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程序公正
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公平
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公平公正与公平是行政程序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不仅关系到政府行政能力的提升,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尊重。
在行政程序中,实现公正与公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体现在程序的公正、审理的公正和决策的公正三个方面。
程序的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依法、公开进行,不能随意排斥或歧视当事人。
审理的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到公正中立,不偏不倚。
最后,决策的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行政程序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对待当事人的平等和权益的平等两个方面。
对待当事人的平等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论个人背景、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因素,都应平等对待。
权益的平等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时要维护各方权益的平等,不能偏袒特定当事人或利益集团。
为了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公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公共的行政。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
加强行政监察、监督和评估,以确保行政机关的公正与公平。
在推进行政程序公正与公平的过程中,还应加强行政机关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确保执法者公正、廉洁、高效。
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不公正行为等现象的发生。
要加强对行政程序公正与公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程序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公平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基本保障。
行政机关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行政程序的各项规则和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
广大人民群众也应积极参与到行政程序的推进中,共同推动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公平,为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论程序正义3000字
论程序正义3000字程序正义是指一种法律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性,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程序正义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伦理和道德问题。
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中,人们应该受到公正对待,而不受任何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待遇。
本文将探讨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实现方式以及其与其他正义概念的关联。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对于维护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公正的程序中,人们应该受到公正对待,而不受任何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待遇。
程序正义能够确保人们得到公正的判决,避免不公正和错误的判决。
此外,程序正义还能够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人们不受非法的干涉和侵犯。
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确保程序正义的关键。
法律程序应该公正、透明,并且应该受到监督和审查。
2. 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判决应该公正、合理,并且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
3. 加强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确保人们理解和尊重程序正义的关键。
法律教育能够帮助人们了解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概念的关联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概念有着密切的关联。
程序正义是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关键,而公正和平等则是正义的核心。
程序正义还能够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与自由和权利正义也有着密切的关联。
此外,程序正义还能够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与实质正义也有一定的关联。
结论程序正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和伦理概念,它对于维护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包括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以及加强法律教育等。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对于不公正的情况进行纠正和调整,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程序正义的标准是程序运行的评价标准,它包括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和合法性等方面。
在现代社会中,程序正义的标准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程序的公正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公正意味着程序的运行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者都能够享有公正的待遇和权利,不因个人或者组织的因素而受到歧视或者不公平的对待。
只有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才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其次,程序的公平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公平意味着程序的运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给予特殊待遇。
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因个人或者组织的因素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只有保证了程序的公平,才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此外,程序的透明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透明意味着程序的运行应当公开透明,参与者能够清晰地了解程序的运行机制和决策过程。
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应当公开程序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确保参与者能够全面了解程序的运行情况,不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只有保证了程序的透明,才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最后,程序的合法性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合法性意味着程序的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违反法律和道德。
