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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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非犯罪化问题的法理探究

安乐死非犯罪化问题的法理探究

安乐死非犯罪化问题的法理探究2000年11月25日、2001年4月10日,荷兰国会众、参两院分别以压倒多数票表决通过安乐死法案,使荷兰成为全球第一个正式在法律上将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国家,比利时紧随其后,于2002年5月通过安乐死法案。

以此为标志,安乐死运动进入了崭新的纪元,安乐死这一由来已久的问题,由主要停留在民众吁请、学者论争发展到法律规制的新境界,并超越几十年来主要通过对安乐死个案的司法审查有选择地、个别地予以出罪处理的路径,走向一个通过刑事立法将安乐死行为一般地予以非犯罪化的新高度。

本文从法理学角度论证安乐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现实境况下解决安乐死问题的可行途径——安乐死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并提出对安乐死案件审查的司法措施。

1 安乐死的正当性安乐死问题发轫于西方思想家培根、洛克、休谟阐述的对于死亡看法。

20世纪70年代由于医学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的进步,生命价值观念受到很大冲击,安乐死成为热门话题。

由23个国家的37个相关机构和组织在1980年联合发起并成立了世界死亡权利联盟。

在安乐死组织和积极分子的推动与影响下,安乐死在许多国家的民众与舆论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大多数民意调查已显示出民众的高额支持率。

现在荷兰有近九成民众对安乐死持支持态度,罗马天主教皇保罗二世也发表安乐死宣言,承认患者有拒绝采用非常方法维持生命的权利。

安乐死运动重新诠解了生命永恒神圣的观念,对“生命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绝对权利”这一传统法律观念形成了重大挑战,同时推动现代刑法不断突破严禁任何形式杀人行为的樊篱,实现了安乐死这一仁慈杀人行为在一定范围与一定条件下的非刑罚化乃至非犯罪化。

值得关注的是,70年代以后,在安乐死运动及刑法新思潮推动下,许多国家在刑事立法尚未将安乐死行为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的法治环境下,开始尝试通过对安乐死个案的司法审查,对确实为情势所迫的安乐死案件予以出罪处理,并逐渐积蓄社会支持度,培育安乐死的社会文化氛围。

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研究

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研究
而濒I 临死亡的患者 , 终止维持其生命 的医疗措施 , 让病人 自行死亡 。 这种分类 比较符 合我们 的定义 。但是消极安 乐死 与 自然死亡接 近. 更容易 为伦理 和法律所接受 . 我 国对消极安乐 死所 采取 的态度是 默认和宽容的 。相反 . 受到社 会各界更为关 注的焦点是 主动结束 患者 生命的积极安乐死 社会 学、 法学 等诸多学 科的复杂问题 , 备受社会各界 的关 注 . 是 当今社 1 . 2 国外关于安乐死 的非罪化历程 与现状 会 的焦点 和热点 问题 。我 国是一个幅员辽 阔人 口众多 的国家 . 在 大量 安乐死非罪化的历程充满着艰难险阻 . 至今还只有荷兰与 比利时 的地 区和大量 的人群 中. 或 明或暗 的出现 了各种各样积极 和消极 安乐 两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通过 了安乐死法 。但是 回顾 已经走过的历程 . 死 的现象 . 使之成为 了法学界不可 回避 的问题 。本文在收集 了国内外 可以从中看出安乐死立法 的困难所在 . 从而为以后的安乐死立法开拓 学者 的众 多观点后 . 对安乐死 问题作 了一个 简单 的整 理 . 以期待 大家 条比较平坦、 比较 畅通 的道路 。 对安乐死 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 的了解 笔者将从 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 1 . 2 . 1 国外安乐死非罪化 的立法进程 述一下安乐死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 以后 , 随着时代 的发展 、 科技 的进步 和观念的更 新. 人 们越来越关心 自己生命 的最后环节—死亡 问题 从 2 O 世纪 6 O 1 安 乐 死 的 争 议 述 评 年代 起 . 安乐死逐渐再次成为人们 普遍关注 的一 个热点 . 有关安 乐死 的运动和立法活动 日益增多。 1 9 7 4年在澳大利亚和南非 . 1 9 7 6 年以后 1 . 1 安乐死的概念及学理上的分类 在丹麦 、 瑞典 、 瑞士 、 挪威 、 比利时 、 意大利 、 法 国、 西班牙 等国相 继成立 1 . 1 . 1 安乐死的概念 并印制了宣言 . 公 开宣称个人对 自己的生命拥有 主宰 安乐 死一 词源 自希 腊语 “ e u t h a n a s i a ” . 意思是 “ 无痛 苦 的死 亡” . 了安 乐死 协会 . 美 国加利福尼亚州于 1 9 7 6 年颁布 了《 自 然死亡法》 , 允许成年病人 “ 快乐 的死亡 ” 或“ 尊严的死亡 ” 。《 牛津法律大词 典》 对安乐 死的定义 权 。 是: 安乐死 , 特别是用来指在不可救药的或病危患者 自己的要求下 。 所 制定遗嘱授权医生在其面临死亡无法 逆转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安乐死 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 亡的措施 。1 9 8 4 年 出版 的《 中国大百科全书》 该法案 明确规定 了结束生命的措施必 须要使病人在安乐 中得 到解脱 . 法学分册 中对安乐 死作 了权威性 的界 定 , 即: 对 于现代 医学 无可挽救 因此 通常这部 法律被认 为是人类 历史上第 一个有关 安乐死 的法案 9 9 6年 5月 . 澳大利 亚北 部地区议会经过 6个月的辩论之后 . 通 过了 的、 逼近死亡的病人 , 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 , 为减轻病人 1 《 晚期病人权 利法案》 , 并于 1 9 9 6 年7 月 1日正式生效 。2 0 0 1 年4 月 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 . 而采取 措施提前结束病 人生命 。① 0日 荷 兰议会两院通 过了“ 安乐死 ” 法案 . 在立法 上确认 安乐死合法 各国学者对安乐死下的定义各 有不同 . 多种多样 。综 合家的观 1 成为世界上第一个 正式通过法律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 继荷兰 点. 笔者对安乐死下 了一个 完整的定义 : 安乐死是指 濒临死亡 的患者 化 . 2 0 0 1 年 1 O 月 比利时参议 院批准 了安 乐死法案 :允许医生在特 因无 法忍受 肉体和精神上极端 的痛苦 . 经 其本人请求 . 由医生按 照法 之后 . 殊情况下 . 可以帮助患绝症 的病人实施安乐死 定 的程序尽可能无痛 的结束其生命 。 1 . 2 . 2 国外 安乐死非罪化 的相关理论及现状 1 . 1 _ 2 安 乐 死 的分 类 1 9 5 0 年4 月1 4日. 日本东京地方法 院在一个安 乐死 案件判决 中 对 于安乐死 的分类研究 . 我 国学者大多是建立在外 国安 乐死 理论 指出 .为了解 除患者躯体上 的剧烈痛苦不得 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 . 属 基础上进行 的。以下是对安乐死分类 的最常见 的三种分类情况 。 于刑法中的紧急避 险行为 . 不应受到惩罚。 这样 , 通过法 院对刑法所规 1 ) 狭义安乐死与广义安乐死 正 当行为 和紧急避险行为” 的司法解释 . 安乐死 在 日本得到有条 根据安乐死适用 的具体对象的不 同. 可分为狭义安乐死和广义安 定 的“ ⑤ 美 国的安乐死立法是受 到当时一些著名个案影响的 . 乐死 。 ② 狭义安乐死 . 指对 濒f 临 死亡, 处于极 度痛苦 之中的绝症 患者 。 促 件 的法律认可 。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安乐死,又称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患有绝症或者无法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由患者自愿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

