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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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对于不公正的情况进行纠正和调整,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程序正义的标准是程序运行的评价标准,它包括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和合法性等方面。

在现代社会中,程序正义的标准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程序的公正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公正意味着程序的运行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者都能够享有公正的待遇和权利,不因个人或者组织的因素而受到歧视或者不公平的对待。

只有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才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其次,程序的公平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公平意味着程序的运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给予特殊待遇。

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因个人或者组织的因素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只有保证了程序的公平,才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此外,程序的透明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透明意味着程序的运行应当公开透明,参与者能够清晰地了解程序的运行机制和决策过程。

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应当公开程序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确保参与者能够全面了解程序的运行情况,不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只有保证了程序的透明,才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最后,程序的合法性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合法性意味着程序的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违反法律和道德。

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保证了程序的合法性,才能够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总之,程序正义的标准包括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和合法性等方面。

只有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循这些标准,才能够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和合法性,最终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

程序正义的标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程序正义的标准,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

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出现在13世纪。

依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13世纪出现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这两项要求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

自然正义的这两个要求都是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实际上构成人们所公认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本内容。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也构成了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和保障。

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认为一项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

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公平、合理都被视为与程序所要产生的结果无关的独立价值,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其利益会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基本的公正对待,即享有作为一个人而非动物或物品所必需的尊严和人格自治。

在许多学者看来,法律程序在作为实现公正结果的手段方面的价值,尽管也同样重要,但与程序正义价值相比,只能处于第二位。

确保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

陈瑞华教授将这种理论称为“程序本位主义”。

肖建国博士在《诉讼原理》一书中提出,确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

笔者认为,按照肖建国博士的思路,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方面,应该加入及时终结原则;在前述两类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该有第三类原则,即实现程序正义的逻辑要求,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裁判附理由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摘要:伴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程序正义的价值日益凸显。

程序正义既有工具性的外在价值,也有其正义性的内在价值。

正确认识程序正义的价值和实现其价值,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程序正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有两个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法官在裁判时应听取双方的陈述申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把实体正义作为最高价值目标,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常见。

一、法律程序的价值刑事审判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更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实现的过程。

要确立刑事审判的原则,就要权衡法律程序的诸多价值。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法律程序究竟有哪些价值。

笔者认为,法律程序的价值主要有两个,一是其内在价值,即程序的正义性;二是其外在价值,即程序的工具性。

法律程序的内在性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促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以维护的价值,如正义、尊严、参与等。

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旨在表达一种思想,即一个人的人权和尊严在司法活动中要受到尊重。

坚持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也有助于使诉讼方从心理上接受裁判结果。

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即程序的工具性。

公正的程序具有实现实体正义的功能,通过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刑事实体正义的实现,这也是法治的要求。

在公权力面前,个人是渺小的。

为了防止定罪活动任意进行,法治要求一套公正的程序来限制国家定罪的法律机制。

因此,刑事审判程序的工具性意义,不可忽视。

二、不同的程序价值理论模式确定刑事审判程序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

学界关于程序价值理论的模式主要有四种,即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和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认为,程序只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程序只有在对查明真相和适用实体法有用时,才真正富有意义和价值。

绝对工具程序理论发现了程序在实现实体法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绝对工具主义将审判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强调过了头,以至于无法对程序的意义作出全面的认识。

浅析程序正义的要求

浅析程序正义的要求

LegalSystemAndSociety浅析程序正义的要求马英杰管岑摘要程序正义理论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于英美国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程序正义的重视远远不够,对于程序正义的价值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方面,司法活动本身应当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只有通过一定的程序实现的正义才是社会所能接受的正义.因此,程序正义在最低限度内提出了自身的基本要求,即参与、平等、中立、隔离和自治。

本文从程序正义的内容入手,结合我国诉讼中的现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价值,以及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内在要求。

关键词程序程序正义基本要求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0-02所谓司法公正,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就实体的公正而言,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者给与了应有的惩罚StJ,0裁。

程序的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基本的保护,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

司法公正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实体的公正,而忽视程序的公正,在许多案件中,实体是否公正很难准确的衡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会掺杂一些主观的因素和评价标准,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衡量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就要以程序是否公正为准,因此程序正义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程序正义的内容和发展提到程序,人们往往会引用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的经典表述:“正足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问的基本区别。