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保证了程序的合法性,才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总之,程序正义的标准包括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和合法性等方面。
只有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循这些标准,才能够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和合法性,最终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
程序正义的标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程序正义的标准,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
论程序公正
论文摘要程序公正(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英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13世纪就萌芽于英国。
程序正义观念被美国法继承后得到了长足发展。
程序正义观念在英美法中产生并得到发展决非偶然,而是诸多合力产生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发展史,没有形成程序正义观念的文化背景和法制基础,出礼入刑、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程序实体不分是我国古代法制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重事实、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性。
应当看到,由于中国历史上不存在程序正义的观念,以及多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导致审判实践中忽视程序及违反程序现象依然存在。
程序的价值分为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
传统诉讼法理论认为,程序是形式,实体是内容,程序和实体的关系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程序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裁判的公正,发现案件的真实,准确适用法律。
程序公正的内容即构成公正程序的必备要素,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
研究程序公正内容的目的,在于从程序公正的抽象理念中提炼出具体标准,并将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外化为较为具体的执行指令。
一、程序公正的演进程序公正(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英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13世纪就萌芽于英国。
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
该条款所蕴含的正当程序思想成为程序正义观念的最初来源。
但正当法律程序概念的出现是在1354年,英国国王爱德三世颁布的第28号法令的规定即“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处死。
”程序正义观念被美国法继承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正如英国上诉法院法官丹宁勋爵所说:“我所说的正当程序也和麦迪逊提出美国宪法修正案时所说的非常相似,它已被1791年第五条修正案所确认,即‘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确认:“无论何州,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
行政执法中的程序公正与实现路径研究
行政执法中的程序公正与实现路径研究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权力行使方式,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行政执法涉及到对个人权益的限制和公共资源的分配,往往容易引发公众对程序公正的质疑。
因此,如何确保行政执法的程序公正性,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程序公正的含义与重要性程序公正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等基本原则,保证当事人享有各项合法权益,并对执法机关的决策进行合法合理评判的原则。
程序公正的实现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当执法机关通过严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获得公众的支持和信任。
二、程序公正的具体路径1. 强化立法保障立法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首要途径。
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程序,确保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同时,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明确规定必要的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能够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2. 加强执法机关内部管理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的自律性。
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公正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
此外,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3. 推行行政执法公开行政执法公开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
要倡导信息公开,让当事人了解执法过程和决策依据。
同时,应建立健全投诉渠道,接受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议。
4.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行政执法程序公正的最重要的底线保障。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的衔接,确保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适用,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纠错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追责。
三、促进行政执法程序公正的措施与建议1.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执行主体,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相关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增强其公正执行职责的能力。
刑事司 法中的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
刑事司法中的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在刑事司法领域,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石。
程序公正侧重于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强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而实质公正则更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否实现了公平和公正的目标。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
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来规范司法权力的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例如,在侦查阶段,如果没有合法的搜查、扣押程序,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就可能受到不当侵害。
其次,程序公正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当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时,公众会对司法判决产生信任和尊重,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再者,程序公正能够促进司法的效率。