这一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患的痛苦,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滑向滥用,对社会和道德产生负面影响。

本报告旨在对安乐死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其合法性、道德性以及社会影响,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的数据和分析。

首先,我们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因为它涉及终结生命,可能违反道德和法律。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认为这是对病患自主权的尊重。

在这些地区,患者可以通过签署文件或口头声明来表达他们的意愿,当医生确认患者的病情无法治愈且痛苦难忍时,可以合法地进行安乐死。

因此,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其次,我们调查了安乐死的道德性。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病患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痛苦,这是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

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只剩下痛苦和折磨,那么结束这种痛苦是一种慈悲和仁慈。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他们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滥用,甚至可能成为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

最后,我们研究了安乐死对社会的影响。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改变人们对生命和死亡的态度,可能会对医疗伦理和社会风气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些人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生和家属在面对病患痛苦时更倾向于选择结束生命,而不是尽力缓解病患的痛苦。

此外,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可能对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削弱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法律、道德和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

在进行相关决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利弊,以期能够找到一个既能尊重病患意愿,又能避免滥用和负面影响的平衡点。

希望本报告的调查研究能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促进社会对安乐死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

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
法 的责难 。
破坏 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 或者劳动群众集 体
所有 的财产 ,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 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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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论坛
第二卷
3 .人身危 险性与安乐死 。安乐死不是单纯地放弃生命 , 而是绝症患者或亲属在痛 苦挣 扎中权衡而作出的对生命的无 奈抉择 。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虽然对法秩序和传统伦理构成挑 战 ,但是 ,无论是选择安乐死 的垂危病人还是其家属 、协助
原则 ,一+ 行为一旦不满足实质违法性 的要求 ,就 属于刑
法所调整的范畴 ,应该放弃刑 的责难 。安乐死 问题 ,根据 传统伦理道德 ,虽不是正 当行 为,却可 以以没有严重 的社会 危害性将之归纳予排除犯罪事 由的刑法理论 中。
乐死 从刑法理 论上 讲不具有社会危 害性 ,本 质上不 属于犯罪 行 为,但 是安 乐死行 为从客观 角度来看 符合 故意杀人罪 的构
危害 国家 、侵害社会公益 、侵犯他人权利 、违反伦理道德 、
违背正义和理性、危害统治阶级利益 的行为 。存我 国刑法理 论 中,犯罪 的基本特征按通说 的观 点是 :社会危害性 :刑 事 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
认 识 一 行 为 是 否 具 有 社 会 危 害 性 、危 害 性 程 度 多 大 是 考
医疗行 为,而是杀人行 为,虽经病人的真实 同意 ,也不能阻
却其杀人 的违法性 ,仍构 成刑法上 的杀人罪 ,但处罚可 以从 轻 ;三是 “ 折衷 ”说,主张法律对安乐死应该做 免罪规定 , 同时应该有严格 的条件 限制 。
国内对于安乐死 的讨论开始于 2 0世纪 8 年代 ,肯定者 0 认为 ,法是 以道德 为原则的,从法理角度分析 ,安乐死 的权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

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篇一: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法律论文安乐死合法化探讨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的话题又开始逐渐复兴,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与此同时,人们的死亡观随着医疗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命观的改变而开始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是一味地害怕死亡,而是开始注重生命的质量,这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安乐死合法化趋势渐明。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限制前言自20世纪以来,安乐死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探讨与争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安乐死日趋被接受和支持。