”但是这里却混淆了一对概念,即程序与程序正义。

实际上,程序是实然的范畴,只是制定规则,产生结果,而不管程序是好是坏,以及公平与否,而程序正义是属于应然层面,即whatitshouldbe,涉及一定的道德标准,关注的是对程序制定的评价矗E们中华民族向来都被誉为“礼仪之邦”,中国人在古代其实早已开始注重程序了,古代人结婚要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按六礼严格进行,丧葬要以五服为准,这些都充分说明中国人是非常注重程序的,但是程序不等同于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参与者和相关利益方来说,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在当今社会,程序正义已经成为了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其标准也是不断被探讨和完善的。

那么,程序正义的标准应该是怎样的呢?首先,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公平公正的原则。

无论是在司法领域还是在其他社会治理领域,程序的执行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因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对程序的执行进行歧视或者特殊对待。

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要求程序的设计和执行能够确保每个参与者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透明公开的要求。

透明公开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只有当程序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能够对参与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透明,才能够有效地避免程序执行中的不当行为和不公正现象。

因此,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要求程序的设计和执行要尽可能做到透明公开,让所有相关方都能够清楚地了解程序的执行过程和结果,以便监督和评估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程序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应当是合理的,即程序的制定和执行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

同时,程序的执行也应当是高效的,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给出结果,避免程序的拖延和滞留,以免给参与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最后,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程序的人性化要求。

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应当充分考虑参与者的人权和人道,尊重参与者的人格和尊严,不得对参与者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伤害和歧视。

程序的执行也应当尽量减少参与者的痛苦和不便,给予参与者必要的关怀和支持。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公平公正、透明公开、合理效率和人性化等要求。

只有当程序的设计和执行能够满足这些标准,才能够真正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的良性发展。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程序正义的标准,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和法治环境。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

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征有普惠性、公平对待、多⽅参与、公开性、科学性等。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有助于限制政府权⼒对于社会公正可能的不当⼲扰、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

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1、平等性原则根据契约理论,法律⾯前⼈⼈平等。

没有平等就不会有正义,就不会有和谐幸福的⽣活,平等是法治的根本性原则,有平等才有⾃由,平等使每个⼈成为公民,才是民主的逻辑基础。

平等性原则确⽴了法律⾯前⼈⼈平等。

因为有平等,才有公民参政议政、进⾏⾏政监督、参与诉讼程序的资格。

平等程度的实现过程就是⽂明的进步过程。

平等原则在宪政程序的体现,是⼈⼈都可以参政议政、进⾏民主监督、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提出⽴法建议权、平等的享有权利和⼈⾝⾃由、平等的经济权利。

最重要的是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权利,如⾔论⾃由、⽣存权、民主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

正是这些基本权利的不可改变性,才使公民能够作为⼀个独⽴⾃由的⼒量成为社会基本⼒量保持社会正义实现的可能。

宪法规定了权⼒的分制,权⼒的分制使⾏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有了可能。

没有权⼒的分制就会形成权⼒的独断,程序在专制者⼿中是没有意义的,对被专制者⽽⾔就是形式,没有实质意义。

宪政程序是⾏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基础和源泉。

⾏政程序的平等性。

⾏政⽴法、执法、⾏政救济必须体现法律⾯前⼈⼈平等的原则,必须平等对待和平等的保护。

司法程序上的平等性。

在民事诉讼上当事⼈的平等性,即诉讼权利的平等,给予各⽅当事⼈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的主张、意见、证据和执⾏上给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在⾏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上,由于⾏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优势地位,还要强调⾏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义务,以达到诉讼程序的实质性平等和对权利平等的实质性保护。

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

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

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
程序公正是指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遵守程序规则和程序规范,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防范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核心价值,也是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必要条件。

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程序正义、程序合法、程序透明和程序效率四个方面。

首先,程序正义是程序公正的核心要素之一。

程序正义要求公正的决策结果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原则,程序规则必须保证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决策过程中各方利益均得到充分考虑。

其次,程序合法是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

程序合法要求决策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程序规则必须建立在法律和法规之上,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程序透明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程序透明要求决策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民和社会各界对决策过程和结果的了解和监督,防止信息不对称和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最后,程序效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程序效率要求决策过程和结果过程需高效、公正和经济,确保决策期限和行政效能得到有效保障,防止因程序滞后和低效等问题导致公民权利受损或者失去公信力。