明确、规范的程序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和重复,使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为了实现程序公正,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原则。
其中,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即在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假定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另外,回避制度也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如果司法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回避。
还有,公开审判制度使得司法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然而,仅仅追求程序公正并不足以实现完全的司法公正,实质公正同样不可或缺。
实质公正要求司法判决的结果符合社会正义的观念,能够真正地惩罚犯罪、保护无辜。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仅仅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放纵了明显有罪的犯罪分子,显然不能让公众感受到公正。
实质公正强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符合正义的判决。
在追求实质公正的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
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并非是随意的,而是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行使。
例如,在量刑时,法官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做出合理的量刑判决。
浅析程序公正
关键 词 程序 公 正 法治 中图分 类号 : g DO
权利
实体 法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8 -1 10 —5220)2340
的法律程序 能够保证纠纷真正得到解决, 从而实现 实体公正 。 当的 正 法律程序 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首先 , 法律程序是权利义 务实现 的合法 方式或必要条件 , 当的程序能促使权利被实际享 受, 正 义务得到切实 履行。其次, 法律程序通过对权力的约束来保障人权 。正当程序 是以 权力制约为特征 的, 通过权力制约来实现实体权利 。 正当的法律程序 是法律权威的保 障。 法律权威 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 是这种 但
强 制 力 有 可 能使 法 律 权 威 异 化 为 粗 暴 的 威 力 。 正 当 程 序 的 意 义 就在 。 于 通 过 法 律 执行 的各 种 程 序 过 程 使 人 们 体 会 到 法 的 公 正 。 反 , 相 不正 当 的程 序 会 引起 人 们 对 法 律 的 怀 疑 。 们 对 公 正 的 理 解 是 从 “ 够看 人 能 得 见 的” 序 形 式 中 开始 的 。 程
现代 市场经济要求高度的社会效益 ,遵循法律 的规定去办案成本最
点 的抛 弃 , 实 体 内 容 结 论 方 面 的 忽略 , 案件 当事 人 实 际 身 份 的 置 低 , 单 纯根 据 法 官 个人 的价 值 尺度 来 裁 判 , 一定 造 成 诸 多 失误 , 对 对 而 就 使 若 罔 闻 , 样 的 情 况 下 , 序 具 有超 越 个 人 意 思 的特 性 , 这 程 从而 把 纠 纷 的 解 决 和 决 定 的 作 出 建 立 在“ 构 化 ” “ 结 和 一般 化 ” 制 度 之 上 。。 的 社 会 付 出 的成 本 增 加 。 突 出程 序 正义 , 现 代 民主 制 度 的客 观 要 求 , 是
程序公正的探讨
程序公正的探讨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仅要求做到实体公正,更要求做到程序的绝对公正,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力,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现就程序公正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程序公正的意义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公正。
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其既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又具有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
在我国,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司法公平的目的,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并确保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能够有助于提高法官和法院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的内容决不仅仅只限于实体的公正,还应包括程序的公正。
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向社会公众昭示其裁判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概括地说,我们在实践中所理解的程序公正,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即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合理性和程序的及时性。
程序的上述内在价值在更深层次上决定着实体法创制的权利义务的实现状况。
因此,正确地理解程序的价值有助于我们完整准确理解司法公正原则。
简言之,司法公正有以下意义:第一、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这是国家设立法院的根本原因,也是当事人对法院的基本要求。
第二、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律的尊严,长久地保持法律秩序,全面保护个~利和真正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
第三、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
因此,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要通过正义的裁判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就是司法公正原则对审判机关的全部内涵所在。
由此可见,公正裁判既是法官的法律义务,又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
二、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序公正的力量和权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二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实体公正所具有的有效保障作用。
简述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
简述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
程序公正是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的概念之一。
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程序本身的公正性:一个公正的程序必须是一个公平的程序,即没有任何偏见或不公平的因素干扰程序的进行。
这意味着程序中的每个参与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都必须被平等对待,没有任何人会受到歧视或排斥。
2. 程序参与人员的公正性:程序参与人员必须都是公正的,没有偏见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
这意味着必须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有相同的机会来参与程序,并能够客观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3. 程序的透明度:程序必须公开透明,以便所有参与者都能够了解程序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透明度越高,程序公正性就越高。
4. 程序的随机性:程序中必须存在随机性,以确保没有任何人为因素干扰结果。
随机性可以增加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5. 程序的公正性审查:程序进行完毕后,必须进行公正性审查,以确保程序的结果符合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审查可以及时发现程序中的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改进。