从医学界的角度来说,医生的天职不再只是救死扶伤,还包括减轻病人的痛苦,安乐死便是把承受着剧痛的垂危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从哲学界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认为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安乐死便是尊重病人自由权的表现;从法学界的角度来说,禁止安乐死更易导致犯罪,私下秘密实施安乐死,包含的隐患才更大,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只有将其合法化,严格制定程序、责任,才上上之策,既保护了公民的利益不被侵害,也防止了犯罪的发生;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无法选择出生,但应有权选择有尊严、有理性地结束不堪承受痛苦的生命,“死亡自治”,安乐死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个人意愿。

一、安乐死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结束其生命的情况。

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肉体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论安乐死的罪与非罪

论安乐死的罪与非罪

论安乐死的罪与非罪李小明内容摘要:关于安乐死罪与非罪的争议,得到了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安乐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多被人放在故意杀人罪的范畴内考量的,但无论从社会的危害性,期待可能性还是违法性阻缺事由上来看,安乐死应当被认定非罪的,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国外的实践经验,适用于我国安乐死非罪化的主要途径包括事实上的非罪化和法律上的非罪化。

关键词:安乐死:非罪化:理论依据:主要途径。

各位先生女士们,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多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这个生命是谁拥有呢?这是身患绝症,为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罗德里格斯太太在加拿大一个委员听证会上发出的质问,试问:各位谁能回答这个问题呢?据统计,截止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上只有13个国家从法律上承认了安乐死,只有11个国家从医学上承认了安乐死,这意味着,在世界上百分之九十的国家和地区,安乐死仍然被是为犯罪行为,对这一现象,谁又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呢?一种行为是否犯罪,,不仅要有质的规定,同时也要有量的限制,还都必须要以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而安乐死不具有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其根本目的却是为了减少病人临死前不堪忍受的痛苦,行为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病人渴望者死亡的降临,且对病人而言,免受痛苦的死比痛苦不堪的活着更有价值,在刑法犯罪学理论上,积极的安乐死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并不抵触,刑法才有必要将此行为列为犯罪阻却事由之列。

据此,安乐死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之外。

在我国,第一例正是诉诸于法律的安乐死案件在陕西汉中发生以来,安乐死的问题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1986年6月28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肝病科主任蒲连升应患者儿子王明成的要求。

指示他人为因患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治疗无望已神志不清的夏素文7.5mg的“冬眠灵”。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安乐死非罪化探讨

安乐死非罪化探讨

安乐死非罪化探讨【摘要】1986年夏素文女士的安乐死案在国内引起了对安乐死的激烈讨论。

20多年过去了,其讨论程度究竟如何?安乐死是一个关乎理性和感性、个体和社会、法理和伦理、历史传统和现代精神严肃而又沉重的话题。

实施安乐死是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众说纷纭。

笔者主张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并不主张任意地实施安乐死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和社会伦理的角度分析对安乐死非罪化的问题进行具体论述。

【关键词】安乐死;非罪化;合法化;否定说;路径一、安乐死的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的前缀“eu”(意为“好”)和“thanatos”(意为“死”),因此原意是“善的死”或“尊严的死”;英文Euthanasia,也称无痛致死,是指对于患了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的痛苦,本人或其家属要求让其安乐地死去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乐死去的行为。

在我国又称“受嘱托杀人”。

在我国陕西汉中医院发生的王明成案便属这一类型。

《中国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对“安乐死”的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1]因此,从国内外对于安乐死概念的定义可以看出,两种概念有细微的差别,比如安乐死的委托者上,国外是“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而我国仅有“本人”。

虽有差异,但安乐死须符合以下要件:1.安乐死的对象有充分的当前证据使医生确信患者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且正遭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患者。

2.实施安乐死的理由医生意在患者死亡的首要理由是终止其实际上的痛苦,在此,尽管可能存在其他的相关理由,但医生并非首要为了一个与此不同的理由而意在患者的死亡。

3.安乐死对象的意愿仅当对患者实施的安乐死须是根据患者或其家人的诚恳要求而进行的。

且医生必须确信,该决定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做出的理性的决定。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本案被告人为患者实施无痛苦药物注射,并致患者死亡,属于主动安乐死,对于的法官来说,若定故意杀人罪,于情不忍;若不定故意杀人罪,则于法无据。于是法官用《刑法》第11条(1997年刑法典则为13条)的规定,笼统地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反映出了法官“无奈”的智慧。客观地讲,由于安乐死的问题十分复杂,我国《刑法》对此未作规定,因此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乃至处理之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案虽然是公开起诉和审判的国内第一起安乐死案件,承办法院以较为狡猾的方式回避了本案的核心问题,即如何在刑事判例上对于安乐死给予定性,此种判决不仅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冲击,而且也未对今后的安乐死案件提供参照标准。
荷兰在2001年实现了安乐死合法化,比利时紧随其后也规定医生能够帮助患绝症的病人实施安乐死。日前,瑞士最高法院颁布了一份判决:“必须认识到,永久的、不能治愈的、严重的精神疾病会给人们带来和身体上疾病一样的痛苦,让病人长期的生活变得难以忍受,如果病人经过综合考虑之后自愿作出了死亡的决定,那么医生可以给精神病人服用麻醉药,然后协助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该判决宣布了一些患有无法治愈的严重精神疾患的病人也能够实行安乐死。
张明楷教授在《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一文中探讨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具违法性中主张,将“利益放弃说”和“法的保护放弃说”结合起来,认为其承诺作为法益主体的被害人一方面放弃了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放弃了法律的保护,就是说,承诺人把自己所属的利益的保护权自愿放弃。把侵害性变成放任性,并经国家承认,视为正当行为,成立阻却违法事由。所谓阻却违法事由,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此行为同时又成为排除其违法性的根据的事由。因为非违法行为是适法、正当的,所以近来“阻却违法事由”也多用“正当化事由”的词语来代替。
二、世界各国安乐死的立法历程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法学理论论文-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我国,安乐死始终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革,安乐死的合法化呼声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探讨,分析其利弊,以期为这一争议提供更多思考。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在患者或者残疾人自愿的情况下,由医生实施的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主张者认为,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遭受病痛折磨时,有权选择结束痛苦。

