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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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
;寄语:因为有法律,国家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和谐。但法律又不是工具,它是人类文化、自然规律、精神财富。中国自古有法,但多为王法,而非人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度,不断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增强的法律意识,日益爱法的人民和守法的政府,催促着法律人精益求精。
; 内容摘要:程序正义是法律正义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司法应该孜孜以求的主要目标。如何认定一个社会的法律或者司法符合了程序正义,应该有一些基本的标准。笔者从程序正义的起源及发展出发,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简要地将程序合理、民众认同、法官权威归结为我国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或者说基本标志,以期明确奋斗的方向。
; 关键词:程序正义; 基本标准
; Basic Standards of Procedural Justice
; Abstract: Procedural justice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value of legal justice and a major objective of judicature. We need some basic standards to judge whether the law or judicature of a society has accomplished procedural justice. Proceeding from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combining it with the practice of judicature in our country, the author sums up the basic standards or basic symbols of procedural justice in three points briefly in the hope of making the objective of our struggle definite. The three points are
reasonable procedure, approval of the common people and authority of the judge.
; Key Words: Procedural Justice, Basic Standards
;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学说可谓学派纷立,但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在中国,一直以来,也都是追求实质意义上的正义价值。虽然程序正义不等于结果的公正,正如谷口安平所说:“影响结果的不仅限于程序。法官的教育方式、录用方法、收入、社会待遇都有可能影响一个特定的判决。”①但是,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力推进,程序正义已几无争议地成为了我国司法活动追求的当然目标。对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较为认同。既然如此,对于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就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将有利于推动程序正义的实现,推动法治国家的进程。
; 一、程序正义的起源及发展
; 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自然公正”原则,在古罗马法“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诉讼”中就蕴含着裁判程序必须公正的内容。但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法治观念,则是在13、14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中,称之为“自然正义”。而后,程序正义在美国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即“正当法律程序”。
; (一)英国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起源于古罗马法。随着罗马法的衰落,欧洲大陆陷入中世纪的教会法统治以后,自然正义的原则也随之衰落。后来,经由诺曼底公爵带入英国,逐步演变为英国几个世
纪来应遵循的底线程序标准。
; 1、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1)任何法官与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无利益牵连。(2)法官无偏见的原则。即法官不能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偏见或有偏袒。(3)不能有先入为主的预断。(4)表面或者外观的中立。即法官不能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
; 2、听取双方的陈述。要杜绝单方面接触,单方面接触被认为是自罗马法以来的一种不公平的裁判行为: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接触另一方,就是剥夺了另一方陈述的机会,进而会导致采纳证据的基础陷于片面和不公平,影响到实质正义。
; 3、裁判者要说理。无论是判决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都应该将裁判的理由清楚、全面地告诉当事人,不能武断、无理裁判。
; (二)美国的正当程序
;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便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它虽然是美国宪法中最难理解的部分,②却又被认为是美国法律的本质所在;③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主要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第二个是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的是对裁判过程的一种约束。英国的自然正义主要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美国的正当程序在其基础上,增加了另外两个最高的基本的要求,使程序正义获得了新的发展。
; 1、程序违法导致实体无效,如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 2、违反了正当程序,可以成为司法救济的基础。美国的上诉审非
事实审,而是法律审,违反公平审判、公开审判的,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的,该回避不回避的,该展示证据而没有展示的,都会导致实体上的无效。
; 二、我国现阶段程序的非正义表现
;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常常被作为同一阶位的对立概念来理解,但真正与程序正义相对立的应是程序的非正义。要弄清程序正义,首先应该对程序的非正义外部表现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程序的非正义主要表现在:
; (一)法律程序自身的不合理。一是法律程序的出台不合理。法律程序作为一种规范,应当经过严格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由代表民意的机关进行表决。在我国实践中,对于程序规范的制定,往往是由部分法律人士提出,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最重要的,我国的代议机关还不能完全反映民意。可以说这是法律程序制定中存在的最大的不合理之处。二是法律程序的内容需要完善。在我国的各类法律程序中,均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刑事诉讼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还不太切实中国实际、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再审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的反复申诉等。三是法律程序体现的理念不尽合理。法律程序本身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这个标准首先应该是正义的,但我国的法律程序还有许多不正义的地方,如刑事诉讼法未规定被告的沉默权。同时,法律程序还应该体现效率价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效率价值的把握还有缺陷,如审限的管理还无严密的程序,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松,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