这些原则是判断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和调整。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程序公正的原则也在不断地变化和演进。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对行政对象进行执法与管理的活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执行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保障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
正当程序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平公正的核心保障。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进行一定探讨。
一、正当程序的内涵正当程序是一种法治理念,它强调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合理、公正、公平地对待行政对象。
正当程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基于法律授权。
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来行使权力,不能擅自扩大或低于法定的权限范围。
2.程序公正、公平。
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扭曲,保证行政对象享有公正、公平的对待。
3.程序透明、公开。
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行政决策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行政对象及时了解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4.程序合理、合法。
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合理、合法地应用程序,不能随意滥用权力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正当程序是行政执法的基本保障,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
正当程序的执行保证了行政对象在行政执法中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和尊重,避免了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的不当侵权。
2.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
正当程序的实施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有效制约了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不随意滥用权力。
3.增进社会公平公正。
正当程序的执行有利于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不得偏私、滥用权力,保障行政对象的平等权益。
4.提高行政效率。
合理规范的正当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减少资源和精力的浪费。
三、正当程序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实践3.程序权利保障。
浅议程序公正
浅议程序公正10级法学一班郑环摘要:英国有句古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所谓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正义,以这种方式来最大限度的实现正义,在这种法律思想的支持下,很多审判制度和原则也随之建立,比如审判公开、陪审团制度、一事不再理、对沉默权的认可、律师在场咨询等等,基于这一理念,西方社会长久以来都是程序优先于实体。
关键词: 公正形式实体正义一、程序正义概念: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二、程序公正的重要性:(1)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
司法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将各种矛盾和纠纷转化为一定的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
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定的程序才能向公众演示其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其裁定活动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而诉讼参与者只有看到裁判者依循严格的程序才能使其对结果的公正充满信心。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
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2)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科技日新月异、社会生活变化很大,而成文法的固有的局限性使实体法很难迅速地反映变化的社会经济情况,因此实体法的漏洞甚至出现某些不公正现象是难以避免的。
在此情况下,需要法官依循正当的程序,按照正义的要求而正确地解释并适用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的逐渐增多,案件越来越复杂,对裁判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与此相适应,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会更高。
XXXX年关于程序公正的探讨(可编辑).doc
XXXX 年关于程序公正的探讨(可编辑)在程序正义的讨论中,人民法院不仅要求司法活动中的实体正义,而且要求程序的绝对正义,以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真正的司法正义。
现在,我想就程序正义做如下讨论。
一、程序正义的含义,也称为可见正义,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的正义。
程序正义在司法正义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实体正义的实现,而且有其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
我国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能够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和分配的过程和方法能够体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保证其在法院内外的言行能够有助于提高法官和法院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
只有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官才能向公众表明,他们的判决不是任性的产物,而是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一般来说,我们在实践中理解的程序正义包括以下五个内容:程序中立、程序公开、程序平等、程序合理性和及时性。
程序的上述内在价值决定了实体法在更深层次上创造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因此,正确理解程序的价值有助于我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司法公正原则简而言之,司法公正有以下含义:第一一、正义是正义的最高价值。
这是该国设立法院的根本原因,也是法院各方的基本要求。
第二、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障。
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护法律尊严,长期维护法律秩序,充分保护个人权利,真正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
第三、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法律的至高无上,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
这是司法公正原则对司法机关的整体内涵。
由此可见,公正审判不仅是法官的法律义务,也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是法官职业道德标准、的最重要内容。
二、实现程序正义的权力和权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本身的公平;二是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无论程序是虚无主义的还是程序至上的,都不符合中国的国情。