而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安乐死是被严格禁止的,理由是涉及生命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从人性和个体权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人具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当一个人因疾病、残疾等原因,生活质量极度下降,不堪忍受痛苦时,应当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选择既体现了个体权利的尊重,也彰显了人性的关怀。

此外,安乐死还可以避免家庭和社会承担沉重的医疗负担,提高死亡的质量。

然而,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出发,安乐死合法化则存在诸多问题。

生命是神圣的,无论个体还是社会,都没有权力轻易剥夺。

尤其是对于那些患有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他们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选择结束生命。

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容易诱发更多的家庭悲剧和社会问题。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可能滋生欺骗、利用和滥用现象,使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有机可乘,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

在笔者看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并非简单的Yes或No所能回答。

在推进这一议题时,我们需兼顾人性与道德,确保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同时,防范潜在的风险。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设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申请安乐死的患者,应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心理、生理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确保患者在充分了解安乐死的后果后,依然坚决选择结束生命。

2.明确安乐死的实施范围。

仅允许患有绝症、无法治愈的痛苦患者实施安乐死,排除心理疾病、抑郁症等患者。

3.加强法律监管。

对安乐死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控,杜绝滥用现象。

“安乐死”立法研究

“安乐死”立法研究

“安乐死”立法研究安乐死,即为终止终身痛苦的“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地已经通过了相关的法律,允许一定情况下实施安乐死。

然而,在其他地方,安乐死仍然被视为不道德和非法的行为。

安乐死的立法研究首先要考虑的是伦理层面的问题。

安乐死是否违背了人道主义和医学伦理的准则?尊重生命是医疗界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安乐死的实施似乎违背了尊重生命的原则。

此外,安乐死是否违背了医生对患者的治疗责任?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缓解病痛,但安乐死的实施却是直接终止了患者的生命。

其次,立法研究还必须考虑到安乐死的操作问题。

什么样的患者可以接受安乐死?应该如何确定患者的病情是否达到了接受安乐死的标准?这些问题都需要清晰的界定和明确的标准来指导医生的行动。

此外,是否应该限定安乐死的实施只适用于绝症患者?还是应该考虑其他疾病如慢性病或精神疾病?传统上,安乐死只被视为对绝症患者的一种解脱方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安乐死的要求不断扩大,使得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的范围变得越来越模糊。

立法研究还需考虑如何平衡患者自治与社会责任。

应该保证患者能够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同时又不损害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必须考虑到患者的自杀倾向和家庭的意见。

患者是否真正具备了作出决定的能力?患者的决定是否受到了外部压力的影响?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患者接受安乐死?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最后,立法研究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引发道德和宗教上的争议。