综上所述,程序公正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程序正义、程序合法、程序效率和程序透明四个方面,充分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
和有效性,确保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铭记程序公正
的价值和要素,对于促进公正共治、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国家具
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设计、执行和审判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合法的原则,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程序正义的标准,不仅是程序设计者和执行者应当遵循的准则,也是社会公众对于程序公正的期待和要求。

首先,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体现在程序设计阶段。

在设计程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程序设计者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避免程序设计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性。

程序设计应当透明、可追溯,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其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贯穿于程序执行的全过程。

在程序执行中,执行者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不得擅自篡改程序执行的结果,确保程序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执行者应当保持中立和客观,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和干扰,保证程序执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再者,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体现在程序审判阶段。

在程序审判中,审判者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公正、公平地审理每一个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影响,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审判者应当保持中立和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最后,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支持。

社会公众应当有权利和能力监督程序的设计、执行和审判过程,对程序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揭露和制止。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当对程序正义给予支持和信任,共同维护程序正义的标准,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的标准是程序设计、执行和审判过程中的基本准则,是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保障。

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在程序设计、执行和审判的全过程中得到贯彻和落实,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支持,共同维护程序正义的标准,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论实现正义的程序公开标准

论实现正义的程序公开标准
m s b e ed n) ut es nt b oe 。看 来 , e o 正义实 现 的过 程 也应 当符 合 一些
“ 得见 ” 看 的标 准 。换 句话说 , 序公 开也是程 序正义 不 可或 缺 的 程
内在 品质 之一 , 因为 “ 切 肮脏 的事 情 都 是在 ‘ 一 暗箱 作业 ’ 中完 成 的, 追求 正义 的法律 程序 必 然是 公 开 的 、 明 的 ” ] 透 I 。因此 , 序 s 程 应 当公 开 、 透明 ,以便使 或许是 社会唯 一制约 手段 的舆论 能够 约 “ 束强力 和欲 望”9。 L J
异 。程序 是他们 唯一 能达成 一致 的地方 , 且他们 能达成 一 致 的 而 唯一程序 是能 保证 程序 公 正的 程 序 , 为他 们 一旦 同 意 了程 序 , 因
则无 论是 何 结果 , 必 须 接受 所 同意 的 程 序 带 来 的 结 果 。 l 据 都 ”6 J
三、 程序 公 开 的标 准
律的正 义精神 。然 而 ,徒 法 不 足 以 自行 ” 前者 必 须 依赖 于 后 者 “ ,
才能兑 现 , 因为 “ 体法上 所规定 的权 利 义务 如 果 不 经过 具 体 的 实 判决就 只不 过是一 种主 张或 ‘ 权利义 务 的假象 ’只有在 一定 程 序 , 过程 产生 出来 的确定性 判决 中 , 利义 务才得 以实 现真正 意义 上 权 的实体 化或 实定 化 ”5。何 况 , 价 值 取 向、 问 题 的 角 度 的影 l ] 受 看
正义 视 为“ 看得 见 的正 义 ” 英 美法 等 国家 的 一种 法 律传 统 。英 是 国有句 古老 的法律格 言 :正义 不仅应 当得 到实现 , “ 而且 应 以人 们 能够看 得 见 的方 式 加 以实 现 ” utemut o ol edn bt (Jsc s nt nyb oe,u i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是指在法律和社会规范的框架下,对个人和组织进行公正的处理和评判。

在当今社会,程序正义的标准至关重要,它不仅关乎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确保这些标准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维护。

首先,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公平、透明和合法性。

公平意味着在处理个案时不偏不倚,不受到任何特殊利益或偏见的影响。

透明则要求决策和执行过程应当对社会公众和相关当事人公开透明,确保公众对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信心。

合法性则是指程序和决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这三个标准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任何一个标准的缺失都会导致程序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其次,程序正义的标准还应当包括程序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合理性要求程序和决策应当有充分的理据和证据支持,不得凭空假设或主观臆测;效率性则要求程序的执行应当合理、高效,不得拖延或浪费时间和资源。

这两个标准是程序正义的保障,它们能够确保程序的公正和有效性。

最后,程序正义的标准还应当包括程序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可控性要求程序和决策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不得由个别人或机构擅自决定;可追溯性则要求程序和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能够被追溯和核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性。