行政诉讼中的程序公正原则分析
行政诉讼中的程序公正原则分析近年来,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而在行政诉讼中,程序公正原则作为其中的重要基石,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程序公正的内涵、来源以及具体体现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该原则的理解。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程序公正作为一种法治原则,可以理解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首先,在程序公正中,公正表现为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益进行平等保护。
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民个体,都应当在程序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受特权或歧视的干扰。
其次,程序公正还要求公平的处理和决策。
在行政诉讼中,任何决策都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和偏见。
最后,程序公正还必须保证公开的司法过程。
只有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二、程序公正的来源程序公正原则不仅是基于司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也源于历史的沉淀和文化的积淀。
首先,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平等和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司法体系的重要构成。
其次,程序公正也是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与约束。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而程序公正恰恰体现了人民对于行政机关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最后,程序公正也源于行政法治理念的发展。
在人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要求日益增加的当下,程序公正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价值追求。
三、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程序公正在行政诉讼中具体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即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当事人应当对行政诉讼的相关事宜进行充分了解,并有权参与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如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等。
其次,程序公正要求公正量刑和认罪认罚的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刑事关注点不仅仅在于结果,更强调在法律框架下的合理程序。
最后,程序公正还要求司法部门在行政诉讼中公正行使权力,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司法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公正、客观的做出判断和裁决,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公正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公正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公正在保障公平正义、增强法治信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程序公正的概念、特征、重要性以及加强程序公正的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和特征程序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主持、负责、公正地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具体而言,程序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性:程序公正要求对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偏见。
行政机关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确保每个当事人都享有公平公正的权益保障。
2.公开性:程序公正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和依据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透明,即当事人有权了解行政机关对他们的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3.听证权保障:程序公正应当确保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即当事人有义务和权利参与听证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得到仲裁机关公正处理。
4.裁决独立性:程序公正要求决策者应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利益和干预,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二、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程序公正在行政处罚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法治信任: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公正可以增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使其相信行政机关具有独立裁决权,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处理。
2.确保公平正义:程序公正是行政处罚实施中的重要保障,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陷入腐败和滥用行政资源等问题,从而确保处罚决定的公平正义。
3.促进社会稳定:程序公正还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秩序,减少冲突和争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程序公正信任,会更加积极合作,避免不必要的对抗和纠纷。
三、加强程序公正的措施为加强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公正,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明确和规范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限、程序和依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辩护权和申诉权。
2.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处罚权。
刑事司 法中的程序公正问题
刑事司法中的程序公正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重要内涵。
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更关注案件的实体结果,而对程序公正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
实际上,程序公正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信力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程序公正,简单来说,就是指刑事司法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公正、合理、合法的程序和规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活动的公平、透明和可预测性。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程序不公正,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例如,在侦查阶段,如果侦查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不仅会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还可能导致获取的证据不合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又如,在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不到充分保障,无法对控方的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和反驳,那么就很难实现公正的判决。