这些争论必须得到充分的讨论和辩论,以找到一个适合社会整体利益和多数人意愿的平衡点。

总而言之,安乐死的立法研究需要综合考虑伦理、操作、自治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制定相关法律之前,必须进行广泛的研究和讨论,并通过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来保证安乐死只在合适的情况下合理实施。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放弃自己的生命。第二,对未经过法律审判处死的生命处以安乐死, 学者认为,生命权不仅属于个体,还属于亲属和国家,因此对生命权
无论是否自愿,实际上是对生命权的不合理剥夺。第三,在我国刑法 的剥夺就是违法。支持权利让渡的学者认为,生命权应当属于个人,
的现有框架之下,安乐死违反《刑法》第 232 条规定,剥夺患者的生 如果人对自己的生命权不能做主,就违背了权利使用自主自由的原
1.2 关于安乐死是否合法的争议
和对生命质量的保证。追求“生命质量论”不仅在于生命存活时是否
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态度不一,目前荷兰、比利时通过立法形 有价值尊严,还要保障死亡时作为生命的尊严,让人们做到“有质量
式肯定了安乐死,多数国家对安乐死是否合法仍处于讨论阶段。在 的活,有质量的死”。安乐死就是病重患者达成这一目的的方式。
命权,属于故意杀人。
则;如果生命权同时属于亲属和国家,那么就会引起亲属为摆脱治
支持者予以反击,提出:第一,如果患者在经受巨大病痛折磨、 疗费用而引发集体决定的暴力。安乐死权应当属于私人权力范畴,
生不如死,而又无能力自杀的情形下,法律禁止对其实施安乐死,可 不能由亲属或国家干预患者的自主决策,个体可以拥有死亡自我决
以说患者的生命尊严没有得到尊重,这是不公正的。第二,从社会危 定权。在安乐死的情形下,患者本人在极端痛苦的生与从难以忍受
害性来看,实施安乐死的客观结果是患者死亡,即非自然原因结束 的病痛中解脱这两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当其行使自我决定权选择
其生命,但这是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之上,遵从其最后意愿,社会危害 了后者,就应当排除国家层面的干涉,尊重其对个人生命利益的处
我国,目前对于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的争议分成两派。反对者认为
2.2 安乐死与生命权的归属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析 安死 非犯罪 化与合 法化便 是不 可逾越 的部 分 。
或不 予支持 的行为从法 律上加 以认可与 保障 , 它意味着对 应 当追 究法 律责任 的行 为奉行 不干涉主 义政 策 。 0 非犯罪 化则 是指立 法机 关将现 行刑 法 中所规 定 的轻微 犯罪
此 外还 有一 些学 者从 医学 伦理 、 家庭 责任 、 害人承 诺等 角 被
基 于文 化传统 、 宗教信仰 等 因素取 向的主 观价 值差异 , 导致 了在 题 的仁者见 仁 、 者见 智的赞 成与 反对 的两个 针锋相 对 的派别 。 智 以下 即为一 些较 为具有代 表性 观点 。
安乐 死 问题 的认识与争 论过程 中, 逐渐 形成对 安乐死 非犯罪化 问 种程度 上极有 可能会 使一 些人 以法 律为 幌子行犯罪 之实 , 即有 可 能会使 安乐死 成为实 施杀人 的一种 合法工 具, 从而可 能引发任 意
治好病 人 , 有 限的医 疗资 源得 到合理利 用 。 使 3 安乐死 非犯 罪化 符合 人们对 自由的追求 原则 . 个人 独立价值 观 是 自由主 义 的基 石, 是西方现 代政治法 律思
意 为“ 快乐 的死亡” “ 或 有尊严 的死 亡” 牛滓 法律 大词典》 。《 的表 量实 际上 是一种 浪 费, 当将 有 限的医疗资源用 于救助那些 可能 应
罚 目的理论 .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号 :090 9(090-3 -2 10 — 220)8020 5
安 乐死亦 称安术 死 , 最早 来源 于希腊文 “u aai 一词 , et ns ” h a 本
由于医疗 资源 的缺乏 , 治愈无望 的病人投 入大量 的医疗力 对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性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性
21 00年 3月 第1 7卷第 2期
上海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 社
Ju n l f h n h i nv ̄i S c c n e ) o ra o a g a U ie t o i S i c s S y( M e
M a .201 r 0
Vo. 7 o 2 1 1 N .
罪性 的故 意 杀人 ) 形 式 上 有 不 少相 似 之 在 处, 因此 , 人把 安乐 死 与故 意杀人 混 为一 有
法律后果如何判定 ?在这两个问题上存在较 大争议 。在我 国, 要使安乐死合法化 , 理论上
要先 解 决 两 个 问题 。第 一 是 确 认 安 乐死 社 会
谈, 认为安乐死是 故意杀 人。要确认 安乐死 是 否具 有非 犯 罪 性 , 先 要 弄 清 楚 安 乐 死 与 首
性行 为说 来讨论 , 乐死都存在 着阻却违法事 由。对安 乐死行 为人进行期 待可能性 分析 , 安 不
能期 待 患 者 作 出规 范 的 自然 死 亡的 选 择 , 无 法合 理 地 期 待 医生 面 对 患 者 经 受病 痛 折 磨 而 无 也
动 于衷 。实施安 乐死实乃无奈之举 , 缺乏期待 可能性 , 为 阻却责任 事 由。安 乐死 的行 为具 此
者 的利益着想 , 其动 机是 善 的。而故 意 杀人
或 为 权 或 为 财 或 为 情 或 为 仇 或 为 其 他 , 施 实
者都是从 自己的利益 出发 , 其动机是恶 的。 5 二者实施 的行为方式大不相 同。实施 . 安乐死是采 用仁 慈和尽 可能无 痛 的方 式 , 符 合社会 伦理 道德 和人道 主义原 则 , 能够使 患 者安然无痛苦地离开人世 。而故意杀人的方 式却 是各式多样 的 , 多是采 用暴力 的 、 残忍的 手段非法剥夺 他人 的生命 , 被害人 在极 大 使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合法化概念提出已久,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一个议题。

它涉及到宗教、道德、刑法等方面,它的认可或否定将对全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但目前尚无这一政策的存在。

安乐死是指一种有意志地,以放弃护理及治疗方案,让病人在安定环境中简单、安然、无痛苦地死去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医师会在病人拒绝治疗并有充分记录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职业责任,执行患者的意愿。

然而,治疗师并不经常会去做安乐死,因为它仍然被很多国家视为非法的。

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一直都在热烈讨论之中,有关的立法建议也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同。

目前许多外国国家已经实施了安乐死合法化,如瑞士,德国,荷兰,澳大利亚,英国等等,它们将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性死亡的模式。

然而,在中国,安乐死对许多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可接受的概念,而且它也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违反“尊重人权”,“完善自我”和“敬畏神”的道德行为。

就合法性而言,安乐死仍然不被中国法律承认,在中国,安乐死均以违反中国刑事法第八,第九等条款为名,涉及“安乐死侵害健康罪”、“击毙罪”等等,亦有视情节轻重而对被告处以“死刑”或“有期徒刑”等处罚。

正因为存在着国家刑法的限制,因此安乐死也就没有被合法化。

同时,尽管诉诸法律的基础已经相对完整,但安乐死仍有严重的利益冲突存在,它涉及亲属、医护人员、法律顾问等诸多人士的权益。

因此,安乐死合法化也会面临着严重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压力的考验。

另外,安乐死也面临着一定的医学和道德考验。

根据现行的中国刑法,安乐死算是杀人,但实际上它是由病人自己决定的,所以并不涉及到犯罪意图。

然而,这种概念可能会被用来操纵生死,具体而言,它可能会带来家庭、权力和财富的利益冲突,或者会对病人造成压力,以致产生“勉强”安乐死事件。

这些因素都不可忽视,因此,安乐死可能会改变我们当代医学的基本原则。

从上面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远比表面上看到的要复杂得多。

尽管有许多人认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有其必要性及道德合理性,但在存在利益冲突及法律藩篱的情况下,安乐死仍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无法说服所有人。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研究摘要:随着医学技术和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安乐死也逐渐被人所熟知。