这两个标准是程序正义的监督和保障,它们能够防止程序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总之,程序正义的标准是多方面的,它涵盖了公平、透明、合法、合理、效率、可控和可追溯等要素。

只有当这些标准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维护,才能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和探讨程序正义的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民事诉讼法下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法下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法下的程序正义在民事诉讼法下,程序正义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是维护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的基石,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探讨程序正义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首先,程序正义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要实现平等对待,确保当事人享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这意味着法院应当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诉讼各方在同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只有当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时,民事诉讼才能真正实现公正与公平。

其次,程序正义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时间和资源管理,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高效进行。

一方面,法院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以次要程序问题为由的无谓诉讼。

在案件受理阶段,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材料和证据,以确保案件实质性问题在审理前能够得到充分准备和调查。

另一方面,法院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

通过实现程序正义,司法系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高效司法的需求。

程序正义还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法治社会中,强调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能够增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减少社会矛盾与纷争。

程序正义确保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公开原则,使公众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避免裁判的不公正。

此外,程序正义要求法院的决定能够得到充分的解释和证明,以增加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

通过确保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社会可以获得更大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然而,要实现程序正义并非易事。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影响程序正义实施的障碍。

首先,有些当事人可能缺乏法律常识和诉讼经验,导致他们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一些法官和律师可能存在不规范行为,违反程序正义的原则。

此外,在部分案件中,一些法官可能受到内外干扰,影响了他们的审判独立性和专业水平。

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

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

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寄语:因为有法律,国家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和谐。

但法律又不是工具,它是人类文化、自然规律、精神财富。

中国自古有法,但多为王法,而非人法。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度,不断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增强的法律意识,日益爱法的人民和守法的政府,催促着法律人精益求精。

内容摘要:程序正义是法律正义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司法应该孜孜以求的主要目标。

如何认定一个社会的法律或者司法符合了程序正义,应该有一些基本的标准。

笔者从程序正义的起源及发展出发,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简要地将程序合理、民众认同、法官权威归结为我国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或者说基本标志,以期明确奋斗的方向。

关键词:程序正义基本标准Basic Standards of Procedural JusticeAbstract: Procedural justice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value of legal justice and a major objective of judicature. We need some basic standards to judge whether the law or judicature of a society has accomplished procedural justice. Proceedingfrom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combining it with the practice of judicature in our country, the author sums up the basic standards or basic symbols of procedural justice in three points briefly in the hope of making the objective of our struggle definite. The three points are reasonable procedure, approval of the common people and authority of the judge.Key Words: Procedural Justice, Basic Standards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学说可谓学派纷立,但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

程序正义如何才能实现_佘祥林案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

程序正义如何才能实现_佘祥林案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
第 24 卷第 5 期 20 0 6年 5 月
河 北法 学
H ebei Law Science
Vol . 24 , No. 5 May , 2 0 0 6
程序正义如何才能实现
) ) ) 佘祥林案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
刘潇潇
( 湖南文 理学院 法学系, 湖南 常德 415000)
摘 要: 佘祥林案存在的问题反映了中国司法活动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 即程序的非正义性。要实现程序正义, 有赖
以上事实无不充分反映了中国司法活动过程中最具代 表性的问题 , 即影响当 下中国 司法秩 序建设 的主要因 素不 是别的, 而是程序的非正义性问题。
程序正 义是法律制度 在运行、操作、手 续、方式上 的合 理性和公正性。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 初, 美国 的罗尔 斯在 其5 正义论6 一书中, 提出了他的程序正义理论。他认为 , 程 序正义有三种形态: 即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 不完善的程 序正义[ 4] 。完 善的程 序正义 是法治 的理想, 但 在现实中是罕见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 都是有缺陷的, 要么是只有公正的结果, 要么是只有公正的 程序, 那么如何取舍呢? 在罗尔斯看来, 在无法实 现完善的 程序正义时, 应该追 求纯粹的 程序正 义。即是 说对一 种至 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决定作出 评价时, 不能仅仅关注结果是否正当, 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 形成过程本 身是 否符 合一 些客 观的 正 当性、合 理性 标 准。 综观中外学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 正义的程序应当包含以下 四个要素: 第一, 科学性与公开性。科学性是程序的设计必 须符合理性。裁判者作出 的判断和 结论是 以确定、可 靠和 明确的事实为基础。心理 学的研究 成果显 示, 一个人 在某 种可能对自 己产生不利 决定或后 果的活 动过程 中, 如 果不 能及时了解 程序的进程、判决 的根据 和理由 以及判决 结果 的内容, 就会产生一种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感觉, 从而在心理 上难以对判决产生信服。 之所以有 这种感 觉, 是因为 自己 对判决的进 程及结果无 法作出理 性判断, 从 而产生自 己的 命运被随意处置的心理 状态。不可 否认, 只有 合理的 程序 才能产生合理、公正的裁判。如果程序不合理, 则通过该程 序所产生的裁判也就难 以保证 其公正 性、正 确性。任 何一 个正义的程序, 都应当以公开性作为其基本的标准和要 求。 所谓公开, 是指对案件的审理, 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 的以外, 都应当公开 进行。既要 向当事 人和其 他诉讼 参与 人公开, 又要向社会 公开。也就 是说程 序之中 所使用 的规 则和标准, 对于参与其中的人们来说, 必须是透明的。这一 方面可以促 使法官增强 责任感和 公正心, 确 保审判程 序的 公正、正义, 因为/ 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的适用 , 那 么公众的压力 常能纠正 这种非正义0 [ 5] ; 另 一方面, 能够使 参与者理解他 为什 么得 到或 没有 得到 待裁 决 的利 益。这 样, 即使他们不喜欢程序的结果, 他们也能够设身处地去考

