造 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 在医院经多 日抢救后 , 医治无效死亡。 据主治医生介绍, 由于谭某外伤损伤较严重, 并且其身体素质较差( 贫血) , 故机 体耐受} 生不佳, 虽然车祸和贫血共同造成了谭某的死亡但其死亡主要原因为车 祸 外伤 。 原因链 如 下 :
一
例如 , 在 日本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 , 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一 起 车祸 中身受重伤 , 经抢 救后脱 险 , 但 却导致 了严重 的败血症 , 这 加重 了其原 本 就患有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 并最终导致了被保险人的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 被 保 险人所 遭遇 的车祸 和所 患的肝 功 能不全 的疾病 共 同作用导 致 了其死 亡的 结 果, 都 应 当认为 是 死亡 的近 因。 原 因链 如 下 : 车祸 一 重 伤
近 因原 则理 论 保 险 中的 近 因原 则 起 源于 海上 保 险。 在L e y l a n d s h i p p i n g c o mp a n y. No r wi h Un i o n F i r e I n s u r a n c e C o mp a n y L t d . 一 案 中L o r d S h a w大法 官 将 近 因原则进 一步 具体化 该 案件 的判 决在 近因原则 的发展史 上具有 里程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 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在意外伤害保险案件理赔的过程 中 其 作用 是非 常明显 而重要 的 。 本文 旨在研 究近 因与近 因原 则的适 用 , 分别从 近 因原 则 的概念 、 判 断标准 和认定 方法 人手 , 结合具 体意 外伤 害保险 实例对 近 因原 则 的 在 实务 中 的具体 运用 进 行分析 [ 关键 词] 近因 原则 意 外伤 害 保 险 因果 关系 承 保风 险 中图分 类号 : T L 3 6 4 +.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9 1 4 X ( 2 0 1 4 ) 0 1 — 0 3 8 1 ~ O 1
经 营管 理
C h i n a s c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Re v i e w
●I
近 因与近 因原 则 的 适 用
一 一
以意外伤 害保 险为例
周 依群
( 东北 财经 大学 金融 类硕 士 教育 中心 1 1 6 0 2 3 )
\
败血 症 一
肝 病一 死亡
义。
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 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 的责任 , 明确因果关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 所谓近因( P r o x i ma t e C a u s e ) 按 照 英 国学者斯 蒂 尔先生 的解 释 : 近 因是指 引起一 系列 事件 发生 , 由此出现某 种 后果 的能 动的 、 起决 定作用 的 因素 , 在这 一 因素的作用 过程 中, 没有 来 自新 的独 立 渠道 的 能动力 量 的介入 。 = 近 因原 则在 意外 伤 害保险 实践 中的 具体 运用
引育
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增强, 保险行业日益蓬勃 的发展 , 越来 越多 的 人选 择购 买意 外伤 害保 险 来分 担 日常生 活 中事故 所带 来 的风险。 很多投保人都认为发生了承保风险, 保险人就应当对由该风险造成的 损失承担起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责任。 但事实上, 在很多情况下保险人会以 发生的损失并非由承保风险引致为 由拒绝理赔 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诸多纠 纷、 诉讼。 那么 , 如何辨别投保人受到的损失是由承保风险所引发的, 这就应该 正确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此便产生了关于“ 近因” 的
贫血一 一 一
也就 是说 造成 损失 的原 因只有一 个 , 这种情 形 分析 起 来 比较 简单 , 很 陕就 能找 出损害 发生 的近 因 , 若该 近因属 于承 保风 险的范 围 , 保险 人就要 承担 相应 的保 险责任 , 相反 则 反 。 例如 某公 司安 排员 工出外 旅游 , 旅 游大 巴在高 速公路 上行使 时 , 与从 后面 快 速驶 来 的货车 发生 了碰撞 , 导 致公 司 的员工 王某脑 重度 损伤 , 失血 过多 抢救 无 效死 亡 。 该 案例 的 原因链 如 下 : 车祸 一脑 重度 损 伤 一死 亡 注: 一表示 对结 果产 生 了实质 性 的影 响 表示 没有 对 结果产 生 了实质 性 的影 响 ( 二 ) 多个原因 l 几 种原 因 同时作用 , 即并列 发生 所 谓并列 发生 , 是 指在造 成损 失的整 个 过 程 中, 多 个原 因同时存 在。 此处的 “ 同 时” 并 不意 味着 “ 同时发生 ” 。 而主要 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