安乐死合法性一直是饱受争议和讨论的问题,关乎国情也涉及道德与法律的双重限制与压力,且因其在立法上缺乏明确具体的法条,在实践应用中也备受争议。

本文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安乐死的临床应用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法律中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进行研究探讨。

一.安乐死的概述与临床应用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是指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同意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情况下结束生命过程。

二.安乐死的合法性争议的焦点问题研究随着生活与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不仅对健康的要求标准更高,对“死”的认识和要求也相应到了更高的层次,更多人比起痛苦的治疗更愿意接受安详的死去,而“安乐死”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但是关于“安乐死”在学界存在着不同的态度,尤其是在医学界、伦理界、法律界,存在着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

(一)反对安乐死的观点1.安乐死与法律相抵触,我国刑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和剥夺和侵害。

反派认为医生在对患者使用安乐死的过程中则侵害了病人的生命权,即使病人是同意的,但是生命权不得承诺放弃。

可知,安乐死在我国法律中是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2.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在临床实践中,很可能出现手续不全的情况,比如病人的情况不需要安乐死,而医生在只有病人同意但其他流程不完全的情况下对患者使用安乐死,而导致安乐死被随意使用。

还会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借刀杀人的手段,从而危害公民的健康及生命,从而逐渐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

3.安乐死会使医学发展停滞不前,如果安乐死逐渐普及到世界的各个角落【1】,当有人患上不治之症的时候第一时间想的不是去治疗而是使用安乐死,那么医学对疑难杂症的研究就会逐渐停滞,医学技术不会有新的突破口,在医学界也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安乐死及其非犯罪化研究毕业论文

安乐死及其非犯罪化研究毕业论文

新疆农业大学专业论文题目: 安乐死及其非犯罪化研究姓名: 高帅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经济学(经济法与经纪人实务)班级: 经济学062学号: 064331206指导教师: 杨立敏职称: 讲师2010年04月29日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录摘要 (1)前言 (3)1 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 (3)1.1 安乐死的定义 (3)西方国家对安乐死的定义 (3)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 (3)1.2 安乐死的分类 (3)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 (3)主动安乐死(积极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 (3)直接安乐死与间接安乐死 (4)2 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 (4)2.1 安乐死的历史 (4)2.2 安乐死的现状 (5)3 安乐死的论争 (5)3.1 在西方国家 (5)反对者观点 (5)支持者的观点 (6)3.2 在我国 (6)反对者观点 (6)支持者观点 (7)3.3 笔者的观点 (7)4 安乐死非犯罪化的理论分析 (8)4.1 在医学方面的分析 (8)4.2 在哲学方面的分析 (8)4.3 在政治方面的分析 (9)4.4 在法学方面的分析 (10)从我国民事立法看安乐死 (10)从我国刑事立法看安乐死 (10)5 结论 (11)谢辞 (12)参考文献 (13)安乐死及其非犯罪化研究高帅摘要:安乐死是一个复杂而又倍受争议的话题,因为它涉及法学、伦理学、医学、哲学、社会学等等。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争议之声从未断过且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大,对其研究分析和论证也越来越多。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定义和分类的归纳总结,对安乐死历史和现状及各方观点的描述,从不同学科对安乐死的非犯罪化进行了分析论述,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境,对安乐死不宜非犯罪化。

关键词:安乐死;非犯罪化;论争;理论分析Mercy killing and it the non- crime turn aresearchGao ShuaiSummary:Mercy killing is a complications but again times be subjected to controversy of topic, because it involve a method to learn, the ethics learn, medical science, philosophy, sociology etc..From 20 century 60'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dispute mercy killing of the voice have never broken and more and more multifarious, more and more big, as to it's research analysis and argument also more and more.This text pass to the mercy killing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induce summary, to the mercy killing history and the present condition and everyone's standpoint of description, never classmate section to mercy killing of not crimeturned to carry on analysis to discuss, think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 current scenario, to mercy killing not proper not crime turn.Keyword:Mercy killing;The non- crime turn;Contestation;Theories analysis前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能积极的面对死亡、规范死亡,安乐死的问题由此产生,安乐死作为一个跨学科理论问题,它主要涉及法学、哲学、医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它又是一个以人的生命为主体的复杂问题。

刑法视野下安乐死出罪问题研究

刑法视野下安乐死出罪问题研究

刑法视野下安乐死出罪问题研究安乐死既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医学、法学与伦理学问题,也是世界范围内一个敏感而瞩目的话题。

因为其涉及对人的生命的处置,所以如何对待安乐死是一件既重要又棘手的事情。

当前,社会对安乐死的关注与呼声日益高涨。

虽然已有不少国家(如荷兰与比利时)对安乐死在立法上予以了明确,并通过法律制定了安乐死的各项细致程序。

但在我国,由于法律上的空白与迟滞,却造成了安乐死实施的混乱与滥用现状,这不仅使患者的生命权与自由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也使他们的生命与社会价值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与实现。

为此,本文试图论述安乐死的出罪化问题,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是对安乐死的概述,即对安乐死的概念、分类、发展状况及相关论争进行介绍。

在笔者看来,安乐死是指在不可救药的病危患者自己要求下,对其采取的引起其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

第二部分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切入点,分别论证安乐死在我国“四要件说”犯罪构成理论视角下与大陆法系“三阶层说”犯罪构成理论视角下的出罪化问题。

通过分析可知,安乐死不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且构成明显的阻却违法事由,故不应该被定性为犯罪行为。