论程序正义

论程序正义

论程序正义乔中国①(太原科技大学人文社科系太原030024)提要确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及时终结原则;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逻辑要求,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裁判附理由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可以使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有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有助于政治文明建设。

关键词程序正义基本要求价值一、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与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学说可谓学派纷立,但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出现在13世纪。

依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13世纪出现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这两项要求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

自然正义的这两个要求都是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实际上构成人们所公认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本内容。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也构成了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和保障。

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大理念,其中后者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摘要: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在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美国行政法将其发扬光大,其内容包括行政公开、主持者中立、行政参与、说明理由和案卷排他等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已成为我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程序正義和实体正义并重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正义;行政法一、正当程序原则的涵义正当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它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作为一项程序性原则,它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是英国法官控制行政行为及公共行为的根据。

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因为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二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这是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原则。

行政裁决回避制度和法官回避制度是这一程序规则的反应和体现。

正当程序原则发轫于英国1215 年的《大宪章》,它原本只适用于司法判决,直到20世纪初,逐渐被适用于行政法之中,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

正当程序是指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标准。

具体来讲,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应当符合高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和时限,符合正当合理的操作规则,从而为人们提供一种体现最低限度公正的权益保障。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守“正当程序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一)程序工具主义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边沁认为:程序只是工具,程序法只是附属的法,它本身不具有任何独立的内在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程序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程序在保障实体法目标得以实现方面的工具性价值。

但是这种理论片面地将程序作为手段的属性推到一个极端。

(二)程序本位主义程序本位主义认为,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惟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也就是过程价值有效性。

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

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

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在当今社会,程序正义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程序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程序的正义性却经常受到质疑,因此我们有必要思考如何实现程序的正义标准。

首先,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需要建立公平的规则和制度。

程序正义的核心是公平,而公平需要有明确的规则和制度来支撑。

这些规则和制度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而不应该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影响。

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程序才能具有正义性。

其次,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需要保障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透明度和公开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只有当程序的运行过程和决策依据对所有人都是透明和公开的时候,程序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程序的运行过程和决策依据对公众都是可见的。

另外,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需要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公正和客观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原则,只有当程序的决策是基于客观的事实和公正的标准时,程序才能具有正义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程序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程序的决策是客观、公正的。

最后,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需要强调程序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程序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社会行为。

因此,我们需要在程序设计和运行中注重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关注程序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确保程序的运行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

总之,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课题,需要我们从规则和制度、透明度和公开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来思考和努力。

只有在各个方面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落实的情况下,程序才能真正具有正义性。

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为实现程序正义的标准而不懈奋斗。

程序正义实现的标准

程序正义实现的标准

程序正义实现的标准程序正义是一种伦理和价值观,旨在确保计算机程序的开发和使用符合道德、法律和社会责任的准则。

它强调程序员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应该努力遵循一系列原则,以保护用户权益、隐私、安全以及公平竞争。