因此,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保障公民在刑事司法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辩护权等基本权利,使其在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时,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
程序公正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的生命,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信任和尊重的基础。
如果刑事司法程序不公正,公众就会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失去对司法的信任。
例如,一起案件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暗箱操作等问题,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很难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
相反,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严格遵循公正的程序办理案件,即使最终的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也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尊重,因为人们相信这个过程是公平的,结果是通过公正的程序得出的。
长此以往,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会不断提高,法治的权威也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此外,程序公正还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也是刑事司法的终极目标。
程序监督程序公正
程序监督程序公正程序监督程序公正是一种确保监督活动公正、透明和可信的重要机制。
它是指在监督活动中,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规范来保障公正性,防止不当行为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本文将从程序规范、透明度和可信度三个方面来探讨程序监督程序的公正性。
一、程序规范程序规范是程序监督程序公正的基础。
它要求监督机构或个人在进行监督活动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具体来说,程序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收集与证据保全:在进行监督活动之前,监督机构或个人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他们应该充分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并保全好这些信息和证据,以确保后续的监督工作能够进行。
2. 公开透明的程序:监督机构或个人应该将监督程序公之于众,让公众了解监督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目标。
同时,他们应该提供便利,让公众参与监督活动。
3. 制定明确的标准和准则:监督机构或个人应该制定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准则,确保监督活动的目标明确、行动一致。
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监督的效果,也可以减少对被监督对象的不公正对待。
二、透明度透明度是程序监督程序公正的重要要素之一。
它要求监督机构或个人在进行监督活动时公开透明地展示监督过程和结果,让公众有信心并能够对监督活动产生信任。
具体来说,透明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计划和进度的公开:监督机构或个人应该公开他们的监督计划和进度,让公众知道何时进行监督、监督的目标和具体怎样进行。
2. 监督方法和技术的公开:监督机构或个人应该公开他们的监督方法和技术,让公众知道他们是如何收集信息、获取证据以及进行分析和评估的。
3. 监督结果和建议的公开:监督机构或个人应该公开监督结果和建议,让公众了解监督活动的成果以及对被监督对象的建议。
这样可以增加透明度,也可以使被监督对象对监督结果有更好的认可和接受度。
三、可信度可信度是确保程序监督程序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它要求监督机构或个人在进行监督活动时保持独立、公正和客观。
论程序公正——精选推荐
论程序公正摘要:在我国司法界,长期以来⼀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论是民事、刑事还是⾏政,关于实体问题⼀直是司法界追求的⽬标,⽽对诸如是否侵犯了当事⼈的合法权益、审判公开、公正,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却被忽视了。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健全,程序公正正逐步受到重视。
本⽂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影响程序公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实现程序公正等⽅⾯对程序公正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标准程序公正中央电视台《今⽇说法》2003年11⽉14⽇报道了⿊龙江省⼤兴安岭⼀个普通公民丁志权,11年前因妻⼦遇害被指控为杀⼈凶⼿,在看守所被羁押了⼗多年,对丁志权到底有没有罪没有⼀个法律上的说法,案件⼀直没有定论。
直到2002年12⽉5⽇,丁志权才在律师的努⼒下,得以取保候审。
上述报道中的当事⼈被羁押期限远远超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由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据新华社的报道,从1993年到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数都在5万⼈左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领域存在⼤量的超期羁押的现象,超期羁押现在已经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个焦点话题。
在我国司法界,长期以来⼀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论是民事、刑事还是⾏政,关于实体问题⼀直是司法界追求的⽬标,⽽对诸如是否侵犯了当事⼈的合法权益、审判公开、公正,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却被忽视了。
因⽽出现诸如上述超期羁押问题、侦查⼈员未办理逮捕证就可以逮捕⼈、⽆拘留证都可以拘留⼈、没有开庭就宣告判决、案件能否⽴案、是否开庭、何时开庭,还有超审限、以及其他损害当事⼈合法权益的程序不公的问题等等种种不公现象。
由此引发关于程序公正的思考。
本⽂拟就程序公正的要求、影响程序公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实现程序公正等⽅⾯对程序公正作⼀探讨。
⼀、程序公正的要求(⼀)公正的含义“公正”的英⽂单词是justice即公正、正义、正当、公平等意思。
中⽂的“公正”⼀词有公平正直、正义、公平之意。
浅议程序公正(3)
浅议程序公正(3)由此可见,立案不当而造成案由差错,从而导致审判庭职责范围混淆,应该说肯定不符合严格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应并重的原则,也不符合程序公正要求的。
然而,使人难以理解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仍强词夺理,声称:“至于本案由经济庭或民庭受理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
如果这种观点能成立,那么试问,今后法院民庭将包括股权纠纷案的众多经济纠纷案件抢过来审理,而经济庭却去审理房地产、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只要“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是否就可以照此办理呢?显然这是站不住脚的。
须知法院审判业务是一项十分复杂而精细的专业工作,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有其不同的审理重点和技巧,需要大量不同的相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科技乃至文化等诸方面的知识和信息。
因此,由不同的审判庭按照其职能范围审理相关类型的案件,既是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又是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必要条件。