第三部分则是对安乐死“非犯罪化”具体实现路径的探索和分析。

虽然我国对安乐死的研究相对较晚,缺乏安乐死合法化的经济基础、道德伦理、医疗水平和法制环境,但仍可遵循从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到法律上的非犯罪化的路径,从而逐步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最终目标,为此,笔者对安乐死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与违法安乐死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处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希望借由这一对安乐死出罪化问题进行理论论证、提供建议方案的方式,为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实现与全面推广贡献绵薄之力、夯实铺路之基。

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安乐死之非犯罪化王晓辉内容提要:本文从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入手,对无被害人犯罪的含义进行了辨析。

认为对于无被害人犯罪存在着非犯罪化和犯罪化的两种刑事立法政策。

犯罪学上所研究的无被害人犯罪一般在于通过对该类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其存在的原因进而加以预防,甚至根据社会发展和法秩序的需要,将其纳入到刑法规范中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则具体就安乐死问题探讨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犯罪化的政策倾向。

通过对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根据的讨论,认为应该将安乐死这类无被害人犯罪从刑法规范中剔除出。

尽管现实中存在很多困难和技术难题,但笔者还是试着对安乐死非犯罪化进行了制度建构和程序设计。

关键词:无被害人犯罪安乐死非犯罪化一、刑法学与犯罪学关系: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前提所谓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犯罪。

也有人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缺少被害人的犯罪,即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其就不能成为刑事案件。

上述定义都表明了无被害人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即没有被害人。

但对该“犯罪”的属性并不明确。

而要研究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问题必须要对“犯罪”的性质作以澄清。

虽然犯罪作为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研究的客体,但“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所涵盖的内容具有较大的不同”。

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任务不同使二者在犯罪概念上得以区分。

犯罪概念的提出着眼于两个大的方面,即规范(法律)和事实(实体)层面。

犯罪学是规范性学科,其将犯罪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是自成体系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独立的客观存在。

可见,犯罪学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其研究对象还包括社会中其他被作为否定评价的现象,诸如反社会行为、酗酒、滥用毒品以及无家可归等。

在刑事违法性上,“刑法学犯罪概念中的‘违法性’要素,在犯罪学犯罪概念中,是作为被评价的对象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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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研究【摘要】安乐死是受到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乐观、坦然的面对死亡。

面对我国安乐死案例的增多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我国学界对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本文着重研究积极安乐死,主要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分析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并通过与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的比较,深入论证积极安乐死的非罪化。

【关键词】积极安乐死;非罪化;犯罪;故意杀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且都有生的权利。

而人有没有死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人在患绝症之后,许多人要在痛苦与煎熬中度过自己生命中最后的阶段,这时人有没有自主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的出现对于他们来说到底是解脱还是犯罪,这一直是我国刑法实务与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涉及伦理学、医学、社会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复杂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是当今社会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在大量的地区和大量的人群中,或明或暗的出现了各种各样积极和消极安乐死的现象,使之成为了法学界不可回避的问题。

本文在收集了国内外学者的众多观点后,对安乐死问题作了一个简单的整理,以期待大家对安乐死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安乐死问题。

1 安乐死的争议述评1.1 安乐死的概念及学理上的分类1.1.1 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语“euthanasia”,意思是“无痛苦的死亡”,“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

《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安乐死,特别是用来指在不可救药的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

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分册中对安乐死作了权威性的界定,即: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轻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

①各国学者对安乐死下的定义各有不同,多种多样。

综合大家的观点,笔者对安乐死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安乐死是指濒临死亡的患者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上极端的痛苦,经其本人请求,由医生按照法定的程序尽可能无痛的结束其生命。

1.1.2 安乐死的分类对于安乐死的分类研究,我国学者大多是建立在外国安乐死理论基础上进行的。

以下是对安乐死分类的最常见的三种分类情况。

1)狭义安乐死与广义安乐死根据安乐死适用的具体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狭义安乐死和广义安乐死。

②狭义安乐死,指对濒临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绝症患者,促使其无痛迅速死亡的一种方法。

广义安乐死,包含狭义安乐死,还指对于一些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幼儿,社会上的一些重度精神病者、重度残废者以及处于昏迷中的:“植物人”,促使其无痛加速死亡的一种方法。

广义安乐死扩大了安乐死的对象,忽视了对病人主观意志的尊重。

2)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③根据是否基于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是基于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由本人亲自提出安乐死的申请。

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于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实行,而不是基于患者本人的要求、愿望和同意与否。

非自愿安乐死扩大了安乐死的申请主体,其实质是基于广义和狭义安乐死分类的前提下,对其申请主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3)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根据临终医疗措施的不同,可分为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是指医生为解除身患不治之症的濒危患者死亡过程中的痛苦而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

消极安乐死是指医生对身患绝症而濒临死亡的患者,终止维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让病人自行死亡。

这种分类比较符合我们的定义。

但是消极安乐死与自然死亡接近,更容易为伦理和法律所接受,我国对消极安乐死所采取的态度是默认和宽容的。

相反,受到社会各界更为关注的焦点是主动结束患者生命的积极安乐死。

1.2 国外关于安乐死的非罪化历程与现状安乐死非罪化的历程充满着艰难险阻,至今还只有荷兰与比利时两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通过了安乐死法。

但是回顾已经走过的历程,可以从中看出安乐死立法的困难所在,从而为以后的安乐死立法开拓一条比较平坦、比较畅通的道路。

1.2.1 国外安乐死非罪化的立法进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生命的最后环节—死亡问题。

从20世纪60年代起,安乐死逐渐再次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有关安乐死的运动和立法活动日益增多。

1974年在澳大利亚和南非,1976年以后在丹麦、瑞典、瑞士、挪威、比利时、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相继成立了安乐死协会,并印制了宣言,公开宣称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主宰权。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1976年颁布了《自然死亡法》,允许成年病人制定遗嘱授权医生在其面临死亡无法逆转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安乐死。