以下是程序正义实现的一些标准:1. 透明度和问责制:程序应该被设计成可追踪和可审查的,开发者应该提供适当的文档和解释,以便用户能够理解程序的功能和特性。

程序的开发者应该对它的行为负责,并应该面对不道德或非法行为的后果。

2. 公平性:程序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的用户,不应该基于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或其他歧视性因素做出不公平的决策或行为。

开发者应该通过程序设计和测试,确保不偏袒或歧视任何群体。

3. 隐私保护:程序应该尊重用户的隐私权,不应该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存储或分享个人和敏感信息。

开发者应该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数据免遭未授权访问、泄露或滥用。

4. 安全性:程序应该被设计成安全的,以防止黑客入侵、数据泄露和其他恶意行为。

开发者应该进行充分的安全测试和漏洞修复,并定期更新程序以应对新的安全威胁。

5. 可访问性:程序应该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使用体验,不论他们是否有身体或认知障碍。

开发者应该采用无障碍设计和技术,以确保所有用户都能够使用和理解程序。

6. 社会责任:程序应该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不应该用于不道德或非法的目的。

开发者应该考虑和评估程序对社会的影响,尽力避免或减少负面影响,并积极参与解决相关问题。

7. 可迭代性和可持续性:程序应该被设计成可以持续改进和进化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环境。

开发者应该关注程序的长期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安全性、性能和功能的持续提升。

8. 民主和参与式设计:程序的开发过程应该是透明、参与式和民主的,应该充分考虑用户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需求。

开发者应该鼓励用户参与测试、反馈和决策过程,以确保程序的适用性和用户满意度。

程序正义的实现标准是多维度的,涉及道德、法律、技术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程序正义实现的标准

程序正义实现的标准

程序正义实现的标准
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程序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程序可能带来的不公正和歧视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确立程序正义实现的标准,以保障每个人在程序中的公平和正义。

首先,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程序所依赖的数据应
当来源于可靠、公正的渠道,避免因为数据的不准确或者偏颇导致程序结果的不公正。

同时,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程序应当遵循透明和可解释的原则。

程序的决策过程应当能够被解释和
理解,避免黑箱操作和不可解释的结果。

这样不仅可以增加程序的可信度,也可以让用户对程序的决策结果有更多的信任和认同。

此外,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遵循公平和平等的原则。

程序在进行决策时,应当
避免对个体进行歧视,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这需要建立公平的评判标准和机制,避免程序对不同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最后,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申诉机制。

监督机构应当能够对
程序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程序的决策符合公正和正义的标准。

同时,用户应当有权利对程序的决策结果提出申诉,并且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解决。

总之,程序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

我们需要在数据、透明度、公平和监督等方面建立起严格的标准和机制,以确保程序在决策过程中能够体现出公正和正义的原则。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享受到程序所带来的便利和公平。

论实现正义的程序公开标准

论实现正义的程序公开标准

论实现正义的程序公开标准
王超
【期刊名称】《济宁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2(023)002
【摘要】正义通过法律予以实现,但归根结底还是靠程序正义加以实现.程序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内在品质之一,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实行程序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正,防止司法的专断与腐败.
【总页数】2页(P49-50)
【作者】王超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1
【相关文献】
1.落实责任是保证行政程序公开的最低标准 [J], 张敬荣
2.论实现正义的程序公开标准 [J], 王超
3.法律与道德: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及其实现方式 [J], 刘杨
4.对实现正义程序公开标准问题的探讨 [J], 王超
5.“纯粹接受方导向”的正义标准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选择——评涛慕思·博格对正义标准问题的分析 [J], 凌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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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
;寄语:因为有法律,国家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和谐。

但法律又不是工具,它是人类文化、自然规律、精神财富。

中国自古有法,但多为王法,而非人法。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度,不断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增强的法律意识,日益爱法的人民和守法的政府,催促着法律人精益求精。

; 内容摘要:程序正义是法律正义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司法应该孜孜以求的主要目标。

如何认定一个社会的法律或者司法符合了程序正义,应该有一些基本的标准。

笔者从程序正义的起源及发展出发,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简要地将程序合理、民众认同、法官权威归结为我国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或者说基本标志,以期明确奋斗的方向。