上述判决书认为无论哪个审判庭审理条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的观点,有违程序公正合法的要求,是行不通的。
四、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是现代程序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实现程序公正,也包括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法院在立案工作中,应当对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
为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对于诉讼时效超过的案件,立案庭经审查后应书面或口头将诉讼时效规定告知起诉人,说明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人提起诉讼将丧失胜诉权,以便起诉人权衡利弊后主动撤回起诉,避免进入诉讼程序,浪费人力物力,却于事无补。
另一方面,立案庭如因疏于审查,将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作为正常案件移交审判庭审理,应视为立案审查差错,追究差错责任。
还是上述涉外股权纠纷案件,该案诉争的股权变更登记发生于1995年11月,起诉人以1994年以来未分得股利为由,于1998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其所代表的香港某公司在上海某合资企业的股权并分取1994年以来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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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法院通过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也毋庸讳言,由于受到历史上“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迄今为止我国法院对于实体公正的重视程度,仍然大大超过对程序公正的重视,而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
因此,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愿结合近年所办民商事案件的实例,就法院确保程序公正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为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而努力。
一、关于程序意识今年三月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答《法制日报》记者问时指出:“5见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既包括结果公正,也包括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在阐述了做到程序公正以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后,肖扬院长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
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已二十余年,对于“法制意识”、“法治意识”、“法律意识”等概念屡见不鲜,但肖扬院长在此提到的“程序意识”,还是首次“见面”。
然而事关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值得认真思考与研讨。
“程序意识”的涵义是什么?经査核有关法律词典,“程序”在通常意义上是指办事情的方法步骤,用于法律概念时则指诉讼程序、法律手续,专指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活动步骤和全部过程。
由此笔者认为,“程序意识”应该是指严格遵循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各个阶段都努力做到程序公正的自觉观念和认识。
为什么现在要明确提出“牢固树立程序意识”?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自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这一大目标,又进一步经修改宪法,将这一大目标写入我国宪法。
法院审判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力量,因此法院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
从这个大局出发,需要法院树立程序意识。
二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需要。
加入世贸,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触及我国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
在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中,程序公正的地位相当突出。
如果案件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和操作,那么案件的处理就会搁浅;反之,只要严格遵循了公正的规则程序,那么就能获得公正的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公正成为了实体公正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因此,我国法院为了适应我国“入世”的形势,理应树立程序意识。
三是深入司法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基本目标的需要。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司法机构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至今在程序公正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
这样,作为法院办案的对象一中外当事人, 难免会对我国法院是否做到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这就需要法院严格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树立程序意识,使整个办案过程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取信于民。
怎样才能“牢固树立程序意识”?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在以往司法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来促进这项工作的。
笔者试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有法可依。
为树立程序意识,首先要从立法上重视对诉讼程序法和有关程序规则的研究和制订。
目前,虽然我国己经颁行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程序法律法规,但也应承认,也还有许多所谓“供内部掌握使用”的文件规定不对外公布。
在三大诉讼法中,关系到程序公正的部分内容不是过于原则,就是根本没有规定。
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如此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程序公正程度的证据规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相当不具体,缺乏操作性。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了《关丁•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将起到促进作用。
但毕竟这项证据规则是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和影响无法与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相比。
为使法院在程序公正方面确实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和相关部门对子诉讼程序法尤其是证据法的修改与制订实在有必要加快步伐,从源头上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
二是有法必依。
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但就程序法而言,我国己经建立起了三大诉讼法律制度,我国法院在实施程序法方面也有不少进展。
但是,也确实存在不少未能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办案的问题。
本文随后会择其要点举例说明。
因此,为实现程序公正,就必须强调有法必依,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办案。
三是执法必严。