该法案明确规定了结束生命的措施必须要使病人在安乐中得到解脱,因此通常这部法律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6年5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经过6个月的辩论之后,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案》,并于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两院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在立法上确认安乐死合法化,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通过法律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④继荷兰之后,2001年10月比利时参议院批准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帮助患绝症的病人实施安乐死。

1.2.2 国外安乐死非罪化的相关理论及现状1950年4月14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

这样,通过法院对刑法所规定的“正当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的司法解释,安乐死在日本得到有条件的法律认可。

⑤美国的安乐死立法是受到当时一些著名个案影响的,法院对其中的一个案件作出的判决:如果医生和医院道德委员会认为病人绝无恢复的可能,那么挂在病人身上长达11个月之久的机械呼吸设备可以摘除;而且,摘除人工生命辅助系统与非法杀人之间存在着真实而绝对的区别。

荷兰法院曾在一个安乐死判决中运用“义务冲突理论”为安乐死行为解套,促进了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

法官认为医生既有挽救病人生命的义务,也有减轻病人痛苦的义务,当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时,医生选择了后者,“义务冲突理论”也是一种紧急避险。

1.3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理论争议与司法现状近几年,随着司法制度的日臻完善和公众人权自由理念的提升,安乐死案件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安乐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反应与我国立法对安乐死问题的消极反应,引起了我国学界对安乐死问题的热烈讨论。

1.3.1 我国学界对安乐死非罪化问题的争议古老的拉丁格言说道:生命中最确定的事情是我们都会死亡,最不确定的则是死亡将于何时降临。

由于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医疗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导致了各国对安乐死问题态度的迥异。

我国学者也对安乐死非罪化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⑥关于安乐死的争论,首先是从生命的数量和质量的相互矛盾关系中展开的。

生命遗传专家认为提高生命质量应主要着眼于优生和遗传基因的研究,认为讨论安乐死是对科学精华的浪费。

其次是有关生命神圣和死的尊严问题。

各国法律、法规、舆论和风俗习惯,对痴呆、严重畸形、伤残乃至各种濒临死亡的人,普遍采取极其宽容的态度。

这是人道主义的精神在全人类中的普遍体现。

而持死的尊严的观点者则认为生命是由生和死组成的,尊严的死和尊严的生同样应该是人道主义的主要内容。

第三个争论要点是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

在人道主义者中,对安乐死持赞成的观点是:既然病人可以自杀,为什么不可以安乐死?既然病人和家属都有安乐死的要求,为什么要违反人道的折磨患者呢?持反对态度的观点是只要还有生命现象,就有可能救治;要求安乐死是病人精神空虚的表现。

从功利主义出发,赞成安乐死的观点是好钢应用在刀刃上;生命已经历经社会死亡和意识死亡,救与不救没有什么两样;痛苦的死和舒服的死都一个样。

反对安乐死的观点:不利于医学发展;不利于法制的维护。

1.3.2 我国安乐死问题的司法现状⑦1986年的陕西省汉中案是我国对簿公堂的安乐死第一案,它开启了安乐死在我国司法实践的漫长征程。

1986年,被告王成明见其母在无法治愈的疾病折磨中痛苦不堪,请求患者的主管医生蒲连升给其母施用某种药物,让患者无痛苦死亡。

在王明成再三要求并表示愿意签字承担责任后,蒲连升开具了处方,患者在被注射了两支“复方冬眠灵”后死亡。

后王成明和蒲连升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出公诉,在法律对安乐死的规定尚属真空的情况下该案历时6年的拉锯,最后二审法院以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判决两被告无罪。

2001年发生在上海市的一起“安乐死杀母”案,被告人却没有如上则案件两被告一样出离刑法的制裁。

2001年4月8日,被告人梁万山的母亲突然摔倒不省人事,经医院确诊为脑溢血深度昏迷瘫痪,一直昏迷的患者植物人无异。

被告见母亲“医又医不好,死又死不了,年纪这么大了,还要受这种煎熬”,在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明知安乐死在我国是不允许的,当过电工的被告用触电方式为92岁母亲实施了安乐死,事后投案自首。

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万山有期徒刑5年。

⑧1990年,患者周某因为乳腺癌手术后癌细胞扩散,导致病入膏育而痛苦不堪,其本人强烈要求安乐死,在征求其家属同意后,医院决定为其进行安乐死,最终周某在和其丈夫拥抱中微笑死亡。

这次医生和死者都很幸运,不但医生没有被追究责任,而且死者还受到了邓颖超同志“死的伟大,生的光荣”的崇高评价。

在笔者翻查我国安乐死案件的过程,此案是唯一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未启动司法程序是本案的最大特点,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积极安乐死案件奉行不干涉主义政策的倾向。

2 积极安乐死与犯罪的本质特征之辨识从犯罪的本质来看,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事处罚性是犯罪行为的重要特征,其中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导致了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而有严格条件限制的积极安乐死,不仅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相反,从客观上讲可能更有利于社会,应该给予非罪化处理。

其与犯罪的基本特征有着本质的区别。

2.1 社会危害性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即只有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可能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判断积极安乐死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从以下三点来分析:2.1.1 主观恶性在安乐死的案例中,医生往往是在病人的主动请求下,出于恻隐之心,才对病人实施的,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解除绝症病人不堪忍受的痛苦,因而主观上与一般怀有不法企图而杀人的行为是相区别的。

2.1.2 人身危险性安乐死的前提是医生出于恻隐之心,应病人的请求而实施的,亦即启动安动死程序的是病人的个人意愿,而不是医生本人的主观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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