; 关键词:程序正义; 基本标准
; Basic Standards of Procedural Justice
; Abstract: Procedural justice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value of legal justice and a major objective of judicature. We need some basic standards to judge whether the law or judicature of a society has accomplished procedural justice. Proceeding from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combining it with the practice of judicature in our country, the author sums up the basic standards or basic symbols of procedural justice in three points briefly in the hope of making the objective of our struggle definite. The three points are
reasonable procedure, approval of the common people and authority of the judge.
; Key Words: Procedural Justice, Basic Standards
;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学说可谓学派纷立,但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

在中国,一直以来,也都是追求实质意义上的正义价值。

虽然程序正义不等于结果的公正,正如谷口安平所说:“影响结果的不仅限于程序。

法官的教育方式、录用方法、收入、社会待遇都有可能影响一个特定的判决。

”①但是,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力推进,程序正义已几无争议地成为了我国司法活动追求的当然目标。

对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较为认同。

既然如此,对于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就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将有利于推动程序正义的实现,推动法治国家的进程。

; 一、程序正义的起源及发展
; 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自然公正”原则,在古罗马法“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诉讼”中就蕴含着裁判程序必须公正的内容。

但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法治观念,则是在13、14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中,称之为“自然正义”。

而后,程序正义在美国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即“正当法律程序”。

; (一)英国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起源于古罗马法。

随着罗马法的衰落,欧洲大陆陷入中世纪的教会法统治以后,自然正义的原则也随之衰落。

后来,经由诺曼底公爵带入英国,逐步演变为英国几个世
纪来应遵循的底线程序标准。

; 1、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1)任何法官与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无利益牵连。

(2)法官无偏见的原则。

即法官不能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偏见或有偏袒。

(3)不能有先入为主的预断。

(4)表面或者外观的中立。

即法官不能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

; 2、听取双方的陈述。

要杜绝单方面接触,单方面接触被认为是自罗马法以来的一种不公平的裁判行为: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接触另一方,就是剥夺了另一方陈述的机会,进而会导致采纳证据的基础陷于片面和不公平,影响到实质正义。

; 3、裁判者要说理。

无论是判决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都应该将裁判的理由清楚、全面地告诉当事人,不能武断、无理裁判。

; (二)美国的正当程序
;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便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它虽然是美国宪法中最难理解的部分,②却又被认为是美国法律的本质所在;③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主要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第二个是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的是对裁判过程的一种约束。

英国的自然正义主要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美国的正当程序在其基础上,增加了另外两个最高的基本的要求,使程序正义获得了新的发展。

; 1、程序违法导致实体无效,如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 2、违反了正当程序,可以成为司法救济的基础。

美国的上诉审非
事实审,而是法律审,违反公平审判、公开审判的,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的,该回避不回避的,该展示证据而没有展示的,都会导致实体上的无效。

; 二、我国现阶段程序的非正义表现
;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常常被作为同一阶位的对立概念来理解,但真正与程序正义相对立的应是程序的非正义。

要弄清程序正义,首先应该对程序的非正义外部表现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程序的非正义主要表现在:
; (一)法律程序自身的不合理。

一是法律程序的出台不合理。

法律程序作为一种规范,应当经过严格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由代表民意的机关进行表决。

在我国实践中,对于程序规范的制定,往往是由部分法律人士提出,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最重要的,我国的代议机关还不能完全反映民意。

可以说这是法律程序制定中存在的最大的不合理之处。

二是法律程序的内容需要完善。

在我国的各类法律程序中,均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如刑事诉讼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还不太切实中国实际、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再审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的反复申诉等。

三是法律程序体现的理念不尽合理。

法律程序本身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这个标准首先应该是正义的,但我国的法律程序还有许多不正义的地方,如刑事诉讼法未规定被告的沉默权。

同时,法律程序还应该体现效率价值。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效率价值的把握还有缺陷,如审限的管理还无严密的程序,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松,为
不正当延长审限留有余地等。

此外,程序安全也应该作为程序的一个重要价值进行权衡。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不愿起诉、起诉后又撤回的,多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有百姓说,赢一场官司,可能输掉自己下半辈子。

; (二)民众对程序正义的不认可。

如果民众对法律程序不予认可,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活动,那么,程序正义也是无法实现的,因为程序正义要实现首先必须是程序被严格遵守。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寻求实质正义,反复地申诉信访,不服从法院终审判决,可以作为一个例证。

虽然这种现象与我国的申诉再审制度有关联,但其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普通民众,都还缺乏一种程序正义的观念。

对中国多数普通民众而言,通过司法追求实质正义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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