法院是司法机构,当今世界法制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法院在司法审判的全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不应受其他任何机关、个人的影响,坚决贯彻法院独立办案即司法独立的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来自法院外部种种势力的不适当干预,做到执法必严。
我国法院目前在这方面的主要困难在于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公正与效率”,但法院在人、财、物等涉及体制问题的改革上,却因现有体制严重不顺,加之受到地方行政机关和各种因素的牵制,很难在现存体制下彻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影响,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谈何容易!因此,笔者诚挚希望党政部门能从国家大局出发,帮助法院通过深入司法改革,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
四是违法必究。
法院和法官担负着司法审判的神圣使命,理应成为执法守法的模范,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信任和尊重的公正形象。
唯其如此,对于违法乱纪的个别法官及书记员,必须执行严格的纪律,触犯法律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就程序公正而言,过去那种认为只要实体审理未出差错、程序方面有点问题无所谓的观点和做法,不应再延续了。
可喜的是,伴随着《法官法》的颁行实施,我国许多法院已建立了法官办案责任制和办案质量检查制度,对于程序方面的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为了实现程序公正,法院立案庭必须严格遵循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把好立案审查关,尤其是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
如果起诉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原告行为能力,那么其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法院应依法栽定驳回起诉。
这点看起来并不复杂,应当是容易做到的。
然而笔者代理的一件涉外诉讼案件的事实证明,要做到诉讼主体资格审查无误,还真需要下一番功夫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黄某,以其与另一名董事会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为依据,以该公司名义向上海某人民法院起诉加拿大一家有限公司及另外三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其在上海某合资企业的股权。
根据现行香港公司条例,公司的起诉行为应当获得持有公司95%股份的股东支持并作出股东会决议方可进行。
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认真了解和掌握香港法律规定,认真核查上述起诉人是否有资格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进行。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不仅没能在立案时认真审查起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受理了本案,而且在笔者作为加拿大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明确指出起诉人未有股东会决议、无权代表香港公司提起诉讼的问题后,仍不加理睬,甚至在判决书中无视香港公司条例对香港公司诉讼行为的有关规定,毫无根据地认定:“香港某公司的起诉行为经公司三位占60%股权的股东同意,符合公司章程,应为有效”。
以上案例,说明要做到程序公正,务必首先把好立案审查关。
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世贸的形势下,涉讼主体将有日益众多的外国法人、个人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个人。
由丁•各国各地有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我国法院应当努力掌握起诉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认真核查起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避免发生立案不当的差错,确保程序公正获得实现。
三、关于案由和受理根据我国诉讼法和有关案由的司法解释,法院受理案件时,应根据起诉事实反映的案件性质确定正确的案由,并由立案庭按照程序规定移交审判庭予以审理。
上述香港某公司起诉加拿大某公司等的涉外诉讼案件,如果香港某公司具有合法诉讼主体资格,那么依据其诉状提供的事实陈述及诉讼请求,应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标的是双方在上海某合资企业的股权。
但法院立案庭未加仔细核查,片面地认为上海某合资企业是某别墅有限公司,那么双方的纠纷焦点是这个“别墅”,就轻率地将此案案由定为“其他房屋纠纷”,从而把这件根本不涉及任何房地产纠纷的案件,交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的有关司法解释(1997年法发[1997]7号),“审判庭对立案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不属本庭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提出,报院长决定”。
这件明显是合资企业股权纠纷的案件,依法本应属于经济诉讼案,属于经济审判庭职责范围,但却被民事审判庭以“其他房屋纠纷案”进行审理,直至三年多后作出判决时才将案由改为“股权纠纷案”。
由此可见,立案不当而造成案由差错,从而导致审判庭职责范围混淆,应该说肯定不符合严格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应并重的原则,也不符合程序公正要求的。
然而,使人难以理解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仍强词夺理,声称:“至于本案由经济庭或民庭受理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
如果这种观点能成立,那么试问,今后法院民庭将包括股权纠纷案的众多经济纠纷案件抢过来审理,而经济庭却去审理房地产、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只要“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是否就可以照此办理呢?显然这是站不住脚的。
须知法院审判业务是一项十分复杂而精细的专业工作,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有其不同的审理重点和技巧,需要大量不同的相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科技乃至文化等诸方面的知识和信息。
因此,由不同的审判庭按照其职能范围审理相关类型的案件,既是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又是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必要条件。
上述判决书认为无论哪个审判庭审理条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的观点,有违程序公正合法的要求,是行不通的。
四、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是现代程序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实现程序公正,也包括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法院在立案工作中,应当对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
为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对于诉讼时效超过的案件,立案庭经审查后应书面或口头将诉讼时效规定告知起诉人,说明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人提起诉讼将丧失胜诉权,以便起诉人权衡利弊后主动撤回起诉,避免进入诉讼程序,浪费人力物力,却于事无补。
另一方面,立案庭如因疏于审查,将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作为正常案件移交审判庭审理,应视为立案审查差错,追究差错责任。
还是上述涉外股权纠纷案件,该案诉争的股权变更登记发生于1995年11 月,起诉人以1994年以来未分得股利为由,于1998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其所代表的香港某公司在上海某合资企业的股权并分取1994年以来的红利。
起诉人早在1994年未分得红利而已经知道变化情况,但却不闻不问,向上海某人民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丧失胜诉权,法院本应依法判决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